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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妇女作为其主要受害对象受到了深刻的身心摧残,反对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共识。本文通过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历史与现状的研究,了解处于家庭暴力中的妇女的生活状况与精神状态,多方向、多层面地探究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主要影响因素,并深入了解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与干预措施,认识当前家庭暴力研究的困难与盲点,为家庭暴力的研究提供进一步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性别关系,妇女权益,法律防治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什么是对妇女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王金玲,2006:177)

我国在2001年4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作了如下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使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妇女施暴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可分为: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三种。生理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妇女神体上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心理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性暴力是指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张锴,2000)

近几年,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出现,出现矛盾时夫妻双方不是通过殴打等方式处理,而是冷淡、放任、疏远,莫不关心对方。这是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目前,对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外以及各界还没有一个统一认识,因此,在对妇女所受的家庭暴力问题的界定上仍有缺陷。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特定领域的暴力现象,有着其自身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暴力,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90%是男性,90%到95%的受暴者是作为妻子的妇女,二者不仅是一个共同家庭的成员,还具有相对确定的关系。(席慕君,2010)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妇女在受到侵害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落后思想,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

辱负重,也不愿声张。同时,由于暴力的隐蔽性,也增加了暴力的难以预防的特点,使妇女无法提前戒备。(齐玉华,2010)

3.时间的周期性。是由雷诺尔.沃柯博士提出的,暴力周期是指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恶性暴力和温馨甜蜜充满爱意三个周期,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循环反复发作。(陈敏,2000)

4.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手段多样,主要包括生理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四种。这里不再赘述。

5.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直接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容易引发妇女犯罪、以暴制暴;对儿童带来很大伤害;同时还会造成施暴者与家庭成员的疏离甚至面临生命危险。家庭的不和睦也对社会和谐带来不利影响,阻碍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荣维毅、黄列,2003:150)

三、家庭暴力的影响因素

(一)国际上关于家庭暴力成因的观点

1.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包括个人病理模式论、心理理论和生物学解释。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或施暴者与受害者双方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心理理论认为施暴者通常有某种心理上的事先的自我控制和缺少自尊的模式,强调性格的互动因素;生物学解释以生物学或遗传学为基础,如施暴者成瘾的解释。

2.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包括暴力循环理论、家庭结构论和交换/社会控制论。暴力循环理论是指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传递给下一代,由此不断再生循环;家庭结构论主要阐述从特定的家庭结构是如何导致暴力程度的下降或升级的;交换/社会控制论认为,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低家庭成员施暴的代价非常低,因此,增加其法律代价必定能够降低暴力的发生率。

3.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包括文化认可暴力论和社会-结构因素论。文化认可暴力论认为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荣耀的表达形式;社会-结构因素论认为暴力是家庭贫困造成的,当人感到走投无路时,也可能导致家庭暴力。

4.女权主义的解释。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源自男性在家庭中对女性的权利控制,源自女性在社会中不平等的经济和政治地位。(黄列,2002:110-113)以上几种观点是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分析所得,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各有侧重点,为我国家庭暴力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然而,上述观点由于学科限制也有其局限性,针对家庭暴力这个涉及诸多领域的问题,需要跨学科的研究与各领域人员的配合。

(二)我国对家庭暴力成因的探讨

经过近几十年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我国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抛除由于精神性疾病而导致的家庭暴力,其他主要因素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历史文化原因。传统的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原因(孟宪范,2004:343)。长期以来,我国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后从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妇女的地位有了空前提高,而且改革开放后,妇女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也有了切实改善,但是,对妇女的歧视依旧存在,世俗文化通过大众传播的方式形成诋毁女性的社会舆论

和价值观,片面的贞操观、大男子主义、所生孩子的性别依旧威胁着女性,使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2.经济原因。经济地位的差异和社会地位的差别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男女在经济地位的失衡容易引发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的差异决定了其地位的高低,丈夫收入高于妻子易使丈夫处于家庭的主导地位,妻子需依靠丈夫生活,一旦发生矛盾冲突时妻子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有些妇女在家庭中的收入高于丈夫,反而容易引起丈夫的自卑心理,通过暴力来维护所谓的男性尊严,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3.社会原因。首先是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莫文秀,2006),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复杂多样,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弱化,人们生活压力不断加大,道德建设和人们的婚姻行为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利用影视、网络、杂志等媒介传播的凶杀、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因素也滋长了不良社会风气。另外,社会支持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责任部门介入滞后、被动(莫文秀,2006)。我国虽然已有许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机构,但多提供法律和物质帮助,缺乏心理疏导,且资金有限。另一方面,单位、社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对家庭暴力还停在事后救助和被动干预的阶段,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法制原因。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不健全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王玫,2000)。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国家级立法,且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但大多是从宏观上立论的,没有对家庭暴力实施后果及承担责任作明确规定,且着重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暴人,很多精神暴力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很多实际构成了家庭暴力的男性却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或所受惩戒过轻,不能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

5.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社会的宽容。长期以来,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未被社会重视。妇女受到暴力后得不到家庭、社会的支持,怕给家人带来麻烦而一味忍耐,未在开始时寻求解脱方式,最终在他人的调解下,为了孩子或者住房等经济问题继续接受暴力生活。而有经济来源的知识分子阶层妇女受到暴力后由于自尊不愿向他人诉说,也无法摆脱暴力婚姻。

6.丈夫有特殊性格、习惯或目的。丈夫酗酒、赌博、婚外恋等常常是女性遭受暴力的重要原因。醉酒、赌博赌输以及丈夫有婚外恋企图离婚的情况下,妇女较容易受到家庭暴力。且性情暴躁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男性更容易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徐安琪,2001)

可见,家庭暴力的导致因素是多方面的,目前仍存在众多未解决的隐患,为了保护广大妇女不再受侵害,摆脱暴力生活,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探索家庭暴力的应对对策与干预措施。

四、反对家庭暴力的进程及成就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侵犯和践踏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揭示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目的还是探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为家庭暴力的防治做出了不懈努力。

(一)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的实践与探索

1. 国际社会十分重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反对家庭暴力是历次世界

妇女大会的关注,联合国秘书长在回顾95世妇会5年(2000)、10年(2005)、15年(2010)的报告中,都把针对妇女的暴力作为重要议题进行讨论。“三八”妇女节的主题多与反对性别歧视有关,且国际机构开展了众多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2008年2月秘书长发起从2008年到2015年实施“共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呼吁各国、各界和整个联合国共同努力,应对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王越、朱琳,2010)

2.美国已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止或惩治家庭暴力。美国已在州一级进行了家庭暴力立法改革,在国家、州及市设立了有关家庭暴力的组织,设立庇护所,并通过各种方式,对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及非专业辩护人进行专业培训。这些都有效地防治了家庭暴力。

3.欧洲联盟和欧洲理事会从区域层面上对家庭暴力进行关注。2000年4月,欧洲理事会议会大会通过了《对妇女和少女暴力的零忍耐宣言》。欧洲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不仅在整体上为区域的家庭暴力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保障,而且对欧洲各国的反家庭暴力事业起到了推动作用。

4.为了保护妇女免受暴力,日本专门创立了针对妇女暴力专家委员会,并于2001年4月,颁布了第一部《配偶暴力防治及受害者保护法》。并设立了配偶暴力咨询及支持中心,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成效显著。(孟宪范,2004:357-359)

5.其他国家。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解决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对做出了很大努力,如加拿大社会服务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最早把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可采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丹麦妇女庇护所的建立等。同时,世界各国的民间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家庭暴力防治的实践

自95世妇会签订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来,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逐渐深入,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反家暴行动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与有效的进步。

1.政府的努力。中国政府199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与2005年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2010年);2001年4月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首次提出反对家庭暴力;截至2009年1月,我国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截止2009年9月,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约60个城市的救助管理站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2.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进展与成就上,各级妇联和其他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做出了重大贡献,其中包括开展家庭暴力状况调查,宣传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知识,呼吁和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等等。全国妇联积极促进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促进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2006-2010年,全国妇联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开展社会性别平等项目;同时,民间妇女组织开展白丝带运动和反对性别暴力16日行动等众多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荣维毅,2010)

可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进行反家暴运动,妇女的人权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中国在进行反家暴改革的探索中,不断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家庭暴力已不再是一件私事,而是全社会都应高度关注的问题。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改革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解决,并出现了新的挑战。

五、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从根源上来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地位仍然较低。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针对妇女的歧视仍然存在,从有关部门的人员分配上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家庭暴力的根源还未除掉。

2.从立法和执法来看,已有的法律可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律,不少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有法不依。(王金玲,2006:204)

3.从现象来看,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还未遏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诱发家庭暴力的新的因素出现。婚外情增多,社会中各种压力增大,且有些成功妇女在家庭中存在“女高男低”的状况,都成为诱发家庭暴力的新的原因。(孟宪范,2004:339-340)

4.从社会救助上来看,由于资金不足、资源有限,加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达不到要求,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救助不完善,因此,无法为全部受暴妇女提供临时庇护的场所和所需的心理疏导。

六、对我国反家暴的建议与未来发展方向

为有效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再受侵犯,必须积极应对前进中的挑战,建立长效、综合性的妇女权益保护机制,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继续努力,现在将我国目前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总结如下。

1.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构建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消除家庭暴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只有真正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树立和谐的两性关系,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因此,要不断加强宣传与教育,培养孩子的反家暴意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的反家暴意识。(谢晖,2010)

2.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为了有效维护妇女的权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同时,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加强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3.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防治机制,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中,应注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的投入,职能部门主动干预,并加强政府与妇联以及妇联与其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加深合作,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4.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更多的反家庭暴力的公益机构,如临时庇护所等,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为受暴妇女的服务能力。另外,应积极以社区为依托,赋予社区以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做好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莫文秀,2006)

5.注重对反家暴网络的应用与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用起互联网,因此,利用现代网络来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是行之有效的。目前,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为我国的反家暴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利用其与公众的互动,了解妇女的需求,呼吁制定反家暴防治法,鼓励公众积极反对家庭暴力。可见,反家暴网络的应用与发展是不容忽视的。(石彤,2010)

6.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国外的反家暴经验。通过调查研究,可及时获得家庭暴力发展的新动态,为相关法律以及对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因此,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深入进行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并主动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方法,继续国际合作项目,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不断努力。(莫文秀,2006)

七、结论

家庭暴力是由各种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其防治也涉及到社会、政治、文化、教育、婚姻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采取跨学科的角度去研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去分析,并不断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反家庭暴力手段的发展与创新,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为全世界的妇女事业做贡献。通过以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及其防治对策的研究,我们看到了我国与世界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进步与成就,其科学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也深知反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所有成员不懈的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金玲.《中国妇女发展报告(’95+10)》[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张锴.《暴力离你有多远——全国31个省市对妇女施暴现状的调查研究》[N].《中国妇女报》,2000,1118期第4页.

[3]席慕君.《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3)(中).

[4]齐玉华.《试论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 (5)(下).

[5]陈敏.《关注绝望的斗争——“受暴妇女综合征”的理论与实践》[N].《中国妇女报》(京),2000, 1102期第3页.

[6]荣维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R].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J].《环球法学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110-113页.

[8]孟宪范.《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9]莫文秀.《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与思考》[N].《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6,2期第10-17页.

[10]王玫.《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N].《人民法院报》<京>,2000,0315期第3页.

[11]徐安琪.《婚姻暴力的概念和现状》[J].《社会》(沪),2001,02期第24-27页.

[12]王越,朱琳.《从性别角度分析中国内地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盲点》[N].《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学院分报》,2010,(10),第5期,总第93期.

[13]荣维毅.《中国反对性别暴力,保障妇女人权》[J].《人权》(京),2010,3期第31-36页.

[14]谢晖.《家庭暴力的救济现状及对策分析》[J].《现代妇女》,2010,06期,总第338期.

[15]石彤.《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整合模式》[J].《妇女研究论丛》,2010,(07),04期,总第100期.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 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 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 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 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 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 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 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 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 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 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 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 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 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 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报/2009年/11月/26日/第A04版 权益观察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于怀清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连日来,媒体将焦点对准这一特殊日子,展开了大规模报道。在欣喜于媒体对妇女权益关注的同时,又感到如鲠在喉,若有所憾,令人不吐不快。很多媒体将大量篇幅集中于家庭暴力,甚至在一些记者稿件中,直接把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写成了世界反家暴日。由于不止一篇稿件出现这样的指称,让一直坚信这个日子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我,不得不有所怀疑:难道联合国又通过决议将此日定为世界反家暴日? 冥思不得其解,上网搜索一番。不料,搜索结果更让人惊疑:原来世界反家暴日的说法早已有之,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就有人称之为世界反家暴日。仔细阅读有关注解,发现世界反家暴日与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间和所依据的联合国文件同一。不得已,求助于若干专家,均回答曰:纯属一场误会,准确名称就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该纪念日的来龙去脉。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54/134,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81年起,一些妇女运动活动家就将这一天作为反抗妇女暴力问题的纪念日,因为在1960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瓦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政权恶毒暗杀。 围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上通过有关公约和文件。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了对基于性别歧视的妇女问题的反对和积极干预。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妇女的暴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 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再次将这一问题列为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既然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何有那么多人误会成反家暴日?这是一个常识普及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与观念问题。一些媒体工作人员在对名称误解的前提下,将焦点对准家庭暴力是逻辑思维下的自然结果;即使在知晓准确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如此报道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将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对妇女的暴力中,家庭暴力最值得关注。当然,还有来自于外部信息的影响。 很多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在迎接这一特殊日子时,所策划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现实的反映,最后将这一现实传达给读者。而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导致了更多的人将这一天误会成反家暴日。 将对妇女的暴力大概等同于家庭暴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这一纪念日的意义与价值。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对两性平等实现的障碍毋庸置疑,也应该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应忽略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约包括三类: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在社会上发生的暴

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

第二节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四)具体实施援助受虐妇女的工作原则 二、微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个案工作介入 (二)小组工作介入 (三)社区工作介入 (四)社会行政介入

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等直接服务以及倡导社会政策,促进社会改革的间接服务。而从受虐妇女和施暴男人分别表现出来的共性和规律性表明,家庭暴力不是某个男人或女人的事情,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下产生的,所造成的危害也是社会性的。因此,为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创造一个安全、有尊严的生活是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社会工作者应承担的使命。(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1.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 社会工作者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原则和技巧帮助受虐妇女提高应对的问题的能力,协助她们获取所需资源和社会支持,改善其生存状况,重新建立生活的信心,并以此推动性别平等理想的实现,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与发展。因此,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也是促成社会工作倡导社会的公平、公正与进步这一使命实现的过程。 2.社会工作援助受虐妇女的可行性条件 (1)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能够帮助受虐妇女找回尊严、重新获得自我创造新生活的信心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社会工作者长期奉行和遵守的一整套指导其实践的原则和理念,称之为社会工作价值观,包括: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个人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个人潜能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社会工作强调的专业关系和工作原则能够帮助受虐妇女走出暴力的阴影 社会工作强调专业的助人关系,以便协助受助者成功的解决或处理问题。专业化的助人关异于一般的人际关系。若有效地、成功地帮助受助者,社会工作者必须掌握一些特殊的技巧和态度。建立专业协助关系必须具备四个核心条件,包括:同感、亲切、真诚和具体。一个良好的助人关系能够增强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沟通效果,使社会工作者更具有影响力,其建议更有说服力,技巧的运用也更为有效。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工作介入案例分析 假如你是一位在家庭暴力庇护所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你的服务对象是年轻的妇女,她们中的许多人有小孩子。在她们滞留在庇护所期间,你为她们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教授她们独立生活的技巧和就业的市场推销技术。在她们的生活获得一种可以接受程度的稳定性之后,她们离开了项目,你仍为她们提供后续的服务直到她们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在评估项目时,你发现那些仍然独立和没有返回虐待者处的那些妇女,77%能够成功地过渡到社区,而且此后也没有再遇到虐待。在返回被虐环境的妇女中,85%的人在3个月内重新回到庇护所。机构主任主持一个特别工作小组,试图找出一种方法,减少受虐妇女的返回数量。 1.问题说明 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在庇护所接受服务之后,回到施虐者处,85%的人在3个月内回到庇护所。 2.一句话说明解决问题的办法 支持受虐妇女离开受虐者,并非是鼓励离婚,而是让受虐妇女体验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然后让她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生活。 3.指出你准备访问的个人 在庇护所接受服务后回到受虐处在3月内又重返庇护所的受虐妇女。 4.列举一些你准备询问的问题 问题1:你愿意离开施虐者吗? 问题2:你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情况? 问题3:你可以忍受这种情况吗? 问题4:你觉得问题在哪里? 问题5:你离开施虐者会遇到什么困难? 问题6:这些困难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问题7:这个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吗? 问题8:你离开施虐者后会是什么处境? 问题9:这个处境是你能接受的吗?

问题10:应对这个处境你需要什么帮助? 5.指出你认为有用的资料类型 与受虐妇女交谈得到的资料 观察受虐妇女得到的资料 从受虐妇女周围的人了解到的资料 受虐妇女的施虐者的资料 法律对受虐问题的规定和政府部门对受虐妇女问题处理的方法 分析受虐妇女问题分析的各类文章 询问专家意见 6.说明纵向与横向研究的具体内容 纵向研究 受虐妇女动态的信息:从受虐妇女的幼时的心理体验开始,分析其父母的婚姻是否对自己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或者什么重要事件对她的人格发生了影响。分析研究对象对异性的感情经历,尤其注重第一次恋爱或者印象深刻的一次恋爱以及非正常的恋爱,发现可能导致现有问题的因素。 研究对象与现在的施虐者的感情经历,施虐者第一次对服务对象施虐的情况,研究对象就此与施虐者做的沟通,为改变现状做出的努力,接受庇护所帮助期间施虐者的反应,回到施虐者旁边施虐者的行为态度,是什么事件导致研究对象再次回到庇护所,如果再回到施虐者身边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 横向研究 研究对象现在的状况:心理状态、精神状态、对现在自身处境的看法、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现在可动用的资源、社会关系网络、是什么原因使得研究对象不能离开施虐者,研究对象离开施虐者遇到的问题是什么。 7.指出你认为可能的所有影响因素 受虐妇女在接受庇护所帮助后再次回到施虐者处的因素: A婚姻的破裂对许多人仍是一种失败的象征。导致许多受虐妇女将摆脱暴力与结束婚姻分离开来,她们希望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与暴力告别。 B男性在家庭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维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变成了第一选择。 C把爱和暴力等同起来,在感情上难以割舍,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爱的解释和改正的承诺。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重视的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家庭暴力呈现出了复杂性和较普遍性。本研究在对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挖掘其深层原因,进而探索预防乃至消除针对中国农村妇女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 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 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 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论文题目: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目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3) 2.1历史原因 (3) 2.2社会经济原因 (3) 2.3个体原因 (4) 2.3.1心理原因 (4) 2.3.2生理原因 (4)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5)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5) 3.1.1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4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1.5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6)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6)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7)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7)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8)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9)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9)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10)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10)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1)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附件: (15)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5)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6)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社会危害,婚姻 正文: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社会毒瘤”。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正逐渐凸显并日益得到重视。 家庭暴力已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现 阶段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案例数据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复杂性和普 遍性的特点。就**县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对策。 一、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调查 “你有没有被丈夫打过?”有一些妇女隐瞒了自己被殴打的事实。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妇女顾及脸面,怕旁边人笑话。当问及“有没有被打过”的这个问题时,她们显得犹豫,最后才说“没有”。二是农村妇女对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厉害,丈夫打 老婆的事不值一说,尤其是年纪大些的妇女,她们很爽快地回答:“都过去了,不算啥。”甚至于还有的妇女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因为 自己确实做得不够好。第三,对家庭暴力有一个识别的敏感度和认 定的标准问题,农村妇女把丈夫的小打轻骂称之为“扯皮”、“脾气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围。调查中,询问被打的理由时,回答千差万别,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家务琐事或观点 不一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暴后认为,“肉体的伤是轻,精神的伤害最重”。 二、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 1、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 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尤其在 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认为只要不过分,丈夫打妻 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 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防止家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通过主题班会要学生知道和了解暴力事件发生时逃生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 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 展示昆明暴力事件的图片,引出防范暴力伤害这一主题. 2. 请同学谈一下对昆明暴力事件的看法. 3展示更多暴力事件的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少年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社会、家庭、校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防范家庭暴力伤害 三、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我们先来学习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往往会成为坏人侵害的对象。目前,社会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主要有偷窃、抢劫、绑架、拐卖、扣押人质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以上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集体交流讨论的结果。 四、防范家庭暴力 同学们,你的妈妈打过你吗?打的狠吗?为什么打你?你认为妈妈这样做对不对? 是呀,她是为你好,才这样做的。 你恨她吗? 你心里想过,即使自己错了,妈妈也不应该打你吗?妈妈能不能变个方式告诉你,你哪个地方做错了?那不是更好吗? 老师看的出来,同学们都是很爱自己的妈妈,不想说妈妈的不对。可是,老师今天告请看这几个家庭暴力案例。 同桌说说你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全班汇报交流讨论结果。 怎样防范家庭暴力伤害呢?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健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这众多的问题当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即肢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但鉴于涉及面较为广泛,这里本文不作具体阐述。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很自然的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刘某将半截酒瓶扎入其妻腿中;陕西省汉口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起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北京某商场的女职工杨某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小时致死等。以上血淋淋的另人发指的事实都说明了肢体暴力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后果。这种暴力的实施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可以说是“伤于表”,然而,丈夫对妻子的另一种暴力即精神冷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却是“伤于里”。如从不赞美妻子,贬损妻子及其家人朋友,专做妻子不喜欢的事情,不关心妻子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尽本应承担的义务,漠视、冷落妻子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是伤人于无形,更具杀伤力。 一.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 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已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治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I

目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2) 2.1历史原因 (2) 2.2社会经济原因 (2) 2.3个人原因 (3) 2.3.1心理原因 (3) 2.3.2生理原因 (3)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4)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4) 3.1.1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4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5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5)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5)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6)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6)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7)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7)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7) 4.1.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7) 4.1.2完善家庭暴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8)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9)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9)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0)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4)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5) I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其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不容忽视。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从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

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我国新闻媒体广泛揭露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回顾95世妇会后我国10余年反家庭暴力斗争,最为重要的成果是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应对的救济措施,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诚然,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已经取得不小的成就,但还存在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农村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仍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倡导建设和谐社会,这为农村反家庭暴力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具体如经济纠纷;赌博、吸烟、酗酒和吸毒;性格不合;第三者插足;性和生育问题。

家暴案例

二月下旬,一位年近六十的妇女在儿媳的陪伴下,来到援助中心。据自述:X女士与丈夫的关系在十几年前就已破裂,当时曾到法院起诉,但为了年幼的儿子并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未成。在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X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X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X女士多次找她丈夫协商离婚,并找居委会调解均无果。现在她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其成因主要有: (一)历史思想方面的原因。千年来,我国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的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二)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几乎与经济有关。援助中心接待的案例表明,一些家庭由于经济情况不佳,或者是男方的收入不如女方,男方便会产生自卑心理,而采用家庭暴力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另一些家庭则是因为经济条件过于优越,男性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导致第三者的出现,而多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家庭往往出现第三者,这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且,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关的法规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条中。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五)当事人的问题。多数施暴者的文化水平偏低,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这是原因之一。

让家庭远离暴力增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

让家庭远离暴力 ——增权: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 矫杨 2012-8-19 11:23:43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京)2011年12上期第26~28页【专题名称】社会工作 【专题号】C42 【复印期号】2012年04期 【英文标题】Empowerment: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作者简介】矫杨,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社会工作系 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后,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研究与干预行动在我国各地逐步展开。有调查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29.7%~35.7%,且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①2004年-2008年,我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年均达4万~5万件,占全部投诉的1/10,并且仍有增长的趋势。② 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家庭暴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③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中配偶之间、亲密关系之间,特别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更加常见。它包括躯体伤害、心理伤害、性虐待和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多形式结合的特点。本文所讨论的家庭暴力特指发生在婚姻关系或亲密关系中针对妇女的暴力。 针对家庭暴力产生根源的研究,目前有很多,包括生物学解释、心理学解释、压力学解释、社会性别学解释等。本文则是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理解和认识家庭暴力及其产生根源的。 社会性别泛指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社会性别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和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中得到传递,并不断被强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④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此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子对妇女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并妨碍了她们的充分发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子的地位。由此而论,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 二、增权视角下的家庭暴力分析 增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芭芭拉·所罗门(Slolmon)所著《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的出版,使增权理论成为重要的社会工作理论。陈树强⑤认为,“增权”(empowerment)是和“权力”(power)及“无权”(powerlessness)密切相关的。权力无外乎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不

2018年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实用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1X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1X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1X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X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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