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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模板】

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模板】
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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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3]12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7 【实施日期】2013.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0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项。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公布。

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我省第6轮第1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上取得的又一批成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既要落实放权责任,防止放不到位;也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国务院下放到我省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下放到州、市、县、区项目,承接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法制、编制、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下一步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我省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8项,其中取消60项、下放18项) 电力监管条例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第五条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均可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其它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归集和公布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登记、许可、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对核发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行政审批局创新服务工作经验特色亮点汇报

行政审批局创新服务工作经验特色亮点汇报 一、深化流程再造,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深化“一门”改革,群众办事更方便。牵头对x展示交易中心进行整体租赁、改造,在全市率先建成位居全国区县一级政务大厅(市民中心)前列的现代化市民中心,整合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税务、不动产、社保、医保、婚姻登记等X处办事场所,共设置服务窗口X 个,进驻各类事项X项,进驻部门X个,进驻工作人员X人,真正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一次就办好”。 (二)深化“一章”改革,审批效率更高效。创新推出“独任审核制”,改变过去“窗口受理、科长审查、局长核准、会议研究”的审批惯例,实行“窗口受理、科长核准”的“独任审核”模式(即取消领导核准、会议研究等环节,使审批不出科室即可完成)。目前,X.X%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独任审核制”,审批效率提高X%以上。 (三)深化“一窗”改革,事项办理更便捷。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无差别“一窗受理”,设置“一窗受理”窗口X个,统一制发证窗口X个,档案查询窗口X个,将X项事项全部纳入,实现“一窗通办”,企业、群众抽一个号,到一个窗口,即可办理所有审批事项,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深化“一网”改革,网上办事更快捷。实现全省首个政务大厅(市民中心)XG移动网络全覆盖,建立“秒批”和“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设立X小时自助服务区,终端可自助申报事项X 项,为群众提供X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截止目前,审批局共办件X件,其中网上办理X件次,占比X.X%。 二、加快机制创新,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一)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一事全办”改革。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关联事项按链条进行梳理整合,将“多事多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选取群众、企业关注的高频事项,首批确定事项目录X项,逐一编制服务指南,为企业群众提供“一事全办”主题式服务。以开设小型日用百货店为例,“一事全办”改革前,最长需X个工作日办结,推行“一事全办”改革后,当天即可办结,审批效率大幅提高。 (二)在全市首推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了X大项X小项纳入第一批实行范围,将“批前审查”改为“批后监管”,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条件,即可当场取证,审批效率大幅提高。今年以来,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相关许可证共计X个,其中办理食品经营许可X个,公共卫生许可X个,特殊工时X个,普通货运X个,网络货运X个。 (三)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完善工程建设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中介清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 (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全文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 【业务概述】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 【办理规范】 1.登记 在税收管理各环节发现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办理人员应首先对税收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处理 处理人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对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制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业务处理。 (2)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交易服务范围】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

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运营管理原则】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运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

中介服务人员工作总结

中介服务人员工作总结 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助推行政审批提速 清理规范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市立足于本地实际,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推动行政 __度改革迈上“快车道”。 一、主要做法 一是出台一个办法。在吸收借鉴浙江、安徽等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针对中介机构行业竞争无序,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收费较乱,行业自律不强、监督管理缺位等问题,制定了《**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法》,引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二是打破垄断经营。去年3月,我市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通过问卷征询、实地。

效审批,我市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增设中介服务区,面向全国 诚招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合理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垄断性、半垄断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心设置服务窗口;因管理场地限制等其他原因无法以服务窗口方式入驻的中介机构,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采用网络挂牌方式纳入管理,方便企业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开展服务。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清理、引导、规范,搭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了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了三大变化,为**市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政务服务软环境。一是变一家独大为竞 争有序经营。通过破除垄断,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同时,各中介组织主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承接业务后不守承诺的无序现象得到改进。二是时限变软承诺为硬承诺。推行中介机构服务 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简易、一般、复杂,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承诺时限分别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承诺时限分别为5个、10个、 20个工作日以内。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3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商改办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会同编办、发改等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是中央巡视反馈整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纳入省委4+6专项整治方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为牵头部门抓好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要求,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与县编办、发改、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并做好相关解释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具体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自查。为摸清我县中介机构现状,我局组织各相关部门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中介组织数量,隶属关系、服务事项等方面开展自查,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2.编制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整个清理整顿工作重中之重。我局积极与各相关部门联系,先后四次通过政府政务系统下发通知,组织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上报、比较、核对。经过4次认真梳理和与省确定的清单(县级通用版)进行比对,经各部门确认,在确保县、区之间审批事项基本平衡的情况下,最终形成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清单共

涉及我县行政审批部门15家(县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路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安监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37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1项、民政局3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3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2项、民政局7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2项),目前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正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3.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根据省市商改办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工作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15家县直部门和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进行上报,经汇总各部门情况来看,我县事业单位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1家(桓仁县公证处),企业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2家(桓仁鸿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桓仁枫林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下步工作 1.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县编办、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变目前中介服务市场“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盱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5〕118号)及县领导批示,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2015年8月18日县行政审批局提请县政府办下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盱政办发〔2015〕64号),启动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程序。经过各部门申报、补报,全县共上报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52项,经过县行政审批局和编办、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设立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和收费依据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参考了淮安市审改办公布的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并征求了企业、帮办等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取消5项、保留47项,保留的项中有7项中介服务性质由官方指定变为市场调节,具体如下: 一、取消物价局在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审批中要求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中介服务,原因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取消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监测,申请人不需在行政审批中提交相应材料,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7项中介服务变为市场调节性质,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委托哪家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附件: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上报情况汇总

便民服务大厅事项服务指南流程图

林权证申请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 行政权利名称:林权证申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现地调查表。 3、林地位置图(map绘图,市级统一gps参数)。 4、林权权利证明:内蒙古制式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国土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5、林权登记权属证明。 6、公示单及远近景照片各一张 7、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办事流程:。 1、申请; 2、勘测; 3、审查;

4、公示; 5、发证。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林权证申请表到林业站提出申请,由林业站勘 测完成,电脑填制。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相对人权利:林木、林地权利人 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

林权证办理工作流程图

单位名称: 权力编号: 合管办补发合作医疗证服务指南承办机构: 行政权利名称:合作医疗证补发、合作医疗缴费凭证补办 法律法规依据: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参加合作医疗的参保居民。 办结时限:当日 申报材料:合作医疗户主身份证 办事流程:1、受理 2、审核 3、补发合作医疗证 4、办结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无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 受理地址: 单位名称: 权力编号:

乡合管办业务流程图 单位名称: 权力编号:

城乡低保救助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 行政权利名称:城乡低保救助服务 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文件) 审批范围和条件:凡持有本乡镇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1、《赤峰市松山区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份; 2、户主书面申请报告三份; 3、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4、户主1张彩色1寸照片;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家庭三个月的水费、电费、通迅费原件;

中介超市实施方案

**市成立中介超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建立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根据市政府《**市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就成立中介超市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中介超市的作用和任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成立中介超市,引进辅助行政审批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乃至防止滋生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介超市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配套中介服务。 二、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的类别 根据中介机构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对涉及投资项目许可审批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的垄断性、半垄断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项目实行全面进驻。主要包括:(一)工程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修详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评估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等。 (三)工程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 (四)工程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 (五)工程监理、代理类。包括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等。 (六)其它类。包括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物品或财产拍卖、工商代理等。 三、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量及业务特点,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中介机构分别采取设置窗口和挂牌的方式进驻。 (一)设置窗口。在中介超市中设置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 2、在**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3、出具的报告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窗口能开展业务咨询和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5、能选派单位业务骨干或高管进驻中介超市办公,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6、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标准低; 7、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市政务服务中心从《第一批拟进驻中介超市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类型》(见附件1)涉及的中介机构类别中,每类择优进驻中介超市独立设置服务窗口,窗口的数量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现有场地情况来确定。被确定设立窗口的中介机构要选派1-2名业务骨干在窗口工作,设置的窗口要真正发挥作用,在窗口要完成咨询服务、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出具正式受理凭证、发放报告、收费等项工作。 (二)挂牌进驻。因市政务服务中心场地限制等原因暂无法在中介超市设置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备案后,采取挂牌等信息公开的方式,方便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设置窗口程序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9 08:50:17信息来源: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开发区职能部门以外的入驻中心的所有窗口单位(含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 (三)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 (四)规划建筑设计、审图等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在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管理原则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执业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有上述损害中心形象的行为者,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服务窗口撤出中心。 四、管理措施 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窗口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协调。中心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其窗口进行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介窗口工作人员有不服从中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3004 免税商店设立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发布日期:2018年7月 实施日期:2018年7月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办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关于邀请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公告(2020)

关于邀请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公告(2020)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和《岳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工作方案》(岳政办函(2020)11号)要求,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现面向全国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具体公告如下: 一、入驻主体 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 二、入驻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岳阳市开展从业活动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驻资质 (一)本批邀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资质 1、资产评估; 2、环境影响评价; 3、造林工程规划设计; 4、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5、造林工程监理; 6、测绘;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土地规划; 1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12、土地评估; 13、人防工程监理; 1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5、人防工程设计; 1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17、检验检测服务; 18、施工图审查; 19、城乡规划编制; 20、工程勘察; 21、房地产评估; 22、工程设计; 23、工程监理; 24、工程造价咨询; 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2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27、交通工程监理; 28、安全评价服务; 29、价格评估;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清理规范行政中介服务瓶颈与对策 一、概述 长期以来,许多中介服务依托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而存在,它们是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证、鉴定、证明、资讯、试验等。我们常说的“红顶中介”就在此类。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许多问题。 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理要求,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整治红顶中介。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 中央决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鉴于其以下弊端。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问题 (一)项目体系臃肿、结构不合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已成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衍生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绝大多数都具有前臵性和强制性,已成为行政审批的前臵条件而且数量较多。以我省为例,编制《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时,各省直部门上报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达110多项。也有数据显示,一个产业项目,企业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到竣工验收,需要9~20项中介报告,整个流程长达300多天,涉及12个委办局、20多个科室,经手150多人

次。 项目设臵结构不合理,“重复中介”效率低。具体表现为:不同职能部门、不同阶段可能要求当事人进行同一内容或结果同质性极强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虽然各地在推行简政放权,但工作有简单化倾向,导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设臵少了,结构不合理问题却依然突出。部分地区强制要求各部门按照固定比例核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没有考虑到不同领域具体项目设臵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将本该保留的项目取消、该取消的项目却未被全部取消的现象。企业把太多时间精力放在中介服务环节上,对于很多行业早投产就意味着早创收,贻误商机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垄断问题突出,行政过度干预。首先是行政强制。一些审批部门在企业申报项目时,要求企业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否则就很难甚至不能获得审批,企业没有选择余地,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自由选择的原则,且缺乏竞争导致中介机构无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裹足不前。 其次是利益关联。一部分行政中介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利益相关。表现在:部分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有些审批部门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或任职。因此很难保障中介服务的公正合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垄断。存在垄断的中介机构数量极少,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这些机构通常承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技术壁垒的专项服务,影响力大、影响面广。 最后是限制竞争。一方面,一些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与总体调剂,实际上不利于通过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的自动匹配,客观上起到了干预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区域性垄断存在且具有地域排他性特点,地方政府通常直接或变相规定只能由本地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上述情况在地市级行政区尤为明显,实际上剥夺了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 1高等学校博士学 科点专项科研基 金审批 教育部无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 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 教〔2002〕123号) 取消 2高等学校新农村 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开 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 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 技〔2012〕1号) 取消 3设立互联网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审 批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下放至省 级通信管 理局 4无线电设备发射 特性核准检测机 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取消 5中央医药储备资 金安排和动用审 批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 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的通知》(国办发〔2004〕 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国办发〔2008〕 72号) 取消 6港澳台律师事务 所驻内地或大陆 代表机构设立许 可 司法部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 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 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 年第70号)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 政主管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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