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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

1933年至1938年间,德国纳粹党在此举行党代会;1935年,德国纳粹政府在此颁布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令》;1945年8月,苏、美、英、法4国大法官组成“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选择这个德国纳粹主义的“摇篮”作为审判地,并于1945年10月开始对法西斯德国的主要战犯进行了一次历史性审判,史称“纽伦堡审判”。
法庭宣判,战犯应负个人刑事责任,并应受到刑罚处罚;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政府或上级的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个人实施国际罪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受到惩罚,从此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后制定的许多国际刑事公约或有关国际文件中,都明文规定了此项原则。
此外,纽伦堡审判还宣布了“恶法非法”,并且公民有义务不服从“恶法”。这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合理逻辑和正当尺度。在纳粹统治时期,德国政府包括迫害犹太人在内的非法行为都是借法律之名而实施的。

我们现在的法分为善法和恶法。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是真的法治,恶法之治则是专制。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必须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的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认为,注重实质正义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恶法之治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治。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并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加完善的法,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学家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分离。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他们认为,法律和社会道德应该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社会道德,即违背了自然法,就应该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即不是法律。

连连不断的交通肇事,驾车撞伤人后直接再把人撞死的行为,就是被恶法惯出来的,交通恶法造就了草菅人命现象。在交通事故撞死人的案子上,中国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赔偿政策要求肇事车主所赔付的金钱极其有限。即使造成了死亡,最高刑罚也只是判处三年有期期徒刑而已,而且在肇事车主交付了法律所规定的足额赔偿金完之后,法律还可

以根据情节判处缓刑或者监外执行,也就是其实可以不坐监狱和免受刑罚。所以,一旦发生车祸,把人当场撞死远比只是撞伤特别是重伤要划算得多。如果只是撞伤,那么,没完没了的医疗费、抚养费与精神损失费,那将是一个无底洞与天文数字。但是,如果撞死了的话,则所赔非常有限,而且即使吃官司,也非常简单而且刑罚非常轻。

杭州飙车案: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有目击者声称,谭卓被撞出大约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20米以外的地方,当场死亡。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注: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view/2460175.htm

孙伟铭案: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view/2074849.htm

张明宝案:
2009年11月27日上午9点30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张明宝特大醉

驾肇事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宝[3]于2009年6月30日晚,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死亡、4人受伤、6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则认为此案属于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犯罪,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从轻量刑。庭审持续约两个小时,因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2月28日,针对此案一审判决后,案件部分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满,来到南京市检察院请求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情况,南京检方经过深入研究后于28日作出答复,认为此判决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view/2593645.htm

李启铭案: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望都县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a/20110130/000392.htm

长安街英菲尼迪肇事案:
2010年5月8日晚,陈家在一酒吧为朋友庆生,17次举杯饮酒。次日5时36分许,陈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小轿车,在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事后,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一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的妻子王辉重伤,公交车乘客刘先生软组织挫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的肇事者陈家作出一审宣判,陈家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366万余元。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a/20110522/000010.htm

高晓松酒驾案:
高晓松因2011年5月9日22时25分在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附近醉驾致4车追尾、3人受伤。经鉴定,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驾标准,醉驾时所持的驾驶证超过使用期限。高晓松醉酒驾驶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s/m/2011-05-17/152********.shtml

在深圳龙岗交警2011年11月30日晚一次查醉驾的“猎虎行动”中,莫王松因酒驾被查,酒精测试达到176 .3m g/100m 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但莫王松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虽然检察院当时提诉是要求判2个月刑期,但龙岗区法院却判定莫王松情节显著轻微,免除刑责。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a/20120614/000037.htm?pgv_ref=aio

四川宝马司机酒驾撞死少年并找人顶包案:
双流宝马肇事撞死高三学生一案尘埃落定:宝马司机陈建当晚饮酒后持超期的驾驶证驾驶宝马车,将高三男生撞死,并找人顶包。事发后,陈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双流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顶包者游天红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去年12月5日20时许,25岁的陈建在双流县东升镇一餐馆吃饭、饮酒。当晚22时18分许,陈建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宝马越野车回家。当陈建以超过限速5倍的时速在迎春路一段行驶时,与从路口驶出左转弯的小陈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小陈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建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并让游天红向公安机关投案作假证明,谎称其是肇事司机。第二天上午,陈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双流县法院审理认为,陈建在驾车过程中,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饮酒后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游天红明知陈建的行为是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在案发逃跑,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过其后,陈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一行为是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陈建当庭自愿认罪,事发后他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顶包者游天红明知陈建的行为是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a/20120621/001816.htm

江苏宝马车撞死孕妇案:
今年4月19日至4月29日,一则《东海县富二代宝马车酒驾撞死孕妇,一尸两命》的帖子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全国网民关注。今天上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1075.44元。此前,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已

经就赔偿事宜达成谅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万元。
2012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儿子的宝马轿车,沿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玻东巷交叉路口处,遇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该车前部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相撞,致王某及电动车乘车人汪某某受伤,汪某某身怀8个月大的男性胎儿,母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汪某某属外来暴力致其外伤性子宫破裂伴出血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a/20120628/000933.htm

在近年来接连出现严重的醉驾和超速肇事案件后,中国的法律终于开始收紧,一些醉驾肇事者被判了极重的刑罚,连醉驾本身也入了刑法。尽管大多数人仍旧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过轻,但至少承认现在的风向已经变了。最近江苏和四川两起酒驾致死的“缓刑”案件,却让人匪夷所思。现在中国的法制到底要怎样做才能维护正真的公平与正义,维护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益。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已经不合适宜,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现在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的混乱和缓刑滥用。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或许应该考虑下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正。对于醉酒,吸食毒品和精神类药物,高速飙车,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发生逃逸行为并造成第二次碰撞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未发生二次碰撞的,应将其分离于交通肇事罪归置到危险驾驶罪中。在法理上,对上述行为的定性应该是(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有很大的几率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却放任该行为发生,对发生严重后果的态度不是反对而是放任,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反对行为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就根本不会以危险的状态和方法进行驾驶(该行为和在人流密集的高层建筑随意从窗口扔砖头的行为类似)。对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可以按照出现什么结果就按结果进行定罪量刑,造成人员死亡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造成人员受伤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

罚;未造成人员损失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处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以吊销驾照一定期限和终生禁止驾车来降低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几率,减少刑罚对公众动辄得咎的可能性)。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可以将饮酒吸毒的证据痕迹隐匿,提高取证难度,并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处罚找人顶包或者逃离国境(2011年9月30日晚10时许,广州市海珠区怡海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身为两家地产公司老总的富商廖会德,涉嫌酒后驾驶宝马车撞死骑单车的广州市某中学男教师阿鹏。廖会德肇事后弃车逃逸,事后让妹夫邝顺齐前往交警部门顶包自首,原海珠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袁永奕,因与廖会德、邝顺齐均为亲戚关系,但却违反规定未回避案件处理,多次拒绝下属要求刑拘涉案人员的请示,并多次私下向涉案人员透露查案进展,致使真正的肇事司机廖会德出逃加拿大至今未归案。https://www.sodocs.net/doc/577539639.html,/a/20120627/000088.htm),导致司法成本增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所以应当提高对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量刑力度,以遏制交通肇事中高发的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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