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皖府法[2002]39号2002年12月10日)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执法义务。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注意听取和核实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主观偏见和行政处罚失当。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
十、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