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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

作者:刘慧鑫

来源:《档案天地》2010年第08期

中国历史上每一次经济的跳跃,伴随的无外是思想的开放和人们心境的凝聚,同样无外的是在每一次社会经济的活跃期,江水奔流,俱下中也有沙石或被称作灰度的东西,在这其中,规矩之外的想法和行为也同样成为一种市景。随着时光流逝,便逐渐用一固定的词汇来描绘,这就是——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如果要推选一个最能展现改革开放历史进步的词语的话,理所应当首选“投机倒把”。恐怕再没有哪个词语能像它这样把改革开放表现得如此淋漓尽致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它逐渐被社会淘汰、法律修改、删除,成为真正的历史名词。

投机倒把,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时机,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了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机倒把的缘起

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人,对“投机倒把”一词都不会陌生,这是一种人人皆知的可耻行为,即乘时机非法谋求个人私利。投机倒把的范围,一般是由政府明文界定的,不同时期投机倒把的范围及含义也不同。

晚清、民国时期,对投机商人及各种投机行为都采取限制、取缔的政策。清代刑律未定有投机倒把罪,只食盐应由官府专营,违反者以私盐罪科刑。民国时期《刑法》,也未定有投机倒把罪,除仍颁行禁止私盐条例外,还公布一些工商法规,惩处违法者。诸如民国27年(1938年)颁行的《非常时期违反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中,定有投机、操纵罪;民国30年的《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中,定有囤积居奇罪等。民国32年5月,永安县商会会长邓炜光因囤积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民国32~36年统计,福建法院系统就审结私盐和盐专卖案件1196件,违反粮食管理案件66件。

到了1948年,蒋经国管制经济,发起轰轰烈烈打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的“打虎”活动,从而扯出了上海扬子建业公司囤积居奇一案。扬子公司的总经理是孔祥熙的儿子孔令侃,孔令

侃成为蒋经国要惩办的“大老虎”。由于蒋介石百般袒护,孔令侃离国赴美,蒋经国因管制经济失败被迫辞职。可见那时候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到什么程度。

1949年,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夺取了政权。建国之后,经济建设工作被提上了日程,但是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理解则是完完全全的空白,于是我国基本上全盘照搬了苏联模式。到1957年,我国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完成的时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立起了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计划经济体系。

这种经济体系,国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是由政府事先进行计划,贸易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产品就是产品,而不是商品,产品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政府计划转到别人手里,不是由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商人之间、商人与消费者之间交换变成商品。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一切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油料、鸡蛋、猪肉,甚至连火柴、肥皂这些生活用品都是凭票定量供应的。买卖行为与其说是买卖,倒不如说是一种领取行为,因为人们拿着政府发给的钱票和其他票证,只能按国家规定的数量购买,多一点都不行。这样的经济制度是为了保证每个普通人都能够享受到最起码的生活物资。

在这种经济情况下,社会自然不能容许有投机行为的存在。国家为了保证物资的计划供应,稳定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下大力打击投机行为。在1950年,中央贸易部就发布了《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点指示》,指示中明确指出:“买空卖空,投机倒把,图谋暴利”的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投机”就不仅是一个贬义词,而且是一种罪恶的代名词。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投机倒把罪

到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生活在我国沿海侨乡的人们,每年会收到很多亲友从海外寄来的包裹,包裹里大多都是日用品,除了居民自用,多出来物品大都被人们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有的人还会主动寄钱给在外的亲友,托他们多购买一些新鲜的日用品等货物,好拿到市场上卖。渐渐地,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经营模式——“估衣摊”,这样的市场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日成交额能达到数十万元。不仅如此,一些有生意头脑的人还办起了规模较小的工厂和作坊,产生了不少的“万元户”,但当时这些人不叫“万元户”,而是被冠以一个不光彩的名字——“投机倒把分子”。他们的行为在为当地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1971年一波大规模的打击“投机倒把”运动。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清查,为的是“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清查所谓的“地下黑工厂”、“投机倒把分子”。

然而,这种行为并没有因为全国范围的清查运动而消灭,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愈演愈烈。1978年,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生产力迅速增长,在经过近三十年的禁锢后,中国人的求富欲望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集中爆发,沉睡多年的经济体系开始复苏。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计划经济内的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国家允许企业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自销部分产品,

这些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按市场价格出售,这种两条腿走路的情况,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由于中国市场长期被压抑的消费需求在一时间集中释放,流通不畅又造成了供给不足,导致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这其中的价格差被一些头脑灵活的生意人发现并利用以牟取利益,一时间流通领域热闹非凡,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推销员遍布全国各地,这些人不仅寻求成为国营企业的供货商,也寻找国营企业外的其他目标。用当年温州“八大王”之一胡金林的话说,这些人就是“二道贩子”。

在改革开放的宽松氛围里,这些投机行为的日益昌盛,扰乱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制度,对我国贯彻的计划经济体系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国家为了遏制这种行为的愈演愈烈,制定法律来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界定与约束。于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投机倒把的行为给出了定义与量刑标准。其中规定: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就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罪。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如此量刑,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这一罪名的确立,尽管在当时生产力不足、商品短缺的情况下,保护了战略物资的供应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对于当时中国人刚被点燃的创富热情而言,无异于迎头的一盆冷水。在1982年判了三万人投机倒把,改变了三万多人的命运,同时被改变的,还有中国发展的轨迹。

投机倒把在风雨飘摇中两度徘徊

1980年6月,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中央提出“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不同经济形式可同台竞争,一切守法个体劳动者都应受社会尊重”,市场供应有了改善,整个国民经济活跃起来。

然而仅仅半年后,由于经济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有些地区市场比较混乱,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很严重,直接危害安定团结,破坏经济的调整和稳定,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口风就变了。1981年1月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列举了包括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在内的

12种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府规定罚款或没收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两年后的1983年,投机行为又有了抬头的迹象,为了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在国家实行价格双轨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第一批以统配价套购产品然后以市场价出售牟取暴利的“倒爷”出现在北京和深圳。北京是全国政策、资源和权钱交易的中心,而深圳则有着宽松的商业氛围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效应。于是,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倒爷”的出现,再次刺激了蠢蠢欲动的经济市场。1983年8月,中央明确指出从事个体劳动是光荣的。1984年3月12日的《中国法制报》上还刊登出个体户“用秤称钱”的照片,通过这样的报道能够看出当时国家是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的。于是,曾经被定性为“投机倒把罪”的一批人被宣判无罪。但事情往往是矛盾的,就在与此同时的198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又把投机倒把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了死刑。

截止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也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王石、柳传志就是其中的代表。当时流行的顺口溜形象地刻画了人们对这一特种甜头的向往——“十亿人民九亿倒,还有一亿在寻找”。一时间,投机倒把成风。于是国家进一步加重了对投机倒把的惩处力度。

1987年,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为了加强对经济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条例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条例还规定,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1年,最后一个投机倒把罪死刑犯

从1983年到1991年的九年时间里,有不少的投机分子因为投机倒把被判刑,锒铛入狱,甚至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判处死刑。温州市市民郑乐芬是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金融投机倒把案的主角之一,她成为因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最后一个人。

“抬会”是浙江南部地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上个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间企业已经十分发达,对资金需求日益迫切。由于他们无法从国营的银行进行贷款,于是有需求就有市场,一种被称为“抬会”的地下钱庄便应运而生。相关资料显示,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人民币,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抬会”由规模不等的人员组成,一开始只是由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各人出钱集资,需要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但是后来随着发展,“抬会”的性质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套利。这种无法平衡的金钱游戏,在侥幸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温州。

1985年9月,郑乐芬和丈夫蔡胜南在浙江省乐清县组织“民间金融互助会”(俗称“平会”)。他二人将“平会”转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抬会”,郑乐芬充当会主。郑乐芬夫妻二人开始组织“抬会”时没有资金,就尽量发展新会员,收取新会员的大量会款作为“抬会”周转资金,付给先期入会的会员。社会上许多人见有利可图,就把“抬会”当作发财的捷径,东奔西走,筹措资金,以求入会,“抬会”规模迅速扩大。“抬会”会员涉及乐清、平阳、永嘉、瑞安、洞头、玉环、温州等,并远至江苏、山东、新疆等省,共收入会款6200万余元,支付会员会款6010万余元,非法经营金额共为1.22亿余元,收支差额达189.6万元。郑乐芬将差额款大部分用于自家建房、还债、挥霍或借给他人。“抬会”非法活动的猖獗,破坏了人民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银行的储蓄额急剧下降,信贷资金不足,影响乐清县的生产建设,甚至后来引发了乐清县社会秩序一度严重混乱。郑乐芬被捕后,尽管法律界对其定罪量刑多有争议,1991年她最终还是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在这场台风式的金钱游戏中,有30万人卷入其中。

投机倒把罪失去“价格双轨制”的温床

进入90年代,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已经开始旗帜鲜明地力撑投机倒把,这些人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是能不能投机、要不要投机,而是会不会投机。从“能不能”,到“要不要”,再到“会不会”,多少人的命运维系在国家决策层对“投机”行为的理解之中。“投机倒把”罪,压抑了民间的创富激情。对投机倒把的普遍适用,势必影响经济建设,这一罪行在走在时代前沿的沿海城市多系“象征性”地适用。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的经济开始复苏,这种在沿海城市“象征性”适用的现象,在慢慢地渗透全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掩盖下,市场的因素在或明或暗地不断积蓄力量。同时,1992年9月1日,国家物价局宣布将571种产品的定价权交给企业,另有22种产品的定价权也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最终在上世纪90年代初冲垮了“价格双轨制”,延续11年有余的“价格双

轨制”走向尾声,投机倒把罪从此失去了最重要的温床。而且,一个多月后,党的十四大召开,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新目标。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

从上世纪70年的计划经济到80年代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一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人们对所谓的投机倒把行为有了新的认识,所谓的投机倒把行为,开始出现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顺应这样的时代潮流,出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需要,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新颁布,投机倒把罪完成了它的使命而被废止。

作为"投机倒把罪"的取消,表现了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一个转变,反映了我们国家从一元的、封闭的、静态的社会向多元的、开放的社会的转变。由于1987年9月17日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有相应废止,投机倒把这个字眼仍不时跃入人们的视线。

代表建议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随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和市场经济的现实差距越来越大,不少人开始呼吁废除此条例。《暂行条例》的法规,因其特殊色彩浓重,没有法律依据,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2004年1月10日,来自沈阳的两位人大代表——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彩熠与中科院沈阳金属研究所教授冯有为,正式对《暂行条例》提出挑战。

他们二人对《暂行条例》列举了五大罪状。第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第二,《条例》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主要内容已被相关法律取代。第四,与行政处罚法规相抵触。第五,为违法行政提供保护伞。姜彩熠、冯有为代表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或废止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同时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一并撤销或废止。主要是希望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废止投机倒把条例的建议书作为基层代表的建议,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废止该条例,使国家法治更加健全,政府行为更加规范。

他们二人的建议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得到了很多人大代表的呼应。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提交议案,建议审查废止该条例。同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也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言,要求废止《暂行条例》。总之,为使这部“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条例能够被正式宣布失效,代表们一直坚持不辍。

最后一个投机倒把分子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最后一次被运用,是在2005年10月,李捷看到有美国人创造了“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经,就将其引入中国,成立“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经营”月球土地,该公司以每英亩(合6亩)298元人民币销售月球土地,购买者同时获得月球土地证书,期间有34个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在媒体热炒之后工商部门找上门来,随后被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连公司一同被责令停业。李捷起诉到法院,最终终审败诉。

在法庭上,李捷表示,条例虽未被明令废止,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执法实践中,该条例不应再作为执法依据来使用。而被告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则认为,原告对其所出卖的月球土地,无法提供属于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涉嫌投机倒把。对于条例的效力问题,工商局认为“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

此案所引发的关于“投机倒把”的思考并没有随着案件的结束而终结。此案买卖月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起诉讼中,《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居然还被奉为法律锐器。

2008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宣告失效

经过历时近一年的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废止和失效的92项行政法规中,包括了颁布20年广受争议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国务院此次宣布该《条例》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这个披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的词语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在法律上的最后残迹彻底退场,这也是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

2009年,投机倒把最终落幕

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一项内容,是删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这意味着“投机倒把罪”在中国法律中的最后一块阵地从此消亡,“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

时代的进步总是先于法律天文的更迭,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市场经济发达,私产入宪、民营企业家入党,再提“投机倒把罪”早已不合时宜。因此,对于彻底从现行法律中消除“投机倒把”的修法举动,值得褒奖。在我们满怀法治希望目送“投机倒把罪”寿终正寝的时候,重新认识一下当年白纸黑字上的“投机倒把罪”也许对认识今天不无益处。

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 作者:刘慧鑫 来源:《档案天地》2010年第08期 中国历史上每一次经济的跳跃,伴随的无外是思想的开放和人们心境的凝聚,同样无外的是在每一次社会经济的活跃期,江水奔流,俱下中也有沙石或被称作灰度的东西,在这其中,规矩之外的想法和行为也同样成为一种市景。随着时光流逝,便逐渐用一固定的词汇来描绘,这就是——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如果要推选一个最能展现改革开放历史进步的词语的话,理所应当首选“投机倒把”。恐怕再没有哪个词语能像它这样把改革开放表现得如此淋漓尽致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它逐渐被社会淘汰、法律修改、删除,成为真正的历史名词。 投机倒把,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时机,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了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机倒把的缘起 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人,对“投机倒把”一词都不会陌生,这是一种人人皆知的可耻行为,即乘时机非法谋求个人私利。投机倒把的范围,一般是由政府明文界定的,不同时期投机倒把的范围及含义也不同。 晚清、民国时期,对投机商人及各种投机行为都采取限制、取缔的政策。清代刑律未定有投机倒把罪,只食盐应由官府专营,违反者以私盐罪科刑。民国时期《刑法》,也未定有投机倒把罪,除仍颁行禁止私盐条例外,还公布一些工商法规,惩处违法者。诸如民国27年(1938年)颁行的《非常时期违反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中,定有投机、操纵罪;民国30年的《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中,定有囤积居奇罪等。民国32年5月,永安县商会会长邓炜光因囤积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民国32~36年统计,福建法院系统就审结私盐和盐专卖案件1196件,违反粮食管理案件66件。 到了1948年,蒋经国管制经济,发起轰轰烈烈打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的“打虎”活动,从而扯出了上海扬子建业公司囤积居奇一案。扬子公司的总经理是孔祥熙的儿子孔令侃,孔令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7.09.17 •【文号】 •【施行日期】1987.09.1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昌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投机倒把事例

投机倒把事例 投机倒把事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例子: 1. 倒卖进口汽车 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从国外进口汽车,然后在国内销售。这种行为在当时是被禁止的,因为这种进口汽车会冲击国内汽车市场,损害国内汽车制造商的利益。然而,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了政府的监管,私自进口汽车并销售,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这种行为被视为投机倒把。 2. 炒卖外汇 在改革开放初期,外汇管制比较严格,普通百姓无法自由兑换外汇。然而,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了大量的外汇,然后通过炒卖外汇获取了巨额利润。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投机倒把。 3. 倒卖批文 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种物资的分配都需要通过计划调拨,而批文就是计划调拨的凭证。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了批文,然后倒卖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利润。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投机倒把。 4. 倒卖走私商品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走私渠道进口商品,然后在国内销售。这些商品往往比国内同类商品价格低廉,因此很受欢迎。然而,这种行为会冲击国内市场,损害国内生产商的利益。同时,走私商品的质量也无法保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投机倒把。

5. 操纵股市 一些人在股市中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股票价格,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这种行为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为操纵者会利用自己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让其他投资者承担风险和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投机倒把。 6. 房地产炒作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炒作房地产,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这种行为会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利益,因为炒作者会利用自己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让其他购房者承担风险和损失。同时,这种炒作行为还会推高房价,增加普通百姓的购房压力。因此,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投机倒把。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投机倒把事例,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初中语文文摘(历史)“投机倒把”的来龙去脉

“投机倒把”的来龙去脉 2005年9月初的一天,有媒体报道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并在办公地点门口挂起“月球大使馆”的牌子。该公司的业务是专门销售月球土地,每英亩(合6亩)298元人民币,同时给购买者一张月球土地证书。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开盘。三天之内有34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或许是怕更多人上当受骗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北京朝阳工商分局随即制止、叫停了这桩买卖,并对该公司做出相应处罚。 朝阳工商分局是以涉嫌“投机倒把”制止、叫停并处罚这家公司的,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月球大使馆”当然不服,2005年11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攻防焦点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性问题。2006年10月,海淀区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月球大使馆”上诉,2007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这一年半的“热闹”之中,“投机倒把罪”再度回到现实生活中。 源起 通过低买高卖实现货畅其流,填补价值洼地,是市场经济最正常不过的经济活动,但与计划经济却扞格不入。在计划经济年代,这种个人的经济、商业行为被称为“投机倒把”。 早在1950年11月,还未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就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将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经营;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暴利;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使用假冒伪造,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谋取非法利润;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等八项行为,定性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明令禁止、取缔。 从1953年“统购统销”起,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并且计划得越来越严格。绝大多数商品都凭票证供应,许多东西只有在年节才有供应,不仅限量,而且限时,过期作废。有短缺、需求就有交易,不仅有物品的交易,还有这些票证的交易,只是这种民间自发的交易被扣上了“投机倒把”的罪名。 农村集市贸易也受到严格管控,只在“三年困难时期”实行“三自一包”时略有放松。但刚一度过“三年困难时期”,立即开始“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一系列严控市场、严打投机倒把的文件、政策、规定紧密出台。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关于“五反”的指示)发布,要求坚决打击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 两天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3月3日又下发《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强调:“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同农村的集市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管好城市集市贸易的同时,必须管好农村集市贸易,坚决同城乡投机倒把分子作斗争。下列几项措施,不仅适用于城市,也适用于农村。”3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开列了投机倒把的具体类目,比如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等八类。文件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同时,对到外地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所带物品也作了细致规定:既要有实物量的限额,如粮食只能带15斤、花生仁只能带3斤、食油只能带2斤等,又要有携带农产品总值的限额,按国营商业零

对比现在和解放初期对付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的手段

[原创]对比现在和解放初期对付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的手段 在大陆读过中学的朋友都在当局编撰的《中国近代史》中学过这段历史,也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政权针对在上海的资本家“投机倒把”掀起的运动。话说建国伊始,这些资本家利用物资紧缺之际,大肆囤积居奇,市场上棉布、大米、肥皂、白糖、食油、烟酒等日用消费品价格飞涨。“不法资本家”还叫嚣:“解放军进得了上海,人民币进不了上海”。解放军进驻上海仅13天,上海的物价危机却已剧烈恶化。在投机商人的推波助澜中,先是银元价格猛涨了3倍。随之,黄金和美钞飙升。最后,三者带着百物价格,直线上升,使物价总水平上涨了2.7倍!人民币的通货地位完全被银元、黄金、外币取代了。 为稳定上海市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经中共中央批准,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6月10日上午10时,调动了上海市警备司令部警卫旅、市公安局军警力量,逮捕了盘踞在上海最大的金融投机中枢——上海交易所内操纵金银外币黑市价格的238名投机分子,取缔了大楼外银元投机活动,严惩了为首的大投机倒把犯。同日,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了《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以金银计价、流通或私下买卖,金银由国家银行集中掌管经营。同时,又组织工人、学生上街游行,开展反对银元投机宣传。(附图) 同时新政权又采用了其它两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是用政治手段打击所谓的“投机倒把””,抓一批,杀一批,强行把投机倒把的资本家物资释放到市场上;另一方面,即使解放区为支援前线已经被消耗到了极点,但仍然以极其严厉的手段征收了大量粮食等物资,“源源不断””地供应上海市场。这样,物价便得到了平抑,上海的资本家吃尽的物资越多,损失也越大。让资本家最终得出个结论:“要和党来斗,实在斗不过”。这一点,一直被看作是新政权伟大的经济成就,并成为了中国控制、调整经济的绝对经验,其基本思路至今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我党要是对付这些搞投机倒把的资本家,那简直小菜一碟,是完全有办法的。文的武的都有,不怕你资本家折腾,大不了我杀你全家。 可是再来看看现在上海、北京的房市,却又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房价畸形攀高,投机倒把者明目张胆地大发不义之财,且几年来居高不下,不仅远远超过我国百姓正常的消费水平,而且比一些发达国家还高出许多,民怨为之沸腾。甚至有房地产商要“捂盘”惜售,这和当年的囤积居奇有什么差别?而现在的当权者为什么不象当年那样用雷霆手段,也来个“杀一批关一批”,以稳定市场秩序呢?为什么以前那么积极反对投机倒把,为此无所不用其极的,现在对投机倒把者这么仁慈,这么不作为了,这么难上加难了呢?

形容做生意没有诚信的成语

形容做生意没有诚信的成语 摘要: 1.引言 2.形容做生意没有诚信的成语 a.背信弃义 b.尔虞我诈 c.欺行霸市 d.伪劣假冒 e.投机倒把 f.瞒天过海 3.没有诚信对生意的影响 a.损害声誉 b.流失客户 c.阻碍发展 4.诚信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a.建立品牌形象 b.赢得客户信任 c.促进合作共赢 5.结论 正文: 做生意讲究诚信为本,然而有些商家为了追求眼前利益,不惜背弃诚信原

则。以下是一些形容做生意没有诚信的成语: 1.背信弃义:指违背诺言,不履行道义。这种行为在商业活动中会导致合作伙伴失去信任,进而影响生意的发展。 2.尔虞我诈:形容互相欺骗、勾心斗角。这种心态会导致商业环境恶化,降低整体竞争力。 3.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欺负同行。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利益,还可能触犯法律。 4.伪劣假冒:指产品质量低劣,冒充优质产品。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 5.投机倒把:指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进行非法交易以谋取暴利。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6.瞒天过海:形容欺骗手段高明,掩盖真实意图。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合作伙伴遭受损失,最终失去信任。 没有诚信的生意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失去诚信会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影响品牌形象;其次,客户会因为不信任而流失,从而导致市场份额下降;最后,没有诚信会阻碍企业的发展,使其陷入困境。 诚信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诚信是建立品牌形象的基础,能够为企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其次,诚信有助于赢得客户的忠诚,为企业带来持久的竞争优势;最后,诚信能够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形容和一个人聊天很投机的成语

形容和一个人聊天很投机的成语 1、 心领神会[ xīn lǐng shén huì] 释义:领、会:领悟,理解。指对方没有明说,心里已经领会。 出处:明·吴海《送傅德谦还临川序》:“读书有得,冥然感于中,心领神会,端坐若失。” 2、 范张鸡黍[ fàn zhāng jīshǔ] 释义:范:范式;张:张劭;鸡:禽类;黍:草本植物,指黍子。范式、张劭一起喝酒食鸡。比喻朋友之间含义与深情。 出处:《后汉书·范式传》载:“范式字巨卿……与汝南张劭为友。劭字元伯。二人并告归乡里。……乃共克期日。后期方至,元伯具以白母,请设馔以候之。” 3、 话不投机[ huàbùtóu jī] 释义:投机:意见相合。形容话说不到一起。 出处:元·王子一《误入桃源》第三折:“吃紧的理不服人,言不谙典,话不投机。” 4、 脚踏两只船[ jiǎo tàliǎng zhīchuán ] 释义:比喻对事物的认识不清而拿不定主意,或为了投机取巧而跟不同的两个方面都保持关系。

出处: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他是脚踏两只船,别企他儿当八路,小萝卜,皮红肚里白。” 5、 卖空买空[ mài kōng mǎi kōng ] 释义:买卖双方都没有货、款进出,只就到期的进出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比喻投机倒把的行为。 出处: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铸银》:“沪市卖空买空,昔年每元已涨过八钱。” 6、 拍案惊奇[ pāi àn jīng qí] 释义:对奇异的事情拍着桌子惊叹。 出处:明末·凌蒙初有拟话本《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 7、 气味相投[ qìwèi xiāng tóu ] 释义:气味:比喻性格和志趣;投:投合。指人思想作风相同,彼此很合得来。 出处:明·冯惟敏《天香引·送陈震南》:“气味相投,风情迥别,议论通玄。” 8、 热火朝天[ rèhuǒcháo tiān ]

形容倒买倒卖

形容倒买倒卖 1.投机倒卖 2.倒卖高价 3.恶意炒作 4.牟取暴利 5.损人利己 6.利欲熏心 7.见利忘义 8.投机取巧 9.暴利交易 10.唯利是图 11.损人利己 12.私利至上 13.赚取暴利 14.谋取暴利 15.肆意倒卖 16.不择手段

17.为利不顾一切 18.只顾利益 19.铤而走险 20.目中无人 21.抱团倒买倒卖 22.连锁倒买倒卖 23.狂热倒买倒卖 24.不择手段倒买倒卖 25.投机倒买倒卖 26.暗箱操作倒买倒卖 27.偷盗倒买倒卖 28.套利倒买倒卖 29.操纵市场倒买倒卖 30.利用信息优势倒买倒卖 31.打击恶意倒买倒卖 32.明里暗里倒买倒卖 33.欺骗消费者倒买倒卖

34.利益腐化倒买倒卖 35.以次充好倒买倒卖 36.维护公平倒买倒卖 37.正规倒买倒卖 38.合法倒买倒卖 39.纪律倒买倒卖 40.规范倒买倒卖 41.恶劣的 42.不道德的 43.欺诈的 44.投机的 45.利己的 46.无良的 47.暗箱操作的 48.不公平的 49.奸商的 50.不正当的

51.非法的 52.欺诈性的 53.私利的 54.虚伪的 55.不道德的 56.投机取巧的 57.不怀好意的 58.不诚实的 59.欺人的 60.卑鄙的 61.投机 62.套利 63.剥削 64.暴利 65.利欲熏心 66.投机倒把 67.投机取巧

68.贪婪 69.贪欲无厌 70.暴利经营 71.操纵市场 72.投机买卖 73.利令智昏 74.投机者 75.暴利者 76.市场操纵 77.投机扰乱市场 78.奸商 79.赚取暴利 80.投机倒钱 81.投机 82.操纵市场 83.揽巨利 84.贪婪

开头是投的四字成语

开头是投的四字成语投开头的四字成语: 投桃报李、 投机倒把、 投鼠忌器、 投机取巧、 投其所好、 投石问路、 投袂荷戈、 投杼之疑、 投梭之拒、 投笔从戎、 投传而去、 投隙抵罅、 投瓜报玉、 投梭折齿、 投畀豺虎、 投膏止火、 投袂而起、 投鼠之忌、 投置闲散、 投刃皆虚、 投河觅井、 投山窜海、

投之豺虎、投鞭断流、投石超距、投杼之惑、投畀有北、投杼市虎、投木报琼 弃暗投明、走投无路、投桃报李、投机倒把、五体投地、投鼠忌器、明珠暗投、病急乱投医、投机取巧、举手投足、臭味相投、情投意合、自投罗网、投石问路、投其所好、投袂荷戈、投杼之疑、

投笔从戎、 投梭之拒、 以水投水、 投传而去、 毁方投圆、 曾母投杼、 龙投大海、 千里投名,万里投主、 以石投卵、 投隙抵罅、 投鼠之忌 投笔从戎从戎:从军,参军。扔掉笔去参军。指文人从军。 投畀豺虎畀:给与。原指那种好搬弄是非的人,要把他扔出去喂豺狼虎豹。形容人 民群众对坏人的愤恨。 投鞭断流把所有的马鞭投到江里,就能截断水流。比喻人马众多,兵力强大。 投机倒把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 投机取巧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私利。也指靠小聪明占便宜。 投井下石看见人要掉进陷井里,不伸手救他,反而推他下去,又扔下石头。比喻乘 人有危难时加以陷害。 投袂而起投袂:挥动袖子。形容精神振作,立即行动起来的神态。 投其所好投:迎合;其:代词,他,他的;好:爱好。迎合别人的喜好。 投鼠忌器投:用东西去掷;忌:怕,有所顾虑。想用东西打老鼠,又怕打坏了近旁 的器物。比喻做事有顾忌,不敢放手干。 投梭折齿投梭:用梭子掷人。比喻女子抗拒男子的挑逗引诱。

李某某等人投机倒把、受贿案

李某某等人投机倒把、受贿案 文章属性 •【案由】投机倒把罪,受贿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1986.02.19 裁判规则 行为人假借公安、海关名义,擅自贩进走私录像带,倒卖进口摩托车、收录机等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品,并买空卖空,转手倒卖羊毛毯,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从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投机倒把罪;还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 正文 李某某等人投机倒把、受贿案 被告人:李某某,男,57岁,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副局长,分管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工作。因本案,于1985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53岁,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科科长,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总经理。因本案,于1985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兴,男,44岁,原系上海海关査私处副处长兼缉私队队长,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副总经理。因本案,于1985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林,男,29岁,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科干部,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副总经理。因本案,于1985年7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35岁,原系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聘用的副总经理兼业务部主任。1970年至1983年因偷渡、诈骗、赌博、贩私等先后六次被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因本案,于1985年6月15日被逮捕。 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简称“华谊”)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和上海海关联合经营的集体性质的企业,于1984年7月10日经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批准开业,核准的经营范围有综合百货、家用电器、食品、烟杂、照相冲洗等,由普陀分局、上海海关各抽调的八人和聘用的五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1984年7月至198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兴、陶某某林、王某某在经营“华谊”期间,买空卖空,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273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8000余元。在此期间,潘某某、陈某某兴、陶某某林、王某某还收受贿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倒卖进口录像机三十五台,录像设备两套;倒卖进口收录机五百七十台。1984年8月25日,经潘某某、李某某同意,陶某某林以“华谊”的名义与上海市第九百货商店(简称“市百九店”)签订了供应一百台进口乐声牌录像机的合同。8月27日,潘某某、陶某某林去广州办案,得知王某某用办案经费5500元向侦查对象张某买进一台乐声牌录像机,潘即提出动用办案经费购买商品,陶提议买录像机。随后,潘、陶、王便用办案经费经广州文达商行转手从广州南方大厦西濠商场以每台7700元买进乐声牌录像机八台,共支付人民币61600元。同年9月2日,潘某某怕这批录像机在运输中出现“麻烦”,同意陶某

八大王案件

八大王案件 开放分类:改革温州 “八大王”作为温州早期私营经济的领头人,被打压后影响不小。曾担任温州市委书记的袁芳烈日后回忆说,当时因为对“八大王”的处理,柳市刚蓬勃兴起的家庭工业一下子被打了下去,致使当年柳市的工业产值下降了53%,对整个温州市的经济活力都造成了很大影响。 编辑摘要 八大王案件- 投机倒把 由于投机倒把罪的行为内容过于庞杂,所以变成当时刑法的三大“口袋罪”之一,在经济领域里,有“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可往里装”的说法 全国性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浙江省将温州作为重点,而温州将乐清作为重点,乐清将柳市镇作为重点,打击的重点对象就是柳市镇的“八大王”。这就是后来流传甚广的乐清县柳市镇发生的“八大王案件” “八大王”事件成为之后温州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八大王”的闯劲儿,“八大王”的敢为天下先,“八大王”对财富独有的商业精神,始终为温州商人引以为荣 “八大王”所摊上的“投机倒把罪”,已经在1997年3月从《刑法》修订案中删除,经济犯罪中不再有“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2008年1月23日,适用了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寿终正寝”,被宣布失效 昔日的“八大王”,到2009年初,除“旧货大王”王迈仟于1995年去世外,有七人健在。但之后“八大王”中没有一人能再现当时的辉煌。如今,他们大多过着普通人的生活,但历史不会忘记这些为“温州模式”曾经付出勤劳与智慧的先行者。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史上,“八大王”的故事成为一个特殊的符号,之后很多研究者都不能绕过这一“历史事件” 有市场头脑,通过熟人和关系搞到紧俏商品,然后加价卖出,从中获取利润,应该说这是商人最基本的商业游戏;通过长途贩运,把偏远地区的蔬菜或是水果拉出来卖了,这在现在看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然而,这在当时就可能被定为投机倒把罪,要被判刑和坐牢。 中国往事30年

“投机倒把罪”走下历史舞台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走下历史舞台投机倒把罪 近日,在被称为“中国电器之都”的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召开了一次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座谈会。有点特别的是,这次座谈的主角在20多年前都曾经是被判刑或在逃的刑事犯,而他们共同的罪名是一个已经淡出人们记忆的名词:“投机倒把”。 他们就是26年前曾轰动全国的温州“八大王”。1982年1月,中央下发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当时的乐清县将柳市镇有名的“五金大王”胡金林、“矿灯大王”程步青、“螺丝大王”刘大源、“合同大王”李方平、“旧货大王”王迈仟、“目录大王”叶建华、“翻砂大王”吴师濂、“线圈大王”郑祥青、“胶木大王”陈银松以及“机电大王”郑元忠等人列为重要打击对象,时称“八大王”事件。直到两年后才在新任温州市委书记袁芳烈的主持下相继平反。 时过境迁,当年的“犯罪分子”现在被誉为“温州改革的功臣”。 最后一个“投机倒把分子” 在座谈会上,“大王们”谈起了一则新闻: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于《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废止和失效的92项行政法规中,包括了颁布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在法律上的最后残迹彻底退场。 对于“投机倒把罪”的谢幕,另外一个“现行”的“投机倒把分子”毫不隐讳地表达自己心情――因所谓“出售月球土地”而被北京市工商部门认定为“投机倒把”的“月球大使馆CEO”李捷,在他的博客上宣布,为了庆祝《暂行条例》被自动废止,“赠送天下每位有情人一块月球土地和一吨钻石”。 自称爱创新的李捷两年多前看到有美国人创造了“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经,就将其引入中国,没想到在媒体热炒之后工商部门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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