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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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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建设背景

近年来我国从国家主要领导到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愈来愈重视,取得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减少的较好成绩,但我们清醒的看到我们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还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好,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和管理方法落后等问题。

某某市某某区经过5年的摸索,探索出一种对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与自查自报”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自2014年在某某区全区运用以来,成效显著。为此,2016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某某区召开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推广应用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系统的经验做法。在此之前,某某市安监局于2015年12月起,已在各区县推广实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管理模式。

当前,以信息化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已逐步渗透到整个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但在我们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某某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系统是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成功实践,是实现安全生产科学监管的有益尝试,推广应用某某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监管水

平,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6〕28号)。

其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为指导各地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制定工作,征得某某市某某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将某某市某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供学习借鉴。

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某某省安监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和研发企业在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践经验的基础,建设开发了用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2.系统建设意义

安全生产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企业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点就是要解决好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问题,企业主体责任是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的是企业生产与安全、企业各层面的社会关系,这也正是社会管理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的需要,是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的需要,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需要。

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系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系统的建立,可以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建

立信息沟通的桥梁,实现政企互动和信息传输,做到下情上达、上令下达、政令畅通、反应快捷、监管高效,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隐患自查标准,组织排查隐患,依托自查自报管理系统,定期上报隐患排查情况。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类型进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障各种防范设施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模式是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生产安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突发性,如何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并防范事故的发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建立,可以明确企业、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起以政府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工作模式,构建起动态排查、动态挂账、动态治理的长效机制,扩展了安全生产监管的范围和深度,摆脱时间和空间束缚,使监管触角直接延伸到企业,实现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其他行业重点企业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动态,实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精准化、透明化和实时化监管。既能节约行政成本,又能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渠道。保障安全生产,不仅要靠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也要靠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

的推广应用。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纵向贯穿省市(州)安监局、区(县)安监局、街道(乡镇)、生产经营单位,横向扩展到其它行业管理部门,形成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全过程记录、管理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对日常执法检查数据、隐患的记录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政企互动和信息传输,建立起反应迅速的运作机制,时时监控,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的发生。

3.系统建设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建设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原则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建立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数据信息在省局集中处理,功能覆盖各安全监管工作环节、所有市(州)、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为使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保证系统的灵活性、适应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实现隐患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本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及“金安”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电子政务组成部分,基于投资共用、数据共享的考虑,依托“金安”工程已建基础支撑环境建设,同时遵循国家电子政务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2)科学合理性

科学性是标准化的最基本原则,是采用所述标准的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根本保障。要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保持与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阶段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3)灵活性适应性

将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中所涉及的标准协调一致、相互融通,保证标准的通用性。交换标准中技术指标和技术性能应该不限定于具体计算机厂商的产品和平台。

(4)发展预见性

信息系统建设会随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业务的发展而发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一方面要依据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又要对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化发展方向有所预见,预留恰当的空间和位置,以利于未来进行及时调整,满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

4.系统建设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围绕某某省安全生产监管业务需求,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业务专网、国家电子政务网以及互联网资源,建设政府端隐患排查治理(参考和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设计)业务功能模块、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换系统。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需求为中心,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实现属地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隐患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管理等核心业务模块,以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落实。

5.系统方案设计

5.1.系统总体架构

5.1.1.系统部署架构

根据各级安全监管应用运行的需求,信息系统依托的网络需要支持安全监管数据的报送、存储、交换的需求,支持国家、省、市(地)、部分具备条件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下级间数据的交换,支持已经建设隐患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与隐患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

换的需求。

为保证全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本信息系统使用的网络环境符合国家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部署架构:国家、省级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已经建设的专网进行系统部署和使用,实现安全监管信息的综合监管和统计功能;在市(地)、具备条件的县(区)级监管部门系统部署于公众互联网上。系统整体的网络结构如下图所

示:

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部署访问结构图

1、国家级部署信息系统:

国家级节点用户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国家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主要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业务专网(“金安”工程专网)环境进行部署,通过“金安”专网实现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监局隐患数据的共享交换。

国家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在“金安”工程设备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以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

2、省级部署信息系统:

省级节点用户为某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部署在省级安全监管局,主要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业务专网(“金安”工程专网)环境进行部署,省级煤监局通过“金安”工程专网访问部署在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通过“金安”专网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数据的交换,通过互联网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与市(地)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隐患数据的交换。

省级系统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系统使用的服务器、数据备份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应充分利用已有设备,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在“金安”工程设备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以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求。

3、市(地)级部署信息系统:

市(地)级节点用户包括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市(地)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矿监察分局、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市(地)级系统部署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互联网环境,市(地)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监分局通过互联网访问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市辖县(区)中不具备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条件的,县(区)及下属乡(镇、街道)、属地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市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市(地)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省级监管局、具备建设条件的下属县(区)级监管局、已经建设隐

患系统的企业隐患数据的交换。

4、具备条件的县(区)级部署信息系统:

对于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可建设部署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县(区)级节点用户包括县(区)安全监管局、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企业。县(区)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部署在县(区)级安全监管局互联网环境,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属地管理的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县(区)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具备建设条件的县(区)隐患排查治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与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自建隐患管理系统企业的隐患数据交换。

5、乡(镇、街道)级访问信息系统:

乡(镇、街道)节点不建设信息系统,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及安委会成员单位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市(地)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或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实现对所监管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的管理。

6、企业(集团)部署结构:

企业(集团)公司未建设隐患系统的,通过互联网访问属市(地)(地)或县(区)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录入上报安全监管信息(包括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建设隐患系统的,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市(地)或县(区)数据共享系统将数据交换到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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