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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附件1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声明人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纳
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