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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

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

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经营业务,是指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以及不属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其他业务。

投资业务,是指取得和处理长期资产以及不包括现金等价物在内的其他投资。

融资业务,是指导致企业的权益资本以及借款的规模和结构产生变化的业务。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7.持有现金等价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支付短期现金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投资或其他目的。能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必须可以随时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并且价值变动的风险较小。因此,一项投资,当其期限较短时,如期限为从购买日期开始三个月或不到三个月,通常才可作为现金等价物。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之内,除非其实质上属于现金等价物。例如,在靠近到期日购买的并且规定了赎回日期的优先股即属此类。

8.银行借款一般视为融资业务。但是,在有些国家,需要即时偿还的银行透支也属于企业

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透支也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中。这种筹资举措的特点是银行往来余额经常在结存和透支之间波动。

9.现金流量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组成项目之间的变动,因为这些内部组成部分是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而不属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现金管理包括将多余现金投资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表的呈报

10.现金流量表应按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分类报告当期的现金流量。

11.企业应以最适合企业业务的方式,呈报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根据业务分类提供信息,可以使使用者据以评价这些业务对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的影响。这类信息还可以用于评价这些业务之间的关系。

12.一项单一的交易可能包括列作不同分类的现金流量。例如,当以现金偿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时,利息因素可以归类为经营业务,本金因素则归类为融资业务。

经营业务

13.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指标,通过它可以判断在不依靠外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维持企业的经营能力、派发股利以及进行新的投资。有关以往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具体构成的资料,结合其他资料,有助于预测未来经营形成的现金流量。

14.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主要来自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因此,这些现金流量一般产生于决定企业净损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

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2)特许权、服务费、佣金和其他收益的现金收入;

(3)向货物供应者和劳务提供者支付现金;

(4)向雇员或代雇员支付现金;

(5)保险企业在有关保险金、索赔、年金和其他保险单利益方面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6)缴纳所得税的现金支出或税款退还,除非这些收支能具体确认为属于融资或投资业务;

(7)签订交易或贸易合同而形成的现金收入或支出。

有些交易,如出售厂房,可能会产生应计入净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但是,与该类交易有关的现金流量属于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

15.企业出于商业交易目的,可能持有证券或贷款,这种情况类似于专为出售而购买的存货。因此,购买和出售交易证券形成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与此类似,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通常归类为经营业务,因为这与企业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有关。

投资业务

16.单独揭示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是重要的,因为这种现金流量代表了有多少支出已用于为了产生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的投资业务。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这些支出包括与已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以及自行建造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支出;

(2)出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投资的现金收入;

(3)购买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支出(不包括购买视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支出);

(4)出售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债务工具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售视同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出于商业交易目的持有的证券的现金收入);

(5)给其他方的预付现金和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6)其他方偿还预付现金和贷款的现金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付现金和贷款);

(7)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支出,一74一但不包括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支出;

(8)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合同和掉期合同的现金收入,但不包括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的合同或归类为融资业务的现金收入。如果一项合同按对某一认定状况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该合同的现金流量应以同样的方式归类为被套期保值状况的现金流量。

融资业务

17.单独揭示融资业务形成的现金流量是重要的,因为这有助于资本提供者预计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要求。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列举如下:

(1)发行股票或其他权益性工具的现金收入;

(2)因赎回企业股份而付给其所有人的现金;

(3)通过债券、贷款、票据、公司债、抵押以及其他短期或长期借款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4)偿还贷款的现金支出;

(5)承租人偿还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末清偿债务的现金支出。

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报告

18.企业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

(1)直接法,即揭示现全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

(2)间接法,即在净损益的基础上,调整非现金性交易的影响,调整过去或未来经营业务现金收入或支出的任何递延或应计项目,以及与源于投资与融资的现金流量有关的收入或费用项目。

19.应鼓励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直接法提供了有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能通过间接法获得的信息。在直接法下,主要类别的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信息可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获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按下列事项调整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金融机构为利息收入和类似收入、利息费用和类似费用)以及损益表内的其他项目:

①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

②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对投资或融资的现金流量产生现金影响的其他项目。

20.在间接法下,源自经营业务的净现金流量通过按下列事项调整净损益来确定:

(l)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

(2)非现金项目,如折旧、准备、递延税项、未实现的外汇损益、联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少数股权;

(3)对投资或融资的现金流量产生现金影响的所有其他项目。

在间接法下,源于经营业务的净现金流量,还可以通过列示损益表内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当期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情况来反映。

源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报告

21.企业应单独报告源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收人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但第22段和第24段所述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以净额为基础报告现金流量

22.源于下列经营、投资或激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当现金流量反映了顾客而不是企业的业务时,代顾客收取和交付的现金;(2)周转快、全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人和支出。

23.第22(1)段所指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列举如下:

(l)银行活期存款的吸收和偿还;

(2)投资企业代顾客持有的资金;

(3)为物业所有者代收并转付给所有者的租金。

第22(2)段所指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是指为以下项目预付和偿还的款项:

(1)与持信用卡的顾客有关的大额款项;

(2)投资项目的购买和出售;

(3)其他短期借款,如期限为三个月或三个月以内的借款。

24.金融机构源于下列各项业务的现金流量应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吸收和偿还有固定到期日的存款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2)向其他金融机构拆放和提取存款;

(3)对顾客的预付现金和贷款以及预付现金和贷款的收回。

外币现金流量

25.外币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以企业的报告货币加以记录,外币金额应按现金流量形成日期的报告货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换算。

26.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应采用现金流量形成日期的报告货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换算。

27.报告以外币计价的现金流量,应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一致的方法。该准则允许使用与实际汇率接近的汇率。例如,某一期间的加权平均汇率可以用于记录外币交易或换算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策21号不允

许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来换算国外附属公司的现金流量。

28.外币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不是现金流量。但是,汇率变动对所持有的或到期的以外币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以便调节期初和期末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该项金额应与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分开呈报,并且如果现金流量按期末汇率报告,还应包括可能存在的换算差异。

非常项目

29.与非常项目有关的现金流量应按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作适当的归类,并单独揭示。

30.与非常项目有关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作单独的揭示,以便让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以及它们对企业目前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这些揭示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揭示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基础上的补充要求。

利息和股利

31.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胜利产生的现全流量应分项单独揭示。每一项目均应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将其归类为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

32.在某一期间已支付的利息的总额,不论它是否在损益表中已确认为费用,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方法已予以资本化,都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揭示。

33.就金融机构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通常被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

34.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

所得税

35.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

36.所得税由产生现金流量的交易所产生,这些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被归类为源于经

营、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纳税支出可能容易被确认为源于投资或融资活动,但有关税金的现金流量通常却难以辨认,并可能在不同的期间由所依存的交易的现金流量所产生。因此,已付的税金通常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当能确认税金的现金流量是由某项交易所产生,而该交易又能产生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时,将税金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是恰当的。如果税金的现金流量已分配给一种以上的业务,已付税金的总额应予以揭示。

对附属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37.当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附属公司的投资时,投资者仅限于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其自身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现金流量,如股利和预付款项。

38.企业如采用比例会并方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中的份额。企业如采用权益法报告该权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有关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以及它与共同控制实体之间的分配和其他款项往来。

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收购和出售

39.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总额;应归类为源于投资业务单独呈报。

40.企业应揭示本期与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有关的下列各项的总额:

(1)收购或出售的总价款;

(2)收购或出售价款中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

(3)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现全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4)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按各主要类别汇总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外的资产和负债余额。

41.以同一项目单独反映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单独揭示所取得或处理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有助于将该类现金流量与源于其他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区分开来。出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应在收购形成的现金流量中扣除。

42.作为收购和出售的价款而支付或收取的现金的总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减去所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后的净额予以报告。

非现金交易

43.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品的投资和融资交易不应包括在现金流量表内。这类交易应采用提供与投资和融资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的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地方加以揭示。

44.很多投资和融资业务尽管确实影响企业的资本和资产结构,但对目前的现金流量没有直接影响。将非现金交易排除在现金流量表之外,是与现金流量表的目的相一致的,因为这些项目不涉及当期的现金流量。

非现金交易列举如下:

以直接形成有关负债方式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资产;

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企业;

将债务转换为权益。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45.企业应揭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并应呈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与在资产负债

表中报告的同等项目的金额之间的对照。

46.鉴于在世界范围内现金管理实务和融资安排有所不同,为了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企业应揭示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所采用的政策。

47.确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所采用的政策的变化的影响,例如:以前作为企业投资组合一部分考虑的金融工具分类变化的影响,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报告。

其他揭示

48.企业应揭示其持有的但不能供集团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并一同提供管理当局的说明。

49.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所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集团使用。例如,附属公司在存在外汇管制和其他法律限制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其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能供母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用于一般用途。

50.附加信息关系到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理解,因此,应鼓励连同管理当局的说明一起揭示这种信息。

附加信息包括:

(l)可用于未来经营业务和结算资本承诺的未动用借款额度的金额,对使用该额度的限制条件应作出说明;

(2)在采用比例合并法时所报告的与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有关的,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各业务的现金流量的总额;

(3)在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现金流量之外的、表明经营能力增加的现金流量的总额;所报告的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金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

51.单独揭示能够表明经营能力的现金流量和维持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流量,有助于使用者确定企业是否的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生产能力。企业没有足够的投资来维持其经营能力,可能是出于目前偿债或向所有者分配的目的,而损害了未来的获得能力。

52.揭示分部的现金流量,能使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总体业务的现金流量与其组成部分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部现金流量的获取能力和变动情况。

生效日期

5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等)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但债券投

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一般列报和披露》中文简介

附件1: 《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现将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 一、修订背景 作为理事会“促进财务报告更好地沟通”工作内容之一,理事会开展了主要财务报表研究项目。本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是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部分内容,旨在回应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业绩报告开展研究项目的强烈要求。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理事会关于改进财务报表信息沟通的建议,主要聚焦损益表的业绩信息。同时,理事会也建议对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表进行有限的修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以一项新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由两部分构成: (1)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新规定; (2)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有关规定,仅对措辞做有限改动。 2. 对其他准则的修改建议: (1)《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4)《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5)《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损益表的结构。 表1(见下页)是主体应用本项目修订建议而编制的损益表摘要,该主体不以投资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也不以为客户提供融资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 征求意见稿建议,主体在损益表中列报以下新的小计金额(表1中阴影部分): (1)经营损益; (2)经营损益以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 (3)息税前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海宁财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的适用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财会〔20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 财会[201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应对金融危机、响应 G20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成为各国共识。为此,我部制定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现予公布。希望有关方面按照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国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积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贡献。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下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pdf 载: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持续趋同路线图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必然选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 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机构,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在此背景下,中国响应G20 和FSB 倡议,在现有基础上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 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 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 年11 月8 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 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 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2 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2009 年11 月4 日,IASB 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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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概述 (2) 目的 (2) 范围 (2) 定义 (3) 披露 (20) 过渡性规定 (22) 生效日期 (22)

概述 ? 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编辑]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编辑]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 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 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 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 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 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 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 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 已经减值。 [编辑] 定义 5.本准则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 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 现金流量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 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 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5.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6.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 收到的税费返还; (3)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各项税费; (4)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9. 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4)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0.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1.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12.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主要包括: (1)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3.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 (1)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14.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并单独列示。 15.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应扣除因购买或处置取得或支付的现金,以净额列示。 16.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1) 购买或处置价格; (2) 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3)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 (4) 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① 17.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项目归类有其特殊性。企业在编制本表时,前述现金流量项目归类不适用的,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8. 金融企业的下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1) 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本金;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 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 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 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 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 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 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

但债券投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 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 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 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 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 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必然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债券市场,通过购买债券,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1992年12月修订) 目的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表的形式加以提供。 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现金视作企业的产品,都是如此。企业需要现金,基本上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尽管其创造收益的主营业务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用现金来从事经营、偿付债务,并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因此,本号准则要求所有企业呈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的作用 4.当现金流量表结合其他财务报表一起使用时,所提供的信息能使使用者评价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为适应环境和时机的变化而影响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的能力。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使使用者能够建立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模式。它还提高了不同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的可比性,因为它消除了对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影响。 5.关于以往现金流量的信息常用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指标。它还有助于复核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估计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获利能力、净现金流量与价格变动影响之间的关系。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随时能转变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高,价值变动的风险小。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2002-6-24 17:19:00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目的 本准则的目标是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最基本内容,并规定中期完整或简明的财务报表中应采用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及时和可靠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帮助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人士了解企业获利和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及其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范围 1.本准则不强制规定哪些企业应公布中期报告,间隔多长,或一个中期期末后多长时间公布中期报告。但是,政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团体通常要求其债券或权益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公布中期报告。如果企业被要求或自行选择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公布中期报告,应采用本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鼓励那些公开交易的企业提供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原则的财务报告。特别地,鼓励公开交易的企业:(1)至少提供截至其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2)在中期期末以后60天内提供其中期报告。 2.每类财务报告,无论是年度报告还是中期报告,在评价其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时具有独立性。在一个特定的财务年度,可能出现企业没有提供中期财务报告,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符合本准则要求等情况,这并不防碍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3.如果一个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被描述成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则其应符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在这点上,第19段要求作某些披露。 定义 4.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中期,指短于-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期间。 中期财务报告,指包括涵盖-个中期的-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词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或-套简明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5.《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将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界定为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收益表; (3)反映①权益变动;或②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政策和说明性附注。 6.考虑及时和成本效益原则,也为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企业可能被要求或可能自行选择在中期提供较其年度财务报表少的信息。本准则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中期报告旨在提供比最近那套完整的年度财务报表更新的信息。相应地,中期财务报告注重新的活动、事项和情况,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 7.本准则决不禁止或阻拦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公布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而不是简明的财务报告和选择的说明性的附注,本准则也不禁止或阻拦企业在简明的中期财务报表中包括比本准则所规定的最基本项目或选择的说明性的附注更多的内容,本准则中的确认和计量指南也适用于完整的中期财务报表,这些财务报表既包括本准则要求的所有披露(尤其是第16段规定的选择附注披露),也包括具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

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8

目录 一、概述 二、目的 三、范围 四、定义 五、本期净损益 六、非常项目 七、正常活动的损益 八、中断经营 九、会计估计的变化 十、基本错误 十一、基准处理方法 十二、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三、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十四、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对损益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揭示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便使所有的企业均在一致的基础上编制和呈报损益表。这不仅增强了与企业前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且也增强了与其他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本号准则要求对非常项目进行分类和揭示,并且揭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益中的某些项目。本号准则还对会计估计的变化、会

计政策的变更以及基本错误的更改规定了处理方法。 三、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损益表呈报由正常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损益,以及在对会计估计的变化、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时予以采用。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7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本号准则涉及对本期净损益中某些项目的揭示。除了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其他揭示外,还应作出这些揭示。 4.本号准则还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某些揭示,但不涉及与中断经营有关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5.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税务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揭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提到的“特殊项目”,应视为本号准则所定义的“非常项目”。 四、定义 6.本号准则所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非常项目,是指由明显区别于企业正常活动的事项成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或使用,因此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 正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动的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相关活动。 中断经营,是一项经营项目的出售或放弃的结果,该经营项目代表了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经营项目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 基本错误,是指本期发现的错误,它们是如此重大以致使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在发布时,就不再被认为是可靠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 五、本期净损益 7.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有别的做法,否则,在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人本或损益之中。 8.通常,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这包括非常项目和会计估计变化的影响。然而,也可能存在某些项目不能计入本期净损益的情况。本号准则涉及两类这样的情况:基本错误的更改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9.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涉及一些可能满足概念结构中收益或费用的定义,但通常不能计入净损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价值重估盈余(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由换算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10.本期净损益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中每一项均应在损益表上予以揭示: (1)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 (2)非常项目。 六、非常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23.国际会计准则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1993年修订)的改进建议1 1主译,丁度翻译Invitation to comment, Summary of main changes & Appendix,丁度主校对。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200X年修订) (备注:尽管本征求意见稿是以“清样稿”形式列示,上述标题仍以作出标记的形式列示建议的改动。)

征询意见 理事会将特别欢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意见中最好能指明有关的准则段落,包含明晰的基本原理,并在合适的地方提出备选措辞的建议。 问题1 您是否同意会计政策自愿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应当被删除,即这些变更和更正应当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在运用或该差错从未发生那样(参见第20段、21段、32段和33段)? 问题2 您是否同意删除重大差错和其他重要差错的区别(参见第32段和33段)? 主要改动摘要 主要的改动建议有: ●通过下列方式修改本准则的范围: ?包含《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的列报》的第20至22段,该 段详细说明了会计政策选择的标准; ?删除IAS8第7至18段涉及到收益表项目列报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所作的修改,将转入IAS1。 因此,本准则的名称该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删除重大差错和其他重要差错的区别,并在建议的第3段增加差错的定 义。重大差错的概念被删除 ●删除IAS8第38至40段所列的差错更正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因此,某个 实体不再被允许: ?将差错更正的金额包含在当期损益中;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完整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 按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直接法是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主要类别列示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具体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以采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业务简单的,也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分析填列。 本项目的现金流入可用下述公式计算求得: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营业收入净额+本期应收账款减少额 (-应收账款增加额)+本期应收票据减少额(-应收票据增加额)+本期预收账款增加额(-预收账款减少额) 注:上述公式中,如果本期有实际核销的坏帐损失,也应减去。(因核销坏账损失减少了应收帐款,但没有收回现金)。如果有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帐金额, 应加上。(因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并没有增加或减少应收账款,但却收回了现金)。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本项目可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项目的现金流出可用以下公式计算求得: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本期存货增加额(-本期存货减少额)+本期应付账款减少额(-本期应付账款增加额)+本期应付票据减少额(- 本期应付票据增加额)+本期预付账款增加额(-本期预付账款减少额)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含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费用)。但不含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固定资产购建人员的工资。 本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本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有关费用。但不包括已计入固定资产原价而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和本期退回的所得税。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目录 一、概述 二、目标 三、范围 四、定义 五、披露 六、生效日期 一、概述 二、目标 本号准则的目标,是对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作为一项资产所要确认并且需要结转到有关收入被确认时为止的成本金额,是存货会计的主要课题。本号准则对成本的确定及其随后费用的确认,包括其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等,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此外,本号准则还对费用分配到存货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提供指导。 三、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 (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2)金融工具; (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 3.第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例如,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 四、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 存货,是指: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的净额。 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存货的计量 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 存货的成本 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所组成。 采购成本 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9.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一种货币发生了严重的贬值,并且对它没有套期保值的实际措施,由此影响到负债不能结算时,会产生汇兑差异。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差异,并且要求是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的。 加工成本 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与单位产品有关的费用,诸如直接人工等。在将材料转化成制成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固定和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还包括对这些间接费用的系统分配。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无论生产数量多少都保持相对不变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维修费以及工厂的行政管理费等。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随着生产数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 11.将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分配到加工成本之中,所依据的是生产设备的正常能力。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考虑了由计划维修所损失的能力以后在许多期间或季节预期能够达到的平均产量。生产的实际水平如果接近正常能力,也可以被采用。分配到各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的金额,不会因为生产低下或厂房闲置而有所增加。未被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加以确认。在例外高产的期间,分配到每个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用会减少,从而使存货按较低的成本被加以计量。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应根据对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将它们分配到每个单位产品之中。 12.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同时间不止一种产品的生产。例如,当生产联合产品或主副产品时,就是这种情况。当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辨认时,需要在合理与一致的基础上将它们进行分配。举例来说,可以按照每种产品相对的销售价值,或在产品可以单独分辨的生产阶段进行分配,或在生产完工时进行分配。大多数副产品从其性质上说是不重要的,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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