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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管理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

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监管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管理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管理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系统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评价交易前监督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管理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

金转账系统;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独立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性,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性;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性;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管理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

第五章实质性程序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四十条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性:(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性:

(一)现金;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监管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监管法规;

(十一)银行监管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管理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管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监管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china-cpa | 2003-9-8 | 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中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条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六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一)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三)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九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条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二条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第四章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

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的审计准则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China Auditing Standards,CAS)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释》(China Auditing Standards Interpretations,CASI)。下面将对这两部分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以客观、公正和独立的态度进行,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2.审慎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运用审慎的判断和合理的审计方法,确保审计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尽职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履行其职责,保证审计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 4.保密原则: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审计工作中获取的客户信息。 5.执业质量原则:注册会计师应保持执业能力的持续提升,并通过审计工作来维护和提升其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除了基本原则,准则还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计划与设计审计程序:审计师应根据客户的特定情况和风险进行审计计划和程序的设计。这包括了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确定适当的审计程序。

2.获得审计证据:审计师应基于独立的、客观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其审计结论。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包括询问、观察、核实和分析等。 3.审计报告:审计师应根据他们的审计发现和结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价和表达意见。审计师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陈述,并根据审计结果的可靠程度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放弃意见等。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解释和解答。它提供了对准则中模糊或有歧义的条款的解释,以便审计师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准则。 总体而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确保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可靠性和质量,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准确、有信度的财务信息。这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

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构成。

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构成。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构成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基础是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职责、义务和执业行为的规范,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主要包括诚实守信、保密、独立性、专业行为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这些准则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工作,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的会计原则和方法。这些准则主要包括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财务报告时能够按照规范的会计原则和方法进行工作,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相关准则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准则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还包括其他一些相关的准则,如企业财务管理准则、内部控制准则、会计信息系统准则等。这些准则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范,确保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职业道德准则、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这些准则共同构成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体系,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保障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质量和信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规范。该准则于1998年首次发布,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是2016年发布的第17号审计准则。本文将介绍该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概述 准则是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流程,保障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独立性。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工作,包括独立审核、合并财务报表审核、关键审计事项审核、完整性审核和法定审计等。 二、准则的结构 准则包括三个部分:总则、审核程序和审核工作文件。其中,总则规定了审计基本原则、参考框架和一般审计标准;审核程序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各类审计工作时需要采取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审核工作文件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编制的文件。 总则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本原则 审计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正确性、完整性、实质性、谨慎性和可比性。正确性是保证审计结果准确无

误的前提;完整性是指审计范围应该覆盖所有关键信息;实质性是指审计应该关注实质性问题,而非形式性问题;谨慎性是指审计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谨慎判断和处理审计事项;可比性是指财务报表应该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 (二)参考框架 参考框架指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的框架,包括:企业管理层的职责、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财务报告编制、审计证据和报告等。 (三)一般审计标准 一般审计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审计意见、审计证据和审计程序。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对财务报表的评估,给出的合理性评价;审计证据是指审核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包括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各类审计工作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 三、审核程序部分 审核程序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阶段 规划阶段是审计过程的第一步,包括确定审计范围、风险评估、设立审计目标和计划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阶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完整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完整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活动时遵循 的一套规范和指导原则。它是根据国际审计准则制定的,同时结合了中国 国情和实践经验,旨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障审计结 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下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行为,并确保 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活动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 职业道德规范,并依据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谨 慎和审慎的原则,根据审计证据来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 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独立,并和被审 计单位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与被审计单位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章审计规划 第五条在开始执行审计工作之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和方式,并确定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并评估其风险程度,以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方保持适当的沟 通和合作,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初步分析和 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中遵循审计证据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原则,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和收集审计证据,并加以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据 此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进行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 和现金流量的审计时,遵循相关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并对重大错误和欺诈 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在报 告中明确陈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明确陈述审计工作的范围 和限制,并对审计意见的基础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对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进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发表不 同的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提出建议,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摘要: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的适用范围 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三、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目标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 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是一项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准则,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包括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这一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公众公司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 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与运行中,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以合理保证业务质量。 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目标主要包括:确保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降低审计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审计质量控制责任、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审计质量控制检查和审计质量控制改进等。

除了审计准则第1121 号之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还包含其他相关规定,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 号——期后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 号——书面声明》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等。这些准则共同构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审计报告的可靠性。

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了一次修订,制定了新版的审计准则。新版审计准则将更好地适应目前的审计需求和法规要求,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经济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版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根据新版准则,审计师事务所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价。审计报告中应明确阐述审计的目的、范围、所作出的基本假设和原则,以及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任何限制。此外,新版审计准则还要求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的表述和解释,以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了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新版审计准则还增加了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根据新版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于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审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这样,将有助于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新版审计准则还对非审计服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根据新版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非审计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规定,确保独立性和客观性。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对非审计服务的性质、范围、费用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与审计工作进行分离,确保审计和非审计活动之间的独立性。

总之,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新版本准则的指导下,会计师事务所将更加注重风险导向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统一对非审计服务的管理。这将有利于提升审计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推动我国企业治理和财务信息披露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的主题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该准则规定了公司在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现金和 现金等价物作为公司流动资产的重要部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审计准则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1.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规定,现金包括公司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包括短期、高流动性的投资,其原始到期日不超过三个月,且风险极低,能够随 时变现。准则中明确了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便审计人员在 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地识别和核实相关的资产。 2.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确认与计量 审计准则要求公司在确认和计量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时,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准则,保证相关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对于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公司应当合理评估其 价值,并且进行必要的披露,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3.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使用 审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对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不得违规挪用或滥用。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 当关注公司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存在风险和 问题进行审计程序和核实,以确定相关资产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要求 审计准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进行必要的披露,包括相关政策、金额、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公司应当对存在重大风 险和不确定性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进行必要的注释和说明,以便用户 能够全面地了解相关资产的情况。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当对财务报表 中的相关披露进行核实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结: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审计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定义、确认与计量、使用和披露要求。公司 在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准则和要求,保证其 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也应当根据 相关准则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进行全面的审计程序和核实,以保证审 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 审计需要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的审计程序和核实。审计人员需要进行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和确认与计量的审 计程序。这包括审查公司的会计政策和准则,核实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的金额和流动性,评估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价值,并对相关资产进行必要的披露,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审计人员还需要关注公司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使用情况。审计人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审计准则体 系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准 则和指导,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下面将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体系进行详细介绍。 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和独立性三个方面。真实性要求注 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以真实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审计结果。公正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 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立场,不受利益冲突、关系干扰等因素的影响。独 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受审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的干扰和控制,保持独立的判断和意见。 专门准则则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制定,包括财务报表审计 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相关准则等。 财务报表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它规 范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其中包括审计计划 和程序的制定、审计证据的获取、风险评估和控制评价等。几个重要的要 求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审计证据为基础,形成合理和一致的审计意见; 审计证据的获取应当具备充分的可靠性和适当的数量;注册会计师应当评 估和测试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确认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 准则的要求。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程序和要求,

以验证其有效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保证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安全、利益安全和业务流程的正常运转。该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 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和操作有效性进行审计,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总而言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是一套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 审计工作的准则和指导,涉及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法律法规相 关审计等方面。这些准则和指导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独 立性,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健 康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注册会计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审计准则 摘要: I.引言 - 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概念 - 说明审计准则的重要性 II.审计准则的发展历程 - 简要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展历程 - 强调审计准则的重要节点 III.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 一般原则与责任 - 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 - 审计证据 - 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 审计结论与报告 - 特殊领域 IV.审计准则的实施与监管 - 介绍审计准则的实施方式 - 阐述审计准则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V.审计准则的意义与作用 - 说明审计准则对于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性 - 分析审计准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VI.结论 - 总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点 - 强调实施审计准则的必要性 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指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这些准则对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审计准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审计准则的重要节点包括:1995 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号——审计基本准则》以及2006 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原则与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 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识别并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其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但需要对这些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核实。 5.审计结论与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明确表达审计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指南 摘要: 一、引言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 2.专业胜任能力 3.客观和公正 4.保密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程序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评价审计证据 五、审计报告 1.报告结构 2.报告内容 3.报告格式 六、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七、审计质量控制 八、审计职业道德

九、审计创新发展 正文: 一、引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文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充分理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业务风险。 3.客观和公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待审计对象和审计证据。 4.保密: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三、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主要包括:证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公允性;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为管理层提供改进意见。 四、审计程序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行业、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以评估审计风险。 2.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根据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情况,评估财务报表可能

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根据评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包括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程序。 4.评价审计证据:收集、整理和评价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公允性。 五、审计报告 1.报告结构:审计报告应包括封面、目录、报告正文、签名和日期等部分。 2.报告内容:报告正文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意见等。 3.报告格式:审计报告应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格式要求。 六、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报告相关部门。 七、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控制是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质量。 八、审计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公正、客观、诚实、保密等专业素质。 九、审计创新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业务不断创新。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审计技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完整收藏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完整收藏版 审计准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内容组成: 1.审计的目标和原则: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进行 审查,以确定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是 否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的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审慎性、保密性等。 2.审计程序: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的基本操作步骤和方法,包括了解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风险评估、证据的获取与评价、审 计报告等。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和风险进行 合理调整和安排。 3.内部控制评价: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系统进行评价,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监控等方面的内容。评价的目的是发现潜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增 强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效能。 4.证据的获取与评价: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获取适当、充分、可靠的证据,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并评价其披露的完整性和质量。证据的获取和评价需要注册会计师 运用多种审计程序和方法,并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审计报告: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的要求和格式,包括审计基准日、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意见等内容。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的总结和结论,为被审计单位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一个判断财务报表真实 性和质量的依据。

为了确保审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和质量保证,注册会计师要求遵循职业 道德要求和职业准则,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和考核。同时,监事会、管理层、审计委员会等各方也要加强对注册会计 师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准则的正确应用和执行。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质量的基础,为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需严格 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 的财务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5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6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7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7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8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9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9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0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0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10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1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1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1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13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13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1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6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16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8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1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19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9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第二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以及审计业务的变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 - 1 - 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第六条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完整收藏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目录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3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4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5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7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7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8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9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10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10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10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109)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是《与非经常性损益有关联的财 务报表披露与审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准则》)。该准则于2024 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非经常性损益的过程 中的报表披露和审计程序,以提高审计质量和透明度。 该《准则》共分为九章,包括应用范围、定义、财务报表披露要求、 审计程序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首先,《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一是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在财务报表中占比较大或者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影响较大;二是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企业。 其次,《准则》对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了定义,包括非经常性损益、财 务报表披露和审计意见等,以确保各方对相关术语的理解一致。 接着,《准则》明确了财务报表披露要求。该要求分为两个方面:一 是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性质、原因、金 额和影响程度等;二是对财务报表其他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包括对非经 常性损益的影响和后续措施的披露等。 然后,《准则》介绍了审计程序和技术要求。这一部分包含了审计人 员在审计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采取的程序和方法,如审计计划的编制、证据 的收集和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 最后,《准则》强调了审计人员在审计非经常性损益过程中需要遵循 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独立性、诚实和道德、专业谨慎以及保密等。

总的来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对于审计非经常性损益提供了详尽的指导,具体界定了适用范围、披露要求和审计程序,并强调了审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审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进一步增强了市场对财务信息的信心,为企业提供了更安全、可靠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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