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案)徐朝仁

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

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即当诺言

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

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

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

其中“商人”、“商事性质”和“国际”都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1、“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2、“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3、“国际”则是跨国因素的泛指:即主体、客体、订立、变更或履行等行为与国外有牵连的商事合同,都是我们这里所称的国际商事合同。

三、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是什么?

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目前,尚不存在具有一般法性质而广泛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各领域的综合性国际条件或公约。但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票据结算等合同领域都出现了有很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公约便是适用该领域中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自然成为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一个最显著的渊源。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

2、国际商事合同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它是一部适用于所有类别国际商事合同的综合性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3、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以条约、公约或国际惯例为表现形式并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规范虽然已具有相当规模,但因参加或认可国家有限、当事人明示排除及这些规范自身在某些方面的缺漏等原因,在很多场合下,国际商

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确定。不少国家制定了适用于国内一般合同和国际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国内合同和国际合同问题归入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第三卷和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篇。大陆法系中的某些国家也制定了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

②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为规范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当然,这些国家的立法机构也制定了一些与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保险等类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有关的单行法,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最新修订于1995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最新修订于1992年)及《海上保险法》(1906年)。美国各州广泛采用的涉及八大类合同的《统一商法典》(最新修订于2001年)等。美国法律协会主持而由著名合同法专家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对合同方面的很多规则作出了系统和权威的阐述,因此,该《合同法重述》是我们学习和研究美国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重要依据。

③我国效法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适用于国内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国。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就是典型的一例,还有1992年《海商法》和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

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其他国际惯例,我们认为当前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以下各项原

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的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并经相互间协商一致可以自由地进行修改或废止。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合同法中明确宣布了此项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相互间不得欺诈和胁迫,而且要求他们本着善意订立、变更或履行合同。

3、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

依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国际商事合同,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意,任何当事人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原定的合同义务。

4、遵守强行法原则。

“强行法”是具有强制通行的效力而不能为当事人协议排除的法律规范的统称。遵守强行法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协议设定、限制或豁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强行法原则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约束和限制。

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在内容上设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上,大陆法系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诺。 合同有以下三项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区别于单方行为。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做某事(积极行为),也可以是不做某 事(消极行为)。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缔结的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形式。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在国际公约方面,目前还不存在一般性的、适用于各种商事领域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只是在商事活动的个别领域(发展历史较长的领域如:货物买卖、运输、代理等)有了一些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国际惯例方面,已经有了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就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关合同方面的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一些具体领域的惯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货物买卖和结算支付方面的惯例,具有普遍影响,前者最著名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 由于法系的不同,处理涉外商事关系的合同立法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化,有关合同的法律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然是合同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也有一些有关合同的单行立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示范法,供各州自愿采用),《合同法重述》(是学术性的判例汇编)。 我国原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98年制定了统一合同法,也适用于涉外商事合同关系。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综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各国合同立法,有一些共通的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合同的内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反之,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善意订立合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公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大致平衡。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要约(offer)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 条款。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可以成立例如:只有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拍卖人的首次开价;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出售旧车广告;出售股票;悬赏1600英镑寻找走失小狗。美国法院确定要约首先考虑意思表示的措辞: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广告,普通商业广告,各国原则上不认为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则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即可。悬赏广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3)要约必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英国确立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只能由要约人送达才能有效。“交错的要约”(cross -offer):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有承诺与否的权利。例外:德国、日本认为对平日经常交易的客户有必要通知要约人。(一般,沉默就是不想承诺,日德,承诺与否都要通知,只有很熟的情况下,怠于通知是承诺)(2)对要约人:要约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 对要约的撤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①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英美法认为,如果欠缺对价(consideration)或签字蜡封(signed and sealed)这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允诺对允诺人无约束力;美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firm offer),(1.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合理期,3个月,3.书面做成,签字)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②大陆法系Ⅰ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情形可望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Ⅱ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③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消:ⅰ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ⅱ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的终止(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撤销,大陆否定,英美认可。投邮主义)(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ⅰ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自行失效。ⅱ如果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英美法——合理期间内作出;大陆法——对话方式:应立即予以承诺;非对话方式: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期间内作出(3)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或反要约(counter offer)而失效。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视同对要约的拒绝。(4)因法律原因而失效: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亡或变得不合法。(但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不会使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失效) 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

第二章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一切商事交易的展开,都离不开合同,国际商事交易更是如此。在当今世界,无论社会制度、法系、种族、语言、文化等等如何不同,都几乎无一例外地使用着合同,从生产至分配、流通领域的每个环节,是一个又一个紧密相联的合同,使社会生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立法机构,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统一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国际合同法。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商事交易以及为此而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就变得极为复杂。由于国际商事合同是在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订立的,那么,就合同本身而言,在无统一的国际合同法可循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是合同?合同有些什么特征?各国合同法律制度如何呢?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由于社会条件、背景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对合同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来源于罗马法。依罗马法合同定义,合同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即从罗马法定义脱化而来,《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此处强调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有关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德国民法典》虽未给合同下定义,但观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德国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而发生的在私法上的行为,其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国民法典》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债务关系的范畴内。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篇一: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

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 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 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印度 B、加拿大 C、美国以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A、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B、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C、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D、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D 5、C 6、A 7、D 8、B 6、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 A、英国8法国 C、德国 D、日本 7、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A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A、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标的物违法 B、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D、预期违 约 E、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9251637.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难以维持。 合同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于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1981年至1986年,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三项有关合同的法律,即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分别对合营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作出明文规定。然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统一合同法。 二、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一)两大法系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 1.大陆法 (1)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这些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 (2)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的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是“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此外,该卷在其后各编中进一步对各种具体合同作出规定,包括买卖、互易、合伙、借贷、委任、保证、和解等合同。 2.英美法 ⑴英美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也就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英美法系各国除印度外,都没有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⑵英美法中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而不是成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单行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UCC ),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二)我国的合同法 当前,我国的合同法见于《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适用于一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它是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统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案)徐朝仁 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 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即当诺言

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 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 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 其中“商人”、“商事性质”和“国际”都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1、“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2、“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章_合同法律基础

第二章合同法律基础 §2·1合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某一种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就形成的一种用法律形式规范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合同法律基础 ●2、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思想性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 的体现。 2·1·3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有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经济权利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和公民等。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合同法律事实 ●合同法律事实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 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二是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所谓的合同法律事实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律事实的内容:内容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做出的,能 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那些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6、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2国际合同法简介 2·2·1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概念: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法律上具有缔结合同能力的当事人依法达成的明确双方或多方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合同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因而具有 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只能由各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的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商的方式和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或一些国家集体的行动来强制实施,抗议、警告、要求赔偿和反侵略战争等。 ●国际法的基本6原则: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标的物必须合法 D.当事人必须有订约能力 E.形式必须合法 5.根据各 6.对不可抗力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B.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件 C.它可以是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 D.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七、案例题 1.2005年,中国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问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 2.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 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1.在英美法的对价理论上,将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的义务称为C的对价。 A.已履行 B.待履行 C.过去 D.不是对价 2.要约通常对 A 具有法律约束力。 A.要约人 B.受要约人 C.反要约人 D.承诺人 3.迟到的承诺在要约人 C 时仍然有效。 A.反对 B.同意 C.沉默 D.明确表态 4.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D责任。 A.违约 B.侵权 C.法定 D.特殊法定 5.涉他合同违约的,由 B 承担违约责任。 A.第三人向权利方 B.合同当事人 C.违约方向第三人 D.违约方、第三人共同向权利方 6.提存以后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A承担。 A.债权人 B.债务人 C.提存所 D.第三人 7.依据中国合同法约定的定金合同,属于C合同。 A.明示 B.诺成 C.实践 D.意定 8.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是(D) A.欺诈 B.胁迫 C.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D.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 9.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变更区别在于(A) A.合同的转让主体发生改变 B.合同的变更主体发生变更 C.合同的转让内容发生改变 D.合同的变更内容不产生变化 10.招标行为是一种( B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要约磋商 11.依照中国《合同法》,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是(D) A.法律上不能履行 B.事实上不能履行 C.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不履行金钱债务 12.德国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A) A.到达主义 B.了解主义 C.投邮主义 D.通知主义

13.英国法把违约分为( A ) A.违法担保与违反条件 B.轻微违约与重大违约 C.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 D.预期违约和履行不可能 14.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故消除后,时效期间D进行。 A.不断 B.重新 C.不能 D.继续 15.缔约过失责任P123 16.要约邀请P118 17.同时履行抗辩权P136 18.后履行抗辩权P136 19.不安抗辩权P137 20.不同法系主要国家对合同的定义。P107 21.合同当事人的表意瑕疵有哪些情形?P127-130 2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23.合同保全方式。P138-139 24.简述违约的归责原则。P150 25.违约救济方法通常有哪些?P151-153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