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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

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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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依法进行侦查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我国,经济犯罪活动出现较迟,在改革开放前发展缓慢,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猛,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方法,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后果的表现形式上,都对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与运行等等方面提出了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或者说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为此,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经济犯罪侦查的原则作一些探讨。一、主动进攻的原则。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一定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要积极开展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获取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的能力和线索的质量。对已注册公司企业的背景要进行调查,已发现各种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并积极开展侦查,保持主动进攻的态势,强化打击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认真研究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及时掌握情况,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二、依法办案的原则。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公正严格执法作为立身之本。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经侦案件,准确定性是关键,所以尤其要注意掌握政策与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去惩治罪犯,保护人民;无论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处理适当。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插手经济纠纷,要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任何形式的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一定要坚持先立案,后侦查,尚未立案之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三、注重证据的原则。证据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就无法结案,无法移送起诉,达到实现刑法的目的。经侦民警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从受案时起,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以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仍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证据,把证据搞扎实,不得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票证、印章、文书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失,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济案件尤其要注重把握下列证据:1.书证和物证。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主要以大量的票证和合同为载体,以资金和物质的流动为主要形式,这些票证和合同往往可能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过程,作案手段以及动机。因此,书证和物证的搜集和分析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把其违法犯罪行为掩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在其供述中,犯罪行为人对这一点总是特别强调,也正是这一点上,往往容易暴露马脚。因而,应注意分析其供述与其现实行为之间的差异,发现破绽。3.软件等视听资料。四、协同配合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整体作战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排除干扰,主动加强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协作办案,充分发挥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作用。要保证政令、警令的统一和通畅,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上级的指令和决定,坚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停止执行,拒不执行或者有意拖延的,追究领导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五、人赃并重的原则。经济犯罪活动在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也只有从经济上打垮犯罪分子,才能真正起到惩一儆百,釜底抽薪,使经济犯罪分子不能东山再起,继续作恶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要认真查明其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重要逃犯,无论其逃到哪里,即使是国外,都要千方百计将其缉拿归案,决不让其逍遥法外。在严

惩罪犯的同时,要积极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更不得因办案而影响涉案单位的合法正常经营活动。六、打击保护并重的原则。经济犯罪主要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往往与正常的经济活动交织一起,以合法的外衣掩盖着犯罪的实质。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我认为要认识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必须弄清以下问题: 关于什么是“罪”问题。这里所称的“罪”,作为名词理解,即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作为动词是指定罪,即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的问题。我认为这里所称的“刑”即刑罚。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关于“法”的问题。关于什么是法,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指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与刑法有关的部分。 关于“定”的问题。我认为这里的“定”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名词的“定”,即明文规定,相当于刑法典之类的东西;另一种理解是作为动词的“定”,即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即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犯罪行为的法定。即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如何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刑法典加以明文规定。只要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哪怕该行为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也就是“禁止有罪类推原则”。因为法律与道德、情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执行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道德和情理的事不一定违反法律,例如:一位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祈求一个身也极不合情此事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小伙死活不肯。强力壮的小伙给她让座,理!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换句话说,就是法律允许人们违反道德和情理的,在不超越这条底线——“法律明文规定”本身的范围内。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责任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无非是“责任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原理是相同的。可见,这一“法无名文可定罪”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如此的不堪一击! 2、罪名的法定。罪名本身是一个体系,应当讲求科学性。具体来说,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个要素,对法律活动有着深远 ___。它不仅是法的宗旨与目的的凝练,更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这严重制约了法律原则理论价值的发挥。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场合、适用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国法官判案能力、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滥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沃克认为,法律原则是当具体的规则不能解决案件或不能为案件充分的说明理由时,司法者可以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案件的前提。而布莱克则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①,为其他确定性规则提供宏观上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适用为基点出发,法律原则应该时刻指引着法官对具体规则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时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 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

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评课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评析

评课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评析 评课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评析?课堂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师 个体与学生群体的互动实践活动。教学中较易忽略就是学生之间的对话交流,然而这种对话方式正是动态思想、动态教学的最佳体现。他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通过学生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思维的碰撞和交融来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智慧,共享情感,共享数学世界的精彩与美妙。 评课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评析 一看三维目标是否明确、具体、全面、恰当。 二看教学重点是否突出,难点突破,抓住关键。 三看教学目标生成和处理。 四是从教材组织处理上分析:看对教材的理解是否准确,思路清不清,看挖掘和拓展教材的深度和广度,看组织处理教材是否灵活巧妙,能否化难为易、以箭驭繁。 五是从教学策略、方法和手段上分析:看是否一法为主,多法配合,看学生参与是否动口、动手、动脑。 六是从课堂结构上分析:看课堂各教学环节时间分配是否合理,看导入、新授、练习、小结、作业布置各教学环节设计的巧妙和衔接。 七是从教师教学素质上分析:看教师教学语言,看教师板书设计,看教师教学激情,看教师课堂应变,看教师教学示范,看教师课堂操作。 八是从教学效果上分析:看学生当堂的学习效果,看是否真实、朴实、扎实,看学生的学习情态和兴趣,是否有可持续性,看课堂教学效率,是否短时高效。

九是从教学个性上分析:看教师语言、教材处理、板书、情态、绝活等是否有个性特点和亮点,看是否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教学风格。 十是从教学理念上分析:看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看教为学服务,看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指导,看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十一是从教学的有效性上分析:但当前的许多课粗看去很活泼,很生动,但课堂表面的繁荣背后往往是实质深处的萧条。 内容推荐: 评课的原则 1.评课要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从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评课要从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注重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情感体验,注重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主体作用的发挥,强调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鼓励发现、探究与质疑,以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评课要从有利于对教学的诊断和正确的导向出发。 课堂教学是一个准备---实施---目标达成的完整过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要全面反映这个过程需要考察相当多的因素。正确评价一堂课,既要着眼于课堂教学的全过程,又不能面面俱到,要突出对体现素质教育课堂教学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的考察,以利于在评价中进行有针对性的诊断和正确的导向。 3.评课要坚持评教与评学相结合,把评课的重点放在“评学”上面。 课堂教学的主体是学生,教学目标的落实最终是体现在学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经济犯罪的分类是特别的详细的。像非法集资或者说是行贿受、贿案件的,这些都是属于经济犯罪当中的一种。公安部门在侦查经济犯罪的时候,其实有是有着专门的部门来进行查处的,而且经济犯罪侦查要区别于其他的刑事案件。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一、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二、经济犯罪侦查手段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

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已目前,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萌芽,上述探讨对于活跃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侦查方法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性质的界定。 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调查取证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的问题,侦查方法的研究也须以此为基础。 2、犯罪手段和类型。 对犯罪手段和类型进行剖析,是研究侦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经济犯罪的智能性特点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较为复杂而且与经济业务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认真研究。就某一类案件而言,由于犯罪发生的环节和犯罪手段不同,此类案件也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唯有对犯罪手段和类型有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针对性强的侦查方法。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类推制度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矛盾与否,我国在刑法中如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立法与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罪刑 新中国在经历了30余年没有刑法典的痛肌体验后,诞生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此也拉开了全面研究刑法学的序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价值蕴含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把一命题看作正命题,那么它的逆否命题“犯罪由法律名文规定,刑罚由法律名文规定”含义较为浅显,可简称为“罪刑法定”,虽然这两个命题是等价的,但我们总习惯于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显性含义去理解,实际我们在理解罪刑法定价值蕴含时二者是不能偏废的。 二、关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建议 罪刑法定原则能否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争论在我国刑法界持续了一段时间,通说持肯定观点,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类推制度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矛盾与否,我国在刑法中如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立法与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了讨论的热点。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修改的过程中在法律条文中应坚决取消不利于被告的类推。理由如下;1、类推是一项具体的司法制度,它具有可操作性,不应该规定在实体法中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2、我国颁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严格的类推程序,因而类推缺乏程序保障。3、类推定罪案件尽管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也是司法权对方法权的侵犯。4、我国类推案件数量少、类型少,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类推没有存在的实际价值。5、我国不利于被告的类推的价值选择是偏颇的,在我国有几千年封建传统,国家本位的思想观念浓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更易于侵犯个人(包括公民和犯罪分子)的权利,同罪刑法定原则统一的价值蕴含相矛盾。 那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来看一下。 例子1、甲医生对乙有仇,试图危害乙,在乙重病急需治疗之际,甲电话吩咐药剂师丙为乙配中药,乙服用后中毒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并无疑问,问题是丙在不知甲的杀人故意的场合,是否有罪? 在认定丙的责任时,存在一个合理解释法律的问题,有关医疗法规规定,药剂师按医生开具的“处方签”配药的,即使出现医疗事故,药剂师也没有刑事责任,即注意义务完全由职位、技术都出于优位的医生承担。某药剂师按照医生的“电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为何一直是二十世纪法理学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贡献的首先是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他指出,法律原则是法规范之一种,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的下位规范,接着是罗伯特·阿列克西丰富了和发展了这一研究结论,创立了法律论证理论。目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已成为法理学及法教义学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说法。然而虽同属法规范,但由于法律原则在逻辑结构上与法律规则迥然相异,因而二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不同。对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的认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法学理论的丰富,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这在目前的中国尤其如此。 二、正文在逻辑结构上,不似法律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常常并不预设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明确的法律后果,更不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它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s1] 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因此,阿列克西正确地将原则称之为“尽力实现之诫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然而,如果不想让法官的价值判断、法益衡量坠入“法感情”,成为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就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一套符合事实的、他人可以理解的、便于事后审查的方法,以保证法律原则之适用仍为法律适用之品格,而不是法官操纵法律之工具。本文拟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两方面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问题。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1.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由规范逻辑结构特点所决定,法律原则无一例外地须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才得以适用。为当今各法治国所共认之权力区分原则要求,立法机关享有优先的立法权,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补充权。这种补充权具备两个特征,即它是“候补的”与“针对个案的”。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同样适用。亦即当立法机关已将法律原则之内容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时,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适用此种规则,而不得越过已具体化的规则直接诉求于法律原则,这在法律方法上被称作“禁止逃向一般条款”。是故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已予具体化的部分应予尊重,只有对未具体化之部分或未充分具体化之部分,方可本其所受之具体化的委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此一客观标准既非法官个人的法律感情,也非一般群众的舆论要求,而是社会上可探知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原则。惟由于现代社会之多元,在诸多领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客观伦理标准为何经常难以确定。因此法官又经常须求助于法秩序,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出来的基准,来具体化‘社会伦理’。”[1] (二)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说理义务。法官将概括条款予以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case by 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2]因此,法官必须将其具体化过程中所考虑的诸因素在判决理由中充分表明。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问题上,最大的问题显然是如何保证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某种客观秩序与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致流于法官个人的主观任意。使法官负充分说理义务无疑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将依法律原则而具体化的个别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以归类,建立类型,以期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之比较基础。“法院裁判的事件愈多,提供比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因此,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机会也随之增加,而残留的——必须作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断空间也将随之缩小。”[3]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王泽鉴先生曾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案例进行归类,建立类型,并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

论法律原则的意义——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论法律原则的意义 ——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摘要:法律体系是指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法律规则占绝大多数,而法律原则的数量较少,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原则就无足轻重,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原则的意义要远远大于法律规则的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多集中于法律原则的概念、性质、适用方式、原则与规则的区别等方面。然而,笔者认为,应从法律体系及法律实践的整体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原则的意义。这样能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法律原则的地位、本质;同时,也对我国立法者制定法律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者更好地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律原则究竟是什么?这一抽象性的概念有没有实际发挥作用?或者仅仅只具有一种法律上的象征性意义和政治上的宣誓性意义?1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下面笔者以方法论的角度,从理论意义和实践两方面来论述法律原则的意义:第一部分,先对法律原则的概念作一个简要的界定,以及其包括的内容;第二部分,将从理论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作详尽分析,具体从将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联系这个角度来分析;第三部分,将从实践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角度来阐述、;第四部分,将从中国的法律现状入手,简要分析我国法律原则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什么是法律原则 对于法律原则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来揭示法律原则的本质和特征。例如,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法律原则并不是一种——一般性的案件事实可以涵摄其下的,同样——非常一般的规则。最高层次的原则根本上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其毋宁只是——作为进一步具体化工作指标的——“一般法律思想”。如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最终人性尊严原则…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构建规则的开始则是:相同案件事实在法律上应予以相同处置的命令以及各种不同方向的信赖原则…是此等“下位原则”。2由此可见,拉伦茨将法律原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一般原则,即作为人类对于法的正义的追求的一种体现,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如自由平等人权原则;二是具体原则,即各部门法中的具体原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等,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原则的范围。美国的德沃金则是从原则与规则在适用方式上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原则,即原则是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来适用,并且具有价值维度。3我国著名学者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4 由此可见,虽然各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法律原则,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些共同之处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即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它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它承载了一定的价值,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可适用的范围较广泛。 二、法律原则的理论意义 (一)从与规则的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1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40页 4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60页

教师评课共有六要素

教师评课共有六要素。 一、评教学基本功教学基本功又叫教师教学的基本素质,它是由教学语言、教态、板书、教案、学科专业知识等几部分组成。评教学语言主要看:是否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普通话是否标准、流利:语速是否适中,声音是否洪亮;语言是否准确、简明。生动,过渡是否自然,有无废话和口误;是否使用学科专业术语。评教态主要看:仪表是否端庄、整洁;教态是否自然、亲切、大方;有无爱护。信任学生的表情。评板书主要看:“三笔字”功底怎样(特别是粉笔字);板书格式是否规范、清晰;板书设计是否合理、精良;有无笔误和错别字。评学科专业知识主要看:教师学科理论功底是否深厚;讲解知识是否准确,有无知识性错误。 二、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又称教学目的。这一要素主要有: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内容所确定的教学目标、要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学生实际:是否体现知识、能力、觉悟和识记、理解、运用的统一;课堂教学是否围绕目标进行。 三、评教学内容这一要素是教学中的重点,主要看:教师对教材上概念、原理,(理论)、观点、结论的讲授及运用是否准确、完整;知识讲解的逻辑性是否严密,条理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是否做到深入浅出;知识重、难点确定及讲解是否恰当,重点是否突出,难点是否突破;理论联系实际的事例材料是否准确、科学、典型,是否贴近社会和学生现实生活,是否有说服力;教学内容份量安排是否适当。 四、评课堂结构及教学组织课堂结构及教学组织主要看:课堂结构中各环节是否完整、合理,时间安排是否恰当;课堂教学组织是否严密、紧凑,过渡是否自然;课堂上是否注意学生的学习纪律和信息反馈,师生双边活动是否良好,课堂气氛是否活跃。 五、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主要看:教法是否得法,是否符合认知规律,是否灵活且有实效;是否面向全体学生,是否激发学生兴趣,是否启迪学生思维;是否注重学法指导及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是否正确、有效地使用现代电化教学手段。六、评教学效果教学效果主要看:教师是否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了教学任务和目标;检测学生是否掌握、理解了所学知识,学生能力是否有所提高;课堂贯穿德育教育是否自然有实效;整个课堂教学有无特色。 总之,听课教师根据这六要素中的评价要点进行客观、公正、准确地评课,最后形成评课结论:值得肯定的方面(优点),存在的不足(问题)及对教学的建议。这样的评课活动具有较大的作用和效益,它体现在:一方面,可以促使听课人指出讲课者的教学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教学的建议,以便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取他人之长,避他人之短;另一方面,有利于讲课人发现自己的优点及不足,促进在今后教学中发扬优点,克服缺点,进一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一、起源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费尔巴哈:Nulla poenasina lege, Nulla poena sine, Nullun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 作为一项为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认可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刑法原则,这一原则经历了从思想、口号、学说到法律原则的漫长过程,其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倡导功不可没。从洛克在《论政府》中提及的“规则”“准绳”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具体提出法官应以“法律的文字为基础”,再到贝卡利亚《论犯罪刑罚》较为明确的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思想和精神所在,以及费尔巴哈著名的结论“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这些理论的阐述最终促使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 作为资产阶级的一项法律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经过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洗礼,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所吸收,并演化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两种模式:英美法模式和大陆法模式。 在具体操作上,大陆法模式偏重实体法,强调以法条明文规定出该原则。英美法模式则侧重程序保障。不同的表现方式与不同法系国家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但两种模式在出发点上是相通的,即通过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二、我国的规定 79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而是规定了有条件类推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奉行“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随着刑事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发展,97新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我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与其他国家不甚相同,何秉松教授将其区分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后者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规定相似,内涵均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从这一含义出发,还包括以下的派生原则:1、禁止类推。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类推解释是查处刑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 的界限,运用类推的方法做出的解释,其本质是假解释之名,行创制新的刑法规范之实。 且经过类推解释后的刑法具有普遍的效力,危害性极大。类推适用是针对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比附援引想近似的条文,对其定罪量刑。这种类推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对个案仍具有较大危害性。要禁止任何形式的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期性 5、明确性原则 积极的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次创举,它从积极的方面要求正确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刑法存在的目的有二:保护人民,惩罚犯罪;防止刑罚权滥用,保障人权。二者不可分割。何秉松教授认为二者权衡,前者甚至更为重要。在任何国家,人权都可能收到来自两个方面的侵害:罪犯和国家政权。后者有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予以制约,而前者却未被充分重视。 西方在价值观上更强调个人本位,法律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个人价值,更好实现个人价值。我国提出“积极罪刑法定”,第一次将正确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面明确规定,并置于更高的地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新的发展。也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思想。 基于积极方面出发,该原则要求

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f7547889.html, 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作者:胡永观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9期 【摘要】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但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却 未引起足够的关注。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在多种情形下被法官广泛适用,但其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着裁判缺乏论证说理和裁判结果极不确定等不可忽视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 【关键词】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司法适用;限制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1关于法律原则适用的问题不仅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新自然法理论争论的焦点,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所持的态度。然而,学者们的研究多是形而上的对原则的适用予以探讨,缺乏形而下的精细分析,对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只是曾经在“四川泸州遗赠案”发生后引起过一阵广泛的讨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权衡,而权衡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恣意裁判。这一问题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上更为凸显。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一个精确的概念,它具有语境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可能给予法官过大的裁量空间,而使法律丧失明确性。实践中,裁判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十分茫然和肆意,缺乏理论支撑,仅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裁判。因此,对于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予以规范和限制更显紧迫。 一、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本文以“北大法意”精品案例库2中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与裁判文书为素材,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现状予以考察。法律原则是需要去证成的东西,所以为了考察法官的审判思维,本文从法官以什么方式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角度进行考察,概括出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宣示性适用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3中,二审法院认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4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改判如下……”再如“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中,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这种简单罗列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式缺乏严格的论证,并无实际意义,而且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沦为“放空炮”,降

幼儿园教师评课的误区和评课的原则

幼儿园教师评课的误区和评课的原则 无论学校领导、教研员还是普通教师,都经常需要听课评课,那么,在通过听课评课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过程中,评课者该把握哪些原则,不断提高自己的评课水平呢? 无论学校领导、教研员还是普通教师,都经常需要听课评课,那么,在通过听课评课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过程中,评课者该把握哪些原则,不断提高自己的评课水平呢? 一、常见评课误区浅析 尽管我们常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在评课中,评课者自身也很容易出现失误甚至错误,除了技术性和科学性的问题外,属于评课方式的问题也有不少,就笔者所见,经常出现的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哄”评:你好我好大家好,敷衍了事。这种“皆大欢喜”的评课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评课者准备不足或能力有限(比如听非自己专业的课),由于准备不足,所以就难以深入分析课堂教学的得失,而跨专业听课时,评课者有时对授课教师“讲了什么”都不甚了然,又如何有效评课呢?因此,评课者就不得不勉强应对、多夸少评,无论表扬还是批评、分析还是建议,都不免流于空泛笼统。另一种“哄”评则更等而下之,主要是出于人情面子和各种利益

的考虑,“课未完,评已定”,这种“评课”其实基本已经不能视为教研活动了。对于“哄”评,有责任感和进取心的教师并不喜欢,尽管“面子”无虞,但难有真正的收获。 第二,“套”评:用理论、理念、理想套教学。课堂教学实践当然需要理论层面的引导,但是指望一节课“全面、彻底”地体现理论、理念、理想的要求则未必实际,不用说日常课,就是精心包装的“公开课”也难以实现。有的评课者,对教学工作本身并不熟悉,对所听的课了解有限,于是乎只好在评课中祭出“理”字大帽,“套”上一番了事。有些评课者则是带有比较强的理想主义色彩,总以为一节课只有用课改理念和教育理想“武装到牙齿”才算好课,于是乎大套特套,被评教师在不得不赞同其理念、理想的同时,却又是一头雾水,大生“这课该如何教”之疑。 第三,“替”评:用自己的教学设想来评课。不可否认的是,评课者在听课时,在做判断时,心中重要的参照系就是自己对本节课的教学设想。但是,一些评课者喜欢越俎代庖,在评课时教教师如何授课,这就未必妥当了。这种现象一般出现在一些懂教学,也对所听的课比较了解的评课者身上。评课的目的其实与教学的目的很相似,在教学中,“告诉”学生怎么做的效果远不如帮助学生自己探索的效果;同理,评课者“代位设计”也并不能真正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依法进行侦查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我国,经济犯罪活动出现较迟,在改革开放前发展缓慢,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猛,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方法,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后果的表现形式上,都对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与运行等等方面提出了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或者说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为此,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经济犯罪侦查的原则作一些探讨。一、主动进攻的原则。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一定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要积极开展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获取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的能力和线索的质量。对已注册公司企业的背景要进行调查,已发现各种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并积极开展侦查,保持主动进攻的态势,强化打击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认真研究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及时掌握情况,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二、依法办案的原则。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公正严格执法作为立身之本。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经侦案件,准确定性是关键,所以尤其要注意掌握政策与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去惩治罪犯,保护人民;无论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处理适当。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插手经济纠纷,要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任何形式的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一定要坚持先立案,后侦查,尚未立案之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三、注重证据的原则。证据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就无法结案,无法移送起诉,达到实现刑法的目的。经侦民警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从受案时起,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以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仍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证据,把证据搞扎实,不得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票证、印章、文书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失,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济案件尤其要注重把握下列证据:1.书证和物证。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主要以大量的票证和合同为载体,以资金和物质的流动为主要形式,这些票证和合同往往可能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过程,作案手段以及动机。因此,书证和物证的搜集和分析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把其违法犯罪行为掩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在其供述中,犯罪行为人对这一点总是特别强调,也正是这一点上,往往容易暴露马脚。因而,应注意分析其供述与其现实行为之间的差异,发现破绽。3.软件等视听资料。四、协同配合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整体作战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排除干扰,主动加强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协作办案,充分发挥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作用。要保证政令、警令的统一和通畅,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上级的指令和决定,坚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停止执行,拒不执行或者有意拖延的,追究领导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五、人赃并重的原则。经济犯罪活动在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也只有从经济上打垮犯罪分子,才能真正起到惩一儆百,釜底抽薪,使经济犯罪分子不能东山再起,继续作恶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要认真查明其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重要逃犯,无论其逃到哪里,即使是国外,都要千方百计将其缉拿归案,决不让其逍遥法外。在严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若干问题(定稿)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若干问题 陈劲华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或称罪刑法定主义作为现代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我国,经过了漫长多次针锋相对的力量较量与观点争鸣,直至1997年刑法才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确立,但它毕竟是一个舶来品,要真正将其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中加以贯彻落实,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本文通过剖析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如在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刑事政策与法治之间的冲突。说明当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不容乐观,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还需要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努力,任重而道远。【关键词】罪刑法定;刑罚轻缓化;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严打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于罪刑擅断主义而言的。所谓罪刑擅断主义,通常是指法国大革命前的威吓刑时代里,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即或法律上已有规定,国王和裁判官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⑴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都具有罪刑擅断的特点。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⑵一般认为,这一规定所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后来,在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古典刑法学家首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它是资产阶级在刑法领域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刑擅断主义所取得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步性成果。在中国的奴隶社会,郑国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在运用刑罚方面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使罪名和刑罚相当。⑶让人似乎觉得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就已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⑴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⑵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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