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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_以两案为例_王克稳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_以两案为例_王克稳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_以两案为例_王克稳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以两案为例

王克稳

(苏州大学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苏州215006 教授)

摘?要: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资格,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纷争。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起诉人;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1-038-08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①还包括受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

②但与相对人具有当然原告资格有所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因此,哪些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即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老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出台前,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在立法及司法上是不明确的,在这一解释通过之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成为判断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依据,但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司法如何审查和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等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本文拟结合两案例对此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分析与梳理。

一、案情简介

案1: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五组村民沈育双于1992年在八滩镇5008公路八滩段新街道南侧建造门市房两间,1999年8月8日,沈育双与陈德兵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以上房屋以132 6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德兵,并收取了卖房款;1999年9月2日,沈育双向刘正权借款5万元,在借款据上沈育双注明自愿将以上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沈育双未还款并外出搞工程,即将上述房屋交刘正权居住,刘正权于2000年3月进住该房。1999年8月24日,陈德兵向滨海县国土管理局申请受让购买沈育双房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滨海县国土管理局于2000年12月3日向陈德兵颁发了滨国用[2000]字第0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2月7日,陈德兵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9月22日,陈德兵以其已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为由起诉刘正权,要求刘正权迁出上述房屋,滨海县法院判

①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作为一学理概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狭义上的,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是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二是广义上的,指凡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都是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行政相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参见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本文采狭义上的观点,将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称为相对人,将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称为利害关系人。

②本文的讨论范围限于受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第三人,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受行政不作为行为影响的人、行政违法行为中的受害人以及公益诉讼的代表人。

决刘正权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迁出。①在上述民事诉讼中,刘正权得知沈育双已将上述房屋买给了陈德兵,且陈德兵已经取得了房地产权证,遂于2006年4月3日以滨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第三人(陈德兵)请求撤销滨海县政府颁发给陈德兵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滨海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购买沈育双房屋的行为在先,而沈育双向原告(刘正权)借款的行为在后,第三人在购买沈育双的房屋后,依法完善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合法的房屋产权,且我院[2004]滨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该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与沈育双的房屋抵押协议未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该抵押行为的效力已经两级法院判决确认不生效,②被告向第三人颁证的行为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以此为理由裁定驳回原告刘正权的起诉。③刘正权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诉的土地使用证是被上诉人滨海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核发给原审第三人陈德兵的,当时本案的上诉人刘正权尚居住在争议的土地上的房屋内,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刘正权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妥的,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2006]滨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由滨海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④滨海县法院继续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正权)在借款给沈育双后,曾在沈育双的房屋内居住达5年之久,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本案所诉的土地使用证时,原告尚居住在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内,故原告具有本案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认为被告的发证行为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此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⑤刘正权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本案第三人(陈德兵)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原审驳回刘正权的诉讼请求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⑥

案2:黄骅市歧山钢铁有限公司(下简称歧山公司)于 2003年6月26日受让了位于黄骅市齐家务乡杨官村庄205国道东26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黄国用[2004]第503号、第5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1月10日,黄骅市国土局拟以该土地闲置为由对歧山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1月12日向歧山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歧山公司无人接受,遂于1月17日向黄骅市政府提出关于收回歧山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当日市政府作出并向歧山公司送达《收回决定书》,2009年9月29日,国土局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刊登了注销歧山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2009年10月19日,国土局针对歧山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2007年9月,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二十冶)与歧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后因歧山公司拖欠工程款停工,二十冶于2008年7月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沧州中级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查封了该宗地块及地上附着物,并在国土局进行了查封登记,国土局协助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2009年8月,沧州中院作出[2008]沧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判决歧山公司支付二十冶各项费用共计12 165 658.46元。执行中,沧州中院拟对查封土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该宗地块已被黄骅市政府收回,黄国用[2004]第503号、第5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黄骅市国土局注销,沧州中院遂将上述情况通知了二十冶。二十冶为此于2010年10月21日以黄骅市政府、黄骅市国土局为被告向沧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所作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和市国土局所作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由于二十冶的债权是与歧山公司发生的,虽然诉讼中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但市政府的收回决定在前,法院的保全在后,因此,本案

①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04]滨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

② 2006年3月3日,陈德兵对刘正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沈育双出具给刘正权借据中关于房屋抵押的约定不生效,滨海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6])滨民二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沈育双与刘正权设定的房产抵押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依法确认该抵押行为不生效,刘正权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中的“不生效”应理解为没有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处所指“两级法院判决”指的就是上述两份判决。

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06]滨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书。

④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

⑤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07]滨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

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行终字第0040号行政判决书。

中二十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成为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其在作出处罚前于2007年1月12日告知歧山公司如要求听证应在接此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2007年1月17日其作出处罚决定时,尚未超过5日的期限,因此,即使该处罚决定已送达当事人也无效。本案中歧山公司否认收到处罚决定,市政府及国土局未提供签收人有接受处罚决定的权力,所以,应视为2007年1月17日《收回决定》未生效。原告的债权虽是与第三人(歧山公司)发生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在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该地块的情形下,原告与该地块之间形成了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权益,被告收回该地块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被诉的收回决定与原告权益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二十冶具有原告资格。法院并以市政府的收回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应的国土局的行政行为亦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了市政府的收回决定、市国土局的注销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①

上述两案均涉及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的资格问题,而核心问题都是如何理解与适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

《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涵义与范围,因而,如何理解与适用这一规定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讨论的热点话题。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涵义,我国学界观点纷呈。有实际影响说,认为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不论这种影响或利害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起诉人即具有原告资格;②有不利影响说,认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资格就已经具备;③有因果关系说,认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④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说,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就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⑤等等。我们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应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第(一)项是对起诉人原告资格的规定,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即第三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他才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具体行政行为是如何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使之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呢?

在行政法上,能够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那些复效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相对人,同时影响到第三人,复效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和第三人权益的影响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相对人和第三人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受益;二是相对人受损而第三人获利;三是相对人受益而第三人受损;四是相对人与第三人同时受损。就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而言,通常出现在相对人受益而第三人受损和相对人及第三人同时受损的情形下。

相对人受益而第三人受损的情形实践中比较常见和普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邻近居民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影响,上游的取水许可、排污许可对下游居民用水、健康的影响,授予特定企业垄断经营权对同类企业公平竞争权的损害,对个别企业的税收减免对同类企业公平竞争权的损害,等等,都属于相对人受益而第三人受损的情形,《解释》第13条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

①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②杨海坤、黄学贤:《行政诉讼制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③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9—340页。

④张旭勇:“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⑤刘善春:《行政诉讼实用理论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页。

诉讼、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的诉讼的规定基本上都属于该类情形。本文案1也是典型的相对人受益而第三人受损的情形,这种相对人受益而第三人受损的情形可以图示如下:

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国土局向相对人陈德兵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影响到第三人刘正权对土地上房屋的居住权利,盐城中院据此认为刘正权与滨海县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相对人和第三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受损的情形比较复杂,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负担行政中,通常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及于相对人,但有时也会波及到第三人,譬如税收征收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义务人的财产,但当税务机关因强制征收而处分了纳税义务人有担保的财产或债权时,对该财产或债权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即与税务机关的强制征收行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处罚主要是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财产或权益,但当第三人对该处罚标的形成了法律上的权益时,该处罚即同时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该第三人因此与该处罚决定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解释》有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针对侵犯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第15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第16条)、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针对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等侵犯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第17条)都是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这类情形的罗列。本文的案2也是这一情形的典型,该案中的法律关系可图示如下: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图2

从图2可以看出,二十冶的债权虽然是与岐山公司发生的,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其申请依法查封了两地块,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是与当事人的担保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为,二十冶由此对该查封地块形成了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市政府收回该地块的决定同时消灭了二十冶的权利,原告与被告收回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产生了其他一般债权人所不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起诉人具有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指的是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标的享有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权益,第三人因此与具体行政行为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的决定因素

如前所述,第三人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他才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言之,如果面对具体行政行为,他不存在合法权益或者存在的仅是事实上的权益或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影响,那么,它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就没有利害关系或者仅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情形下他就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合法权益”标准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判断原告资格的决定因素。①但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41条第(1)项规定的“合法权益”,我国学界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合法权益指的是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②有的认为“合法权益”指的是公法上的权利;③有的认为,合法权益指的是法律上的利益,即相关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且通过诉讼值得保护的实质的利益;④还有的认为,“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未被明确排除于司法保护之外),都属于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范围。”⑤针对上述分歧,我们拟从下列方面分层阐述。

首先,“权益”应包括权利和利益,但不包括义务,因此,认为权益仅是权利或利益的观点是片面的,认为权益中包含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取得的采矿权是权利,通过行使采矿权获得的矿物质是利益;经过登记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权利,通过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是利益;劳动权是权利,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是利益;知情权是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利益。因此,利益可理解为通过行使权利获得的好处或益处,这种益处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有价的,也可以是无价的。

其次,权益有事实上的权益与法律上的权益之分,依据“法无禁止皆有权”的权利行使规则,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公民都享有权利,但没有法律化的权益仅是事实上的权益,这种事实上的权益(譬如罢工权)在现阶段是无法诉请行政诉讼保护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应为法律化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我国,判断权益法律化的依据有二:一是看该权益是否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二是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标的之间是否形成具有类似法定权益效力或等同于法定权益的权益。以案2为例,二十冶虽未与该地块形成直接的担保物权,但在法院依其申请对该地块实施了查封保全的情形下,二十冶与该地块之间即形成了一般债权人所不具有的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该权利亦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此外,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从法律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义务的角度判断,因为行政主体的义务对应的就是公民的权利。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当法律上设定行政主体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时,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应构成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譬如《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许可机关的这种告知义务相应构成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即受告知权。但有时法律设定行政主体义务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义务如果不直接涉及个人权益的,从行政主体的义务即难以推导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譬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①起诉人必须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联系才能具有原告资格,这是所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国家(地区)对原告资格的共同要求,而与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联系是通过起诉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的,因此,对权利和利益的认定标准成为判断原告资格的决定性因素。但由于对权利或利益的认识不同,各国(地区)对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亦不完全相同,并由此形成了法定权利标准(即只有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才具有原告资格,法国是适用这一标准的国家)、公权利标准(即公法上权利标准,德国是适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法律上的利益标准(即系争利益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日本是适用这一标准的代表)、足够的利益标准(即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必须具有足够的利益,英国采这一标准)、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标准(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采这一标准)等。

②周汉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③张旭勇:“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④刘善春:《行政诉讼实用理论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88—389页。

⑤杨解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和避免房屋征收中的社会风险,从这一规定就难以推导出特定个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因此,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否产生个人权益,还需要结合法律设定的行政主体义务的目的进行判断。

实践中,有时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权益比较复杂。以案1为例,该案中,陈德兵与沈育双之间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在先,而刘正权与沈育双借款及房屋抵押协议的签订在后,但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又在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之后,刘正权与沈育双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后又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因刘正权的起诉是以滨海县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其抵押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因此,刘正权与上述房屋之间是否形成了抵押权成为刘正权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焦点。一审法院以买卖协议在先、抵押协议在后,且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未生效为由认定刘正权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上诉中,二审法院回避了抵押权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刘正权居住在该土地上的房屋内为由认定刘正权与政府的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围绕刘正权的原告资格该案中仍有两个未决的问题:一是该案中刘正权对上述房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二是在当事人未主张其居住权受损的情形下法院能否自行认定起诉人该合法权益的存在?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登记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城市房地产抵押属于《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故未经登记该抵押合同没有生效,但合同效力与抵押权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在抵押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形下抵押权是否成立?对此《担保法》未作规定,这是导致二审法院回避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这一问题在后来实施的《物权法》上有了明确答案,《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对属于强制登记范围内的抵押,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能设立。①以这一规定判断,该案中刘正权的抵押权不成立,刘正权以抵押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认为其不符合原告的资格条件。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案中沈育双外出打工把房屋交给刘正权居住应认为是一种无偿的出借,刘正权基于出借拥有的居住权属于“合法权益”本身不是问题,但起诉人刘正权的起诉是以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其抵押权而非居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在起诉人未以居住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法院能否主动进行合法权益的重新认定并作为原告资格的判断依据是个问题。

再次,合法权益应限于能够诉请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下,行政诉讼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并非所有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行政诉讼的保护。譬如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即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之外。

此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受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有时范围较广,原告资格难以清晰划定。许可上游企业排污、取水,下游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所有的下游居民都具有原告资格还是仅部分受害严重的居民具有原告资格?受害严重的程度又如何划分?再譬如税务机关对特定企业的税收减免行为对同类行业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造成损害,那么同类行业的所有企业是否都享有原告资格还是仅限特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方享有原告资格?因《行政诉讼法》并未将合法权益的受损程度作为原告的资格条件,因此,从法律上说,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都应具有原告资格。

①关于抵押登记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登记要件主义;二是登记对抗主义。凡采登记要件主义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且抵押权的具体内容都依据登记来确定;凡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也可以设立抵押权,登记只不过使此种抵押权产生了对抗效力。在我国,强制登记范围内的抵押立法上采登记要件主义,而自愿登记的抵押(如动产抵押)立法上采登记对抗主义。

四、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审查与认定

因立法上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是一般的和抽象的,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法院都会面临起诉人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的问题。为此,《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里的审查就是对包括原告资格在内的起诉条件的审查,但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审查,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当然取得了原告资格,法院在起诉阶段对原告资格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也有观点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必须首先判断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这种侵犯是否足以使其获得原告资格,只有得到肯定的结论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司法审查阶段。①确如上面第一种观点所述,在起诉阶段,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构成起诉审查的第一项内容,②即原告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原告资格标准为主观标准,因此,作为起诉条件之一的原告资格审查仅应为形式审查,其审查内容主要有二:一是审查起诉人是否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受的人,如果其并不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人(公益诉讼的原告除外),那么,他就不具备原告的资格条件;二是审查起诉人的“认为”有否基本证据的支持。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中,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事实存在,合法权益是一个法律判断,因此,基本证据的主要内容应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③经审查,起诉人无原告资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有原告资格的,立案受理。

那么,在诉讼阶段,是否应包括对原告资格的实质审查呢?主张在起诉阶段对起诉人的原告资格进行实质审查的学者认为在司法审查阶段,法院主要是从事实、法律、程序以及职权的行使等方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再涉及原告的资格问题,而且从《行政诉讼法》第5、54条的规定看,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内容也都明确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方面。但由于起诉标准是主观标准,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必须经过实体审查方能作出判断,因此,尽管《行政诉讼法》对诉讼过程中原告资格的审查未作规定,但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原告资格始终是一个贯穿诉讼过程的绕不开的争议焦点,如果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即使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也无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决,而只能裁定驳回起诉。④

既然原告资格是整个诉讼的基础性问题,那么,为什么不能在起诉阶段就进行实质审查并先行解决呢?而且,如果在起诉阶段就将没有原告资格的起诉人排除出去,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让不合格的起诉人及时寻求其他的救济路径,避免走弯路。但起诉阶段对原告资格进行实质审查的困难在于:

第一,不具备进行实质审查的基本条件。起诉人因举证条件所限,起诉时不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完整的证据材料是在诉讼中由被告提供的,没有完整的证据材料即无法展开实质审查,而且,对于起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的证据效力的审查和判断也有赖于被告的质证,而此时被告尚未进入诉讼,因而,对起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也无法展开实质审查。以上两因素决定了起诉阶段法院对起诉人原告

①周汉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原告资格条件构成起诉的条件之一,起诉条件除起诉人应符合原告资格条件外,还包括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其他三个要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是适当的。

④《解释》第44条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资格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第二,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有时恰恰是要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后方能作出判断。以案2为例,黄骅市政府作出和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时间是2007年1月17日,沧州中级法院查封该宗地块的时间是2008年7月16日,如果市政府的收回决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已经生效的话,那么,法院的查封裁定即是错误的,当事人依错误的保全裁定所取得的权利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二十冶就没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市政府的收回决定是无效的或未生效的,那么,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仍是歧山公司,法院针对该地块的查封就是合法有效的,二十冶也就具备了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于法院认定该案中处罚决定存在着无效和未生效的情形,故法院的查封裁定合法有效,二十冶据此取得了受行政诉讼保护的合法权益,相应具有原告资格。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审查应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情形,作为起诉条件之一的原告资格的审查仅应是形式审查,原告资格的实质审查应是诉讼审查的内容之一,形式审查的结果认为起诉人不符合原告资格的,法院的处理是裁定不予受理;通过诉讼审查认为起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处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

五、结语

本文对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论述是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基础展开的,实际上,是否限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方能取得原告资格、①事实上的权益是否一律不受行政诉讼保护,也都是值得讨论的课题。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看,原告资格条件的逐渐放宽和范围的逐步拓展是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如何合理界定原告的资格条件和范围仍是理论上值得深入讨论的课题,也是未来《行政诉讼法》修改必须面临和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Interested Pers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wo Cases for Example

WANG Ke-wen

(Law School of Soochow University and Soochow Institute of Public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Suzhou, Jiangsu Province, 215006)

Abstract: Amo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s,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interested persons is a quite complex issue. Interested persons legally related to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are empowered with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by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owever, there are disputes both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on understanding and identifying such legally interested relations. On the occas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amendment, based on two cases, this article reorganizes and reanalyzes many issues such as the connotation of legally interested relations, core elements deciding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interested persons, examin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interested persons, etc

Key Words: Prosecutor;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Legally Interested Relati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责任编辑:杨伟东)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第8号司法解释对利害有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规定实际上受到《行政诉讼法》第27条关于诉讼中第三人规定的影响,只不过《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第8号司法解释第12条则规定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有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可提起诉讼,将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收缩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 对张甲的原告资格问题,有人认为,公安局的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使张英成为张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行为也使张甲丧失了对张丙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因此,张甲与该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张丙、张英和张乙,该登记行为发生时未对张甲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张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认定张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行政诉讼法解释释义》中明确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与张甲之间没有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由是: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继承人依然健在,张甲并不现实地享有对被继承人的法定遗产继承权;二、如果没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甲将来也只有在被继承人先其死亡、留有财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才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而这些条件不是必然发生的,故张甲的权益也不是将来必定会享有的。综上,张甲的法定遗产继承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期待权,既非现实存在也不是必然发生,因此,变更户籍登记的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张甲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带来现实的、必然的影响,张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反之,如果张甲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诉权的取得必然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张甲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继承人死亡前即享有原告资格; 二、张甲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遗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享有原告资格。第一种情况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会因可能影响相关人员将来不确定的权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_以两案为例_王克稳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以两案为例 王克稳 (苏州大学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苏州215006 教授) 摘?要: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资格,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纷争。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起诉人;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1-038-08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①还包括受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 ②但与相对人具有当然原告资格有所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因此,哪些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即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老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出台前,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在立法及司法上是不明确的,在这一解释通过之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成为判断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依据,但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司法如何审查和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等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本文拟结合两案例对此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分析与梳理。 一、案情简介 案1: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五组村民沈育双于1992年在八滩镇5008公路八滩段新街道南侧建造门市房两间,1999年8月8日,沈育双与陈德兵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以上房屋以132 6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德兵,并收取了卖房款;1999年9月2日,沈育双向刘正权借款5万元,在借款据上沈育双注明自愿将以上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沈育双未还款并外出搞工程,即将上述房屋交刘正权居住,刘正权于2000年3月进住该房。1999年8月24日,陈德兵向滨海县国土管理局申请受让购买沈育双房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滨海县国土管理局于2000年12月3日向陈德兵颁发了滨国用[2000]字第0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2月7日,陈德兵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9月22日,陈德兵以其已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为由起诉刘正权,要求刘正权迁出上述房屋,滨海县法院判 ①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作为一学理概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狭义上的,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是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二是广义上的,指凡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都是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行政相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参见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本文采狭义上的观点,将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称为相对人,将相对人之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称为利害关系人。 ②本文的讨论范围限于受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第三人,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受行政不作为行为影响的人、行政违法行为中的受害人以及公益诉讼的代表人。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十案八胜从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STAQ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胜败有因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如此胜绩,必有其因。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

_相邻人_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 136 ? ●案例分析 第26卷第1期 2011年1月法 治 论 丛The Rule of Law Forum Vol. 26, No.1Jan., 2011“相邻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水旭波 郭敬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 315100)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11)01-136-03 一、案情介绍 原告崔某某和第三人朱某某系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崔岙村村民,原告和第三人的房屋系并排,均为坐西北朝东南方向,两房屋之间隔案外人房屋一间。2004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2007年9月6日,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了甬鄞集用(2007)字第23-0509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出入为房屋西南墙南端的公用通道,该通道东南边为村厂房围墙,西北边为第三人以及案外人的房屋围墙,第三人的房屋围墙与村厂房围墙之间的通道宽度为2.68米。2007年9月,第三人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原告崔某某诉称,根据历史状况公用通道宽度在3.3米以上,被告将原通道登记在第三人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上,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因第三人已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所有,为此,请求确认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甬鄞集用(2007)字第23-0509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诉称的通道现为2.68米,该通道宽度足以满足原告进出自己的房屋,故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的通行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通道不是村主要通道,为原告一户人家进出通行,且从我国农村通道实际情况以及通行习惯来看,只要基本上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生产上的需要,保持通道合理的宽度,作为原告对此应负有合理的容忍义务。而本案讼争通道的宽度为2.68米左右,从我国农村通道实际情况以及通行习惯来看,应系合理的宽度,足以满足原告进出自己的房屋。因此,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的通行权,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崔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相邻关系诉讼的二元结构与冲突 依民法所有权的定义,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如果在相邻关系─────── 收稿日期:2010-11-05 作者简介:水旭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郭敬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南大网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作业含答案

作业名 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作 业 作业总 分 100 起止时 间 2017-4-20至2017-5-19 23:59:00 通过分 数60 标准题 总分 100 题号:1??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以下不属于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要求的是 ?A、行政行为动机正当 ?B、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授予才能存在 ?C、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 ?D、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必须存在法律依据 标准答案:a 说明: 题号:2??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B、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 ?C、比例原则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标准答案:d 说明: 题号:3??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渊源的类型

?A、制定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自然法 标准答案:d 说明: 题号:4??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标准答案:d 说明: 题号:5??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C、地方性法规的规章高于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答案:c 说明: 题号:6??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一)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一) 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这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采用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 关键词: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性质 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该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享有法院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原告资格的一个作用就是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法院是否享有审判某一司法争端的权力。原告资格与起诉人实体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没有直接关系。凯尔森认为,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属事因素和属人因素,即必须要做或不做的事以及必须要做或不做这件事情的人。法律规范在决定作为法律条件或法律后果的人的行为时,就决定了这两个因素。原告资格所要解决问题无非就是,什么人是与某事有足够的利益的人和什么事是被称为司法性争端的事。就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而言,“什么人”之要素,是要保证该人拥有自己特有的、不同于他人的利益;“什么事”之要素,是要保证争端的性质属于一个行政争议。因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关于原告资格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性质,即原告资格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又是一个程序问题。因为原告资格与引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直接联系,没有行政行为便无所谓原告;同时原告资格又是在程序中产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只是一个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因为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提起行政诉讼并不一定能胜诉,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要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判断。 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认定为程序性问题比较妥当。因为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把原告资格认定为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性质会不当限缩当事人的诉权,堵塞一些权利的救济渠道。 二、对我国现行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评析 (一)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则及评析 1.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原告。”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这三条规定,原告资格的关键标准是被诉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被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人就具备原告资格,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侵犯合法权益与否,是法院经过诉讼审查后才能得出的最终结论,这是一个诉讼认定结果,而不是一个在起诉阶段就真正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且侵犯权益是一个实质结果,原告资格首先要回答的不是结果问题而是法律关系的关联性问题,这是一个形式问题。 2.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

有关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报告

关于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 随着房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的厘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工作思路,郓城法院对近年来的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进一步规完善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建议。 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自2010年以来,郓城法院共受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19件,其中2010年2件,均判决撤销房产登记;2011年2件,一件判决撤销房产登记,另一件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2012年15件,一件原告主动撤诉,其余14件因涉及民事问题中止审理。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在一起。大多数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相关联,当事人提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实质是对民事权益被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确认不服。(二)登记机关败诉的原因集中。大都是因为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职责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三)涉及法律、法规较多。该类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审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大多数是第三人提起的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二、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民事争议的情形多,导致纠纷中止。房屋登记纠纷中常常混杂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行政审判法官多赞成先民后行,在此情形下,通常的做法是先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判决行政案件,理由是行民交叉的案件在实质上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之争,房屋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这种处理方法虽然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避免了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相矛盾的情形,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民事权利。在他们看来,如果法院认定某项登记是错误的,自己就理所应当成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常常要花费大量时间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把握。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只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作业 (1)

?A、与宪法并列 ?B、在民法与刑法之下 ?C、与民法及刑法等并列并与之相联系 ?D、在民法与刑法之上 学员答案:c 说明: 本题得分:2 题号:5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本题分数:2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学员答案:d 说明: 本题得分:2 题号:6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错 ?2、对 学员答案:1 说明: 本题得分:3 题号:7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为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而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1、错 ?2、对 学员答案:2 说明: 本题得分:3 题号:8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或事项范围内,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取协助、劝告、建议或者其他非法律上强制性手段,以谋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活动。 ?1、错 ?2、对 学员答案:1 说明: 本题得分:3 题号:9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如果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提出异议,监察机关予以答复后仍然有异议,则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1、错 ?2、对 学员答案:1 说明: 本题得分:3 题号:10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其职能而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经过的步骤、阶段、顺序及时限等程序过程。它是行政行为的时空表现,是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载体。 ?1、错 ?2、对 学员答案:2 说明: 本题得分:3 题号:11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错 ?2、对 学员答案:1 说明: 本题得分:3 题号:12 题型:判断题本题分数:3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 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 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 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 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 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两第三人分别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行政诉讼作业

一、行政诉讼法单选题试题 7、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9、行政诉讼的证据除()外,与刑事诉讼相同。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现场笔录 20、除涉及不动产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为()。 A、1年 B、2年 C、5年 D、20年 31、下列()类情形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宋某对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不服 B、张某的朋友被公安机关处罚款2000元,张某认为不公正,遂起诉 C、钱某对被公安分局罚款2000元不服,遂以原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为被告起诉 D、李某被某区公安分局处罚款2000元,后经某市公安局复议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不服,遂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 3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A、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B、上一级 C、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D、下一级 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A、法律 B、地方规章 C、法律或者法规 D、规章 50、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 A、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可以由原告所地在法院管辖 D、只有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管辖 51、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指定管辖 B、共同管辖 C、协议管辖 D、合并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多选题试题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制度。 A、合议 B、回避 C、公开审判 D、两审终审 9、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依据()作出判决。 A、法律和行政法规 B、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

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原始原告/承继原告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资格的取得,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由此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现行立法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后,有权承继其权利而起诉的原告主体仅仅限定为是该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这将产生对与死亡公民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又不是近亲属的其他法律主体不公平的问题,形成对他们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漏洞。本文试就此问题提出见解,以期能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制度,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设立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了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后其原告资格承继问题。由此,行政诉讼原告要划分为两大类来加以分析,即“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注:这一分类法为刘巍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中所创设,本文赞同并运用这种分类来进行阐述。)。原始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享有原告资格、但却死亡或终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原告是指因原始原告的死亡或终止而承受其原告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原始原告为死亡公民的,是公民原始原告,原始原告为终止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组织原始原告。本文主要研究公民原始原告的资格转移问题,以下所称原始原告,在范围上专指公民原始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之所以有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较一致的观点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确保原告死亡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能得到纠正。但在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到底保护谁的合法权利的问题上,观点不甚一致。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为保护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有学者就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也不例外。在各个具体的行政诉讼中,主要保护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也即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承继原告自身固有的权益并未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从行政诉讼的起始来看,是保护原始原告的权益,正是由于原始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事实,就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产生,更没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这似乎也是法律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延续的一个原因。”[1] 二是认为保护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享有原告资格,实质上是保护该公民的近亲属的权益。如行政机关对公民财产作出没收、罚款等处罚,就有可能影响该公民近亲属的财产继承权或生活来源等。如果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后,不许其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因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得不到司法保护。[2](p182)另外,在我国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公民死亡后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这在民法上是一个定论。同样,在我国行政法中,随着公民的死亡,他们也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因此,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还是为了保护承受原告资格一方的权利。三是认为既保护原始原告可转让的权利(对承继原告而言就是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试卷3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由( )。 A. 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D.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C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A. 3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为基点 孔维臣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内容摘要:“诉的利益”是经典的民事诉讼法学术语,它起源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但在行政诉讼法学界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一直没有将其正式运用于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实践。本文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分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提出引入“诉的利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其功能和内容进行分析,以国外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为借鉴,加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理论的研究,以期拓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促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并就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建构。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原告资格扩张 按照传统理论,诉的利益和诉讼标的、诉讼主体一起作为诉权要件存在于诉权理论之中。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是法院作出行政实体判决的一个主要前提,也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要件或者说是行政诉权的基本要件之一,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重要的地位。早在一百多年前,有关诉的利益的讨论就在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蓬勃展开,可以说,目前在各法治国家勃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和程序设计,从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这一抽象的理论问题的讨论和探索。然而,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至今对该理论尚未进行有效的研究和探讨,导致该理论无法与诉讼实践相结合。本文拟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基本问题进行探讨,重点讨论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对行政诉讼原告影响,以扩大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之刻画 诉之利益理论是诉讼法学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 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 所涉及的也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关于诉的利益,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主张。在大陆法系,诉讼的发生必须源于原告存在司法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李杰王颖 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在其起诉的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法院受案范围、诉讼期限等)时,才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不具备资格的人,则不存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当然,即使启动诉讼程序也不意味着有起诉资格的人必定胜诉,因为是否胜诉取决于案件的实质内容和实体裁判。 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了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上述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许多人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主张凡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①而“认为”是一种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标准使得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形同虚设,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显然是一种主观认识,如果对这种主观认识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可能会导致滥诉,故起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与其合法权益之间存在的联系应负举证责任。对于不能证明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再进行实体审查,从而在程序上防止滥诉,有利于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效性和经济性,也可以确保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至第18条作了具体规定。《解释》对于原告资格理论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将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与撤销和变更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②其中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条规定,是《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概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为判断原告有无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作业05任务

05任务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得分:30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B)。 A. 行政复议判决 B. 行政复议决定 C. 行政复议裁定 D. 行政复议仲裁 3.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C )。 A. 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B. 不得收取超额费用 C.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D. 无相关法律规定 4.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B )。 A. 1年 B. 2年 C. 6个月 D. 3个月 5. 行政赔偿诉讼与完全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 C )。 A. 有明确的原告 B. 有明确的赔偿要求 C.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D. 不能适用调解 6.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一般由( D )。 A.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A )。 A. 变更 B. 撤销 C. 发回重审 D. 继续履行 8.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D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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