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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第五条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均可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其它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归集和公布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登记、许可、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对核发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相关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信用体系、考核标准和评价机制,对未按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受理行政审批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和中介服务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进行,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文物、压覆矿、水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安全、社会稳定、地质和地震灾害危险性等方面实行区域评估,并由组织评估的管理机构购买中介服务,承担相关评估费用,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对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确需单独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由各有关部门与组织评估的管理机构协调承担区域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行政审批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平台应当与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信息共享。

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上应建立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申请入驻网上超市,实行统一管理,动态调整,规范服务。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招投标;情节严重的,清理出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清单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并动态管理。清单应当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上涨较快或者有明显上涨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在显要位置进行价格公示、只收费不

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等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发现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主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近年来,作为规制改革的一部分,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果明显,但在轰轰烈烈削减审批项目的背后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很多地 方削减的审批项目开始反弹、官方公布的数据也有水分、取消后的事 项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审批改革缺乏长期规划、审批责任制尚未 完全建立等等,归根结底是因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不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早在制定《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时,国务院就预 见到了后续监管的重要性。①但关于如何公正、公开、有效地对行政 审批改革实行监管,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上一直缺乏充足的重视。在改 革已经进入到第二轮、第三轮的很多地方,已经日益发现后续监管的 必要性和迫切性,很多部委和地方已开始着手探索建立公正、公开、 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②,研究如何构建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已 经成为审批改革的新课题。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的研究现状 正如其他改革领域一样,在行政审批后续监管领域的理论研究远落后 于改革实践的需要。当前关于行政审批的研究成果大多围绕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途径、建立行政审批服务 中心③以及《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行政许可的分类等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如何构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的很少。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审批的概念 在谈到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时,很多学者首先提到我国对行政审批这 个概念界定不清,无法指导改革实行。北京市将政府的行政审批划分 为四个类型: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并分别确定了明确的定义。 但有的地方仅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差别十分明显。 (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体系内容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力和管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或监督管理提供政府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设定或规定监督管理并经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情形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服务事项。 第四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坚持“充分授权、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办理的高效快捷服务方式。 第五条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办理、收费管理等事务;

(三)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和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政府部门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转办工作。 (五)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延伸服务窗口的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八)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咨询服务。 第七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变更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通报。 第八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审批材料目录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第五条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均可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其它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归集和公布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登记、许可、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对核发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1

摘要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快的今天,在中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1世纪,如何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要由适应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来,无论在制度的内容或运行方式方面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改革。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率先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并通过改革,提高了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论述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分析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的联系,指出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导致“强审批、弱监管”的行政模式,认为只有调整行政审批行为,重新配置政府行政职能,确立“弱审批、强监管”的行政模式,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建设精干、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政府行政职能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的涵义和特征 关于行政审批,虽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但关于它的确切涵义,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行政审批,就是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的过程。如果批准其申请,就意味着授予申请人从事申请名下的活动的资格或权利。行政审批既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又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一般包括受理、审核、核准和备案四种形式。在立法上,行政审批常被称为行政许可。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审批有这样几个主要特征:第一,行政审批的主体是依据法定授权、有相关管理权限的政府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审批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就是说,相对人申请是启动行政审批程序的前提。第三,行政审批一般以法律的禁止为前提,法律如果对相对人所从事的活动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行政审批即无存在的余地。第四,行政审批具有解除法律禁止的效力,行政主体一旦批准了相对人的申请,相对人便获得了从事批准领域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岗位审批权限及管理流程,使公司管理清晰化,从 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行政事务审批事项。 三. 职责:本制度由行政人资部编制,总经理审批即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 实施办法: 1.公司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部门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表格、单据、资料审批权限:部门人员或主管提出——部门经理审批——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4.各部门在与其他部门有事物交接或申请时,必须以书面表单为准,口头联络为辅,凡接受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书面联络时,对方如果不出具书面联络单据,接受部门可拒绝受理。 5.所有部门在出具单据给其他部门时,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名方为有效,否则,接受部门有权拒绝;行政事务审批权限见附表一。 6.部门间联络流程: 部门员工提出——部门主管/经理审核——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 五. 行政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表一)。 六.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公司内行政单据为主,如其他公司及部门单据以 对口管理的部门之规定为准,如报销单据等以财务部规定为准,销售订单等以营销中心规定为准,采购订单等以PMC部规定为准,工程图纸等以开发部规定为准,如此类推。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行政人资部。 附表一: 备注:以上表格有涉及总经理批准一程序,如总经理不在公司,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可由行政经理致电其口头传达急事急办,再由财务致电总经理求证,后续补签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回顾与展望 ○ 徐增辉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经过四个阶段的改革,在削减审批项目、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审批方式、建设审批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更新行政理念,为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思想基础;二是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为行政审批框定范围;三是整合精简政府机构,为审批制度改革提供财政保障;四是放弃运动式、指标式改革,着手于全面制度建设;五是实行审批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抑制审批冲动。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回顾;展望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 (2008)—03—0012(04)[作者]徐增辉,法学博士,讲师,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8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的一场重大改革,是政府行政方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进行的一场自我变革。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客观总结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梳理改革历程、总结改革成绩、反思改革问题、提出下一步改革思路,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以万能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因此,调控社会经济与生活的行政审批制度就应和了政府角色。同时,法律的缺失又导致许多领域内缺乏管理的统一标准和依据,于是,行政审批作为法律的替代物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适用。行政审批制度是这一时期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保障指令性计划顺利实施和保证有限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日显端倪,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 瓶颈”。鉴于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梳理归纳一下,改革大体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90年代初。改革的中心有两个,一方面是搞活企业。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政企不分,企业利润全部上缴,投资由政府统一安排,员工收入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这样一种管制式行政管理制度,使企业失去了生产积极性和发展的动力,整个国 民经济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急需政府改革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活力,加速经济发展。因此,这一阶段的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政府向企业放权让利为内容而展开,其特点是逐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把分配权和生产经营管理权放给企业。另一方面是调动地方积极性。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开始向地方放权,将审批权在上下级政府机关之间进行转移调整,由中央集中审批逐步变为各级政府分散审批,将中央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权部分下放给地方,赋予地方政府比较大的自主权。同时,也把文教卫生、投资决策、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一些管理审批权下放给地方政府。 第二阶段,从1992年到1997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中介清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 (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审查意见:中央编办 提案人:民盟中央 主题词:依法行政,政府职能,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该放的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两年多来,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将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大幅度削减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激发了市场和企业活力,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还存

在一些问题,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相应监管和服务不到位,行政审批体制仍不完善,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规范、不完善。 建议: 1.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面取消各级政府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个别确需继续实施的,应经严格论证后通过立法调整为许可事项;定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取消、调整行政管理权限,并向社会发布。 2.完善审批权取消和下放后的监管和服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不同类别监管的责任主体、职责,分类制定监管工作标准和规范,防止监督缺位、管理真空;应运用电子监察、视频监控、服务对象评价、民意调查等多种手段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审批权力监督管理体系;应重视和加强基层审批能力建设,审批项目改革中事权的下放要与财权、要素配置权同步推进,并在推进中加强指导和协调。 3.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根据《行政许可法》提出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进部门行政审批向同一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应逐步将多部门行政审批权尽量归并至一个行政机关,形成一体化业务运作;应大力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现省、市、县、乡纵向、同级部门间横向互联互通,实现网上办理各项

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124746546.html, 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龙禹 来源:《决策探索》2015年第12期 为了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多次以国务院的名义颁布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截至2014年年底,新一届中央政府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达600多项。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也对本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或下放,地方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减少。 一、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项目仍有进一步缩减的空间 虽然各地已对行政审批进行了“批发式削减”,但实践中,公众和企业依然感到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范围过宽。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相关政府部门在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时,更多削减的是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申报量较少的项目,或是监管风险高或不收费的项目,而对于一些可收费项目,却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予以保留;其二,当前对行政审批的削减,更多关注的是对存量的削减,而对增量的控制还不够严格,有的地方存在着“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情况。总之,行政审批项目仍有进一步缩减的空间。 (二)涉及项目立项的相关行政审批没有同时下放 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速度决定了项目实施的快慢程度。目前,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工程开工,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在现行的体制下,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涉及的立项审批事项较多,其审批权限主要集中在省市发改委、国土、水利、住建、环保等部门。当前,一些省市虽然下放了其中一项或几项行政审批事项,但涉及该项目立项的相关行政审批没有同时下放,项目要落地仍然需要其他上级部门的审批。 (三)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存在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 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存在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2014年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权力清单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仍占30‰实践中,存在以“备案”“年检”“培训”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此外,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 有的地方将“培训”作为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考试答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考试答案 注意:题目顺序和选项顺序会有不同,请注意核对具体选项! 1(单选题).(4分) 行政主体行使审批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职责,体现了行政审批权的(C)原则。 A. 独立自主 B. 预防为主 C. 权责一致 D. 合法行政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2(单选题).(4分) 为破除部门利益的“一亩三分地”,增强工作主动性,国务院将加大(B)推动力度,更多借用社会力量促进改革。 A. 从到外 B. 自上而下 C. 从外到 D. 自下而上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3(单选题).(4分) 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应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B)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A. 权利清单 B. 权力清单 C. 负面清单 D. 财力清单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4(单选题).(4分)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上(D)经济社会的发展。 A. 平行于 B. 领先于 C. 紧随 D. 滞后于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5(单选题).(4分) 我国政府要妥善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要发挥(A)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引领和规作用。

A. 法治 B. 法制 C. 督查 D. 创新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6(单选题).(4分) 按照国务院要求,能取消的职能就要尽量取消而不放下,因为(B)的最终目标是要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 A. 简政集权 B. 简政放权 C. 冗政集权 D. 冗政放权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7(单选题).(4分) 行政审批主要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的(C)控制方式。 A. 事中 B. 整个过程 C. 事前 D. 事后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8(单选题).(4分)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在(B),标志着行政审批走上法治化、规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A. 1998年 B. 2004年 C. 2000年 D. 2014年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9(单选题).(4分) 根据宪法,(A)是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 A. 国务院 B. 企业 C. 地方政府 D. 社会组织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10(单选题).(4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B)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A. 经济事务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1.doc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1 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岗位审批权限及管理流程,使公司管理清晰化,从 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行政事务审批事项。 三. 职责:本制度由行政人资部编制,总经理审批即执行,各部门配合执行。 四. 实施办法: 1.公司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部门文件审批权限:部门编制——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表格、单据、资料审批权限:部门人员或主管提出——部门经理审批——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4.各部门在与其他部门有事物交接或申请时,必须以书面表单为准,口头联络为辅,凡接受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书面联络时,对方如果不出具书面联络单据,接受部门可拒绝受理。 5.所有部门在出具单据给其他部门时,必须有部门经理签名方为有效,否则,接受部门有权拒绝;行政事务审批权限见附

表一。 6.部门间联络流程: 部门员工提出——部门主管/经理审核——行政人资部复核(一部分)——总经理批准(一部分) 五. 行政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表一)。 六.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公司内行政单据为主,如其他公司及部门单据以 对口管理的部门之规定为准,如报销单据等以财务部规定为准,销售订单等以营销中心规定为准,采购订单等以PMC部规定为准,工程图纸等以开发部规定为准,如此类推。 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行政人资部。 附表一: 备注:以上表格有涉及总经理批准一程序,如总经理不在公司,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可由行政经理致电其口头传达急事急办,再由财务致电总经理求证,后续补签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监察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目前行政审批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批事项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未得到完全落实,审批与监管脱节,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审批行为不够规范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根据中央上述精神,

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审核论证并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确认的基础上,将拟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提请国务院审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由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省(区、市)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交易服务范围】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

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运营管理原则】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运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

中介服务人员工作总结

中介服务人员工作总结 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助推行政审批提速 清理规范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市立足于本地实际,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推动行政 __度改革迈上“快车道”。 一、主要做法 一是出台一个办法。在吸收借鉴浙江、安徽等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针对中介机构行业竞争无序,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收费较乱,行业自律不强、监督管理缺位等问题,制定了《**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法》,引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二是打破垄断经营。去年3月,我市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通过问卷征询、实地。

效审批,我市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增设中介服务区,面向全国 诚招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合理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垄断性、半垄断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因管理场地限制等其他原因无法以服务窗口方式入驻的中介机构,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采用网络挂牌方式纳入管理,方便企业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开展服务。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清理、引导、规范,搭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了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了三大变化,为**市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政务服务软环境。一是变一家独大为竞 争有序经营。通过破除垄断,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同时,各中介组织主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承接业务后不守承诺的无序现象得到改进。二是时限变软承诺为硬承诺。推行中介机构服务 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简易、一般、复杂,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承诺时限分别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承诺时限分别为5个、10个、 20个工作日以内。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而制定的。2003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8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项目设定、申请和受理、审查和批准、监督和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文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时效性: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

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 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设定 第四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条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 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3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商改办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会同编办、发改等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是中央巡视反馈整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纳入省委4+6专项整治方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为牵头部门抓好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要求,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与县编办、发改、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并做好相关解释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具体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自查。为摸清我县中介机构现状,我局组织各相关部门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中介组织数量,隶属关系、服务事项等方面开展自查,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2.编制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整个清理整顿工作重中之重。我局积极与各相关部门联系,先后四次通过政府政务系统下发通知,组织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上报、比较、核对。经过4次认真梳理和与省确定的清单(县级通用版)进行比对,经各部门确认,在确保县、区之间审批事项基本平衡的情况下,最终形成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清单共

涉及我县行政审批部门15家(县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路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安监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37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1项、民政局3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3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2项、民政局7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2项),目前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正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3.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根据省市商改办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工作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15家县直部门和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进行上报,经汇总各部门情况来看,我县事业单位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1家(桓仁县公证处),企业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2家(桓仁鸿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桓仁枫林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下步工作 1.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县编办、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变目前中介服务市场“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状。

最新 行政审批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精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十八大以来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革新探析 【绪论】十八大后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进研究绪论 【第一章】行政审批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第三章】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第四章】深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探索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优化创新研究参考文献 第一章行政审批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长期以来,作为国家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的行政审批,其影响力逐步扩大,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许多方面,是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行政审批制度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等不同发展时期,时至今日已在国家管理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发展成为一种主要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行政审批制度的内涵界定 一、行政审批的内涵 本文主要从行政审批的含义、分类及功能描述三个方面来论述行政审批的内涵。 (一)行政审批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可其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确认其是否存在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者某种特定民事关系以及准许其是否可以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体包含备案、否定及批准三类行为。 行政审批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行政审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由行政审批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审批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是一种备案行为,它承认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能力或资格;行政审批的结果表现为书面文件材料,其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批件等。 (二)行政审批的分类 行政审批的种类有很多种,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十种形式,具体是指审批、许可、批准、核准、审核、备案、登记注册、证明、认可、特许等。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及适用条件的角度来看,主要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以及登记这五大类。普通许可是运用最广泛的,一般也没有数量限制,具体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被相关行政机关准许其行使某项法定权

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两个系统组成。业务办理系统是政府部门内部开展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的载体。公众服务系统是行政审批面向社会服务和公开的载体。 第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简称“区行管办”)是本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规划、建设、深化拓展本区在市网审平台上的行政审批平台,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市政府关于网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统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协调处理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中的问题。 (三)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做好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推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与部门其他辅助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五)负责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开展审批业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网上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设置、审批权限设定、审批内容核定、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向区行管办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需求变更等;负责指导镇乡(街道)业务对口科室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各镇乡(街道)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相应管理科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服务中心的作用。 第三章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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