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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_王俊

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_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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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1期2010年1月

泰山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TA I SHAN UN I V ERSI TY

Vo.l 32 NO .1Jan . 2010

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

王 俊

(泰山学院政法系,山东泰安 271021)

[摘 要] 理性人标准是英美侵权司法实践中法官据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或者有无过失的最重要的标准。理性人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是法律创造出来的一个只具备社会

中一般人所拥有的经验见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普通人的模型,其对于特殊人群有特殊的适用要求。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理性人标准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为的损害危险性;危险行为的目的;避免损害危险的成本。

[关键词] 侵权法;注意义务;理性人;危险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590(2010)01-0091-04

[收稿日期]2009-11-16

[作者简介]王 俊(1970-),男,山东新泰人,泰山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在英美侵权法中,过失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过失是指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违反、损害等构

成要素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狭义的过失则仅仅是指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可见,无论是广义过失还是狭义过失,/注意

义务的违反与否0对于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英美侵权法中如何来认定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侵权司法实践中,法官据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最重要标准是理性人标准。本文拟就理性人标准的确立、内容以及具体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一、理性人标准的确立及其内容

理性人标准在英美侵权法中是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虽然将理性人标准作为被告行为过失的判断标准,在英美侵权法学家中发生过争议,但它对于法官确定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或者有无过失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理性人标准的确立

理性人标准是英国在1837年的Vanghan V.M enlove 一案

[1]

中首次确立的。在该案中,原告在

其与被告相邻的土地上建了农舍,而被告在其土

地上堆放草堆,由于通风不好,该草堆自然起火而燃烧,大火漫及原告的农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指出:当原告向被告指出其草堆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会发生的损害后果时,被告仍然不采取一个普通谨慎和普通预见能力的人会采取的预防措施,被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此种普通谨慎和普通预见能力的标准,此后得到英美判例法的大量援引,从而成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Rosenberry 指出:/坦白地讲,并非任何注意之欠缺均会导致法律责任。为了确定注意的范围,我们必须采取某些判断标准,,此种标准通常被称为普通的注意,即在同样的或同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所达到的注意程度。0即理性人标准。诚如Pearson 法官指出的:/所谓过失实际上就是从事了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0

[1]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容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理性人标准在侵权法中的应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它的

泰山学院学报第32卷

一些性质和特点:

第一,所谓理性人,其实是一个被法律所虚拟出来的标准化的人,也并不足以被称得上是理性,他会受各种人之常情的影响,会疏忽大意,会鲁莽急躁,而且这些缺陷只要是合理的,就能得到法律的谅解。总之,他是人类一切主要共性的集合。

第二,理性人标准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是法律在消灭了所有人在容貌、脾气、智力、教育等方面的差别而创造出的一个只具备社会中一般人所拥有的经验见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普通人的模型,因此个人在一些具体条件上与这个模型的差异通常不会被考虑进去。也就是说,即使你判断问题和预知风险的能力比理性人更高,这个标准也不会水涨船高,相反,假如你在某些方面达不到理性人的要求,也不会使这个标准俯就你的特殊情况,哪怕很困难,你也必须和正常人一样,达到理性人行为的要求,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这种标准/消除了个人均衡,独立于特定个人行为的个人特性0[2]。

第三,虽然法院总是在事后才会通过理性人标准来考察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谨慎的义务,但是从性质上看,理性人标准仍然是一种事前的判断标准,而非事后追究责任的机制。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低于理性人的标准时,应该根据被告当时所处的环境和掌握的信息来决定其行为合理与否,而不是在掌握了全部事实后,充当事后诸葛亮。

理性人标准只是针对一般人在一般情况下的行为,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时,我们还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特殊状况和当时的特定背景来对一般的标准进行修正,使之能与当事人之间形成恰当合理的可比性,以求得其行为可以在我们日趋多元的价值体系中得到一个真正公平的评价。

1.特殊人群理性人标准的适用

(1)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的行为标准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也应由理性人的标准来加以判断,考察其他处于同种年龄、同种精神状态和同种经验的人的行为标准来加以确定。因此未成年人的行为标准不应当是一个成年人的行为标准。一个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标准应当结合其他与该未成年人处于同一年龄、同样经验和精神状况的人的行为标准来判断,如果其他同龄人或同样精神状况的人通常不这样活动,则该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在从事此项活动时即有过错,反之即无过错。

但如果当未成年人参与到一些通常只有成年人才参加的活动或是具有很强危险性的活动中时,一般习惯性的处理方法是应当适用成年人的行为标准。如未成年人从事诸如驾驶小汽车等活动,因为法律基于他有能力达到此种活动的要求这样的假设,才授予他参与此项活动的权利。

对残疾人则使用理性人的标准,残疾人只需要在生活中尽到和普通人一样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但残疾人也必须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到自身缺陷对做某件事的不利影响并积极主动地去回避这些不利影响,否则产生过失责任。

(2)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

所谓专业人员是指拥有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依法运用该种技能和知识对社会提供服务的人员。专业人员的种类众多,主要包括医生、律师、建筑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等。对于专业人员而言,他们在从事专业领域的工作时,不仅要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运用合理的注意,而且还要具备最低限度的特殊知识和能力。即其行为必须符合本职业中一个合格且具有普通谨慎的从业人员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所应采取的谨慎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标准:

第一,这一标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专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不仅应当履行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应负有的谨慎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起本专业内的行为标准。

第二,这一标准应是一个客观性的行为标准,对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做了最低程度上的限定,即其行为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必须至少符合该专业最低的合格水平。

第三,专业人员的谨慎义务是一个非常细化的行为标准,在一个专业的内部也会因为存在不同的分支而有所不同,他们在从事这些自己熟悉的业务时,还要比行业内的一般从业人员采取更加专业和审慎的措施。

第四,在针对专业人员的过错责任而提起的诉讼中,原告仅仅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是不够的,还须证明被告的行为低于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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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王俊: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

合格标准,这往往需要专家证词来证明。

2.紧急情况下的行为标准

人们在预料不到的情况突如其来时,普通人对问题的判断能力可能将受到很大影响,犯错误的机率也会随之而大增,法律认可了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往往都会惊慌失措这一事实,并不要求用平时情况下的理性人标准来衡量紧急情况下人们的行为,而是会把当时的紧急事态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加入到对被告行为合理性的考虑当中。有些法院把这些紧急情况下人的行为标准称为/本能反应0原则,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当时的行为是本能反应,就可以免责,本能反应也要有充分的合理性为基础。比如在开车时,发现前面有人闯红灯,这时法院可能认为紧急刹车是一种合理的本能反应,而选择把车开到人行道上就称不上合理。

二、理性人标准的具体适用

在英美侵权法中,行为人是否达到理性人标准,或者说如何判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第一,行为的损害危险性;第二,危险行为的目的;第三,避免损害危险的成本。

(一)行为的损害危险性

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考虑,即行为损害危险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危险的严重性。

第一,行为损害危险的可能性。如果被告的行为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被告即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此种损害的发生。但是法律所要求的并非是绝对的行为标准,而仅仅是根据被告的行为有损害他人的合理的可能。被告对其行为所呈现出的损害的可能性所要求增加的注意和预防措施是随着此种损害的可能性的增加而增加的,如果损害是极有发生的可能的,则被告应承担极大程度的注意;而如果损害可能性虽然有,但并不大,那么,一个人即便没有采取行动以排除此种危险,也可以被认为尽了合理的注意。如在1951年的Bo lton V.stone一案[2]中,原告站在一个棒球场外,被一个一百码之外飞来且超过17英尺栏杆的球击伤。在30年里,类似于这种情况发生过6次。结果损害危险的可能性是如此的小,以至于被告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也不构成过失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法官认为,事故是可以预见的,但这不具有合理的预见性,必须有充分的可能性导致一个理智的人去预见伤害,才可能构成过失侵权行为。

第二,行为损害危险的严重性。在确定被告的注意义务时,人们不仅要考虑损害危险的可能性,而且也要考虑损害危险的严重性。一般而言,潜在的损害危险越严重,行为人承担的注意程度应越高,而防范措施的要求也越高。在1951年的ParisV.S tepney Borough Counc il一案[2]中,原告是一个只有一只眼的男人,他受雇在一家有碎片危险的工厂工作。依照长期建立起来的实践经验,雇主没有给工人提供眼睛护镜,结果一个碎片弄瞎了原告残留的那只眼睛。判决的结果是,雇主因为没有为他的雇员提供眼睛护镜而构成过失。雇主对原告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眼睛受到伤害有较大的严重性。

(二)危险行为的目的

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仅仅考虑其行为损害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是不够的。因为过错侵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而任何人的行为均具有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潜在的可能性,如果仅仅因为被告的行为对他人有此种潜在危险的可能性而认定其行为具有过错,则人们行动自由的权利即会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在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时,必须考虑被告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他在实现此种目的时使他人所遭受危险的比例。如果将他人置于较大的损害危险之中而取得较小的利益,则被告的行为即有过错;而被告的行为使他人遭受同样的危险,如果是基于良好的目的,并且也的确能够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好处,则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过错。正如H euston指出的:/被告行为的合理性也将取决于其行为所存在的危险与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之比例。将他人置于某种有损害的危险之中所取得的目的与此种危险不对称,即表明其行为的不合理性;而将他人置于同样的损害危险之中是为了一个更好的目的,则其行为可以合法地经营而不构成过错。0[1]

(三)避免损害危险的成本

行为总是伴随着风险。当行为人的行为存在着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行为人应当对此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排除此种危险。一般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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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学报第32卷

对他人危险的增加,意味着行为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增加,也意味着避免损害成本的增加。因此,排除损害危险的成本应当同此种损害的危险加以平衡。此种平衡并不仅仅是指被告为避免事故发生而花费的金钱,而且还包括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所存在的困难和可能性。如果可以大大减少危险的措施只需要很小的成本,行为人却没有采取这一措施,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如果所需成本巨大却只能减轻很少的危险,那么行为人什么都不做就是合理的;如果避免危险根本不会造成成本的耗费,那么即使危险很小,忽略危险也是过失;如果危险特别大,所需成本巨大也不能实质性地预防该危险时,行为人只能通过停止危险活动来履行注意义务。因此,虽然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安全,但安全的概念是相对的,如果获得安全需要巨额花费,那么一味地坚持绝对的安全就是不合理的,这实际上造成了一种无形损失。所以M ichael A.Jones指出:一个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必须合理地而非绝对地在工作中尽到注意义务,因为对注意义务要求过高要相应的耗费过量的社会资源来维护这种额外的利益。[3]

对此,美国著名法官Learned H and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在Un ited statesV.C arrollTo w i n g Co.一案中提出了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 mu la o f Leaned H and):通过界定我们的损失机率(P)和金额(L),并用B表示预防成本,汉德认为,如果

(而且只有当)B

[参考文献]

[1]张民安.现代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毛大春,王枫.英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述评[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C](第21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1.

[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闵军)

On the R easonable Person St andard of t he A nglo-Am erican Tort Law

WANG Jun

(Po litics and L aw D epart m ent,T a ishan U n i versity,T aian271021,Ch i na)

A bstract:R 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 i n the Ang l o-Am erican tort la w is the m ost i m portant criteri o n tha t j u dges use i n j u d icial practi c e to deter m ine whether the defended v i o late the du ty of care or whether they have negligence.Reasonab le person standar d is an objective standard,a m odel of an ordi n ary person w ith the experience and l o g ica l reasoning ability i n the society,wh ic h has special applicati o n require m ents for special populati o ns.I n judic ial practice,the applicati o n o f reasonab le person standar d shou l d consi d er t h e f o llo w i n g three factors:the danger o f behav ioral da m age;the purpose of dangerous behav ior;the cost o f avo i d i n g the risk behaviora l da m age.

K ey words:tort la w;duty o f care;reasonable person;d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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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合理借鉴(一) 摘要: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关键词:行为自身可诉;推定损害;合理人标准;损害名誉侵权;严重精神损害之诉 行为“自身可诉”(actionableperse) actionableperse直译为“自身可诉”,但译成“行为自身可诉”更便于我国读者理解,故本文将其译为“行为自身可诉”,文中不少地方为行文之简洁,也使用“自身可诉”的表述。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以下简称英美法)中别具特色的术语,与该术语对应的则是其别具特色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制度设计。可以说,无论是该术语本身还是其所对应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法律界而言均属陌生。因此,本文拟对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价值理念进行探究和介绍, 由于与英国法的历史渊源关系,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均沿袭了英国法上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限于篇幅,本文相关案例材料均选自英国侵权法。在此基础上,拟提出我国立法应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特点 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系指原告或者受害人只需向法院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而无需进一步具体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1〕。由此可以看出,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在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这类案件中,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或者是由法官直接根据被告行为推定存在,或者是由法官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定其是否存在。对前者可概括为由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类型,对后者可概括为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类型。 在英美侵权法的诸侵权行为类型中,暴力威胁、暴力侵犯、错误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动产以及损害名誉〔2〕等六种侵权类型属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在该六种侵权类型中,暴力侵犯、错误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动产属于由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类型,而暴力威胁与损害名誉则属于由法官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认定损害是否存在的类型。为更清晰直观地说明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特点,以下对上述6种自身可诉侵权,从原告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或义务,以及法院如何认定损害的角度分别予以介绍说明。 上述6种侵权类型均有相应的且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但限于篇幅,本文对此无法详尽介绍,有兴趣者可参阅胡雪梅所著《英国侵权法》以及其他作者关于英美侵权法的相关论着。(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7-21,36-38,52-53,279-300.) (一)根据被告行为直接推定损害存在的自身可诉侵权 1.关于暴力侵犯侵权 暴力侵犯(battery)系指被告对原告实施了直接的暴力。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直接的暴力即可。该暴力的范围十分广泛,大到殴打原告,捆绑原告,小到出其不意地吻一下原告,或将原告座椅拉开致使其跌坐地上等均是。简言之,任何未经许可直接触及原告身体及其延伸物的行为都可构成“暴力”。可以看出,在暴力侵犯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造成其身体上的损害。实际上,在有的场合,甚至很难认定被告行为造成了原告实

美制螺纹标准手册

螺纹一般状况 : 螺纹提供紧固件使之能作负荷之转移. 1何谓螺纹 : 所谓螺纹即为在一圆柱物体上作出突起之螺旋山状物,外螺纹适用于螺栓, 螺丝及螺桩, 内螺纹适用于螺帽及螺纹孔. 2螺纹之组成 : 主要分为三部份螺峰, 螺谷及螺腹. 螺纹部顶端称之为螺峰, 螺纹部底端称为螺谷, 二者之间称为螺腹. 三者组成一V字型之构造. 螺峰与螺谷之直线距离为螺纹高H, 螺峰与螺峰之距离为螺距P, 在UN螺纹方面H = 0.866025 x P ( 假设状况螺峰与螺谷均为V字型尖锐端 ). 3完全与不完全螺纹 : 螺纹同时具有螺峰及螺谷之完整形状时称为完全螺纹, 若螺谷或螺峰未完全成型则称为不完全螺纹. 4螺距 : 螺距P即垂直于螺丝(帽)轴螺纹上之任一点与邻近螺纹同一点之水平距离. 在UN螺纹系统中, 通常以每寸几个螺纹表示. 5大径及小径 : 在外螺纹系统中, 螺峰之外径称为大径, 螺谷之外径称为小径. 内螺纹类则正好相反, 螺峰之内径为小径, 螺谷之外径为最大径. 6螺腹 : 螺腹与轴部所成之角度称为螺腹角( Flank Angle ), 轴部双边角度相等者称为对称, 在UN螺纹系统中, 螺腹角通常为30度且对称, 故UN 螺纹之角度均为60度. 7有效径 : 理论上而言为垂直于轴而通过螺峰螺谷某点之径. 对标准螺纹而言, 此点正好位于中点. 但对非标准螺纹而言, 此点可能位于中点附近之任一点, 视实际制造状况而定.

8裕度 : 螺纹配合之裕度意味外螺纹及内螺纹均以其最大上限制造且结合时之宽裕度. 对紧固件而言, 裕度通常由外螺纹提供, 这表示外螺纹之大径, 有效径, 小径均需比基本螺纹型为小. 而内螺纹之三径则等于基本螺纹型. 9制造公差 : 公差之配合则视制造而定. 公差即上限与下限之差. 对外螺纹而言, 其公差为上限减去公差即为下限, 内螺纹则正好相反. 10螺纹长及结合深度 : 紧固件结合时, 外螺纹部之完全螺纹部之轴距为其螺纹长, 旋进内螺纹之距离为其结合深度, 螺纹长及结合深度对其强度有深切之影响. 11螺距 : 螺距一般以每寸几个螺纹表示, 常用有英制统一粗螺纹, 细螺纹及8-螺纹三种. 12螺纹强度 : 螺纹支撑转移负荷之力量决定于四个强度. 抗拉强度应力面积为螺纹支撑抵抗拉力之面积. 抗剪应力面积为计算径剪断力之面积. 防松应力面积为内螺纹及外螺纹结合互相松脱时之强度应力面积. 螺纹选择 : 螺纹选择之三要素 : 螺纹型式, 螺纹数及等级. 1螺纹型式 : IFI所承认之螺纹型式共有三种 : UN, UNR, UNJ. 它们全为60度螺纹, 不同之处仅在螺谷处. 1.1UN 螺纹 : UN螺纹型为最早之设计, 外螺纹螺谷为平底或圆底均可.

各种螺纹尺寸与结构大全

螺纹 第一章国标螺纹的一般知识 一.螺纹的分类 1.螺纹分内螺纹和外螺纹两种; 2.按牙形分可分为:1)三角形螺纹2)梯形螺纹3)矩形螺纹4)锯齿形螺纹; 3.按线数分单头螺纹和多头螺纹; 4.按旋入方向分左旋螺纹和右旋螺纹两种, 右旋不标注,左旋加LH,如M24× 1.5LH; 5.按用途不同分有:米制普通螺纹、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非螺纹密封的管螺纹、60°圆锥管螺纹、米制锥螺纹等 二.米制普通螺纹 1.米制普通螺纹用大写M表示,牙型角2α=60°(α表示牙型半角); 2.米制普通螺纹按螺距分粗牙普通螺纹和细牙普通螺纹两种; 2.1.粗牙普通螺纹标记一般不标明螺距,如M20表示粗牙螺纹;细牙螺纹标记必须标明螺距,如M30×1.5表示细牙螺纹、其中螺距为1.5。 2.2.普通螺纹用于机械零件之间的连接和紧固,一般螺纹连接多用粗牙螺纹,细牙螺纹比同一公称直径的粗牙螺纹强度略高,自锁性能较好。 3.米制普通螺纹的标记:M20-6H、M20×1.5LH-6g-40,其中M 表示米制普通螺纹,20表示螺纹的公称直径为20mm,1.5表示螺距,LH表示左旋,6H、6g表示螺纹精度等级,大写精度等级代号表示内螺纹,小写精度等级代号表示外螺纹,40表示旋合长度; 3.1.常用米制普通粗牙螺纹的螺距如下表(螺纹底孔直径:碳钢φ=公称直径-P;铸铁φ=公称直径-1.05~1.1P;加工外螺纹光杆直径取φ=公称直径-0.13P): 表1 常用米制普通粗牙螺纹的直径/螺距

3.2.米制普通内螺纹的加工底孔直径可用下式作近似计算:d=D-1.0825P,其中D为公称直径,P为螺距。 三.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GB 7306与ISO7/1相同) 1.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不加填料或密封质就能防止渗漏。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有圆柱内螺纹和圆锥外螺纹、圆锥内螺纹和圆锥外螺纹两种连接形式。压力在5×105Pa以下时,用前一种连接已足够紧密,后一种连接通常只在高温及高压下采用。 2.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内螺纹有圆锥、圆柱两种形式。外螺纹只有圆锥一种形式。牙型如下:锥度1:16,牙形角55°,旧螺纹标准示例:ZG3/8; 3.标记示例: 圆锥内螺纹Rc 3/8 圆柱内螺纹Rp3/8 圆锥外螺纹R3/8 当螺纹为左旋螺纹时Rc 3/8-LH(LH表示左旋螺纹) 常用螺纹(标记:Rc 3/8、Rp3/8、R3/8)的基本尺寸: 表2 4.GB 7306规定的标记方法与ISO7/1的规定是一样的。在ISO 7/1作出统一之前,各国的标记方法如下: 表3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管洪彦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关键词: Nervous Shock/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者/ 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19世纪以来法律对待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开始确认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 (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 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injury )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 Denning 勋爵是这样给Nervous Shock定义的:“在英国法上,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忧伤和伤痛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担心,或者因财政上的紧张或压力,或因为适应新生活导致的困难都不会给与赔偿。然而,因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或者用医学上的术语说,对于因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任何可疑辨别出的精神上的疾病都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法律区别Shock和Nervous Shock.,我们中的所有的人在生活中都要在某种程度上承受打击,比如一个自己所爱的人的去世。值得庆幸的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打击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很快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我们在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一次事故后而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并且开始承受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个性的变化,法律将这种归为Nervous Shock。” [2]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传统的观念已经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刺激所致的精神损伤可获赔偿。它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惊骇。另一种是较长时间的、逐渐的刺激。法庭通常要求精神刺激超过雇员日常遇到的情绪紧张。换句话说,雇员遭受的精神压力最终导致精神损伤,这种精神压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日常工作的压力,索赔的精神损伤并不包含各种日常生活的压力或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令人不快的经历。 [3]

美制螺纹标准手册

YESWIN螺纹教材螺纹一般状况: 螺纹提供紧固件使之能作负荷之转移. 1 何谓螺纹 : 所谓螺纹即为在一圆柱物体上作出突起之螺旋山状物,外螺纹适用于螺栓, 螺丝及螺桩, 内螺纹适用于螺帽及螺纹孔. 2 螺纹之组成: 主要分为三部份螺峰, 螺谷及螺腹. 螺纹部顶端称之为螺峰, 螺纹部底端称为螺谷, 二者之间称为螺腹. 三者组成一V字型之构造. 螺峰与螺谷之直线距离为螺纹高H, 螺峰与螺峰之距离为螺距P, 在UN螺纹方面H = 0.866025 x P ( 假设状况螺峰与螺谷均为V字型尖锐端 ). 完全与不完全螺纹 : 螺纹同时具有螺峰及螺谷之完整形状时称为完全螺纹, 若螺谷或螺3 峰未完全成型则称为不完全螺纹. 螺距 : 螺距P 即垂直于螺丝(帽)轴螺纹上之任一点与邻近螺纹同一点之水平距离. 在UN4 螺纹系统中, 通常以每寸几个螺纹表示. 大径及小径 : 在外螺纹系统中, 螺峰之外径称为大径, 螺谷之外径称为小径. 内螺纹类5 则正好相反, 螺峰之内径为小径, 螺谷之外径为最大径. 螺腹: 螺腹与轴部所成之角度称为螺腹角( Flank Angle ), 轴部双边角度相等者称为对称, 6 在UN螺纹系统中, 螺腹角通常为30度且对称, 故UN螺纹之角度均为60度. 7 有效径 : 理论上而言为垂直于轴而通过螺峰螺谷

某点之径. 对标准螺纹而言, 此点正好位于中点. 但对非标准螺纹而言, 此点可能位于中点附近之任一点, 视实际制造状况而定. 8 裕度 : 螺纹配合之裕度意味外螺纹及内螺纹均以其最大上限制造且结合时之宽裕度. 对紧固件而言, 裕度通常由外螺纹提供, 这表示外螺纹之大径, 有效径, 小径均需比基本螺纹型为小. 而内螺纹之三径则等于基本螺纹型. 9 制造公差 : 公差之配合则视制造而定. 公差即上限与下限之差. 对外螺纹而言, 其公差为上限减去公差即为下限, 内螺纹则正好相反. 10 螺纹长及结合深度: 紧固件结合时, 外螺纹部之完全螺纹部之轴距为其螺纹长, 旋进内螺纹之距离为其结合深度, 螺纹长及结合深度对其强度有深切之影响. 11 螺距: 螺距一般以每寸几个螺纹表示, 常用有英制统一粗螺纹, 细螺纹及8-螺纹三种. 12 螺纹强度 : 螺纹支撑转移负荷之力量决定于四个强度. 抗拉强度应力面积为螺纹支撑抵抗拉力之面积. 抗剪应力面积为计算径剪断力之面积. 防松应力面积为内螺纹及外螺纹结合互相松脱时之强度应力面积. 螺纹选择 :螺纹选择之三要素: 螺纹型式, 螺纹数及等级. 1 螺纹型式: IFI所承认之螺纹型式共有三种: UN, UNR, UNJ. 它们全为60度螺纹, 不同之处仅在螺谷处. 1.1 UN 螺纹: UN螺纹型为最早之设计, 外螺纹螺谷为平底或圆底均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螺纹规格大全

螺纹规格大全.我找了好久.很有用. 第一章国标螺纹的一般知识 一. 螺纹的分类 1. 螺纹分内螺纹和外螺纹两种; 2. 按牙形分可分为:1)三角形螺纹2)梯形螺纹3)矩形螺纹4)锯齿形螺纹; 3. 按线数分单头螺纹和多头螺纹; 4. 按旋入方向分左旋螺纹和右旋螺纹两种, 右旋不标注,左旋加LH,如M24×1.5LH; 5. 按用途不同分有:米制普通螺纹、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非螺纹密封的管螺纹、60°圆锥管螺纹、米制锥螺纹等 二. 米制普通螺纹 1. 米制普通螺纹用大写M表示,牙型角2α=60°(α表示牙型半角); 2. 米制普通螺纹按螺距分粗牙普通螺纹和细牙普通螺纹两种; 2.1. 粗牙普通螺纹标记一般不标明螺距,如M20表示粗牙螺纹;细牙螺纹标记必须标明螺距,如M30×1.5表示细牙螺纹、其中螺距为1. 5。 2.2. 普通螺纹用于机械零件之间的连接和紧固,一般螺纹连接多用粗牙螺纹,细牙螺纹比同一公称直径的粗牙螺纹强度略高,自锁性能较

好。 3. 米制普通螺纹的标记:M20-6H、M20×1.5LH-6g-40,其中M 表示米制普通螺纹,20表示螺纹的公称直径为20mm,1.5表示螺距,LH 表示左旋,6H、6g表示螺纹精度等级,大写精度等级代号表示内螺纹,小写精度等级代号表示外螺纹,40表示旋合长度; 3.1. 常用米制普通粗牙螺纹的螺距如下表(螺纹底孔直径:碳钢φ=公称直径-P;铸铁φ=公称直径-1.05~1.1P;加工外螺纹光杆直径取φ=公称直径-0.13P): 表1 常用米制普通粗牙螺纹的直径/螺距 公称直径螺距P 铸铁底孔碳钢底孔外螺纹光杆直径 M5 0.8 4.1 4.2 4.9 M24 3 20.8 21 23.7 M6 1 4.9 5 5.9 M27 3 23.8 24 26.7 M8 1.25 6.6 6.7 7.9 M30 3.5 26.3 26.5 29.6 M10 1.5 8.3 8.5 9.8 M33 3.5 29.3 29.5 32.6 M12 1.75 10.3 10.4 11.8 M36 4 31.7 32 35.5 M14 2 11.7 12 13.7 M42 4.5 37.2 37.5 41.5 M16 2 13.8 14 15.7 M48 5 42.5 43 47.5 M18 2.5 15.3 15.5 17.7 M56 5.5 50 50.5 55.5 M20 2.5 17.3 17.5 19.7 M64 6 57.5 58 63.5 3.2. 米制普通内螺纹的加工底孔直径可用下式作近似计算:d=D-1.08 25P,其中D为公称直径,P为螺距。 三. 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GB 7306与ISO7/1相同)

英美侵权法案例

自愿承担风险 【英国】怀特是一位有经验的老爷车竞赛车手,他曾经参加过一些由本案被告俱乐部所组织的比赛。在竞赛场的入口处及赛道旁都张贴有告示,上书:“公开警告:赛车竞赛危险,进入该场地的条件是:所有与该活动之动议和/或组织和/或会议行为有关的人......都豁免于这样的责任,即观众或持票人发生的致命或者其他的损害或人身伤害责任”。因为是参赛选手,怀特没有买票就进入了赛场。在观看一场他未参加的竞赛时,他站在一根主杆旁,所有安全绳都系在这根主杆上,而他应该在这些绳子的后面,一辆赛车跑出赛道,撞绕在绳子上,把绳子拉紧,结果将主杆从地里拔起,主杆正击中了怀特,导致了他的死亡。 成文法授权 1860年,被告是铁路公司,有成文法的授权运行蒸汽式火车头,火车头与铁轨碰撞所发出的火花损害了原告。判决的结果是:因为火车头是以全部合理技术和注意而制造出来的,而且不可能完全防止火花的溅出。所以成文法的授权豁免了铁路公司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告可以依该成文法规定的补偿获得补偿。火花溅出所发生的损害,在国早期的普通法中一直是可诉讼的侵权行为,但在这里被成文法的授权所取代。 紧急避险 这是发生在19世纪的一个名案。1895年12月24日,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消防队赶来救火,原告的房屋处在正在燃烧房屋的旁边,大火即将要烧到原告的房子。原告拼命地从屋里往外搬运家里的财物,被告是消防队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他命令将原告的房子炸掉,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

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他声称:如果消防队不阻止他们的话,那么即使不能够移出所有的物品,他们也可以从房子里抢出更多的东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爆炸而毁坏原告房屋及财产的损失。被告抗辩道,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他有权利毁除掉该房屋。在第一审中,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莫利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 神力行为 被告是一艘汽船的船主。1905年11月27日,该船在原告的码头上停留卸货。晚上10点,东北方向刮起了暴风雨,风速达每小时50英里,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暴风雨一直持续到29日上午。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都不能有效地驾驶他的船舶,当时,汽船卸完船上的货后,被告曾经发出过信号,要求一艘拖船把他们拖出码头,但是因为恶劣的气候没有人能够收到这个信息。当时如果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那么船肯定会发生漂离,然而实际上绳索却拉得很紧,且只要一根绳索断裂或者磨损,就会更换一根更坚固的绳索。汽船靠在码头的外侧,船头朝向东面,风浪有力地撞击着船舷右侧,船体上下颠簸并冲击着码头,结果导致了码头的损坏。码头主状告了船主,法院判定原告胜诉,陪审团认定的损失为500美金。被告提起上诉,最后上诉到了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

侵权法学习思路及要点

第五编侵权行为法习题 第二十六章侵权行为概述 一、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 二、简答简述题 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三、选择题 1、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 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一住店客人参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3、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1、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3、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除外。 4、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行为 5、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6、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7、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_王俊

第32卷第1期2010年1月 泰山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TA I SHAN UN I V ERSI TY Vo.l 32 NO .1Jan . 2010 试论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 王 俊 (泰山学院政法系,山东泰安 271021) [摘 要] 理性人标准是英美侵权司法实践中法官据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或者有无过失的最重要的标准。理性人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是法律创造出来的一个只具备社会 中一般人所拥有的经验见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普通人的模型,其对于特殊人群有特殊的适用要求。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理性人标准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行为的损害危险性;危险行为的目的;避免损害危险的成本。 [关键词] 侵权法;注意义务;理性人;危险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590(2010)01-0091-04 [收稿日期]2009-11-16 [作者简介]王 俊(1970-),男,山东新泰人,泰山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在英美侵权法中,过失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过失是指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违反、损害等构 成要素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狭义的过失则仅仅是指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可见,无论是广义过失还是狭义过失,/注意 义务的违反与否0对于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英美侵权法中如何来认定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侵权司法实践中,法官据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最重要标准是理性人标准。本文拟就理性人标准的确立、内容以及具体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一、理性人标准的确立及其内容 理性人标准在英美侵权法中是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虽然将理性人标准作为被告行为过失的判断标准,在英美侵权法学家中发生过争议,但它对于法官确定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或者有无过失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理性人标准的确立 理性人标准是英国在1837年的Vanghan V.M enlove 一案 [1] 中首次确立的。在该案中,原告在 其与被告相邻的土地上建了农舍,而被告在其土 地上堆放草堆,由于通风不好,该草堆自然起火而燃烧,大火漫及原告的农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指出:当原告向被告指出其草堆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会发生的损害后果时,被告仍然不采取一个普通谨慎和普通预见能力的人会采取的预防措施,被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此种普通谨慎和普通预见能力的标准,此后得到英美判例法的大量援引,从而成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Rosenberry 指出:/坦白地讲,并非任何注意之欠缺均会导致法律责任。为了确定注意的范围,我们必须采取某些判断标准,,此种标准通常被称为普通的注意,即在同样的或同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所达到的注意程度。0即理性人标准。诚如Pearson 法官指出的:/所谓过失实际上就是从事了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不会从事的活动;或者不从事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会从事的活动。0 [1]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容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理性人标准在侵权法中的应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它的

美制螺纹标准对照表

美制螺纹标准对照表 美制外螺纹(2A)常用规格极限尺寸表(粗牙) 公称尺寸和每英寸牙 数螺纹系 列代号 大径极限中径极限 小径max 螺胚直径最小最大最小最大最小最大 8-32 UNC 0.1571 0.1631 0.1399 0.1428 0.1248 3.58 3.61 (0.164-32) 3.9903 4.1427 3.5535 3.6271 3.1699 10-24 0.1818 0.1890 0.1586 0.1619 0.1379 4.07 4.10 (0.190-24) 4.6177 4.8006 4.0284 4.1123 3.5027 12-24 0.2078 0.2150 0.1845 0.1879 0.1639 4.72 4.75 (0.216-24) 5.2781 5.4610 4.6863 4.7727 4.1631 1/4-20 0.2408 0.2489 0.2127 0.2164 0.1876 5.45 5.48 (0.250-20) 6.1163 6.3221 5.4026 5.4966 4.7650 5/16-18 0.3026 0.3113 0.2712 0.2752 0.2431 6.94 6.98 (0.3175-18) 7.6860 7.9070 6.8885 6.9901 6.1747 3/8-16 0.3643 0.3737 0.3287 0.3331 0.2970 8.40 8.44 (0.375-16) 9.2532 9.4920 8.3490 8.4607 7.5438 7/16-14 0.4258 0.4361 0.3850 0.3897 0.3485 9.83 9.87 (0.4375-14) 10.8153 11.0769 9.7790 9.8984 8.8519 1/2-13 0.4876 0.4985 0.4435 0.4485 0.4041 11.34 11.38 (0.50-13) 12.3850 12.6619 11.2649 11.3919 10.2641 9/16-12 0.5495 0.5609 0.5016 0.5068 0.4587 12.80 12.84 (0.5625-12) 13.9573 14.2469 12.7406 12.8727 11.6510 5/8-11 0.6113 0.6234 0.5589 0.5644 0.5119 14.27 14.32 (0.625-11) 15.5270 15.8344 14.1961 14.3358 13.0023 3/4-10 0.7353 0.7482 0.6773 0.6832 0.6255 17.28 17.33 (0.750-10) 18.6766 19.0043 17.2034 17.3533 15.8877 7/8-9 0.8592 0.8731 0.7946 0.8009 0.7368 20.27 20.32 (0.875-9) 21.8237 22.1767 20.1828 20.3429 18.7147 1"-8 0.9830 0.9980 0.9100 0.9168 0.8446 23.22 23.27 (1.000-8) 24.9682 25.3492 23.1140 23.2867 21.4528 1.螺胚直径指滚丝前的尺寸,数值为依经验公式计算而得,在实践中需验证。 2.标记示例:10-24UNC-2A(或0.190-24UNC-2A)、3/8-16UNC-2A(或0.375-16UNC-2A) (注:表中上行斜体数值单位为英寸,下行为毫米) 美制外螺纹(2A)常用规格极限尺寸表(细牙) 公称尺寸和每英寸牙数螺纹系 列代号 大径极限中径极限 小径max 螺胚直径最小最大最小最大最小最大 8-36 UNF 0.1577 0.1632 0.1424 0.1452 0.1291 3.65 3.67 (0.164-36) 4.0056 4.1453 3.6170 3.6881 3.2791 10-32 0.1831 0.1891 0.1658 0.1688 0.1508 4.24 4.27 (0.190-32) 4.6507 4.8031 4.2113 4.2875 3.8303 12-28 0.2085 0.2150 0.1886 0.1918 0.1712 4.82 4.85 (0.216-28) 5.2959 5.4610 4.7904 4.8717 4.3485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

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 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论英美侵权法上的医疗特权 韩冰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医疗特权是医患关系由传统的医生家父主义向绝对患者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的残余物,是对患者绝对中心主义的必要矫正,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医疗特权的适用 范围界定应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应当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 制。我国《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绝对的告知义务,过于僵化,建议立法对英美法上的医疗特 权制度进行借鉴。 [关键词]侵权;告知;医疗特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76-03 所谓医疗特权,是指当医生认为特定信息披露在医疗上为不当处理时,为避免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损害,医生得故意保留该信息不予披露。医疗特权使医生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得以豁免,是有关医疗专业过失诉讼中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医疗特权是在充分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对专业判断的有限保护规则。传统上,医生在医患关系模式中居主导地位,医生诊疗行为只须符合专业标准即为合法。大多数患者心甘情愿地将自己无保留地交到医生手中,医生对于诊疗行为具有广泛的权力。晚近以来,患者中心主义被提出,家父主义让位于患者自主和决策分享机制。医生须对即将采取的诊疗手段及其预期利益与潜在损害,向患者充分告知并进行公开讨论。患者中心主义强调患者的知情权在诊疗过程中的绝对价值,“告知后的同意”成为医疗诉讼中的重要诉因。但是,患者自主权的绝对化并未给患者带来真正的利益。医生可能会畏手畏脚,趋于保守;患者则有可能在冗长的程序事项中贻误治疗时机。其实,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有义务以其独立最佳判断促进患者福利,选择最合适患者的治疗方法。医生在认为披露诊断或预防上的信息会给患者造成压力或损害时可选择不予披露。有人认为,医疗特权产生于医生在医学伦理上对患者健康所负义务与在法律上对其所负告知义务的冲突。也有人认为,医生不仅须关注患者的生理健康,也同样须关注其心理和精神健康。笔者认为,医疗特权是医患关系模式由单边的医生家父主义向绝对患者中心主义转变过程中留存的残余物以及法律发展与社会生活相互作用、不断调适而产生的反弹物的混合,它的覆盖范围反映了医学专业行为标准与患者人权保护两种方向相反的利益主张在边界划分上的模糊性。 一、医疗特权的范围 医疗特权是在对严格的“告知后同意”的弊端进行纠正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是对患者绝对中心主义的矫正。但它仍维持对患者自主权予以尊重的基本理念,而不是向传统医疗“家父权主义”的回归。这里所谓的“特权”强调的是其例外性而不是至上性。因此,仍须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限制。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即使对被视为“创设案例”的Canterbury v.Spence一案,学者亦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官裁判意见表明,只要系争信息构成对患者的“威胁”,即无须披露。也有人认为,法官在该案中暗示,适用医疗特权的标准是信息披露是否会“阻碍合理决策”。还有人认为,只有在披露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害“如果不是致病(pathohlogical)的,也必须是严重的(severe)”的情况下,才能免于披露。可以看出,由“威胁”到“严重损害”存在重大的程度差异,而所谓“阻碍合理决策”更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标准。所有这些说法,都未能对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作出有力澄清,如此一来,就会给医生留下过大的裁 收稿日期:2011-07-12 作者简介:韩冰,上海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法。 67

侵权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侵权法名词解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 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 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 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 4.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 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5.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 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6.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 财产损失(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7.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 害的被侵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 8.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9.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 的行为。 10.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 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 1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 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英美侵权法案例2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徐爱国 佛里德曼是一个外科医生,负责一个名字叫莎瑞芬的女士的手术。手术过程中,病人突然开始渗血且无法控制,5天后不幸死亡。验尸报告显示,渗血现象源于一种罕见的血液病。多佐克是死者丈夫安东尼的代理律师,代理死者丈夫对佛里德曼提起了“不当死亡”的诉讼。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佛里德曼违反了医生职业准则,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该案结束后,佛里德曼对多佐克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指控律师“过失”和“恶意”提起诉讼。在初审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律师的判决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院部分修改部分维持了初审判决。佛里德曼仍然不服,主张律师在病人死亡的案件中有义务进行合理调查,严格审查事实和法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诚实信用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最后,该案上诉到密歇根最高法院,该院列维大法官作出了法律裁决书。 针对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列维法官详细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列维法官认为,一个律师在提起一宗诉讼之前,有义务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调查,但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他方当事人也负有这项义务,否则的话,就与对抗制法律体制发生冲突。一个律师提起一个诉讼的时候,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如果要求一个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负担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律师将无法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必然不利。当律师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肯定会指责该律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简言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让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必然严重妨碍律师工作,降低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因此,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不成立。 原告声称,律师对他方当事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遏制滥讼行为,防止律师仅仅为了自己利益而随意构讼。但是,列维法官主张,便利诉讼是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法律设立律师对他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必定过度限制律师提起诉讼案件,阻碍律师的创新精神,放纵那些应该受到惩罚的他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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