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第四章 初期的佛教教团

第四章 初期的佛教教团

第四章 初期的佛教教团

一、僧伽的成立

据《律藏大品》的传说,佛陀成道之后在鹿野苑向五比丘作了最初的说法,他们受教成为他的弟子,这意味着佛教僧伽的成立。佛陀后来又对六十位弟子教诫说:“汝等已解脱一切束缚,应为众生利益游行化教。”这里已为佛教僧伽早期的生活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前所述,作为游行者的比丘的生活规定未必是佛教特有的。据《沙门果经》,外道的六师都是僧伽之主 (sa?ghin)、教团之主 (ga?in),即教团的导师 (ga?ācariya)。他们知识渊博,德高望重,都是出家时间很长而又经验丰富的长老,作为一派的开祖受到众人的尊崇。这种由沙门指导的共同体被称为“僧伽”或“伽那”(ga?a),然而这种用语在社会学、政治学的意义上本来是表示集团生活的一种类型。因此,由对各种导师的说法表示皈依的游行者所组成的僧伽,成了集体的单位。早期佛教的沙门称为释子沙门(Sakyaputtya sama?a),其教法称为释子之法 (Sakyaputiya Dhamma),表明佛教在当时只是各种游行者共同体中的一派。尽管如此,佛教最早表现出非派阀的倾向,即以普遍弘法作为自己的目标,它称佛陀的觉悟为正等觉 (Sammā sambuddha),没有表示佛陀灭后由谁担任教团之长,只是提出应依于自己,依于法。把普遍弘法作为自己的目标,促成了以各地各别僧伽(现前僧伽)为基础,形成的作为横的纽带的“四方僧伽”(译按:包括四方一切比丘、比丘尼在内的僧团整体)的观念,由此从释子沙门共同体的小的原始僧伽,发展为皈依唯一的师、法的教团。

二、比丘生活方式的变化

印度的气候,每年从六月中旬以后的三个月时期受到季风的影响,降雨量很大,河川暴涨,常发洪水。这样的自然条件给予出家者的游行生活以严格的限制。为此,出家者在这个期间必须停止游行,寻求避难的场所,从而使这种定期安居成为游行者共同体通行的习惯。

比丘们必须靠乞食为生,因此他们的定居场所都选择在城镇或农村。由于定居场所自然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作为安居 (Vassa) 场所的两种定居地,即住处(āvāsa) 和园(ārāma)。开始,这些地方只是安居期间暂时居住的地方。久之,按照三个月集体生活的需要,制定出布萨 (uposatha)、自恣 (pavāra?ā)、迦絺那

(Ka?hi?a) 衣等宗教仪式,而且为了维持生活要接受教徒的施舍。这样,原来规定的行乞就不再必要了,所居住的住处和园就逐渐变为半永久性的安居地。尽管如此,住处还没有成为有组织的僧院,仍是构成僧伽的比丘的集团。它是独立的单一的团体,并且受境界 (sīma) 二时的制约。从游行生活转为定居生活经历了缓慢的过程,但这一转变是在早期僧伽时期完成的。这种组织化的倾向是发展的,随着律的形成,比丘僧伽已不再是游行者的团体,而变为定居的修道僧的团体了。

三、僧院的发达

上面提到的住处一般是由比丘建立的暂时性住所,在安居结束后便任其荒废。与此相对,园一般地处城镇,或在郊外,意为乐园、果树园、花园,它们由所有者长期施给僧伽,成为举行宗教集会、禅定或讨论法的场所,被称为僧园(sa?ghārāma,僧伽蓝)。园的所有者把它施舍给僧伽之后,仍自愿承担园产的管理和维持。可是,随着流动的游行者定居以后,在这里作为比丘训练内容体系的依止 (nissaya),对法的讨论 (abhidhamma-Kathā、集体仪式的布萨、自恣、迦絺那衣等都有发展,并兴建了他们集会场所的会堂 (upa?hāna-sālā),这就形成了僧院 (le?a)。

僧院据传有五种:精舍 (vihāra)、平房(a??hayoqa)、殿楼 (pāsāda)、楼房(hammiay)、窟院 (quhā),其中精舍、窟院是永久性使用的。精舍在开始是作为安居住所的个人用房,后来发展成公共活动的设施 (sa?ghavihāra),其中也建有个人住室(parive?a,房)。随着比丘定居的发展,为整个比丘僧伽建立僧院的精舍 (le?a-vihāra) 也成为必要的了,于是具有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各种设施的精舍就产生了。此后,精舍便意味着是比丘所住的大建筑群、有组织的僧院。所谓窟院指的是人工开凿修造的石窟,而不是自然的洞窟。这是从佛陀时代以来被用作修习禅定的隐蔽场所。随着这些建筑方法的流行,以温德亚山为境界,北方平原主要是用砖、石建造的精舍,南方高原多是开凿出来的窟院。但无论是哪一种,它们都具备作为僧院所拥有的一切设施。

四、戒律体系的形成和僧伽的构成

《梵网经》(Brahmajāla Suttanta) 中说有小戒、中戒、大戒,《沙门果经》当中虽也含有与此相应的内容,但把这些戒的集成称为“圣戒蕴”,说如果具足戒蕴的话,内心便可感到无垢清净的安乐。“戒”(sila) 意为本性、性格、习惯、行

动,由此转义为“善的习惯、善的行动”。所谓戒的具足,意味着舍离违反这些戒律的行为。这不是禁止的命令,而是自发的要求。小戒的开始是教人“舍离杀生、不与取、非梵行、妄语”, 这与外道的习惯法是相同的。而且戒经中作为最重罪的四波罗夷法 (cattār0 pārājikā dhammā),不仅排列的次序,就连内容也与这四戒是一样的,这足以证明戒经是建立在当时游行者共同体所共用的习惯法之上的。

戒经(Pātimokkha,波罗提木叉、戒本)的全部条文分为八类,即:波罗夷法、僧残法、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法、波逸提法、提舍尼法、众学法、灭诤法,对违犯僧伽生活规则的行为作出从重罪到轻罪的规定。据说这些戒条是“随犯随制”的,但可以认为,现在这种形态恐怕是表现了以住处、园为活动中心的僧伽生活发展的阶段。从有关仪式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到僧伽生活的发展情况。这样,戒经以它原有的目的和意图对比丘在定居地所形成的集体生活起了组织作用。在戒经的发展阶段中,对处于集体的僧伽生活中的个人生活也作了规定,逐渐形成了从戒经条款到序泛的戒律体系。佛陀没有指定在他死后的教主,因此在僧伽中没有统制僧伽的绝对权威。这样,在同一个住处存在两个僧伽,往往成为争论的原因,于是承认分派的合法化就是必然的了。为了维持僧伽的和合 (samaggatā),制定“僧伽揭磨”(sa?gha-Kamma) 是必要的。据此来进行僧伽的议事决定和裁判。

僧伽的构成人员按发展的阶段可分七种:

一、比丘 (bhikkhu) 二十岁以上的出家男子

二、比丘尼 (bhikkhuni) 二十岁以上的出家女子

三、沙弥 (sāmanera) 未满二十岁的出家男子

四、沙弥尼 (sāmaneri) 未满二十岁的出家女子

五、式叉摩那 (sikkhamānā) 成为比丘尼之前二年的女性出家者

六、优婆塞 (upāsakā) 在家的男信徒

七、优婆夷 (upāsikā) 在家的女信徒

以上称为“七众”。其一至五称为“五内众”。比丘与比丘尼有独立的僧伽,沙弥从属于比丘,沙弥尼与式叉摩那从属于比丘尼。僧伽通过僧伽会议进行自治管理。僧伽至少要由四人组成,举行授具足戒 (upasampadā) 仪式的僧伽按规定应在十人(边地是五人)以上。比丘的所有物分为四方僧伽(四方僧物)、现前僧伽(现前各别僧团所有物)和个人的三种。

五、教义纲领

原始佛教的哲学思想可概要地用“三法印”或“四法印”来加以表述。四法印是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以上三法印)和一切皆苦。其根本立场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用“四圣谛”来加以说明。苦谛是对现实世界的认识;集谛是说明现实世界生起的原因的,这个原因是“五取蕴”(色、受、想、行、识)或“十二因缘”(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老死),灭谛是对理想世界的设想;道谛是达到理想世界的途径和方法,即八正道:正见、正思惟、正语、正业、正命、正勤、正念、正定。

六、第一次结集

佛生前教示,在他灭后教团应以法为师,因此对佛的教法进行整理以流传后世是十分必要的。但佛是随机说法的,并没有一定的教法形式,为了统一教法,以利于流传,弟子们对佛法作了整理编集。随着时代的流迁,对佛法进行解说也是必要的。因为佛法的早期传承只是依靠口诵,所以需要有专门背诵教法的某一部分的能力。例如有为世人所知的持律者(Vinayadham,律的暗诵者)、持法者(dhammadhara, 法的暗诵者)、说法者 (dhammakathika,对法的解说者), 持论母者(mātikādhara,论母的奉持者)、持论者(ābhidhammika,论的奉持者)、持经者(suttantika,诵经者)等。

在佛教史上传说有几次结集 (sa?gaha)。所谓结集,意为会诵教法,在比丘的集会上通过会诵编集经典,以确认这些是佛所说的。在律藏“犍度部”末尾所附的二章中,记载着第一、二次结集的传说。

第一次结集(王舍城结集或人五百集法)是在佛陀的涅槃之年于王舍城举行的,有五百比丘参加。大迦叶 (Mahākassapa) 任上座(司会者),由优波离 (Upāli) 诵出律,阿难(ānanda) 诵出法。虽然有的学者怀疑第一次结集的历史性,但早期的律、法的片断内容在王舍城集会上得到承认,可视为是这个传说的原始形态。

七、第二次结集

在佛灭100年(或110年)时,吠舍离 (Vesāli) 地方跋耆族 (Vajjiputtaka)

比丘们在戒律上提出十条见解,此即“十事”:

(l) 角盐净 (Kappa),可用角器蓄盐;

(2) 二指净,午后日影偏西二指仍可就食;

(3) 他聚落净,饭后仍可到别村再食;

(4) 住处净,在同处住宿,可分开举行布萨(诵戒忏悔仪式);

(5) 赞同净,可在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议事,然后征求未出席者同意;

(6) 所习净,可按和尚阿阇梨(导师)的惯例行事;

(7) 不搅摇净,食后可饮不搅动的牛乳;

(8) 饮阇楼伽净,可饮未发酵的椰子汁;

(9) 无缘坐具净,可坐无边缘装饰的坐具:

(10) 金银净,可接受金银施舍。

他们认为这十事不违背戒律。对此,保守的长老比丘认为违背戒律,表示反对,于是在教团内部展开了争论。为此,有七百比丘在吠舍离举行集会,经过讨论,把跋耆族比丘所主张的十事断为非法,并把他们驱逐出教团。此为第二次结集(吠舍离城结集,七百人集法)。这个传说被认为是有历史根据的。

八、关干根本分裂的传说

律藏所载的第二次结集的传说中没有讲结集之后发生教团分裂的事。但据后来的史书南传的《岛王统史》(Dipavamsa) 和《大王统史》(Mahāva?sa),此事发生在龙种王统的黑阿育王治世时期,当时对此项决定不满的比丘有一万人举行了结集。这样,佛教教团分裂为具有保守倾向的上座部 (Theravāda , Sthavira) 和带有进步倾向的大众部 (Mahāsa?ghika),此称根本分裂。但据北传佛教的资料,根本分裂的原因是由于大天 (Mahādeva) 提出“五事",即:

(1) 馀所诱;(2) 无知;(3) 犹像;(4) 他令入;(5) 道因声故起①。

这是对被上座教团认为是最高觉悟果位的阿罗汉 (Arhan) 提出的非难。大天是在教团举行布萨之日诵唱此偈的,立即在僧团内部引起争论。国王对此进行了仲裁,同意大天的见解,而命上座比丘们远徙迦湿弥罗地方。由此出现上座部和大天弟子的大众部的根本分裂。原载此事的《大毗婆沙论》虽没有讲事件的年代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此据《大毗婆沙论》卷九十九。意为:(1) 阿罗汉仍不脱情欲,会因梦中魔女引诱而遗精;(2) 阿罗汉仍有不知之处,如不知自己达到的果位:(3) 阿罗汉对是非仍有难判断的时候;(4) 阿罗汉对自己的修行果位需由别人指点;(5) 阿罗汉仍有痛苦感觉,发出“苦哉”之声,但此有助于达到解脱。用偈表示为:“馀所诱无知,犹豫他令入,道因声故起,是名真佛教。”——译者

当时治世的国王之名,但据世友(Vasumitra) 所著的《异部宗轮论》(Samaya bhedoparacanacakra,异译本有《十八部论》、《部执异论》、《藏译异部宗轮论》),此事发生在佛灭116(或160、百有馀)年阿育王 (A?oka) 治世时代。此外,真谛的《部执异论疏》(已佚,日本澄禅《三论玄义检幽集》中有引文)中记有与《大毗婆沙论》多少有些差异的传说。清辨 (Bhavya) 关于正量部的传承著作,说此事发生在佛灭137年难陀王朝的摩诃巴托玛治世时代;同样是清辨关于上座部的传承的著述中,又说是在佛灭160年的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治世时代;而在大众部传承的《舍利弗问经》中说此事发生在佛灭200年以前(孔雀输柯王Mauryā?oka治世时代)。这样,关于根本分裂的说法,南传佛教和北传佛教资料的记载是不一致的。据南传资料,大天是在第三次结集后于南印度传教的长老;而据佛音 (Buddhagnosa) 的《论事注》(Kathāvatthua??akathā),“五事”则是大众部支派案达罗派(Andhaka,案达罗地方的部派)的主张。北传资料以此为大众系诸派的主张。因而,如果把与大众部的支派有关的大天和五事的传说同根本分裂的传说相结合。可以认为,从中是能反映说一切有部的情况的,这正是《大毗婆沙论》等的传说。

九、根本分裂的实情

传说第二次结集的发生是从围绕受纳金银的争论而开始的,在所谓“十事”中也包含受纳金银的问题。一般是把律的条文的制定归之于佛的,不允许对已制定的规定加以废弃。但是,社会是变动的,比丘的生活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这就会发生一些与原规定的律条不相应的现象。于是便出现对原条文附加上条件,认为照此行动而不会抵触规定的所谓“净法”,并在教团中加以应用。在第二次结集的传说中所提出的“十事”,就是把律上的细微规定称为净法,把一些违法的行为也作合法性的解释。因此可以看到,在关于净法争论的背后,是对律的规定持宽大立场的“持法者”,与持严格立场的“持律者”的两个集团的斗争。而且,大天所提出的五事是对上座教团理想化的阿罗汉的不完全之点的指出,是对律所作的“净法”解释的承认,可以认为是持法者对持律者所提出的非难。由此可见,两种传承都是在持律者与持法者之间展开斗争这一共同的基础上形成的。

总之,在佛教教团内从初期就存在具有不同倾向的保守派和进步派两个集团,它们之间的斗争逐渐发展为表面化,而在第二次结集以后到阿育王的时代以前,便形成为两个不可协调的(上座部和大众部)部派。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