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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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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

——王某诉K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6日7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K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当日8时左右,王某被推进手术室抢救。12时许,王某术后回病房。两个小时后,王某感觉腿部疼痛肿胀,因找不到医生,便告知值班护士,护士说刚做完手术都这样。5个多小时后,王某的腿部又肿又紫,疼痛难忍,查房的医生发现情况不好,找来主治医生会诊,王某的父母听主治医生说是因血管未接好造成的血栓。当日18时左右,K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术,手术进行7个多小时。术后不久,王某仍感觉疼痛难忍,护士给其注射了止痛针。之后,王某又感觉疼痛且腿部肿胀,颜色又黑又紫。自王某从手术室出来,右腿伤口处一直向外渗血,护士不得不将绷带全部打开,仍然不能缓解其疼痛和肿胀感,也不能控制伤口流血。10月7日11时左右,K医院因无法控制王某的病情,告知其父母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同意截肢,要求转院治疗,K医院医生不仅不同意,还在医院门口阻拦王某转院。几经周折,王某终于转至L市人民医院,该院的医生告知王某父母来晚了,K医院在给王某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对血管进行探查,未发现血管挫裂症状并及时修复,导致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现血管已栓塞坏死,必须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忍心孩子失去右腿,又将王某转往某军区医院治疗,该院的诊断结论和L市人民医院一致,于是先通过手术试图将腘动脉挫裂栓塞通开,但因耽搁时间过长未能成功。又经过第三次手术,王某截肢愈后出院。王某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且需安装假肢。王某出院后诉至L市S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截肢是因被告K医院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致血管栓塞造成的。右腓骨骨折固定手术只是普通的手术,实施该手术前对血管进行探查是必要项目。由于被告手术时不具备基本的医疗常识,疏忽大意,将患者的性命当儿戏,致其终生残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刚满18岁,因被告的过错不得不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616.92元,并保留以后继续向被告主赔偿假肢安装及维护费损失的权利。

二、K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延误治疗致患者残疾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断K医院应否承

担赔偿责任,应看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医疗侵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医疗侵害行为

医疗侵害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从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医疗侵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法律不允许做而做。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即法律要求做而未做。在通常情况下,医疗侵害行为都由作为而引起,这是医疗侵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但不作为同样是医疗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延误治疗造成损害的情况。医务人员的不作为是否构成侵害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法律是否直接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某种义务,对来自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医务人员没有履行的,构成侵害行为。(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即从医务人员的业务职责要求出发,医务人员是否应当在某种情况下采取某种措施。(3)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的要求。如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主动收治,就应负继续治疗的义务。[1] 在前文所引案例中,K医院对患者王某实施手术时,未进行认真检查,对王某血管挫裂未作出明确诊断,遗漏了对损伤血管的修复。在王某告知值班护士腿部疼痛肿胀的情况下,该护士未予重视并报告医生复查,而是以“刚做完手术都这样”来敷衍了事。当手术7个多小时后,查房的医生发现王某腿部又肿又紫、情况不好时,才找来主治医生会诊,诊断为血管未修复造成的血栓。此时,主治医生在明知K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经验,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手术,但未能成功。后来在王某及其父母不同意截肢而要求转院时,K医院的医务人员又百般阻挠,以至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王某的病情,使王某不得不实施截肢手术,造成五级伤残。K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因此,属于典型的医疗侵害行为。

(二)医疗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医疗侵害行为而导致患者不利益的客观事实。医疗侵害行为一般都伴有损害事实发生。关于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损害事实的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侵权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2]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

限于非物质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特别是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不能仅限于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类后果。[3] 我们认为,医疗损害事实首先表现为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侵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性障碍等;其次表现为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因伤致残而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劳动能力丧失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再次表现为因患者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是无法衡量的,属于无形损害;最后还表现为医疗机会的丧失,如因误诊、漏诊致病情延误造成的损害,往往表现为医疗机会的丧失。而医疗机会的丧失则很难说是侵害了患者的何种具体权利。

在前引案例中,因K医院漏诊延误了对患者王某的治疗,造成王某不得不实施二次手术,以至最终被迫截肢,造成五级伤残,使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忍受了肉体的痛苦;为实施手术及转院治疗、截肢而支出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假肢安装费等费用;因误工、残疾而造成实际收入减少,同时还要忍受因截肢带来的精神痛苦。这些损害既包括有形损害,也包括无形损害,还包括医疗机会的丧失。因此,王某所受损害是多层次、复合型的,该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正如王某在其诉状中所说的,该损害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

(三)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侵害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立新教授指出,“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只有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4]因此,因果关系是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因素,是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可能承担责任,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责任。

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医疗机构又掌握着患者的病历资料等重要证据。作为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医疗机构最有能力证明其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在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只要发生了患者损害的事实,首先就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对医疗侵权纠纷中的

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则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成立。这对保护患者的利益是极为有利的。

前引案例中,患者王某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K医院也实际实施了医疗行为。鉴于王某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事实,首先推定K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王某在提起医疗侵权诉讼时只须证明自己在K医院治疗期间受到损害,且K 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为已足,而不必证明其损害后果是由K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相反,在王某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K医院则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K医院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其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由于K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给王某实施手术时没有及时诊断出血管挫裂的症状,从而延误了病情,造成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形成血栓,在实施血管修复手术时,因缺乏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而未成功,在王某及其父母要求转院时又阻挠其转院治疗,这一切客观上都造成了王某病情延误。K医院的医疗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K医院仅凭其记载的病历资料很难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

(四)医疗过错

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还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过程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也包括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心理状态。当然,故意也是一种过错形式,因医务人员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责任,但这是另外一种性质的责任,并非我们此处讨论的医疗过错。

在医疗过错认定问题上也实行过错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要患者因医疗行为发生损害,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应当自己加以证明。证明的标准就是其医疗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关于前引案例中K医院医疗过

失的认定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具体分析。

三、对K医院医疗过失的认定

医疗侵权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也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这里所指的过错仅指医疗过失而言,而医疗过失则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它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都是对患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立新教授指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就构成过失。”[5]

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其相应的注意义务,实践中的主要标准是医疗水准。所谓医疗水准,是指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6]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过错的标准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现在已成为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依医疗水准的标准来判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首先要确定在同样的情况下,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根据其专业要求的常识、经验及技术标准所能注意的程度,然后以此为参照,比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该标准,并作出过错与否的判断。如果符合该标准,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应认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反之,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就应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但在同类专业医疗水平的认定上是实行区域性的标准还是全国一致性的标准仍值得探讨。如果采用区域性标准,那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同区域的同类专家所能尽的注意义务,就已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反,如果系采用全国一致性的标准,那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能够证明其已尽到了全国同类专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仅证明其已达到同区域同类专家的医疗水平是不够的。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担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尽力避免患者损害是其应尽的义务。医疗行为关乎患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点上全国各地并无区别。在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的适用上也未因地而异。加之现代科学技术发达,交通文明日益进步,所有医务人员都具有按同一标准接受医疗教育的机会,并按全国统一标准取得医师资格,按全国一致的标准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及职称评定。因此,对同类专家和同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技术的要统一的,应以全国性的统一标准来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确定了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后,还应进一步确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疗过错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发生医疗损害事实后,即推定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患者去提供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证据。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证据,则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否认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在前文所引案例中,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K医院抢救,双方发生医患关系。在治疗过程中,K医院先是没有进行认真的术前检查,诊断出王某血管挫裂的症状并将其修复,或是紧急处理后及时转诊。在王某术后告知值班护士其腿部疼痛肿胀时亦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敷衍塞责,违反了对患者应及时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后在查房发现对王某血管挫裂漏诊导致血栓时,明知该医院没有实施血管修复手术的技术条件,未将患者王某及时转院治疗,而是凭借主治医师的经验,花费7个多小时冒险为王某施行血管修复术,且手术未能成功,王某的病痛并未缓解。K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其主观过错是非常明显的。本来,右胫腓骨骨折固定手术只是一例普通的手术,作为一个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医生,在实施该手术时首先应当对患者的损伤进行认真的术前检查,作出明确诊断并制定手术方案,在实施骨折固定术的同时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而K医院的医务人员却违反了医疗常规,在没有进行术前血管探查的情况下匆忙实施手术,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将王某挫裂的血管修复,导致王某血管栓塞坏死。在王某及其父母要求转院治疗时,又派人百般阻挠,延误了对患者王某有效的抢救时间,使王某不得不实施截肢手术,造成终生残疾。在该案例中,王某并无义务向法庭举证证明K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举证责任应由K医院承担。K医院若想使自己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在整个医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它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医疗护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已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可以证明王某的损害是由于其病情异常、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或者其损害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测、不能防,或者是因王某自身原因延误治疗以及不可抗力所造成。显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K医院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而对其主观过错的推定成立,K医院应承担因其医疗过失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K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7]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上述三种赔偿原则中,财产赔偿原则与前两种原则并不相抵触,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方法时应当遵循,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全部赔偿原则和合理赔偿原则两者是否冲突,何者应优先适用?我们认为,这两种赔偿原则并不冲突,应区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赔偿既包括因医疗事故侵权引起的赔偿,也包括非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对于前者来说,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该条例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围。在此情形下,自然应适用合理赔偿原则。而对于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对于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原则上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前文所引案例中,因目前对于K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尚未作出鉴定,因此须区分不同情形选择赔偿标准。

(二)K医院的赔偿围

由于本案尚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构成医疗事故与否对医疗机构的赔偿围有所影响,因此在讨论K医院的赔偿围时,可分两种情形分别探讨。

1、构成医疗事故时的赔偿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确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条例》第49条规定的三种因素。医疗事故的等级不同,具体的赔偿数额也不同。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大小,即医疗机构在事故中的实际“参与度”也影响对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计算,两者成正比例关系。“参与度”愈大,赔偿数额愈高。反之,“参与度”越小,赔偿数额就越低。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也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高低,关系大小与赔偿数额恰成反比,没有关系则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前引案例中,K医院是在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实施手术的,王某血管挫裂并非医疗行为造成的,然而,如果医院能够及时探查出血管挫裂并将其修复或者及时转诊,就不会出现血管栓塞坏死,也就不会导致王某被截肢致残。也就是说王某被截肢致残并非血管挫裂所致,而是因该挫裂的血管未及时修复造成的。从这一角度出发,K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所占的责任程度相当大,甚至可以说王某的残疾完全是由该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因为医疗机构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正由于王某有损伤才需要治疗,而K医院则违反了对患者的注意义务,不仅限于自身技术条件未能治愈损伤,而且导致了损伤的扩大。因此,K医院对于王某的残疾应负全部责任。当然这并不否认王某的伤残与其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客观上讲,如果没有王某此前的损伤,自然不会出现其后的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虽然对K医院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

的承担,否则就是对K医院不负责任的医疗过失行为的放纵。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根据《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以2人为限,参照《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以2人为限,参照《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前文所引案例中,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骨折,本来,王某治疗骨折的医疗费用应属于原发病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围之,但由于王某因医疗事故被截肢,K医院为其实施骨折固定术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因此,王某所得赔偿的医疗费用中应包括该项费用。王某因肢体残疾,功能严重障碍,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应由K医院负责赔偿。王某在K医院治疗以及转院所应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也应由K医院予以赔

偿。另外,王某刚年满18周岁,其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肢体的残疾必定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K医院还应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的规定,王某应得的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应由K医院一次性支付。

2、不构成医疗事故时的赔偿围

假如K医院的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则本案属于非事故性医疗侵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于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该法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29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导致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均应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此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即使K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仍应按照《民法通则》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人重声明:所提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士霞王效贤)

【注释】

[1]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中国法律2002年版,第157页。

[2]郭明瑞:《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版,第149页。

[3]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2008年版,第59-60页。

[4]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2008年版,第61页。

[5]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2008年版,第63页。

[6]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5期。

[7]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中国法制2002年版,第196页。(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士霞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王效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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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厌食症的处理方法

母猪厌食症的处理方法 妊娠母猪或者是产后母猪往往会出现厌食的情况,此时病猪表现为:体温正常,不吃,精神良好或稍萎靡,多数伴有便秘。在这时候猪场兽医多数是企图通过注射抗生素治疗,结果往往收效甚微,有时接连注射7天以上也不会好转,过多的注射针剂以后还可能造成妊娠母猪胎死腹中的后果。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护理比治疗显得更为重要,下面介绍雏鹰猪场治疗中实际有效的处理方法。 1.将麸皮两把,白糖小把(约1两),加2-3倍冷水(20-25℃),搅拌数分钟,待麸皮多数沉底、白糖完全溶化即可。将泡好的麸皮水用脸盆盛好,放于猪嘴边,让其舔食。如果病猪开始舔食,往往会逐步恢复食欲。在病猪食欲恢复过程中可以逐步少量往麸皮中添加饲料,直到病猪食欲恢复。 2.有的病猪厌食严重,上面的方法往往不能引起病猪食欲,这时候需要用一些青饲料来来诱食。多数猪场也知道添加青饲料可以促进病猪食欲,但是由于人员、青料来源、制度等原因,使得这个方法在猪场很难实行;同时因为不懂得怎么添加,使得添加效果大打折扣。本方法贵在坚持,一般3天可以明显提高病猪食欲。 2.1给病猪添加青饲料首选鲜嫩多汁、大叶植物,比如麦菜类的叶子。西瓜皮汁水含量丰富,却因为太硬,往往病猪不喜欢。 2.2青饲料不能采来直接仍到猪前面,这对那些厌食严重的猪往往不起作用。最好是青饲料采来后马上浸泡在冷水里(水中最好加5%白糖),用脸盆装好连水一起放在母猪嘴边。一次不能放太多,多了病猪反而不吃,每次有3-5片叶子就可以了,吃完再加。 2.3如果是定位栏母猪病了,要将青饲料仍在病猪栏料槽正中,同时再各仍几片靠近两边邻近的栏位,使得邻近母猪可以艰难的吃到青饲料,给病猪造成一个抢食的场面,激发病猪食欲。 3.如果通过以上两个方法效果不佳,可以每天分两边分别注射5毫升复合VB 和4毫升VC 1次,直到病猪食欲恢复。 4.给便秘严重的病猪用肥皂水灌肠,促使宿便排出。 5.高温季节母猪厌食症发生率高,建议可以采用母猪专用的针对厌食便秘无乳的微生态制剂。

如何帮助孩子克服拖延症

如何帮助孩子克服拖延症 导读:现在很多社会人都患有拖延症,很多小孩也跟着大人学会了这个毛病,做事情非常磨蹭,那么孩子为什么会有拖延症?如何让孩子克服拖延症? 自从有了孩子之后,家长们终于发现,比蜗牛还要磨蹭的不是乌龟,而是孩子!尤其是两岁以上四岁以下的孩子,比“老油条”还油,根本就不管家长让干什么,能气得家长火冒三丈。 不少家长十分头疼:孩子太磨蹭了,有拖延症!这表现在:晚上多次催促不肯睡,早上多次提醒不肯起床,作业总是最后时刻才动笔,让全世界都在等他!在紧张的学习中,父母怎么帮助这样的孩子“跑起来”,和时间竞争,向时间要分。 严格来说,拖延症并不是一种病,而是一种生活的病态。告别拖延症要从娃娃抓起,想要孩子远离拖延症,还需对症下药,首先,告诉自己要多一点耐心,磨蹭的孩子容易让人火大,看到孩子磨蹭的时候,别先着急的批评指责,孩子容易腻烦或情绪受挫,整件事情都被负能量包围。我们可以先从孩子产生拖延症的根源找起。 1、培养孩子时间观念对于小孩子来说,当他能够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行为的时候,大概从两岁开始,家长就可以带孩子认识时间,认识时间可以从认识时钟上的时针、分针、秒针开始,告诉他时间所代表的意义是什么。除此之外,由于时间相对抽象,就可以换角度出发,从作息、吃饭等开始到结束上,对孩子灌输时间的概念,潜移默化影

响孩子,长此以往,孩子就明白什么时间该干什么了。对于培养孩子时间观念有着很大的好处。 2、帮助孩子制定计划家长帮助孩子制定计划,也是将时间合理运用的一个过程,只有孩子学会制定计划,并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任务,才能够高效率的达到目标,长此以往,孩子就会在特定时间去做特定事情,而且效率较高,完成度也很高。当然,给有拖延症的孩子制定计划的时候,计划内容一定要详细具体,时间刻度一定要精细,小到几点几分,这样子,他才能够对时间和所做事情有个明确的概念。 3、指导孩子学会分解目标当孩子步入小学阶段的时候,家长可能发现孩子写作业拖延、做家务拖延等等,这也是由于孩子对时间的掌控不足,缺乏对于目标的认知,所以家长,可以将一件事情分割成许多的小目标,让他在这个时间段完成这个小目标,那个时间段完成另一个小目标,这样子,可以使得效率提高,告别拖延症。 4、适当的惩罚,也是必须的手段爱的教育也必须有适当的惩罚,千万不能什么事都“算了”。曾看过这样一则报道:美国一个小学生因破坏性行为受到停乘校车一周的处罚,孩子只好每天步行上学。有人问他的父母,“为什么不用家里的汽车送他去上学”,孩子的母亲坚决地说:“不,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说“孩子犯错”是教育的良机,那么“适度惩罚”就是让孩子学会承担责任的开始。从适当的惩罚或者事情本身带来的可见后果,能直观深刻地增强孩子的责任意识,帮助他们养成对行为负责的习惯。 5、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旦孩子投身于学习之中,如果孩子学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

——王某诉K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6日7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K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当日8时左右,王某被推进手术室抢救。12时许,王某术后回病房。两个小时后,王某感觉腿部疼痛肿胀,因找不到医生,便告知值班护士,护士说刚做完手术都这样。5个多小时后,王某的腿部又肿又紫,疼痛难忍,查房的医生发现情况不好,找来主治医生会诊,王某的父母听主治医生说是因血管未接好造成的血栓。当日18时左右,K医院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王某实施了血管修复术,手术进行7个多小时。术后不久,王某仍感觉疼痛难忍,护士给其注射了止痛针。之后,王某又感觉疼痛且腿部肿胀,颜色又黑又紫。自王某从手术室出来,右腿伤口处一直向外渗血,护士不得不将绷带全部打开,仍然不能缓解其疼痛和肿胀感,也不能控制伤口流血。10月7日11时左右,K医院因无法控制王某的病情,告知其父母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同意截肢,要求转院治疗,K医院医生不仅不同意,还在医院门口阻拦王某转院。几经周折,王某终于转至L市人民医院,该院的医生告知王某父母来晚了,K医院在给王某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对血管进行探查,未发现血管挫裂症状并及时修复,导致肢体缺血细胞缺氧时间过长,现血管已栓塞坏死,必须实施截肢手术。王某的父母不忍心孩子失去右腿,又将王某转往某军区医院治疗,该院的诊断结论和L市人民医院一致,于是先通过手术试图将腘动脉挫裂栓塞通开,但因耽搁时间过长未能成功。又经过第三次手术,王某截肢愈后出院。王某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且需安装假肢。王某出院后诉至L市S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截肢是因被告K医院实施骨折固定术时未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致血管栓塞造成的。右腓骨骨折固定手术只是普通的手术,实施该手术前对血管进行探查是必要项目。由于被告手术时不具备基本的医疗常识,疏忽大意,将患者的性命当儿戏,致其终生残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刚满18岁,因被告的过错不得不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给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原告一生的前途,也彻底改变了原告的命运。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616.92元,并保留以后继续向被告主赔偿假肢安装及维护费损失的权利。 二、K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延误治疗致患者残疾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断K医院应否承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工建法律责任

建筑法律责任 一、建筑法律责任概述 建筑法律责任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法律责任、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和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一)建筑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十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建筑法》中有九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建筑行政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纠正各种建筑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对最普遍、最大量的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处罚规定。 1. 关于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

方式。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2.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等。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

对于孩子拖延症家长应该这样做!——专业托育机构

在教育的路上,很多妈妈都遇到这种困扰,比如:孩子做事老是磨磨蹭蹭的,明明作业不是很多,但每天都要拖到十点多才能写完!即便家长喊破了嗓子,孩子依然是慢悠悠的,这以后高年级作业更多的时候可咋办。比如:早晨催起床,叫第1遍不起,叫第2遍哼哼唧唧回你一声,叫第3遍才不情愿地起来,眯着眼磨磨蹭蹭穿衣服。比如:吃饭的时候慢慢吞吞,饭菜都凉了还在墨迹,吃东西时也东张西望、心不在焉。比如:晚上催睡觉,都快十点多了,还在看动画片也不肯洗澡洗漱。关于以上场景催促这些事,普遍来说家长们并不陌生。 而作为儿女来说也是深有体会,我们小时候很长一段时间里也是被父母天天各种催促。 醒了没?没。——快! 作业写完没?没。——快! 饭吃完没?没。——快! 因此很多时候作为儿女的角度来看,就会对这种催促产生抵触生理,并且意识里开始和妈妈对抗,嘴上答应着,身体却很诚实——我就不动! 但作为家长,换一种方式可能会有不一样的效果出现。比如:孩子写作业墨迹的时候,直接送孩子一句话“写作业是你自己的事,你要对自己的事负责。要是到了睡觉的时间,没写完也不准写了,明天自己去学校跟老师解释吧。 孩子都是小机灵鬼,他们的小算盘精得很,这时候他们会觉得:“没做完作业,怎么好跟老师说呀,看来得快点写了,不然会被老师

批评。很没面子的。” 比如:“你准备再看几分钟?”“我再看5分钟行吗?”“行,妈妈相信你说话算数,到时间就关电视。”就这样,时间到了,我主动关电视去睡觉。 孩子就会觉得妈妈竟然没吵我!还夸我诚实守信,这我怎么好意思说不呢~ 诸如此类的事情多了,孩子的自制力也有所提高,时间观念也慢慢增强,开始变得自觉主动。久而久之,就会养成一种习惯“今日事,今日毕”,完全没有什么拖延症后遗症。 “劲葛琳克”,又叫“劲宝儿”(台湾)是1987年旅美婴幼儿教育专家-储瑄博士在台湾成立劲宝儿婴幼儿教育系统。2010年储瑄博士带着劲宝儿在台湾的成功经验来到大陆并正式更名为劲葛琳克婴幼学苑,结合多年一线教研经验,劲葛琳克多年来不断升级教学内容研发出脑科学为基础且适合婴幼儿脑补及身心发育的六育课程。从日常生活的品德建立,逻辑能力的培养,到社会百科知识的了解等,在教学过程中被随时串连起来。让孩子从出生开始就浸润在自然养成教育环境中,培养幼儿积极、乐观、爱学习、爱阅读的优秀品质。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三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七条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

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交强险保险条例。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中提到了“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

“一个公式”治好你的拖延症

“一个公式”治好你的拖延症 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我其实早就有这个想法的,只是没来得及做。” “我其实很想去健身的,要是我们家附近有个健身房就好了。” “刚参加完这个培训,很想多练习技能,可是没有这个环境。” 每次听到这样的话,我就知道,说这话的人是不会开始的,因为,如果有一千个理由让他开始一件事情,那么他有一千零一个还没有准备好的借口。即使天时地利人和了,他也会以“今天状态不好”拒绝行动。 我不否认行动之前需要周密计划,谨慎准备,但太过周密极容易多出一些负累,思虑太多又会影响行动力。 上网搜了一下行动力,最满意的解释是这个: 行动力是指愿意不断的学习、思考,养成习惯和动机,进而获得导致成功结果的行为能力。

是的,它是一种行为能力。如果不行动,不作为,是不可能具备这个能力的。 当然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愿意! 所以说,行动力不是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不是口若悬河的辩论能力,不是优劣势分析的战略思考能力,也不是天生带来死了带去或者带不去的神力。 它就是当下,迈开脚,伸出手,张开口,把事情从零变到一甚至变到零点一的能力。 古人说“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这就是一种哪怕先退,但是为了“结”的能力。 有这样一个公式: 行动力=(伙伴*方法)/目标

它告诉我们,你能不能行动,行动的结果如何,决定于你有多少可以提供支持的伙伴,你有多少个目标,你还有你的伙伴能给你什么样的知识、技能、工具甚至经济方面的支持(方法)。 这不是我的发明,但我确是受益者。这个公式得出的结果越高,说明行动力越强。 举例来说,我想学习古琴,那我会把能给我支持的伙伴列一下,身边没有,可以借助网络,在豆瓣上我找到了很多学习小组,于是和他们取得联系,还真有以兴趣为 目的的小组,他们能给我提供的资源有工具(古琴),场地,指导(从初学者开始),而我需要支付少量的场地费(古琴练习室),而这也是我可以承受的。 我把自己的伙伴和方法列举一下: 伙伴4个,除了自己之外,有人提供古琴,有人提供场地,有人提供指导,这就有了3个资源(或者方法),我自己还有两项资源,一是每周2个小时上课时间(除 去自己练习的时间),另外就是每次30块钱。这样加起来我就有了4个伙伴,5个资源,所以我的公式的分子就成了4(伙伴)* 5(方法)= 20。

厌食症治疗病例一则

厌食症治疗病例一则 【疾病知识】 神经性厌食症:又称为厌食症,是患者自己有意造成的体重明显下降至正常生理标准体重以下,并极力维持这种状态的一种心理生理障碍。多见于青少年,发病年龄多在13—25岁期间,主要罹及女性,男性与女性患病之比约为1:9.5。 本病例是一位神经性厌食症患者住院调理的前后过程,供参考。 神经性厌食症患者入院首次病程记录 患者兰某,女,43岁,因“厌食、体重急剧下降3年余。”于2012-06-08入院。 病程描述:患者于3年前因退休和孩子高考失利向自感压力过大,每天睡眠差,进食少量食物,或者几乎就不吃任何食物,1年后出现体重明显骤降,由原来的50Kg降至30Kg,并出现经常性晕倒、月经不规则,去年1月份开始出现吃饭后恶心呕吐,遂与家人前往当地医院诊治,行胃镜检查示:糜烂性胃炎,行护胃治疗个月后,症状好转出院,饮食少量食物后无恶心呕吐,但体重未增加。 患者去年12月份出现双下肢水肿,当地医院诊断为低蛋白血症;3查体:神志清楚,精神差,睡眠差,对食物都没有食欲,每次少量迸食后会有轻微不适,发育正常,营养不良,两年未来月经,体重为30kg。身高160cm,BMI=11.7kg/m2,经常失眠,有中度抑郁症,经常有疲劳感,情感淡漠,注意力不集中,对任何事情缺乏兴趣。 初步诊断:神经性厌食症 鉴别诊断:1、正常节食正常节食体重虽然减轻,但食欲正常,无体像障碍和内分泌紊乱。2、躯体疾病所致体重减轻很多躯体疾病特别是慢性消耗性疾病,可导致明显的的体重减轻,通过相关检查可以鉴别。 神经性厌食症患者入院调理病程记录

调理第一天,患者一般情况同入院,情绪较稳定。入院后检查治疗较配合。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心电图及胸片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肝肾功检查示:总蛋白49g/L,白蛋白34. 2g/L,血常规示:白细胞2.l*l0 g/L,血红蛋白9lg/L,红细胞2.78*10g/L,红细胞压积26.8%。心理精神评估提示中度抑郁症。患者病程3年余。 王学廉主任医师查房,详细了解病情后表示:病人病史不长,体重急剧下降,生化和常规检查明显异常,考虑重度营养不良,首先明确病因诊断,排除慢性疾病的可能。遵嘱执行,继观病情变化。 调理第三天,患者一般情况可,饮食较前增加,饮食后未述明显不适,情绪较稳定,大小便正常,查体同入院。入院后检查治疗较配合。心电图及胸片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生化检查明显异常。心理精神评估提示中度抑郁症。患者病程3年余。 王学廉主任医师查房,详细了解病情后表示:病人生化检查明显异常,体重指数为11.7,考虑重度营养不良,病人有经常性晕倒病史,考虑贫血和低蛋白所致,应先对症营养治疗,并排除慢性消耗性疾病的可能。遵嘱执行,继观病情变化。 神经性厌食症患者出院时的病情记录 患者一般情况良好,神志清楚,精神状态可,体温正常,,睡眠可,大小便正常。记忆稍差。理解力无异常。患者自述无其他明显不适,大量饮食后无明显不适。行肿瘤标志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王学廉主任医师查房后指示:患者入院时,身体消瘦,体重较轻,饮食量较少,血常规示血象较低,肿瘤标志物未见明显异常,可以排除慢性消耗性疾病可能,经过营养等积极治疗,现饮食量已明显增加,病情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遵嘱执行,将出院后注意事项详细告知家属,拟于今日出院。 【知识小链接】轻度的神经性厌食症患者可以通过药物调理,但是重度的神经性厌食症患者,必要时则需采取手术治疗,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采用的是“3+X”全息导航技术治疗重度的神经型厌食症。 解析:“3+X”全息导航治疗技术:“3+x”是针对情绪、情感调节中枢-边缘系统而言的,“3”代表三个经典的精神外科手术靶点,即:扣带回、内囊前肢、杏仁核,它们是情绪、情感调节环路中最重要的三个节点,基于亚核团理论、精神病发病机制中的递质调控学说、受体功能亢进学说,以及以往的临床实践,选择性地部分毁损阻断,能有效控制症状;“X”代表根据患者核心症状,再选择其它相应靶点,补充毁损阻断,以达到最佳疗效,复发率低于5%。

父母做错这3点,容易让孩子养成懒散拖延的坏习惯

父母做错这3点,容易让孩子养成懒散拖延的坏习惯 成长,需要克制人性中的好逸恶劳,一个孩子,即使再聪明再有天赋,因为懒惰,也很难会有好的未来。 孩子的懒散,是最让家长头疼的教育之一,但又无可奈何。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跟父母做错这3点息息相关。 一、过度干预孩子,使他们产生了依赖。 不过孩子多大了,在父母的眼中依旧是孩子。但孩子终将要成长,不能总以孩子的标准来对待他们。 对待孩子,不管多大了,都像小时候一样一如既往的关心着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事无巨细,无不干预,还总喜欢帮孩子做决定。 小到帮孩子收拾书包,整理书桌,收拾床铺,大到替孩子做关键节点的决定。 时时刻刻担心孩子磕碰到哪里了,为此就不让孩子做家务; 时时刻刻担心孩子受什么委屈了,为此一昧的答应孩子所有的要求; 时时刻刻担心孩子会不会饿着,冻着,为此总追着孩子的步伐。 父母爱孩子,想给他 们更多更好的东西是正常 不过的事情,但没有必要 事事亲自上手,参与孩子 生活,学习的所有细节。 父母的过度干预,长

此以往,孩子对父母的依赖就会越来越强,自身不喜欢思考,懒得动脑,什么事都不要操心,自主能力没办法得到锻炼。 孩子缺少了锻炼的机会,自然而然的对自己的生活,学习都缺乏主动性,做什么都没劲。什么事情都想着父母会为自己搞定一切,自己又何必去想那么多呢。 二、过度奖励孩子,容易破坏他们内在积极性。 很多父母为了让孩子去做某些事情,就会采用“奖励式”教育。跟他们约好了,只要事情完成了,就能得到xxx奖励。例如:孩子自己洗衣服,奖励10元零花钱; 孩子帮忙取个快递,奖励一个新玩具; 孩子考试达到90分以上,奖励一双新鞋子; ...... 诸如此类,当然了,这样的奖励方式可以让孩子更容易接受,也能激发他们做事情的积极性。 如果奖励方式用得不对,过度奖励,也会产生负面的效果。 如果奖励被当做“筹码”了,如此过度的奖励,会成为父母与孩子之间一种无形中的“交易”。 父母总是以奖励的方式 激发孩子做事的手段,然后孩 子养成了这样“奖励式”的方 式去做事,久而久之,如果奖 励不够吸引人,孩子就不会那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51277456.html, 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作者:王迎迎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 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在探讨责任追究过程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责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错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对加害原则的否定与抛弃而是通过对其修正和发展产生的。在承认“遭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恢复”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可“原宥的行为可以免除责任”。这将过错的不同程度进行区分,行为人的主要责任依据其过错程度进行确定,并严格区分加害人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当事人依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对侵害人个圈的赔偿、恶意侵权行

第五节 建筑法律责任

第五节建筑法律责任 一、建筑法律责任概述 建筑法律责任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法律责任、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和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一)建筑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十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建筑法》中有九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建筑行政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纠正各种建筑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对最普遍、最大量的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处罚规定。 1. 关于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

方式。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2.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等。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

小学生拖延现状及其策略研究

小学生学习拖延现状及其策略研究 专业:小学教育班级:10小教一班:庞雅楠 〔摘要〕学习拖延是指学生在有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将某一项必须要完成的学习任务不断推迟延后的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倾向。文章采用问卷调查分析了xx名小学生的学习拖延状况,比较了小学生学习拖延在性别、年级、班干与非班干等背景变量上的差异性,并结合访谈分析了小学生学习拖延的原因。 〔关键词〕小学生学习拖延对策 Study on current situation and strategy of learning procrastination Pang Yanan Abstract:academic procrastination is refers to the student to have the time and energ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 non rational behavior tendency one must complete the task of learning constantly delayed by the. This article use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analysis of XX pupils situation of academic procrastination, compared the pupils learning procrastination in gender, grade, class and the difference of non class dry and other background variables of sex, and interviews with the students learning procrastination reason analysis. Keywor d: students learning procrastination Countermeasures 一、引言 拖延的英文“Procrastination”来源于拉丁词“pro”和“crastinus”的组合,“pro”指的是“向前、朝向,喜欢,赞同”,“crastinus”指的是“明天”,说明在拖延的概念中必定要包含“推迟、延迟、耽搁、迟滞”的意思。 虽然说拖延行为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影响由来已久了,但是对拖延开始关注并进行相关的研究,也是近二十年的事情[1]。我国起步更晚,目前国内更多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051277456.html,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 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儿科 小儿厌食病(厌食症)中医诊疗方案(试行版)

小儿厌食病(厌食症)中医诊疗方案一、诊断(一)疾病诊断 1.中医诊断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ZY/T001.9-9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医儿科病证厌食诊断疗效标准、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医儿科学》。(1)有喂养不当、病后失调、先天不足或情志失调史。(2)长期食欲不振,厌恶进食,食量明显少于同龄正常儿童。(3)面色少华,形体偏瘦,但精神尚好,活动如常。(4)除外其他外感、内伤等慢性疾病。 2.西医诊断标准参照《实用儿科学》(第七版)(胡亚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中的厌食症诊断依据。(1)消化功能紊乱引起的较长时间(持续1个月以上)食欲降低,食量减少大于或等于正常的1/2。(2)伴有腹胀或腹痛,恶心,呕吐,口臭,大便稀或秘结,味酸臭;(3)应排除消化系统疾病、合并严重佝偻病、贫血及心、脑、呼吸、肝、肾等系统疾;排除精神因素及药物性因素的影响。(二)证候诊断 1.脾虚食积证:食少,纳呆,懒言,面色萎黄,大便不实,夹有不消化食物残渣。舌质淡,苔薄白,指纹淡红,现于风关,脉缓无

力。 2.脾胃不和证:食欲不振,甚则厌恶进食,常伴有嗳气泛恶,脘腹饱胀,大便不畅。舌质淡红苔白腻或微黄,指纹淡红,现于风关,脉濡缓或滑数。 3.脾胃阴虚证:食少、纳呆,口舌干燥,喜冷饮。面色黄无光泽,皮肤干燥,便秘或大便干结,小便黄赤。舌质红,少津,苔少或花剥,指纹淡紫,现于风关,脉细数。 4.脾虚肝旺证:厌食或拒食,性燥易怒,好动多啼,咬齿磨牙,便溏溲少。舌光苔净,指纹淡紫,现于风关,脉细弦。二、治疗方法(一)辨证选择口服中药汤剂、中成药 1.脾虚食积证 治法:健脾消食。推荐方药:异功散加味。党参、白术、茯苓、甘草、陈皮、佩兰、砂仁、神曲、鸡内金等。经验方加减:佛手、山楂、麦芽、苍术、石菖蒲、白术、九香虫、党参等。中成药:健儿消食口服液、小儿健脾化积口服液等。 2.脾胃不和证治法:运脾开胃。推荐方药:不换金正气散加减。苍术、陈皮、枳壳、藿香、神曲、炒麦芽、焦山楂等。中成药:小儿胃宝丸、小儿香橘丸、小儿消食片等。 3.脾胃阴虚证治法:滋脾养胃。推荐方药:养胃增液汤加减。沙参、麦冬、玉竹、石斛、乌梅、白芍、甘草、焦山楂、炒麦芽等。经验方加减:苍术、乌梅、鸡内金、茯苓、槟榔、甘草、沙参、麦冬、石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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