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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与社会存在着诸多关系模式,而非简单的零和关系。有的学者归纳为五种: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6]而波兰社会学家奥索斯基则认为存在三种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即建立在传统习俗之上的社会生活;多元模式,它是由于相互作用的“自然法则”而获得的社会均衡,在遵循某些竞赛规则的情况下,是各个不协调的决策的结果;一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决策规定社会生活,主要决策都由一个机构制定并且监督实施。奥索斯基认为,由此可以演绎出第四种模式,“第四种社会制度的概念——尽管旧式的自由主义者反对——是把社会生活的多元特征与合理的计划系统协调起来”。[17]由此可见,不论是“五分法”还是“四分法”,皆包含“强国家-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现实经验也印证了上述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并且表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能够达致双赢的结局。[18]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革命型全能主义遗产的国度,将多元主义视为公民社会发展之道并希望最终实现“社会制约权力”的“弱国家-强社会”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而,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和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珍贵的现实意义。就此,笔者赞同顾昕等人的观点,就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译为“法团主义”)理念下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并最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格局,不失为一种合理而又可行的发展模式。[19]一方面,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仍然需要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并最终与国家形成“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当然,这样一种抽象的理论界说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的操作方案与之相配套。就当前来说,改革现行的社团监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它们成为法治框架内各种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有效提供者,乃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国家,并非一个权力不受限制而肆意横行的“利维坦”,而是指国家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有效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进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套用迈可?曼(Michael Mamn)对国家权力的区分,“强国家”是说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而非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20]对“强国家”进行这样的界定,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有助于国家提高相应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并免除“自由派”对强大国家能力的无端责难。

国家主要指政府,有时指领土和资源的总合。社会是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主要指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初探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课程考试试卷封面 教师姓名: 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浅议国家与社会关系 内容摘要: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化和协调化,是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而演进的,是推动经济民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性资源。本文以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着重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入手,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并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实际,探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互动;全球化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纪经济学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的是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如何分配,即政府控制的权力与社会的自主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合理界限,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适度平衡和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当今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主要是由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事实引起的。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体现了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形成和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人们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渴望;从国家角度而言,它体现了在体制转变阶段,如何界定政府权限、规范政府行为的要求。因此,科学地解答这一问题不仅是学术理论界的事情,而且是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以政治社会学视角审视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只不过是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位匆匆过客,只有社会才能与人类共始终。 1. 社会产生国家 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独立解决不了自身的矛盾,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组织来管理社会,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国家产生的最初阶段,缓和了社会矛盾,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向前发展创造了条件。 2. 社会支持国家 国家是应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生。国家刚一诞生,社会就赋予其两种职能: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社会在国家的帮助下取得了巨大成功,种种迹象表明,社会必须支持国家的发展才能使社会按正常的脚步向前迈进。)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述评

作者简介:李姿姿(1976-),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公民社会、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与社会关系。 《学术界》 (双月刊)总第128期,2008.1 ACADE M I CS IN CH INA No .1Jan .2008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述评 ○李姿姿 (中央编译局 世界所,北京 100032) 〔摘 要〕经历了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之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在20世 纪90年代进入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时期,相继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国家嵌入社会”等理论,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这表明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看法走出了零和博弈的传统观念,标志着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出现,对加深人们对社会的理解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社会;国家在社会中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学长期以来关注的一个话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往往通过国家-社会二分法来看待问题,认为国家与社会是零和博弈的关系。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打破了这种二分的视角,以米格代尔(Joel S .M igdal )、埃文斯(Peter B.Evans )、奥斯特罗姆(Elinor O str om )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公与私合作伙伴关系等理论,认为 国家与社会存在合作与互补的关系,二者是互相形塑的。〔1〕在这一理论的影响 下,产生了有关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形形色色的研究。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超越了传统二分法对单方面的片面强调,反映了社会变迁过程中人们对国家权力和作用的认识转变,对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现实世界有着重要影响。 一、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主要内容 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核心是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合作— 072—

《中华早期国家与社会变革》之《早期国家与社会》

潘桥中学八年级历史与社会(学科)教案设计 课题名称:《中华早期国家与社会变革》之《早期国家与社会》 课时情况:第1课时,共3课时 作者姓名:伍鼎煜 备注 一、教案目标: 1、认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渊源,通过对比课文材料与现实生活,理解和感受礼乐文明 的基本内涵,增强对礼乐文明的感性认识。 2、能够利用实物或文献资料分析礼乐文明在当时的作用及对中华文明的影响。增强对礼乐文 明的理性认识。 3、在活动与探索中体验求知和学习的快乐,体会到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从而增强民族自豪 感,激发继续探索求知的欲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二、教案重难点: 1、教案重点:中国古代礼乐文明在周朝得到发展和完善。 2、教案难点:分封制、礼乐制度成为中国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工具。 三、教案方法: 讲授法、合作探究法 四、教案准备: 制作多媒体课件 五、教案过程: (一)复习导入 注意与本单元第一课“亚非大河文明”的联系 亚非大河文明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早期文明特征,教案本课时应注意从制度创设、文字起源、宫 殿建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等方面与古代埃及、古代西亚国家、古代印度进行联系与比较。 (二)教案新课 夏、商、周时期,史称“上古三代”,是中华早期国家产生和发展时期。 1.走进夏朝 (1)出示商朝形势图,让学生了解商朝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约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主要统治地区在今河南西部、山西南部一带。 (2)说一说 史籍中有“夏传子,家天下”的说法,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在这之前采用何种制度? 什么是王位世袭制? 历史上将国王权位视为一家一族的私产,实行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的制度叫王位世袭制。 (3)出示图1-13,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朝宫殿遗址复原图 发掘确认宫城平面略呈长方形,面积约10.8万平方M。宫殿区内已发掘的大型建筑基址达9座。 二里头遗址宫城是迄今可确认的我国最早的宫城遗迹。纵横交错的中心区道路网、方正规矩的宫城 和排列有序的建筑基址群,表明二里头遗址是一处经缜密规划、布局严整的大型都邑。二里头遗址 的布局开中国古代都城营建制度的先河。 (4)公元前1600年前后,商部落首领汤,灭夏建商朝。 (公元前1046年被周灭亡) (5)概括——夏朝 1)夏朝建立:约公元前2070年,禹 2)世袭制代替禅让制:启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

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因此,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对我们今天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防止与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1]。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这种“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迷,马克思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隐藏在国家和政府的“理性”之外,即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产生国家法律与政府原则的根源。经过一系列深刻的理论反思,马克思发现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存在着的严重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时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例如“头足倒置”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行政官僚们只相信他们的上级而不相信客观实际,只相信“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而不相信“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2]他们所维护的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并非是理 性的。实际上,行政官僚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行政官僚的本体的价值正是通过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的价值来实现的,而私人财产所有者正是通过被保护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他们的价值的。所以,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财产占有者利益的化身和保障,是财产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成为财产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财产占有者的利益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3]私有财产,这种处 于行政官僚的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对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起着支配的作用,是

佟德志: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基于西方政治转型背景的两种评价模式 [内容摘要]:泰勒认为,中世纪的社会观念、教会、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是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形成的根源;哈贝马斯则认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形成的合法化主题”是“世俗化”、“理性的法”、“抽象权利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主权”、“民族”等五种要素的复合体。实际上,西方政治转型是经过一个从二元分离到一元同构再到二元分离的过程,在国家与教会的二元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政治转型、动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西方政治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它所造成的权力二元以及权利双生为宪政民主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基础,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因此,把握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传统资源与现代因素成为认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那幺,西方社会又是如何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呢?这一分离的动力何在?这显然是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此处仅以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两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为线索,对比分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一、国家与教会:传统二元政治的资源 中世纪的社会就像“一块由各种统治形态缀成的百衲布”,这样一种多重统治力量的格局产生了一种“格利佛效应”,也就是:“每个人都被无数绳结绑着,其中任何一条绳子都不足以将他定住,但所有的绳子合起来即足够将他定住。” [1](p322) 对中世纪这块“百衲布”,泰勒的评价可能更为全面。在泰勒看来,中世纪的社会已经不再像古代希腊和罗马那样由政治来界定,而是取得了与政治共同体平起平坐的地位,人们甚至将国家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更为有益的是,教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与政治共同体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格局。就世俗社会的制度安排来看,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三种力量为西方现代政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泰勒从市民社会成长的实践样式和观念形态两个角度出发对西方市民社会形成的传统资源进行评估,为我们理解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提供了一个大纲。泰勒自信地指出:“我们可以从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政民主与西方政治文明的内在矛盾”的前期成果之一(06CZZ001)。 佟德志,1972年生,辽宁朝阳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攻政治学理论。

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第六讲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教学目的:让学生理解关于人的学说、社会的学说,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认识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怎样坚持集体主义的时代价值,做坚定的爱国者。 教学重点和难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教学时数:讲授学时:2个,讨论学时:2个,课外学时:4个 引言: 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国家的交互作用,构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是人生的重要课题之一。大学生只有科学地认识人的本质,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把握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基本内涵,履行对祖国、对社会的崇高义务,才能成为生活中的强者,实现自身的价值。 第一节个人与社会 一、关于人的学说 人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是从两个方向延伸的: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而后者历来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无论是东方的思想家,还是西方的思想家均未能弄清人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汲取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他们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人的本性是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性的不断改变的历史而已。 二、关于社会的学说 (一)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1、社会契约论(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卢梭) 2、社会有机论(主要代表人物法国孔德、英国斯宾塞) (二)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结成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发展有其客观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在生产中相互交往,形成与一

国家与社会之间

选自《公共行政》2002年第4期(P19-25) 国家与社会之间 ——论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影响 一、中国的社会转型与社会中介组织兴起的必然性 1.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时期,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同时,加入WTO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挑战。中国的市场经济虽已基本确立,但还不完善、不成熟。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滞后。无可否认,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最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然而,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限制,从而出现市场失效的情况。所以,在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不仅达不到理论上的帕累托最优,就连其基本的资源配置功能也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政府就要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方面不仅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存在着内在缺陷的问题,还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力量薄弱,不能较为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的问题,而且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得好;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和竞争经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能通过各种间接手段调控、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市场经济必然会划定政府权力的范围,迫使政府重新调整其职责和功能,限制政府的结构和规模。为此,政府又必须在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给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市场失效问题,承担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弱化后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又要借助其他力量来填补对某些领域直接参与、直接管理手段的放弃和间接调控机制尚未健全所形成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机制的结构真空。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从不发达、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向发达、规范的市场经济的过渡、转轨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历史轨迹,诺思称之为lock in(锁定)和path dependence(路径依赖)。”[1] 而在这种转轨过程中,要避免极易出现的lock in现象,就必须找到一种path dependence,即归根到底要找到一种使市场与政府之间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通道。建立在市场契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的基础上的社会中介组织就是重要的path dependence。 2.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称作市民社会、文明社会,他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近现代社会学家共同使用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指一种不同于国家构造的社会形态。今天,市民社会已成为西方社会普及性的结构形态,也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 中国作为迟发展型国家,国家在启动现代化的初期完全占主导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动员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进行工业化,因而运用政权力量渗透、控制了社会各领域,形成了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关系模式,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两个越位: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国家生活对社会公共(民间)生活的越位。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模式使国家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国家行动的有效性降低,进而削减了国家的权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转变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关系模式已经是非常迫切的了。西方国家现有的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模式形成的动力主要来自社会。市民社会通过与王权和国家权力的不断斗争,逐渐确立了市民社会的地位。在市场社会的强大压力下,国家不断收缩其行动范围,逐渐退出私人领域和非政治性公共领域。这一过程呈现出社会主导国家的特点。西方市民社会尽管有较强的自主性、主动性,但由于国家的被动性调适,西方

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精)

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 关键字:领导乡镇国家关系政治自治社会村民组织社会关系 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 ——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 景跃进 【我要评论】【该文章阅读量:749】【字号:大中小】 “国家与社会关系”与“党政关系”是我国政治学研究中广为人们运用的两对概念。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所要思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两对概念或范畴所揭示的社会-政治现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对于我们思考和运用这两对范畴具有什么意义?就此一主题而论,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不过笔者讨论的进路是具体的,确切点说,这一讨论基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政治的背景。文章首先反思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运用脉络,其次围绕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两委“一肩挑”现象,解析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注:本文的观点最先发表在拙著《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和宏观透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一书。2004年5月曾作为会议论文提交在复旦大学召开的“中国政治与政党发展”研讨会。此次在杂志上发表,笔者作了一些技术处理。)。 一、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既有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消退,“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成为国内学界普遍采用的一个分析术语(注:这一范畴首先是通过市民社会的讨论而引入学界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的一系列专题文章在大陆学界开启了这一学术话语。从理论上说,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一种特定型式,关于它是否适用于分析中国社会存在一定的争论。不仅如此,有的学者对国家与社会二分法是否适合于中国也提出相应的疑问。对此,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尽管如此,随着自由主义著作在国内的大量引介和影响日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范畴越来越为人们普遍接受。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1995年第12期。黄宗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于甘阳主编、哈贝玛斯等著《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导论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在乡村政治(尤其是村民自治)的研究中,无论是理论文章,还是经验研究,它几乎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研究范式。

《早期国家与社会》教学设计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第一中学 钱文辉

《早期国家与社会》教学设计 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第一中学钱文辉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利用年代尺,识记夏商周三代的历史时段;结合图文,初步认识丰富多彩的中华早期文明成果,知道青铜文化、甲骨文以及西周时期完善的分封制和礼乐制度,是中华早期文明的典型代表。 2.过程与方法:阅读图文,结合史料,分析早期国家形成的表现,认识夏商周三代的代表性文明成就,通过史料分析、古今对比理解西周分封制和礼乐制度及其对于中华文明发展的意义理解西周分封制和礼乐制度及其对于中华文明发展的意义;懂得论从史出的方法,培养从材料中获取信息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使学生从多角度感知早期国家的初创,熟悉祖国的历史和边疆,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归属感。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知道夏商周三代的概况,认识夏商周三代的代表性文明成就。 2.难点:理解西周分封制和礼乐制度及其对于中华文明发展的意义。 三、教学策略 1.采用探究研讨的模式进行教学,贯穿讲授法、讨论法,指导学生开展探究和讨论。2.采用读图分析、绘制年代尺的方法,准确清晰地知道和描述夏商周三代的概况。3.教师准备:制作多媒体课件,准备好《三字经》。 4.学生准备:预习课本,准备好历史与社会八年级上册图册。 四、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正所谓“熟读《三 字经》,可知千古 事”。从“经子通, 读诸史”到“通 古今,若亲目”讲 述的是从三皇至 清代的朝代变革, 一部中国史的基 本面貌尽在其中。 出示相关句段。 出示年代尺。 从所出示的句段 中,说说自己了解 到的信息。 ……夏有禹,商有 汤。周文武,称三 王。夏传子,家天 下。四百载,迁夏 社。汤伐夏,国号 商。六百载,至纣 亡。周武王,始诛 纣。八百载,最长 久。 从学生熟悉的《三 字经》引入,既引 发学生兴趣,了解 学情,又培养学生 从史料中获取信 息的能力,还能让 学生感知中国文 明珍贵的文化遗 产,增强民族归属 感和自豪感, 从年代尺中感知 夏商周三代的历 史演变。 新课教学(读经知史) 环节一:走进夏朝 (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出示《夏朝形势 图》,引导学生思 考:夏朝的建立者 是谁?明确夏朝 是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王朝。 出示“夏传子,家 天下”是指什么现 象?这一现象发 观察《夏朝形势 图》,说出夏朝大 致的统治区域。 回忆文明形成的 标志有哪些? 对比禅让制和世 联系旧知,温故知 新。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2008年国庆节,《南方周末》邀请了海内外的一些朋友,希望大家能结合自己这些年来的经历,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包括:你对国家做了什么?国家为你做了什么?你还能为国家做什么?国家还能为你做什么?了解我写作立场和价值取向的读者会知道我不过是由着这个机会,重申自己对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理解。政治何为?国家何为?谈到对国家的理解,引用最多的恐怕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就职演说时的那句话:“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应该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些什么。”就在人们以饱满的热情四处传播、赞扬肯尼迪的爱国主义时,身为美国公民的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对此非常不以为然。在弗里德曼看来,从本质上说,政府仍不过是一个手段,一个工具。政府既不是一个给我们带来恩惠与礼物的人,也不是使我们盲目崇拜和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灵。也就是说,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让这个国家公民的权力达到最大化,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能合理合法的享受自己的权力,那么这个国家的政府就应该进行改进或者下台。 这本书上还重新定义了一下爱国,以前我们想到爱国,大部分都是什么以集体利益为重,为人民服务之类的。我们想象中的爱国也更像是爱我们的政府,或是说爱我们的执政党。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爱这个东西是相互的,而且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在这本书中举了这样一个国家,圣马力诺,它有9个政党,每年4月和10月由大议会选举产生两名

权力同等的执政官。他们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和议会首脑,任期半年,不能连任,三年后可再次当选。也就是说,在圣马力诺每年能产生4位国家元首。如果以60年为一周期,且不考虑连任障碍,理论上一个人一生中可以有240次当选国家元首的机会。而议员为60位,五年一届,平均下来60年就是720次机会。同样是政治权利,和世界各国相比,圣马力诺的“含金量”当属最高,真有点儿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皇帝轮流做,明朝到我家”的意思。这是一个没有铁路、机场和港口,甚至也没有红绿灯的国家,但人均拥有两辆汽车。全体公民享受公费医疗,实行小学和中学16年义务教育制。我们可以想象,在这样一个美好的国家,不用灌输任何爱国主义,一旦遇到外敌入侵,该国公民都会奋起抵抗。 所以说:归根到底,国家只是全体国民缔约产生的一个组织,是国民用以谋求幸福生活的工具。在此意义上,爱国主义者真正要做的不是忙于督促每个人去爱国家,而是要让国家能够爱每一个人。如果只是单纯的追求外表或是说军事实力的强大,那它就违背了国家这个东西最开始产生的意愿。苏联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它外表看起来固然强大,但我们也应该想到,它的工业之所以能蓬勃发展,是有无数的农民无偿的进行支持才造就的,而那些底层的人民我们是看不到的,我们看到的只是外表的强大。其实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在各个方面上的尝试,我也非常希望能看见理想中的中国,理想中的世外桃源。

作为一种发展战略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研究参考第5 号(总154号)2013年5月8日 作为一种发展战略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本质、条件、机制及限度 内容摘要:这是一篇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综合评论文章。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为深化改革提供了思路。 本文作者王旭(1969-2013),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学士、硕士,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博士,2000年回国后先后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2013年不幸病故。本文的英文稿于1999年1月发表于比较政治学顶尖杂志“Comparative Politics”,V ol.31,No.2。2006年受作者委托,由北京大学张长东将英文稿翻译为中文。2013年受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卢迈秘书长委托,由张长东对译稿进行缩减、改写,并由王旭同志夫人、长江商学院甘洁教授做了修订,在此一并致谢。 谨以此文刊发纪念我们亲密的同事、优秀的学者王旭同志。 关键词:发展战略;国家;社会;赋权

作为一种发展战略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赋权 ——本质、条件、机制及限度 王旭 国家与社会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是社会对抗国家的零和游戏,还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实现共赢?政治学最近20年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和第三波民主化的研究表明,国家和社会在特定环境下可以相互赋权、实现共赢。学者们发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的政府和动员起来的社区相互协作,以实现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学者们用诸如“协作/协同”、“合作生产”等词汇来描述这一过程。同样,在民主化的进程中,民主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削弱。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公民组织可以和国家一道,共同推进政治改革。 “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赋权”的理念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者们尤其具有挑战性和吸引力。原因很简单: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同时担负着双重任务——推进经济转型和政治改革。一方面,经济增长需要强有力的国家,以超越利益集团的短视,并制订长期的发展目标;另一方面,政治发展需要有活力的公民团体的活动空间,并使得社会意志在国家机构的运行过程中得到体现。然而,许多国家的政治改革造成了国家在促进经济转型和改善治理的同时其自身的权力被削弱,这被称为是“双重转型的两难困境”。显而易见,如果相互赋权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确实能够为这些国家绕开这一两难困境、在国家与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转型之间建立良性关系指明道路。 权力具有分配性和集体性两大特征,那么,国家和社会的哪种权力能够得到相互促进?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机制能够实现相互赋权?最后,国家与社会之间这种互动的限度何在?本文试图通过回顾理论背景、梳理现有的实证研究,从而对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观点提供系统的综述,涵盖其实质、机理、条件,以及局限。 一、理论脉络和基本观点 “相互赋权”理论的基本前提是社会中的权力总量并非固定的,而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与社会存在着诸多关系模式,而非简单的零和关系。有的学者归纳为五种: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6]而波兰社会学家奥索斯基则认为存在三种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即建立在传统习俗之上的社会生活;多元模式,它是由于相互作用的“自然法则”而获得的社会均衡,在遵循某些竞赛规则的情况下,是各个不协调的决策的结果;一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决策规定社会生活,主要决策都由一个机构制定并且监督实施。奥索斯基认为,由此可以演绎出第四种模式,“第四种社会制度的概念——尽管旧式的自由主义者反对——是把社会生活的多元特征与合理的计划系统协调起来”。[17]由此可见,不论是“五分法”还是“四分法”,皆包含“强国家-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现实经验也印证了上述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并且表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能够达致双赢的结局。[18]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革命型全能主义遗产的国度,将多元主义视为公民社会发展之道并希望最终实现“社会制约权力”的“弱国家-强社会”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而,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和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珍贵的现实意义。就此,笔者赞同顾昕等人的观点,就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译为“法团主义”)理念下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并最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格局,不失为一种合理而又可行的发展模式。[19]一方面,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仍然需要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并最终与国家形成“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当然,这样一种抽象的理论界说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的操作方案与之相配套。就当前来说,改革现行的社团监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它们成为法治框架内各种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有效提供者,乃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国家,并非一个权力不受限制而肆意横行的“利维坦”,而是指国家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有效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进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套用迈可?曼(Michael Mamn)对国家权力的区分,“强国家”是说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而非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20]对“强国家”进行这样的界定,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有助于国家提高相应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并免除“自由派”对强大国家能力的无端责难。 国家主要指政府,有时指领土和资源的总合。社会是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主要指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

第五章 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第五章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杨鹏程教学目的:让学生理解关于人的学说、社会的学说,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认识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怎样坚持集体主义的时代价值,做坚定的爱国者。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集体主义与个人自由发展的关系,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教学时数:讲授学时:2个,讨论学时:2个,课外学时:4个 前言: 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国家的交互作用,构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是人生的重要课题之一。大学生只有科学地认识人的本质,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把握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基本内涵,履行对祖国、对社会的崇高义务,才能成为生活中的强者,实现自身的价值。 第一节个人与社会 一、关于人的学说 人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是从两个方向延伸的: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而后者历来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无论是东方的思想家,还是西方的思想家均未能弄清人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汲取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他们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人的本性是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性的不断改变的历史而已。 二、关于社会的学说 (一)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1、社会契约论(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卢梭) 2、社会有机论(主要代表人物法国孔德、英国斯宾塞) (二)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结成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发展有其客观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人们在生产中相互交往,形成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而且复杂的关系。归纳来说,法律来源于社会,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于不同的时期或是对比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律有着各不相同的内容形态,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先说法律的起源,法律不是原来就有的,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这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律所代替。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运而生的,法律不能脱离社会。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所以对于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下,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而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比如说中国的法律就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由此可见法律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分不开的。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千百年来,法律经历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夏商周奴隶时代的“刑”,这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暴力的工具,并且通过这些制度、规范来控制自己的国民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发展至今日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趋于完善也更人性化,现如今国家法律在逐渐取消一些死刑罪名,为的是尊重保障人权,这些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 强世功 2001-3-7 20:14:26 真正的自由不是针对他人的言说,而是指向自我的实践, 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公开的对抗,而是拒绝权力穿过的规避 或对权力视而不见的沉默。 ——题记 尽管“大写的历史”(History)或以“大事件”为标识的宏大历史叙事日益成为反思和批判的对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大事件”本身具有的穿透力而导致一个时代的思想风格或精神气质的断裂或转折。正因为如此,当下的学术界正才小心翼翼地将80年代与90年代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狂飙激进的时代”与“理智渐进的时代”、“面向世界的开放时代”与“关注本土的保守时代”、“思想的时代”与“学术的时代”。 但是,就知识的增长而言,这样的转折也许仅仅意味着知识旨趣的平面扩展或转移,而不一定就是知识地的叠加或累积。只有当一个时代以及这个时代的知识成果成为被重新思考或审视的对象时,这才有可能意味着一个知识时代的终结和另一个知识时代的开启。由此,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在当下中国的学术场域中迅速弥散的“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在“学术的时代”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对这一问题做全面的评价,其目的仅仅是对邓正来先生在《国家与社会棗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书中所建构并予以反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性的批评。在我看来,批评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地表明不同立

场或态度的知识行为,而更主要的是一种知识上的历险,它要求探险者对所面临的种种艰险进行周详细致的分析、小心翼翼的辩驳和体现洞识的判断。因此,我的策略是先进入作者的内在理路,分析他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态度的转化,以及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以此揭示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解释限度。鉴于作者既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始作俑者,又是这一理论的深刻反思者,这样一种检讨无论是对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对于健全的学术批评都有可能获得某种一般的意义。 《国家与社会》是一本论文集,其中收入了邓正来先生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7篇研究论文。其中,“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以下简称“建构”)一文是整个研究的基础或出发点,“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以文虽然是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作的知识社会学式的考察,实践上是对“建构”所作的初步的、整体性的自我“反思获批判”,后来的“‘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以下简称“评论”)[1]一文是对这种反思的进一步推进。当然,邓正来先生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反思获批判并没有就此止步。不过,就本文而言,我的评论主要集中在从“构建”到“研究”再到“评述”这一批判性的反思过程中所引发的种种理论问题。[2]我们当然希望他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进一步反思能够多我们的智识构成新的冲击和挑战。 一 1、市民社会:从“社会实体”转向“解释模式” 无疑,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建构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事件。由于市民社会论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他们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理论也就有所不同。大体说来,目前有两种市民社会的理论,一种是针对东欧共产主义解体所提出来的“公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国家与社会》,页142,注释35,以下凡引此书只注明页码),即哈贝马斯

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社会治理的起点

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社会治理的起点 本文回顾了关于“国家与社会”视角的三篇重要文献,在总结中国传统社会、西方社会的经验之后,提出要澄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与权力的转移变化,倡导国家与社会之间适合历史文化特点的恰当安排与有机联系。而国家与社会的和谐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起点。 标签:国家;社会;社会治理 “国家与社会”是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而将其作为政治秩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前提,通过研究国家与社会这二者的力量对比和互相渗透来研究不同社会的政治特点和其背后的社会法则。”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范式和由此延伸出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研究视角在西方由来已久,而在中国学界,将它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历史和发展的分析框架还是在刚刚过去的上个世纪末才开始的。尽管如此,“国家与社会”这样一个研究模式已经成为认识中国现实必不可少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之一。 因此,本文选择了“国家与社会”这个主题作为文献阅读的关注点。集中阅读的三篇文献分别是:甘阳的载于《国家与社会》的“‘民间社会’概念批判”;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Daniel Bell的“‘American Exceptionalism’Revisited: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总体来说,甘阳和Daniel Bell的文章分别是参照中国和美国的现实对“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进行的抽象意义和普遍意义上的阐释;而杜赞奇的研究则限定在一个具体的时间空间之内,对1900-1942年华北农村的“权力文化网络”和“国家政权建设”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分析阐释。 一、甘阳:“‘民间社会’概念批判” 甘阳的这篇文章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是“民间社会”这样一个本土化的概念在中国的文化历史背景下相对于西方的Civil Society所具有的不同意涵。它在厘清“民间社会”含混的意涵,并且找出它“最一般的、凡人皆知的、通俗的含义”的基础上,对照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三种关系模式,提出了在“民间社会”这个概念背后隐藏的中国民众看待国家和政治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方式——即“民间对抗官府”。甘阳认为这种方式主宰了中国从古到今的政治生活和政治社会的基本架构,成为阻碍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的重要因素。而為了告别这种“零和博弈水平”,必须改变中国式的“民间社会”观念,从“社会形塑国家”和“国家形塑社会”的双向互动过程着眼,建立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对比中国式的“民间社会”概念,甘阳在文章中提出承载着三种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状态:“全面专政的国家” (the totalitarian)、“全民干政的社会”(praetorian societies)和西方意义上的“Civil Society” 。顾名思义,“全面专政的国家”就是只有“国家形塑社会”的过程没有“社会形塑国家”的过程,导致“有国家而无社会”;“全民干政的社会”与之相反。二者虽代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两极但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陈晓晓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这三个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针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类型,以及存在的不足。针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分野,提出两派对立观点,并分别列举重要思想家的观点予以论证。 关键词:个人;社会;国家;西方政治思想 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命题,是贯穿社会发展始终的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人类创造和拥有的全部政治机制和思想意识所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因而过去和现在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极目关注的中心。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与拓展,一股以试图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间极度的紧张作出检讨、批判与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的理论浪潮开始冲击世界各国。全面、合理地评价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探寻西方政治思想家在认识与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走过的思想轨迹及其在理论建构中的成功与失误,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内容,对三个核心概念的辨析有助于对三者关系的理解。 (一)个人 “个人”(individual),在本文中既指一个国家之内所有的个人,也即由全体个人形成的群体;又指每一个单个的人。 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民主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 而单个的人,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不仅仅与政体问题有关,也与该政体实行的统治原则有关。从历史事实看,专制政体的统治原则总体上是倾向于限制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的权利的。而民主政体的统治原则既可能是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因而忽视个人,忽视少数,形成所谓的多数专制或者多数暴政;也可以是既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尊重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规则;又注重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单个人的权利,形成所谓“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统治原则。 (二)社会 “国家”与“社会”(society,有时也使用community一词)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事实上,人们也常常在“社会”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社会的实际经验,关注社会的微观、基层起源,发现了家庭——村坊——城市这样一个社会进化的程序。他明确指出,社会是由家庭组织联合而成的。家庭是“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组成的共同体的初级形式,便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村坊。再进一步,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1尽管家庭与宗族是不同的社会形式,但它们毕竟都是组织体,在国家产生后,社会仍然是以这样的组织为结构单元的。 斯宾诺莎认为,社会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状态,但由于社会本身缺乏一种强制的力量从而不能充分保证秩序与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具有强力的,社会则是人们的自愿组合。人类的群体趋向,使他们非结合成社会不可,但是,人类的利益冲突和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他们求助于国家。这是对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非常明确的区分,当然也是比较深刻的洞见。2洛克也对国家与社会作了区分,不过角度与斯宾诺莎不一样。在洛克这里,社会被看作是人们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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