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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第十条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不良贷款,一般由业务部门前期自行清收。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使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一条对于担保无效或担保丧失的贷款,应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已丧失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不良贷款,应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二条对于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不良贷款,应促进借款人进行贷款重组,促使恢复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重组时,要与债务人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不良贷款,应重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不良贷款清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长,且借款人或保证人、担保物在异地,自行清收成本高,清收效果无法保障的,可委托借款人当地有实力、管理规范的收账公司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委托或外包清收的,应严格外包公司准入条件,明确限定外包公司的代理权限,避免收账公司无权或越权代理给财务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经与财务公司协商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以企业的有效资产抵债的,应完善以资抵债手续,并积极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清收工作效果,财务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各业务部门经理为小组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评审。

第十七条对于逾期或欠息90天以内的贷款,由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催收。对于即将到期或未到期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业务部门也应本着早发现早控制的原则,积极进行到期前的催收工作,避免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贷款逾期或欠息91天后,清收工作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移交风险管控部催收经营体。移交前,业务部门应逐笔填列《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移交表》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移交的,业务主办部门将贷款档案及清收工作一并移交给催收经营体。

第十八条收回的不良贷款,应及时联系相关业务部门注销贷款本息;转化的不良贷款,应完善贷款转化资料或手续,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返交业务部门并调整五级分类;以资抵债的不良贷款,注销贷款本息的同时应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应建立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进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不良资产管理监测报表。

第二十条清收工作中,各有关责任人应极力维护财务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对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越权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公司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流程流程图:

电话、信函、上门

催 收

80日内还款

营业货款催收管理制度

欠款催收管理制度 编制目的: 为及时收回公司货款,减少公司资金压力,保证公司现金流量平衡,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加强和规范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特拟订以下管理制度。 适应范围: 各分公司经理、业务员、财务 内容: 一、工作要求: 1、业务员拜访客户销售货品时,应提前告知公司最大赊款时间(暂定为1个月),业务员对客户签未付款时,应明确约定现金收款及收款期限,业务员应对所有欠条签字确认,交财务电话核实(仅针对客户未签字的单据)并签字确认后,再交经理签字确认,后给财务存档; 2、业务员应积极配合分公司会计对责任区内的欠款客户进行汇总统计,并配合分公司会计每月编制《客户信息信誉评价表》,双方签字确认后交分公司经理; 3、分公司经理应对信誉评价逐一进行分析,以便日后进行客户考核,方便针对性制定相关销售与收款方案; 4、业务员所售货物的欠款应及时请示分公司经理,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方能欠赊。 5、分公司财务应分业务员每天进行《应收账款汇总统计表》,汇总表(由财务编制)要求详细(包含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地址、老板姓名、联系电话、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货款金额、送货日期、承诺付款日、当日未付款原因等),欠款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对超过1个月的欠款,汇总表应设置不同颜色的提醒状态,及时向上级反映; 6、财务应对有签字承诺期付款的所有客户,要及时督促业务员催收款。 7、对没有签字承诺付款的所有客户,按分公司经理批示意见或同意欠赊的时间,督促业务员催收款。 8、对所有未收回的货款,财务在计提工资时,不得计提提成;

9、财务应至少每月(暂定为每月20号为报表上报日期)一次上报欠款报表交分公司经理、公司会计、总经理; 二、责任区分与扣罚款: 1、未经分公司经理审核批准的欠款,业务员应承担相关货款的全部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抵扣货款; 2、经分公司经理签字同意的欠款,分公司经理应承担不高于货款值50%的货款责任,业务员应承担不低于货款总值50%的货款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抵扣货款; 3、业务员应承担所负责的责任区域(包含接手离职人员的非本人的欠款责任)内客户欠款;若跑单由在职业务员承担货款总值的50%,分公司经理承担货款总值的30%的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抵扣货款; 4、业务员未按公司要求和工作程序欠赊货款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处以10元/单罚款,相应地从工资中扣罚; 5、未收回的货款,销量提成部分财务给予业务员工资计提提成的,其提成部分工资从财务工资中等额扣减; 6、各分公司财务未承担相应的督促责任或未及时催促业务员收款的(如欠款日期超过1个月或分公司经理批准的欠款期限,财务未督促收款的;每月20号未及时上交报表的等),给后续工作带来影响,或收款滞后,甚至货款无法收回的,每次罚款5元,情况严重的应承担不低于货款值10%的责任,相应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经理办,必要时进行增补; 四、本制度从签发之日起严格执行,请大家知悉!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 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 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 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1 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 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 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参考借鉴】催收公司管理制度.docx

管 理 制 度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公司简介------------------------------------------------3 第一章、考勤制度----------------------------------------5 考勤制度------------------------------------------------5 请假制度------------------------------------------------6 第二章、办公区域管理制度--------------------------------8 办公区管理内容------------------------------------------8 保密制度------------------------------------------------9 第三章、催收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10 催收运营模式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0 电话催收基本策略及注意事项-----------------------------12 电访部经理岗位职责-------------------------------------14 外访催收工作内容---------------------------------------15 外访工作细则及注意事项---------------------------------18 外访部经理岗位职责-------------------------------------19 稽核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19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外包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汽车消费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范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工作,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及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公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我公司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由我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公司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我公司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资产管理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每个省份供应商的准入应根据该省份的收车合同量以及其他正在合作供应商的多少来决定;若该省份的委案合同数/该省份收车供应商维持在60左右,则不需要增加供应商,若大于60则需

要增加供应商。 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公司授权进行催收,我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险案件,可外包符合要求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 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 2,客户逾期10天以上,且剩余为还本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合同; 3,客户恶意破坏GPS的,存在恶意逾期可能的案件; 4,客户存在欺诈、涉诉、保险问题、重大变故等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车辆的案件。 5,确认客户因其他原因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了解第三方情况的合同; 6,经我公司管理部门研究讨论确认需要委外的其他合同; 7,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公司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 8,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我公司认为同时进行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外包收车: 1,因涉案或违法而车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不可外包收车; 2,车辆已灭失或报废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 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经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电话催收管理制度

电话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电催作业专用电话座机规定:公司只允许电催工作人员在专用的坐席上进行电话催收作业,禁止使用指定外的电话机(包括个人手机、小灵通,个人家庭电话等等)。 第二条人工电催规定:公司只允许人工电话催收方式,不得使用短信进行电话催收作业,个别委托银行要求使用短信的除外。 第三条电催作业佩戴耳麦规定:公司催收电话机附有耳麦,为提高催收效率,电催工作人员一概佩戴耳麦进行电催作业。 第四条电催作业录音规定:公司对电催作业全程录音、记录和保存,包括接电、去电和未接电。 第五条电催作业时间规定:禁止在晚上22:00至次日8:00电催作业,若委托银行另有规定,按委托银行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电催作业对象规定:电催作业对象应是信用卡还款义务人,即信用卡透支欠款人。可向信用卡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以及相关第三人进行持卡人联系信息咨询与求助,但不得作为欠款催收对象,并且须在征得其同意或者不反对的前提下进行。 第七条电催作业流程规定:应严格按照电催作业流程规定作业(详见我司作业流程图表)。务必达到每个案件不留死角,不缺环节,保质保量。 第八条电催作业频率规定:可联案件(含可联系上家属的)必须每周不少于三次,失联案件必须每月不少于四次。委托银行另有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会定执行。 第九条电催作业话术规定: 1、应文明催收,不得有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等违法过激的电催行为。 2、自我身份表示:按“和富金融”接受银行(如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催收,若委托银行由特别规定的,按委托银行的规定执行。 3、因透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嫌疑的的话术适应对象,应只限于刑法规定的情节: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催收仍拒不归还的。 4、对第二、第三还款来源对象,主要是其家属和亲朋好友,虽法律不禁止其代还款义务人还款,但性质也仅是代偿,并非还款义务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所以禁止强迫、威胁或者强加法律责任。 5、不得向与欠款人无关的第三人透露欠款人欠款的具体信息与资料。 6、未经委托银行书面(或者邮件)确认并明确授权,不得擅自向欠款人承诺减、免款项。 第十条电催注记规定:可使用统一的银行认可的简写代号,但注记必须与录音匹配完整、表述清晰。对有价值的线索及信息应特别加以标注。同时,注记应遵循如实录原则,不得遗漏注记,不得少记催收信息。 第十一条与第三方沟通禁止规范 一、“第三方”的界定 客户的联系人或可联系上客户的家人、同事、朋友等相关人员。 二、与第三方沟通的目的: 1、通过第三方联系到持卡人。 2、获取持卡人的联系方式、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3、请第三方转告持卡人联系电催人员或者提醒还款等相关信息。 4、在第三方有代偿意愿的前提下,促成第三方还款。 三、与第三方沟通的原则: 1、语气热情、温和,不得生硬;话术适当,不得进行辱骂、责备、讽刺、挑衅、命令、威胁等;语调适当、不得忽高忽低,过高或过低。 2、若卡中心提供信息中已明确表示停止联系,则不可联系该第三方。第三方明确表示不愿意银行再联系其,电催团队长需及时向卡中心反馈。 四、与第三方沟通禁止行为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委外催收管理规定

委外催收管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外包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汽车消费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范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工作,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及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公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我公司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由我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公司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我公司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资产管理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每个省份供应商的准入应根据该省份的收车合同量以及其他正在合作供应商的多少来决定;若该省份的委案合同数/该省份收车供应商维持在60左右,则不需要增加供应商,若大于60则需要增加供应商。 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公司授权进行催收,我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险案件,可外包符合要求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 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 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具体如下: (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

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 (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市联社应首先就拟风险代理贷款的有关情况在XXXX联社指定网站上公开招标或在相关媒体公开招标。对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机构,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经审查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市联社应当向其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意向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联社应就

账款催收管理办法范文

03 账款催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账款催收工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单分发 第二条财务部账款组应依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三条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寄回。 第四条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略)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而导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条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到访问时仍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章收款处理程序 第六条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分,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七条属于本市的未收账款,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自交出纳人员并取得签认。 第八条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在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四章收款票期规定 第九条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按91天计算)内的票期。 第十条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在1~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2.在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3.在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4.在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在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的要点,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考核办法,确保不良贷款管理的规范操作,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不良贷款清收的奖惩考核。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不良贷款:是指表内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表外已核销的呆账、已置换央行票据等不良贷款。 (2)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3)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4)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5)法律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查封时效等各类可能引起权益发生变动的时效。 3.2缩写 无 3.3分类。 (1) 不良贷款考核对象为全辖的信贷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含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客户经理); (2)不良贷款管理按个人完全责任贷款、个人经办责任贷款、岗位清收贷款和集体清收区别管理。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统一管理。资产管理部作为不良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行不良贷款实行统一管理; 2)落实到人,新老划段。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责任划分指定专人进行清收,按照贷款形成时期划断清收考核,对清收实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的原则; 3)区域划分。对全辖分支机构进行区域划分,实行部门包点,协助清收。 4)责任考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实行全年分段责任考核及年终考评;建立贷款奖惩考核机制,制定奖惩考核办法。 5.2、基本规定 无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车贷业务逾期委外催收业务,提高管理质量,防范和控制逾期风险,保证委外催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委外催收”是指逾期案件达到一定逾期时限后,将逾期案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提供催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车贷管理部辖下所有车贷营业部及与车贷业务相关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本制度仅适用于XX 车贷业务。 第二章委外催收机构准入制度 第四条催收机构甄选资格要求委外催收机构必须是经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按期年检、按章纳税、经营期限内合法经营的公司实体。 第五条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载明可接受合法委托对信用卡、信贷产品提供通知、提醒、催告、催收字眼的,法律中介机构应为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变通处理催收机构注册地工商登记机构对经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上述要求可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委外硬件要求: (一)设备及环境:有独立安全的机房,存放客户数据文件档案室及录音机房应设有可记录进出登记之门禁,确保客户数据安全,受委托机构应接受委托方定期检查其实地环境,以确认有营业事实;(二)保密装置: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计算机需设密码控管,使用的计算机应采用非开放式局域网络主机系统,且不可提供外露储存装置(如USB接口,软盘接口等); (三)录音设备系统: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之电话须装设录音系

统,且电话录音制作备份,并至少保存12个月以上;录音系统需与计算机系统配合可实时调阅录音,以供稽核或遇争议时查证之用;第八条软件要求: (一)催收机构必须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有较完善的催收业务系统平台; (二)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固定成文的业务流程、及保障合作方资料安全性、保密性的措施。 第九条公司业务资质催收机构在承接我公司业务之前,已经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类似催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合作客户,目前有实质性业务往来。 第十条催收服务合同车贷管理部在委托催收机构需要以“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签约主体进行签约。 第十一条催收服务合同制作流程 (一)按照公司“委托催收服务合同”版本,把我司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填写完整,填写完毕后发送邮件至预签约的催收机构并要求其把合同中的以下项目补充完整:1、委托催收机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 2、委托催收机构收款账号信息; (二)待催收机构盖章完毕后邮寄至我司时,由车贷管理部相关负责同事完成相关流程; (三)我司完成相关流程后,需给委托催收机构2份原件,其他原件由车贷管理部相关负责同事留底,并知会相关协调。 第三章内部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内部委外案件申请每月统一委外一次,时间为每月首个工作日;委外案件申请需在每月25号前完成,并审核完成纳入待委外案件库(待委外案件明细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内部申请标准抵/质押车辆不在库,且客户本人失联客户存在高风险案件;逾期超过90天的案件。 第十四条内部申请流程如有符合委外条件的,由各城市以邮件形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以前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水准,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很多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国银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计84533.7421345.72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增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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