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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

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

2018-2019-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选word文档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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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 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 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 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 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2015年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北京中建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目录 一、总则 (4) 二、标准 (6)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6)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3)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0)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5)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9)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3)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7)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1)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4)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7)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8)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0)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2)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3)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5) 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6) 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7) 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0) 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 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8) 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0) 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1) 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3)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6)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1)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9)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1)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3)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6) 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7) 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0)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sodocs.net/doc/4d1870237.html, 2007年07月06日 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70626 实施日期: 20070901 内容概述 正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资质审批受理 (一)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做出许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同时附《各市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表》(见附件1)及备案表电子文档。 (二)企业申请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建设厅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省体育场内政务大厅三层西),上报时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及备案表电子文档,由省建设厅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由建设厅做出许可决定。 (三)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省建设厅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上报时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及备案表电子文档由省建设厅做出许可决定。 (四)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 (五)中央驻陕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直接报省建设厅受理做出许可决定。 (六)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揽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覆盖范围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七)企业首次申请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用纯色不过塑纸),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信用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质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3.0 ——企业版使用流程说明 目录 1.身份认证锁的安装和使用 ....................................................................... 2.进入系统 ................................................................................................... 3.企业版功能 ............................................................................................... 3.1选择资质管理业务.............................................................................. 3.1.1新资质申请.................................................................................... 3.1.2主项资质升级................................................................................ 3.1.3增项资质申请................................................................................ 3.1.4增项资质升级................................................................................ 3.1.5资质年检........................................................................................ 3.1.6资质变更........................................................................................ 3.2企业基础数据填写.............................................................................. 3.2.1修改已就位资质信息.................................................................... 3.2.2企业基本情况表............................................................................ 3.2.3企业负责人.................................................................................... 3.2.4企业专业人员................................................................................ 3.2.5企业简历........................................................................................ 3.2.6企业章程........................................................................................ 3.2.7企业组织结构图............................................................................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全面准确地贯彻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于2006年4月14日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 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必须满足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报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 申请新办建筑业企业以及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均须向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二份(见附表2) (一)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或分立、合并的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前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改制、合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

重组情况说明; 6、经过重组的原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的相关资料; 7、经改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报送相关材料。 (二)资质升级和增项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一般按逐级升级、三年晋升的原则进行。但企业业绩如已提前达到新申请资质等级除升级年限外的其它各项标准,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也可根据企业申报提前晋级(不包括一级)。 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原则上只能从最低等级起申请。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增项,如总承包资质已覆盖了该专业承包资质,该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等级申请,但不得超过其主项资质等级 3、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时,在申报资料中应同时增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专用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必须持有证书之一。 (三)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资质证书内容的变更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一份(见附表1)。 不能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的企业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内容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发表日期:2015-02-11 | 来源: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2974 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

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发布日期:2015-1-22

生效日期:2015-3-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

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

四川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管理规定

附件: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 (三)园林绿化、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 (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持下列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专用介绍信。 (二)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三)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四)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六)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七)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的相关概念 1.本质——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取得资质才有资格从事或经营某方面的业务。 2.建筑企业的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二)、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十二个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 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 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

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三)、专业承包 ●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承包资质分为六十个类别 1、地基与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预拌商品混凝土 6、混凝土预制构件 7、园林古建筑工程 8、钢结构工程 9、高耸构筑物工程10、电梯安装工程11、消防设施工程12、建筑防水工程13、防腐保温工程14、附着升降脚手架15、金属门窗工程16、预应力工程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9、爆破与拆除工程20、建筑智能化工程 21、环保工程22、电信工程23、电子工程24、桥梁工程 25、隧道工程26、公路路面工程27、公路路基工程28、公路交通工程29、铁路电务工程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31、铁路电气化工程32、机场场道工程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35、港口与海岸工程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37、航道工程38、通航建筑工程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44、河湖整治工程45、堤防工程46、水工大坝工程47、水工隧洞工程48、火电设备安49、送变电工程50、核工程51、炉窑工程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54、管道工程55、无损检测工程56、海洋石油工程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60、特种专业工程 (四)、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等级 ●劳务分包资质分为十三个类别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4.石制作 5.油漆作业 6.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使用流程说明 目录

1.身份认证锁的安装和使用 使用身份认证锁,首先需要安装身份认证锁驱动程序,获取身份认证锁驱序有二个途径: 1、通过网上下载安装最新身份认证锁驱动程序 2、最新身份认证锁驱动程序 身份认证锁驱动程序下载到本地硬盘后,需进行驱动程序的安装;双击身份认证锁驱动程序,进行安装 点击“开始安装”按钮 注:安装或者卸载加密锁驱动程序的时候,需要把加密锁从您的计算机上取下。

2.进入系统 进入“专业软件”页面后,点击“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 进入“选择登录服务器”页面后,点击您企业所在的地区链接,进入身份验证程序 进入“身份验证第一步”页面后,点击“身份验证第一步”按钮,进入身份验证程序 通过身份验证第一步后,进入“身份验证第二步”,单击“身份验证第二步”按钮 进入选择页面,点击选择,最后“确定” 3.企业版功能 选择资质管理业务 如企业未在网上就位过资质信息,将只能选择“新资质申请”和“资质年检”资质管理业务,其它的资质管理业务将为灰色的不可选择状态。 选择“新资质申请”资质管理业务,之后点击确定进入如下的界面 企业第一次使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未填写过任何数据,进行网上业务申报时,页面如上,左边菜单栏只显示《资质信息》,菜单栏上方显示企业名称以及资质业务类别的横条为空白。 点击资质信息前面的“+”号,将会弹出二级菜单项《资质信息》,点击《资质信息》进入如下页面

点击名称左边的“+”号,便会列出详细的功能名称,这样,开始对所选择的功能进行操作: 申请主项资质,点击基本情况,填写企业上级管理部门以及主项资质信息,保存。 申请增项资质,选择资质序列、增项资质类别、增项资质等级,保存。注:填写的增项资质等级不能高于主项资质等级,同样填写的主项资质等级不能低于增项的资质等级;填写的主项或者增项资质类别不能与已经填写的主项或者增项资质类别重复。当主项资质序列工总承包时,增项填写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不能多于5项;当主项资质序列包时,增项得资质序列不能为施工总承包,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数目没有限制;当主项资质序列为劳务分包增项资质序列只能为劳务分包。 ⒊保存成功后,跳转到新页面。此时,菜单上方会以红色字体显示登录企业的名称,左边会出现完整的树形菜单,这里会显示企业所需要填写的数据项菜单,如企业已填写数据将会直接显示完整菜单。如下: 如企业已进行了“新资质申请”业务,并且已经被终审部门就位产生新的证书编号,则企业将不能再选择“新资质申请”,此项变为灰色 选择“主项资质升级”资质管理业务,之后点击确定进入如下的界面 点击《资质信息》开始填写企业升级的主项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注:进行“主项资质升级”业务时,企业只需要填写主项资质信息,而不需要填写增项资质信息。 选择“增项资质申请”资质管理业务,点击确定进入如下页面 点击《资质信息》开始填写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注:进行“增项资质申请”业务时,企业只需要填写新增的增项项资质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住建部令第22号 发布日期:2015-1-22 生效日期:2015-3-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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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标 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颁布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川建发﹝2004﹞102号 【发文日期】2004-08-16 【实施时间】2004-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

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批 (一)初审 县(区)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初审资料负责。 省直接年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申报资料中的各项原件,并对其审查的资料负责。 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由省建设厅专家组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文件按标准进行初审,建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分别按职责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构成:由有关企业、协会及科研单位懂专业、熟悉资质标准,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凡申请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电子、通信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文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初审。省级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公示 在厅召开资质审批会前,将企业名称、申报资质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审 省建设厅建管处、质安总站、招标投标总站根据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和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或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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