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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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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在国际

贸易中,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

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

中“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RO):用于确定货物产地或来

源国别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进行贸易统计的需要

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需要

加帖原产地标记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

——协定的,通过谈判达

成的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自主的,本国立法制

定的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

——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混合标准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返回目录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

本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GATT对如何确定原产地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意识到滥用原产地规则将使之成为一种变相贸易政

策工具

?@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三种趋势

?----不断增长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及其五花八门的原产地规则

?----由诸如多种纤维协议和钢铁“自愿”出口限制之类配额安排引发的原产地争端

?----越来越多的采用反倾销措施以及随之经由第三国渠道进行规避的情况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问题的重要性日

益为人们所认识。研究、探讨以至于统一原产地

规则逐步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原产地规则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

组织曾作了长期努力,主要工作成果包括1947年

关贸总协定第九条——原产国标记、《原产国标

记推荐书》(WCO)、《京都公约》(WCO)以及关贸

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本原则@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保障其不对贸易构成不必要障碍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进程结束之前,各成员方

应确保其原产地规则

——透明

——以协调一致、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

——以肯定标准制定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前言

第一部分: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第三部分:通知、审查、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

序安排

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HWP)

附件一: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CRO)

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前言

制定《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

?目的

?意义

?目标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一条: 原产地规则

定义: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措施,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二部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Art2-3)

——

全面执行WTO 原产地规则的原则——

以“完全获得”或“最后实质性改变”为准的原则——统一公正的原则——过渡期间的有关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

——不得用作贸易障碍的原则——以肯定标准为基础的原则——原产地可预先认定的原则——不可追溯实施的原则——原产地认定决定可复议的原

则——保密原则

第三条过渡期后的纪律第二条过渡期间的纪律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三部分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Art4-8)

第四条:机构

在WTO和WCO框架下,分别建立原产地规则

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作为原产地规

则协调工作的执行机构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

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做出通知。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第三部分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第五条:修改和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的信息和程序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在该日期己实施的与原产地

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过

渡期内,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的成员,应为此

在修改的或新的原产地。

第六条:审议

第七条:磋商

第八条:争端解决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HWP)

第九条:目标和原则

——协调原则

——工作计划

——委员会的作用

——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和后续工作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附件1: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CRO)

职责

代表

会议

程序

附件1: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CRO )职责——在技术委员会任何成员请求下,审查在各成员对原产地规则的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并根据所提供的事实提出关于适当解决办法的咨询意见;——提供任何成员或委员会可能请求获得的有关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任何事项的信息和建议;

——就本协定运用和法律地位的技术方面的问题定期准备和散发报告;及

——对执行和运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技术问题进行年度审议。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制定和实施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纪律附件2: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制定和实施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纪律优惠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导致给予超出适用GATT 1994第1条第1款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贸易制度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在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明确规定应满足的要求。——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依据。——预确定制度——不可追溯

——可复议

——保密

——公开返回目录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HRO )的制订原则和适用范围

HRO 术语

HRO 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HRO 协调工作(HWP )的背景

HWP 的历程

各成员争论的焦点问题及中方立场

HRO 协议的实施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 的制订原则以《协调制度》(HS )为基础制定每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

以“完全获得”和“最后的实质性改变”作为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前者针对一国产品,后者针对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以税号改变作为确定“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不适用时,再辅以加工工序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

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 的制订原则和适用范围

的适用范围

HRO 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措施,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优惠原产地规则不在HRO 适用范围之列。因此,普惠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其它双边或诸边优惠贸易安排仍将适用其各自的原产地规则。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术语

品目级规则

——如果规则适用于整个品目:CTH

——如果规则适用于分列出的品目:CTHS 、CTH

子目级规则

——如果规则适用于整个子目:CTSH、CTH

——如果规则适用于分列出的子目:CTSHS 、CTSH、CTH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总规则

附录一:完全获得的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二: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三: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制造、生产或加工

材料

原产材料

非原产材料

海关估价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总规则

总规则一:适用范围

总规则二:协调制度

总规则三:原产地确定

总规则四:中性成分

总规则五:包装、包装材料及容器

总规则六:零件、部件及工具

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 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附录一:完全获得的货品原产地规则规则一:适用范围

规则二:微小操作与加工

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 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附录二: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

规则一:适用范围规则二:规则的适用规则三:原产地确定——基本规则:(1)至(2)

——补充规则:(3)至(7)

规则四:中间材料规则五:可互换货品和材料规则六:成套货品(或套件)

[规则七:收集零件]

[规则八:微小含量]HS 章级规则HS 品目、子目、分项品目或分项子目级规则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附录三: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

税号改变(实质性改变基本标准)

补充性标准

----特定加工程序

----增值百分比(需列明计算方法)

-----上述各种的组合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WP的背景目的:保证原产地规则的公正、透明、可预测

授权工作时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生效

后开始,3年内完成

1995年7月HWP正式启动

工作进程屡次受挫,最终期限被延长至2006年

12月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WP的历程第一阶段(1995年7月20日-1998年7月20日)

HWP正式启动,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原产

地技术委员会(TCRO)协助WTOCRO开展协调工

大部分具体产品的协调原产地规则基本完成,

完全获得产品的定义基本完成,遗留少部分问

题需进一步协商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WP的历程第二阶段(1998年7月-1999年11月)

TCRO向CRO提交了HWP技术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包括HWP的框架结构、基本原则等

有486个具体产品问题在TCRO层面无法解决

开始有成员提出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

用对其他WTO协定的影响问题,即Implication Issue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WP的历程第三阶段(1999年11月-2001年底)

经过努力,到2001年12月,CRO已解决了486

个遗留具体产品问题中的331个,尚有155个问

题未解决,其中大部分为农产品和纺织品。另

外还包括Implication Issue

CRO表示将从遗留的问题中提炼出一些核心

政策性问题提交总理事会讨论,以便在更高的

层面予以解决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WP的历程第四阶段(2002年1月-2002年12月)

到2002年6月,尚有138个问题未解决,问题

可分为两类:成员立场坚定,在CRO层面已无

法解决的核心政策性争议以及成员可表现一定

灵活性,CRO有可能解决的技术性争议implication issue 是影响CRO工作的主要障碍,成员立场分为主张适用与主张不适用两大

阵营,政治意图明显

第五阶段(2003年1月-2003年7月)

遗留94个核心政策性问题,其中包括

Implication Issue 及93个具体产品问题,其中有很多本质上为利益问题,如糖的问题以及从领海以外专属经济区海域捕捞的鱼等,在现阶段几乎无法解决。还有一些问题与贸易政策紧密相关,如反倾销税的规避、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政策和纺织品配额等。除非WTO 其他机构解决了相关问题,否则这些产品原产地问题的解决将非常困难

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WP 的历程

第六阶段(2005年1月至今)

CRO 主席将Implication Issue 问题提交WTO 相关委员会讨论,在得到可接受的讨论结果之前优先解决具体产品问题在此前的讨论中,成员就每个具体产品问题基本上形成了2—3种不同意见,举例说明: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WP 的历程

举例一钟表的组装(将机芯组装成钟表)?观点A

钟表的本质在于显示时间和表示时间间隔(见品目91.029 和91.03的注解说明)。机芯在HS 章节中定义为能够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见91章注解3)。表和机芯之间没有本质区别,机芯代表了钟表的精髓。在制造钟表过程中,组装机芯是最重要的变化,因为机芯完成后,表的本质--报时已经具备了。由机芯组装成表不改变报时属性,无特殊变化。因为钟表的重要特点和品质是由机芯决定的,机芯的原产地以商业观点看是最重要的。

观点B HS 的结构反映了机芯和表是不同的商品。通过最后的组装同样的机芯可制成不同的商品。机芯很重要,记录时间是很小的属性。机芯不代表时间,组装后看不到时间。由组件组成手表是表制造过程中最后的重要转变。表的精确性、持久性和寿命在最后的组装过程中得到保证。测试和调节作为组装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决定着表的上述性质。举例二活动物的屠宰?观点A 从屠宰厂产出的肉、肉制品、鬃毛、皮革、血和其他类似的动物制品与投入的活动物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也不可能将上述物品再组合一个活动物。B 屠宰并辅以特定的育肥期(比如4个月)即可赋予原产地。肉质取决于动物饲养的条件以及在此环境下的时间长短。在有些国家,为了得到上好口味的肉,用高营养饲料喂养牛,并且在屠宰前有系统的营养饲养四个月以上。如果肉类的原产地以屠宰地为标准来决定,显而易见,将产生误导大众的问题。主席整合成员意见形成“具体产品问题一揽子解决建议(不包括捕捞渔产品、机械产品及

Implication Issue )”,该建议将于5月底的CRO 会议上讨论,讨论结果将上报7月份的总理事会目前海关总署正在实施产业调查,以期尽早拿出中方就主席一揽子建议的具体立场

Implication

Issue

具体产品问题该问题是所有遗留问题的核心,若得以妥善解决,具体产品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三种不同观点:——HRO 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相关WTO 协定(以欧盟为代表)——HRO 的适用应与贸易救济措施分开(以美国为代表,虽然其尚未提出具体建议,但意图已较明显)——能用时则用,有矛盾时则留待调查方自行决定是否适用(主席建议的案文)我方尚未就此问题明确表示立场

具体产品问题

93个具体产品问题集中于:渔产品、奶制品、糖、可可、纺织品、鞋、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等我国已就13个问题向CRO 提交立场,其中:

——与主席建议相同的有:从领海以外专属经济区海域内捕捞渔货、纺织品的染色或印花、织物涂布、针织成型的衣片缝合为成衣、裁剪成型的衣片缝合为成衣、针织成型的衣片缝合的衣着附件、裁剪成型的衣片缝合为衣着附件、由机心组装成表,共9个

——与主席建议不同的有:机械组装、存储器的组装、电视机等的组装、汽车的组装,共4个

其余产品我方原则上支持经磋商可望达成的一致方案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各成员争论的焦点问题及中方立场对我国贸易利益的影响

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对于我应对贸易争端的影响

HRO 的实施对海关工作的影响

——海关是货物原产地的主要管理部门

——对于海关立法的影响

——对关税税收的影响

——对海关统计的影响

——对通关作业的影响

WTO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 协议的实施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WTO与国际惯例

第 1 页 共 1 页 WTO 与国际惯例05317 一、填空 1、 世界贸易组织(WTO )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 2、世界上第一步反倾销立法由(美国)政府制定。 3、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 原有的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上发展起来的创新机制。 4、WTO 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 5、最惠国待遇包括四个要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 6、世贸组织取代了( 关贸总协定)成为协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 7、世贸组织成员通常称为(成员方)。 8、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通常称为(缔约方)。 9、(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10、贸易额排名第5至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11、乌拉圭回合前农产品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关税)。 1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是一个常设性、永久存在的国际组织。 1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中美谈判和中欧谈判)。 14、中国“入世”谈判分为(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酝酿和准备“复关”事宜,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审议中国经贸体制, 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月,“复关”/“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从2001年9月到2001年11月,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议和批准 )几个阶段。 15、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决策机制 , 争端解决机制 ,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16、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有(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 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 地区贸易原则 )。 17、体现WTO 贸易自由化原则,应该(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18、下列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有(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过程的趋利性,市场环境的开放性与市场行为的规范性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结果的分化性)。 19、在2001年的(多哈)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 20、世贸组织建立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全球消费者的福利 ,促进政府改革)。 21、世贸组织建立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新加坡会议,日内外会议,西雅图会议,多哈会议,坎昆会议)。 22、世贸组织可以享有的豁免权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 ,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 23、《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24、世贸组织规则特点有(转化性,层次性,结合性,协调性与延伸性, 介入性 )。 25、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 26、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世界贸易额排名第九,根据世贸组织规定,香港每(四)年应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27、世贸组织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可不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28、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有本身的使命,它通过(世贸组织确定的宗旨,国际法人地位 ,具体的职能和组织机构)来实现。 29、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宣告正式结束。 30、《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范围包括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以及(食品卫生)。 31、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大体分为(多边关税谈判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32、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有(逐步降低关税、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33、 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属于WTO 《农业协议》中规定的(“黄箱”措施)。 34、1947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 35、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基本权利有(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享受非歧视待遇 ,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查的权利,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维持国家定价,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36、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有商品基础和(外贸政策基础 )。 3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 )。 38、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39、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40、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41、世贸组织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取向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理论。 42、 中国加入WTO 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43、世贸组织规则根源于(市场经济)。 44、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协议)。 45、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WTO 决策机构是(总理事会)。 46、《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 )。 47、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48、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49、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50、世贸组织授权的关税报复可以分为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和(跨协议报复)。 51、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是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52、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 )体现出来。 53、在世贸组织的(多哈)会议上,接受中国为其第143位成员。 54、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直接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未能消除)。 55、下列属于展边贸易协议的有(《信息技术协议》)。 56、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主要成果是(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57、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 5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缔约方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59、(过境自由)是要求缔约成员之间对境外成员的过境运输问题应按无歧视原则进行处理。 60、(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最主要标准,是协议规定的基本估计方法。 61、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62、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公平与透明度原则,简便程序原则,宽容审查原则,用汇平等原则)。 63、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对他国贸易(统计)的需要。 64、为了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1995年在成立的WTO 货物贸易理事会中特别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65、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66、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往往是由于各国制定和使用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造成的。 67、应其他成员请求,各地越过都应向请求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69、缔约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70、 世贸组织追求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 71、(非疫区)是经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无某种虫害或者病害发生的地区。 72、SPS 要求各缔约成员在准备和实施SPS 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要求)。 73、TRIMs 规定,该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

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境外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原产地证明练习(有答案)

原产地证明练习 一、判断题 1、普惠制的原则有非普遍原则、非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B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原产地标准栏目填“W”。B 3、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A 4、非歧视原则是指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给予优惠待遇,不应区别对待,不应有例外。A 5、非互惠原则是指非对等的原则,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待遇。A 二、单选题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C A、货物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B、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出口商品适用何种税率的依据 C、出口报关的必 备证件D、各地商检局和贸促会均可签发此证 2、“GSP产地证”表示()。B A、一般原产地证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C、欧盟体纺织品专用产地证 D、对美国出口纺织品声明书 3、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中,使用范围较广。A A、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4、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签发。A A、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出口商 5、普惠制产地证中的“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一栏,应根据货物原料进口成份的比例填制,“P”表示B A、含进口成份 B、无进口成份 C、进口成份要在40%以下 D、进口成份在20%以下 6、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P”字表示()。C A、含有进口成份 B、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C、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D、其它 7、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C A、l天 B、2天 C、3天 D、4天 8、按我国和东盟之间签署的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提供的产地证是()。B A、FORM A B、FORM E C、FORM C D、FORM F 9、当前,全球有30个给惠国,其中27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中国产品以普惠制待遇。不在这27个国家中的是()。B A、德国、比利时、荷兰 B、波兰、韩国、香港 C、卢森堡、法国、丹麦 D、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 10普惠制产地证中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一栏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中途转运,应注明转运地,若不知转运地,则用表示。A A、W/T B、NO C、N/M D、N/N 三、多选题 1、出口企业在向签证机构审核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时,应递交的文件有()。ABCD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 C、商业发票 D、签证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E、 2、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的国家或地区。AB A、海关发票 B、领事发票 C、证实发票 D、联合发票 E、 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其主要有()三种。ABC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原 产地证明书E、 4、在下列叙述中,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AB A、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经有了改变 B、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 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其以上的C、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D、经过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5关于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 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B、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 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C、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D、《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一个原产地证书可多次使用,适用于多批进口货物。 E、 四、单证模拟题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doc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1)改变税号的方法。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改变税号即改变原产地的理由是,同一系统的货物分类目录中,有关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材料被归人不同的税号中,产品要经过充分的制造或加工才会改变税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均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税则目录的基础,它们一般都规定,产品经他国生产加工后,其在上述目录的四位数级税号发生了变化,才能视为改变了原产地。多于四位数的子目号发生变化不视为原产地的改变。改变税号方法最大的优点是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准确、客观、清楚明了,生产厂家和进出口人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

原产地证明种类

原产地证明种类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三大特性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 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如果由于明同样如此。因此, 证明行为人,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矗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起到居间证明、举证作用以及通关入境和享受市场准入等相关作用, 主要取决于证书是否合法, 签证机构法律地位是否明确等。同时, 也取决于签证行为人的签证程序是否完整, 依据是否明确, 诸如与有关鉴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公约、规则等是否相符, 都是导致证书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 应注意: ( 1 ) 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 2 ) 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 3 ) 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那种认为“原产地证明的认受性并不取决于签发方, 而是取决于要求方即进口方”说法, 显然有失偏颇。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 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为此签证行为人应: ( 1 ) 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 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 2 ) 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 ( 3 ) 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论有据, 结论准确。 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原产地明书根据签发对象不同,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定义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就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

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农产品出口遭遇美国FDA壁垒

农产品出口遭遇美国FDA贸易壁垒 邢敬荣 香港国际安全食品认证中心 内容提要:借鉴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美国FDA贸易壁垒事件启示 在美国,农业属于经济结构调整中份额逐渐下降的产业,但是,美国农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却很高,除了满足国内市场外,农产品主要是面向国际市场,出口占农业收入的21%和美国全部出口价值的8%。多年来,美国农产品贸易一直是盈余,这与美国政府一直对农产品贸易采取诸多限制进口和保护出口措施是分不开的。 关税措施关税:美国农产品关税高于关税总水平,食品、饮料、烟草等产品存在关税升级。 关税配额:包括牛肉、奶制品、谷物、糖、糖制品、花生、棉花、烟草在内的某些农产品依然受关税配额限制。2000年,配额内最惠国关税的平均税率为9%,配额外税率平均为53%,而最高的税率达350%。在配额的发放过程中,美国政府还要选择特定国家。此外,关税配额还因年份和产品而不同。 非关税进口措施进口许可证:美国对以下农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奶酪、牛奶、黄油、奶油、活畜、家禽、鸡蛋、哺乳动物及其制品、生物制品、鱼、野生动物、植物及植物制品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通过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强制性认证和苛刻检疫来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限制。对于食品和水产品,美国实施了更为严格的联邦法规限制。1973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首次将“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旨在确保从食品原料至最后消费整个食物链过程的安全卫生。1995年美国FDA颁布的《加工和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程序》又规定,凡出口美国的水产品,其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实施HACCP体系,并在美国官方机构注册。2001年1月,美国FDA又颁布新法规,对果蔬汁产品实施HACCP管理,这是美国继水产、肉类和乳制品后又一强制实施HACCP管理的产品。 美国从1994年5月起开始实行《食品标签法》,要求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加贴内容复杂而繁琐的强制性标签。每种食品为此进行的营养成分检测需花费500~2000美元。自1999年3月23日起,FDA又对营养标签实行一项新的规定,虽然该法也适用于美国国内的制造商,但通常外国制造商对此类措施及其检验程序不熟悉,适应过程慢,给外国制造商造成了额外成本。 欧洲爆发疯牛病和口蹄疫后,美国农业部根据《2002年农业法》的要求,公布了强制性原产地标签项目的规则。根据该规则,牛肉、羊肉、猪肉的切块肉、碎牛肉、碎羊羔肉、碎猪肉、饲养的鱼和甲壳类动物、易腐烂的农产品以及花生必须在零售时标明原产地,鱼和甲壳类动物还必须标明是家养的还是野生的。尽管美国声称这一做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公众身体健康,但是在已经进行了有关卫生检验的前提下,大量使用原产地标识导致了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的不公平待遇,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去年,美国农业部做出规定,对有机食品实行标签制度。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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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标 签】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经贸部令第1号 【发文日期】1992-04-01 【实施时间】1992-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为加强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及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签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货物原产 地工作。 第二章 签发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 )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以及经贸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签发原产地证。各签发原产地证机构应将其名称、印章、授权签证人员姓名报经贸部,并由经贸部根据需要通告国外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原产地证。 第四章 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

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予保护。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原产地证人员颁发“申领员证”。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及时通知签发机构。 第七条 已注册的含进口成份的货物,如成份有变化或加工工序改变时,申领单位应及时向签发机构申报。 第八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原材料、零配件暂视为进口成份。 第九条 使用出口后未加工复进口的国产原材料,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则视为国产成份。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本身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字样或标记,方可申请签发原产地证。 第十一条 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 第十二条 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但可申请转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 凡进口国和进口商不要求出具原产地证,也不要求出具产地证明的,出口企业不必申请原产地证,也不必出具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方只要求制造厂或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或任何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作以声明的,作法如下:货物系完全原产于中国的,制造厂或出口商可以在发票或单证上备注声明;货物含有国外或境外成份的,必须到经贸部指定的签发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方能作原产地声明。 第十五条 凡进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凡进口方要求由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向商检 局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发机构提出申请,签发机构须审核申请书内所填货物之内容及核阅其他有关文件,签发时间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经签发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发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签发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发机构在重新签发证书上注明“××年××月××日原发××号原产地证作废”。 第十九条 签发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发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1.原产地累积 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中智、中新(加坡)、中哥、中冰、中瑞等5个协定含吸收原则条款。 4.微小加工 微小加工(又称“不充分的生产或加工”或“不合格的加工”)通常是指完全不能赋予或者仅能很小程度地赋予最终产品的核心特点和属性的加工,例如屠宰、冷(解)冻、包装、洗涤、熨烫、抛光、去皮(核、壳)、简单研磨(切割)等;微小加工原则是指“微小加工”不属于“实质性改变”,因此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所有非原产材料在向最终产品转化的过程中,经过的仅是“微小加工”,则即使符合相应的税号改变标准或者增值标准,最终产品仍然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5.成套货物 适用范围有中智、ECFA、中秘、中哥4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

美国原产地规则之实质转变规则(英文版)

U.S. Origin Rules in Uncertain Times ——Substantially Transformed 美国原产地规则之实质转变规则 Until the Trump administration’s war on trade, many companies did not consider country of origin to be of critical importance to their import process. Certainly, country of origin questions were, and remain, important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goods are subject to import restraints (quotas) or for qualification under various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special duty programs such as 9801 or 9802; and it is of critical importance when we consider whether certain goods and materials are subject to Antidumping or Countervailing duties, but, for much of the goods that are imported, it was a non-issue. But no longer. Un der the Trump administration’s war on trade, we must now contend with and consider whether the goods we import are subject to additional duties under Section 201, 232 and the overwhelming impact of section 301 duties on goods from China. Companies are asking about whether they can shift their supply chain to take advantage of more favorable countries, and if so, how far down the supply chain the shift must occur. Whose Responsibility is It to Determine Country of Origin? Section 484 of the Tariff Act, as amended (19 U.S.C. - 1484), obligates an importer of record (IOR) to use reasonable care when entering or classifying imported merchandise, assessing duties, reporting accurate trade statistics and determining whether any other applicable legal requirement has been met. Determining and reporting the origin of imported goods falls within the scope of section 1484, both for purposes of duty preference claims as well as complying with basic entry requirements for reporting the correct country of origin of imported merchandise. (CBP Form 7501 "Entry Summary" Instructions: Detailed instructions on completing CBP Form 7501. ) False statements with respect to origin can result in the assessment of penalties under 19 U.S.C. -1592. Additionally, errors made with respect to the country of origin can result in the loss of special duty privileges, detention or exclusion of goods at the time of admission, or a demand for redelivery of the articles to Customs custody. Articles that are not timely returned to Customs custody are subject to liquidated damages equal to the value of the unreturned articles. Goods that are improperly marked or not mark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 statute (19 U.S.C. - 1304) can also be ass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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