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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二、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表现为哪些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第三单元 承担社会责任 第11课 公民的民事权利 第1框《民事权利与义务》同步

《民事权利与义务》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也就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也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的基本体现。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①物权②债权③继承权④人格权和身份权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2、民法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 ①物权②债权③继承权④健康权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3、某塑胶制品公司安全主任怀疑工人杨明偷舍友的手机,使用绳索将其反绑,挂牌游街示众一个多小时。这侵犯了杨明的() A.名誉权B.姓名权C.荣誉权D.隐私权 4、“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马克思这句话的理解正确的是() 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②道德义务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不必履行 ③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④我们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要依法履行义务 A.①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5、民事法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平等、自愿原则②公平、诚信原则③公序良俗原则④保护环境原则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6、下边漫画中所反映的现象() ①违背了公平的原则②使其他人失去了公平发展的机会 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④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坦然接受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7、2018年5月10日是“中国品牌日”。中华老字号是优秀民族品牌的代表。让老字号成为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应该() ①诚信经营,提高信誉②精益求精,保证品质 ③因循守旧,故步自封④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8、民事责任是因为民事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属于补偿性责任,具体包括(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史上是一个历史发展、演进的过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生效,当事人需要有行为能力。从现代的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应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生命 “自然人”这一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规定中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国民法中有些使用“公民”的概念。“自然人”更多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自然人是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而在不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别不大。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并用,在民法学说中倾向“自然人”概念的使用。在民法长期发展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同时,人

的问题在民法中,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者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制度价值入手对目前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些粗浅的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民法中能够享有权利的人,既是能够承担义务的人。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二)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与认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给民事主题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了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取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了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活动时取得的,他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力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或剥夺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 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例如,母亲因受

公民民事权利

公民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公民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在苏人版九年级全一册《思想品德》第三单元第7课“维护合法权益”的教学和复习中,不少学生对公民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范畴不甚了了。现对公民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作简要介绍,以飧读者。 一、公民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第二、公民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第三、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和帮助。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的性质,又有人身权的性质,如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含义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权利为条件来决定其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没有年龄限制,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当事人的一种资格,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国家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非法限制和剥夺。 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民事权利的联系与区别在于: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以公民享有的实际利益为内容,如果公民不参与具体的民事关系,就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的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具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在根本上要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时代和社会制度的烙印。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本条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是平等的,它取决于年龄、精神状态和其他的因素的制约。特殊的看来,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才享有的。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以及劳动的权利能力。 《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样,不就是否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说法?既然说“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

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那为什么还要对婚姻又限制呢?这样不就与之相矛盾了。 另一个,从劳动的权利能力方面来说,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规定企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定的保护措施。这样虽然一方面是说明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儿童的保护,可是也与平等是矛盾的。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平等,但不是绝对的平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句话太绝对了,也没有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所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总是平等的,除了受年龄、精神状态的限制外,也受到特殊条款项目的限制。 不管怎么样,都不可能做到每个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要是两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时,又该如何去处理呢?在这个时候,又该怎么去判断平不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句话是一个原则性的话语,并不能放到现实中实际适用,只能作为原则性的规则来指导适用。其他具体的法条法规是根据这一原则性的标准来具体实施适用的。所以,这一条法条的实用性不强。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1317265861.html,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基本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

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 (一)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浅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浅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权利能力概念的提出,普遍认为首推德国民法。依德国学习和的解释,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着的能力(或称资格)。《德国民法典》第一条直接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德国民法典》虽然创建“权利能力”制度,但却从未对权利能力进行定义。德国学者克伦佩尔在论述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和形成时提到,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说明书认为:不论现实中的人的个体性及其意志,承认其权利能力是理性和伦理的一个戒律。承认权利能力的理性戒律就是消除等级差别,消除那些“经济上寄生的贵族所享有的政治上的特权”。克伦佩尔对伦理节律的阐述比较模糊,但是从拉伦茨的主张中可以分析,承认权利能力的伦理节律是每个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因此,可以输立法承认权利能力的理由就是在于消灭等级差别,实现人人平等。《瑞士民法典》第十一条第1、2项规定:“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人人均有同等的能力,有其权力与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是法律的意志针对于生物自然人实体进行选择的结果。罗马法中,只有生物自然人才可能是权力主体,并且奴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在法律上,奴隶是物,那些富有理性并且受过良好教育的奴隶无疑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且他能为主人获得权力,但是,他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他只是权力的标的,就像牲畜一样。”非罗马市民,即异邦人也不能依罗马市民法享有权利,处于无权利能力状态。在罗马家庭中,贾府是唯一为法律承认的完全人。他的子女无论年龄怎样,即使是罗马市民并且在公法上享有权利,皆受制于家父那不受约束的生杀权。只有家父能够拥有财产,一切又其子女取得的东西皆归他所有。奴隶只是有可能获得解放成为自由人而改变不了无权利能力的地位。后来罗马万名法的发展,缓解了非罗马市民即异邦人无权利能力状态,异邦人可以有限度地享有与罗马市民贸易、通婚、遗嘱等方面的权利。直到公元212年,大批的罗马异邦人被授予市民籍,万民法与市民法走向融合。总之,在罗马法中的人是自然人,是议人格等级和不平等为特点的。 由此可以总结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则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公民的民事权利的内容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内容的范围室友我国宪法和相关民事法律加以规定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继承权、公共财产的使用权;有组织的公益的或经营组织的权利;有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职业的权利;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货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有为满足个人需要参与种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等人身权利;当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有向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等等。 公民的权利能力最突出的表现了平等性的特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调整私法关系的本质要求。它意味着任何人,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可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仅在民事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平等地适用民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亦应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种含义:一时主体资格;而是主体享有的权利的范围。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公民来说,使其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同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为您推荐】钢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夏津县律师涟水县律师崇州市律师赣榆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浏阳市律师 很多人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实不然,就民法而言,每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只是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去行事。那么到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有分为哪几种情况呢?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1317265861.html, 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核心内容: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那么什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呢?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五个主要部分。 一、人身权 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 1、人格权: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3)姓名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名称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5)肖像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6)名誉权: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2、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二、物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三、债权 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四、知识产权 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五、财产继承权 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财产转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放弃继承权有什么影响_继承权丧失后能要求恢复吗https://www.sodocs.net/doc/1317265861.html,/w/mf/526515.html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https://www.sodocs.net/doc/1317265861.html,/w/mf/526513.html ?民事答辩状 https://www.sodocs.net/doc/1317265861.html,/w/mf/526510.html ?房产继承讼诉时效怎么算_房产继承诉讼程序是什么https://www.sodocs.net/doc/1317265861.html,/w/mf/526508.html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 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 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解释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2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源于1896年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权利能力作定义式规定,对权利能力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拉伦茨认为:“在法律上,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的能力。”梅迪库斯说:“一般说来,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 我国民法时期和现在台湾地区的学者给权利能力下的定义也有不同。有学者说:“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能力,称为权利能力”,并解释说“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不同。”有学者说:“堪为权利主体之地位或资格,谓之…权利能力?,亦曰…人格?。” 并进一步解释说:“依现代法律,凡得享受权利者同时亦得负担义务,故权利能力,实应与义务能力合并而称为权义能力。袛以现行民法仍基于权力本位而制定,故仅成为权利能力。”1961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8条第1款前段规定:“凡是苏联公民,都平等地具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苏联学者根据该条规定给权利能力下的定义是: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学者在解释权利能力的概念时指出:“权利能力不能与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混同起来。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基础。法律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享受很多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的能力,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公民,通常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部分权利。比如,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发明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享受发明权。取得具体的权利,就是实现权利能力。”另有学者在解释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时提出,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抽象的可能性。”[1] 3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本文将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具体阐述,并探究其区别与联系。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两者有着不同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于需要经过核准履行登记手续的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从登记后产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范围,而且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自然人权利能力中包含的那种特有的人身权利能力的内容。 而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力。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公民个人可以处理或放弃其主观权利,如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所有,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等三个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内容的统一性主要表现为: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谈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 谈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王瀚东 一个八岁小孩,将家中的名贵字画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 17周岁,在餐厅打工,月工资13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9年10月1日,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5000元。其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其尚未成年为由,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商场退款。其父要求是否合理?这就涉及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自然人理智、认知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因此有必要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再认识。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

1、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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