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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的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具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在根本上要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时代和社会制度的烙印。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本条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是平等的,它取决于年龄、精神状态和其他的因素的制约。特殊的看来,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才享有的。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以及劳动的权利能力。

《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样,不就是否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说法?既然说“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

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那为什么还要对婚姻又限制呢?这样不就与之相矛盾了。

另一个,从劳动的权利能力方面来说,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规定企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定的保护措施。这样虽然一方面是说明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儿童的保护,可是也与平等是矛盾的。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平等,但不是绝对的平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句话太绝对了,也没有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所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总是平等的,除了受年龄、精神状态的限制外,也受到特殊条款项目的限制。

不管怎么样,都不可能做到每个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要是两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时,又该如何去处理呢?在这个时候,又该怎么去判断平不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句话是一个原则性的话语,并不能放到现实中实际适用,只能作为原则性的规则来指导适用。其他具体的法条法规是根据这一原则性的标准来具体实施适用的。所以,这一条法条的实用性不强。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中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12分)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8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中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12分)

答:(1)平等权的含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如下含义: 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我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①平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不可或缺的权利。 ②平等权是一种保障性权利,对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因而平等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更为根本的地位。

③平等权的实现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前提。 ④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结合构成对于公民的维护。平等权本身只是强调一种形式或实质上的平等对待,只有与其他权利如人格尊严、言论自由、选举权等良好的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 (3)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特点 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既不能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即平等与特权不能并存,同时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8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第三章练习及答案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第三章练习及答案 一、选择题 1.不需要设置监护人的是 ( )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精神病人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依此规定 ( ) A.自然人出生前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B.胎儿即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者 C.自然人在出生前即可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 D.不能认为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3.农民甲以个人名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 ( ) A.甲的财产消偿 B.甲与其妻的共同财产承担 C.甲的家庭共有财产消偿 D.A、B、c三项财产共同清偿 4.在我国民法中,监护制等适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产生根据是 ( ) A.法律规定 B.法律规定或有关单位的指定 C.被监护人的委托 D.有关单位的委托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 A.因其年龄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 B.因精神健全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C.人人平等

D.因个人活动能力不同而有不同 6.下列当事人中,不能作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 ( ) A.被宣告人的父母 B.被宣告人的债务人 C.被宣告人的子女 D.被宣告人所在单位 7.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从性质上讲属于 ( ) A.公有财产 B.集体所有的财产 C.个人所有的财产 D.以上答案均不对 8.某合伙企业原只有甲乙两个合伙人,后经甲乙一致同意,丙成为新的合伙人。在丙加入合伙之前,合伙企业对丁有6万元的债务。现该债务到期,合伙则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丁可以请求偿还债务的是 ( ) A.甲和乙 B.可以分别向甲或者乙主张,也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向甲和乙一起主张 C.甲、乙或者丙 D.可以分别向甲、乙或者丙主张,也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向他们中的任何两个人或者全体主张 9.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它标志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中的 ( ) A.行为能力 B.法律地位 C.民事权益 D.权利和义务 1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 ( ) A.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二、简答题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例如,母亲因受

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第三单元 承担社会责任 第11课 公民的民事权利 第1框《民事权利与义务》同步

《民事权利与义务》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也就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也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的基本体现。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①物权②债权③继承权④人格权和身份权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2、民法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 ①物权②债权③继承权④健康权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3、某塑胶制品公司安全主任怀疑工人杨明偷舍友的手机,使用绳索将其反绑,挂牌游街示众一个多小时。这侵犯了杨明的() A.名誉权B.姓名权C.荣誉权D.隐私权 4、“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马克思这句话的理解正确的是() 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②道德义务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不必履行 ③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④我们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要依法履行义务 A.①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5、民事法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平等、自愿原则②公平、诚信原则③公序良俗原则④保护环境原则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6、下边漫画中所反映的现象() ①违背了公平的原则②使其他人失去了公平发展的机会 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④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坦然接受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7、2018年5月10日是“中国品牌日”。中华老字号是优秀民族品牌的代表。让老字号成为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应该() ①诚信经营,提高信誉②精益求精,保证品质 ③因循守旧,故步自封④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8、民事责任是因为民事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属于补偿性责任,具体包括(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史上是一个历史发展、演进的过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生效,当事人需要有行为能力。从现代的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应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生命 “自然人”这一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规定中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国民法中有些使用“公民”的概念。“自然人”更多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自然人是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而在不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别不大。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并用,在民法学说中倾向“自然人”概念的使用。在民法长期发展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同时,人

的问题在民法中,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者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制度价值入手对目前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些粗浅的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民法中能够享有权利的人,既是能够承担义务的人。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二)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

民法试题级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每小题1分,共10分) 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借贷合同是() A、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 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处理。()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应判() A、甲应当返还 B、甲应予赔偿 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 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 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属于() 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立法解释 D、无权解释 5、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6、1990年春天甲收购站与乙梨园签订预购梨8万斤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方考虑到梨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很大,主张在合同中加附“梨收成达七成以上时才供应8万斤梨”的条款。甲方对此亦表同意。这种加附条款属于() A、附肯定的延缓条件 B、附否定的延缓条件 C、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D、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7、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人权法论文 题目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姓名任红霞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 2009 级 2 班 学号 00906033 指导教师程建 日期2010 年 1 月 5 日 得分 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内容摘要】人权理论中最主要的观念就是平等权观念,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相关立法中都有保护公民

就业平等权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实践中的就业歧视问题屡禁不止。本文由平等就业权及其重要性引出就业歧视问题,并对我国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人权平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 一、就业平等权的基本理论 (一)平等权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又是一个基本原则,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就业平等权 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财产状况等等,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得做出不同的待遇,包括区别对待、排斥和优先对待。 就业平等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只要是中国公民,就业资格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在劳动资源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 (三)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意义 1、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全世界都在呼吁保障人权,人权在我国也日益受到重视,提倡要尊重人权。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因此,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符合我国的人权理念。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与认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有劳动收入,(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将凡有劳动收入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应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依据进行判断。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已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学习和生活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他们尚未成年,仍处于发育阶段,故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加以限制。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但其辩别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言不由衷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认定其

试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善

分类号密级 U D C 编号 武汉大学 宪法课程论文 试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完 善 学生姓名:梁韵菁 学生学号:2010020046 指导教师姓名:祝捷 二○一一年三月

摘要 本文的宗旨是探讨在中国如何实现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平等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宪法;平等权;保护

Abstract The objection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o discuss how to realize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equality rights in China. Equality means for realizing their own citizens equality,make yourself with other people in equal conditions can enjoy equal treatment and requires countries to equal protection of a claim. Equality is a general right. Equality is the principle,it is right. Equality,equality allows reasonable with relative difference. In reality,our country still exist in legislation and legal application,and other area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equality question,therefore,we should th1t solutions,actively seek to citizens equal right to provide more effective relief. Key words:Constitutional; Equality rights; Protection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给民事主题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了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取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了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活动时取得的,他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力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或剥夺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 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为您推荐】钢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夏津县律师涟水县律师崇州市律师赣榆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浏阳市律师 很多人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实不然,就民法而言,每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只是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去行事。那么到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有分为哪几种情况呢?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 引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 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 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中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继承法中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刑法中有关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以及对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等,无一不体现着这种一视同仁的原则和信念。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石 平等权的理论基石有二:一是权利先验论。这一理论认为,权利是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一种属性,也即人性的部分。人一生下来就本能地感到自己有生存的理由,他自主地决定自己与他人及周围事物的关系。这种自由的先验性虽然不依赖于经验,却能被经验实证。个体倘若感到自己不具有生存的理由,那么,他便连一天都难以存在。这里,“人生而自由”指的是个体自由的天赋性,而就个体本身来讲是无所谓平等的,平等讲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人生而自由”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人生而平等”——既然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天赋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在享有自由方面某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是平等的。二是“公民”概念在宪法上的确定。公民角色使得社会每一成员获得了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而可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存在,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民法

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代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5、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7、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8、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9、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四、简答题 1.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 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三)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已经立遗嘱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代位继承。(2)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儿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无权代位继承;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物权的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 5、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公民民事权利

公民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公民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在苏人版九年级全一册《思想品德》第三单元第7课“维护合法权益”的教学和复习中,不少学生对公民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范畴不甚了了。现对公民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作简要介绍,以飧读者。 一、公民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第二、公民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第三、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和帮助。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的性质,又有人身权的性质,如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含义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权利为条件来决定其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没有年龄限制,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当事人的一种资格,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国家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非法限制和剥夺。 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民事权利的联系与区别在于: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以公民享有的实际利益为内容,如果公民不参与具体的民事关系,就只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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