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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盱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盱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5〕118号)及县领导批示,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2015年8月18日县行政审批局提请县政府办下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盱政办发〔2015〕64号),启动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程序。经过各部门申报、补报,全县共上报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52项,经过县行政审批局和编办、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设立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和收费依据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参考了淮安市审改办公布的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并征求了企业、帮办等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取消5项、保留47项,保留的项中有7项中介服务性质由官方指定变为市场调节,具体如下:

一、取消物价局在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审批中要求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中介服务,原因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取消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监测,申请人不需在行政审批中提交相应材料,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7项中介服务变为市场调节性质,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委托哪家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附件: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上报情况汇总

附件:

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第五条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均可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其它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归集和公布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登记、许可、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对核发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中介清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 (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交易服务范围】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

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运营管理原则】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运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

中介服务人员工作总结

中介服务人员工作总结 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助推行政审批提速 清理规范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市立足于本地实际,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推动行政 __度改革迈上“快车道”。 一、主要做法 一是出台一个办法。在吸收借鉴浙江、安徽等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针对中介机构行业竞争无序,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收费较乱,行业自律不强、监督管理缺位等问题,制定了《**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法》,引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二是打破垄断经营。去年3月,我市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通过问卷征询、实地。

效审批,我市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增设中介服务区,面向全国 诚招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合理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垄断性、半垄断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因管理场地限制等其他原因无法以服务窗口方式入驻的中介机构,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采用网络挂牌方式纳入管理,方便企业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开展服务。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清理、引导、规范,搭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了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了三大变化,为**市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政务服务软环境。一是变一家独大为竞 争有序经营。通过破除垄断,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同时,各中介组织主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承接业务后不守承诺的无序现象得到改进。二是时限变软承诺为硬承诺。推行中介机构服务 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简易、一般、复杂,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承诺时限分别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承诺时限分别为5个、10个、 20个工作日以内。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3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商改办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会同编办、发改等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是中央巡视反馈整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纳入省委4+6专项整治方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为牵头部门抓好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要求,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与县编办、发改、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并做好相关解释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具体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自查。为摸清我县中介机构现状,我局组织各相关部门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中介组织数量,隶属关系、服务事项等方面开展自查,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2.编制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整个清理整顿工作重中之重。我局积极与各相关部门联系,先后四次通过政府政务系统下发通知,组织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上报、比较、核对。经过4次认真梳理和与省确定的清单(县级通用版)进行比对,经各部门确认,在确保县、区之间审批事项基本平衡的情况下,最终形成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清单共

涉及我县行政审批部门15家(县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路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安监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37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1项、民政局3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3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2项、民政局7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2项),目前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正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3.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根据省市商改办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工作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15家县直部门和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进行上报,经汇总各部门情况来看,我县事业单位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1家(桓仁县公证处),企业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2家(桓仁鸿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桓仁枫林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下步工作 1.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县编办、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变目前中介服务市场“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状。

盱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5〕118号)及县领导批示,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2015年8月18日县行政审批局提请县政府办下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盱政办发〔2015〕64号),启动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程序。经过各部门申报、补报,全县共上报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52项,经过县行政审批局和编办、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设立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和收费依据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参考了淮安市审改办公布的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并征求了企业、帮办等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取消5项、保留47项,保留的项中有7项中介服务性质由官方指定变为市场调节,具体如下: 一、取消物价局在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审批中要求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中介服务,原因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取消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监测,申请人不需在行政审批中提交相应材料,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7项中介服务变为市场调节性质,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委托哪家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附件: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上报情况汇总

中介超市实施方案

**市成立中介超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建立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根据市政府《**市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就成立中介超市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中介超市的作用和任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成立中介超市,引进辅助行政审批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乃至防止滋生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介超市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配套中介服务。 二、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的类别 根据中介机构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对涉及投资项目许可审批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的垄断性、半垄断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项目实行全面进驻。主要包括:(一)工程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修详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评估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等。 (三)工程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 (四)工程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 (五)工程监理、代理类。包括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等。 (六)其它类。包括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物品或财产拍卖、工商代理等。 三、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量及业务特点,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中介机构分别采取设置窗口和挂牌的方式进驻。 (一)设置窗口。在中介超市中设置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 2、在**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3、出具的报告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窗口能开展业务咨询和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5、能选派单位业务骨干或高管进驻中介超市办公,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6、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标准低; 7、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市政务服务中心从《第一批拟进驻中介超市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类型》(见附件1)涉及的中介机构类别中,每类择优进驻中介超市独立设置服务窗口,窗口的数量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现有场地情况来确定。被确定设立窗口的中介机构要选派1-2名业务骨干在窗口工作,设置的窗口要真正发挥作用,在窗口要完成咨询服务、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出具正式受理凭证、发放报告、收费等项工作。 (二)挂牌进驻。因市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限制等原因暂无法在中介超市设置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备案后,采取挂牌等信息公开的方式,方便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设置窗口程序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9 08:50:17信息来源: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开发区职能部门以外的入驻中心的所有窗口单位(含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 (三)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 (四)规划建筑设计、审图等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在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管理原则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执业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有上述损害中心形象的行为者,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服务窗口撤出中心。 四、管理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窗口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协调。中心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其窗口进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介窗口工作人员有不服从中

关于邀请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公告(2020)

关于邀请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公告(2020)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和《岳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工作方案》(岳政办函(2020)11号)要求,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现面向全国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具体公告如下: 一、入驻主体 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 二、入驻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岳阳市开展从业活动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驻资质 (一)本批邀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资质 1、资产评估; 2、环境影响评价; 3、造林工程规划设计; 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5、造林工程监理; 6、测绘;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土地规划; 1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12、土地评估; 13、人防工程监理; 1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5、人防工程设计; 1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17、检验检测服务; 18、施工图审查; 19、城乡规划编制; 20、工程勘察; 21、房地产评估; 22、工程设计; 23、工程监理; 24、工程造价咨询; 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27、交通工程监理; 28、安全评价服务; 29、价格评估;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清理规范行政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一、概述 长期以来,许多中介服务依托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而存在,它们是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证、鉴定、证明、资讯、试验等。我们常说的“红顶中介”就在此类。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许多问题。 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理要求,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整治红顶中介。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 中央决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鉴于其以下弊端。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问题 (一)项目体系臃肿、结构不合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已成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衍生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绝大多数都具有前臵性和强制性,已成为行政审批的前臵条件而且数量较多。以我省为例,编制《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时,各省直部门上报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达110多项。也有数据显示,一个产业项目,企业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需要9~20项中介报告,整个流程长达300多天,涉及12个委办局、20多个科室,经手150多人

次。 项目设臵结构不合理,“重复中介”效率低。具体表现为:不同职能部门、不同阶段可能要求当事人进行同一内容或结果同质性极强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虽然各地在推行简政放权,但工作有简单化倾向,导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设臵少了,结构不合理问题却依然突出。部分地区强制要求各部门按照固定比例核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没有考虑到不同领域具体项目设臵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将本该保留的项目取消、该取消的项目却未被全部取消的现象。企业把太多时间精力放在中介服务环节上,对于很多行业早投产就意味着早创收,贻误商机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垄断问题突出,行政过度干预。首先是行政强制。一些审批部门在企业申报项目时,要求企业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否则就很难甚至不能获得审批,企业没有选择余地,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自由选择的原则,且缺乏竞争导致中介机构无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裹足不前。 其次是利益关联。一部分行政中介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利益相关。表现在:部分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有些审批部门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或任职。因此很难保障中介服务的公正合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垄断。存在垄断的中介机构数量极少,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这些机构通常承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技术壁垒的专项服务,影响力大、影响面广。 最后是限制竞争。一方面,一些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与总体调剂,实际上不利于通过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的自动匹配,客观上起到了干预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性垄断存在且具有地域排他性特点,地方政府通常直接或变相规定只能由本地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上述情况在地市级行政区尤为明显,实际上剥夺了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权。

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 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等投资建设的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申请报告 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投资建设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国家发 展改革 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 目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 甲级工程咨询 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服务中介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服务中介机构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慈政办发〔2013〕135号)和《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及涉审服务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3〕1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涉审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审批中介改革,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创新中介服务平台和服务方式,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1.精减中介服务项目。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必需、简便原则,对涉审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整顿,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条

件。督促落实已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加大对部门擅自增加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罚力度。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对属于程序性的、不发挥实质作用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缩小适用范围,对性质类同、内容一致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并,提出拟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附件1),力争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减少30%。 2.公开中介服务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逐一梳理,简化服务流程,明确具体服务标准,督促和指导中介机构推行示范合同文本,编制中介机构便民服务指南,将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规范中介机构一次性告知服务事项所需材料,积极主动与项目业主对接,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服务事项。 3.规范中介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审核,规范中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中介机构应认真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抬高收费标准,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中介机构应当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按核准范围和业务规程从事中介活动,提交的服务

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垄断性强、流程不透明、耗费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创新监管方式,打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促进全省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范围 本方案所称中介服务,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规范中介服务清单。 1.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清单。结合机构改革情况,由省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梳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含下属、挂靠事

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坚决取消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作为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合法合规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时补充更新到《X省省市县三级中介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 牵头部门:省审改办、省司法厅 参与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X年6月底前 2.动态调整《通用目录》。《通用目录》在省政务服务门户网公布,由各部门负责公开具体中介服务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国务院取消下放情况对《通用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牵头部门:省审改办、省司法厅 参与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严格执行《通用目录》。凡未纳入《通用目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或办理备案事项的受理条件,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X介服务材料。 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参与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坚决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关于广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广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印发了《广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中介服务是行政审批全流程的重要环节,对审批提速有重要影响。长久以来,中介服务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我区建设全区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暂行办法》围绕中介超市正常运行所需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为中介超市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哪些项目可以使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答: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均可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暂行办法》对中介超市的使用主体作了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规定,中介超市的使用主体包括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信用管理部门等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各项职能的具体承接主体。此外,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参与中介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四、中介服务机构如何入驻中介超市? 答: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在中介超市注册,提交入驻申请,提供企业相关信息,经行业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和资质审查后,即可入驻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在中介超市注册地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 五、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方式? 答: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多种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取、随机选取、择优选取等方式。 六、《暂行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有哪些优化手段? 答: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管理,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管理部门等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收费合理性等进行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并对结果进行公示。中介机构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未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记为失信行为。项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软件项目

一、应用系统建设 (一)系统覆盖范围拓展 业务涵盖范围由当前的市级拓展至区县(1市7区县)。系统升级为可支撑1市7区县的业务运行,通过系统升级扩展,可实现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中介服务系统处理本区划内的中介服务管理工作,中介超市可按照区划分别展示相关最新资讯、采购公告、中选公告、政策法规等。 1.区划管理 在中介服务管理系统中实现对XX市纳入中介服务运行平台的相关区域进行定制,定制信息作为系统配置选项字段,保证在整个平台运行中所有区划信息的统一性,定制可保证各区域可根据条件成熟情况依次运行中介服务管理;同时可按照标准规则对区划进行编号,便于中标通知书等按照区划进行编号。 目前XX市所属区域为:市直辖、XX区、XX县。 2.区划管理员设置 系统提供区划管理员设置功能,保证不同区划下的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核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由所对应区划的管理员进行分区划管理,本区划管理员只有权限处理本区划相关工作。 3.项目审核 系统支持区划管理员设置后,通过权限配置,中介服务项目公告信息审核列表按照区划权限进行过滤展示,实现本区划管理员只可查看到及审核本区划下中介服务项目。

(二)服务资源库 1.中介机构库 中介超市采用统一的中介库,实行“一地注册,全市使用”原则 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可自主创建账号,入驻中介库。服务账号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绑定,具有唯一性。 中介机构到中介超市备案后,自行填写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服务事项等,填报完成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未接到投诉的,由中介超市管理人员确认入驻。 相关业务办理信息、办理历史、评价信息由系统按实际完成情况自动更新。 (1)基本情况管理 登记收录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分类管理,对其机构设置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主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中介机构名称、备案地、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所在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可办理中介事项、机构资质、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机构业绩、荣誉情况、信用等级、经营范围-服务区域、经营范围-服务行业等。 (2)专业资质管理 由中介机构自行填报相关资质情况,填报完成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未接到投诉的,由中介超市管理人员确认入驻。包括资质类别、等级、主项增项等内容。 ●企业信息管理 实现企业通过外网网站进行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的上报、变更的活动。 ●专业人员管理 由中介机构对机构内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填报,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的上报、变更的活动。专业人员的单项资质仅可与一家中介机构绑定,不可以多家机构同时使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改革和优化环境开展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通过编制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运作、完善中介服务监管,进一步创新中介服务管理措施,全面理顺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政企分开,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市场的发展活力。 2.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行业协会(组织)应围绕共同目标,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3.规范诚信的原则。以提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公信力为核心,规范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营造中介服务守法守信执业氛围。

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评估文件编 制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 国家发 展改革 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 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 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 件 有相应能 力的编制 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 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 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 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无线电发射 设备型号核 准测试 无线电发射 设备型号核 准 工业和 信息化 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 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 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 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国家无线 电监测中 心检测中 心等12家 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 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 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 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3台湾居民申 请法律职业 资格户籍誊 本或户口名 簿复印件公 证 法律职业资 格认定 司法部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 定》(司法部令第110号) 台湾地区 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 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 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 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 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 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 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4申请中国委 托公证人资 格(香港) 所需的学 历、经历证 明文件公证 中国委托公 证人资格 (香港)审 批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69号) 香港律师 会,中国委 托公证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 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 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 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 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 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 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 核查工作 5申请中国委 托公证人资 格(澳门) 所需的学 历、经历证 明文件公证 中国委托公 证人资格 (澳门)审 批 司法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 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 澳门律师 会,公证机 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 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 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 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 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 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 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 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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