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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发〔2004 〕247号);

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

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2.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六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1.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①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要点见第二章)规定要求,根据气象台站类别和承担的各类气象探测任务,提出相应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②结合气象台站周围地形特征,明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2.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

①依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地形特征,对保护范围进行详细分区;

②依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气象台站所在区域城市详细规划要求,明确保护范围内各分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具体规划控制高度要求;

③明确保护范围内未来铁路、公路、源体等的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为实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针对实施规划有关的各类主体、各个环节,从强化规划意识、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实施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四章专项规划编制流程

第七条按照当地的规划编制流程,实施专项规划编制。一般应该经过申请、编制、报批三个步骤。

申请:提出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申请,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编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院,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观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多方征求意见,对涉及资源与环境等重大专题,组织专家论证;

报批:组织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规划成果

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成果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简明、含义清楚。

1.总则: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目的、主要依据、规划年限及规划范围、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2. 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

4.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附则:规划的执行主体、解释权、实施日期及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规划文本的封面须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完成日期;封里注明编制单位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编号,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合作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纸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1:20000。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主要图纸包括:

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综合现状图;

2.气象观测场四周现状障碍物的仰角分析图;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地块分区图与土地使用规划图;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分区高度控制图;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控制图则。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

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地形图;

2.城市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资料以及气象台站所在区域的城市详细规划资料;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

4.气象探测环境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铁路、公路、大型水体、源体的分布;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树木、建筑物等障碍物的分布;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编制专项规划产生的经费暂由各市县气象局解决。

第十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南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发〔2004 〕247号); 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

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2.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740、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AP-117-TM-02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经2006年4月10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4)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4) 第二节 观测人员 (5) 第三节 时制和日界 (5) 第四节 对时 (6) 第五节 观测种别 (6) 第六节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和特殊天气的发布 (6) 第七节 观测时次 (7) 第八节 观测项目 (7) 第九节 观测时距 (8) 第十节 观测程序 (8) 第十一节 地面观测簿 (8) 第十二节 观测记录 (9) 第三章 观测场所 (9) 第一节 观测场 (9) 第二节 观测监控室 (11) 第三节 观测平台 (11) 第四章 观测仪器设备 (11) 第一节 基本要求 (11) 第二节 常规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 (12) 第三节 自动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 (13) 第五章 云 (15) 第一节 云的观测 (15) 第二节 云的记录 (15)

第六章 能见度 (18) 第一节 主导能见度 (18) 第二节 气象光学视程 (19) 第三节 跑道视程 (19) 第四节 垂直能见度 (20) 第七章 天气现象 (21) 第一节 天气现象的观测 (21) 第二节 天气现象的记录 (21) 第八章 气压 (24) 第九章 气温和湿度 (24) 第十章 地面风 (25) 第一节 地面风的观测 (25) 第二节 地面风的记录 (25) 第十一章 降水量和积雪深度 (25) 第一节 降水量 (25) 第二节 积雪深度 (26) 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和观测档案簿 (27)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 (27) 第二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27) 第十三章 附则 (28) 附件一 例行观测簿 (29) 附件二 特殊观测簿 (31) 附件三 事故观测簿 (33) 附件四 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 (35) 附件五 云状记录简字表 (36) 附件六 天气现象类别种别名称和记录简字表 (37) 附件七 天气现象强度判定标准表 (38) 附件八 术语和定义 (39)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吉林环境气象监测预报业务平台系统需求

吉林省环境气象监测预报业务平台系统需求 一、设计原则 (一)先进性 保证整个系统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应用国内最新产品和采用成熟、可继承、具备广阔发展前景的先进技术。 (二)实用性和完备性 系统应体现实用性,功能齐全完备,能与业务和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际工作要求。 系统应易于操作、易于更新、易于管理,界面友好,数据组织灵活,能满足各层次用户的使用要求。 (三)标准化和通用性 系统设计应符合软件设计的基本要求,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保证数据格式的标准化、数据编码的标准化、数据规范的标准化。 (四)安全性 (1)系统运行稳定,计算结果准确;不造成死机、“假死”等状态;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保证数据不外泄。 (2)系统可以有效地抵御外部入侵,保护内部的相关的基础数据、业务数据、分析数据。保障系统数据库以及系统本身不被攻击、盗取。 (3)系统具有有效的数据加密机制,保障数据在网络传输时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不良用户盗取或者丢失。 (五)灵活性 系统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今后系统的变化、服务的扩展和更新等变化因素,在数据库存储、数据库容量、发布终端管理以及系统功能方面都尽量以模块化、组件化的方式进行设计开发,保障系统的灵活度。 (六)可拓展性 随着终端和用户类型以及发布手段的不断增加和完善,预留可满足扩展的接口,便于以后业务拓展的需求。 三、建设内容要求

本系统主要建设内容是建立基于web的吉林省环境气象监测预报业务平台,服务器位于吉林省气象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应用。此外还需建立为对该系统提供支持的数据库。 (一)整体框架 吉林省环境气象监测预报业务平台主要包括环境气象监测、环境气象预报、环境气象服务产品、预报质量检验以及帮助5个主要部分(子系统)。 (二)各子系统功能 1、环境气象监测子系统功能 环境气象监测子系统包括主要污染物实时监测和气象条件实时监测两部分。 (1)主要污染物实时监测 主要开发查询、统计分析和报警功能。查询功能要求在GIS底图上将吉林省现有的污染观测数据实时显示,需要显示的主要有吉林省气象局环境气象监测站点50米高度PM10、,PM2.5实时数据以及环保局目前网上现有的10个站点的6种污染物(PM10、,PM2.5、 SO2 NO2 、CO、O3)1小时、24小时浓度、IAQI以及AQI数据。 当日实时数据要求以曲线形式显示。 任意时段日值(浓度、AQI)查询以曲线图方式显示。 统计功能开发:可选取任意时段日值和小时值进行统计分析,可显示期间平均浓度、最大值、最小值。 报警功能:PM2.5达到或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或AQI达到或超过150(中度污染)立即报警。 (2)气象条件实时监测分析 主要开发查询、统计分析和报警功能。 气象条件实时监测主要包含烟、雾、霾、降水的实时监测以及环流形势、水汽、风、逆温、混合层高度、理查逊数、稳定度等气象参数分析实时观测。 烟、雾、霾提取人工站(3小时1次)报文以及WS报进行监测,实时显示当日出现情况(包括出现时间),并可按时间进行3小时间隔或选取任意日进行查询。一旦监测到雾、霾立即报警。 统计功能要求能统计任意时间段(日)烟雾霾出现情况。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高空气象探测——测风经纬仪

第一章测风经纬仪 第一节测风经纬仪的种类和性能 第二节测风经纬仪的结构 教学目的: 目的:掌握测风经纬仪的分类、性能指标和构成。 要求:掌握测风经纬仪各旋钮的位置、作用以及使用,能够迅速准确进行读数。 教学内容: 测风经纬仪的种类种类;性能指标;组成以及各部件的作用;读数方法。教学重点与难点: 各旋钮所在位置和功能以及读数方法。 课后作业: 测风经纬仪主要有哪几部分组成?各部分的作用如何? 课后体会: 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测风经纬仪的分类、性能指标、组成以及各部件的作用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基本掌握读数方法,但还应加强读数精度和速度。 第一节测风经纬仪的种类和性能 种类:CFJ—1型、CFJ—2型和701型。 性能指标:常用测风经纬仪的性能指标。 第二节测风经纬仪的结构 组成:望远镜部分、读数装置、水平调整装置、照明装置和附件。(本教材以CFJ-1型测风经纬仪为例。) 一、望远镜部分 作用:跟踪气球,放大物影。 组成:主望远镜、辅助望远镜、进光反射镜、望远系统变倍手轮、中间镜组、目镜以及瞄准器等。

瞄准器:观测时瞄准气球用。 三棱镜:把物镜中映到的物象反射到目镜中,而使观测者看到物象。 目镜:观测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视力以及目标物的远近适当调整焦距,使物象清晰可见。 望远镜系统变倍手轮:用来改变镜筒内小反光镜的位置,达到主、辅望远镜转换(变倍)的目的。 二、读数装置 读数装置:由仰角刻度盘、方位刻度盘、仰角读数系统、方位读数系统、进光反射镜、分划板以及四个三棱镜组成。 仰角刻度盘:由透明的有机玻璃制成,盘上刻有-5°—185°刻度,每小格为1°。此刻度盘以水平轴为中心,固定在目镜筒上,并与物镜一起绕水平轴转动,指示出物镜指向的仰角值,观测者通过仰角读数系统,即可读出物镜指向的仰角示度。 方位刻度盘:由有机玻璃制成,沿顺时针方向刻有0°—360°刻度,每格为1°,固定在经纬仪基座的垂直轴上,当望远镜绕垂直轴转动时,方位刻度盘保持不动,指示出望远镜指向的方位值,观测者通过方位读数系统即可读出物镜指向的方位角示度。 分划板读数游尺结构:游尺上排是仰角刻度,下排是方位刻度,均以分划板读数游尺上的零刻度线为读数指标,整个分划板读数游尺相当于1°,是用来读取小数的。 三、转动装置 由仰角转动手轮、方位转动手轮、方位盘固定螺旋和方位归零手轮组成。 方位盘固定螺旋:固定方位刻度盘。 方位归零手轮:调整方位刻度盘的位置。 四、水平调整装置 水平调整装置:由一个管型水准器和三个水平调节螺旋组成。 水平调节旋扭:使底座升降,以便使经纬仪调至水平。 五、附件: 由三角架、指南针、滤光镜、照明装置、太阳罩、毛刷、小工具等组成。

地面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建设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建设规范 一、总体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值班室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建设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布设安装仪器,同时能满足综合气象观测发展的需要,本着适度超前,整体规划,互不影响,布局合理的原则实施相关建设。 本规范是对《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细化,地面气象观测场地建设和仪器布设安装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未作要求部分以《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为准。 新建或改造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应按本规范执行。已建气象观测场,应按本规范调整。 观测站址一般需建设围墙或围栏,当围墙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所规定的障碍物距离标准时,应将围墙改为通透式的围栏以改善气象探测环境。 站内建设应环保,尽量减少硬化的水泥地。 各类仪器的支架(支柱,包括地温表支撑架)、踏板应牢固、美观,用油漆涂刷为白色(除自动气象站配套风杆、观测仪器及出厂配套设备外),不得使用对要素测量有影响的材质(如反光的不锈钢等)。观测场内地沟、小路、底座、踏板等应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状态的破坏。不得自行设置对要素测量有影响的各种装置。 各种电缆线应使用线管与地沟相连,线管要垂直、水平,与传感器相连处,尽可能少的使电缆线暴露在外。为防雨水流入管内,顶部应接向下的弯管。 在气象台站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告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 要设置地面气象观测环境评估的公示牌,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要求公示观测环境状况证书的内容。 测站警示标志标牌和公示牌由各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制作。 有条件的台站观测值班室可以与现代气象业务综合室合并,单独设立时,要求总体美观、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值班室应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区域气象自动监测系统设计及建设

区域气象自动监测系统设计及建设 近年来,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快速发展,全国地面气象观测站已全部完成自动气象站的建设,区域自动气象站作为综合观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量大面广特点,并且由省级保障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市、县两级保障。随着对气象观测数据的精度要求越来越高,根据新一代气象观测网络建设的规划,已建成1657个新型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实现了区域自动气象站全省乡镇全覆盖和618 个山洪地质灾害点气象监测,加上土壤水分观测自动气象站、交通气象自动气象站的建设,共同为气象预报预测、决策气象服务、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防灾减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区域气象自动监测系统是针对区域范围内,可能会对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气象要素,进行长时间区域范围内不间断的准确监测而设计开发的一款标准区域气象监测站。主要应用于城市降水网络、山洪预警、森林生态、核电厂环境监测等应用。主要监测要素是雨量、风向、风速、太阳辐射、气压、温度、湿度等气象参数。 一、系统内容 该区域气象监测系统是方大天云设计的支持站点参数、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加密间隔、运行状态等信息的远程维护,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此外自动站可实现自动电源管理,数据自动

采集、存储、通讯、分析等功能,能够满足灾害性天气监测、降水过程加密观测及多种形式气象保障和气象服务的需求。 二、系统指标 风速 0~60m/s;精度:3%(0-35m/s);5%(>35m/s) 风向 0~359.9°;精度:±3° 降水强度 0~200mm/h;精度:5% 降水类型雨/雪 大气压力 300~1200 hPa;精度:±1.5hPa 空气温度 -50~60°C;精度:±0.2°C(-20~+50°C)‘±0.5°C(>-30°C 空气湿度 0~100%RH;精度:±2%RH 通讯接口 RS232/RS485,板载GPRS 供电方式交流220V/太阳能+蓄电池 工作环境温度 -50~+50℃ 工作相对湿度 0~100%RH 防护等级 IP65 可靠性免维护,防盐雾,防尘 功耗 3-30W 三、功能特点 具有极强针对性的区域范围气象监测设备

《酸雨自动观测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酸雨自动观测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文件由中国气象局申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本文件的编制任务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通过气法函【2019】58号文件于2019年9月30日下达给本单位,标准中文名称为《酸雨自动观测系统技术要求》,英文名称为《Specifications for Automatic Acid Rain Measurement System》,项目编号为QX/T-2020-18,标准由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气成分观测预报预警服务分技术委员会(SAC/TC 540/SC1)归口。 2.协作单位 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浙江省气象局、西藏自治区气象局、青海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新疆自治区气象局、云南省气象局、广西自治区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北京华云东方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信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云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3.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为潘志东、毛传林、艾红晶、柳世波、吴程、刘雯、王壵、贾小芳、吴静、周怀刚、索朗多布杰、苏雪燕、张鑫、杨安良、廖桉桦、王建森、于丽萍、王剑琼、于大江、何芳、贺文煌、刘鹏、宋庆利、李静锋、宋扬、刘银峰、胡烟华、傅昂毅、禹胜林、胡德云、张万诚。 其分工如下:

4.主要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阶段 2018年3月-2018年5月,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查阅和汇总了国内外酸雨观测的方法、设备、指标等相关文献。 2018年6月-2018年7月,查阅资料以及参加培训,学习标准编制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2)立项申请阶段

环境气象监测仪基本原理

环境气象监测仪基本原理 农业气象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严重威胁这人类赖以生存的粮食、水和生态环境,因此在当前全球气象灾害频繁发生的大背景下,加强和完善农业环境气象监测旧版的尤为重要了。利用托普云农环境气象监测仪开展干旱、洪涝、冷害等灾害的动态监测,可以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来全面监测农业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有助于建立高效、及时、准确的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环境气象监测仪随着农业的发展和改造升级,现代农业环境气象监测必须摆脱过去那种落后的检测方式和面貌,继而应用科技含量更高,监测精度更准、稳定性更好的环境气象监测仪来加强农业环境气象监测。它可以在野外独立完成对风速、风向、雨量、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光照强度、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农业气象要素参数的全天候现场精确自动监测,并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更新,在它的帮助之下,农业工作者可以更加轻松的获取实时、历史气象数据,了解气象的变化情况,实现地面观测与气象资料的有机结合,这样更加有利于完善农业环境气象监测,实现农业环境预测预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托普云农环境气象监测仪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的能力,有效保证了各项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更加有利于维护农业原有的生态环境,为开展科学农业生产作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在环境气象监测仪的帮助下,作物会生长的更好,产量和品质也会更高,符合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的基本利益,因此受到广大农民朋友和农业科技工作者的一致认可。

一、托普云农环境气象监测仪工作原理: 托普云农环境气象监测仪采用GPRS或GSM传输方式,主要适合于长距离之间数据的收发。GPRS通讯方式是采集点采集数据后,通过GPRS或GSM上传网络,用户可利用任意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登陆并查看数据,农业环境监测站稳定可靠,解决了同行业利用移动无线IP传输通讯经常掉线的麻烦。数据稳定可靠无需担心突然断线,通讯费用按流量计费,适用于数据量大的应用模式。 大气压力、光照度、露点、直接辐射、日照、光合有效辐射、紫外辐射、蒸发、二氧化碳等传感器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GPS高空探测系统功能规格需求书中国气象观测网

附件1 北斗-GPS导航卫星高空气象观测系统 功能需求书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

前言 为规范北斗-GPS导航卫星高空气象观测系统的研制和生产,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组织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编写了《北斗-GPS导航卫星高空气象观测系统功能需求书》。 本需求书针对综合应用北斗和GPS导航卫星双模的高空气象观测体制,主要提出了系统的总体要求、结构与组成、基本功能、技术性能。 系统的研制、生产和使用必须遵从本功能需求书。 本功能需求书解释权归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目录 1 总体要求 (1) 2 系统组成 (1) 2.1 探空仪 (2) 2.2 地面信号接收和处理设备 (3) 3 系统功能 (3) 3.1 探空仪 (3) 3.2 地面信号接收和处理设备 (4) 3.3 软件系统 (4) 3.3.1 放球操作 (5) 3.3.2 探空数据处理 (5) 4 技术性能及其指标要求 (5) 4.1 工作频段 (5) 4.2 观测范围 (6) 4.3 测量范围和最大允许误差 (6) 4.3.1 探空仪定位 (6) 4.3.2 风矢量速度 (6) 4.3.3 气温 (6) 4.3.4 相对湿度 (6) 4.3.5 气压 (6) 4.3.6 风向 (7) 4.3.7 风速 (7) 4.4 探空仪 (7) 4.4.1 结构要求 (7) 4.4.2 测量传感器 (8) 4.4.2 测风模块 (8) 4.4.3 发射机 (8) 4.4.4 数据传输速率 (9) 4.4.5 电池 (9) 4.5 地面信号接收处理设备 (9) 4.5.1 天线类型 (9) 4.5.2 天线抗风能力 (9) 4.5.3 接收灵敏度 (9) 4.5.4 电源 (9) 4.5.5 电源适应性 (9) 4.5.6 接收设备与天线距离 (9) 4.5.7 计算机 (9) 4.5.7 连续工作时间 (10) 4.6 探空仪检测箱 (10) 4.7 可靠性和维修性 (10) 4.7.1 可靠性 (10) 4.7.2 维修性 (11)

环境气象监测系统的功能特点及技术参数

环境气象监测系统的功能特点及技术参数 环境气象监测系统也称为小型气象站、小型自动气象站,专业用于采集空气中温度、湿度、光照强度、风速风向、降雨量等气象参数。NL-5G环境气象监测系统实现对设施农业综合生态信息自动监控、对环境进行自动控制和智能化管理。 托普云农环境气象监测系统也称为农林小气候采集系统、农林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专业用于采集空气中温度、湿度、光照强度、风速风向、降雨量等气象参数。 环境气象监测系统/农林小气候采集系统技术参数: 太阳能板:10wp 备用适配器电源:DC9V/1A 整机功率:≤1.5W 存储容量:1M本地+4G(SD卡): 坐标精度:3位小数,±0.05分(≤50M):N:0~90 ° E:0~180° 防水等级:IP54 小型气象站/农林小气候采集系统可选配的参数如下: 数字温湿度传感器(含露点和不含露点两种)、数字气压传感器、数字光照强度传感器数字光合有效辐射传感器、数字CO2传感器、数字风向传感器、数字风速传感器、数字雨量传感器、数字地温传感器、数字土壤水份传感器、数字土壤盐分传感器、有效辐射总辐射传感器。 环境气象监测系统/农林小气候采集系统手持机功能:

1、采用不锈钢材料,防水性好。 2、大屏幕点阵式液晶显示,全中文菜单操作。 3、可时设置采样间隔,自动记录数据并存储。 4、内置SD卡,最多可存4000万组数据,即可在主机上查看数据,也可导入计算机进行查看。 5、意外断电后,已保存在SD卡里的数据不丢失。 6、探头具有一致性,最多可接十几种传感器。不同气象参数的传感器接口可以互换,不影响精度。 7、低功耗设计,运行时最低功耗仅300uA 环境气象监测系统上位机软件功能: 1、显示每种参数过程曲线趋势,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显示查看,放大、缩小功能。 2、具有设置超限区域着色功能,显示更直观,为客户带来更多便捷。 3、可将存储记录的数据以EXCEL格式备份保存,方便以后调用。 4、每种参数的报表、曲线图均可选择时段查询查看,并可通过计算机打印。 5、曲线坐标均可自行设置和移动,分析历史走向更清晰、时间把握更明朗。 6、完全兼容市场上所有的32位Windows系统。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04-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

附件3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10年5月

前言 随着气象现代化进程和电子技术的发展,L波段高空气象观测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等新型高空气象观测系统陆续投入业务。为更好地发挥新型观测系统的作用,在总结《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型观测系统的原理和特点,结合世界气象组织《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六版)(世界气象组织,2005年)的技术要求,对原试行版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编制出本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与《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之间具有连续性和继承性。 本考核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气象局。 本考核办法由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组织编写,刘凤琴、陈益玲、许正旭、张宇、郭启云、杜晓斌、侯维峰、孙宜军、奉超等同志参加编写。

目录 前言 一、考核目的 (1) 二、考核要求 (1) 三、考核内容 (1) 四、观测质量统计规定 (3) 五、综合业务评分(高空气象观测业务指数) (8) 六、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报送规定 (11) 七、附表 (11)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是对高空气象观测台站业务质量和观测业务人员“德、能、勤、绩”进行量化考核的主要方法之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L波段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空仪系统、卫星导航定位探空系统等常规高空气象观测系统,是对高空气象观测前期准备、观测操作、数据处理、设备保障等全过程的业务质量考核,并规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及统计要求,是高空气象观测台站及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质量评价的依据。 一、考核目的 进行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高空气象观测业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业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保证我国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的质量。 二、考核要求 (一)高空气象观测业务台站和个人,在进行常规高空气象观测时,均应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观测业务质量考核。 (二)业务质量考核要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禁弄虚作假。 (三)台站要按照统一的业务质量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5),逐项统计填报台站和个人业务质量,并作为台站业务档案保存。 (四)按照奖优惩劣、奖勤罚懒的原则,业务质量考核可与各地制定的奖惩制度挂钩。 三、考核内容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以观测质量、探空平均高度、测风平均高度、重放球和系统故障五项内容为考核指标,具体统计方法和达标标准如下:(一)观测质量 观测质量分为台站观测质量和个人观测质量两部分,是对高空气象观测业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doc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5号 发布日期:1998-10-9 执行日期:1998-10-9 生效日期:2002-9-24 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气象台站的探测设施避开各类干扰,准确获取大气状况信息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法律、法规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审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呈报气象台站的迁移方案。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气象探测环境规定的气象台站,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

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进。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报送气象台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二)国家基本气象站、省基本气象站,其周围孤立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分别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八倍和三倍;其周围成排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探测场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其制氢室的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办公设施等建筑物或者设置火源。 (四)天气雷达站,其主要探测接收方向的遮挡物与雷达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摘要】气象探测环境是确保获取气象数据准确的基础,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原本处于城市郊外的各级气象站探测环境日益恶化,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根据气象探测环境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探测环境现状分析保护措施 地面气象探测数据要求观测记录不仅仅只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还能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探测环境周围不能有对气象资料有严重影响的污染源和干扰源。保护好地面探测环境是保证观测数据质量,确保气象预报预测服务水平的前提。 1 气象探测环境现状及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主要因素 地面气象观测场要求选在与它周围大部分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相同的地点,同时考虑到气象服务和生活的方便,因此大都建在城市的郊外。随着各地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很多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不断受到影响和破坏,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日益凸显,来自观测场四周的各种障碍物和干扰源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环境和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1 城市建设发展影响气象站探测环境 气象站初建时都选择在郊区,探测环境良好且符合要求,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多数台站所处位置变成城区,造成探测环境的日益恶化,许多气象站不得不面临迁站。另外,台站四周的树木逐渐长大,连接成排,成为影响气象探测外部环境的次要因素。 1.2 台站内部建筑影响探测环境 以往建设的气象站面积小,大多都在10亩以下,由于建设用地的限制,办公楼距离观测场较近,导致对观测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个别领导为了绿化站内环境,忽略了对观测环境的影响,一些高大的观赏植物长高后影响了探测环境。 2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发展规划给探测环境保护带来困难 伴随城市的迅速发展,各地城市发展规划地域扩大,道路延伸,高层建筑物增多。各级政府注重建设项目推动和城市的经济发展,造成气象局地址不断搬迁甚至没有投入使用环境就遭到破坏。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政府规划、落实困难和社会各界的多重阻力。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精神,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目的】切实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变化应对和气象预报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使深圳市气象探测设施发挥应有功效。 第二条【定义】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保护范围】深圳市依法重点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包括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深圳雷达塔、石岩气象观测场、西涌海洋气象观测场、深圳气象梯度观测塔和深圳天气雷达站等(详细保护内容见《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及其信息传输设施。 第四条【具体要求】根据规定,气象观测站点及重要探测设施应设置标识,其探测环境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如下: (一)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5度。 (二)深圳雷达塔周边1445米的一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1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周边1445米至20公里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27.7+0.0045d)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d为障碍物最高点距雷达的水平距离。干扰源最小防护间距等要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执行。 (三)其它气象观测场、主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沟通协作】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按照《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进行分类保护。 第六条【部门分工】市气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信息、新建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和保护标准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和信息监管流程进行控制和保护。 (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时,应与市气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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