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以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例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3级国贸2013092036

[摘要]广州市工商局在2013年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告》,明确广州市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在营业执照上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版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必将对税收征管如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产生影响。本文笔者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内容以及小组讨论,阐述了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一些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对策,希望能对广州市以及其他推行商事登记制度的城市未来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 商事登记制度税收征广州市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为城市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试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的同时,“先照后证”等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商事登记在先后顺序上作出调整,在营业执照上也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作为一个改革试点城市,广州现在在税收征管上遇到的问题,将来全国其他地区也可能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深圳还是广州,都应当积极主动研究问题和总结经验,尽快找出更加完善的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税收征管问题的应对措施,这不但对广州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全国各地即将展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地税务部门同样将面临的税收征管新问题,也具有很大的参考借鉴意义[1]。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2]。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3年3月1日起,深圳市全面推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同年的9月,广州市也启动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信息公示社会监督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科技与信息化局负责基础平台技术支撑与维护。新平台具备多种功能:自动判断商事主体行业类别;向许可审批部门智能推送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智能关联整合各部门登记、许可审批及处罚信息,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登记申报先照后证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一般经营项目领到执照就可经营。除从事金融、电信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所有商事主体,一律实施“先照后证”。即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才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对于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3)注册资金取消限额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商事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该项改革,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非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性规定,允许“零首付”设立公司,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同时,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

(4)年度报告替代年检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实行了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新办法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自行提交年度报告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网络办理省钱省力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注册系统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提交网上设立的申请。开办企业之初不但可以“一分钱不拿”,还可以“一个局不跑”,动动拇指上网就能申请营业执照。广州将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全国首创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方式。试点期间就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企业信息栏,社会公众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二维码,便可轻松获取并储存所关注企业的信息。工商部门又推出了“商登易”APP应用软件。通过这个软件,公众可以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快捷便利地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年度报告,在线移动办理商事登记业务。

二、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有好有坏。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成效,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得到释放。截至2014年3月31日,广州地税税务登记户共86.9 万户,同比增长9.7%。2014年一季度全市地税税务登记新开30341户,同比增38.4% ;注销 11970户,同比增长4.4%。1—3月全市税务登记总户数和新开户数同比均呈加速增长态势[3]。

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然而问题同时也存在,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巨大冲击,在广州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税务信息方面的问题

(1)“宽进”、“简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幅度降低了登记门槛。导致商事主体剧增,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税务信息采集难度增加。“先照后证”又导致很多商事主体为了省事不办或者迟办税务登记证,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难度。广州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虽然新增税务登记的户数显著增加,但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数据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税务信息的不足将

导致税源基础信息的缺失,对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十分不利。

(2)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登记企业数量“井喷式”增长的同时,容易滋生“空壳公司”等现象。虽然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可以自动实时跟踪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但是,相关税务机关对这些数据核查发现,商事主体信息不实现象普遍存在、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联系方式不全等现象导致税务信息失真增加。

这主要的原因是一方面社会自律意识差。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是改革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如“先照后证”使得确定真实经营范围较难,而且简化后的营业执照,甚至不要求经营范围具体列明经营的详细项目;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使得商事主体注册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资本实缴改为认缴,有助于降低注册资本的“高门槛”,减少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发生,但却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企业经营规模[4] 。

(二)税源管理方面的问题

(1)相关数据表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我国税务登记率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而大量未登记户数的存在,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给税收征管日常工作带来不少弊端和矛盾。新增纳税人申报率偏低,部分新登记的纳税人,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不达起征点暂免征税,但纳税人认为不用交税就不用申报或者嫌麻烦。这导致同期新增纳税人平均申报率明显低于其他纳税人。而且由于采集的联系电话、经营场所等信息失真。税务机关很难做到一一核实。导致漏征漏管等问题比较突出,日常工作中逾期催报催缴和非正常户认定工作负荷显著增大也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可见,新增商事主体的税务登记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不再设置最低限额,新增纳税人大多属于“低门槛”进入市场,大多还未实际产生税收,零申报的居多,税收贡献率比往年同期低,因此新增纳税人税收贡献率并不高。

(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局放宽了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使得企业经营范围很广。更加多元化的经营范围另管理部门很难划分其所属行业,有时还出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列举的新行业。国地税税源管理划分困难。税务机关无法界定其经营范围,给国地税界定税收归属问题造成很大困

难,尤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对企业所得税管户的界定很困难。

(三)后续监管方面的问题

“宽进”导致新办企业的增多,激发了市场活力的同时,使得“宽进严管”难度有所增加例如监管广度、深度以及难度。并且保障“宽进严管”制度的执法力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在“纳税服务”和“规范秩序”之间的平衡不到位,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相称的税务执法人员数量的不到位,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如: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纳税人容易以一个地址注册多个企业。一个企业挂多个牌子分散经营所得额,从而达到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少交税款的目的,给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造成比较大的困难。

此外,登记机关在检讨行政审批问题时,经常会强调审批部门之间在行政审批中职责与权益、权力与责任、任务与工作的对等性,认为“谁审批、谁监管”的行政原则,由于登记机关承担了“进口把关”的责任,在许多时候被异化为“少审批、少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以及“随意提高营业准入门槛”等不良现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无须对商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不再协助审批部门共把“审批关”,在责任、压力此消彼长的状态下,改革有可能加剧单位之间的互不信任、踢皮球等问题。

三、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法遵从理念

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理念。强化税法遵从理念,倡导纳税人积极主动去遵从纳税相关法律条例。而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就应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主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在征纳双方及税收管理的相关方之间建立起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的税收法律关系。

(二)加大信息化管税征税力度

电子税收业务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实现从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缴纳和纳税证明开具等所有业务,便易纳税人全天候、全方位获取快捷服务。商事登记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全程电子化和年检报告模式,实现申请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相关事项。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税务机关也必须强化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税收业务的能力,

例如全面推行网络发票,既能有效防止“开票公司“的产生,又能为纳税人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对于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税务部门应结合电子税务系统的建设,逐步采用电子税务登记证制度,推行网上登记,探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份档案、一张证照、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过渡期间,可考虑先试行“一表登记,三证同发”的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只需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书式材料,统一由主管机关接收、受理、审批、存档,取得登记后,同时发放三证。三证证书副本可设计为与二代身份证类似的电子证书卡形式,记载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所需信息,供随时查阅,甚至可适应电子化的要求增加其他新功能,达到方便纳税人的目的[5]。

(三)取消税种核定取消税种核定做法,推行有税申报

税种核定制度作为纳税申报的必要条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被普遍推行。但是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不管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均没有规定税务部门必须在纳税申报前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税种。简而言之,税种核定制度并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作为其支撑。而且,在纳税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仅凭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来划分应纳税税种,既不符合实际,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同时对纳税人而言也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税收原则。因此,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建议废除税种核定制度,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情况按照应纳税税种自行申报,有纳税义务发生则申报,无纳税义务发生则不申报,将纳税申报责任交还给纳税人

(四)改革发票管理模式改革传统发票管理模式,推行电子发票。

现行的以票控税制度问题丛生,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冲击下,这些问题更是被无限放大。鉴于这种情况,建议改革发票管理制度,废除以票控税,放开发票供应,即发票仅仅是一种交易凭证,其功能是体现一种交易状态,而不是目前经过国家认可的一种票据,被赋予一种交易的行政确认功能,并和税收征管行为相挂钩。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可以积极探索发票形式的多样化,如推行电子发票等,以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

(五)建立健全信息信用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关键,是将公权力与私权利连接起来的桥梁。改革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正常商事登记公示,再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改变信用监管模式。综合治税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实现依法征税全过程的治税理念。与其说经济决定税收,不如说税源决定税收。对税源的有效控管程度决定了税收的实现程度,税收的实现程度也决定了税收职能的实现程度。面对纳税人“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利益化、偷税骗税智能化”等新情况、新特点以及纳税人数量的大幅增长,仅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显然不够,需要以政府为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税。

四、结语

简而言之,虽然广州市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实践过程中有出现例如税收征管、年度报告真实性等一些管理问题,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仍旧值得大力支持以及肯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市场主体稳步发展,新登记注册企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商事制度改革一年多来,总体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不仅提高了工商行政效率,还加强了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给税收征管带来的一些管理问题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不断深化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深圳市税务学会课题组.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以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例[J].财政经济评论 2014(02):134—143

[2] 何建堂.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J]. 西部财会. 2014(05):13—16

[3] 李蕊. 关于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的综合治税工作的研究[J] 2014(14):111—113

[4] 张阳. 从深圳试点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影响[J]. 财会研究2014(12):13—15

[5]杨少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J]. 中国财政. 20149(08):40—42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3月1日正式实施 2014年03月04日 10:53 秦皇岛晚报 “没想到这么顺利就办理成功,比之前节省了不少时间,程序简便多了。”3 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我市在注册资本登记方面降低了 门槛、简化了手续,全省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在我市诞生。 首张新版执照诞生 3月1日是周六,早上8点多,本该紧锁大门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却来了不少市民 在市工商局的窗口前排队,工作人员早早地就坐在窗口前准备好登记工作所用的物 品。 8点30分一到,工作人员叫01号市民到窗口办理业务,中运传媒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单鹏爽带着材料坐在窗口前的椅子上,开始提交资料、填写表格,工作人员认 真核对着每一份材料。不到一个小时,单鹏爽就办完公司的营业执照。得知自己是 全省第一个拿到新版营业执照的人,单鹏爽还高兴地向大家展示了一下。 “我们公司来了几个人,最早的5点多就已经等在门外了。”单鹏爽告诉记者, 早就在网上看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知道不需要验资报告和年检之后, 他们就想着要试试,没想到这么快就办完了。 扩大“一元办企”范围 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人比喻成:“一元钱 也能办企业。”但“一元办企”并非是从这儿才开始有的。 “在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没有注册资本金额限 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马全说,这次改革将公司 由注册资本实缴也变成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虽然改革后扩大了范围,但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 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尤其是金融机构,要求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 以维护金融稳定。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 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模板】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九条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既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对市场经济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实缴出资的监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和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不再适用所有的公司,仅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工商部门是否仍要主动查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实践中,这不仅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衔接问题,更是工商执法人员可能无法规避的监管责任和履

职风险问题。 2、认缴出资的监管 一般性质的公司设立不再进行验资,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做出书面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得到检验的,承诺不兑现的法律责任目前也不明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额认缴出资额,跨大出资时间期限,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现实中,工商登记部门对这些股东也束手无策,只能随其“任性”的认缴。 3、先照后证的监管 先照后证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监管部门及其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一些经营项目好申请,但该项目有没有许可条件,许可如何办理等,经营户就不得而知了。更有甚者,口头承诺办理许可,一出工商部门的门,就忘到九霄云外。这势必要求一些监管部门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引导经营户合法经营。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化改革认识;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大众传媒等载体宣传改革的各项措施及推进步骤,通过上门服务、加强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借助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改革的深层意义,自觉作出合理合法投资。

现代化税务管理新模式

李林军副局长到驻马店、平顶山、南阳、郑州四 地调研 提出建立现代化税务管理新模式4月上旬,省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林军同志先后深入到驻马店、平顶山、南阳、郑州等市局进行调研。在各地调研期间,李林军副局长着重就如何在全省国税系统构建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税务管理新模式作了重要讲话,指出:信息化管理和运用是全省今年工作的重点。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决不仅仅是一个CTAIS和计算机手段的运用,而是涉及到观念、组织、机构、手段、方法和人员素质革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即:河南国税现代化税务管理新模式----“五化”标准: 一、税务管理程序的标准化 要搞信息化就必须把各项工作制度化、把制度程序化,而这些制度、程序都要是标准的。标准化是信息化的前提,如果不统一、不规范,没法搞信息化。就象CTIAS一样,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征管流程,就没有今天的CTAIS,业务上提不出这个需求,也开发不出这个软件,其它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同样道理,所以在税务管理的制度上要向标准化、程序化发展。比如去年省局搞的执法责任制,60万字,就是把法律法规、征管规程、岗责体系、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追究标准化。第二个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权监督办法。去年我们已经搞出来了,正在驻马店搞试点。就是说在执法行为规范的同时还要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对人事、财务、固定资产、大宗物品采购、基建这些权力的运行要规范,要把这些程序化,这就是ISO9000要求的,把这些制度变成工作程序,而这些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是标准的、统一的,有了这个前提才能进一步开发行政管理的CTAIS。 二、税务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制衡化和效率化 随着以上观念的转变,特别是信息化带来的这些变化,需要税务机构去适应这个变化。过去的机构是不适应的,包括现在的机构。将来税务管理机构设置的发展方向有4个: 一是由综合性管理机构向专业化管理机构发展。过去是综合职能的局,集征管查于一身,现在是征管查分离了;过去传统的局是即管政工又管业务,按照总局137号文件规定,将来征收局和稽查局不管政工、不管后勤,要市局去管,要专业化。 二是内部机构设置由税种管理向征管流程环节的设置来发展。现在基层局已经这样设置,这就要求市以上的机构来适应这种变化,不能下改上不改。

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标 签】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业务主题】其他 【来 源】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649905539.html,)查询。”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协议、申请书等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649905539.html,)查询。”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649905539.html,)查询。”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649905539.html,)查询。”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资料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重准入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许可事项多、审批周期长、企业注册难、行政职责不清、监管越位错位、社会自律机制欠缺等。而深层次问题则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要促进经济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社会公平,就需要对既存问题进行改革。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2012年广东省获得国务院授权开始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而深圳和珠海则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内容固定下来,将相关政策规范化、法制化。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同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上述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支持。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创新更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登记管理机制等。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在深圳、珠海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深圳和珠海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的完善,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需要明确界定什么是商事登记。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商事登记”作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如下观点:(1)公法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这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1]此观点强调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公法性,但并没有明确其具体法律性质。商事登记具体是什么性质还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认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观点,具体又可以分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营业资格的确认。(2)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将公司设立登记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许可。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使公司取得私法主体资格。[2](3)行为复合说,即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混合说。这是折衷说。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管理监督措施,即国家为对商事营业实施行政管理而采取的登记措施;二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即为了商事营业的设立、筹办营业的自然人或行将营业的组织体获得商业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应登记事项,当事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所实施的具有商事性质的法律行为。[3]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 《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 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综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但由于执法权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

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深圳将推行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模式 去年8月1日,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市场监管局实现了商事主体的全流程网上登记。据统计,去年8月以来,市场监管局共受理企业全流程网上登记申请20448份。企业不用再面对大厅里“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的烦恼,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6月30日期深圳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是基于网上登记系统已经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不断规范、银行机构逐渐加入壮大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施的,是为了拓展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功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深圳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的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具有几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在全国率先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便民、优质、高效,为全国行政审批方式方法创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申请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股东可远程电子签名、登记机关网上审批发照、保管电子档案等等,省时、省事、省力、省心,是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流程、无纸化”的网上商事登记,这在全国也是史无前例的一次创新。 第二个亮点是创造性引入社会公众已普遍应用的银行U盾(银行个人数字证书)来作为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时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工具之一,大幅扩大网上登记受惠群体范围。银行U盾不仅满足数字证书的技术要求,而且具备办理条件严、涉及资金账户安全申请人会自觉妥善管理、应用范围广等优势,去年我们首批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合作,试点在网上登记中引入U盾,涉及数百万银行个人用户。 第三个亮点是普及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的“两证合一”,促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企业不仅可以将该电子公共服务证书应用于营业执照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报、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网上报税、网上社保等深圳市主要的电子政务网上应用,还可以在银行开户、车管业务、房屋租赁等领域实现离线验证服务,未来还将拓展到深圳市三十六家政府机构网上办事系统中应用。 第四个亮点就是利用个人数字证书实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来加强信用监管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CA公司或商业银行为申请人办理个人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时,均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本人须亲自到场办理,并采集申请人的影像。这就提高了申请人身份的可信度。 据统计,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我市即新登记商事主体54.3万户,相当于我市改革前历年累计商事主体数量的57.1%,截至5月底,全市累计商事主体149.4万多户,同比增长41%。奔涌而来的商事登记大潮,既展示了改革为我们带来的红利,也不可避免地给创业群众带来诸如“排长队”、“办事轮候时间长”等困难。 随着网上登记系统的不断完善,登记业务操作的不断规范,商业银行逐渐加入壮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的效能,使更多的企业受惠,也借此推动深化我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我市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决定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全部登记业务。与去年8月相比,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可以办理的登记业务大大增加,除了个别业务需要提供第三方纸质文件存档、客观上无法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外,全部登记业务均已覆盖。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的操作流程 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分为:申请人注册、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决定和存档等环节。 第一步是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首次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时应当通过互联网在商事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进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XX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区工商质监局结合实际,在放宽准入条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商事主体年检备案制、创新管理模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部门协作,经营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宽进严管”方面还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此,区工商质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市中区商事制度改革情况 XX市长调研商事制度改革时,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袁晓松副市长对落实改革举措作出重要批示,并进行安排。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多次组织全区相关单位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将这项改革作为全局性工作,整合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 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市中区工商质监局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方向,将改革任务细化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两大类,制定

了改革工作任务表,细化分工、明确实施时间、定期督查。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市中区“法律七进”活动,通过短信平台、网络平台、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每位经营者知晓年报制度,应报尽报。印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宣传册3000份,发送“温馨提示”年报短信251户条,电话通知XX余户次。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134项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事项,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对8项行政许可项目,仅保留个体名称预先核准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户外广告登记3项,合并3项。全面清理含有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会议纪要,有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四是深化并联审批。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了窗口材料的受理、材料传递、并联审批启动、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发照以及优先办理、提示催办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并联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严格实行并联审批事项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严格执行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协调、监督,对在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窗口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政务服务中心会商协调解决,加大对并联审批办理情况的效能跟踪,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

心得体会: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最新)

心得体会: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最新) 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国税地税合并备受关注。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这意味着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之后,中国税收征管体制迎来了再次重大改革。这一重大变革对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夯实国家治理的财力基础,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税收征管机构从分设到合并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变迁,可以说每次重大变革都是由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的,是时势推动的结果。 先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央实行了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各种财政包干制,这一改革大大调动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但同时也造成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1993年降到了历史最低的22%。中央宏观调控所需财力严重弱化,甚至一度出现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的现象。1993年7月,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提分税制,并于1994年推行。在当时背景下,很难将省级以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直接转变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税务机关,而如果仍继续由地方税务机关来为中央和地方筹集收入,在央、地间财政关系没有彻底理顺的情况下,要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几乎不可能。因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借鉴国际经验,在征管体制上在各地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前者隶属于中央,后者隶属于地方,独享的税种各自征收,共享的税种视情况划分征收。 国地税机构分设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机构分设后,随着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我国税收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比迅速上升,从1993年的22%迅速提升至1994年的55.7%,显著提高了中央宏观调控所需的财力。但在运行过程中,国地税机构分设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弊端也越发明显,包括国地税机关之间征管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机构设置重复、纳税人办税不够便利、税收征纳成本高等。 在这个大背景下,再看2018年的国地税机构合并,我们就不难理解其必要性。其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加剧了国地税机构合并的必要性。2016年5月1日“营

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

浅议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

————————————————————————————————作者:————————————————————————————————日期: 2

浅议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 自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个体经济得到了全方位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是近年来,由于个体工商数量庞大, 经营零星分散,区域分布广, 交易灵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监控难, 出于多种原因不愿建账,而且营业额确定难。尽管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专门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但上述原因仍致使个税征收管理难度大、执法风险和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各种矛盾突出,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这对于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国家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一轮财税改革提出了进一步强化结构性减税,并陆陆续续出台了新的措施,比如2012年营改增试点,个体户起征点提高到2万月每月等。自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2014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解读 “一元公司”“零首付”成真 我省12项举措构建“宽进严管”体系,本报独家解读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 昨日,省工商局召开改革动员会,部署从3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广东此前已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也吸收了广东试点经验。 作为今年全省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省政府日前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推出12项改革措施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改革在全省铺开后将对省内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南方日报的独家专访,对《方案》和即将铺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解读。 1 改革登记审批流程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改革前,工商登记采取“先证后照”模式,企业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除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其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才能开业的,经审批取“证”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原来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而拿不到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所以以前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准入程序不够科学,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存在种种弊端。《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改革,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2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实现“一元公司”注册“零首付”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并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如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可以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都是重大“利好”。

管数制”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研究

管数制”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研究 管数制”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研究 内容提要:税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国家治理的大环境下,强化大数据运用,推进征管模式创新,构建科学先进机制,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本文从税收征管的创新模式“管数制”出发,重点研究" 管数制" 的背景、重构原因、内涵与佐证以及完善措施,力求探索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现代税收征管新模式,为提升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管数制税收征管模式信息不对称大数据 一、“管数制”税收征管模式的研究背景 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掌握着自己生产经营的全部信息,税务机关尽管作出很多努力,依然对此知之不多,这就产生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使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能力不足,纳税人容易得逞且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变相地纵容、诱导纳税人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以增加其收益,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能量,使守法的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要么退出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要 么选择不遵从,使诚信纳税人减少。征纳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税收征管模式与新的税收经济环境不相适应,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税源的新特点加剧信息不对称 随着知识时代的到来,知识产品、虚拟产品及其新交易形式不断涌现,税源表现出隐蔽化、虚拟化、分散化、巨型化、微型化的特点,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使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且持久的挑战。 1.新财富丰富新税源。知识时代,知识就是财富,知识产品就是税源。知识产品作为脑力劳动成果,或储存在大脑中,或附着在某种载体上,天然地具有隐蔽性,难以监控。 2. 新型纳税人构成新税源。新型自然人纳税人,特别是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 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 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 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 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 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 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 的影响是长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 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再者,因为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 的体系。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相关 部门制定一套统 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 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相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 各汇总法律法规中。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 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峻且程序极不统一

因为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 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 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 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进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 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 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我国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实 际上已被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和实质性证明文件大大提升, 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远远超过商事登记法的明文规定,使登记的透明 性大打折扣,腐败亦可能发生。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治理轻动态治理 就整个商事登记程序来说,当前绝绝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通用的市场 准入原则,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监管重心却是企业的准入年检制度,但因为不实行登记责任制度及登记簿和相关文件治理制度的欠缺,使所谓的年检制度也多流于形式。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认 知和制度设计,导致登记信息公信力的削弱。 二、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 针对分散、复杂的商事登记立法形式,若要改革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多 元化和不统一编纂模式,兼顾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和安全,在我国最 有实际意义的就仅是单行法模式,即制定一部既适用各种主体的、总 括性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则,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统 一的《商事登记法》。这样不但能够消除各个法律文件的冲突,也能 够补充“空白”和疏漏,有利于形成市场准入的均等机会和条件,有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群众投资创业的热情持续高涨,注册资本从实缴变为认缴,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成本,便利了投资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盲目投资或非理性投资增多。新设公司门槛降低,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注册资本较大公司的产生,是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投资者认为改革就是登记门槛降低了,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常被视为企业实力的象征,在市场准入、合同招标等项目中也是重要的条件和参数之一。为了提升信誉度,一些投资者对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考虑得不多,随意变更出资及出资期限,部分企业甚至不顾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盲目增资,很多企业认为缴纳多少资金、什么时候缴清,全由自己说了算,产生侥幸心理,出现了“只认不缴”的现象,并未认识到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同时,也存在新设市场主体迅速增长,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给后续监管带来困难的问题。 二是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现象增多。因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行为无需评估作价,及非货币出资占货币

的最低比例限制的取消,出现了部分企业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的行为。对此负责任的公司会以市场评估价来约定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而不负责任的公司会任意填写非货币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三是同一地址登记公司数增多。在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公司的现象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兴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初次创业等对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的经营场地问题,能为他们降低创业成本。但同时,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也容易催生“空壳公司”,也会为相关监管部门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是经营范围中新兴行业较多。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多经营范围无法准确分类,只能归属于其它行业。会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行业趋势的判断。 五是后续监管任重道远。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上升,监管任务加重,大量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工商部门一直存在的有限监管力量与无限监管任务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当前基层的监管模式无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监管力量也跟不上“严管”的高强度要求。目前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推行“先照后证”模式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方面监管模式的转变。“先证后照”模式改为“先照后证”并不仅仅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行政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