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食品兽医办公室(FVO)隶属于DG SANCO,总部设在爱尔兰都柏林,设6个科,检查员参加现场核查任务。FVO的主要职责是监控成员国和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的兽医、植物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通过检查确定整个生产链是否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和卫生立法,向利益相关者通报评估的结果,进而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兽医和植物健康部门控制系统的作用。FVO的核查范围包括:检查成员国动物源性食品的监控系统,化学品使用(兽药、生长激素、农药)和进口产品;流行病(如猪瘟); 动物运输、屠宰等;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残留,GMO等。

5、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

欧盟食品安全局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不隶属欧盟的任何其他机构,行政主任只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它由欧共体全额资助,运作独立于欧盟各部门以及各成员国管理当局。欧盟成员国和应用欧盟食品安全法的其他国家都可以加入。现有员工150余人,其中50人在总部意大利帕尔马工作。欧盟食品安全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负责监视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欧盟制定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6、欧盟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帮助欧委会制定食品安全措施。

(三)欧盟法规概括

1、条约:基于欧盟宪法性条约的规定和欧共体法院的判例法,欧盟对外缔结国际条约。欧盟与第三国缔结的国际协定直接构成欧盟法的一部分,不需要任何转化程序,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在欧盟法律渊源的等级体系中,国际协定介于宪法性条约与欧盟自主立法之间。

2、欧盟自主性立法,指欧盟机构依据欧盟宪法性条约的授权,为实施宪法性条约的目的,按照宪法性条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独立制定的各项法律,其形式包括法规、指令、决定等。

3、法规(regulation):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88条的规定,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完全直接地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普遍适用性”是指法规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及所有公民,该特征使法规与另一种立法文件-决议相区别开;“直接使用性”指法规一经制定,则成为各成员国法的一部分,不需要也不允许各成员国立法机构转化为国内法,这一特征是法规与另一种立法文件-指令相区别的标志。

4.指令(directive):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88条的规定,指令只对其所发至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目标即可,这些成员的国家机关对于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方法具有选择权。指令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需要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律。每个指令均会规定成员国采纳的最后期限。

5.决议(decision): 是由理事会与议会共同批准或者由理事会、委员会单独批准的对特定对象具有直接全面约束力的一类法律文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它对规定的接受者具有直接拘束力,它的发出对象可以是成员国,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6.建议(recommendation)和意见(opinion):仅是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就某个问题提出的看法,仅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7、欧盟法规的特点

欧盟法规制定后一般都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无约定生效期的一般在公布后20日生效。欧盟一般每个工作日都出台至少一期《欧盟官方公报》,一般每一期的公报上都可能会登载欧盟新制定发布的法规,所以欧盟法规众多,应对起来确实不易。《欧盟官方公报》电子版可检索到1952年出版发布的期刊。

一般地将,之前的欧盟法规体系中指令多、法规少,但近来法规越来越多、指令越来越少,这也说明欧盟一体会进程加快,欧盟法规执行的统一性、高效性不断提高。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食品从种养殖良好操作规范、动植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保护、加工卫生控制、残留物和污染物控制、微生物监控、动植物疫病监测以及食品证书控制等各环节,法规体系较为完善。二、欧盟食品加工卫生法规概述

(一)欧盟852/2004法规:关于食品卫生(包括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政府、食品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即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品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运输、储运、销售等运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运输、储运、销售等运营活动。

1、食品运营商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食品都满足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

2、食品企业要建立、实施、运行HACCP程序。

3、运营企业要按照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生产、加工、运输、储运、销售等运营活动惊醒控制,企业要获得主管部门的登记注册。

4、规定了食品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建筑物(规划、设计、建设、选址,排水、洗手、通风、卫生间、车间照明、更衣设施、清洁剂、消毒剂);设施设备、处理加工卫生要求;运输要求;食品废料;水供应;内外包装规定;热处理;培训等。

(二) 欧盟210/2013 法规:规定了根据852/2004法规批准豆芽菜生产厂的卫生要求

1、设计和布局:应符合良好卫生操作要求。食品接触面应完好,易清洗,易消毒。

2、充足设施:对工作用具和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和存储,能提供充足的冷热水。

3、应提供充足的设备:清洗食物的每一水槽应有充足的饮用水,且应保持干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4、与种子和豆芽菜接触的所有设备:应由特定材料铸造,且保持良好秩序、维修和良好状态,确保设备干净,易消毒。

5、豆芽菜生产厂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a)豆芽菜生产厂卫生,必要时,进行消毒;(b)对种子和豆芽菜接触的所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三)欧盟853/2004法规:对动物源产品的卫生规定(包括肉类、贝类、水产品、奶制品、其它)

1、动物源性食品要确保其可追溯性,保证食品能从成品追溯到所用的原料、辅料。

2、动物源性食品总要求:

A、食品要有明确的身份标识;

B、食品企业要建立运行HACCP计划;

C、特殊要求:动物运输到屠宰场的过程中,要保障待宰动物的福利要求;

D、屠宰前:动物屠宰前要使动物得到充分的休息,要保障动物福利。

3、动物源性食品企业要符合852/200

4、853/2004法规规定的条件,获得主管当局的注册。

4、动物屠宰与分割操作要满足规定的卫生要求。包括:严格执行卫生操作,避免交叉污染;严格对温度、环境、人员卫生操作扥更要求;由官方兽医服饰实施宰前检验。

(四)欧盟854/2004 法规:对供人类消费的动源性产品进行官方控制的规定

1、明确了主管当局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的官方监管的内容。

2、对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监管:首先第三国和/或部分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获得欧盟的许可;其次,第三国和/或部分地区的主管当局批准注册的企业由第三国中央当局按照欧盟法规要求推荐到欧盟,欧盟FVO审核后获得欧盟批准注册。

3、获得欧盟批准注册的第三国和/或部分地区的动物源性食品企业名单获得欧盟注册后,在欧盟官方网站上登载。

4、规定了对屠宰企业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的“官方兽医”、“辅助官员”的职责、资格与考试要求。包括执行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实验室检测、加盖卫生标识等。

5、对家禽和兔类动物肉类生产企业:宰后检验不必为官方兽医执行和实施,可以是官方兽医助手或经过培训的企业兽医

6、规定了双壳贝类产品的卫生要求:对养殖捕捞海域分为生产区(A类区—直接食用,B

类区---需要经过净化或暂养,C类区—长时间暂养,并且要达到规定条件)、暂养区分级。同时要对对生产区、暂养区按照规定过得频率进行监控。

7、水产品:规定了对水产品生产船只、陆地加工厂、卸货区域等实施官方控制的要求。要对水产品实施感官检验,要对水产品鲜度指标、组胺、微生物、残留物和污染物、寄生虫等进行监控检验。

8、原奶和奶制品:原奶和奶制品加工厂要接受官方检查。对原奶收购要控制:通过检查细菌总数、体细胞数量,控制原奶质量。

(五)欧盟2074/2005 法规:对852/2004 法规制定豁免措施,修订853/2004、854/2004法规。

(六)欧盟2075/2005法规:对肉中旋毛虫官方监控的特殊规定

规定了对检测旋毛虫的检测方法、检测人员资质、培训、肉品留厂、无旋毛虫检测程序等要求。

(七)欧盟2076/2005法规:实施853/2004、854/2004、882/2004过渡安排及修订853/2004和854/2004。

(八)欧盟1244/2007 法规:补充2074/2005 法规,制定对肉品检验官方控制特殊规则1、对不连续屠宰企业的宰后检验:

企业有充分仓储设施,对怀疑的肉品可以暂存在特定存储库等待官方兽医检验;官方兽医在企业至少1天1次;官方部门要定期评估官方兽医助手的工作。对这样的不连续屠宰企业的宰后检验,可全时间由官方兽医助手执行。

2、宰后检验不切开,感观检查(牛羊、猪)

动物是一体化养殖,官方定期进行血清学或微生物学检测,结果阴性。对这样的动物,屠宰后可不切开内脏实施宰后检验,而仅通过感官检验来完成。

3、一体化生产系统条件:养殖过程中,饲料统一提供,养殖动物全进全出,养殖场封闭、员工封闭。

(九)欧盟98/83 指令:拟用于人类消费的水的质量

1、设定了水的质量的参数,各成员国可根据本指令设定不低于本指令要求的参数。

2、各成员国应建立监测计划,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抽取应代表全年的水的质量的水样。

3、对水质检测应有最低的检测频率。

4、分析水质检测的实验室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可随时接受官方检查。三、欧盟药物残留监控法规概述

(一)残留物监控管理

1、欧盟96/22/EC指令:禁止在畜牧业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拮抗作用和β-受体激动剂的物质

禁止销售反二苯代乙烯及其衍生物、盐和酯以及甲状腺类物质

禁止销售:在供人类食用动物使用B-促生长素、甲状腺素、雌激素、雄激素或孕激素;对使用了这些药物的动物禁止销售。

禁止销售已使用上述药物的肉品、水产品以及其加工制成品。

2、欧盟96/23/EC指令:关于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内和动物制品中残留的监控措施

国家要建立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物监控计划:每年3月31日向欧盟提交下年度监控计划和上年度的残留物监控报告。

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要按照药物要求使用药物。

官方监管部门的职责:(1)对药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分销、使用进行检查;(2)对饲料生产和分销进行检查;(3)检查不预先通知;(4)对怀疑非法使用药物时,对饲养场进行检查,养殖场和兽医应给予协助;(5)抽样养殖场所用饲料、饮用水、动物。

国家应建立残留物监控基准实验室和日常检测实验室。

还规定了企业违法时采取的措施。

对残留物实施监控的物质分类:A具有合成作用或违禁物质,B许可兽药和环境污染物。

监控不同物质要对不同动物实施不同监控。抽样可以覆盖养殖场、屠宰场、奶牛场、水产加工厂、蛋厂等。

抽样数量和频率:对A类物质实施抽样监控时,要根据不同动物品种,根据上年的屠宰量,按养殖场、屠宰场分别设定需要抽样的比例。对B类物质中的每一组药物,按屠宰场分别设定抽取样品的数量进行取样。

(二)取样与分析控制

1、欧盟97/747决议:部分动物源性产品中某些物质和残留监控的取样水平和频率,规定了奶、蛋、兔肉及野味肉、人工饲养野味肉及蜂蜜等产品中残留物质和残留监控的取样水平和频率。

2、欧盟98/179决议:规定了活动物和产品残留物官方取样细则,规定了官方取样程序及官方样品送样前处理的规定。

3、欧盟2002/63决议:规定了植、动物源性产品农药残留官方控制的取样方法,规定了水果、蔬菜及动物源性产品农药残留限量取样方法。

4、欧盟401/2006决议:规定了食品中真菌毒素水平取样和分析方法,包括附件1抽样方法和附件2样品制备和分析方法。

5、欧盟1882/2006法规:规定了食品中亚硝酸盐水平取样和分析方法,包括取样、样品处理和分析方法、实验室控制要求。

6、欧盟33/2007法规:规定了食品铅,镉,汞,无机锡,3-MCPD,苯并(a)芘取样和分析方法。

7、欧盟252/2012法规:规定了食品中二噁英、类二噁英多氯联苯和非二噁英类多氯联苯含量官方采样和分析方法,废除法规1883/2006(食品二噁英和多氯联苯取样、分析方法),包括:

附件1:二噁英、类二噁英多氯联苯采样;

附件2:二噁英、类二噁英多氯联苯样品制备和分析方法要求;

附件3:非二噁英类多氯联苯样品制备及分析方法要求。

8、欧盟2006/794决议:规定了食品中二噁英、二噁英类多氯联苯和非二噁英类多氯联苯本底含量的监控要求。

9、欧盟901/2009决议:规定了调整2010、2011和2012年多年度共同体控制计划以确保动植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符合最大限量水平并评估消费者摄入食物的农药暴露量。

10、欧盟178/2010决议:规定了对401/2006(真菌毒素)中关于花生、其他油籽、坚果、杏仁、甘草和植物油内容的修订。

(三)官方残留分析方法技术性能要求

1、欧盟2002/657决议:规定了残留检测实验室分析方法性能指标和结果解释,包括测试指南中记录在案的方法, 最好是依据ISO78-2(6)的方法;符合本决议附录第二部分的规定;已经按照附录第三部分的步骤进行了验证;符合第四条建立的有关的最低要求执行限(MRPL)。规定了最低要求执行限量、质量控制、结果解释、附录分析方法的执行标准、规则和程序以及定义、方法性能标准和要求、验证等。

2、欧盟2003/181决议:设定了动物源食品中某些残留物质最低要求执行限量,对2002/657/EC决议增补,对氯霉素最低要求执行限量(MRPL)为0.3 μg/kg,对甲羟孕酮乙酸酯MRPL为1 μg/kg,对硝基呋喃代谢产物MRPL为1μg/kg。

3、欧盟2004/25决议:对2002/657/EC决议的增补2,对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总量MRPL

设定为2μg/kg。

4、SANCO No. 10684/2009:规定了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分析的方法确认和质量控制程序,包括:

(ⅰ)确保符合欧盟的成本-效益原则;

(ⅱ)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较性;

(ⅲ)确保得到可接受的准确度;

(ⅳ)确保不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

(ⅴ)与ISO/IEC 17025(认可标准)相一致。

5、欧盟兽药残留筛选方法验证指南(初始验证和实验室间移植):补充2002/657/EC决议(2010年1月20日),规定了:

筛选方法在起始实验室的初始验证和接受该方法的接受试验室的简化验证;

初始验证应满足的最低要求(起始实验室);

筛选方法能否转移到其他实验室和转移条件的规则;

简化验证应满足的最低要求(接受实验室)。

(四)执行限量要求

1、欧盟470/2009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有效成分残留限量制定程序,废除2377/90。制定的程序包括:

A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B 分类:(a)最大残留限量;(b)临时最大残留限量;(c)无需制定最大残留限量;(d)禁止使用该物质;

C 执法限量;

D 附则:规定了检测方法、投放市场、违法后采取的行动。

2、欧盟37/2010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活性物质最高残留限量以及分类,废除2377/90。包括:

A允许使用药物(2377/90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的限量;

B禁用物质:未确定MRL。包括:马兜铃植物及其制剂、氯霉素、氯仿、氯丙嗪、秋水仙碱、氨苯砜、二甲硝咪唑、甲硝唑、硝基呋喃、洛硝哒唑。

3、欧盟396/2005法规:规定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水平。规定了:

附录Ⅰ适用于统一MRLs商品名单;

附录II及附录III 重新制定或修订的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Ⅳ建立无最大残留水平要求的活性物质的名单;

MRLs设定程序。

4、欧盟839/2008决议:修订EC 396/2005附录II、III和IV中规定的某些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欧盟2002/32决议:规定了动物饲料中的有害物质限量。

6、欧盟2006/77决议:修订2002/32/EC指令附件Ⅰ有关动物饲料中有机氯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7、欧盟1881/2006法规: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最高限量。

8、欧盟105/2010法规:修订法规1881/2006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最高污染限量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徐成德 作者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北京,100125 刊名: 中国食物与营养 英文刊名:FOOD AND NUTRITION IN CHINA 年,卷(期):2009,(4)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陈锡文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 2004 2.郭红卫营养与食品安全 2005 3.冒乃和.刘波中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农业经济问题 2003(10) 4.薜庆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经济纵横 2006(02) 5.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01)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张悦我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差距对比-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9) 本文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检测等四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差距所在,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2.期刊论文李爱君.LI Aijun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及其启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8(1)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发达国家监管体制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并且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发展配套;其法律法规体系亦涵盖食品产业各个环节、数量繁多且完备.由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从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整合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安全标准体系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着手. 3.期刊论文兰萍.Lan Ping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及启示-科技创业月刊2008(12) 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及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4.学位论文王欣发达国家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对策研究2005 食品作为基本必需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对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的增强,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风险评估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食品技术壁垒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我国在加入WTO后出口食品和农产品也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了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领域设置甚至是滥用技术壁垒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包括(1)农业保护主义传统;(2)贸易自由化趋势使贸易壁垒由传统的关税壁垒向技术壁垒倾斜;(3)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各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非常重视。本文接着从介绍WTO协议框架下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两个协议——“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目的、原则和内容及二者间的关系入手,用大量案例对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技术壁垒方式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出口食品现状和遭到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限制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对我国在应对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针对这些问题从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应对策。 5.期刊论文唐云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的整合-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涉及了诸多部门,一定程度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法规重复和矛盾的现象.笔者介绍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探索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模式,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有所启示. 6.学位论文岳宁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2010 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
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复习资料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 。 A. 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 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 负责。 A. 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 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年D.4年 6.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 年D.4年 7.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 8.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A 。A.药品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 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A 。A.承担连带责任B.及 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11.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D 处罚。A.2倍罚款B.3倍罚款C.5倍罚款D.10 倍罚款 12.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B.4 年C.4年D.5年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由原发证部门 D 。A.给予警告B.责令改正C.处以罚款D.吊销许可证 1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记过B.记大过或降职C.撤职或开除D.降级或留用查看 15.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 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2年B.3年C.5年D.10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 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后者即为(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 以下将对以上述几个方面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做相关阐述。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标志着欧洲国家的食品安全进入新的时期---朝着统一化的方向构建欧洲大陆的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依照该白皮书所设定的路线图实施运行。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第2期政法论丛 N o .2 2010年4月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A p r .10,2010 【文章编号】1002—6274(2010)02—094—07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廉恩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内容摘要】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 C )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欧盟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借鉴【中图分类号】D F 4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廉恩臣(1970-),男,山东汶上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欧盟的农业和食品产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成立后不久,便开始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活动,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欧盟针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开始增加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了十分完善而且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法、德、意、荷、卢、比六国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当时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提供充足的粮食和食品,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则极少关注。但由于口蹄疫、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的出现,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开始制定一些法规确保动物的健康以避免感染疾病,并且要求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1964年,欧盟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卫生法规,但仅仅针对鲜肉做了规定,随后针对其他食品如鸡蛋、乳制品、禽肉、鱼类产品和野味等也制定和实施了卫生法规 [1]P 1-2 。 进入20世纪70年代,欧盟的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食品供应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食品数量安全已完全不再是问题。但在农业高速增长 的背后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提高产量,化肥和杀虫剂被广泛使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化学添加剂,人类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消费者开始更多地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这种情形,欧盟开始加强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1972年的巴黎欧洲会议初步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1976年欧盟制定了关于杀虫剂的第一部法规,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1]P 7 ;1987年 《单一欧洲法令》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片面强调农业产量的做法,把“环境保护必须成为欧共体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了《罗马条约》,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做出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时应当设立一条高标准的保护基线 [2]P 113 。这一时期欧 盟虽然已经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各成员国各自执行本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危机事件(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给欧盟各国带来巨大损失,公众开始质疑和谴责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为恢复消费者对欧盟食品的信心,当时的桑特委员会承诺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建立新的共同体食品调控机制,并且首次提出创建独立的欧洲食品机构 [3]P 11 。欧 洲委员会于1997发布了关于欧盟食品法律基本原理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页脚内容1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页脚内容2

食品安全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欧美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体现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着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

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分析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201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分析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分析详细 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近年来, 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件也时常发生。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本文简要概述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发展历程,介绍主要做法,并提出六个方面的共性特点。 一、发展历程 (一)美国。美国食品安全在一百多年以来得到了极大地发展,由乱而治,并且不断完善,成为世界上最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国之一。近年来,美国多

次发生食品污染事件,奥巴马政府根据不断变化的现实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进行的一次大变革,签署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二)欧盟。由于口蹄疫、疯牛病、禽流感病等疫情频频爆发,暴露了欧盟原有的食品法规和官方控制存在缺陷。为了应对这一新变化,欧盟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并逐渐形成了以“食品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体系新框架。 (三)日本。20xx年发生疯牛病之后,由于民众的反应强烈,日本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风险评估,形成了目前农林水产省、劳动厚生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三方协同制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对原有风险管理机构内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进一步独立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S 31/ XXX—20XX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送审稿)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了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等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3.1中央厨房 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待配送食品 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3.3生制半成品 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热加工半成品 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即食食品 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易腐食品 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性大于0.85。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7原料加工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以及分切、配料、调制、腌制、盐制、上浆等不需热加工处理的操作过程

食品安全的概念和内涵

食品安全的概念和内涵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食品安全的概念和内涵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食品安全包括食物量的安全和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现在后一个含义的突出和前一个含义的弱化,反映了我国在基本解决食物量的安全的同时,食物质的安全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食品安全的科学内涵 首先,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作为种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而作为属概念的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通常被理解为部门概念或者行业概念)均无法涵盖上述全部内容和全部环节。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许多交叉,由此造成食品安全的重复监管。

其次,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与卫生学、营养学、质量学等学科概念不同,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治理概念。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所关注的主要是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所侧重的则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包括上述全部内容。再次,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而食品质量等往往与发展权有关,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通常属于商业选择或者政府倡导的范畴。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更加突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 第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1990年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SOP) 文件编号:WI-SSOP-1~11 文件版本:1/0 编制:刘学文 审核:吕虎山 批准:韦勇 受控状况: 分发号: 生效日期: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 目录

1.其内容由以下系列文件组成: 01、《水的安全性》; 02、《食品接触的表面的卫生和清洁》; 03、《防止交叉污染》; 04、《手的清洗与消毒及卫生设施的维护》; 05、《防止食品被掺杂》; 06、《有毒化学物品的标记、储存和使用》; 07、《员工的健康与卫生控制》; 08、《虫害的防治》; 09、《环境卫生》; 10、《检验检测卫生》; 在实施过程中,配有记录、有检查,如果实施不力还要进行纠偏。

1目的: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规定的要求。 2.职责:生产部负责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规定的要求的水,质检部负责监督检查。 3.程序 3.1生产部内的用水取自来水公司;公司自备一个贮水罐,贮水量为40立方米,每年清洗两次。第一次在3月份生产之前进行清洗消毒;第二次在下一年8月进行清洗消毒。每次清洗结束后都要由质检部QC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然后注满水并抽取水样进行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数的鉴定,以评定清洗消毒效果。 在自备贮水池上定期加入一定量的消毒灵对水进行消毒处理,同时在使用自备水前必须抽取水样进行PH、余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数的测定,以确保是否符合加工用水要求。 每年二次两取水样送砚山县疾病控制中心按《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进行全项目分析。 监测频率:每次消毒后/加工前/每年二次。 监测部门:质检部。 3.2供水系统:公司内自主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具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和污水排放分布图,使用的管材为PVC管。车间水龙头进行连续编号,不同用途的水管用标识加以区分。管道设计安装时做到了防止冷凝水下滴污染裸漏的半成品,同时还做到了防止自来水管和污水管的交叉污染;水管管口离水面距离2倍于水管直径且水管管道有一个存水弯用以防止水的倒流。洗手消毒的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生产用软水管均为食品级材料制成。生产部每半年检查一次供水系统,确保管道无破裂,并拆除不需要的及末端堵塞的管道。处理后的污水在排放时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和防疫要求;车间地面有1/100的斜坡,地沟有大于3/100的斜坡,废水排放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监测频率:每年二次或水管系统进行安装、维修、改装时。 监测部门:质检部。 3.3由本公司实验室依据水龙头编号,编制取样计划,每天对总出水口及选定的水龙头进行一次余氯和PH测定。每月进行一次大肠菌群分析。并执行GB5749—1985的规定,每次生产前对生产用水进行感官检测。 监测频率:每天一次/每月一次。 监测部门:质检部 3.4车间水龙头及管道已安装防吸虹装置。 监控频率:每月一次。 第1 页共2 页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