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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政治伦理学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学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学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

摘要:霍布斯对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近代转型意义在于,不仅把正义看作高于道德,而且正义时其政治哲学的根本,而霍布斯的正义观却是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逻辑起点的。霍布斯对人性进行分析,以激情、理性、绝对自由、自我保护的私人力量为推论起点。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时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走出自然状态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在霍布斯看来,走出自然状态的方式,就是订立契约,把每个人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为的公共权力,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我保存;政治伦理;正义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的主要研究对象时国家制度,霍布斯通过义自然状态的假设为逻辑起点,对人性进行了分析,以激情、理性、绝对自由、自我保护的私人力量为推论起点。人们以自我保存为目标,每一个人追求自认为善的自愿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利慑服众人,其结果必然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走出自然状态时必然的、必要的。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状态说时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霍布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来论述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说明人的感情、欲望和理性。他指出,人同自然的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物体。当外界物作用于人,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引起喜悦和快乐的情感。当外界无作用有碍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产生厌恶的感情。前者称为善,后者称为恶。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他写道:“得其一思其二,然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旧的欲望满足了,新的欲望就会随之产生。“有些人时为求新辟疆土之名,有些人是为求安逸和肉体快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某些艺术或智能方面出类拔萃,以博得人们的赞扬和阿谀。”[1]霍布斯人为,自然状态下人是生而平等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意识人在心理和身体上的能力是十分相等的,二是在相等的时间可以使人们在同样的事物中获得同等的经验和智慧。正是由于能力上的相等,就能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有这两个前提出发,霍布斯提出了这一结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1](93)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存。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进一步从人性中寻求相互斗争的原因。他认为在我们的人类的天性中,竞争、猜疑和荣誉是造成人与人之间斗争的主要原因。竞争使人为了求利,猜疑使人为了求安全,荣誉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利是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1](96)

在自然状态中,人性让人彼此相互离异,易于互相离异摧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

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战争的结果就是没有什么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一集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都不可能存在。暴力和欺诈是一种美德,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在这种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下,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边是不存在善良与邪恶,也无所谓是非曲直,正义或不正义,因为“没有共同权利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1](96)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不断的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而“暴力与欺诈在战争状态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1](96)人的生活时“孤独、贫穷、龌龊、凶残和短促的”,一切都处在混乱中。

在自然状态中的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即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然权利的平等来源于霍布斯人为的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是十分相等的。而在这种状态下,也就无所谓“你”的“我”的之分。即每个人都对所有物品有着同等享有权。然而物品终究是悠闲地,而人的占有欲则是无穷的。所以,必然引起战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人对人是狼”的状态。这样,人们不仅对财物没有法定的所有权,甚至连生命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人们要保全自身,就应该走出这种自然状态,寻求其生存和发展之路。

二、如何走出自然状态之深渊

(一)自然法

霍布斯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是可以被超越的。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而另一方面要靠人们的理性。“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须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也就是说人本能的反对死亡而寻求安全,反对战争寻求和平,人的自我保存和享受快乐的欲求使人产生了和平的观念。”理性则为人们寻求和平提供了可能性条件。霍布斯提出了自然法师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的律法。“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或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人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97)

自然发的第一部分包含着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这条基本自然律规定人们力求和平,从这里引申出下一下的第二条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的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1](98)也就是说,为了和平这条自然律,个人必要时应当放弃自然权利。因为和平和合作永远比任何其他道路都更有利于个人的自我保存。霍布斯人为,人们力求和平,放弃自然权利的条件是大家订立契约,共同转让权力。由此所产生第三条自然法,即“所订信约必须履行”。否则,契约就回事一纸空文,人们便仍然回到战争状态。之后,霍布斯又继续提出了其他有利于和平的诸多道德信条。

第四自然法:不许忘恩,“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予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第五自然法:应当合群,“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第六自然法:应当恕宥,即“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有时,就应当恕肴他们过去的罪过。”恕宥就是为了取和。

第七自然法:禁止单纯报复,即“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这自然法规定除了为使触犯者改自新和对其他人昭示儆戒之外,禁止以其他任何目的施加惩罚。

第八自然法:禁止侮辱他人,“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

第九自然法:禁止自傲,“每一个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

第十自然法:禁止骄纵,“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在表述了以上有利和平的道德信条之后,霍布斯又提出了一些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自然法内容。

第十一自然法:公正司法,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他要秉公裁断,不能偏袒,违反这一条就会引起战争。

第十二自然法:公平分配,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对于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时,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使用,让第一次占有权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三自然法: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第十四自然法:社会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上述自然法被霍布斯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霍布斯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道德规范,只在内心范畴中具有约束力。他人为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所有的人们都同意这一点:“和平是善,因而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争议、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换句话说他们都是美德,其反面都是恶。”[1](122)

同时,也正因为自然法只对欲望和主观努力具有约束力,即真诚与持久的努力。所以“努力履行自然律的人就是实现它们,而实现了自然法的人就是正义的。”[1](121)然而自然法是那些有助于和平的经验,与法律不同。在自然状态仅靠自然法是不行的,它并不会真正消除战争状态,只是启示和引导人们摆脱战争状态,只有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才能彻底消除战争状态。从而霍布斯在描述自然状态、自然法的基础上推出了社会契约论。

三、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

(一)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个人是国家的基础,正是个人权利的相互转让才产生了国家,因此国家要保障个人的权利。社会契约论是人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桥梁。霍布斯强调,为避免人人为战的状态,人们在激情和理性的作用下,订立了和平的自然律,并将此自然律置于一个公共权利的监督下执行,及国家产生。

权利的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人性的自私与不合群的倾向,对在权利转让的基础上订立的契约的遵守便是一个问题。于是霍布斯求助于强制和惩罚。他说:“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且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者契约便不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语词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1](103)尽管理性对人的贪欲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其作用明显不够。霍布斯认为:“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利,以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的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化为一个一直的多人组成的集体。”[1](131)使之成为众人人格的代表,来承担起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指定一个人或一个有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1](131)人格是大家互相订立契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1](131-132)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国家是一个统一独立的人格,人们要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他的判断。国家的本质在于运用人们托付给他的权利和力量,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霍布斯在此基础上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132)这个人格的承担者就是主权者,其余则为臣民。

(二)政体问题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当代表者只有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挤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再也没有其它政体了。[1](142)

霍布斯主张君主制。他在巴君主制与其他整体进行比较中认为君主制比较完善。他认为,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利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的方法上互有差别。与其他两个政体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君主制国家的优点,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君主的财富和尊荣只可能来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君主可能随便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的谘议,因之便可以不论阶级和品位听取其所考虑的事物的专家的意见。然而君主政体也存在着流弊,如任何臣民的全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或谄佞人物。但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议会握有的地方也会产生,而且危害更大。总结以上各点,霍布斯认为君主政体相比于其它两种政体最宜于和平与安全。

四、霍布斯的正义论

(一)正义论

霍布斯的正义观是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逻辑起点的。霍布斯对人性进行分析,一人的激情、理性、绝对自由、自我保护的私人力量为推论的起点。自然状态必然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走出自然状态是必然的。在霍布斯看来,走出自然状态的方式,就是订立契约,把每个人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为的公共权力,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就此产生。

霍布斯把道德良知同死亡恐惧等同起来,只有通过对致命危险的认识,人才能从天然的虚荣自负,从他对其幻想世界的天然迷恋中彻底解脱出来。在霍布斯看来对暴死的恐惧,就其起源而论是先于理性的,就其作用而言确是理性的;“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正是这种恐惧,而不是自我保存的理性原则,才是全部正义以及随之而来的全部道德的根源。”

“所订信约必须履行”[1](108)在这一自然法中,包含着正义的源泉。在自然状态下,以自然法为根据,履行自然义务就是守信;在公民社会中,与利维坦的政治原则相对应,履行政治义务就是守法。然而无论是政治义务还是自然义务,他们都体现了对正义的追求。所以,第三条自然法是以正义为主体的:“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泉源。因为事先没有信约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一个人也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任何事物不是不义的,就是正义的。”[1](108)所以,在这里正义与不正义所指的是能否履行信约。我们知道契约是为了约束人们相互侵害的暴力而起的,所以,霍布斯对契约的维护只能以武力作为后盾,就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方式。所以,霍布斯坚定地指出:“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任何人的安全。”绝对主权的存在,表明正义需要国家,没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就无所谓正义与不义。而绝对的权利即“利维坦“,其正义性就表现于能阻止人们之间的互相侵害,保卫和平,实现人们自保的愿望。

因而,在霍布斯看来,正义的本质首先就在于履行义务。即遵守信约,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他所说的义务呢?首先,义务基对应于有效的信约对立约者提出的要求;其次,义务是一种规定或规范,其对象是人们的自愿行为;最后,义务是对权利或自由的限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要遵从自然法,以自然法为根据的义务是道德义务或自然义务,其核心是守信;而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则要遵从国法,以国法为根据的义务是政治义务,其核心是守法。而守信或守法在根本上都是正义。可见,对霍布斯来说,社会契约的建立或构成体现了对正义的追求。

订立了契约之后,人类摆脱了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文明之光照亮了人类社会,自我保存在更高意义上有了政治化、次序化,也就有了正义与不义。他的自然法学说和契约论肯定了君权人授,否定了君权神授,指明了国家建立和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平安更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所有自然法被霍布斯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平是善,因而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美德,而其反面的恶行则是恶。由于研究美德与恶行的科学是道德哲学,所以有关自然法的真正学说便是真正的道德哲学。道德哲学方面的著作家虽然也承认同样的美德与恶行,但由于他们没有看到这些美德的善何在,也没有看到它们是作为取得和平、友善和舒适的生活的手段而被称誉的,于是便认为美德在于激情的适度。意思好像是说:毅勇不在于勇敢无畏的动机,而在其程度;慷慨大度不在于馈赠的动机,而在于赠物的数量一样”。[1](121-122)

(二)对霍布斯正义论的一点思考

霍布斯以契约论作为理论设置,认为自然状态的契约虽然有自然正义的主观约束,却缺乏使之得以推行的正规力量,从而从中分离出一个代表性的公共意志,成立了高于社会的政治国家。他认为,这是人类政治智慧的最高表现,国家一一“利维坦”。

首先,霍布斯关于正义的根本在于政治国家的成立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其论证逻辑是严密的,其方法是极度的抽象,即把人们多样的希望和恐惧还原到其最基本点,那就是对自保的希望和对死于暴力的恐惧,而人与人之间的互相恐惧又深植于人的天性之中,这样一来,在导出政治国家的保护条件时,就只能以此为出发点,来概括地确立正义的目标:即必然要求主权者不能作为契约的一方,要求契约者必须而且自愿转让全部权利,同时要求主权者的意志同时就是大家的意志(虽然肯定会有一部分人反对),契约者必须服从这一切都是合乎逻辑的,也为政治国家提供了一种框架性的结构。

其次,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文明性来自己其形成了一个公正的、超越性、高于个人的自然意志的统一意志,同时也要求通过教育使人们认可并服从这样一个公共意志。但是,他的政治逻辑使人们对统一意志只有服从,而没有参与。个人要摆脱自然状态的办法是交出权利和服从公共权力,这样就只是成就了一个政治人物和构成了政治关系,公民个人则仍然只是追求安全,免除相互恐惧的人。

最后,霍布斯的正义论思想对资产阶级近现代伦理思想产生重大影响。霍布斯从自我保存出发,建立国家,由它来提供和平与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他肯定君权人授,国家要强有力就必须建立绝对君主制,因为只有君主才能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即自我保存,获得和平与安全。

但霍布斯处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势力进行长期对抗的时期,新时代的召唤与旧时代的烙印集于一身,他的正义论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霍布斯国家理论奠定了人类政治走向文明的理论基础,但霍布斯本质民主的国家理论最后却未能与君主专制划清界限。而导致这一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霍布斯国家理论自身不易察觉的逻辑错误。霍布斯国家理论的逻辑论证包含三个基本环节:首先设定国家创制的前提—自然状态;然后导入国家创制的人性基础—人类的理性与激情;最后在前两个逻辑环节的基础上推导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霍布斯在论证的最后环节将“现实中的人”与“虚拟中的人”未加区分地混为一谈。

五、结语

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以近代经验主义的立场和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方法考察了人的困境与政治哲学问题。立足于经验考察与自身的生活阅历,霍布斯认识到人根本的困境――人必须面对他人。正因为人的这种困境,使得人不得不思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霍布斯大胆地突破了神学束缚,霍布斯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诸种社会现象,他采用一种异于传统的全新的唯物主义方法剖析人性、人的权利以及先于国家的自然状态。用人的自然权利反对神权,并且将人的权利置于神权之上,把自由、平等和保全性命归结为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的正义论思想启蒙了近代自由主义思想。霍布斯正义论思想建立于个人主义基础之上,

而个人主义正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从而为自由主义在近代的兴起奠定了理论基础。霍布斯把个人置于国家之上,从个人出发来解释国家的起源,这里就包含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

他的这一思想直接启发了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学说以及当代新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某些主张。霍布斯开创的自然权利学说经过十七、十八世纪的发展之后,人们普遍承认,它不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教条,而是一种政治行为的主要动因。根据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国家权力源于人们的自然权利。在法国,自然权利理论更是成为一面革命的思想旗帜。霍布斯不仅是十七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自然法学说的著名代表,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也是英国革命时期长老派政治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还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理论建构最为严密的思想家之一,其理论内容深刻、逻辑严谨,无论在方法和思想上,他都为西方政治思想史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霍布斯学说具有鲜明的反封建和个人权利、自由平等的近代思想特色,因他宣扬平等、自由而被尊为自由主义的开山鼻祖,同时又因他强调主权者的绝对权威而被视为绝对国家主义的奠基人,对后来的许多思想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如洛克、卢梭,都曾从他的开创性研究中汲取营养。

然而由于霍布斯处于新旧时代更替之时,他的政治伦理思想和正义论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霍布斯国家理论奠定了人类政治走向文明的理论基础,但霍布斯本质民主的国家理论最后却未能与君主专制划清界限。但是其政治伦理思想及其正义理论仍有其不可磨灭的影响与意义。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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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主张又分为自然哲学、偶性哲学,自然哲学其意思就是霍布斯指出就是某个东西,是由于它的广袤,所以把它叫做物体,它的存在并不是依赖我们的思想而生存,所以说这个物体它是独立存在的。 霍布斯的物体的解说充分的突出了数学和力学的发展成效,霍布斯完全的呈现机械唯物主义。偶性哲学,霍布斯提出偶性就是存在物体是不被看到的物体,它的存在于某个物体中,不能因为你的看不到就说他不存在。霍布斯通过用机械的方式把人的存在,也看作是自然的物体,人不过有自己的思想、意识,但是人也得遵从自身的生存规律。 政治思想的主张就是霍布斯主要提倡的是国家要订立的制度,霍布斯通过他的假设自然状态的情况进行过的分析,从而引出的人们想要和谐的生活就要走出自然生存的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他主要张契约论,就是说人要促成国家的主要因素就是,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一部分,要想人人相互平等,就要签订合约,并推选出主宰者来掌控,从而形成国家。但前提是主宰者也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人每个事情,否则就失去了走出自然状态的初衷,所以霍布斯的思想主张主要的意思是霍布斯讲述生存之道,让人能够产生的仁爱之心。 英国霍布斯的著作介绍 霍布斯全名托马斯霍布斯生于一五八八年死于一六七九年,英国人,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主要有《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论人》、《贝希莫特》等多部著作。 《利维坦》这本书简述了霍布斯的思想主张,阐述了国学,国家就是指伟大的利维坦是人造的人,主权是他的灵魂,关节是由官员组成,其神经是奖罚的体现,它所要获利的是拥有的财富,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 霍布斯(1588~1679)开创了自由主义传统。诚如奥克肖特所言:“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P47)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成分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理念。正是在这两个方面,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献词中说,他的意图是要在“过多自由”的主张与“过多权威”的主张之间找到一条中庸的和平之道[2](P3)。这一意图以及他的论证对自由主义传统影响至深。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意图,是创建一个伟大的利维坦[3](P1),即给俗人建立一个国家,让他们过上一种和平的、有秩序的生活。接下来的论文里,我们先厘清霍布斯对于人性、国家的本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然后揭示霍布斯学说的自由主义意涵。 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霍布斯笔下的人性是什么呢?在《利维坦》第一部分,霍布斯给出关于人的几个基本预设:人人平等,人皆追求自然欲望之满足,对死亡的恐惧。 《利维坦》从3个方面证明人的平等。首先,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和他处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其次,人们在智力方面也大体相当,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拥有对世界的整全知识。最后,就算在现实中有人在智力上都较一般人高出许多,人们也不会承认这个事实[3](P92)。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想象的平等。自然状态之中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自傲,任何人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承认他人比自己强。恰恰由于人人都平等地自负,统治变得不可能。人这种天生的自负,根源于人们在善恶观念上的不可弥合的分歧,人对于善恶的认识,完全取决于一己的主观感受[3](P37)。 凡人皆追求感官的享受和满足,更不幸的是,这种追求必然转化成为永无休止的权力欲。人在对权力的追逐过程中,产生渴望统治他人、被他人承认的激情,这种激情就是虚荣自负。由于人的虚荣自负,每个人都企图胜过别人,从而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场战争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 —— —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 段保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图示是:个人在善恶、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唤醒人类的理性,人类因而发现自然法的教诲,在其指引下走出自然状态。人们一旦建立国家,将自身置于主权者的统治之下,就有服从主权者意志、遵守法律的义务,因之丧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获致和平共存与国法保护下的臣民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个人;国家;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9)04—0038—05 收稿日期:2009-04-21 作者简介:段保良(1978~),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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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陈义平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康德法哲学的两个维度分别是权利和法治。他通过权利的普遍原则论证了权利 与义务对于道德的至上性、权利对于道德(善)的优先性以及一个公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原则是 如何可能的;通过法治的理想社会原则论证了人性的善恶两重性、法治的国家统治原则以及 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文章最后对康德法哲学的历史观、自由主义和自然 法思想等对后世的影响作了评价。 关键词:康德;权利;法治;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4)05-0023-05 康德哲学思想的伟大,不仅在于他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批判哲学体系具有划时代意义,还在于他在晚年试图建构的政治哲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同样具有划时代意义。在完成了三大批判并建立起一个知、行、意一体的批判哲学体系之后,晚年康德发现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在“行”的实践方面,除了主观心灵的道德法则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表现在人与人之间联结成的公民社会中的客观法则未及论述;且由于新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风云激荡,康德意识到这个公共法则所构建的社会共同体又处于一种历史的演变之中。因此,他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作品中突破了三大批判那样一个知、行、意的理论性的平面结构,增加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内容,具有了历史的深度和现实的厚重感。有的研究者甚至把这些作品称作康德的“第四批判”。在这些著作中,有一块属于法哲学的领域,它依存于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并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融合在一起,要解决的是“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沿着这样的理路,康德试图向后人表明: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哲学体系是为他后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理论上的坚固基础。康德是从“权利”和“法治”两条路径展开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其中,权利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先天理论基础,法治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现实表现形式。 一、权利:构建内隐的作为其原则的法哲学 自由是贯穿康德整个哲学的一条红线。在理论哲学中,康德通过严格划分与物自体的界限,确立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在道德哲学中,康德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认为道德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它的普遍必然性来源于实践理性本身。自由首先是人的心灵的一种性质,即意志自由。然而,当康德把人的自由放置到社会政治制度背景中审查时,意识到仅从意志自由来定义人的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中的人更需要的是作为权利的自由。 收稿日期:2004-06-23 作者简介:陈义平(1967~),男,安徽全椒人,安徽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2004年9月 第28卷第5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September 2004V ol.28N o.5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王永香李景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结合霍布斯的人性论、自然状态和国家学说,本文论述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霍布斯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却最终推 演出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绝对主权者。研究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政治哲学精髓。 关键词:霍布斯人性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作者简介:王永香(1985—),女,汉族,重庆人,博士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李景平(1958—),男,汉族,陕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基金项目:(11B22055)政治 思政探讨在欧洲近代思想史上,霍布斯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本文详细梳理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通过研究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虽存在一定局限性,但也有可取之处。 一、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 对于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霍布斯认为这源于人们对“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渴求建立一种和平安全的政治社会。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中存在两种最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人类在本性上总是欲求对自己有利的,逃避对自己有害的。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发展”[1]。因此,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即 “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都是相同的,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生命的自由”[2],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追逐有利于自己的一切,人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大致相等,人们也希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获得一切有利于自己的权势,而物质产品相对匮乏,每个人在自由追逐权势时必然和他人发生冲突,自我保存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发制人,这样每个人都卷入了对权势的争斗之中,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3]“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4]通过社会契约摆脱这种战争状态。 二、社会契约的缔结 由于人类具有自我保存的天性,会理性地要求摆脱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由此理性地形成了某些一般原则,“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的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5]这种自然法的第一法则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办法来保卫自己。第二法则,即每个人都应放弃自然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要求,且当每个人要求他人满足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也必须满足他人提出的同等要求。 缔结契约的人们让渡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即所谓的契约的缔结,并且“一个人不论在哪一种方式之下捐弃或让出其权利之后,就谓之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6]人们应力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引出第三法则:遵守和履行所订立契约。“这种契约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在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7]然而霍布斯认为“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8]他认为只有建立一个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公共权力来震慑所有人,才能使人们平等履行契约。 “在正义与不义等名称出现之前,必须先有某种强制权力存在”[9]要形成这种公共权力“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10] 人们在订立契约之后所保留的就是与自我保存、生命安全相关的基本权利,“人们也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如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11]除此之外,人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在公共权力所代表的统一人格控制下履行责任和义务。而代表着人们统一人格的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也就成了他们统一人格的代理人。当自然状态下的一切人在相互同意基础上让渡出权利并交付给某个人或某个多人组成的集体,形成某种统一的人格,公共权威得以确立,从而可以使人们成功摆脱自然状态,这些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成了国家,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12]。霍布斯将国家分为三种形式:君主国家、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最绝对的君主制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条件。” [13]主权者没有与臣民缔约,不受契约约束。同时,臣民不能反对主权者。“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契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另一个人。”[14]因而契约一旦形成,国家一旦形成,臣民就应当完全服从主权者,主权者在行使臣民赋予其权力时就拥有了绝对自由。霍布斯不仅给予主权者使用权力的绝对自由,也赋予其绝对权力,“也就是说他(它)拥有主权或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只受国家力量限制,而不受别的东西限制。”[15] 三、对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的分析(一)人性论基础 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源于其关于人性及由此而推出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正如黑格尔所说“在霍布斯的学说里,至少存在这样一个特点,即在人性、人的欲求、嗜好等等的基础上设定了国家的本性和机体。”[16]因而人性论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许这种人性论和自然状态的假设性前提是毫无历史根据的,就连霍布斯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17]但是,这种假设性前提的历史真实性问题并不会影响到霍布斯政治思想的逻辑和价值。对此,斯特劳斯指出“霍布斯不是在描绘一个真实的历史,而是在把握一个典型的历史”,从一种不完美的状态出发,从人的本性,由人自身的能力自然地推出社会是人类运动的必然结果,人类有能力创造和控制这个社会。[18] 霍布斯的人性论表现出强烈个人主义色彩,他指出人在单纯 21--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 【摘要】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个人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他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中心,强调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肯定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而彻底地摒弃了神权和教权对政治的干预,实现了世俗主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已初步为人们展现出了近代国家和社会的模型。但是,就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人性论——而言,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并不如其所坚信的是对一切社会的人的本性的抽象。其自然人并非文明人的对立面,而是文明人的影子,是对其所处的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中的人的本性的概括和反映。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政治结论也并非如霍布斯所断言的会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政治社会,而仅适用于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社会。加之过分恐惧战争与动乱带来的不幸、以及过于恐惧权势竞争中存在的分裂性和破坏性的力量,使得霍布斯孤注一掷地求助于一个绝对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和平与安全,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然而抛去霍布斯这一具有极大局限性的政治结论,我们仍会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可取之处。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用社会契约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性质和形式,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他的经验论认识论在其政治哲学的运用和实践,而且也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洛克认为原初的社会是自然法约束人类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的权利,财产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不可剥夺的。人类组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以私有权为主的个人权利,人们以契约的方式组建自己信任的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在缔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而卢梭是有种“高贵的野蛮人”的思想的。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基本来说就是比较幸福的,但由于生存出现了各种障碍,于是这些自然人认识到,必须大家抱团了才能过日子,于是他们结合在一起,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简单地说就是,把自然权利的部分转让给主权者),然后大家按照这个契约制定法律过日子了。对于卢梭来说,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

康德的哲学思想

康德的哲学思想 思想与生命体现为一种高贵 康德的哲学思想 1770年是康德学术活动和哲学思想发展进程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年,康德发表了他的教授就职论文《论感觉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形式和原则》。由于这篇论文为他后来创立的先验唯心主义的批判哲学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学术界通常都以这一年为界限,把康德哲学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两个时期,即“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 (一)前批判时期的哲学思想 在“前批判时期”,康德研究的兴趣和重点主要在自然科学方面。他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从而形成了他自己的带有唯物论和辩证法倾向的新自然观。康德的新自然观集中体现在他的“两个假说”中。

第一个假说是“潮汐假说”,即地球自转速度因潮汐的摩擦而逐渐减慢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4年发表的《对地球从生成的最初起在自转中是否发生过某种变化的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在月球引力的作用下,地球上海洋的水位发生着定时涨落的潮汐现象,水位的涨落与地球表面不断发生摩擦的结果,势必导致地球自转速度逐渐变慢。这种影响在短时期内固然微不足道,但长期积累又得不到补偿,最终必然会使地球自转停止而走向死亡。康德的这个假说已为后来的自然科学所确证。这一假说的哲学意义就在于,它表明了包括地球在内的一切天体都是运动的,都有其自身的变化、发展和灭亡过程。 第二个假说是“星云假说”,即关于宇宙中诸天体起源和演化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5年匿名发表的《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即中文译本《宇宙发展史概论》)一书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宇宙间最初充满着分散的、云雾状的物质微粒,即“原始星云”,它们之间存在着引力和斥力的相互作用。由于这些微粒分布的密度不同,因此在引力的作用下,密度较小的质点便逐渐聚集到密度较大的质点上去,从而形成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学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 摘要:霍布斯对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近代转型意义在于,不仅把正义看作高于道德,而且正义时其政治哲学的根本,而霍布斯的正义观却是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逻辑起点的。霍布斯对人性进行分析,以激情、理性、绝对自由、自我保护的私人力量为推论起点。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时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走出自然状态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在霍布斯看来,走出自然状态的方式,就是订立契约,把每个人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为的公共权力,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我保存;政治伦理;正义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的主要研究对象时国家制度,霍布斯通过义自然状态的假设为逻辑起点,对人性进行了分析,以激情、理性、绝对自由、自我保护的私人力量为推论起点。人们以自我保存为目标,每一个人追求自认为善的自愿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利慑服众人,其结果必然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走出自然状态时必然的、必要的。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状态说时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霍布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来论述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说明人的感情、欲望和理性。他指出,人同自然的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物体。当外界物作用于人,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引起喜悦和快乐的情感。当外界无作用有碍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产生厌恶的感情。前者称为善,后者称为恶。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他写道:“得其一思其二,然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旧的欲望满足了,新的欲望就会随之产生。“有些人时为求新辟疆土之名,有些人是为求安逸和肉体快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某些艺术或智能方面出类拔萃,以博得人们的赞扬和阿谀。”[1]霍布斯人为,自然状态下人是生而平等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意识人在心理和身体上的能力是十分相等的,二是在相等的时间可以使人们在同样的事物中获得同等的经验和智慧。正是由于能力上的相等,就能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有这两个前提出发,霍布斯提出了这一结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1](93)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存。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进一步从人性中寻求相互斗争的原因。他认为在我们的人类的天性中,竞争、猜疑和荣誉是造成人与人之间斗争的主要原因。竞争使人为了求利,猜疑使人为了求安全,荣誉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利是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1](96) 在自然状态中,人性让人彼此相互离异,易于互相离异摧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2012.06 LAN ZHOU XUE KAN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胡可涛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荀子和霍布斯在政治哲学的逻辑前提和基本结论的相似仅仅是表面的。对于政治哲学的建构,霍布斯是诉诸契约论,荀子则从规范论的维度出发展开政治图景的设计。这两种路径实质是演进理性和建构理性之下的不同产物。由此出发去理解各自的理论分野,乃至评判其理论上的得失是富有意义的。 [关键词]荀子;霍布斯;政治哲学;人性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2)06-0010-04[收稿日期]2012-03-23[作者简介]胡可涛,男,江苏灌云人,博士,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伦理学。 [基金项目]中国矿业大学“启航计划”项目“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知识与道德”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F2010001) 荀子与霍布斯是很值得在政治哲学上进行比较的人物。侯外庐先生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1](P237-238)却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近年来,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讨论却亟待深化。从政治哲学的逻辑基础来看,荀子与霍布斯对人性有着相似的看法,而且两者最终都走向了对绝对权力的支持与君主政体的偏爱。那么两者是如何进行逻辑上的推演和理论的构造呢?他们各自的理论之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呢?本文拟作一回应。 一、同中存异:作为逻辑基础的“性恶论” 政治哲学的构建通常依赖于一定的人性论作为逻辑前提。对人性的理解差异通常会造就不同的政治哲学范式。就荀子和霍布斯而言,尽管他们都是持“人性恶”的立场,但是其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荀子的“性恶论”大体可以说是一种功能型人性论,而霍布斯的“性恶论”则是结构型人性论。 《荀子》一书辟有专门的“性恶”篇,此外关于“性恶”的论述还散见于书中其他各篇,具有一定的理论系统性。且从性恶的界定来看,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2](P327)荀子是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生物性特征入手去限定人性。与道家不同,在荀子这里,顺从自然之性,不是一种进步,而是倒向了“恶”。纷争起伏的无政府状态,恰恰是主体的“人性恶”作用于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客观“恶”的结果。 根据荀子对人性的论述,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特征:(1)天然性:“性”是人出生就具有的天然特征,它与人的生理相和合就形成了人的感应能力和感性倾向:“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2](P309-310)这种天然性本身即“潜在恶”,倘使没有道德力量加以教化的话,那么就容易转化成“现实恶”。(2)普遍性:在荀子那里,人性的“恶”具有普遍性,它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圣人与凡人之间并没有差别。(3)可塑性:荀子认为人性尽管是天然的,是“不可学”、“不可事”的。但是,却可以通过圣人所创制的“礼义”来“化性起伪”。从道德努力的目标来看,人性塑造所达到的即是“济而材尽,长迁而不反其初,则化矣。”[2](P30)的完美人格状态。 实际上,荀子之所以强调人性的“恶”,无非是突出道德教化,彰显礼义制度的重要性,这也是荀子整个哲学思想的主旨。该道德主义立场恰恰是通过“人性恶”作为理论前提发挥功能和作用的。故而,

霍布斯_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_袁刚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的“永久战争”状态 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类做出一切活动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欲望和嫌恶,这两个名词都来自拉丁文,两者所指的都是运动,一个是接近,另 一个是退避。”[1] 欲望与嫌恶有些是与生俱来,有些则是因后 天经验而来的。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的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 活的手段都保不住。”[2] 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 种普遍的人类本性。 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欲求同一事物而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竞争。正如霍布 斯说的:“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 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 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3] 而每个人为了保全自我、获得生存的条件,其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发制人,用武力和欺诈来获得足够多的权势。结果,“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 孤独、 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4] 在霍布斯看来,基于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约束是孱弱无力的,趋利避害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力量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这样说来,虽然有自然法(每一个人都只在有遵守的意愿并在遵守后可保安全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 和计策来戒备所有其他的人。”[5] 既然自然法不能充分保障 契约的履行,不能够充分保障秩序的稳定,而想要形成这种共同权力,树立这样一个公共权威:“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6]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同样是基于人的平等性和个人主义的,但他的人性论假设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性没有善恶之分,人的心灵就象白板一样,一切知识是从经验中得来的,所以道德的善恶不是先天的。然而,“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 的”[7] ,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 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由主义视域下的西方政府理论变迁”阶段成果(HB09BZZ002)。 作者简介: 袁刚(1971-),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张茜(1986-),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袁 刚,张茜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政府)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论,经 霍布斯奠基,和洛克的阐发,由卢梭发展到极致。然而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所处历史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的差异,三位思想家关于契约订立的原因、订立方式以及订立结果方面的看法各有不同。社会契约思想不仅极大的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比较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49—03 ☆法学研究☆ F a X u e Y a n j i u 149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读《利维坦》后有感 霍布斯思想之深奥,利维坦哲学思路之严谨,并不是看一遍书就能完全领略和深刻理解的。有些语句我读了多遍仍然感到不解,但我试着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去感受这位哲学先贤的思想。 我读《利维坦》,是在对霍布斯生平有些许了解的基础上才开始品读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是英国思想之大贤。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有《论物体》、《利维坦》、《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经典著述。霍布斯是一位坚定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者,这一正确的思想在对他的学术研究给予积极的引导的同时,也给他的政治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他曾为了躲避政治迫害在欧洲大陆流亡了十一年之久,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保王党失势后,才返回英国。在新政权的庇护下,霍布斯才终于能平静地从事他未完成的哲学体系的著述。《利维坦》是他流亡法国期间写成的,但直到回到英国后才得以在伦敦公开出版。这是他第一次公开在英国发表的著作,一般人得知霍布斯的大名就是通过这本书的。 我对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的理解,是在《利维坦》的引导下慢慢形成的。而在读这本书之前就已经具备的哲学政治学知识,也使我具备了辩证地看待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能力。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哲学思想。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主要阐述国家的起源和社会契约思想。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和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主要揭露罗马教会的腐败堕落,抨击教皇侵犯世俗权力的行径,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权服从王权的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思想,简单地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的、完整的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虽然是机械的唯物主义,但毕竟是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合理内核,且克服了培根物质观的朴素性,应该说是相当先进的。霍布斯还指出了物质广延性的特这,并由此推出神学的虚假性。这些都是《利维坦》第一部分所阐述的。是其反对君权神授、解释国家起源的哲学基础。 从第二部分开始,便是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学思想了。但是其政治学思想需从伦理思想推出。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大致包括“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说两个部分。前者讲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后者讲人的理性规定的道德律令。 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他说:在人的本性中,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125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 作者赵严严 指导教师高寿平 摘要:霍布斯的公民哲学(政治哲学)脱离了神学和君权神授思想,从而破除了传统政治思想中的迷信成分,从哲学的高度来深刻的思考并阐述他的建国思想,人性则是霍布斯哲学的有力武器。霍布斯不仅系统的提出了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契约论观。极大地区别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然而,霍布斯并未在此浅尝辄止,而是力保“利维坦”的合理存在性。本文指出,霍布斯从“国家制度”、“君主臣民”等等方面介绍了利维坦这只猛兽在国家建立的结构,并为此结构的坚固建构而提出理论依据。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思想公民哲学 Hobbes Citizens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The Role Abstract:Hobbes citizen philosophy (political philosophy) out of theology and the monarchy granted thoughts, thus breaking down the superstitious composition in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thought , thinking and elaborating his thoughts profoundly from the height of philosophy, and founding of human nature is the powerful weapon of Hobbes philosophy . Hobbes not only put forward of his "people-oriente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viewpoint systematically, which greatly differs from Locke and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ory,but also h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present and try his best to prove the reasonable existence of "the leviathan". This paper points out, Hobbes introduces how the leviathan this only animals roamed the countries to establish structures and therefore structure of solid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oposed building from the aspect of "national system", "the sovereign subjects" and so on. Key words: Hobbes Political thinking Citizen philosophy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出生于战乱年代,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在他的哲学论著中。在霍布斯的视阈中,哲学应该以这样的一种方向和顺序来进行思考,即是先由自然物体,后来到人性,最后就研究社会和国家。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亦是如此“三足鼎立”的,自然哲学主要研究的是物体和偶性以及运动和因果性;伦理学主要研究的是人性,而政治哲学主要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主导,论述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霍布斯当时处于英国内战这一社会历史大背景下以及他个人所经历的小环境中,所以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

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

霍布斯思想

霍布斯法律思想之我见 一直以来对西方的文化都无比憧憬,那个梦幻的国度也仅限于在影视方面的一些了解,通过一些西方国家的古代史影片,渐渐熟悉了西方法律文化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其生命中的一些绽放,其中霍布斯是我相对比较而言最敬佩的一位伟大思想家,霍布斯是英国启蒙时代的一位伟大思想家,尤其是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奉献。他的一些经典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法律要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英国法律思想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从一些论著中我了解到霍布斯的一些人生经历,霍布斯于1588年4月5日出生于英国南部的维斯堡镇。他的母亲是一个普通的自耕农家庭的女儿。父亲是当地的乡村牧师,性格暴躁而又愚蠢无知。霍布斯出生不久,他的父亲便在一次和同事的争斗后弃家远遁了。霍布斯早年的抚养和教育都是由他的叔父资助的,四岁时被送到当地的教会小学读书,后又转到私立学校上学。并担任过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秘书。他于1651年出版了他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利维坦》,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的名字,原用来证明上帝创造万物的威权与能力,霍布斯用来喻指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利维坦》一书集中地表达了他的国家﹑法律﹑政治与宗教的观点,从理论上为克伦威尔所实行的政策寻找论据,为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廓清了道路。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包含有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绝对主权等法律范畴,其中社会契约论和绝对主权观之间,自然权利和绝对主权之间,自由和权威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关系,而霍布斯却一一将其化解,使其整个法律理论得以自治。在这些思想都给我深刻的印象,以下就是我对这些思想的拙见。 霍布斯出生在英国一个动荡的革命年代,霍布斯由于从小性格比较胆怯,进而导致他对战争和动乱充满恐惧,内心无比渴望稳定与和平。他在其著作中曾这样阐释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人们为了和平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听命于主权者。主权必须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们不应该怀疑或反抗。否则,人们失去了绝对的权威,战争又可能再次发生。在他描述的这种人人彼此为敌、互相冲突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认为,为了使社会能够存在下去,使人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必须寻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 关于自然法,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为此,他提出了十四条自然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也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则是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霍布斯对人性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霍布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这种平等的分配充分展示了一个人的才能,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想法,就会彼此之间相互猜疑,互相争斗。其次,人天生是恶的,所以就会不断发生争执的。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

康德的法权论形而上学之大意

康德的法权论的形而上学之大意 侯健 一、康德之谜 康德(1724-1804)出生在东普鲁士的偏远小城柯尼斯堡(今天俄罗斯境内)的一个工匠家庭。1740年,他进入柯尼斯堡大学学习。大学毕业后,康德当了大约8年时间的家庭教师,1755年成为柯尼斯堡大学的讲师,1770年被任命为哲学教授。他写过很多著作,其中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年)一书的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又译为“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属于美国法理学家庞德所说的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是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等人的哲学体系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的通称。相比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哲理性。古典自然法学家一般使用清晰、明澈的概念和术语来表达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思辨色彩,但是这种思辨色彩并不浓厚。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是他们的哲学思想的一部分,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浓厚的思辨色彩。这种法律思想比较晦涩。康德与黑格尔有重要区别。康德将法归结为形式性的伦理概念、绝对命令的准则,他划分了正当与善,主张个人价值高于共同体价值。黑格尔将法解释为客观精神、自由意志的体现,主张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他的价值。他们虽然都将自由作为法的中心问题,但在国家、法与个人的关系上,康德的法学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黑格尔的法学则具有国家主义、绝对主义特征。 康德的个人生活平淡无奇。他一生没有离开过柯尼斯堡,也没有领导或参与过什么重要的政治或社会运动。康德是思想史上一个著名的光棍,和一个男仆生活在一起。他的生活极有规律,他每天4点半踱出家门,在一条小道上来回走8趟,邻居可以根据他的散步时间来对表。这就是一个谜:康德的生活范围如此狭隘,他何以创造出反映时代要求和进步趋向、意义深刻的思想体系的?他是如何超越柯尼斯堡这个小城的限制的? 第一,康德具有天才的思辨能力,而他又主要研究的是思辨哲学。借助已有文献资料,躬身自问、自我反思,就可以进行研究。 第二,康德并不是一个一心只写圣贤书、两耳不闻窗外事的人。我们也许可以从以下线索来发现康德何以从社会实践中汲取他的思想灵感的。从库恩的《康德传》的人物列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交往范围非常广泛。他曾经或一直保持密切交往关系的就有25人。这些人三教九流,有学者、教授、书商、牧师、商人、官员、贵族,有男人也有女人。康德的社会活动比较多,他与社会人士的交往并不仅仅限于书信往来,有各种聚会、宴会、沙龙等。18世纪的柯尼斯堡是多元文化汇聚的地方,生活着许多民族和国籍的人们,例如荷兰人、英国人、立陶宛人、波兰人、法国人等,当然还有当地的普鲁士人。他们有自己的社区。康德不用走出这个小城,便可以接触不同的人们和文化。康德非常注意了解外界的重要变化,了解在柯尼斯堡之外的世界中发生的重要事情。有一位船长从外地回来,康德专门请他吃饭,请教国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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