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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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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健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这众多的问题当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即肢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但鉴于涉及面较为广泛,这里本文不作具体阐述。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很自然的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刘某将半截酒瓶扎入其妻腿中;陕西省汉口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起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北京某商场的女职工杨某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小时致死等。以上血淋淋的另人发指的事实都说明了肢体暴力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后果。这种暴力的实施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可以说是“伤于表”,然而,丈夫对妻子的另一种暴力即精神冷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却是“伤于里”。如从不赞美妻子,贬损妻子及其家人朋友,专做妻子不喜欢的事情,不关心妻子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尽本应承担的义务,漠视、冷落妻子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是伤人于无形,更具杀伤力。

一.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

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已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

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他方式对他方式进行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可见,定义把“言辞”突出了出来,并强调是一种“违法行为”。冷暴力又称精神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些家务等等。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作法。而社会上近些年对家庭暴力的调查也表明了家庭暴力出现的急剧性与广泛性,一项名为“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显示,65.3%到65.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2.3%到29.6%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3.8%到28.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还有19%到21.7%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可见,家庭冷暴力已成为当今社会很多家庭普遍存在的现象,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但是,社会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有武力暴力才算是暴力,而对于深层次的精神、心理上或间接的体现出来的暴力问题仍然认识不足。有关调查表明,50%的受访者认为,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不算是家庭暴力,而只有殴打、伤害致死、虐待等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才是家庭暴力。但是事实胜于雄辩,冷暴力现象确实存在,对妇女精神上的伤害也确实大于肢体上的伤害且程度更深。因为身体上的创伤可以痊愈,但心理上的创伤却是很难愈合的,饱受精神冷暴力的妇女往往存在心理阴影,严重影响她们的正常生活。由于社会发展速度过快带来的如妇女失业率上升、家庭成员生活压力增大等原因,导致婚姻质量下降,再加上很多婚龄长的夫妻在维持夫妻关系上失去了往日足够的耐性,所以,冷暴力的发生率也就逐年上升了。人们由夕日的大打出手、频繁争吵变得“文明”了、“静”了,取而代之的是沉默、冷落与漠不关心。由于夫妻双方彼此交流的减少,使得很多家庭对这种惯称为“中年现象”的冷暴力没有被积极的尝试着去解读,致使很多已存在冷暴力的家庭选择继续维持,没有发生冷暴力的家庭任凭这种恶劣的现象发生。这种“没意识到冷暴力”的观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就会使冷暴力现象无限期的恶性循环下去,必定给社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制止家庭暴力刻不容缓。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后果

(一). 特点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各家庭成员之间,具体主要包括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父母对子女和子女对父母的家庭暴力,当然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虽然实施暴力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实施的方式都是大致相同的:有“莽夫伤妻”也有“悍妻虐夫”有“亲

母杀儿”还有“亲儿弑亲”等,这些暴力性质均属于肢体暴力,施暴手段表露无疑;还有如夫妻间寡言少语、父母不关心孩子、新婚夫妇不让老人接近孙子孙女等,这些看似很平常的现象属于易被人忽视的家庭冷暴力。其中,属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最为普遍,但无论哪一种暴力都具有家庭暴力所共有的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①如本文上溯所示,一项名为“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显示,65.3%到65.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

2.3%到29.6%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

3.8%到28.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还有19%到21.7%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②广州市妇联进行的一次调查统计显示:15.7%的被访者坦然承认自己的家庭存在暴力情况,超过20%的人认为夫妻暴力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白领家庭暴力逐渐上升。另外,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性的社会问题之一,③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个女人遭丈夫打,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虐待。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秘鲁警察局70%的报案记录为丈夫打妻子,台湾20%-30%的上层家庭有暴力行为。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社会的毒瘤,普遍存在于相当一部分家庭之中,如果不加以遏制而使其无限期的滋生蔓延下去,社会危害性将会更加严重。

2.反复性和持续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的周期性,暴力发生前后共经历三个阶段:紧张、暴力和平复。紧张阶段是思想的激化阶段,会成为发生暴力事件的导火索。暴力阶段就是暴力的实施阶段,施暴者可以从肢体和精神等方面对受害者施暴。平复阶段是硝烟散去后,一切恢复往日的常态。当暴力阶段持续时间过长,或婚姻一直保持在这样的阶段时,常常是冷暴力的发生阶段,因为肢体暴力有间歇性的特点。正因为家庭暴力具有反复的性质,使得受暴妇女无法及时避免受到伤害而选择隐忍退让,由于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又使得受暴妇女长期处于暴力的压制之下,生活痛苦不堪,这都会对妇女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3.形式多样性和合并性。家庭暴力具有多样性且手段越来越残忍,如辱骂、殴打(包括用拳、脚、重物甚至武器)、砍手、剜眼、割鼻、割耳、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关禁闭、捆绑、跪地、饿饭、赶出家门、扔进水塘等等,残忍地伤害妇女的身体器官、人格尊严甚至生命等等。也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承受着双重家庭暴力,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最新统计表明,在100个拨打红枫妇女热线求助的妇女中,经常遭受语言暴力的就有19人次,占总人次的16.67%;36人次同时遭受语言暴力与肢体暴力的双重伤害,还有一些人忍受着不许进屋、不许吃饭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折磨。可见,生活在肢体和精神的双重暴力下的妇女受到的伤害更深,因为,痛也是双倍的。

4. 隐蔽性和不易查证性。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家庭成员,遭受暴力的场合大多处于共同生活的场所,暴力的发生通常也不为人所知。又由于中国“家丑不可外扬”和“三从四德”的传统思想禁锢着妇女的思想,使得更多的妇女选择忍气吞声。如“冷暴力”对妇女实施的是精神折磨,无明显的伤痕,因此,这种隐秘性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取得是十分不利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这个特点,我国还有待于出台具体的立法加以限制,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之,在家庭暴力这场战争中,受害最重的对象当属妻子,丈夫所实施的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给妻子带来的伤害应引起社会的充分关注。

(二). 直接后果

经常遭受暴力的女性,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而且给社会也会造成很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经常的暴力会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据贵阳市医院附属医院急救中心统计,30%-54%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因受伤和各种症状看急诊。仅2003年从5月1日到6月31日,该中心抢救的服毒患者35例,占外伤总数的10%,绝大多数系家庭暴力引起的。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经常的暴力可能扭曲她们的性格,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其他人的正常交往,引发心理隐疾。典型的心理隐疾如“受虐妇女综合症”,“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这种症状常表现为惶恐不安、性格敏感、脆弱孤僻、忧郁自闭,进而对施加在身上的暴行逐渐被动接受,变得麻木不仁。还有“癔病型失语失忆症”和精神病等精神疾病都是家庭暴力所致的严重后果。

其次,家庭暴力导致婚姻不稳定,使家庭关系破裂,离婚率上升。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1995)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夫妻间矛盾长期蓄积在心里,随时有可能引起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影响夫妻感情,动摇夫妻关系,必然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离婚率上升。

再次,由于家庭暴力使妇女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关怀,在长时间的压抑、悲伤、心灰意冷过后,受虐妇女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逃离、自杀、杀人等方式寻求解脱,产生过激行为。但无论哪种情况发生,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对妇女的伤害都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最后,家庭暴力迫使妇女选择触犯法律来保护自己,从而导致妇女犯罪率上升。贵州省妇联权益部曾对省内一监狱作过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女犯中,近一半的家庭存在暴力,暴力家庭中的妇女,52%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面对家庭暴力,妇女们大都选择默默忍受,当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将侵害程度超过妇女的承受程度时,妇女就会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加以不计后果的“反抗”。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保障法等法律中对反家庭暴力都有所涉及,但是近年来还是有许多受害妇女将其作为家务事未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选择用犯罪来对加害者报复,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间接后果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有极深的伤害性,对孩子、社会及整个婚姻体制都会产生间接的负面影响。

首先,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隐性的受害群体。家庭暴力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精神长期紧张,甚至形成畸形的心理品质。在孩子眼中,生活中到处充斥着暴力,从而对生活失去安全感、缺乏信心,身心健康受到不良的影响导致畸形成长,间接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这些都是笔者所不希望看到的。

其次,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长期遭受暴力而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妇女。由于激愤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她们的报复行为有的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的进行卖淫、诈骗、盗窃、抢劫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实施犯罪行为的妇女主观恶性不大,只是对丈夫暴行的极限反抗,如果这些妇女得不到妥善的救助和安置,那些失去父母照料和关怀的孩子很有可能成为问题少年,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家庭暴力必须从根本上遏制,以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最后,家庭暴力使正常的婚姻、家庭的价值取向受到威胁。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利益型和维持型婚姻也随之增多,使人们觉得想维持一个温馨稳定的家庭太难,对对方和家庭产生不信任感。家庭暴力让正在承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向往摆脱暴力折磨的生活,诸如“丁克家庭”就是西方社会向我国传来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倡导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格观念。家庭暴力让很多女性对婚姻产生恐惧感,对家庭产生不安全感,间接的影响了她们

对婚姻和家庭的价值取向,可以说这已不仅仅是个人观点问题,而成为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得到社会的重视。

(四).不能忽视传统暴力的变种——冷暴力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意识到肢体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而大多数有暴力倾向的丈夫也都意识到,对妻子实施的肢体暴力一旦案发,对自己会很不利。于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暴力形式也随之变得“文明”和“高级”了,没有伤痕的、不见鲜血的“冷暴力”就因此产生、膨胀了。冷暴力是传统暴力的变种,但又有其不同之处,因为它的杀伤力要远远大于其他暴力形式,所以,非但不能忽视,甚至还应该得到人们更大的关注。

新型暴力——冷暴力在法律上难以界定,法律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条款。虽然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种类已界定了肉体和精神两个大方面,但在刑法中对精神上的这种“冷”暴力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这就是我国法律中对“冷暴力”界定的不足之处。虽然新修正的《婚姻法》已直接写进了“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还仅限于笼统的原则性范畴,具体可操作性差。应该把“冷暴力”强化突出,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起来,制定专项的条款,以便于司法部门在处理各种家庭暴力问题时真正作到“有法可依”。当然,还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冷暴力”做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可以解决法律介入过细的尴尬了。

冷暴力在现实生活中更具隐蔽性且取证困难。冷暴力针对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世界,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是没有伤痕、不见鲜血的暴力,又由于暴力发生的场所是在家中,所以精神暴力给妇女带来的痛苦只有妇女自己心里知道,很少为外人所知。可见冷暴力隐蔽性极强。正因为冷暴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所以司法机关在调取证据时常会遇到困难。与肢体上的肉体伤害不同,冷暴力在表面上没有明显的伤痕,外加不能做伤情鉴定,只要夫妻双方不说,无法证明冷暴力的存在。即使妻子表示了家庭存在冷暴力现象,法院也很难界定丈夫是性格孤僻还是故意实施精神虐待。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受害妇女本身在冷暴力的举证上都显得力不从心,这也是解决家庭“冷暴力”过程中最难的问题。

冷暴力的现实危害性更具杀伤力。肢体暴力伤及肉体,可以躲闪且创伤可以愈合;精神暴力伤及精神,无从躲闪且创伤不容易愈合。存在冷暴力的家庭,暴力时刻发生,妇女也就时刻处于精神折磨之中,她们大多无法排解心中的压抑感,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如果长此以往,任其发展下去导致妇女出现情绪

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等心理隐疾甚至精神疾病。由于现代社会,妇女的素质有了的普遍提高,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也就相对的更高更细了。当精神暴力发生时,说明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表明夫妻关系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生活在此种家庭中的妇女遭受的精神折磨将远远大于肢体上的折磨,更具杀伤力。

三.遏制家庭暴力行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家庭暴力虽然表现在家庭中,但却滋生于社会的土壤中

家庭暴力不是某个家庭偶然出现的现象,而是社会的产物,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还不是很完善。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妇联主席高鹏认为,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不够完善,存在立法技术缺陷、法律规定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尤其对家庭暴力问题没有明确条款,而且举证艰难,使得司法介入无法可依,因此修改和完善法律迫在眉睫。我国虽然已经具备了一些家庭暴力立法,但是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国正处在改革转型阶段,经济体制的变革、妇女下岗和失业人数增多、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使家庭成员的收人来源呈现多样化,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导致妇女的经济实力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引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作为女性,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期,一定要不断完善、充实、提高自己,摒弃对家庭的过度依赖感,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

我国法制环境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还有待改善,这就使遏制家庭暴力的行为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是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第三个原因。首先,就“冷暴力”而言,虽然此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但由于“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且无法做伤情鉴定,使得在法庭上执法人员无证可取、无法可依。另外,即使基层妇联遇到此种情况,也只能是采取开导、协调与教育等解决方法,而这种解决方法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现实意义不强。因此,全社会应该行动起来营造人人学法、人人懂法,如遇家庭暴力有人愿管、有人能管的并且管好的良好法律氛围,只有这样,才标志着我国法制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二).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细胞,连着整个社会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如果家庭的小舟遭受暴力的打击,则会动摇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所以,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全社会应当动员起来,共同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遏制家庭暴力,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已经成为每个人乃至全社会共同责任。

当夫妻双方遇到如缺乏文化、失业下岗、生活处于社会底层等能引起家庭暴力的隐性因素时,可以向彼此的工作单位寻求救助或者与居住地的街道妇联联系寻求帮助,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另外,夫妻双方应当尽量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不要伤及孩子,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因为孩子是没有错的。最主要的还是注意言传身教,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宁静的家的氛围,教育子女互敬互爱。同时,学校也应该从学习和生活两方面多关心学生,教育学生正确如何看待家庭暴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健康的成长。总之,生活上遇到问题了一定要想办法解决,而不能将不满一味的发泄在其他家人身上,这样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还伤害了家人之间的感情,很不理智、得不偿失。一个家庭的好与坏、喜与悲都会引起朋友邻居的共鸣,亲密的家庭关系应该加以褒奖、鼓励、宣传,关系不融洽的家庭则会听到很多意见。可见,家庭成员之间的融洽程度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了,它已经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影响全社会的社会性问题。因此,全社会应当提倡健康、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小家连着社会,社会安定,家家有责,人人有责。

(三).从体制上、制度上净化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贯彻落实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的条款,但非得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虐待等严重伤害程度才可能受到制裁。所以,有些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健全、完善。广州市妇联副主席林琦称,近年来在《刑法》、《婚姻家庭法》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解释,并做出了禁止性的条款;确立了家庭暴力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家庭暴力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另据了解,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已起草了相关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建议稿件也已经提交有关部门,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有望出台。因此,在专门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出台之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利用一切新闻媒体实现、弘扬互敬互爱的中华民族美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播放一些诸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女人不再沉默》之类具有针对性的电视剧,重在突出家庭暴力的各个侧面,如肢体暴力、冷暴力。首都各类媒体活动频繁,以多种形式宣传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在1999年到2003年的五年中,播发新闻稿件110余篇,电视新闻、电视专题片、电视专访65次,人物专访17次,典型报道43次,电视咨询5次,播放电台妇女热线节目500多次。开展三次大型的以《妇女法》、《婚姻法》、《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北京市妇女儿童规划》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这些媒体的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氛围,也提高了人们的道德水平,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派出所、街道、社区、妇联设立专门制止家庭暴力的科室,由专人从事制止家庭暴力的事业,力争做到社区无家庭暴力,一旦发生,有人过问,有人制止。现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山东省整合社区资源,启动了"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安徽省阜阳市人大、综治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等单位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并向社会公开了救助电话号码。广西还出现了专门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各种各样的"妇女庇护所"、"保护中心"纷纷涌现。另外,本溪市建立了家庭暴力110预警制度,做到有报警立即出警,对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以上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对妇女的救助措施已初见成效,从基层抓起,从根源上剔除了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真正构建了受虐妇女有地方投诉、有人管、管到底的救助体系。

政府建立对弱势妇女的救助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帮助她们提高个人素质,从自身做起,彻底摆脱被动受害的地位。政府可以举办一些大型的宣传咨询、知识竞赛、座谈会、专题讲座等普法活动活动,不同程度地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她们的个人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阳市妇联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每年32万元的妇女维权解困专项基金。

政府应出台在就业上、扶贫上、提拔上贯彻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政策,确保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规定:“政府对妇女的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在某些岗位的任用制度上明确规定女性所占的比例,这样才能使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此外,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在考核、提拔及任用国有企事业干部过程中,可以征求妻子意见,提高妇女的实际地位。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的社会现象,对妇女侵害尤为严重,如不从体制上、制度上加以遏制,会对国家、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家庭暴力不容忽视,我们不仅要健全法制、完善法律条款,而且要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使整个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性、紧迫性,为人类进步创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 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 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 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 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 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 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 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 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 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 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 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 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 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 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报/2009年/11月/26日/第A04版 权益观察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于怀清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连日来,媒体将焦点对准这一特殊日子,展开了大规模报道。在欣喜于媒体对妇女权益关注的同时,又感到如鲠在喉,若有所憾,令人不吐不快。很多媒体将大量篇幅集中于家庭暴力,甚至在一些记者稿件中,直接把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写成了世界反家暴日。由于不止一篇稿件出现这样的指称,让一直坚信这个日子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我,不得不有所怀疑:难道联合国又通过决议将此日定为世界反家暴日? 冥思不得其解,上网搜索一番。不料,搜索结果更让人惊疑:原来世界反家暴日的说法早已有之,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就有人称之为世界反家暴日。仔细阅读有关注解,发现世界反家暴日与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间和所依据的联合国文件同一。不得已,求助于若干专家,均回答曰:纯属一场误会,准确名称就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该纪念日的来龙去脉。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54/134,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81年起,一些妇女运动活动家就将这一天作为反抗妇女暴力问题的纪念日,因为在1960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瓦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政权恶毒暗杀。 围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上通过有关公约和文件。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了对基于性别歧视的妇女问题的反对和积极干预。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妇女的暴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 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再次将这一问题列为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既然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何有那么多人误会成反家暴日?这是一个常识普及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与观念问题。一些媒体工作人员在对名称误解的前提下,将焦点对准家庭暴力是逻辑思维下的自然结果;即使在知晓准确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如此报道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将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对妇女的暴力中,家庭暴力最值得关注。当然,还有来自于外部信息的影响。 很多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在迎接这一特殊日子时,所策划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现实的反映,最后将这一现实传达给读者。而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导致了更多的人将这一天误会成反家暴日。 将对妇女的暴力大概等同于家庭暴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这一纪念日的意义与价值。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对两性平等实现的障碍毋庸置疑,也应该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应忽略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约包括三类: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在社会上发生的暴

“反家庭暴力”活动工作总结

张湾区财政局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工作总结 张湾区在全区实施创建“无家庭暴力社区(村),打造和谐张湾”活动,我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严格按照张妇维字[2005]2号文件要求来组织落实,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创建活动有序进行。 成立了张湾区财政局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活动的开展给予组织上的保障,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有领导、有计划,真正落到实处。 二、通过构筑各种活动平台,达到户户参与、人人有责的创建新局面。 1、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疏通信访工作渠道,对妇女儿童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矛盾纠纷、上访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有效的化解、遏制此类矛盾纠纷。 3、利用“五五”普法和有关节日时间,宣传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4、3月8日,在举办“庆三八”活动中,对妇女法律法规、妇女维权的宣传和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5、在“三八维权周”内积极开展活动,组织妇女干部、职工到其

他单位参观学习;召开座谈会,交流思想,倾听民生,解决困难;办维权板报,宣传法律法规等。 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创建活动,也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没有现在可循的模式,一些制度职责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运行,活动效果的辐射面还不广等。今后,我们将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妇联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新的有效方法,大胆创新,使这项工作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

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

第二节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四)具体实施援助受虐妇女的工作原则 二、微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个案工作介入 (二)小组工作介入 (三)社区工作介入 (四)社会行政介入

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等直接服务以及倡导社会政策,促进社会改革的间接服务。而从受虐妇女和施暴男人分别表现出来的共性和规律性表明,家庭暴力不是某个男人或女人的事情,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下产生的,所造成的危害也是社会性的。因此,为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创造一个安全、有尊严的生活是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社会工作者应承担的使命。(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1.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 社会工作者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原则和技巧帮助受虐妇女提高应对的问题的能力,协助她们获取所需资源和社会支持,改善其生存状况,重新建立生活的信心,并以此推动性别平等理想的实现,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与发展。因此,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也是促成社会工作倡导社会的公平、公正与进步这一使命实现的过程。 2.社会工作援助受虐妇女的可行性条件 (1)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能够帮助受虐妇女找回尊严、重新获得自我创造新生活的信心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社会工作者长期奉行和遵守的一整套指导其实践的原则和理念,称之为社会工作价值观,包括: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个人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个人潜能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社会工作强调的专业关系和工作原则能够帮助受虐妇女走出暴力的阴影 社会工作强调专业的助人关系,以便协助受助者成功的解决或处理问题。专业化的助人关异于一般的人际关系。若有效地、成功地帮助受助者,社会工作者必须掌握一些特殊的技巧和态度。建立专业协助关系必须具备四个核心条件,包括:同感、亲切、真诚和具体。一个良好的助人关系能够增强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沟通效果,使社会工作者更具有影响力,其建议更有说服力,技巧的运用也更为有效。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假如你是一位在家庭暴力庇护所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你的服务对象是年轻的妇女,她们中的许多人有小孩子。在她们滞留在庇护所期间,你为她们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教授她们独立生活的技巧和就业的市场推销技术。在她们的生活获得一种可以接受程度的稳定性之后,她们离开了项目,你仍为她们提供后续的服务直到她们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在评估项目时,你发现那些仍然独立和没有返回虐待者处的那些妇女,77%能够成功地过渡到社区,而且此后也没有再遇到虐待。在返回被虐环境的妇女中,85%的人在3个月内重新回到庇护所。机构主任主持一个特别工作小组,试图找出一种方法,减少受虐妇女的返回数量。 1.问题说明 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在庇护所接受服务之后,回到施虐者处,85%的人在3个月内回到庇护所。 2.一句话说明解决问题的办法 支持受虐妇女离开受虐者,并非是鼓励离婚,而是让受虐妇女体验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然后让她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生活。 3.指出你准备访问的个人 在庇护所接受服务后回到受虐处在3月内又重返庇护所的受虐妇女。 4.列举一些你准备询问的问题 问题1:你愿意离开施虐者吗? 问题2:你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情况? 问题3:你可以忍受这种情况吗? 问题4:你觉得问题在哪里? 问题5:你离开施虐者会遇到什么困难? 问题6:这些困难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问题7:这个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吗? 问题8:你离开施虐者后会是什么处境? 问题9:这个处境是你能接受的吗?

问题10:应对这个处境你需要什么帮助? 5.指出你认为有用的资料类型 与受虐妇女交谈得到的资料 观察受虐妇女得到的资料 从受虐妇女周围的人了解到的资料 受虐妇女的施虐者的资料 法律对受虐问题的规定和政府部门对受虐妇女问题处理的方法 分析受虐妇女问题分析的各类文章 询问专家意见 6.说明纵向与横向研究的具体内容 纵向研究 受虐妇女动态的信息:从受虐妇女的幼时的心理体验开始,分析其父母的婚姻是否对自己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或者什么重要事件对她的人格发生了影响。分析研究对象对异性的感情经历,尤其注重第一次恋爱或者印象深刻的一次恋爱以及非正常的恋爱,发现可能导致现有问题的因素。 研究对象与现在的施虐者的感情经历,施虐者第一次对服务对象施虐的情况,研究对象就此与施虐者做的沟通,为改变现状做出的努力,接受庇护所帮助期间施虐者的反应,回到施虐者旁边施虐者的行为态度,是什么事件导致研究对象再次回到庇护所,如果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横向研究 研究对象现在的状况:心理状态、精神状态、对现在自身处境的看法、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现在可动用的资源、社会关系网络、是什么原因使得研究对象不能离开施虐者,研究对象离开施虐者遇到的问题是什么。 7.指出你认为可能的所有影响因素 受虐妇女在接受庇护所帮助后再次回到施虐者处的因素: A婚姻的破裂对许多人仍是一种失败的象征。导致许多受虐妇女将摆脱暴力与结束婚姻分离开来,她们希望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与暴力告别。 B男性在家庭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维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变成了第一选择。 C把爱和暴力等同起来,在感情上难以割舍,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爱的解释和改正的承诺。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重视的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家庭暴力呈现出了复杂性和较普遍性。本研究在对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挖掘其深层原因,进而探索预防乃至消除针对中国农村妇女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 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 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 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

总结报告-2019反家暴调查报告 精品

2019反家暴调查报告 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摧残行为。本文将介绍2019反家暴调查报告。 2019反家暴调查报告(1) 自2019年到去年广州市妇联系统每年均接到家暴的信访500宗左右,显示家暴情况 仍不容乐观。今日,广州市妇联将发布广州市反家庭暴力情况研究报告。此次广州家 庭暴力情况调查研究由广州市妇联组织,委托中山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对广州市1610 个社区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问卷调查,并对1000名广州市居民进行随机电 话访问,此外妇联自行组织收集了1150位居民的反家庭暴力问卷。收集这些问卷及电 话访问数据,形成此次调查的数据。 妇联每年接信访一成为家暴 市妇联主席苏佩说,广州市各区妇联系统全年接到的信访中,涉及家暴的信访约占 一成。2019年~2019年,家暴案例数量总体基本保持在500起上下。 目前家暴以言语暴力为主,部分社区存在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情况,多发生在市 中心外的外来人口聚居区。逾半数的社区(55.1%)反映家暴主要发生在核心家庭,即只 有夫妻双方或只有父母和未婚子女两代人构成的家庭类型。据分析,缺少了祖辈或其 他兄弟姐妹等亲戚的协调、牵制,使得仅有父母和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发生家暴的可 能性变大。 根据对1610个社区基层组织的问卷调查结果,家庭暴力最主要发生于丈夫对妻子施暴,占72.1%(详见附表)。 冷暴力是否算家暴分歧大 调查显示,对什么才算家暴,广州居民的看法有差异,冷暴力是否算家暴分歧最大。只有56.9%的被访者认为长期不理睬对方、48.5%的被访者认为长期无故拒绝过夫妻生 活属于家庭暴力(详见附表)。 受访者普遍认为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94.7%)以及施暴者的心理或精神问题(89.7%)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广州将制定反家暴条例 据悉,广东正在推动反家暴立法。广州拟在上位法出台后推动制定《广州市预防和 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或《广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专门反家庭暴力 的政策法规。 目前,广州设立了市区两级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6所。此外,市妇联 38613861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已发展到33条,覆盖全市。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调查问卷(终版)

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调查问卷 社区居民: 您好!我们是家『圆』行动—东莞市反家暴社工援助计划麻涌妇女维权站团队。为了更好地了解东莞市家庭暴力与妇女权益状况,更好地结合居民实际需要开展未来服务工作,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本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请您如实回答以下问题,我们对您的回答,将予以保密。 1、您的性别 [单选题] ○A、男 ○B、女 2、您的年龄段: [单选题] ○ A.18~25 ○ B.26~30 ○ C.31~40 ○ D.41~50 ○ E.51~60 ○ F.60以上 3、您的户籍 [单选题] ○ A.东莞本地 ○ B.外来人员 4、您目前从事的职业: [单选题] ○全日制学生 ○生产人员 ○销售人员 ○市场/公关人员 ○客服人员 ○行政/后勤人员 ○人力资源 ○财务/审计人员 ○文职/办事人员 ○技术/研发人员 ○管理人员 ○教师 ○顾问/咨询 ○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建筑师、医护人员、记者等) ○其他 5.您的月收入状况 [单选题] ○ A.无收入 ○ B.2000元以下 ○ C.2000-3000 ○ D.3000-5000 ○ E.5000-8000 ○ F.8000以上 5、你的学历 [单选题] ○A、未接受教育 ○B、小学 ○C、中学 ○D、大学或以上 6、你当前的婚姻状况 [单选题] ○A、已婚 ○B、未婚 ○C、离异 ○D、丧偶

A 家庭暴力的认识情况 7、你认为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哪方面 [多选题] □A、身体虐待 □B、精神虐待 □C、性虐待 □D、经济虐待 □E、其他 8、你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于 [多选题] □A、同代之间 □B、两代之间 □C、隔代之间 9、家庭暴力由什么引起? [多选题] □A、家庭的贫困 □B、对待对方父母亲友的关系 □C、家庭成员的性格 □D、工作压力 □E、外遇 □F、重男轻女 □G、家庭教育 □H、其他 10、你对家庭暴力的看法是 [单选题] ○A、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 ○B、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C、对家庭暴力要零容忍 ○D、丈夫打老婆是正常事 B 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 11、您或您身边的人是否遭受过家庭暴力? [单选题] ○A、是(依序回答) ○B、否(跳到15题) 12、施暴者是受暴者的何人? [单选题] ○A、丈夫 ○B、妻子 ○C、男/女朋友 ○D、父母 ○E、其他家庭成员 _________________ 13、您或您身边的受暴者遭受家庭暴力的频率是 [单选题] ○A、一年一次 ○B、一年两到五次 ○C、一年五次以上 14、您或您身边的受暴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程度 [单选题] 轻微○1○2○3○4○5○6○7○8○9○10 严重 C 如何解决家庭暴力 15、你认为解决甚至杜绝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单选题]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社会危害,婚姻 正文: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社会毒瘤”。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正逐渐凸显并日益得到重视。 家庭暴力已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现 阶段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案例数据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复杂性和普 遍性的特点。就**县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对策。 一、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调查 “你有没有被丈夫打过?”有一些妇女隐瞒了自己被殴打的事实。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妇女顾及脸面,怕旁边人笑话。当问及“有没有被打过”的这个问题时,她们显得犹豫,最后才说“没有”。二是农村妇女对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厉害,丈夫打 老婆的事不值一说,尤其是年纪大些的妇女,她们很爽快地回答:“都过去了,不算啥。”甚至于还有的妇女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因为 自己确实做得不够好。第三,对家庭暴力有一个识别的敏感度和认 定的标准问题,农村妇女把丈夫的小打轻骂称之为“扯皮”、“脾气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围。调查中,询问被打的理由时,回答千差万别,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家务琐事或观点 不一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暴后认为,“肉体的伤是轻,精神的伤害最重”。 二、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 1、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 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尤其在 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认为只要不过分,丈夫打妻 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 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通过主题班会要学生知道和了解暴力事件发生时逃生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 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 展示昆明暴力事件的图片,引出防范暴力伤害这一主题. 2. 请同学谈一下对昆明暴力事件的看法. 3展示更多暴力事件的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少年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社会、家庭、校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防范家庭暴力伤害 三、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我们先来学习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往往会成为坏人侵害的对象。目前,社会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主要有偷窃、抢劫、绑架、拐卖、扣押人质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以上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集体交流讨论的结果。 四、防范家庭暴力 同学们,你的妈妈打过你吗?打的狠吗?为什么打你?你认为妈妈这样做对不对? 是呀,她是为你好,才这样做的。 你恨她吗? 你心里想过,即使自己错了,妈妈也不应该打你吗?妈妈能不能变个方式告诉你,你哪个地方做错了?那不是更好吗? 老师看的出来,同学们都是很爱自己的妈妈,不想说妈妈的不对。可是,老师今天告请看这几个家庭暴力案例。 同桌说说你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全班汇报交流讨论结果。 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健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这众多的问题当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即肢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但鉴于涉及面较为广泛,这里本文不作具体阐述。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很自然的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刘某将半截酒瓶扎入其妻腿中;陕西省汉口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起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北京某商场的女职工杨某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小时致死等。以上血淋淋的另人发指的事实都说明了肢体暴力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后果。这种暴力的实施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可以说是“伤于表”,然而,丈夫对妻子的另一种暴力即精神冷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却是“伤于里”。如从不赞美妻子,贬损妻子及其家人朋友,专做妻子不喜欢的事情,不关心妻子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尽本应承担的义务,漠视、冷落妻子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是伤人于无形,更具杀伤力。 一.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 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已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其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不容忽视。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从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

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我国新闻媒体广泛揭露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回顾95世妇会后我国10余年反家庭暴力斗争,最为重要的成果是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应对的救济措施,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诚然,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已经取得不小的成就,但还存在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农村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仍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倡导建设和谐社会,这为农村反家庭暴力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具体如经济纠纷;赌博、吸烟、酗酒和吸毒;性格不合;第三者插足;性和生育问题。

家暴案例

二月下旬,一位年近六十的妇女在儿媳的陪伴下,来到援助中心。据自述:X女士与丈夫的关系在十几年前就已破裂,当时曾到法院起诉,但为了年幼的儿子并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未成。在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X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X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X女士多次找她丈夫协商离婚,并找居委会调解均无果。现在她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其成因主要有: (一)历史思想方面的原因。千年来,我国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的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二)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几乎与经济有关。援助中心接待的案例表明,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情况不佳,或者是男方的收入不如女方,男方便会产生自卑心理,而采用家庭暴力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另一些家庭则是因为经济条件过于优越,男性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导致第三者的出现,而多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往往出现第三者,这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且,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关的法规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条中。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五)当事人的问题。多数施暴者的文化水平偏低,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这是原因之一。

让家庭远离暴力增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

让家庭远离暴力 ——增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 矫杨 2012-8-19 11:23:43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京)2011年12上期第26~28页【专题名称】社会工作 【专题号】C42 【复印期号】2012年04期 【英文标题】Empowerment: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作者简介】矫杨,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社会工作系 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与干预行动在我国各地逐步展开。有调查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29.7%~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①2004年-2008年,我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年均达4万~5万件,占全部投诉的1/10,并且仍有增长的趋势。②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③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中配偶之间、亲密关系之间,特别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更加常见。它包括躯体伤害、心理伤害、性虐待和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多形式结合的特点。本文所讨论的家庭暴力特指发生在婚姻关系或亲密关系中针对妇女的暴力。 针对家庭暴力产生根源的研究,目前有很多,包括生物学解释、心理学解释、压力学解释、社会性别学解释等。本文则是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理解和认识家庭暴力及其产生根源的。 社会性别泛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社会性别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和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中得到传递,并不断被强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④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此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子对妇女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并妨碍了她们的充分发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子的地位。由此而论,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 二、增权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分析 增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芭芭拉·所罗门(Slolmon)所著《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的出版,使增权理论成为重要的社会工作理论。陈树强⑤认为,“增权”(empowerment)是和“权力”(power)及“无权”(powerlessness)密切相关的。权力无外乎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不

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县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农村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侵犯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稳定发展。从我院近三年来办结的4件涉家庭暴力审 查逮捕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在每年所办结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涉家庭暴力案件占比近10%。 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特别是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危害,准确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这对于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 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等,其 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与其他暴力案件相较,家暴案件受害者基于各种原因一般不愿公开,具有特定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等 特定。 1、行为实施者和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从既有案例看,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发生在共同居住生 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暴 对象一般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生活成员中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根据我院近五年来涉家暴 刑事案件统计数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 90%以上是女性。 2、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原因,清官难断家务事,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存 在很多误解,认为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夫妻之间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而且大多数受害者也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内部矛盾,“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影响婚姻和家庭 的稳定,因而受害者一般都采取隐忍态度,而这无形中纵容和助长了家庭暴力。 3、行为原因、方式具有复杂性。家庭暴力产生原因复杂,暴力方式也多种多样,既包括暴 力殴打、伤害、体罚等肉体伤害;也包括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精神伤害。而家庭 内部关系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方式、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 各有不同。 4、行为具有反复性。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对象在家庭中地位较低、能力较弱,因此不到万 不得已的情况,往往是忍气吞声,不愿外传,寻求他人帮助或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家庭暴 力对象一般都是受到长期或经常性的伤害,期间也存在反复,即既有暴力时段,也有缓和时段,两者之间有时呈现循环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论是对个人、家庭、社会而言,其危害性都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从近年 来我院办结的刑事案例分析,家暴受害者均为女性,她们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到肉体和精 神的双重伤害,生活在恐惧和紧张的环境中,内心充满了惶恐、不安和悲伤,渐渐丧失了生 活自信心和安全感,无助无望而得不到解脱,引起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 其次,家庭暴力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危害家庭和睦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 稳定的最基本单元。家庭暴力行为直接触及最亲密人群间的关系,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危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其对于家庭的伤害是永久且难以轻易恢复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对 家庭稳定架构的暴力伤害,施暴者往往由于感情冲动失去理智,面对问题缺乏合理合法有效 应对和处置方法,行为简单粗暴,导致家庭矛盾的无限扩大和升级,最终导致伤害后果无可 挽回,一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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