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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中国气象局第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环境管理)中国气象局第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环境管理)中国气象局第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

第十六条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七条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十八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二条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发〔2004 〕247号); 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

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2.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填空题

1、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2、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大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最小值确定。 3、基站天馈线应从铁塔中心部位引下,同轴电缆在其上部、下部和经走线桥进入机房前,屏蔽层应就近接地。当铁塔高度大于或等于60m时,同轴电缆金属屏蔽层还应在铁塔中部增加一处接地。 4、云层对地是否发生闪电,取决于云体的电荷量及对地高度或者说云地间的电场强度。 5、雷电的危害只要分为直击雷的危害和雷电电磁脉冲的危害。 6、雷云闪电主要分为哪三种闪电:云内闪电、云际闪电和云地闪电。 7、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8、GB50057-94(2000版)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9、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0屋顶平面图是用来表达房屋屋顶的形状、女儿墙位置、屋面排水方式、坡度、落水管位置的图形。 11、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2、在AutoCAD执行DONUT(圆环)命令时,如果内圆直径为0,绘制的图形为实心圆。 1、用滚球法计算避雷针保护范围时,其滚球半径,一类建筑物为30 m;二类建筑物为45 m;三类建筑物为60 m。一类建筑物避雷网格5x5 m 或6x4 m; 二类建筑物避雷网格10x10 m 或12x8 m ;三类建筑物避雷网格20x20 m或24x16 m 。 2、所谓信息系统是指建筑物内许多类型的电子装置,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装备等的统称。 3、屏蔽是减少电磁干扰的基本措施。 4、对SPD的基本要求:能承受预期通过的电流;通过电流时的最大箝压和有能力熄灭在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 5、为减少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建筑物和房间的外部设屏蔽措施,以合适的路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 6、信息系统接至共用接地系统的等电位连接的基本方法是:1.S型等电位连接网;2.M型等电位连接网。 7、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经任可

740、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AP-117-TM-02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经2006年4月10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4)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4) 第二节 观测人员 (5) 第三节 时制和日界 (5) 第四节 对时 (6) 第五节 观测种别 (6) 第六节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和特殊天气的发布 (6) 第七节 观测时次 (7) 第八节 观测项目 (7) 第九节 观测时距 (8) 第十节 观测程序 (8) 第十一节 地面观测簿 (8) 第十二节 观测记录 (9) 第三章 观测场所 (9) 第一节 观测场 (9) 第二节 观测监控室 (11) 第三节 观测平台 (11) 第四章 观测仪器设备 (11) 第一节 基本要求 (11) 第二节 常规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 (12) 第三节 自动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 (13) 第五章 云 (15) 第一节 云的观测 (15) 第二节 云的记录 (15)

第六章 能见度 (18) 第一节 主导能见度 (18) 第二节 气象光学视程 (19) 第三节 跑道视程 (19) 第四节 垂直能见度 (20) 第七章 天气现象 (21) 第一节 天气现象的观测 (21) 第二节 天气现象的记录 (21) 第八章 气压 (24) 第九章 气温和湿度 (24) 第十章 地面风 (25) 第一节 地面风的观测 (25) 第二节 地面风的记录 (25) 第十一章 降水量和积雪深度 (25) 第一节 降水量 (25) 第二节 积雪深度 (26) 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和观测档案簿 (27)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 (27) 第二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27) 第十三章 附则 (28) 附件一 例行观测簿 (29) 附件二 特殊观测簿 (31) 附件三 事故观测簿 (33) 附件四 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 (35) 附件五 云状记录简字表 (36) 附件六 天气现象类别种别名称和记录简字表 (37) 附件七 天气现象强度判定标准表 (38) 附件八 术语和定义 (39)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第七章 10第八章 基本信息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新型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试行)

附件1 新型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 (试行) 中国气彖局综合观测司 2015年9月

《新型自动气象站维护规范》主要依据《地而气彖观测规范》(2003版)、《新型自动气象(气候)站功能需求书》、《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立》、《气象装备技术保障手册-自动气象站》等相关文件与相关国家标准,以基层业务人员实际维护经验为基础,吸收了自动气象站生产、使用片管理等单位得意见与建议编写完成。规范得主要内容包括新型自动气象站得系统结构、主要性能、完好标准、设备维护时间、内容、流程、注意事项、维护记录表等部分。 本规范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制泄发布,并归口管理。本规范由陕四省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贵起草,编写组成员为:周林、白水成、李社宏、张世昌、王柏林、张晓妮、于进江、毛峰、张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就是对新型自动气象站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得指导性文件。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向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反馈,并望提出改进意见。本规范不包括云高仪等未在全国全而布设得自动观测仪器得维护,将在以后得修订中逐步增加。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世实施细则0

1总则.......................... 仁1适用范闱...............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设备结构 .............. 4主要设备技术性能 ...... 2完好标准...................... 2、1系统结构 .............. 2% 2 *1^flis..... .. 2、3技术资料 .............. 2、4运行环境 .............. 3设备维护...................... 3、1日巡视................ 3、2周维护 ................ 3、3月维护 ................ 3、4年维护 ................ 4维护记录...................... 5安全注意事项.................. 附录A辐射传感器维护........... 附录B门动气象站维护工具与物品附录C日巡视记录表附录D周维护记录表............. 附录E月维护记录表............. 附录F年维护记录表............. (1) ... 1 ... 1 ... 1 ... 2 ... 3 (3) ?????III 3 ... 4 ... 4 ... 4 ... 4 ... 6 (7) ……1 0 ……1 1 ……1 1 ……1 2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高空气象探测——测风经纬仪

第一章测风经纬仪 第一节测风经纬仪的种类和性能 第二节测风经纬仪的结构 教学目的: 目的:掌握测风经纬仪的分类、性能指标和构成。 要求:掌握测风经纬仪各旋钮的位置、作用以及使用,能够迅速准确进行读数。 教学内容: 测风经纬仪的种类种类;性能指标;组成以及各部件的作用;读数方法。教学重点与难点: 各旋钮所在位置和功能以及读数方法。 课后作业: 测风经纬仪主要有哪几部分组成?各部分的作用如何? 课后体会: 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测风经纬仪的分类、性能指标、组成以及各部件的作用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基本掌握读数方法,但还应加强读数精度和速度。 第一节测风经纬仪的种类和性能 种类:CFJ—1型、CFJ—2型和701型。 性能指标:常用测风经纬仪的性能指标。 第二节测风经纬仪的结构 组成:望远镜部分、读数装置、水平调整装置、照明装置和附件。(本教材以CFJ-1型测风经纬仪为例。) 一、望远镜部分 作用:跟踪气球,放大物影。 组成:主望远镜、辅助望远镜、进光反射镜、望远系统变倍手轮、中间镜组、目镜以及瞄准器等。

瞄准器:观测时瞄准气球用。 三棱镜:把物镜中映到的物象反射到目镜中,而使观测者看到物象。 目镜:观测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视力以及目标物的远近适当调整焦距,使物象清晰可见。 望远镜系统变倍手轮:用来改变镜筒内小反光镜的位置,达到主、辅望远镜转换(变倍)的目的。 二、读数装置 读数装置:由仰角刻度盘、方位刻度盘、仰角读数系统、方位读数系统、进光反射镜、分划板以及四个三棱镜组成。 仰角刻度盘:由透明的有机玻璃制成,盘上刻有-5°—185°刻度,每小格为1°。此刻度盘以水平轴为中心,固定在目镜筒上,并与物镜一起绕水平轴转动,指示出物镜指向的仰角值,观测者通过仰角读数系统,即可读出物镜指向的仰角示度。 方位刻度盘:由有机玻璃制成,沿顺时针方向刻有0°—360°刻度,每格为1°,固定在经纬仪基座的垂直轴上,当望远镜绕垂直轴转动时,方位刻度盘保持不动,指示出望远镜指向的方位值,观测者通过方位读数系统即可读出物镜指向的方位角示度。 分划板读数游尺结构:游尺上排是仰角刻度,下排是方位刻度,均以分划板读数游尺上的零刻度线为读数指标,整个分划板读数游尺相当于1°,是用来读取小数的。 三、转动装置 由仰角转动手轮、方位转动手轮、方位盘固定螺旋和方位归零手轮组成。 方位盘固定螺旋:固定方位刻度盘。 方位归零手轮:调整方位刻度盘的位置。 四、水平调整装置 水平调整装置:由一个管型水准器和三个水平调节螺旋组成。 水平调节旋扭:使底座升降,以便使经纬仪调至水平。 五、附件: 由三角架、指南针、滤光镜、照明装置、太阳罩、毛刷、小工具等组成。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

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 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 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 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 1.建立地质灾害点(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进行风险级别划分,按照发生概率95%、75%、50%、25%以上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

风云二号气象卫星

风云二号气象卫星(FY-2)是我国自行研制的第一颗地球静止轨道气象卫星,与极地轨道气象卫星相辅相成,构成我国气象卫星应用体系。风云二号卫星作用是获取白天可见光云图、昼夜红外云图和水气分布图,进行天气图传真广播,供国内外气象资料利用站接收利用,收集气象、水文和海洋等数据收集平台的气象监测数据,监测太阳活动和卫星所处轨道的空间环境,为卫星工程和空间环境科学研究提供监测数据。风云二号静止气象卫星资料越来越成为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监测手段。 主要性能参数 卫星质量:1365公斤 轨道特性:地球静止轨道 设计寿命:3年 发射历程 风云二号系列静止气象卫星是我国第一代静止气象卫星,计划发射5颗,即风云二号A/B/C/D/E,两颗试验星(风云二号A/B),三颗业务星(风云二号C/D/E)。其中风云二号A 星于1997年6月10日发射成功,风云二号B星于2000年6月25日发射成功,姿态均为自旋稳定,只有一个三通道扫描辐射计,设计寿命3年。从风云二号C星起,扫描辐射计由三个通道增加到五个通道,在性能上较风云二号A/B两星有较大的改进与提高。风云二号C 星和D星已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和2006年12月8日年发射。E 风云二号气象卫星 星计划于2009年发射。 12月23日8时54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甲运载火箭,成功将"风云二号"06星送入预定轨道。 火箭飞行24分钟后,西安卫星测控中心传来数据表明,卫星已经成功进入地球同步转移轨道。经过一系列控制,卫星将最终定点于东经123.5度赤道上空。 "风云二号"06星是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为主研制,可全天候对地球进行连续气象监视,获取地球空间环境白天可见光云图、昼夜红外云图和水汽分布图;收集和转发气象、海洋、水文等观测数据;监测太阳X射线和空间粒子辐射数据等。卫星重1.39吨,在轨采用自旋稳定方式,用户为中国气象局。 我国于2004年10月19日和2006年12月8日发射的"风云二号"04星、05星,实现了我国气象卫星双星组网运行观测,目前两颗卫星工作状况良好。 这次发射升空的06星,是04星、05业务星的在轨备份星和接替星,它的成功发射,可增强风云气象卫星在轨连续、稳定运行的可靠性,为我国及周边国家天气观测、气象预报和减灾防灾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加强我国与国际气象组织的合作,提高我国在气象领域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风云二号卫星既是高科技的产物,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电子技术、光学技术、材料技术、关键的元器件技术,以及应用技术,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综合科技实力,参与卫星、运载、测控、发射、应用五大系统的科技人员成千上万,历经20余年,付出了极其艰苦的努力。 风云二号A星发射之后,上天运行了3个月左右就开始出现一些故障,只能间歇性工作,每天工作6到8小时之后就要休息。B星发射上去之后,运行了不到8个月,星上有一个部件开始出毛病,卫星转发下来的信号比正常情况下衰减很多,接收起来非常困难。前面两颗星,大家搞了很多年,在气象业务应用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终没有实现业务化。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市气象局-行风热线

市气象局行风热线材料 【主持人】“替百姓说话,为政府分忧”。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早上好!欢迎准时收听XX广播电视台为你带来的早间节目—行风热线,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嘉宾单位是XX市气象局,如果说您有关于气象局职能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可以随时参与到我们节目中来,介绍一下今天应邀到场的嘉宾是XX市气象局的负责同志,欢迎做客行风热线,X局长您好! 【X局长】: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早上好!首先感谢“行风热线”节目和广大热心听众对我们气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很高兴再次通过XX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这样一个平台,来和听众朋友交流和沟通,并就工作方面的问题进行互动和探讨,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的为大家服务,也希望各位朋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主持人】:听众朋友,防灾减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大家有涉及到气象预报、人工增雨、气象防灾减灾、防雷管理等方面的热点问题或对市气象局的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您在收听节目同时也可以通过现场热线,随时参与节目,发表你的观点,也可以提出你所关心的问题。热线号码是:。。。,期待您的参与,也希望看到您精彩的留言。首先请X局长简单介绍下本周的天气情况。

【X局长】:受副高边缘偏南气流和西风槽共同影响,预计本周我市以多云天气为主,15日和18日将有雷雨或阵雨天气过程。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今年上半年我市降水严重偏少,进入7月份降水逐渐偏多,X局长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以来降水情况。对农作物有什么影响? 【何局长】:2012年1月1日-8月13日总降水量:315.3mm,其中1至6月份的降水量为:61mm;2011年1月-7月份总降水量:255.1mm;历年同期总降水量:401.1mm。 前期的干旱主要对小麦返青有一定的影响, 6月份的降水严重偏少,大部分地区0~10cm土壤相对湿度在40%以下,干旱少雨的气候状况,对小麦的收晒较为有利,但对花生、地瓜生长以及夏玉米的播种不利。7月大部分时段光、温条件较好,利于夏播和春播作物的生长。降水普遍增多,水分条件基本能够满足作物不同发育期的需求。8月上旬寡照阴雨天气较多,对夏玉米、等其它作物以及果瓜蔬菜生长均不利。下旬光照较为充足,墒情较好,利于夏玉米的灌浆乳熟。总的来说今年夏季气象条件基本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目前我市农作物已进入旺盛的生长期,各地要根据作物长势及时进行科学管理。同时要注意做好病虫害防治监测工作。 【主持人】刚刚我们共同回顾了前期的气候情况,下面就请X局长把气象局的情况向广大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号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资料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4日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一)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及其设备; (三)天气雷达; (四)风温廓线雷达; (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设备。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民航建设规划,民用机场区域内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探测设施不得用于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位臵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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