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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置方面的方法集锦

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置方面的方法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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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三四五工作法

一、要坚持三个原则,确保群体性事件妥善有效处置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始终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区别对待和依法处置三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近些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由企业破产改制、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等问题引发,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大的事端。公安机关要想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决不“包打天下”,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只有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才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要坚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诉求正当但方法不当、意愿善良但理由不当、既无合理诉求又无理取闹,对这三种情况,在处置时应加以区别对待。工作中,对一般参与者,要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诉求问题,敦促其离开现场或散开;对少数对抗心理严重、有煽动表现或进行幕后策划的人员,则进行重点管控、重点打击,从而提高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要坚持依法冷静处置。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管是在事前、事中环节,还是在事后、善后阶段,都应当注意冷静、理智,依法办事。要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维持秩序,依法实施相关强制措施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有理、有据、有节,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要注重四个方法,牢牢掌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主动权

总结各地公安机关以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好的范例会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是否牢牢掌握了主动权,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有效、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从有效掌控处置工作的主动权这一点着眼,在处置工作可以选择运用四个方法:

(一)是领导牵头,靠前指挥。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极为复杂,处置力量比较分散,坚持领导牵头、靠前指挥是统一协调指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保证。特别是在处置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领导人亲临现场,坚守一线指挥协调现场警力,既可以使现场的各种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得到现场领导的指示,从而确保快速处置,又可以营造领导亲为、形成合力的工作氛围,提高参战民警的工作信心和工作热情。

(二)是全警动员,全员参战。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集中优势警力快速处置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处置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更要注意调动充足警力,配备充足装备,迅速控制现场局势。

(三)是主动出击,掌握先机。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把握使用警力的时机,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行动方式、事件所处的阶段和发展的趋势等具体情况适时出动警力,力求最好效果。特别是在做好群体性事件跟踪调查、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事件的时间、部位及时进行重点布控,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形成规模、扩大蔓延,最终化解可能形成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苗头。

(四)是宣传教育,晓之以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是特殊状态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必要手段。公安机关要将宣传教育作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必要程序,在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对参与者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以害,讲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危害,阐明党委、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以瓦解闹事人群的斗志,孤立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争取绝大多数群众。

三、要把握五个步骤,全面提升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群体性事件预防到位、处置得当,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注意把握五个步骤,全方位提升处置工作水平。

(一)是信息靠前。公安机关应坚持定期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

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开展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比较集中的行业、地区,集中力量进行重点调查,及时、准确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信息,为预防和处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注意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变化趋势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测,提高情报信息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是中心先导。公安机关应当确定各级指挥中心为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机构,由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分析、掌握现场情况,拟定处置预案,选择处置时机,提供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态发展,积极协助局领导现场指挥、调度警力,处理相关紧急情况;根据部署情况,协调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诸警种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三)是提前站位。对已经掌握的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警力提前占据有利位置,通过对现场周围的制高点派出观察哨、对重点地段增加警戒力量等措施,实施重点卡口多层布防,努力在现场形成威慑之势,确保不动则已,动则必胜。

(四)是合成作战。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应当坚持多警联动、合成作战,在明确各部门、各警种职责任务的基础上注重日常实战演练。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各参战单位和民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迅速按照处置预案集结到位,在现场展开工作。

(五)是策略灵活。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与依法果断处置的关系,注意灵活运用思想教育和法律手段等多种措施,既不随意动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又要在需要使用警力的时候,能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把握时机及时果断处置,确保战机不失、处置得当。

浅议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十种群众工作方法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人员95%以上是基本群众,如何做好群众工作,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对控制局势、减少危害,平息事态,至关重要。因此,要勤于思索,善于筹谋,勇于实践,探索新途径,总结新经验,推出新方法。笔者拟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谈一些粗浅之见,抛砖引玉。

一、法理宣教工作法

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风险更大,硬了不行、软了也不行,快了不行、慢了也不行,宽了不行、严了也不行,稍有不慎就可能铸成大错。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规模,发生的地点,参与人员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方式,有针对性的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有力说服教育能力,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使参与群众保持理智,控制行为。让参与群众明白,只有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才能解决问题,任何过激之举都是徒劳的,是得不偿失的。同时,要警告哪些为首组织、煽动和带头闹事的骨干分子,指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应受法律的惩罚性,表明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态度,使之收敛其行为,以便控制好局势,减少社会危害。

二、表态降温工作法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地党政首脑和主管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要根据事件的起因、性质和群众的诉求内容,及时出场予以答复,稳定局势,化解矛盾。公安机关要积极出谋划策,当

好参谋。答复前,要分清性质、把握政策界线,属于政府或主管部门工作失误的,要主动赔礼道歉;属于符合政策应该解决的诉求,要及时答复解决;属于情况复杂,当时难以答复的,要当场承诺,立即调查,定时答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要分别由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表明依法处理的鲜明态度。必要时还可以当场宣布临时的处理措施,以稳定人心,减少对立情绪,达到尽快化解之目的。

三、变换空间工作法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地点不同,其社会危害不同,特别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的群体性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其破坏性大,影响面宽,处置成本高,处置难度大。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由小到大,参与人员由少到多的聚集过程。因此,在处置的指导思想上,要立足于快、立足于早、把问题解决在人员大量聚集之前。如尽快撤离肇事现场,把相关人员送到安全和与外界接触少的地方去处理;闹事群众堵塞交通的,要及时疏散、劝说其到指定的地方接受处理;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对为首组织者和参与闹事的骨干分子,要强制带离,形成高压态势,避害就利,促使其他参与群众自觉主动到指定的地方解决问题。

四、代表座谈工作法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多数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群体性事件中,群众的诉求内容主要是利益诉求,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只能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去解决,只能通过调整利益关系来化解。因此,对因群众利益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首先向参与群众宣传法律和《信访条例》等规定,让他们推选出能代表他们心愿的群众代表3-5名,与政府对话,解决诉求。与此同时,把参与上访闹事群众带到指定的地点等候答复。在与群众代表对话中,一要弄清群众闹事的原因和诉求的具体内容。二要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政策。三要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四要指出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警示教育。五要对代表提出工作要求,转达组织的意图,配合做好群众的工作。

五、换位思考工作法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只要认识明确,以诚相待,应对方法妥当,矛盾是可以转化的,对抗性问题也可以转化为非对抗问题。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今天仍然是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生命线。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只要以柔性的警察形象,不居高临下,以通情达理的诚恳态度,不盛气凌人,人民群众是可以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的。民警在做群众工作时,要以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来做工作。如:我们为你反映,我们为你呼吁,争取尽快解决。使群众对我们有一种亲近感,有一种“公众之友”的形象感。在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的基础上,有意识的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位置上去思考问题,对待他人。这样才能使他们听从我们的指挥和安排,以此求得共识,增进了解,稳定情绪,化解矛盾。

六、警示教育工作法

当前发生的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虽然绝大多数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但由于引发事件原因多样,参与人员成份复杂,往往是合理性与无理性共存、正当理由与违法行为共存、合理情节与过激方式共存、群众自发行为与少数不法份子煽动共存。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原

因,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策划的闹事同某些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格区分开来;把组织策划煽动和带头闹事的骨干分子同怀有从众心理的群众区分开来;把少数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大多数群众的合性要求区分开来。针对不同事件、不同对象、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手段和处置办法。对普通群众要做好工作,注意引导。对为首组织煽动和带头闹事的骨干分子,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谈话教育。要抓住其行为的违法性,指出其后果的严重性,应受法律的惩罚性予以训戒和警告,并表明公安机关的坚决态度,指出其必须遵守的规矩,打消侥幸心理,收敛其行为,达到形成高压,敲山震虎之目的。

七、分化瓦解工作法

处置群体性事件尽管难度大,困难多,工作难做,但“人上一百、形形色色”,闹事群众这个群体也绝不是铁板一块,他们之间虽然有组织、有策划、有联系,但它必竟是一个松散型的群体。社会学角色理论认为,他们都属于功利性角色,有供我们选择的人,有供我们利用的事是同样存在的。因此,要选准对象,做好工作。分化瓦解意志薄弱者,情绪波动者,并有一定影响的人为我所用。在具体方法上,一是可以在不违背政策原则的情况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二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救助。三是可以花钱买情报。弄清其内幕性、预警性和深层次情报信息。四是可以通过他们以维护本群体的利益为借口,提一些“两全其美”的办法,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从而达到控制事态,缓解矛盾。五是可以通过此方法,获取证据,以便适时对违法犯罪者以打击。

八、情感感染工作法

群众都是有感情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工作中,要利用参与人注重亲情、友情的特点,采取情感感动的工作方法。一是利用直接的从属关系,请单位资深、德高望众的老领导,给其参与闹事的下属做工作,以长者和行政领导的双重身份进行规劝,使其主动退出闹事群体,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二是利用间接的从属关系,通过单位领导对下属做工作,再通过其下属给参与闹事的亲属打招呼,做工作,晓以利弊,使其主动停止过激行为。三是利用行业主管人员做好参与闹事的有关人员的工作。四是弄清参与闹事群体骨干人员的亲缘关系,从中选择能为我所用,为我工作,又有威信、有影响的人来做工作,不准参与闹事。五是利用感情深厚的个人关系。如老战友、老同学、老同事给参与闹事的人做工作,使其停止过激行为。六是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情况,要随时提醒,掌握其进展情况,并辅之其他工作措施予以配合。

九、专家解释工作法

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事态扩大,矛盾升级,甚至无关人员参与其中,群情激愤,是因为不少人道听途说,听信谣言而导致的。如因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当事人的亲属或用心不良、故意制造事端的人歪曲事实,以假乱真。如把本来只是相互抓扯,形成轻微伤,说成是打残了,甚至是打死了,手段怎么怎么残忍等,激起民愤。又如:为了给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有的人故意散布流言诽语,抵毁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从而激起民愤。在这种情况下,一是要请专业人员出场进行公开解释、答复和说明情况,以正视听。二是要请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政策作解释和答复。同时表明违法行政必究的态度。三是要宣传政策的原则性和严肃性,指出对过份要求相关部门不能违法行政等。以平息民愤、消除民怨,稳定事态。

十、施压震慑工作法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复杂的、艰苦的工作,一定要把握好政策,坚持做到依法、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工作。既要坚持“三慎原则”,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切忌简单粗暴,又要走出“慎用就是不用”误区。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论之以法仍不能控制局面的时候,要采取施压和震慑违法犯罪的工作方法。一是组织足够警力,摆出架式,形成阵容,震慑犯罪。二是要发布《公告》,确定警戒区,警告违法犯罪分子停止违法犯罪行为,限定时间疏散围观群众,严密控制事态。三是对组织、策划、煽动带头闹事,搞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要抓住有利时机,实施现场抓捕或强制带离,形成震慑。四是及时清理现场,动员无关群众离开闹事区域,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以上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十种群众工作方法,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补充,互相完善,不可分割,不可偏废,只有全面把握,方可为我所用

第二部分收集证据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一定人数的群众为了某些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共同偏离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违反社会规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事件。公安部在《关于群体性事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安安全,侵犯公安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事件。主要包括:1、非法聚会、游行、示威;2、集体、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3、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10、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一、收集证据的主要种类

(一)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嫌疑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案情十分了解,他既可以说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也可以证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但由于嫌疑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供述中会推卸自己的责任,避重就轻,难免掺杂一些不真实的成分,因此,对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进行分析、判断。

(二)被侵害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被扰乱秩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陈述,他们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一般来说他们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但是不排除出于对嫌疑人的愤怒而有意或无意的夸大事实,因此,对被侵害单位人员的陈述也要进行分析。

(三)证人证言。证人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的人,例如途径现场的群众,或到被侵害单位办事的非被侵害单位的人员等。通常情况下,这部分人因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能够比较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证人证

言应是证据收集的重点之一。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一是要了解清楚证人是如何知道案情的,防止道听途说;二是分析判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三是注意证人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四)参与现场处置民警的证言。在实际工作中,参与现场处置的民警因在处置现场时,能够直接看到案件现场的情况,因此,参与现场处置的民警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具证言。(五)物证、书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的物品和痕迹。如在闹事中使用的工具、被哄抢的物品、闹事现场遗留的物品和痕迹、闹事造成的财产损坏等现场情况等。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情况、形状、特性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收集的物证应注明与案件的关系;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如因拆迁、占地、生活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案件,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政府的批文、补偿发放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在对书证进行收集时要注意应注明书证的来源,并由书证的持有人签字确认。

(六)现场勘验笔录。主要是指公安人员对群体性闹事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进行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它是保全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记载嫌疑人现场活动过程中最好的证据材料。作为群体性闹事案件现场勘验主要应搞清闹事的的地点和范围,闹事时是否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

(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在群体性闹事案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它可以及时迅速的收集证据,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真实、直观的效果,容易直截了当的反映每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比其它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二、收集证据基本要求

(一)程序法定。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及时,注重证据之间的一致性和互证性等规律,并形成证据锁链。

(二)做好群体性事件萌芽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对发现的群体性闹事苗头,要提前入手,了解事件的起因,收集与事件相关的证明材料,搞好证据材料的积累,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为下一步的证据收集作准备。

(三)现场收集证据。民警到达并控制现场后,要注意区分闹事的组织者、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者,分清各自的责任,重点收集认定组织者和首要分子实施组织、指挥事实的证据;在对现场进行处置时,可以收集到的证据要尽可能的收集,有条件的,可以在事发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以掌握查处案件的主动权,为案件的处理打下基础。

(四)要注意收集每个嫌疑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是每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实施了哪些行为以及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清各自的责任,必要时可采取让有关证人对收集到的录像资料进行辨认的形式,对主要嫌疑人进行辨认,并问明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等方式。

(五)要注意排除证据与证据、证据与嫌疑人供述之间的矛盾。使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协调一致,彼此间做到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相互说明,每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共同证明案件真相,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六)要注意行为后果的证据收集。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行为人聚众以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后果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条件,因此,收集证据是要有针对性,重点收集该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的影响和由此产生的危害后果。

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调查取证

重点对象及取证方法

一、调查取证的重点对象

(1)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对案情十分了解,其既可以说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也可以证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其本人供述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但是,由于嫌疑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供述中会推卸自己的责任,避重就轻,掺杂一些不真实的成分,因此,对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应当重点查清以下问题:(1)本人是否参加了群体性事件;(2)本人参加群体性时间的动机和目的;(3)本人在群体性事件中实施了何种行为,发挥了何种作用;(4)群体性事件其他当事人的活动情况。

(2)受害单位工作人员和被侵害人的证言。主要是指被扰乱秩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陈述,他们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其证言可以反映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印证经多次解释、多次劝说后,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拒不解散组织、继续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一般来说受害单位工作人员和被侵害人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但是不排除出于对嫌疑人的愤怒而有意或者无意地夸大事实,因此,对受害单位工作人员和被侵害人的陈述也要进行分析。(此种证言者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人员)

(3)现场目击者证言。现场目击者证言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并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例如,途径现场的群众,或者到被侵害单位办事的非被侵害单位的人员等。通常情况下,这部分人因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够比较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现场目击者证言是证据收集的重点。在收集现场目击者证言时,一是要查清现场目击者是如何知道案情的,防止道听途说;二是分析判断现场目击者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三是注意判断和查证现场目击者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4)负责现场处置民警的证言。在实际工作中,负责现场处置民警能够直接看到案件现场的情况,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具证言。负责现场处置民警可以采取书写执勤经过的方式,对事件发生时间、现场所见、处理经过情况等予以证明。

(5)物证、书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哄抢物品、现场遗留物和痕迹等。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情况、形状、特性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收集物证应注明与案件的关系。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如因拆迁、占地、生活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案件,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政府批文、补偿发放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书证。书证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在对书证进行收集时要注明书证的来源,并由书证的持有人签字确认。

6、现场勘验笔录。主要是指民警对群体性事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进行拍照后制作的笔录,它是保全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记载嫌疑人现场活动最好的证据材料。群体性事件现场勘验应搞清发生事件的地点和范围。

二、调查取证的方法

群体性事件现场人员多、场面大、秩序乱,使取证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复杂。所以,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更需要讲究方法。

(1)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及时,注重证据之间的一致性和互证性,并形成证据链条。

(2)民警控制现场后,要注意区分闹事的组织者、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者,分清各自的责任,重点收集证明组织者和首要分子实施组织、煽动、策划、指挥事实的证据。

(3)注意收集每个嫌疑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是每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

用、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清各自的责任,必要时可以采取让有关证人对收集到的录像资料进行辨认的形式,对主要嫌疑人进行辨认,并查明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

(4)注意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相互说明。每个环节均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注意行为后果证据的收集。例如,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可能触犯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要求行为人以聚众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条件,因此,收集证据是要有针对性,重点收集该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的影响和由此产生的危害后果。

(6)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应当运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录音、录像所获取的证据具有真实、直观的效果,容易直截了当地反映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证明力更强。录音、录像取证活动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

基层公安局长处置

群体性事件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读《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案件的启示》有感

光山县公安局局长陶青春

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县级公安局长作为公安机关直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线指挥员,能否正确组织指挥处置工作,是对其法律政策水平、指挥协调能力和做群众工作本领的全面考验。笔者结合近期阅读的《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案件的启示》,回顾了近年来组织指挥、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认为县级公安局长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应重点解决好思想认识、处置保障和处置效果问题。

一、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及处置工作,着力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基层公安局长对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工作能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处置工作的态度、力度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满意度。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具有准军事化、武装性质等特点。同时,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党委、政府首先把公安机关摆到第一线,造成公安机关与群众直接对峙,引起群众不满意;另一方面,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公安机关慎用警力,结果公安机关更多时候只能按兵不动,静候事态发展,党委、政府不满意。长此以往,多数基层公安局长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畏惧思想,贻误战机,造成处置工作被动。对此,需要从三个个来认识:

一要清醒认识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必然性。现阶段,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

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矛盾积累和尖锐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要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作为矛盾冲突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心理根源。事实表明,不仅敏感问题容易诱发事端,一些看似平常的社会矛盾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激化。因此,对群体性事件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换句话说,只有心理成熟了,才能临阵自如,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不乱阵脚。

二要充分估计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不论以何种方式表现,也不论其规模大小,激烈程度如何,其本质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组织的严密性、行为的暴力性等特点,加上个别心怀叵测的组织者暗中操纵,处置起来复杂程度明显加剧。特别是当策划组织者以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采取过激行为,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更是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警觉。瓮安“6.28”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行为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和黑恶势力成员组织、煽动、教唆、胁迫的结果。

三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艰巨性。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重大任务。基层公安机关要自觉找准自己的位置,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履行职责,消除隐患,确保一方平安。但同时也要注意公安机关面对的大多是被蒙骗、对立情绪较大的群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充分运用的手段和措施,这时往往就不宜或不便使用。因此,基层公安局长必须准确把握处置工作的艰巨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服从但不盲从,主动但不冲动,特别是决定使用现场强制拘留、强行驱散等手段,要选准时机,切勿乱用、滥用强制措施和警戒。

二、精心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着力解决好处置保障问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处置群体性事件,对基层公安机关来说,是一场硬仗,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允许“掉链子”。基层公安局长作为一把手出现在处置现场,必须利用自身职务的影响力,有效督促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不打无准备之仗。

一要全面掌握、快速处理情报信息。在平时,要围绕一个“广”字,充分发挥国保、基层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运用公秘结合的手段,广泛收集情报信息,特别是对辖区内的哪些部位、哪些群体、哪些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处置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等方面的情况,力求全面掌握。对事件多发部位的地形、道路、主要活动成员的社会背景,基层组织的作用大小,基层公安局长也要做到心中有数。在现场,要突出一个“快”字,迅速传递和处理情报信息。这直接关系到工作决策和处置措施的成效。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基层公安局长一定要在前线设立指挥部,直接处理信息,实施指挥工作,确保事件的起因、规模、危害程度等情报信息能够迅速查清,以便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发生瞒报、迟报、漏报、虚报现象,同时也为现场决策打牢基础,赢得主动权。

二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要针对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特点提前做好准备,对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警力、如何使用警力、基本的工作手段以及车辆调度、警力集结、通讯和备勤保障等事项以预案的形式加以固定,做到未雨绸缪。制定预案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即公安机关针对群体性事件所采取的行为包括介入的时机必须是合法的。二是操作性。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系统可以根据预案的指引有效运行,尽量避免指挥失误及随意性。三是科学性。即制定的预案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忌主观盲目。对预案要组织演练,发现不足,及时修正。四是机动性。每一起群体性

事件都有共性的一面,也有特殊性的一面。因此预案应当授予指挥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的权力,以应对不可预测情况的出现。

三要坚决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处置前,要用过硬的制度,将警力和物质条件的准备工作落到实处。在警力方面,要根据预案要求,将民警组合方式、指挥体系、联络方法明确规定到基层单位,确保形成合力。在物质方面,要力求车辆油料、通讯工具、宣传器材、摄录像器材、照明器材、非杀伤性武器、安全防护设备等物品确能满足处置活动的需要。处置时,要分工明确,调度有序。其重点是:迅速集结队伍,完成组合编排,安排后备力量;进行战前动员,明确工作任务,提醒注意事项,强调工作纪律;调集车辆并编排序列,分发通讯工具和必备器械,宣布指挥调度和联络办法;组织后勤人员做好食品、饮水、药物等应急准备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让督察人员到现场开展督察工作,确保处置措施一环紧扣一环,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优势。

三、注意讲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方法,着力解决好处置效果问题。组织处理群体性事件,犹如指挥一场战役。战胜,既可树我警威,又可以起到很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战败,就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这一点,对于一名基层公安局长,必须准确把握,不出手则己,一出手就必须多管齐下,左右夹攻,前后照应,力求全胜。

一要选准时机,巧妙介入。公安机关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处置时机和方式。具体而言,对发生在企业内部,未出现伤害企业领导或打砸抢事件的,不宜介入;对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请愿,或未经批准游行示威的,应派适当数量的民警维护现场秩序,掌握情况,配合党政领导做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事态向好的方面转化;对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或聚众械斗的,要派足够力量赶赴现场,以缓冲方式防止事态恶化;当出现挟持人质,实施打砸抢行为等紧急情况时,要果断采取强硬措施驱散人群,解救人员,避免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同时,出手还要注意把握几个最佳时刻:一是对方力量最弱之时,即闹事核心骨干人员被剥离时,闹事人群怠倦时;二是公安机关准备就绪之后,此时犹如强驽利剑,势不可挡;三是严重危害行为发生之初,此时群众的行为虽已成“患”,但尚未造成较大危害,公安机关可借机依法强硬处置,变“患”为“利”。

二要造势攻心,不战而胜。群体性事件的策划组织者只是极少数,参与者中被欺骗、裹胁或出于某种共同利益驱使而介入的占大多数,因而要坚持运用宣传教育的方法劝解疏导。要借助党政领导、基层组织和对方认同的人物出面做思想工作。民警在现场也要通过自身有说服力、感染力的言行,逐步消除对立情绪,缓解僵持对峙的局面。但千万不能乱表态、乱答复,将矛盾引向公安机关。基层公安局长开口犹要慎重,不能授人以柄。当劝解工作久不奏效,人群躁动不安,或在策划者煽动下初显过激行为时,要果断制造先声夺人的气势。可先以机动方式显示警力,造成“兵临城下”、“大兵压境”的态势,使人群产生强烈心理压力,继而通过集体喊话、挥动警棍、鸣警报等方式宣染气氛,营造“一触即发”、“势不可挡”的高压阵势,冲跨人群的心理防线,从而收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三要剥离主体,射马擒王。公安机关在闹事现场要善用“疱丁解牛”之法,由外向内,迅速将闹事主体同其他群众分离开来,将闹事主体中的核心层和附和层剥离开来。剥离围观群众和闹事人员,可通过喊话等宣传教育的方式,责令现场无关人员马上离开,并迅速设置警戒线,将闹事者孤立开来。剥离核心骨干层与附和支持层可采取“对话分离”(以对话为名,

将部分核心骨干人员调离现场)、“敲山震虎”(对已获取确凿证据的核心骨干人员恩威并施,迫使其收敛或不再参与)、“釜底抽薪”(一有合适时机,诱使其远离人群将其制服,带离现场)等办法,使参与群众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此时公安机关相机处置,成功率较高。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采取何种办法剥离主体,都要采取拍照、录音、摄像等方法,收集固定其活动证据,为善后处理打好基础。

四要进攻有度,撤退自如。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根子在个别人,公安机关进攻的重点也只能是个别人。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对参与群众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要随意扩大打击面,更不能粗暴执法,举止失控,激化事态。进攻要以抓获骨干成员、驱散人群为目的,不宜穷追猛赶,避免造成新的混乱。撤退也要保持严整的警容和高昂的士气,不能虎头蛇尾,丢三落四,自毁形象。特别是遭遇警车被围堵、民警受困等被动局面时,一定要沉着冷静,随机应变,化险为夷。首先,要尽快收缩警力形成相互呼应自我保护的固守态势,避免被分割包围或个别挟持。其次,要收敛锋芒,改变方法,以软磨硬泡的方式避免事态恶化,同时注意收集违法犯罪证据。再次,要尽快从对方当中物色有影响力的人,争取和利用他帮助解困,或缓解被动局面,为营救工作赢取时间。最后,为确保民警人身安全,避免事态严重恶化,也可做有理有节的适当让步,用以退为进的方式化解险情,重新调整部署警力,控制局势。

处置群体性事件四部曲

一、精心谋划处置策略

当前,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除少数事件由于坏人操纵,演变成暴力性质的刑事犯罪外,大部分属于非暴力性质。因此,党中央明确提出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始终坚持“三个高举”(即高举维护法制的旗帜、高举维护稳定的旗帜、高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旗帜)、“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原则,最终目的是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因此,在事前调查的基础上,务必要重视事件的调解环节,力争通过调解以稳定局面,防止事态升级、恶化,同时应积极谋划处置策略。

1、攻心为上,分化瓦解。针对事件调查的初步结论,要充分认识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这一重要定性,应采取“攻心为上”的首选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攻势和政策教育,晓以利害,指明出路,对组织者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思想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对从众者讲明事实真相,揭露少数为首分子操纵闹事的阴谋,达到最大限度地孤立少数顽固分子、分化组织者、争取中间大多数群众之目的。

2、釜底抽薪,“釜外”降温。有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闹大,并不是因为自身的问题多复杂,工作多难做,而是被“轰”起来、“炒”起来的,也就是说和环境的影响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要采取面对面与群众直接对话的方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宣讲相关法律政策,严正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在面对面对话中还要切实考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并立足“群众利益无小事”,积极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缓解群众对公安机关介入的对立情绪和增强互信度,达到“釜”外降温的成效。

3、未雨绸缪,谋划在先。凡事预则立。群体性事件处置更是如此,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往往要求公安机关领导在短时间内作出正确决断。因此,在充分把握群体性事件动态、特点的基础上,作为指挥官更要深入研究,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形,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处置方(预)案,方(预)案要涵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任务分工、警力配置、处置措施和纪律要求等等。其中任务分工要结合本地实情、警力装备等到要素确定,相应成立情报信息组、交通管制组、现场警戒组、穿插分割组、抓捕行动组、调查审理组和机动增援组等,以保证参战民警思想统一、行动统一,做到临战不慌、处置不乱。

二、果断决策处置措施

通过对事件起因、性质、规模的详尽掌握和前期说服劝解工作,而群体性事件仍未平息,且出现严重暴力行为,或虽无暴力行为但已对公共秩序、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如不制止可以发展为更大群体事件的,要果断决策,敢于善于用警,采取强有力的处置措施平息事态,使事件得以妥善处置。

1、大兵压境、行动迅猛。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处置事件时,要备足备强警力和装备,形成大兵压境之势。出击时要势如迅雷电击,把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先行抓捕并带离现场。只要为首分子、骨干分子被抓走后,其余的事件参与人员一般都会很快散开,对仍滞留不走的人员,必要时可强制驱散。同时,要一鼓作气,立即清理现场,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不给聚集者缓气商议再次聚集反弹的机会。

2、配合紧密、整体协作。现场处置中,特别是现场警戒组、穿插分割组、机动增援线和拍照摄像组等都要紧密配合,支援抓捕行动组的行动。尤其在警力配置上要注重警力的优化组合,以发挥各警种在实战中的优势。如处置中,要将具有丰富抓捕经验的刑警安排在抓捕组,负责对挑头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现场抓捕;对熟悉现场环境的责任区民警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治安民警有针对地部署在现场劝解组工作,以利于劝散围观或聚集群众;原则上警力组成以部门为单位,由各部门负责人带领等,从而实现配合默契、协作有序。

3、选准时机、策略灵活。处置中,选择和把握好出击时机至关重要,选准有利进机,就可能取得最佳效果。选择时机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警务和装备调配充足(其中抓捕行动人员要以2:1以上人数对付被抓对象);基本证据已收集到位;为首分子已被认准且所处位置已确定;事件参与人群组处于疲劳、松散时段,便于公安人员行动等等。

三、深入细致展开调查

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是在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通过内因发生作用。群体性事件也是如此,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有规律可循,往往是群体成员法制观念淡薄,在“法不责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觉悟这一内因支配下,又受外部因素的诱导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深入事件发生区域,细致、到位地了解群体性事件起因、性质、规模及诉求聚集,获取第一手资料,使指挥决策者“耳聪目明”,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这是科学决策、正确指挥的前提。

1、全面把握事件的性质及范围。在事件处置中,要始终将情报信息工作置于突出位置,每

起事件的调查,都应该根据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视情抽调由治安大队、国保大队、指挥中心、法制室、辖区派出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事前调查组,运用公秘结合的手段拓宽信息渠道,广泛搜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情报信息,对事件展开全面的调查。一方面,组织社区民警和治安、国保等部门警力,深入社区、深入群众、深入相关部门和单位,掌握引发事件的起因、群体成员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社会面的热点敏感问题和不安定动向;另一方面,组织指挥中心、法制、国保等部门警力,对获取的情况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对照法律法规以准确判断事件性质和对群体者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予以综合分析、辨别。

2、锁定事件组织策划者的证据。获取现场证据是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准确打击为首分子的保证。在调查取证中,主要要以秘密调查为主,充分利用录音机、摄像机进行录音、拍摄以固定证据,特别要有针对性地调查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在事件中的作用和活动情况,从而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违法犯罪人员,这样不仅为果断处置事件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可靠证据,而且也对现场上的不法分子产生震慑和约束作用。

四、完善后期处置工作

巩固处置成果是处置群体性的重要根本。一个群体事件在现场被处置,不等于这起事件已彻底平息,只是矛盾暂时或相对缓解,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对立情绪并未完全消除,若处置不好,不安定因素仍会滋长甚至反弹。因此,当事件平息后,还必须重视善后工作。这阶段需继续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分析事件的全过程,总结经验与不足,对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提出的合理部分,要想办法解决,以彻底化解引发事件的内在问题,达到“治本”的最终目的。

二是做好事件参与人员的处理工作。对已触犯法律的,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依法惩处,并要做到快查、快结、快处理;对重点参与人员要落实好控制措施,加强信息情报工作,防止继续聚集滋事。

三是加强舆论引导。事件处置后,要利用各种媒体,跟上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置过程的有关真实情况,这不但可以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知情欲望,也有利于事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和增加透明度;还可以使民众将视线从事件本身转移到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的理解上,而逐步淡化对立情绪,巩固处置成果。

处理群体性事件承诺要适当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体性事件渐成多发态势。由于成因不同、涉及的利益群体不同,其表现方式也呈多样化,给公安机关的妥善处置带来了难度。如何妥善处置,既能将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又能最大限度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就成为各级公安机关都在思考的重大课题。笔者在基层公安工作实践中,通过对处置过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的总结和思考,体会出一点心得。尽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表现方式不尽相同,但也有共同点。我们在处置这类事件时有一些共同的思路和方略可供把握。

第一,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必然有其发生、发展的缘由。无风不会起浪。绝大多数事件,无非是群众的某些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投诉无门被逼无奈而采取的极端方式,其目的主要是

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或者是社会面的关注,进而有人能出来倾听他们的呼声,解决他们的问题。其发生、发展的初期,一般是平和的,非对抗、非暴力的。这个阶段,是解决问题、平息事态的最佳时机,社会危害轻、处置难度小,处置成本低、处置效果好。

第二,学会倾听,沟通很重要。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在遇到这类事件时,大可不必畏之如虎,或存以厌恶之心。回避推托于事无补。群众也在从我们的态度中看他们的希望。群众的倾诉过程,其实也是一个释放怨气、舒缓情绪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抛却厌烦,耐心地坐下来倾听、沟通,也许相互的理解和解决的办法就在倾听和沟通过程中产生了。

第三,真诚为第一要义。要抱着真心真意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态度而来,而不是抱着单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态度而来。真心不真心,群众是能看得出来、感觉出来的。如果我们的诚意不足,群众对我们的戒心和敌视是无法减弱和消除的。应当通过我们的言语和行动,让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我们是来帮他们的,对于他们的处境和困难,我们感同身受,并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在积极地想办法。只有这样,才可能消除他们的敌意和对立情绪,我们的意见,群众才可能去聆听和采纳。

第四,承诺要适当。但凡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有诉求的。群众总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点什么问题,总会要点什么说法。此时,空洞的说教是苍白的,承诺显得很必要也很实际。但是,一定要注意,承诺要有限度,不能超出底线。所谓的底线,就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们现场处置负责人的权限。须知,不论处置者的职务是什么,既然得到授权,那在群众眼里就代表党和政府,答复就是严肃的,是要兑现的。所以,在作出答复和承诺前,要慎之又慎。什么要求能办到,什么要求是不切实际的;什么要求能办到什么程度;什么要求是公安机关分内的事,可以现场拍板确定;什么要求超出公安权限,需要党委政府来解决。这些事一定要说的清清楚楚。如果仅仅是为息事宁人而敷衍了事、信口许诺,将会留下隐患。也许当时能够暂时平息事态,但当群众望眼欲穿仍等不到承诺兑现时,他们的义愤会更大,党和政府的诚信会受到损害,再次闹起来时处置难度也会更大。

解决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

在现实生活中,将群体性事件作为治安性事件,用解决治安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而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是政治性的事件,产生了一种根本性的误导,使得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产生了一种整体性的偏差。

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家常便饭。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这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和基点。

许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其初期或起始阶段,在其没有被某些因素激化之前,往往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在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完全由坏人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组织和策划的,可以说并不多见。但即使是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将政治因素加了进去,也并不等于这个事件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事件或是政治性事件。

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由此引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失误有着直接的关系。比如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等,有些政府部门本身往往就是引致事件发生的因素之一。将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政治

化、刑事化,就意味着将这些事件解释成是坏人捣乱的结果,与这些政府部门无关。由此,有时就造成了这样一种荒唐的结果:本来是某些政府部门工作的失误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这些政府部门应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者,而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之后,反倒成了是这些政府部门在与坏人或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斗争。

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不满情绪、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而这种处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的打压。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人们反而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处理。而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过激因素人为加以放大,甚至激化出某些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纳入习惯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中。

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一项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形成制度化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方式。

群体性事件分阶段处置应对方法

群体性事件是改革开放进入到一定阶段后,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主要因素。从高新区的实际情况看,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社会转型矛盾增加,以及“5.12”特大地震灾害、国际金融危机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区内群体性事件呈逐渐上升趋势。如何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维稳任务,也是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的重大课题。今年4月,在公安部第四期全国区县公安局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落实三项建设”专题培训期间,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讲到“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问题时,强调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按照这一总体原则,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心得和体会,我们认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小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危害、损失和影响;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彻底消除不稳定因素。在具体处置的方式方法上,我们还必须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阶段特征,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的处置手段。根据实践经验,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阶段及公安机关的应对策略简要概括为:当事件酝酿时,防止其发生;当事件发生时,防止其扩大;当事件扩大时,防止其激化;当事件激化时,防止其危害;当事件平息后,防止其反弹。准确划分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各个阶段,并采取适当的工作措施,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件酝酿阶段

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是指参与人为了达到共同的诉求目的或因偶发因素,逐渐在特定场所,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桥梁、公路、铁路以及敏感区域聚集的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引起有多种因素,有的是政策性因素,如2008年7月19日发生在云南省孟连县的胶农冲突事件,重庆等地发生的“出租车罢运”事件等;有的是偶然性因素,如2008年因贵州省瓮安县一名溺水死亡少女尸检报告引发的瓮安“6.28”打砸抢烧事件,去年11月7日发生在深圳宝

安区的由于在执行全市统一部署的打击摩托车非法运营专项行动中,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逃避检查的李国超打伤致死,引起其家属、亲友及同乡抗议事件等等。无论怎样,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都要经过酝酿阶段,只不过有的时间长,有的时间短。这一阶段一般来说人员规模较小且人员活动具有隐蔽性。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四项工作措施:一是收集情报信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首重信息的准确、及时。信息是群体性事件预警、防控和妥善处置的关键,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深入、细致、准确地掌握不安定因素的具体情况,收集群体性事件的动态信息,以此增强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握工作主动权,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设置隔离警戒线。发现群体聚集的苗头,公安民警要快速到达现场,在人群聚集的周围或保卫目标的周围设置临时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防止人群冲击机关、堵塞交通、侵害要害部位。三是了解情况并报告上级。民警到达现场后,要了解聚集人员的诉求,向群众讲解正当的解决问题的程序和渠道,缓解现场群众情绪,分化受蒙蔽的群众,稳定局势。便衣民警要进入人群,掌握情况,做好应变准备。同时将人员规模、发展态势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四是隔离围观。通过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等措施,将事件参与人同围观群众隔离开来,并在聚集人员与围观人员之间形成“真空带”或“缓冲区”。

二、诉求表达阶段

群体性事件参与人聚集到一定的场所或地点后,一般不会直接采取过激行为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堵塞交通,而是以人员聚集、制造声势为主要手段向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领导施压,以求得直接同领导对话和实现诉求。这一阶段,参与人员还是比较理智,其诉求表达方式是非暴力的,但我们要防止一部分人蓄意挑拨、煽动人群,趁机把事情搞大、搞乱。

因此,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应以稳定控制为主,宜采取以下四项措施:一是现场调查。公安民警要采取公秘结合的方式,对人群聚集原因、诉求、人员身份、数量、现场和幕后组织者、骨干人员,以及聚集群体拟采取的行动和是否带有危险物品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分析研判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法制宣传。公安民警进入现场后,要公开向聚集人员宣传《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地关于维护正常上访秩序的规定,告知其信访、诉讼和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指出非法聚集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劝告聚集人员自动离开现场。三是分化引导。在法制宣传的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及民警一方面要利用各种策略揭露、孤立少数煽动闹事的骨干人员,尽快把他们同一般聚集人员分离开,另一方面要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为基本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把处置群众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引导多数群众,分化瓦解聚集群体。四是沟通协调。指挥员到达现场后,一方面要按照预案安排部署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另一方面应迅速将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发展态势向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三、果断处置阶段

群体性事件持续一定时间得不到有效化解和妥善解决,现场局势会逐渐混乱,影响交通,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甚至会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去年底因警察巡逻开枪打死一名16岁少年而引发群众抗议几乎蔓延全欧的“雅典骚乱”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因此,事件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党委、政府决定或者上级命令,抓住重点、把握时机、果断处置、迅速平息事件。

具体可采取以下六项工作措施:一是发布通告,宣传政策。在现场处置时,应及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通过广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命令或通告,阐明观点、说明事件真相,揭露少数人的阴谋,指出聚集人群的违法性,责令聚集者限时离去。二是分离扼守,抵抗冲击。限时离去的通告或命令发布的同时,要安排警力将聚集人群同要保护的目标进行分隔,使之不能接近或脱离接触。当聚集人群开始对警戒线和重要目标进行冲击时,警戒民警要收缩到适当位置(一般为警戒线以内),组成人墙或使用盾牌阻隔人群和抵挡抛掷物品。此阶段,无防护民警要尽量避免与人群直接接触,对于没有破坏重要目标和危及人民群众和民警生命安全的,不得使用武器进行反击。三是开进支援,封锁包围。为震慑聚集人员,形成大兵压境之势,现场指挥员应选择适当时机调动警力列队进入现场,并对聚集人群实行封锁包围。开进时可以根据支援队伍的数量、装备及攻坚能力和紧急程度,选择大编队正面突进和多路迂回开进等方式,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形成威慑。四是分割穿插,突击隔绝。处置民警组成战术队形,按照先后顺序穿插到聚集的人群当中,对聚集人群进行分割和隔绝,使之分离成相互难以呼应的若干小块。具体战术可采取线型平推、短促强力冲击和双向挤压等方法;也可采用一点楔入向两侧分开、多点向心或平行楔入多片隔离等方式,辅以有较强战斗力的小分队多向穿插,将人群分割成若干块,阻断和隔绝其继续串联和聚集。五是短促冲击,强行驱散。为尽快平息事态,现场处置警力要运用战术采取强制手段将闹事人群驱逐出所占区域。进行强行驱散时,务求审时度势,充分准备,坚决果断,一举成功。具体战术可以选择“围三缺一,一线平推”、“中间突破,两翼卷击”、“穿插楔入,首取要害”、“短促冲击,强力驱赶”等方法。六是强制带离,实施抓捕。事件聚集人数较少,警力相对充足或经强行驱散但仍有少部分人拒不离开现场时,可以实行强行带离。在强行带离过程中,对策划指挥闹事的为首人员和骨干分子应严密监控,一举抓获。也可以采取跟踪尾随、事后抓捕的方法。非紧急和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在人群中进行抓捕,现场情况紧急需要抓捕的,应组织小分队楔入并实施强力抓捕,小分队要有较强的战斗力,可分为穿插、攻击、掩护和抓捕等几个组互相策应。

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原则上禁止使用致命性武器。使用警械也应以“慎”为原则,对于聚众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强行冲越公安机关设置警械线等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民、民警人身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现场指挥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命令民警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为搜集、固定证据和防止敌对分子借机进行煽动,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多方位全程录音和录像。

四、善后处理阶段

善后阶段是指群体性事件参与人被绝大部分强行驱散或强行带离现场后,进行的现场收尾、遏制反弹和相关群众的安扶阶段。这一阶段是巩固前面工作成效的重要阶段,若处理不好,往往导致事件反弹甚至更大规模事件发生,致使前功尽弃。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措施包括:一是清理现场。聚集人群被驱散或强行带离后,现场指挥员应及时向总指挥部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警力清理现场。二是遏制“反弹”。为防止群

体性事件“反弹”,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场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还要视情采取重警驻扎、保持威慑;加强警戒、控制要害部位等一系列措施以稳定局面。要安排一定警力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警戒防止破坏,开展周边区域的武装巡逻维护秩序,对逃脱的闹事首要分子和骨干及时抓捕归案。三是后续观察。要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防止本次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或无直接利益冲突者重新聚集,避免在新的地点、场所或区域发生新的群体性事件。四是安扶群众。安扶工作在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反弹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要根据事件的起因、合法诉求,以及事件处置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解民优、化民怨、息民怒,一方面要表明公安机关维护政权和社会秩序的正义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广泛争取舆论,广泛争取群众,广泛取得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适时组织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干部组成群众工作队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帮扶贫困、理顺情绪、解决问题、稳定局势。

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十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各类矛盾进一步凸现,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无论规模和数量上都呈上升趋势,面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出现的各类矛盾,滨湖分局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研究新情况,采取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十法”,有效提高了驾驭治安形势的能力,为努力建设“平安滨湖”,创建最安全地区,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是快速反应法。即获取信息要快,赶赴现场要快,采取措施要快,牢牢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归口处理法。即公安机关应把握自身角色定位,自觉把处置工作置于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之下,深入调查事件的起因、性质、目的以及成员构成等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信息,提出建议或方案,当好参谋,并通过党委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是以冷制热法。对起因复杂、规模较大,尤其是所提要求与有关法律政策、事实真相差距较大,情绪又较为激动的,要避免过早或草率地下结论,可在调查取证、耐心疏导的同时,采取约定答复时间的策略,一方面可避免人员越聚越多或事态愈趋激烈,降低处理难度,另一方面又能赢得做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四是教育疏导法。处置中,要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澄清参与者的思想认识,认清后果和危害,不再卷入事件或中止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五是重点突破法。要善于发现群体性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操纵者,密切注意其动向,并采用代表对话协商、亲友劝说、上门教育、依法传唤等各种手段开展工作,一旦对这些人的工作做通了,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六是公密结合法。对规模较大、事态趋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要注意使用隐蔽力量和进行专业侦察机秘密手段获取证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一些深层次、内幕性信息,按照疏导参与者,警示组织者,处罚违法者,打击犯罪者的要求,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

七是适时介入法。即对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要过早或急于介入,可派便衣了解情况,维持秩序,配合疏导,主要依靠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出面处理。对规模较大、事态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必须适时适量派出警力。

八是滚动跟踪法。即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将派出专门力量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深层次、内幕性的信息,特别是掌握好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地点、规模和主要策划者,及时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同时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后期,要加强

情况跟踪掌握,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反复。

九是分析研判法。即每周对预警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工作,加强对稳信息的综合分析和预测,定期向党委政府预报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做到预警在先,工作在前。同时对稳定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划分本周可能发生的不稳定情况和需要纳入视线的不安定因素,以便突出重点因素,抓住重点环节。

十是总结提高法。对群体性事件处理平稳后,不能简单就此结束,要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浅析新形势下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也接踵而至,并且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加上人们受各种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经济利益的摩擦、思想观念的碰撞,各种社会矛盾随之增多,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近年发生频率最高,处置起来最为棘手的群体性事件,当属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

从处置情况看,农村地区引发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因土地的承包转让、滩涂纠纷、边界纠纷等,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增多对抗的趋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生产力之间这个社会基本矛盾,又是多种矛盾交织冲突的产物。人民内部矛盾增多,引发群体性事件必然相应增多。从表现形式看,近年行为方式趋于激烈,极端行为开始出现,如强行阻挠施工,堵路断绝交通,暴力抗拒执法等都已有发生,对抗性特征较为明显。

(二)参与群体多为利益共同体。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源多为有共同利益追求的群体,以经济利益居多,特别是因征地拆迁形成的矛盾,因涉及面广,参与群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较高。事件形成阶段大多有组织者、骨干分子从中蛊惑煽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实施行为人员多为老、弱人员及妇女,与组织者分离的趋势已见苗头,增加了处置工作难度。事件形成后,同类相关群体很容易加入其中,以达到给政府施压,获取共同利益的目的。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也会借机生事,鼓动扩大事端,达到其险恶用心。

(三)利益诉求多掺杂非法手段。不规则性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显著特征,参与群众或聚众堵门堵路、阻挠施工,都具有现实危害性,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利益诉求的内容,既有合理的,也有无理的要求。即使合理的诉求,因已完成群体聚集,受“法不责众”的心理影响,合理的要求往往会出现利欲膨胀,夹杂衍生出非分的要求。

(四)多有较为明显的演变过程。除突发群体性事件以外,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多经过潜伏期、形成期、高潮期、矫正期四个阶段。在潜伏期中,矛盾出现、形成,矛盾双方进入僵持状态;形成期中,共同利益群体开始以特有的方式聚集,提出要求,多发

生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答复结果后,进行选举、招标、新政策出台之时,工程强行施工之初以及与矛盾相关联的导火索性质的情形出现;高潮期中,聚集群体达到顶峰,行为方式充分表现;矫正期中,通过各部门的介入,事态平息,各有关部门反思群众要求的合理性,投入问题解决,参与群众认识到过激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正确看待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地位和作用

由于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大多涉及到党政机关,一旦处置不当,将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必须慎之又慎。而群体性事件是否得到最佳处置,关键看事件是否控制在潜伏期、形成期阶段;关键看爆发期阶段现场秩序是否在控制限度之内;关键看矫正期阶段有关部门的过错是否得到纠正,群众的合理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法律的严肃性是否得到伸张,群众是否切实受到教育,类似事件是否杜绝重复发生。

公安机关要实现最佳处置,保证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到位,首要一点,就是要认清角色,找准位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及发生、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是矛盾的解决;二是现场秩序的维护。从中不难看出,解决矛盾要靠党政部门,而现场秩序的维护责任在公安机关。两项任务紧密关联,互相促进,矛盾解决得好,必将有助于现场秩序的维护,现场秩序好,也将促进矛盾的解决。因此,决不能将二者孤立地看待,只有互相搞好配合,才能形成整体合力,实现事件的圆满解决。

围绕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责任务,在当前要着力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大包大揽,单打独斗传统做法。依当前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公安机关越俎代庖、孤军奋战的结果,不仅于事无补,无助于事件的解决,且极可能会因招致群众抵触,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二是被动应付、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解决好民警进入现场不知所措、不知所为以及思想上摆不上位、厌战、抵触情绪等问题,通过明确职责定位,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做到为所当为。

首先,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苗头,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现场调解、疏导,查清引发事件的原因和群众要解决的问题,提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其次,维护好现场秩序,制止现场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注意查有无别有用心的人员插手,观组织者及骨干成员,访参与人员的要求内容及意图,看现场环境、动态,记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演变过程。真正做到对事件始末、前因后果了如指掌;

第三,当事态发展严重,已经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出现打、砸、抢、烧、杀等现行犯罪活动时,根据上级的决策,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

三、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和谋略

(一)必须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堵、宜早不宜晚的原则。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现理想化的社会安定有序,容不得群体性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即使再小,

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置方面的方法集锦

浅谈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三四五工作法 一、要坚持三个原则,确保群体性事件妥善有效处置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始终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区别对待和依法处置三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近些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由企业破产改制、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等问题引发,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大的事端。公安机关要想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决不“包打天下”,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只有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才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要坚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诉求正当但方法不当、意愿善良但理由不当、既无合理诉求又无理取闹,对这三种情况,在处置时应加以区别对待。工作中,对一般参与者,要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诉求问题,敦促其离开现场或散开;对少数对抗心理严重、有煽动表现或进行幕后策划的人员,则进行重点管控、重点打击,从而提高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要坚持依法冷静处置。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管是在事前、事中环节,还是在事后、善后阶段,都应当注意冷静、理智,依法办事。要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维持秩序,依法实施相关强制措施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有理、有据、有节,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要注重四个方法,牢牢掌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主动权 总结各地公安机关以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好的范例会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是否牢牢掌握了主动权,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有效、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从有效掌控处置工作的主动权这一点着眼,在处置工作可以选择运用四个方法: (一)是领导牵头,靠前指挥。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极为复杂,处置力量比较分散,坚持领导牵头、靠前指挥是统一协调指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保证。特别是在处置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领导人亲临现场,坚守一线指挥协调现场警力,既可以使现场的各种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得到现场领导的指示,从而确保快速处置,又可以营造领导亲为、形成合力的工作氛围,提高参战民警的工作信心和工作热情。 (二)是全警动员,全员参战。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集中优势警力快速处置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处置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更要注意调动充足警力,配备充足装备,迅速控制现场局势。 (三)是主动出击,掌握先机。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把握使用警力的时机,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行动方式、事件所处的阶段和发展的趋势等具体情况适时出动警力,力求最好效果。特别是在做好群体性事件跟踪调查、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事件的时间、部位及时进行重点布控,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形成规模、扩大蔓延,最终化解可能形成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苗头。 (四)是宣传教育,晓之以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是特殊状态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必要手段。公安机关要将宣传教育作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必要程序,在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对参与者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以害,讲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危害,阐明党委、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以瓦解闹事人群的斗志,孤立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争取绝大多数群众。 三、要把握五个步骤,全面提升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群体性事件预防到位、处置得当,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注意把握五个步骤,全方位提升处置工作水平。 (一)是信息靠前。公安机关应坚持定期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根 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要求,积极稳妥 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 本概念、等级和处置原则,规范处置群体性组织指挥机构、力量调度、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行为。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二、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根源是利益矛盾问题, 表达的是利益诉求,表现为聚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形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行为:①聚 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②聚众堵塞国家 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③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④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及经营场所物资的; ⑤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⑦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⑨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⑩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黎明居委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居工作人员为成员。综治主任为处置应急小组长,处置应急组长负责现场疏导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置。 四、处置方法 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处置领导小组要迅速安排相关负责人快速赶赴现场,要正确把握“四不”,即不懂政策没有经验的人不要派;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要说;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态不要表;通过努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要开,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1、征用土地和农民负担等方面而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根据掌握的信息,排出中间主要人,然后通组织干部单个做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造成损失的违法人员,在现场注意观察其动向,一方面让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2、针对非正常死亡或医疗事故等引发的闹丧和冲砸事件的处置。

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总则 .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区特点和未来建设、发展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

推向社会。 .2.2 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3 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4 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2.5 及时、果断处置。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2019年精选范文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 ××*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

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

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事件现场处置演练方案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和“打、砸、抢、烧”等暴乱事件,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公安特警跨区域拉动演练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 本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级别 本方案适用各类群体性事件和“打、砸、抢、烧”等暴乱事件。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区别性质,分类处置的原则 (三)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和强制措施的原则 (四)坚持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 (六)坚持教育疏导的处置原则。 四、组织指挥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成立第二现场指挥部,闫卫党任总指挥,总指挥下设现场指挥和基地指挥部两个机构,现场指挥和基地指挥在总指挥领导下工作,向总指挥负责,总指挥向省厅最高指挥长负责。 现场指挥由第二支队总指挥负责,作训科具体安排部署,各科大队负责人配合,主要任务是受领任务,传达案情,组织开进,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清理和总结汇报工作。 基地指挥部由值班指挥长负责,后勤、通信、装备各派出1人,主要职责是上情下达、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不间断联系,做好警力增援调配,通信联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五、警力编制及任务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七个小组: (一)警戒组:由10人组成(组长:郭天富),担负现场治安秩序,设置警戒带,劝解、隔离和驱散围观群众。 (二)侦察组:由5人组成(组长:),着便衣到事件现场,负责侦察事件的发展情况和主要闹事人员,并及时将侦察到的情况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配合抓捕组开展抓捕工作。 (三)宣传组:由3人组成(组长:于小飞),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政策宣传,现场录像工作,对现场非法录像人员,器材进行控制。 (四)现场处置组(分三大组):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案(含附件)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师:赵云 学时: 2 学时 代表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类专业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案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 3年制治安管理专业三年级学员,人数40人(分组设计实训,每组5人)。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任务流程和处置措施等。 能力目标:初步具备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基本能力。 ●教学内容 1.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遵循原则; 2.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的工作任务流程; 3.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措施的运用。 ●教学要求 1.教学内容的选择,要以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工作任务为驱动,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2.充分考虑教学重点和难点内容,增加授课的直观性,激发学员学习的兴趣、积极性;

3.严格学员考勤,注重学员课堂表现及学员主体的参与度,做到教与学的活动有机结合。 ●教师分工 课目团队主讲教师,主要讲授本课目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和实训。辅助教师,可配合主讲教师组织开展本课目基本技能的实训课前准备工作、单项内容实训组织、案例分析讨论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另外,要加强本课目团队的集体备课、教研活动。 ●教学重点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应遵循的原则和现场处置的工作任务流程。 ●教学难点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措施运用,引导学员如何将理论应用于模拟现场情景实训演练。 ●教学方法 重视教师讲解、提问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讨论、单项内容实训、学生互评、点评指导、现场答疑以及条件允许下的模拟情景实训演练等方式,正确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使教学效果明显。 ●教时安排

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

预防群体性事件和处置工作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提高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全镇的社会政治稳定,迎接北京奥运会和崀山申遗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各负其责、超前预防、快速反应、依法处置、不留隐患”的方针,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为目标。加强工作预案建设,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措施落实,提高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全镇社会政治稳定。 坚持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立足教育与疏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及产生社会危害,坚持提早预防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1、经镇党政研究,决定成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陈挺 副组长:陈文军黄俊 成员:李斌斌、阳茂平、李许明、王跃明、郭华斌、肖匡、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斌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镇政法办。 三、处置原则 1、坚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说服劝导,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尽力把矛盾化解在本级。 2、领导小组各成员要认真负责,高度重视突发性群体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及时沟通,把握事态动向。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应立即按照处置预案进行处置,成员间要互通情况并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 4、发生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启动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预案。 四、工作职责 1、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动态,要突出做好预防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参与研究答复意见、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将事件总体情况上报领导,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落实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处理上访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通知所涉

群体性事件处置

一、概念辨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 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1.群体性事件与治安事件 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社会事件)。 (1)区别:治安事件的概念体现了其行为类型属于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件的参与者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客观表现是多层次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更强调了事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具有危害后果,比较而言有“有罪推定”、“污名化”之嫌,由此相关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也以打击为主。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更为中性,强调了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一般是逐步发展的,常常是在和平、合法的行为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通过直接侵害法益的方式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社会的同情,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从群体性事件概念出发,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更为科学。 (2)联系: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交叉重叠的部分(群体性暴力事件)。一些群体性事件发展变化过程中可能演变为治安事件,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 2.群体性事件与骚乱 骚乱是指“混乱不安”。西方学者认为骚乱是贱民(社会底层人士)所为,且为制度的产物,因此不太适合于中国语境。相对于骚乱事件的贬义性和负面性,群体性事件是中性、理性的,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群体性事件应通过疏导与教育的方法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3.群体性事件与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区别:《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而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于报道是有所控制的,避免破坏社会稳定。 (2)联系:①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社会安全事件中的群体性暴力事件也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二者有交叉重叠部分。②突发事件如事故灾害等处置得不得当,有可能引发次生事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4.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危机 公共安全危机,是指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立即作出联合反应的事件或情境。将群体性事件理解为“危机”,有过度解读之嫌,易引发过度的处置应对措施。 5.群体性事件与集群行为 集群(合、体)行为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合下,不受现有社会规范的控制,通常是无明确目的和行动计划的众多人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的群体行为中有一部分是集体行为,但集体行为的范围更广,不特指民众的抗争行为,群众性的生产、生活均在其列。

基于案例分析的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传播规律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067349242.html, 基于案例分析的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传播规律及对策研究 作者:杨畅朱琳兰月新张慧玉 来源:《现代情报》2014年第10期 [摘要]高速发展的网络使群体性事件信息在较短的时间内在网络上散播开来,其中一些负面或虚假的信息给事件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严重阻碍政府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鉴于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的传播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19起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传播为例,对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传播规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为政府应对同类事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传播规律;对策 DOI:10.396g/j.issn.1008-0821.2014.10.002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4)10—0010—05 1 现状分析 据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7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较2013年底增加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手机网民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规模达到5.27亿,较2013年底增加2699万人,手机继续保持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 近年来,由于社会利益分配不公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日益频发,并且群体性事件的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参与的人数也在提升。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破坏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问题。陈月生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反映舆情的窗口,体现出舆情主客体之间关系呈现“问题状态”,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从收集到的案例来看,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往往引起了人民群众采取聚集的形式与党政机关对抗,甚至有的还演变成暴力事件,影响了公共安全。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多样的,但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诉求的极端方式。网络的发展又为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通过网络聚集社会舆情、放大事件、推动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是指群众以网络为平台,借助网络论坛(BBS)、网络聊天(Chatting)、博客(Blog)、维客(Wiki)、电子邮件(E-mail)及网络新闻组(usemerNews)等网络工具,围绕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发布信息,并表达出来社会政治态度。 我国的许多学者已有对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及其相关内容的进行研究。例如,易承志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机制进行过分析,把网络舆情的演变分成形成、扩散、爆发和终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扫描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扫描 [日期:2010-06-09] 来源:河南省内乡县委组织部作者: 袁浩 [字体:大中小] 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扫描 袁浩 近年来,由于干群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 贵州瓮安事件 6月22日凌晨,一位14岁的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6月28日,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 这起事件的导火线表面是一名初中女生的死亡导致谣言纷乱,而实质却是公安局不作为,党委、政府的不作为。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现场办公时,大声问大家:这样的庸官、懒官、拿钱不干活的官,该不该下课啊?代表委员激动地齐声应答:应该!石宗源说:对!该下课的统统下课,决不姑息!大家热烈鼓掌。 云南孟连事件 2008年7月19日上午,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事件,执行任务的民警遭到500多名胶农暴力围攻,41名执勤民警在冲突中受伤,9辆执勤警车被砸坏;危急情况下,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名胶农被击中不久后死亡,另有15名群众受伤。 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增收致富的美好愿望被一些坏人利用,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教训。 湖北石首事件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发生了酒店厨师蹊跷坠楼亡事件。6月19日,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该市东岳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现场秩序出现混乱。6月20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Q/XXX-XXXX 内蒙古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XX-XXXX-XXXX-026-2012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012-06-30 发布2012-07-01 实施 XXX公司发布

本应急处置方案由本企业突发事件 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本应急处置方 案的起草部门:安全生产部。 本应急处置方案的起草人:XXX 本 应急处置方案的审定人:XXX 本应 急处置方案的批准人:XXX 本应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应急处置方案2010年首次发布。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本企业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访条例》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 《X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方案》 《XX)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方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性事件)管理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遵循“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教育疏导、快速反应、依法办事”的方针,快速处置,缩小影响,控制局面,稳定职工队伍,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将突发性事件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分级负责原则。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行政管理部牵头接谈、相关职能部门主谈,涉访部门劝返, 行政管理部维护秩序”的现场处置工作格局。 (2)预防为主原则。及时了解、掌握和收集有关方面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3)教育疏导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4)快速反应原则。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

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为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建立良好的治安秩序和维护全镇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目标,以防止聚众打、砸、抢、烧、防止交通严重堵塞、防止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其他重点要害部门等为重点,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力争把事件制止于萌芽和始发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司法、军警机关和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视、通讯等传媒和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

或者单位;(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三、处置原则 (一)在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将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镇党政领导要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迅速商请公安机关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在必要时,镇人民武装部在报请党委同意后可调集民兵应急分队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秩序;(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三)防止事态扩大原则。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处置,要防止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四)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

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 姓名:李林 学号:27 班次:市中区2010年度选调生培训班

苏州通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一、当前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苏州通安征地,因怀疑征地款被克扣,通安及周边村民陆续向镇政府、高新区政府进行补发补偿金的请求。由于“动迁与富民并进”承诺兑现迟缓,不同年度拆迁补偿金额相差过大,导致发生大量群众不满,引发聚众上访。另外由于镇政府散漫、轻视的处理态度,激起了上访群众更大的怨气,更加上区政府在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时候,以公告的方式撤换镇政府干部,对整个事件起到了催动恶化的结果。 二、此次拆迁中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这是一场由于拆迁引发的公共利益引起的公共事件。此次公共事件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问题 1、如何确定公共利益的范畴 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如何找准实施过程中,被实施者的定位和实施者的定位 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臵和补偿。无论是“公共利益”拆迁还是“发展需要”,都要合理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找准拆迁者和被拆迁者的定位。 3、如何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拆迁因此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的结合,造成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激化。被拆迁的居民不断增多,迁居的地段离市区越来越远,给这些居民上班、上学、就医等经常性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状况带来了不少困难,对于低收入者更是难于承受的。这样,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就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炒卖,压低甚至侵吞城镇拆迁费,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4、如何应对危机事件 一在社会转型期,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二是老百姓的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基层土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臵等相关

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预案

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做好中冶沈勘项目部农民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工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晦气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1.2编制依据 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项目部为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项目部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对工程的干扰和影响。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目部因承包商在农民工用工方面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2.事件分级 依据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及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由低到高分为大凡、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四个级别。2.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大凡事件: (1)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非正常聚集的。 (2)个人极端行为造成大凡性社会影响的。 (3)多次上访劝解失效的。

(4)其他大凡性突发情况的。 2.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20人以上(含20人)30人以下非正常聚集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影响建设项目正常生产秩序的。 (4)其他较大突发情况的。 2.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巨大事件: (1)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非正常聚集的。 (2)有毁坏公共财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情节危机的。(3)有堵塞交通、围堵办公场所等行为,造成危机社会影响的。 (4)其他危机突发情况的。 2.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巨大事件: (1)50人以上(含50人)非正常聚集的。 (2)有毁坏公共财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危机的。(3)有堵塞交通、围堵办公场所等行为,造成特别危机社会影响的。(4)其他特别危机突发情况的。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项目部组织机构 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为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综合指挥、协调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群体性事件案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出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事实表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当地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对于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群体性事件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启示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大多数都与干部作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敲响了警钟,也给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1、发展不够和深化改革带来的震荡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求真务实地解决好发展和民生两大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贫富差距拉大造成部分群众仇富乃至仇官心理。有些地方发展不够,以及发展中某些政策的制定忽视了群众利益,造成民众心理不平衡。一些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最后以一种非正常的途径迸发出来,就形成群体性事件。其根本原因是发展不够,发展不科学。这就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方法措施,妥善解决好发展和民生两大问题。 2、认识上的误区和处置上的迟缓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主观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群众提出了新要求。事实表明,一些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在认识群体性事件问题上存在误区,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形成的重要原因。有的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群众素质太低、法制观念淡薄、不听话;有的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是有人故意破坏所致;有的认为,群体性事件难以预测,落到谁头上谁倒霉。这些对群体性事件认识上的误区带来处置上的迟缓。这就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正确理解群众,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 3、困难群体利益受损和诉求表达途径不畅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一些困难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不畅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下岗职工、失业青年、失地农民,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其表达权不畅通,就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这就告诉我们,有些群体性事件虽然规模很小,暴露的却是重大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转变作风,通达民意,站在群众立场上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深入做好群众工作。 4、领导干部不作为和责任心缺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感提出了新要求。重大群体事件,往往都是因为一点小事引起的。由于部分干部不作为和责任心缺失,许多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不少小问题拖成了“老大难”问题,一般性的矛盾被人为地激化。群体性事件对干部不作为和责任心缺失敲响了警钟。它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在矛盾凸显期,一定要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遇事要敢于担当,亲临现场化解民怨,积极回应和解决他们的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5、少数领导干部管理技能和应急能力存在缺陷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这为领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中粮凤凰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切实维护好小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群体性事件,为业主住户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维护稳定是推进小区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保障,处置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采取相应稳妥的措施予以处置,将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处置原则 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按照《信访工作制度》,妥善、冷静、果断的处置每一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范围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处室对责任范围内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做好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业主、住户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说服教育,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一)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对涉及全校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小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 组长:梅春维 副组长:陈丰、陈俊宇、孟亚杰 成员:陈志超、黄添娇、唐文碧等各部门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由孟亚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和力量的调度,综合科负责情况综合、收集信息、上报下达,应急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各部门和办属各处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课题名称: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2) (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 (2) (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 (2) (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 (3)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4)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4)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5) 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7) (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 (7)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8) (三)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 (8) (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 (8)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时间的重要保障。 (9) (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9) (七)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10)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调整,由此不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主要因素。本文首先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其次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及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即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时间;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清除社会矛盾;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界定成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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