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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报价管理办法

电力市场报价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电力市场报价管理职责、管理内容、检查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电力市场报价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电力监管条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市场报价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计划营销部

3.1.1 负责本厂年度合约电量的计划安排以及月度计划分解管理工作。

3.1.2 负责组织购(售)电合同条款的审定及签订工作。

3.1.3 负责本厂的报价、电量核对、市场分析等电力市场营销工作及电力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财务部

3.2.1 负责电费结算、确保电费回收。

3.2.2 负责提供有关财务数据,为测算机组发电成本、保本电量、边际收益提高依据,为竞价上网提供帮助。

3.3 发电部

3.3.1 负责满足电力市场需求的实时运行工作,根据机组的运行状况和健康状况,负责与调度联系,及时修改可用容量和申报固定出力,保证机组按调度下达的负荷曲线运行。

3.3.2 当值正值班员负责实时报价。

3.3.3 保证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

3.4 安生部

3.4.1 负责编制机组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4.2 负责由于设备检修维护及管理不到位影响发电收益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

3.4.3 负责发电生产的经济运行管理、检修管理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关口表记、通讯、机组AGC设备及相关自动化设备的正常运行。

3.5 检修部

负责机组的检修维护和正常消缺,保证检修质量,确保设备可靠运行,保证关口表记、通讯、机组AGC设备及相关自动化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报价策略

4.1.1 报价策略是发电企业的主要营销策略,是为了确保发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中获得

更高的收益而制定的策略。报价方案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报价策略进行。

4.1.2 报价策略由厂报价决策会议制定。报价决策会议由厂长(总经理)或分管副厂长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每年(季、月)一次,制定下一年(季、月)度报价策略;如遇市场规则变化或有必要时,厂长或分管副厂长可临时决定召开。

4.1.3 在报价决策会议召开以前,计划营销部要做好制定报价策略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1)上一年(季)度电力市场运营分析及本厂参与电力市场运作情况汇报;

2)全厂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报价分析、净收入完成情况;

3)机组性能和机组可靠性情况;

4)下一年(季)度用电负荷预测,发电能力预测;

5)其他电厂报价策略分析;

6)提出报价策略参考方案和下一年(季)度发电量、电力销售收入、利润预测情况供报价决策会讨论。

4.1.4 报价决策会议对报价策略参考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并做出决策。由计划营销部对会议决定进行整理,以书面形式报厂长(副厂长)审批。

4.1.5 报价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报价指导思想,机组发电的组合排序,最低报价段容量,最低技术出力,以及在高峰、低谷、一般季节情况下的基础负荷分配与相应阶段电价,竞争负荷分配及相应阶段电价,报价负荷分配和相应阶段电价等。

4.1.6 计划营销部根据确定的报价策略重新预测下一年(季)度发电量、电力销售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上报厂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作为编制下一年(季)度计划、预算的依据。

4.1.7 每月由分管副厂长负责召集报价会议,由计划营销部提供市场运作分析报告,讨论分析发电量、电力销售收入、利润完成情况,分析电力市场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下一阶段报价策略。

4.1.8 根据电力市场变化情况、来水量情况或本厂机组状况重大变化,可由厂长(副厂长)召集临时报价会议,调整报价策略。

4.2 报价

4.2.1 报价由计划营销部负责,并确定报价员。

4.2.2 报价必须严格按照报价策略进行。

4.2.3 计划营销部应密切关注电力市场,及时掌握电力市场供需情况,做好竞价负荷预测工作,同时关注并分析其他电厂的报价情况及策略。

4.2.4 计划营销部应及时掌握机组、设备可靠性情况,并根据机组、设备可靠性情况及时调整报价组合,为现场机组检修、消缺提供有利条件。

4.2.5 月前市场报价工作包括:

1)在D-8日前,安生部向报价员提交下月机组检修计划和各机组水耗指标预测数据,财务部提交发电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预测数据;

2)在D-6日前,报价员根据电力市场月度竞价规则的要求,确定月度报价方案,送厂领导审批;

3)在D-3日从8:00至17:00期间,报价员在规定的限价范围内,根据审核批准后的报价方案上机报价,完成月度电量报价工作;

4)在月度市场统一出清后,报价员结合月度中标情况,做好报价分析和总结工作。

4.2.6 日前市场报价工作包括:竞价机组的48点段价和相应段容量、机组可用容量、机组每分钟负荷变化率等。

4.2.7 遇双休日,应按区域电力市场的规则和制度要求做好相关的报价工作,在周五完成周六、周日、周一的报价工作,同时要安排双休日值班做好报价调整工作。

4.2.8 遇长假,如春节、国庆等连续休息达一周,报价员应视情况加班,及时了解机组设备状况,做好报价调整工作。当值值班员若发现报价需作较大改动,应及时联系报价员。

4.2.9 在系统将出现较长时间持续低负荷(如春节),是否要调停机组低谷消缺,应根据机组健康状况,并进行经济性分析,报分管副厂长审核,厂长批准。

4.3 修改报价

4.3.1 报价修改由计划营销部负责,修改报价必须符合报价策略。

4.3.2 每日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公布预调度计划后,在可能出现的本厂机组负荷激烈变动情况时,报价员必须进行报价修改,减少成为边际机组的时间,并向计划营销部报告报价修改的理由和修改方案。

4.3.3 在机组出现异常,可能影响出力,甚至发生机组停运,应根据情况修改机组报价组合,转移负荷,为消除缺陷创造条件,降低损失。

4.3.4 在系统出现负荷短缺时,应适当修改报价,提高收益。

4.4 实时修改

4.4.1 实时修改报价必须符合报价策略。

4.4.2 当机组发生缺陷而不能满负荷运行时,值班员应马上修改当前时段可用容量。同时电话通知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检修部门,并根据检修预计缺陷消除时间修改以后时段的可用容量。缺陷消除后应确认当前时段和以后时段可用容量已恢复至满负荷并电告电力调度中心和计划营销部门。

4.4.3 机组跳闸后至重新并网带负荷过程中,值班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值班员除按运行规程处理外,工作日需及时电话通知计划营销部,非工作日由值班员根据报价流程规定修改相关机组报价。

2)在机组重新启动过程中,值班员应预计机组并列时间,通过固定出力形式上报开机

的每半小时计划出力曲线(从并列到带最低技术出力),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调度中心汇报。

4.4.4 当值班员发现某台机组的出力调节过于频繁,影响到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性时,可通过报固定出力等手段进行调整。

4.5 检修计划

4.5.1 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安生部每年八月底前将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报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平衡,并通知计划营销部。

4.5.2 发电设备月度检修计划

安生部以年度检修计划为依据编制发电设备月度检修计划,每月15日前报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平衡,并通知计划营销部。

4.5.3 发电设备节日检修计划

安生部于节前15日将设备检修项目报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平衡,并通知计划营销部。

4.5.4 发电设备日检修计划

根据月度检修计划日修安排和设备临时检修,发电部每天12点以前将次日底检修申请项目上报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平衡。

4.6 机组试验与消缺

4.6.1 影响机组出力的设备消缺,安生部同时通知计划营销部。

4.6.2 机组试验时,安生部把机组试验计划和结果同时通知计划营销部。

4.6.3 计划营销部根据系统负荷状况及市场价格情况,安生部和发电部根据机组运行方式及设备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安排好试验和消缺的具体时间,由值班员向电力调度中心

提出申请。

4.6.4 电力调度中心批复申请后,由值班员通知计划营销部和有关部门,计划营销部及时调整报价,值班员负责修改可用容量和申报固定出力。

4.7 保密原则

4.7.1 涉及报价商业机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报价的企业信息。

4.7.2 报价人员必须不定期更改报价密码。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计划营销部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电力市场营销分析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电力市场营销分析管理职责、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电力市场的营销分析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市场营销分析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计划营销部负责电力市场营销分析管理工作,负责电力市场运作报告和分析工作。

3.2 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电力市场的营销分析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计划营销部应不断研究分析国家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与发展形势,分析改革的不同阶段对电力市场运作情况对本企业收益的影响,及时调整企业的营销策略。

4.2 计划营销部负责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讨论电力市场方案、相应的市场规则及市场运作时出现的问题,积极向市场监管机构与电力市场交易中心提出本企业的建议与意见。

4.3 计划营销部营销专(兼)职应经常通过电力实时调度系统或电力市场浏览系统密切注意电力市场的运作情况,包括市场价格走势、发供电平衡形势、系统外受电情况等,进行市场情况分析,调整相应的竞价策略。

4.4 计划营销部参加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价决策等会议,提供电力市场、电价趋势等分析。

4.5 建立电力市场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在市场运作发生以下情况时,计划营销部应及时向企业领导及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门汇报:

1)电力市场竞价由于网络系统或技术原因等中止运行达12小时及以上;

2)由于自身设备原因发生非计划停运等,无法完成合约电量超过24小时;

3)由于系统供求关系严重失去平衡,日平均市场价格持续3天出现不正常的低价或高价时。

4.6 建立每月电力市场分析报告制度,在每月10日前计划营销部提交电力市场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月平均市场算术清算价与加权清算价、上网电量、销售收入、合约电量完成情况、竞价电量电价、实际结算电价等;

2)市场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市场辅助服务的支出与收入等;

4)市场竞价策略的调整变化与建议等。

5)预期收益状况分析,预测市场对本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并研究本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6)预测可能会出现的合约电价变化情况,分析电价变化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计划营销部和各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电力市场奖惩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电力市场奖惩管理职责、管理内容、检查及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电力市场奖惩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电力市场奖惩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发电部

负责机组发电量、耗用水(电)、未得到电力调度中心事前批准的停机次数以及AGC、一次调频、进相功能不能投入等的统计。

3.2 安生部

3.2.1 负责机组非计划停运、本厂申请的调停消缺次数、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次数、不合格点以及AGC、一次调频性能指标未达标准等的统计。

3.2.2 负责由于设备检修维护及管理不到位影响发电收益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

3.3 安生部负责对影响发电收益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

3.4 计划营销部负责电力市场发电奖惩考核工作。

3.5 计划营销部负责电力市场奖惩办法的监督和实施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考核依据

4.1.1 发电生产现场记录和相关部门的分析定性作为考核依据。

4.1.2 根据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4.1.3 电力市场试运行期间,考核减半执行。

4.2 考核内容及经济损失计算

4.2.1 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紧急停机(非本厂原因除外)的考核,经济损失包括:

1) 停运损失考核按照电网规定及本厂实际计算。

参考标准:每发生一次,按照停运机组铭牌容量每万千瓦高峰时段10000元、平谷时段2000元、低谷时段1000元的标准计算。

2) 少发电的利润损失=少发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单位变动成本)

3) 启停耗用电成本:电成本=耗用厂用电量×基本电价

4) 被电网核减基本电量计划的电费损失按照电网规定及本厂实际确定。

参考公式为:机组停运小时数×铭牌容量×上年度电网平均发电负荷量×(1-综

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超发电价)。

4.2.2 未按有关规定得到电力调度中心事前批准的停机的考核,经济损失的组成、计算方法同第4.2.1条。

4.2.3 备用机组未按时并网和加载负荷的考核、停机检修的机组未按时竣工的考核,经济损失包括:

1) 停运损失考核,计算方法同第4.2.1条。

2) 少发电的利润损失=延迟并网(加载负荷、竣工)少发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单位变动成本)。

3) 被电网核减基本电量计划的电费损失按照电网规定及本厂实际计算。

参考公式:延迟并网(接带负荷、竣工)小时数×铭牌容量×上年度电网平均发电负荷率×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超发电价)。

上式中的系数根据所在区域电网实际情况确定。

4.2.4 虽然事前得到电力调度中心批准,但单机年累计临检时间已超过允许时间的停机临检的考核,经济损失包括:

1) 停运损失考核,计算方法同第4.2.1条。

2) 少发电的利润损失,计算方法同第4.2.1条。

3) 被电网核减基本电量计划的电费损失按照电网规定及本厂实际计算。

参考公式:机组停运小时数×铭牌容量×上年度电网平均发电负荷率×(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超发电价)。

单机允许临检总时间根据购(售)电合同确定。

4.2.5 事前得到电力调度中心批准且年累计临检时间未超过允许时间的停机临检或调停消缺的考核,经济损失包括少发电的利润损失、启停耗用电成本,两种损失

的计算方法同第4.2.1条。

4.2.6 机组大修、中修、小修后实际出力达不到核定的最高技术出力的考核,经济损失包括:

1)少发电的利润损失=少发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单位变动成本)。

2)被电网核减基本电量计划的电费损失=(铭牌容量-实际最高出力)×上级管理部门下达本厂的年度计划利用小时数×影响天数÷当年总天数×(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超发电价)。

4.2.7 机组大修、中修、小修、节日检修竣工前试运行期间的停运经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并报生产厂长批准,可酌情考核或免于考核。

经济损失=启停耗用电成本,计算方法同第4.2.1条。

4.2.8 不合格点的考核,经济损失按以下参考标准进行计算:

1) 月不合格点数小于或等于月度计划点数5%时免于考核。

2) 超过月度计划点数5%至月度计划点数10%(含10%)的不合格点数每一点100元。

3) 超过月度计划点数10%至月度计划点数20%(含20%)的不合格点数每一点200元。

4) 超过月度计划点数20%的不合格点数每一点300元。

发电功率实值与对应的日发电功率计划曲线值(含修改)进行比较,偏差超过±3%(不含±3%)的采样点为不合格点。

AGC投入时、机组正常启动或停运过程中的不合格点免于考核。

发电部未分析出不合格的原因及责任部门的分析结果未得到安生部认可,损失统计在发电部。

4.2.9 一个月中任何一台机组连续2天或累计5天及以上AGC功能不能投入的考核,经济损失按铭牌容量每万千瓦每运行日100元的参考标准计算。

当造成AGC功能不能投入的责任部门有两个及以上时,各责任部门按各自影响的时间比例分摊经济损失。

4.2.10 AGC调节速率未达到1%额定容量/每分钟的考核,经济损失按每差0.1%额定容量/每分钟运行日50元的参考标准计算。

4.2.11 已通过进相运行试验的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中心需要进相运行的考核,经济损失按每发生1次2万元的参考标准计算。

4.2.12 发电部按要求投入AGC、一次调频,但仍未达到电力调度中心要求的(以省调测试值为准),经济损失统计在检修部门。

4.2.13 对于已经影响到运行机组出力的缺陷,运行未及时联系检修处理或检修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而影响到发电负荷的考核。

经济损失=延误时间×缺陷影响出力×(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售电单位成本)。

4.2.15 可在低电价时段处理的缺陷延误到高电价时段处理的考核,经济损失=延误时间×缺陷影响出力×(1-综合厂用电率)×(高电价-低电价)。

4.2.16 运行机组的缺陷或辅助设备影响到发电负荷的考核,经济损失包括:

少发电的利润损失=影响出力×(影响持续时间-延误消缺时间)×(1-综合厂用电率)×(基本电价-售电单位成本)。

4.2.17 当机组停运、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责任单位有两上及以上时,各责任单位按安生部的扣分比例分摊经济损失;若安生部对该次停机没有扣分,与承担责任的部门分摊经济损失。

4.2.18 对于上述条款中未涉及但实际上已经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经济损失并纳入考核。

5 检查与考核

5.1 发电部每月3日前向计划营销部报送:上月未得到电力调度中心事前批准的停机统计、经生产技术部门认可后的上月日发电负荷不合格点统计和AGC、一次调频、进相运行功能不能投入情况统计及性能指标未达标准的统计报表。

5.2 安生部每月3日前向计划营销部报送:上月机组非计划停运、本厂申请的调停消缺统计、上月机组非计划降低出力统计、上月机组启停耗用电的统计报表。

5.3 计划营销部每月8日前视安生部对上月发电生产的考核情况,提出对有关部门上月的考核意见报厂部进行考核。

5.4 计划营销部每半年根据电网对本厂的奖励情况向厂部提出厂内嘉奖申请,厂领导批准后计划营销部提出对有关部门的奖励分配方案,经厂部领导批准后送考核部门执行。

仓库物资领发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为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物资领发管理职责,审批制度,管理内容等。

本规定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物资领发管理工作。

2.应用标准及参考资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

3.职责

3.1计划营销部是物资发放及领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发放、领用的管理,负责向厂部及集团公司统计报表。

3.2 安生部、计划营销部负责领发物资的审批。

3.3计划营销部负责领发物资的计划核实工作,对其领发数量,年限提出初步规划。

3.4厂财务、审计、监督部门是物资发放、领用的监督部门,负责领发全过程的审查、监督。

4.物资发放领用

4.1物资、物品的发放,领用严格执行大寨电厂班组、部门、个人物品领发物品的《工器具定额管理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标准》。

4.2物资的领发,应根据物资计划内容,按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发放、领用。

4.3物资领发,必须填写完整、规范,计量准确的领用单据,并由领用人签字。

4.4仓库物资的领发实行24小时制;随叫随到,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现场值班纪律。

4.5仓库物资不许外借、它用、遗失、损坏等。

4.6领用《工器具定额管理标准》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标准》内的物资,必须严格执行上卡手续,载明所领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日期,并且领用人签字,最后上册登记。

4.7物资的领发在一般工作日应当日完善手续,其它现场发放的物资应在三日内结清帐单。

4.8物资的领用时,必须由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领发,任何人员不得和私自进入库内私拿物品,如有技术数据不清,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库房中核对是,需征得仓管人员口头同意,方可进入。

4.9仓库人员在领发的物品进入库房时,不得乱翻、乱动、大声喧哗,吹牛谈天。

4.10仓库管理人员在领发物品时,必须核对物品身份,货架卡片,做好领发帐卡记录。

4.11进入易燃,有害仓库领发物资时,必须严格执行易燃,有毒及危险品的管理办法。

4.12一些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不清的物资领用时,仓库管理人员需交待清楚,不清楚其性能的物资不得发放。

4.13在领专用物资时,应遵守专料专领的原则,不得擅自挪用,一经发现仓库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料。

4.14库存设备不准拆零领用。

4.15领用铜件必须以旧换新;领用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必须收回。

4.16仓库发放物资均应有技术证件(如质量证明)复印件,原件一般由仓库保存;如果是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附件使用说明书,产品合出自于https://www.sodocs.net/doc/f819272426.html,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格证,则将原件随货一同发出。

4.17承接外单位的工程、加工件、以及外单位包工包料的工程或加工件,不得使用本厂的领用凭证领料。

4.18各使用部门领用工具时,应将旧工具收回。

4.19大修改造或其他工程结余物资,可向仓库办理退料手续,但需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办理退料手续;仓库人员不能判断质量情况的退料物资必须由技术部门做出鉴定,退料部门必须清洁退还的物资。

4.20计划营销部在领发料时,需做的仓库计划领用环节衔接工作,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力求减少库存量。

5.物资领发的审批

5.1在生产检修或突击检修的工作中,有急需借用的仓库物资,需有值班领导的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在用完后归还;如有损坏,标记不清,需有厂领导批准,归还为仓库备用物资。

5.2防洪的物资动用,数量、物品需由值班领导批准,并在三日内办理领用手续。

5.3备品配件领用。事故备品不得随意发放,需由值班领导及安生部的批条(或电

话通知)方可发放。

5.4领用剧毒危险品时,必须经安全负责部门批准,并做好发放记录。

6.检查与考核

6.1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计划营销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规定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生产设备管理

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设备检修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的发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T838-200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设备检修管理规定》、《设备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安生部是检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 负责检修工作目标及要求,制定相关的检修政策,编制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对年度检修工程计划进行审批、控制和考核。

3.1.2 负责组织发电设备检修全过程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实施。

3.2 各有关生产部门是检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检修方式和检修等级

4.1.1 发电设备的检修方式分为定期检修、状态检修、改进性检修和故障检修四类。

4.1.1.1 定期检修是一种以时间为基础的预防性检修,根据设备磨损和老化的统计规律,事先确定检修等级、检修间隔、检修项目、需用备件及材料等的检修方式。

4.1.1.2 状态检修是指根据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提供的设备状态信息,评估设备的状况,在故障发生前进行检修的方式。

4.1.1.3 改进性检修是指对设备先天性缺陷或频发故障,按照当前设备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进行改造,从根本上消除设备缺陷,以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可用率,并结合检修过程实施的检修方式。

4.1.1.4 故障检修是指设备在发生故障或其它失效时进行的非计划检修。

4.1.2 检修等级是以机组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为原则,将发电机组的检修分为A、

B、C、D 四个等级。

4.1.2.1 A级检修是指对发电机组进行全面的解体检查和修理,以保持、恢复或提高设备性能。

4.1.2.2 B级检修是指针对机组某些设备存在问题,对机组部分设备进行解体检查和修理。B级检修可根据机组设备状态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部分A级检修项目

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通过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三条集中竞价交易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集中竞价交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交易。 第五条集中竞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提前在交易平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电力交易平台在交易组织前公告市场准入名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交易组织 第七条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八条电力交易平台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日期以及相关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供需形势; (二)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四)电力用户及发电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五)交易申报起止时间、交易出清结果公告时间;

(六)必要时公布直接交易允许申报价差上下限; (七)出清方式。 第九条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的形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力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 第十条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电力用户按户号及电压等级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00万千瓦时。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申报的发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发电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申报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目录电价。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同一户号下的每个电压等级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不大于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第十二条申报电量的分解。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电力用户申报的电量应包括分解到户号的电量。 第十三条交易申报开始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申报期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三章交易出清 第十四条交易申报截止后,交易出清价格按边际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形成。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边际统一出清方式: (一)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申报价差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 第六条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一条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价管理办法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电价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价包括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的销售电价,趸售电价,趸售县电网的销售电价,农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 1.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向电网经营企业售电的价格。 2.电网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销售电力的价格。 3.趸售电价:是指电网向趸售县电网销售电力的价格。 4.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是指趸售县电网向用户销售电力的价格。 5.农村电价:是指农村总表以下用户用电执行的价格。 6.电网间互供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之间互相交换电量的结算价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电价管理工作,是我省电力企业关于电价的测算、审核、申报、批准、执行、检查、监督遵循的准则。 第四条电价管理的基本任务: 1.学习、贯彻、执行电力法规及国家的电价政策,做好电价的各项管理工作。 2.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加快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为目的,全方位、全过程开展电价的研究、测算、审查、申报和审批工作。 3.监督、检查各项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保障电价政策执行的正确性。 4.维护电力企业经营者、投资者、使用者等各方的合法、合理经济利益。 5.不断深化电价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规范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价机制,促进电力工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二章电价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成本补偿原则:电价应当能够补偿电力生产和销售全过程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以维持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电价成本包括:1.发电成本:发电企业为生产电能而消耗的燃料、水、材料、人工、折旧费、大修费,为维护正常生产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费用及按照国家规定计缴的各项税金等。 2.供电成本:供电企业为销售而购入的电能费用,消耗的各项材料、人工、折旧费、大修费,为维持正常经营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费用及按照国家规定计缴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是一种以电能及其相关服务为标的、以竞争机制为基础的市场运行机制,其主要任务是调节电能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均衡、有效的利用电能的价格调节机制。电力市场的运行,须遵守其根本原则电力市场开放、竞争公平、技术进步,协调发展。 电力市场运行的规则是指电力市场的具体运行规定,其目的在于为改善市场结构、保障供应安全及建立价格机制提供依据。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构成可分为结构与交易规则、安全规则、价格规则、投资规则、环境规则、社会责任规则等六大类。 首先,结构与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市场的运作机制、交易方式、交易方资格、交易权利及义务等要素。其次,安全规则旨在确保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它包括了网络安全和运行安全等内容,以及安全运营手段和各种监督机制。再次,价格规则是电力市场运行管理的核心,它包括价格构成、价格机制及价格容限等内容。此外,投资规则旨在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及激励和提高电力投资效率;环境规则旨在促进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及减少电力的污染;社会责任规则是指电厂各类行为符合社会责任的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如保护用户的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等。 由此可见,中国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涵盖了电力市场的多方面内容,是实现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电力供给安全的重要安排。为了让市场参与者用心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以此

确保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智能电网等能源科技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将不断更新完善,并针对不断发展,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促进健康发展。 本文从电力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运行规则的构成、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未来的发展四个方面,论述了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内容及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对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更深入的认识,以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摸底,精准施策,重点攻坚,坚定不移推动电价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打通降价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终端用户获得感。一是创新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展电价政策宣传解读,增强电价政策透明度;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转供电主体逐个排查摸底,全面掌握问题线索; 三是聚焦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形成强有力震慑。 二主要任务 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1.国网供电公司和各乡镇、办事处供电所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力量作用,全面摸排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农业生产等转供电主体底数、转供电形式以及价格情况,对居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超过0.555元、工商业预购电价超过0.8743元(以及终端用户结算损耗加价超过12%)、农业生产电价超过0.74元(不含“以电折水”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分别报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县供电公司)

2.通过设立意见建议箱、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充分发挥“四进”服务队的作用,了解企业电价诉求,征求企业对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意见建议,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房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广泛宣传解读,强化社会监督 1.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国网供电公司通过“国网供电公司”公众号等及时解读电价政策,扩大政策影响力; 通过制作“政策展板”等传统方式,在电网营业厅、重要商业区、重点社区、重点村镇宣传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倒逼转供电主体规范电价管理,推动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供电公司) 2.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价格政策宣讲、解读,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界限准确、口径一致。(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供电公司) 创新工作机制,全面公开公示 1.转供电主体要定期公示电价标准,确保电价公开、透明。电网企业要指定专人对接转供电主体,推动公示全覆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电价公示制度的,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国网供电公司)

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电力零售交易。 (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准入、权利义务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等本办法未包含的事项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执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浙江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 二、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零售用户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在一个合同有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签订零售合同,且全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1—

(二)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电力法规政策、市场规则向售电公司报送用电需求; 2.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零售交易; 3.履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2.承担代理的零售用户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 3.对代理的零售用户开展相关培训,并做好售电服务;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参与拟定零售市场相应管理细则; 2.按职责做好市场主体注册、绑定等管理; 3.负责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4.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 5.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零售用户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 2.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进行电费结算; 3.负责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电力市场管理办法

电力市场管理办法 一、概述 随着中国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了保障电力市场的顺利运行和维 护市场秩序,电力市场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市场 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以便了解该法规对电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管。 二、背景与意义 1. 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发布背景:随着电力市场体制改革的推进, 电力市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解 决相关问题。 2. 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意义: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管措施, 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三、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 流程等,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2. 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管理:明确电力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 规定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入市场扰乱秩序。 3. 电力市场交易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对市场交易进行 监督,确保市场的公正竞争和秩序稳定。

4. 电力市场风险管理: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 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发展。 5. 电力市场投诉处理:规定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诉处理程序和机构,保障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与评估 1. 实施情况:对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2. 改进与完善:根据市场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对电力市场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3. 成效评估:通过对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管理和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总结与展望 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 重要作用。未来,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办法也将会逐 步完善和发展,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相信通过政府的监管和市场 的自我调节,电力市场将更加完善和成熟,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关于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该法规的讲解,希望读者对电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管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电力市场 是国家经济的重要领域,有序的市场运作对于保障电力供应和经济的 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市场,为了有效运行电力市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运行规则。本文旨在介绍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以便使众多参与者熟悉电力市场的规则,为市场健康运行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交易规则 (一)电力市场参与者应建立一个开放、公平、公正的交易渠道,在此渠道上进行电力交易,各参与者在此渠道上享有公平的机会,以确保电力市场交易的公正性。 (二)电力市场参与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双方交易的详细规定,包括价格格式、交易类型、交易计算方法、履行方式、风险管理控制、交易期限等; (三)交易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在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纠纷; (四)参加交易的双方应通过联合网络进行交易数据录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交易风险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私自调整交易价格,不得有任何损害市场公平性的行为。 二、交付规则 (一)交付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具体交付方式可以由参与者双方协商决定; (二)与交付有关的设备、工具、资源和实施机构应符合有关规定,具有安全可靠的性能和能力;

(三)电力的交付时间应遵循相应的国家规定,交付效率要求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交付质量应满足电力市场消费者的需求,通过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电力交付的质量。 三、定价规则 (一)电力定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以及根据实际市场情况而进行有效定价; (二)电力价格应与交易双方及国家标准相比较,确保电力价格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可以调整电力价格,但价格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范围; (四)如果电力价格被调整,则合同交易双方应及时调整,同时调整价格对双方不得有损害; (五)电力交易双方应根据当地电力市场的市场情况采取有效的定价策略,以确保电力的合理价格。 四、行业标准 (一)电力市场参与者应遵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以确保电力行业的正常经营及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二)参与电力市场的双方应对所生产及销售的电力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电力的安全及质量; (三)电力市场参与者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定期自查检查程序,以确保服务质量稳定及质量水平得以维持;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规则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规则 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电力现货交易成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市场现货交易规则是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本文将介绍电力市场现货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 一、交易参与主体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电力供应企业、电力需求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商等。参与交易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和备案。 二、交易市场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两种形式。交易所市场是指由电力交易所或其他相关机构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由交易所制定并监管。场外市场是指电力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交易的市场,交易规则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交易方式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和议价相结合的方式。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和程序,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议价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商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竞价和议价相结合的方式是指交易双方首先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然

后通过协商商定交易数量。 四、交易合同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的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的电力交易协议,包括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割方式、交割时间等内容。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五、交易结算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的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的支付和交割的履行。交易结算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六、交易监管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的监管是指对交易参与主体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七、风险管理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交易参与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八、信息披露 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应当对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

电力法律法规(一)2024

电力法律法规(一) 引言概述 电力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电力产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 保障电力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可 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 电力法律法规。 正文 一、电力市场准入 1.确定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用户等。 2.规定电力市场准入的条件,涉及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的 要求。 3.确立电力市场准入的程序,包括审核、审批等环节。 4.规范电力市场准入的监管机构和职责。 二、电力价格管理 1.确立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基准电价、市场化交易等方式。 2.制定电力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成本变化进行 调整。 3.规范电力价格监管,包括价格审查、价格听证等程序。 4.加强对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监管措施。 三、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1.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供应的覆盖范围和容量可持续 发展。

2.管理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包括国有电网企业和民 营电力企业的权益保护。 3.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促进电力设施的节能和环保,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 四、电力市场竞争和监管 1.建立健全电力市场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加强对电力市场行业协会和企业联合会的组织和管理。 3.明确电力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 力度。 4.建立电力市场监管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电力安全和环保管理 1.规范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电力设备的安全评估、巡检和 维护等。 2.加强电力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推动电力节能和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发展低碳经济。 4.加强电力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总结 电力法律法规覆盖了电力市场准入、电力价格管理、电力设施 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市场竞争和监管以及电力安全和环保管理等 方面。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能够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19 •【文号】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 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19日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三)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第二章竞价上网前的上网电价 第五条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直属并已从电网分离的发电企业,暂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的上网电价,并逐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电网公司保留的电厂中,已核定上网电价的,继续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未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电网企业全资拥有的,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上网电价,并逐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非电网企业独资建设的,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其中,发电成本为社会平均成本;合理收益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指标,按长期国债利率加一定百分点核定。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的,按招标确定的电价执行。 第八条除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和新能源的发电企业外,同一地区新建设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同一价格,并事先向社会公布;原来已经定价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逐步统一。 第九条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上网电价逐步实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等制度。 第十条燃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上网电价在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的前提下,与燃料价格联动。 第十一条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竞价上网后的上网电价 第十二条建立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并实行竞价上网后,参与竞争的发电机组主要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电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确定。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过渡方式。

电价制定方法

科学制定电价 一.我国电价的现状 (一)管理体制: 我国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大事情报国务院决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力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及省以上电网的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以下独立电网的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可对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调整居民电价需依法召开调价听证会,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 (二)法律法规体系。 《价格法》对政府定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对电价作出了专门规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明确了电价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原则;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价改革的主要措施。此外,2005年3月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电价管理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我们据此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暂行办法》。 (三)电价机制。 对我国的上网电价而言,长期以来是以发电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回报作为定价基础,体现的是“成本决定价格”的

经济思想,这也是我国电价与电煤价格保持同步增长的根本原因。由于2007年以来煤炭市场全面放开,煤价大幅上涨,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受制于CPI高企陷入停滞,发电企业的发电成本大幅上涨,而上网电价仍然维持在2006年水平,电力的成本信号不能有效的传递到终端销售侧,现行电价机制的弊端开始显现,价格出现扭曲。可见,煤电价格联动政策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机制,我国尚未能建立有效合理反映发电成本的上网电价的市场机制。在当今全球能源趋紧的大环境下,建立能及时反映成本信号的电价体系对实施节能减排及我国电力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二、制定电价的原理与原则 1.《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价制定,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2. 电价制定原则 (1)商品原则 所谓商品原则,就是将电能作为商品,按照价值规律要求,在价格中体现电力成本和合理利润,使价格和价值相符。针对发电厂上网电价而言,遵循商品原则,就是实行竞争机制。各电厂逐步实现竞价上网,按电网价格由低到高的原则实行排序调度,实现上网电价有序竞争,以引导投资者千方百计降低造价,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燃料,加强管理,降低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第一类分类电价 一、大工业电价 (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 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 (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 (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 (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 (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

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 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2)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但不收取基本电费。(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3)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二)优待电价 1、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2、离子膜法氯碱电价适用范围:采用离子膜工艺进行氯碱生产的用电. (三)中小化肥电价 1、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的生产用电执行的电价。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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