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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报/2009年/11月/26日/第A04版

权益观察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于怀清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连日来,媒体将焦点对准这一特殊日子,展开了大规模报道。在欣喜于媒体对妇女权益关注的同时,又感到如鲠在喉,若有所憾,令人不吐不快。很多媒体将大量篇幅集中于家庭暴力,甚至在一些记者稿件中,直接把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写成了世界反家暴日。由于不止一篇稿件出现这样的指称,让一直坚信这个日子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我,不得不有所怀疑:难道联合国又通过决议将此日定为世界反家暴日?

冥思不得其解,上网搜索一番。不料,搜索结果更让人惊疑:原来世界反家暴日的说法早已有之,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就有人称之为世界反家暴日。仔细阅读有关注解,发现世界反家暴日与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间和所依据的联合国文件同一。不得已,求助于若干专家,均回答曰:纯属一场误会,准确名称就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该纪念日的来龙去脉。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54/134,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81年起,一些妇女运动活动家就将这一天作为反抗妇女暴力问题的纪念日,因为在1960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瓦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政权恶毒暗杀。

围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上通过有关公约和文件。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了对基于性别歧视的妇女问题的反对和积极干预。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妇女的暴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

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再次将这一问题列为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既然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何有那么多人误会成反家暴日?这是一个常识普及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与观念问题。一些媒体工作人员在对名称误解的前提下,将焦点对准家庭暴力是逻辑思维下的自然结果;即使在知晓准确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如此报道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将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对妇女的暴力中,家庭暴力最值得关注。当然,还有来自于外部信息的影响。

很多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在迎接这一特殊日子时,所策划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现实的反映,最后将这一现实传达给读者。而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导致了更多的人将这一天误会成反家暴日。

将对妇女的暴力大概等同于家庭暴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这一纪念日的意义与价值。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对两性平等实现的障碍毋庸置疑,也应该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应忽略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约包括三类: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在社会上发生的暴

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暴力行为。

以上定义所涵盖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范围广泛。在我国,除家庭暴力外,强奸、性骚扰、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问题亦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新回顾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的缘起,会让我们更加警醒:私领域的暴力应该关注,公领域基于权力和制度的暴力更值得关注。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 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 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 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 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 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 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 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 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 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 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 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 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 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 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报/2009年/11月/26日/第A04版 权益观察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于怀清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连日来,媒体将焦点对准这一特殊日子,展开了大规模报道。在欣喜于媒体对妇女权益关注的同时,又感到如鲠在喉,若有所憾,令人不吐不快。很多媒体将大量篇幅集中于家庭暴力,甚至在一些记者稿件中,直接把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写成了世界反家暴日。由于不止一篇稿件出现这样的指称,让一直坚信这个日子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我,不得不有所怀疑:难道联合国又通过决议将此日定为世界反家暴日? 冥思不得其解,上网搜索一番。不料,搜索结果更让人惊疑:原来世界反家暴日的说法早已有之,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就有人称之为世界反家暴日。仔细阅读有关注解,发现世界反家暴日与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间和所依据的联合国文件同一。不得已,求助于若干专家,均回答曰:纯属一场误会,准确名称就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该纪念日的来龙去脉。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54/134,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81年起,一些妇女运动活动家就将这一天作为反抗妇女暴力问题的纪念日,因为在1960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瓦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政权恶毒暗杀。 围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上通过有关公约和文件。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了对基于性别歧视的妇女问题的反对和积极干预。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妇女的暴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 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再次将这一问题列为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既然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何有那么多人误会成反家暴日?这是一个常识普及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与观念问题。一些媒体工作人员在对名称误解的前提下,将焦点对准家庭暴力是逻辑思维下的自然结果;即使在知晓准确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如此报道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将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对妇女的暴力中,家庭暴力最值得关注。当然,还有来自于外部信息的影响。 很多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在迎接这一特殊日子时,所策划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现实的反映,最后将这一现实传达给读者。而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导致了更多的人将这一天误会成反家暴日。 将对妇女的暴力大概等同于家庭暴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这一纪念日的意义与价值。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对两性平等实现的障碍毋庸置疑,也应该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应忽略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约包括三类: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在社会上发生的暴

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

第二节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四)具体实施援助受虐妇女的工作原则 二、微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个案工作介入 (二)小组工作介入 (三)社区工作介入 (四)社会行政介入

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等直接服务以及倡导社会政策,促进社会改革的间接服务。而从受虐妇女和施暴男人分别表现出来的共性和规律性表明,家庭暴力不是某个男人或女人的事情,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下产生的,所造成的危害也是社会性的。因此,为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创造一个安全、有尊严的生活是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社会工作者应承担的使命。(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1.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 社会工作者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原则和技巧帮助受虐妇女提高应对的问题的能力,协助她们获取所需资源和社会支持,改善其生存状况,重新建立生活的信心,并以此推动性别平等理想的实现,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与发展。因此,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也是促成社会工作倡导社会的公平、公正与进步这一使命实现的过程。 2.社会工作援助受虐妇女的可行性条件 (1)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能够帮助受虐妇女找回尊严、重新获得自我创造新生活的信心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社会工作者长期奉行和遵守的一整套指导其实践的原则和理念,称之为社会工作价值观,包括: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个人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个人潜能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社会工作强调的专业关系和工作原则能够帮助受虐妇女走出暴力的阴影 社会工作强调专业的助人关系,以便协助受助者成功的解决或处理问题。专业化的助人关异于一般的人际关系。若有效地、成功地帮助受助者,社会工作者必须掌握一些特殊的技巧和态度。建立专业协助关系必须具备四个核心条件,包括:同感、亲切、真诚和具体。一个良好的助人关系能够增强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沟通效果,使社会工作者更具有影响力,其建议更有说服力,技巧的运用也更为有效。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假如你是一位在家庭暴力庇护所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你的服务对象是年轻的妇女,她们中的许多人有小孩子。在她们滞留在庇护所期间,你为她们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教授她们独立生活的技巧和就业的市场推销技术。在她们的生活获得一种可以接受程度的稳定性之后,她们离开了项目,你仍为她们提供后续的服务直到她们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在评估项目时,你发现那些仍然独立和没有返回虐待者处的那些妇女,77%能够成功地过渡到社区,而且此后也没有再遇到虐待。在返回被虐环境的妇女中,85%的人在3个月内重新回到庇护所。机构主任主持一个特别工作小组,试图找出一种方法,减少受虐妇女的返回数量。 1.问题说明 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在庇护所接受服务之后,回到施虐者处,85%的人在3个月内回到庇护所。 2.一句话说明解决问题的办法 支持受虐妇女离开受虐者,并非是鼓励离婚,而是让受虐妇女体验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然后让她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生活。 3.指出你准备访问的个人 在庇护所接受服务后回到受虐处在3月内又重返庇护所的受虐妇女。 4.列举一些你准备询问的问题 问题1:你愿意离开施虐者吗? 问题2:你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情况? 问题3:你可以忍受这种情况吗? 问题4:你觉得问题在哪里? 问题5:你离开施虐者会遇到什么困难? 问题6:这些困难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问题7:这个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吗? 问题8:你离开施虐者后会是什么处境? 问题9:这个处境是你能接受的吗?

问题10:应对这个处境你需要什么帮助? 5.指出你认为有用的资料类型 与受虐妇女交谈得到的资料 观察受虐妇女得到的资料 从受虐妇女周围的人了解到的资料 受虐妇女的施虐者的资料 法律对受虐问题的规定和政府部门对受虐妇女问题处理的方法 分析受虐妇女问题分析的各类文章 询问专家意见 6.说明纵向与横向研究的具体内容 纵向研究 受虐妇女动态的信息:从受虐妇女的幼时的心理体验开始,分析其父母的婚姻是否对自己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或者什么重要事件对她的人格发生了影响。分析研究对象对异性的感情经历,尤其注重第一次恋爱或者印象深刻的一次恋爱以及非正常的恋爱,发现可能导致现有问题的因素。 研究对象与现在的施虐者的感情经历,施虐者第一次对服务对象施虐的情况,研究对象就此与施虐者做的沟通,为改变现状做出的努力,接受庇护所帮助期间施虐者的反应,回到施虐者旁边施虐者的行为态度,是什么事件导致研究对象再次回到庇护所,如果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横向研究 研究对象现在的状况:心理状态、精神状态、对现在自身处境的看法、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现在可动用的资源、社会关系网络、是什么原因使得研究对象不能离开施虐者,研究对象离开施虐者遇到的问题是什么。 7.指出你认为可能的所有影响因素 受虐妇女在接受庇护所帮助后再次回到施虐者处的因素: A婚姻的破裂对许多人仍是一种失败的象征。导致许多受虐妇女将摆脱暴力与结束婚姻分离开来,她们希望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与暴力告别。 B男性在家庭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维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变成了第一选择。 C把爱和暴力等同起来,在感情上难以割舍,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爱的解释和改正的承诺。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重视的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家庭暴力呈现出了复杂性和较普遍性。本研究在对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挖掘其深层原因,进而探索预防乃至消除针对中国农村妇女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 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 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 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社会危害,婚姻 正文: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社会毒瘤”。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看法和意见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看法和建议 屈博琛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有着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 家庭暴力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据统计,在中国有超过24.7%的女性遭受过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暴力等家暴,而十岁以下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儿童更是超过八成。之所以家庭暴力在我国会如此普遍的存在,其中既有传统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愚昧思想的残留,也有现代社会出现的诸如婚外情、经济问题、个性缺陷、心理变态等新原因。同时,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还存在着以下的诸多误解:一.社会传统观念普遍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二.认为家庭暴力只有在农村和知识水平较低的人群中普遍存在,对高学历高收入人群不够重视。三.受“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和“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等传统思想影响。四.一些妇女抱有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也不愿让孩子在离异环境中成长的心理。对于这些问题,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如下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一:强制报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该条款说明这些机构在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时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我们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因年幼或受到威逼胁迫而无法求助的受害者。 规定二: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在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对他的行为予以警告。我认为,这个告诫书不仅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应当具有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效力。 规定三: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身权益。我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对被申请人的威慑力,增加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在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并将要发生严重侵犯申请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危害结果时给予被申请人强制性措施。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获得立法通过,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依然存在着一些的问题。 首先,防止家庭暴力的出现不能仅仅依靠一部专门法律,更需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依托,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民法,婚姻法,刑法等各专门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形成一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为补充的责任追究体系,既要有政府的权力义务,也要有社会组织的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正逐渐凸显并日益得到重视。 家庭暴力已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现 阶段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案例数据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复杂性和普 遍性的特点。就**县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对策。 一、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调查 “你有没有被丈夫打过?”有一些妇女隐瞒了自己被殴打的事实。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妇女顾及脸面,怕旁边人笑话。当问及“有没有被打过”的这个问题时,她们显得犹豫,最后才说“没有”。二是农村妇女对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厉害,丈夫打 老婆的事不值一说,尤其是年纪大些的妇女,她们很爽快地回答:“都过去了,不算啥。”甚至于还有的妇女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因为 自己确实做得不够好。第三,对家庭暴力有一个识别的敏感度和认 定的标准问题,农村妇女把丈夫的小打轻骂称之为“扯皮”、“脾气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围。调查中,询问被打的理由时,回答千差万别,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家务琐事或观点 不一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暴后认为,“肉体的伤是轻,精神的伤害最重”。 二、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 1、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 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尤其在 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认为只要不过分,丈夫打妻 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 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通过主题班会要学生知道和了解暴力事件发生时逃生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 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 展示昆明暴力事件的图片,引出防范暴力伤害这一主题. 2. 请同学谈一下对昆明暴力事件的看法. 3展示更多暴力事件的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少年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社会、家庭、校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防范家庭暴力伤害 三、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我们先来学习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往往会成为坏人侵害的对象。目前,社会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主要有偷窃、抢劫、绑架、拐卖、扣押人质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以上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集体交流讨论的结果。 四、防范家庭暴力 同学们,你的妈妈打过你吗?打的狠吗?为什么打你?你认为妈妈这样做对不对? 是呀,她是为你好,才这样做的。 你恨她吗? 你心里想过,即使自己错了,妈妈也不应该打你吗?妈妈能不能变个方式告诉你,你哪个地方做错了?那不是更好吗? 老师看的出来,同学们都是很爱自己的妈妈,不想说妈妈的不对。可是,老师今天告请看这几个家庭暴力案例。 同桌说说你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全班汇报交流讨论结果。 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健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这众多的问题当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即肢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但鉴于涉及面较为广泛,这里本文不作具体阐述。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很自然的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刘某将半截酒瓶扎入其妻腿中;陕西省汉口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起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北京某商场的女职工杨某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小时致死等。以上血淋淋的另人发指的事实都说明了肢体暴力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后果。这种暴力的实施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可以说是“伤于表”,然而,丈夫对妻子的另一种暴力即精神冷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却是“伤于里”。如从不赞美妻子,贬损妻子及其家人朋友,专做妻子不喜欢的事情,不关心妻子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尽本应承担的义务,漠视、冷落妻子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是伤人于无形,更具杀伤力。 一.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 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已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

个人对家庭暴力的看法

个人对家庭暴力的看法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反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暴发生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例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通常妇女和儿童是家暴的注要受害者。 俗话说:“夫妻百年修得同船渡”,一桩美好的婚姻是需要两个人互相信任,互相扶持才能维持的,而家暴常常是破坏婚姻的杀手。其实,受害者在承受身体伤害时更加承受着精神上折磨。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家庭暴力的产生呢? 首先,我觉得是施暴者的受教育程度太低,素质差。一个好的丈夫、负责体贴妻子的丈夫,会对自己的妻子大打出手吗?肯定不会。即使有什么特殊的原因也不能不尊重自己的妻子,不尊重女性。主要是施暴者在道德和人格方面出现了问题,武力是解决不了任何额问题的。 第二,受暴者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太低,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一旦在家庭中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愈加的膨胀,被金钱迷失了双眼,把金钱看得比什么还重,而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便把所有的不快都发泄给对方。 第三,受暴者对施暴者的迁就态度。受暴者总是对施暴者抱有幻想,迁就和宽容的态度,总以为他们那样的行为不会有第二次。可是她们却万万没有想到,悲剧还在后面。心理学上认为,施暴者在第一次是施暴的时候是会觉得内疚,这是发自心底的,第二次仍会有自责,而且这种内疚会加重,但如果不幸有第三次的时候出现,那么在以后,他不会有任何的心理上的内疚,他们会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所以,面对第一次家暴的侵害时,千万不要抱以宽容,迁就的态度,这样只会导致相反的后果,应该尽早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如妇联)报告和和求救。 第四,大男子主义和女人的软弱。自古我国就有“为妻子与小人难养 也”“三从四德”的说法,封建“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男人认为女人就应该听从自己的,男人就是天,不顺从旧得教训。而加上女人的软弱,缺少反抗精神,而使得男人越来越放纵自己的暴力行为。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其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不容忽视。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从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

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我国新闻媒体广泛揭露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回顾95世妇会后我国10余年反家庭暴力斗争,最为重要的成果是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应对的救济措施,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诚然,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已经取得不小的成就,但还存在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农村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仍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倡导建设和谐社会,这为农村反家庭暴力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具体如经济纠纷;赌博、吸烟、酗酒和吸毒;性格不合;第三者插足;性和生育问题。

家暴案例

二月下旬,一位年近六十的妇女在儿媳的陪伴下,来到援助中心。据自述:X女士与丈夫的关系在十几年前就已破裂,当时曾到法院起诉,但为了年幼的儿子并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未成。在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X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X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X女士多次找她丈夫协商离婚,并找居委会调解均无果。现在她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其成因主要有: (一)历史思想方面的原因。千年来,我国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的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二)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几乎与经济有关。援助中心接待的案例表明,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情况不佳,或者是男方的收入不如女方,男方便会产生自卑心理,而采用家庭暴力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另一些家庭则是因为经济条件过于优越,男性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导致第三者的出现,而多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往往出现第三者,这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且,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关的法规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条中。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五)当事人的问题。多数施暴者的文化水平偏低,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这是原因之一。

让家庭远离暴力增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

让家庭远离暴力 ——增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 矫杨 2012-8-19 11:23:43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京)2011年12上期第26~28页【专题名称】社会工作 【专题号】C42 【复印期号】2012年04期 【英文标题】Empowerment: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作者简介】矫杨,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社会工作系 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与干预行动在我国各地逐步展开。有调查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29.7%~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①2004年-2008年,我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年均达4万~5万件,占全部投诉的1/10,并且仍有增长的趋势。②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③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中配偶之间、亲密关系之间,特别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更加常见。它包括躯体伤害、心理伤害、性虐待和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多形式结合的特点。本文所讨论的家庭暴力特指发生在婚姻关系或亲密关系中针对妇女的暴力。 针对家庭暴力产生根源的研究,目前有很多,包括生物学解释、心理学解释、压力学解释、社会性别学解释等。本文则是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理解和认识家庭暴力及其产生根源的。 社会性别泛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社会性别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和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中得到传递,并不断被强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④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此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子对妇女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并妨碍了她们的充分发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子的地位。由此而论,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 二、增权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分析 增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芭芭拉·所罗门(Slolmon)所著《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的出版,使增权理论成为重要的社会工作理论。陈树强⑤认为,“增权”(empowerment)是和“权力”(power)及“无权”(powerlessness)密切相关的。权力无外乎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不

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县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农村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侵犯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稳定发展。从我院近三年来办结的4件涉家庭暴力审 查逮捕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在每年所办结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涉家庭暴力案件占比近10%。 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特别是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危害,准确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这对于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 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等,其 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与其他暴力案件相较,家暴案件受害者基于各种原因一般不愿公开,具有特定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等 特定。 1、行为实施者和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从既有案例看,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发生在共同居住生 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暴 对象一般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生活成员中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根据我院近五年来涉家暴 刑事案件统计数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 90%以上是女性。 2、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原因,清官难断家务事,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存 在很多误解,认为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夫妻之间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也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内部矛盾,“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影响婚姻和家庭 的稳定,因而受害者一般都采取隐忍态度,而这无形中纵容和助长了家庭暴力。 3、行为原因、方式具有复杂性。家庭暴力产生原因复杂,暴力方式也多种多样,既包括暴 力殴打、伤害、体罚等肉体伤害;也包括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精神伤害。而家庭 内部关系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方式、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 各有不同。 4、行为具有反复性。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对象在家庭中地位较低、能力较弱,因此不到万 不得已的情况,往往是忍气吞声,不愿外传,寻求他人帮助或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家庭暴 力对象一般都是受到长期或经常性的伤害,期间也存在反复,即既有暴力时段,也有缓和时段,两者之间有时呈现循环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论是对个人、家庭、社会而言,其危害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从近年 来我院办结的刑事案例分析,家暴受害者均为女性,她们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到肉体和精 神的双重伤害,生活在恐惧和紧张的环境中,内心充满了惶恐、不安和悲伤,渐渐丧失了生 活自信心和安全感,无助无望而得不到解脱,引起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 其次,家庭暴力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危害家庭和睦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 稳定的最基本单元。家庭暴力行为直接触及最亲密人群间的关系,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危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其对于家庭的伤害是永久且难以轻易恢复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对 家庭稳定架构的暴力伤害,施暴者往往由于感情冲动失去理智,面对问题缺乏合理合法有效 应对和处置方法,行为简单粗暴,导致家庭矛盾的无限扩大和升级,最终导致伤害后果无可 挽回,一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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