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第一、建议参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实施办法》中....五、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发文机关: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八)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2.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3.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十九)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据经济参考报)

第二、建议买一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务与案例》书看看

作者:谢留峰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要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突击分配财产,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实认定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权益性、股权性、实物性(包括应收账款)进行全面审计。凡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执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在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到省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大型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和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改制企业职工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四)中介机构的选聘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应按照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吉国资评审字[2004]64号)和《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暂行办法》(吉国资产权[2004]61号)的要求,进行分级管理。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结果报省国资委确认。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诚信、客观、公正,委托方、改制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均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行为。凡发现中介机

构有违规执业的,要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从事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

三、债权债务处置

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落实承继关系,并订立债权保全协议。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的,应当由各分立方分别承继原企业的相应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各种担保、委托贷款等)也应区分不同的改制方式,按照落实债权债务的原则,确定承继关系。

(一)改制企业资产应当与企业负债对应匹配。分立改制的,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相关的资产及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和债务。存续企业与分立后的改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改制的债务处置方案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最大债权金融机构应直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要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同时债权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也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多样的手段支持国企改制,只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改制企业应对所有应付款项、银行贷款等负债积极进行清理,有确凿依据证明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由省国资委核实认定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

(四)企业改制涉及财政性借款的,要与财政部门妥善落实处置意见,积极争取予以豁免,豁免部分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涉及金融机构债务的,必须与债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债务;涉及担保等或有债务责任的,企业可在征得相关金融机构同意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担保、国有资产或股权抵押、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诺等办法,妥善落实改制前的或有债务,以利企业顺利改制。

(五)改制企业与企业外部债权人协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债务重整或债转股。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经国家批准可以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经与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将其债权转为股权;要加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不良资产(企业不良债务)的处理力度,通过核呆、整体打包处理、打折回购、适当减让、破产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企业债务问题。

四、资产处置

企业改制中资产的处置与财务处理,要符合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规定;也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改制企业要确保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必要时省国资委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用国有净资产进行预留和支付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一)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时,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权益。

(二)提前报废资产和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中经批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已进行财务核销作账销案存处理的各类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由省国资委统一收回,委托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文件规定集中处置。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可通过网上挂牌、设备调剂和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对债权性、

股权性资产,可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资产处置的收入,在扣除拍卖机构、回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成本费用后,统一上缴省国资委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专用账户,纳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统一管理。

(三)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含抵押物)。这部分资产,可由省国资委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也可以通过无偿资产划转或者委托管理方式,交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管理;还可由组成的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

(四)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后,可将改制企业原承担社会职能的相关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制企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五)改制企业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省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等有关政策精神,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一般应选择继续保留划拨或采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中可支配收入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六)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

企业改制时,要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1、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要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待新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再按规定予以补偿。

2、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需缴纳或支付的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大龄下岗职工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费用,要依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及国家和省其他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合理数额,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在企业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预留或支付。

3、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本着劳动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采暖费、住房公积金和医药费等债务问题。同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及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的社会统筹外费用,也要落实好筹集办法。改制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债务,经省国资委核准后,可在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预留或支付。

4、企业改制时,用于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费用和清偿内部职工的债务,可用货币形式、也可用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方式支付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相关职工的负债。

(七)改制中介费用与改制期间的损益调整。改制期间聘请的审计、评估及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费用,可按国家有关的费用标准,从净资产中扣除或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改制基准日与资产处置日期间超过6个月的,对企业的净资产应作审计调整。

(八)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在支付改制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净资产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置。

1、通过转让形式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或企业职工。转让的具体操作,可参照本“意见”中第六款有关规定执行。

2、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与外商、民营企业等投资人合资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

业。

3、实行产权或股权划转,用于其他企业改制。

(九)企业改制时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可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和填平企业净负债的,属于所出资企业负责改制的,可用所出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进行调剂,仍有不足的可用省国资委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五、国有股权设置

企业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资本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股权。

(一)国有净资产折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的,应按照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将全部国有净资产作价出资,折为国有股本,设置国有股权。出于特定目的需限制股本总额的规模时,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必须同比例折股,不得单独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

(二)国有股股权性质及持有人界定。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属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股权性质界定为国家股股权;改制前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股权,原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为该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持有人。

国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按合并方界定国有股股权性质及持有人。

(三)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省国资委制定或授权由企业拟订。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2、国有资本折股价格、比例以及股份认购;

3、国有股权性质以及国有股权持有人。

六、国有产权转让

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以下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文件的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规范进行操作。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进场交易。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由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不进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或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过程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二)定价管理。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转让资产中有不良资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定转让底价时予以通盘考虑。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可将受让人接收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原单位职工作为转让的条件和确定底价的因素。转让后企业如吸收50%以上的原单位职工,特别时吸收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老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一企一议,在确定转让价格时承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转让成交,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从转让收入中返回。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转让底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决定转让底价的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和企业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在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后,可按零值转让。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抵押、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办理权证费等改制成本。剩余价款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所出资企业的转让价款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省国资委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专用账户;子公司的转让价款由母公司收回。

(四)管理层收购。向管理层(指本企业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委托、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应由省国资委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方式,间接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经审计认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收购企业国有产权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原企业管理层人员,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七、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后,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于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或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必备的文件、资料,到省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结果经过省国资委核准后,改制企业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单位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见附件),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当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确批复。改制企业依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办理改制费用支付、产权转让和工商执照变更等相关手续。

需用行政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收入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凭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有关手续。需用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调剂或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解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在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批复。

(一)有审批权单位的确定原则。

1、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省国资委批准;

2、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所出资企业批准。其中,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用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收入或使用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填平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报省国资委批准。

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省国资委批准。

(二)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要求。有审批权的单位受理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后,应当

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改制企业上报的资产处置申请及附送的必备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改制政策规定的事项应书面要求改制企业纠正,必备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改制企业补齐,并要求其重新上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核后,有审批权的单位应当对改制企业涉及的以下国有资产处置内容进行明确批复:职工转变身份经济补偿金及其补偿方式;扣除改制成本后的国有净资产数额及其处置方式、处置剩余净资产的底价、条件、收益处置;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净负债的解决意见;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职工转变身份补偿金的解决意见等。

本意见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企业改制实际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具体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附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二○○五年三月九日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国有净资产正值企业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资产处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和企业内部决策情况;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情况;国有净资产处置方式;改制后新公司保留国有股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偿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及债权金融机构对其债权处置的书面意见;改制后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底价确定原则、转让条件、转让方式、转让收益处置等情况。

(二)资产处置申请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预批文件;

2、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决议;

3、改制企业涉及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6、改制企业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评估结果;

7、转让方和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9、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10、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吸收增量式改制的,还应附送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增资方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

存量置换式转让国有产权或者吸收增量式增资扩股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二、国有净资产负值企业净负债处置申报要求

(一)净负债处置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和企业内部决策情况;

3、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情况;零资产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费用的补偿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及债权金融机构对其债权处置的书面意见;行政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出让金填补净负债和解决职

工安置费用情况。

(二)资产处置申请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预批文件;

2、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改制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同意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决议;

3、改制企业涉及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改制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

6、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评估结果;

7、转让方和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9、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10、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11、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12、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企业资产剥离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企业资产剥离 国有企业改制方法——企业资产剥离 一、引言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提 高其运营效率、增强竞争力和市场适应性。其中,企业资产剥离是 一种常见的改制方式,通过剥离企业的非核心资产,使企业专注于 主营业务,提升经营绩效和竞争力。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资产 剥离的方法及操作流程。 二、企业资产剥离的定义与目的 企业资产剥离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出售、转让、拆分等方式,将 非核心业务和资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以便更好地专注于核心业务,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增加企业价值。企业资产剥离的目的主要包括: 1: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剥离非核心资产能够减少管理层面的 负担,使企业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运营效率。 2: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剥离非核心资产,企业可以更好地 配置资源,重组业务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3:减少企业风险:剥离风险较高的非核心资产,可以降低企 业整体风险,提升经营持续性。

三、企业资产剥离的方法 企业资产剥离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售: a) 单一资产出售:将单一资产通过竞价、协商等方式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b) 资产包出售:将一组相关或无关的资产打包出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2:转让: a) 资产股权转让:将企业资产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b) 资产租赁:将企业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3:拆分:将企业内部的非核心资产拆分成独立的单位,然后进行独立运营或出售。 4:上市:将企业的非核心业务拆分出来,组建成独立的上市公司,对外发布股票。 5:托管:将企业的非核心业务托管给专业机构,由其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四、企业资产剥离的操作流程

国企处置固定资产的流程

国企处置固定资产的流程 国企处置固定资产是指国有企业将不再使用或不再需要的固定资产进 行变卖、转让或报废的一系列操作过程。处置固定资产的流程一般包括设 立资产处置工作组、编制处置计划、寻找买家、签订合同、实施处置、结 算并报表等主要环节。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具体流程。 首先,国企在决定处置固定资产之前,需要设立资产处置工作组。该 工作组由各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流程制定和效果 评估。工作组每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需明确,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其次,工作组需要编制处置计划。处置计划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 需要,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目标、方式和时间进行详细规划。工作组需要对 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产的价值和适合 的处置方式,例如拍卖、竞价、拆解等。 接下来,工作组需要寻找潜在的买家。寻找买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与其他企业进行谈判、招标、发布广告等。在寻找买家的过程中,工作组需要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确定合适的交易模式和价格议价的范围。 然后,工作组与买家进行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是双方 达成一致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合同内容通常包括交易的具体 金额、数量、质量等细节,以及交付和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签订合同之 前需要双方进行详细的谈判,确保各项条件符合双方的利益和要求。 接下来,工作组需要实施处置。处置的具体方式根据处置计划的内容 来决定,可以是拍卖、转让或报废。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工作组需要确保 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并及时跟进交付和支付的过程,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最后,工作组需要进行结算并报表。结算是指将处置资产所得以及相关的费用进行清算和核对。工作组需要将处置所得进行登账和核算,包括应收款、应付款、税费等,并将相关资产和负债与公司的账务进行调整。同时,工作组还需要编制处置资产的报表,如处置资产清单、收支明细、成本核算表等,以便公司高层和相关部门对处置进展和效果形成全面的了解。 综上所述,国企处置固定资产的流程包括设立资产处置工作组、编制处置计划、寻找买家、签订合同、实施处置、结算并报表等环节。这一系列流程的完善和顺利进行,能够保证国企固定资产的合理处置,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回收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回收处置方案 一、背景 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投资或者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具有国 有资本出资的特殊性质。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有资产回收处置是指对国家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物质化的、经济化的处置和变现。 二、回收处置的目的 回收国有资产的目的是: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流动。国有资产回收处置能够将国家或企业的资产变现,资金得到充分利用; •减轻国家或企业的财务负担。对于一些闲置资产,回收处置能够减轻企业或国家的财务负担; •推动国企改革进程。通过国有资产回收处置,能够逐步深化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产的多元化管理。 三、国有资产回收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回收处置方案包括不同类型的资产回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挂牌出售 挂牌出售是指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将国有资产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 开出售。挂牌出售可选择各种方式进行。具有市场化特点,能够较好地解决管理人员自身的利益需求。 (二)重组、兼并 重组、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或按照设定的比例进行股权交换、资 产转让等方式,达到优化企业资源和流程的目的。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 (三)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委托方,并按约定的方式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以达到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方法。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独立、具有市场活力的资产或经营项目。

(四)租赁或出租 租赁或出租是指将国有资产向社会公开出租、租赁,租赁、出租方可按约定成为资产或经营管理者,获得相应的权益或优惠。 四、国有资产回收与处置的重要性 国有资产回收及处置工作是国家推进国企改革,深化经济改革、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国有资产回收处置的成效不仅对于企业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涉及到广大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同时,回收处置落实实施需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化监管,防范不当行为和风险。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1. 前言 为了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保证其安全、高效、公平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加强对资产的监测和管理成为国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固定资产的处置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国企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必须遵循国家管理法规,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把整个处置过程纳入企业日常管理中。 本文将介绍一份适用于国企固定资产处置的方案,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说明。 2. 固定资产处置的目的 固定资产处置的目的是在实现最大化资产价值的前提下,将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有效地处置掉,以便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节约经费和资源。同时,也能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支持。 3.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3.1 出售 出售是实现固定资产价值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固定资产以获得售价,但要注意保证竞价的公平与透明。 3.2 租赁 某些固定资产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租赁出去以获得租赁费用。企业也可以对其租赁合同进行续签。 3.3 报废 对于长期闲置、无法维修或已经过期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报废或损毁,但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出入库信息。 3.4 转移 某些固定资产可以转移给其他企业或单位,处置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应该根据实际的实施情况,通过系统化的流程来保证处置工 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一个典型的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4.1 决策阶段 在决策阶段,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潜在价值,制定决策方案,确定 处置方式,明确处置目的和处置标准。 4.2 实施阶段 在实施阶段,应该确定处置时间和处置方式,并制定实施计划。包括进行调查、审核、保密、资产安全维护等工作。 4.3 结束阶段 在结束阶段,应该对已经实施的固定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对处置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如果需要,可以制定纠正措施,完善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5. 执行要求 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方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在企业内部建立流程化管理,使得企业处置行为具备可追溯性。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对其使用和保护信息进行保密,特别是涉及到国家重要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实现方式应该明确、公开和透明,遵循市场规则进行交易。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该尽可能地节约经费和资源,并使处置结果最大化。 •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并考虑环保因素。 6. 总结 本文从固定资产处置的目的、方式、流程、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从规范化的角度对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方案进行了解释。 在实践中,国企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和发展需求,全面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切实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和完善。

国企资产盘活处置方案

国企资产盘活处置方案 概述 国有企业的资产一直是重要的资源,但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很多国企的资产 已经面临着闲置、低效或者无法处置的情况,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为了提高国企的效益和管理水平,需要制定一些有效的资产盘活处置方案。 资产的分类 国有企业的资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机器设备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 •股权资产:包括公司股份、对外投资股份等。 盘活与处置的概念 资产盘活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有效利用、增值提升,使资产达到最大化效益的 一系列过程。资产处置是指将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资产以一定的市场化方式出售、处置或转移。 盘活处置方案 一、理性规划 国企需要理性规划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分析其价值与利弊,并考虑企业发展与 利益关系、市场需求与产业规律、环保法规、人员安置等外部因素。综合评价之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盘活处置方案,并加强资产利用的管理责任和监督。 二、注重资产维护 为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提高效能,优先考虑采用先进的维修保养技术和设备 更新技术,注重资产技术升级。此外,企业还应制定资产维护保障计划和预算计划,确保资产运行正常,并加强对资产使用决策的管理、审核和责任追究。 三、合理选择盘活处置方式 根据资产的性质、数量、估值和市场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盘活方式,既 要确保企业的现金流收益,更要保证处置行为的安全合法,与政策法规和社会方向相符。常见的盘活处置方式包括招标、拍卖、资产租赁、土地改革等,还应尝试新的融资方式和回报方式,增加处置收益。

四、科学合理的人员安置 在资产盘活处置中,如有需要裁员或者转岗的情况,企业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安置计划。在资产处置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技能水平,给予不同的安置方式和奖励机制,尽量不给劳动力和社会各方带来负面影响。 结语 国企的资产盘活处置方案必须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各种影响因素,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和实行有效的处置方案是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管理模式、采用合理的运营手段,国企的资产资源才能真正被盘活、优化、加强并展现其巨大的价值。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单位和企业面临改制、兼并等重大调整,需要对其 资产进行整合和处置。本文将针对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资产分类 改制单位的资产可分为长期资产和流动资产两类。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如房屋、车辆、专利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 二、资产处置方式 改制单位在资产处置时,需要考虑到为保障市场竞争,其旧资产如何处理才能 取得最大化的效益。以下是资产处置方式的详细介绍。 1.出售 资产出售是一种常见的资产处置方式,通过与有意向购买方的谈判,确定出售 价格及其它相关事项,将旧资产转手给购买方。在出售资产时,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税务问题:在资产出售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需要请专业人士,尤其是财务人员咨询,进行最佳方案设计。 •鉴别购买方:购买方是否合法合规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可以通过查阅购买方的相关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资料等方式进行鉴别。 2.租赁 资产租赁可分为融资租赁和操作租赁两种形式。在租赁旧资产时,资产所有者 可通过长期租赁或短期租赁来获得利润,并且可视情况选择是否将资产收回。 3.抵债转让 如果旧资产的价值与原有负债相等或等于原有负债加上部分现金,资产所有者 可将其作为抵债转让给相关债权人,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负债压力。 4.善后处置 无法通过以上方式得到收益的旧资产则需要考虑善后处置,通过清理报废或遗 留资产等方式对旧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置。这种方式比较消极,但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三、实施过程 改制单位在资产处置时,必须经过规范流程,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下面 是资产处置实施过程的详细步骤: 1.组织形成 改制单位应在内部或是借助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资产处置方案的设计和组织形成。 2.评估 在确定资产处置方案之前,首先需要对旧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旧 资产的价值,以便更好地决定处置方式。 3.招标或报价 通过招标或报价等方式,确定潜在的购买方或租赁方,进而确定最终处置方案。 4.交易 在选择了最终的交易对象后,进行交易的过程。交易需要注意合同的签署、资 金清算等若干问题,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结语 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公司战略、市场环境、预算和风险管理 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本文对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读者了解资产处置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

国企处置方案

国企处置方案 前言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战略和社会价值。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运营状况不佳,甚至面临破产倒闭、资不抵债的风险。因此,国企处置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手段。 国有企业的处置方式 国有企业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破产清算、兼并重组、资产包转让、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无法还清债务,申请破产清算,由法院派出清算人用企业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的程序。这种方式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宣布死亡”的手段,因此在实践中并不常用。 兼并重组 兼并重组是指在经营不善而又存在潜在价值的企业之间实施吸收合并,以扩大企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益的过程。兼并重组具有重组资产、规避原业务结构不合理的优势,但不少国有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面临阻碍,包括政治、培养新文化等。 资产包转让 资产包转让是指公司通过证券化手段将其资产包括贷款、不良资产、不动产等进行转让。公司机构不变,一般不涉及排污等问题。资产包转让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是指在企业债务危机中,企业以抵押或转让产权的方式,收回债权。产权转让是资产变现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在国企改革进程中,产权转让等方式被广泛使用。 建议 在国企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家利益、职工利益等多方面因素。针对不同部门、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此外,政府也需要在制定政策时结合实际情况,预防金融风险,同时加强市场监管。

总结 国企处置方案是解决国有企业债务困境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所有的处置方式中,需要综合考虑企业适应能力和扩张能力,政府应该根据当下经济形势和企业状况,制定更加细致、科学的政策,以尽可能地实现国家和企业双赢的目标。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制度及流程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制度及流程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国家对其拥有的各种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一种制度。这些资产包括土地、房屋、企业、股权等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国有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富的重要来源。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必须严格规范,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稳定。其次,国有资产的处置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合理的处置,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提高国家经济效益。最后,国有资产的处置还可以为国家财政收入增加提供重要的支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要想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处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在处置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的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科学合理。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在制定处置方案时,必须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透明。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公开透明,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在处置过程中,必须注重信息公开和公示,确保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保护国家利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注重保护国家利益,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稳定。在处置过程中,必须注重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处置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五、创新发展。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注重创新发展,不断探索新的处置模式和方法。在处置过程中,必须注重创新和发展,不断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以上原则是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核心内容。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处置,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要想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处置,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在组织领导方面,必须注重领导力量和管理能力,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信息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机制。在信息管理方面,必须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处置过程的信息公开和透明。 三、加强风险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在风险管理方面,必须注重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确保处置过程的风险可控和安全。

国企两资处置方案

国企两资处置方案 1. 背景介绍 国企两资指的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资金,国企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资产和资金,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这些资产和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运营。为了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益和资金利用效率,国企需要进行两资处置,即将闲置资产和不必要的资金进行有效利用和处置。 2. 国企两资处置的目的 国企两资处置的目的是: 1.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益:通过处置闲置资产,国企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 本支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提高经营效益。 2.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国企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但由于种种原 因,这些资金无法有效运营。通过处置闲置资金,国企可以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3. 国企两资处置方案 3.1 资产处置方案 国企的闲置资产主要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和闲置库存等。针对不同的资产, 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案: 1.厂房和土地的处置:将闲置的厂房和土地通过出租、出售或转让等方 式进行利用。可以将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或将土地出租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这样既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又可以减少维护和管理成本。 2.设备的处置:将闲置的设备通过拍卖、二手买卖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 置。设备可以卖给需要的买家或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从而获得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 3.闲置库存的处置:通过减价促销、赠送或清仓等方式,将闲置的库存 及时处理掉。这样可以避免库存积压,减少资金占用和损失。 3.2 资金处置方案 国企的闲置资金主要包括存款、理财资金和闲置资金。针对不同的资金,可以 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案:

1.存款的处置:国企可以将闲置的存款进行定期存款或理财投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与银行合作,选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理财资金的处置:对于闲置的理财资金,国企可以选择跟随市场变化进行投资,寻找更高的收益;或选择规避风险的保守投资方式,获得稳定的收益。可以委托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以降低风险和提高回报率。 3.闲置资金的处置:国企的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进行并购。通过并购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和价值。 4. 实施步骤 国企进行两资处置的实施步骤如下: 1.梳理资产和资金情况:国企需要全面了解和梳理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情况,包括闲置资产和闲置资金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 2.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资产和资金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的方式、时间和目标。 3.实施处置方案:按照制定的处置方案,对闲置资产和闲置资金进行实施。可以与相关的企业、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处置工作。 4.监督和评估:对处置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资金和资产的再投资:通过两资的处置,国企可以获得资金和空间,可以考虑将这些回收的资金和空间用于企业的再投资,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5. 注意事项 国企进行两资处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要根据国企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考虑到风险、收益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2.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在实施处置方案时,国企需要与可靠的企业、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合作,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合规操作:国企在进行两资处置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置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4.监督和评估:国企需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处置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公司改制财产处置方案

公司改制财产处置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需要进行改制,并对现有财产进行合 理的处置。财产处置是指对公司不再需要或不再使用的财产进行合理处置,以取得更高的效益和经济利益,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目标设定 1.合理处置财产,减少公司的财务负担。 2.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做好对外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处置方案的顺利实施。 4.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1.出售:将公司不再需要的资产以市场价值出售给有需要和有能力购 买的企业或个人。在出售过程中,可以利用经纪人或拍卖方式进行,以获 取更好的价格和效益。 2.转让:将公司不再需要的财产以合理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公司,可以 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 3.投资:将部分财产进行投资,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可以选择投 资于其他行业或企业,也可以选择投资于金融市场等。 4.租赁:对不再需要的财产进行租赁,以获取租金收益。可以选择将 财产租给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也可以选择将其交给专业的租赁公司进行 租赁管理。

四、财产处置流程 1.确定财产处置需求:对公司现有财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定 哪些财产不再需要或不再使用。 2.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根据财产处置需求,制定详细的财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计划、目标设定等。 3.评估财产价值:对将要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和合 理价格,以指导后续的处置活动。 4.确定处置渠道: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市场需求,确定合适的处置渠道,如公开拍卖、中介代理、直接转让等。 5.开展处置活动:根据财产处置方案,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寻找合适的买家或投资者。 6.签订协议:与买家或投资者进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确 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7.完成交易: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完成财产的转让或投资交易, 获取经济利益。 8.财产处置结果评估:对处置活动进行评估,评估其效果和经济利益,为后续的处置提供经验和指导。 五、风险控制措施 1.遵守法律法规: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国企 固定资产处置 专业知识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专业知识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专业知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成为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不再使用或不再需要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卖、报废或转让的过程。对于国企而言,合理高效地处理固定资产对于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至关重要。下面将介绍国企固定资产处置的专业知识。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国家对固定资产处置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此外,国企内部也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置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权限,确保处置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定价。在处置固定资产之前,企业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市场价格。评估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公司来进行,也可以由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处置方式和定价起到指导作用。定价时需要综合考虑资产本身的价值、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因素,以确保处置过程的公平合理。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协议转让、出租、报废等。拍卖是一种公开透明的方式,适用于市

场需求较大的资产;协议转让则是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将资产转让给对方;出租是将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取租金收益;报废是指将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以最大化地实现资产价值。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需要关注环保和社会责任。在处置过程中,企业应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处理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有害物质。同时,企业还应考虑社会责任,尽量避免对员工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在大规模裁员或企业倒闭时,应注意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就业安置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不合规操作、虚报价格等。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国企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计、独立评估、监管部门的监督等,以确保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国企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应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评估和定价,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关注环保和社会责任,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规范的固定资产处置,国企可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处置目标和原则 1. 处置目标:国有资产处置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流转,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效益和运营效率。 2. 处置原则: a. 公开透明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规则和程序。 b. 经济效益优先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确保处置过程中的合理定价和公正竞争。 c. 风险可控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注重风险管理,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d. 合法合规原则: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三、处置流程和方式 1. 处置流程: a. 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处置性。

b. 处置方案制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处置目标,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 c. 招标或拍卖: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买方。 d. 合同签订:与买方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处置条件。 e. 资产过户:完成资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f. 资金结算:进行资金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处置款项。 g. 处置结果评估:对处置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处置流程。 2. 处置方式: a. 出售:将国有资产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合适的买方。 b. 转让: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c. 租赁:将国有资产以一定租金的方式出租给合作方使用。 d. 股权转让:将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e. 公开竞价: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的买卖价格。 四、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 1. 风险管理: a. 信息披露: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b. 风险评估:对处置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帐面值无偿划转给企业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的直管公房)。 1、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核准后,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为改制当日前推三个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企业必须在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评估机构在企业资产清查中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3、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评估应按客观、公正、合理原则,按规定选择评估方法,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界定、处理;对改制前存在的呆坏帐、潜亏等各种有问题的资产,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产权转让监管 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财政等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资产核销 改制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销. 1、企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时,应附评估基准日当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报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 2、改制前6个月内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非正常突击分配财物;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有企业存量清退处置方案

国有企业存量清退处置方案 背景 随着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一些经济不景气或营业亏损的国有企业,拖欠工资、缴纳社保及税金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一些无效或不需要的国有企业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经济资源浪费。因此,对存量国有企业的清退和处置成为了必要的举措。 积极推进市场化清退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存量清退工作,市场化清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国有企 业在清退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尤其要保证政府不介入市场竞争,减少政策投入。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市场化清退案例,如房地产行业的清退须遵循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政府引导下,以自愿申报、自愿退市、上市转板、自主并购、债转股等方式实现。 实现资产整合与交易形成新资源 国有企业清退过程中,要分类处置好存量资产,实现增效益和减负担目标。政 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国有企业将无效资产外借,出租,转让等方式处理。要把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统计,分类和清点,然后根据不同的清退处置方式,实现资产整合与交易,形成新资源。 其中,国有资产流转交易平台的建立与完善,是国有企业存量清退的重要阶段。政府可以在国有资产交易市场上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流转平台,让国有企业将存量资产交易上市,主动以交易的方式退出市场。同时,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垄断,整合存量资产和财务资源,实现了降低资产负债率和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探索民营资本参与,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为了加快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市场化清退,政府应当进一步探索引入民营资本,提升所处领域的绝对竞争力。一些优质的国有企业资产,适合引入专业的民营投资者运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运作等优势,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引导民营资本介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推动公私合 作的合法化。这种公私合作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响应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要求,还可以充分利用民营资本的优势,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业绩和底线。

国有资产清产解析方案

国有资产清产解析方案 国有资产清产解析方案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处理的方案。国有资产清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处置和利用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减少国企的负债压力,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国有资产清产解析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资产评估: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在利用价值。评估内容包括资产的实物价值、产权价值和潜在价值。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清产处理的依据。 2. 资产清理: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剔除无效、闲置或无法利用的资产。清理的目的是减少国企的负债压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清理的方式可以是转让、出售、处置或注销。 3. 资产处置:对清理出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处置的方式可以是转让给其他企业、出售给市场或注资到其他企业中。处置的原则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 4. 资产利用:对清产处理后剩余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资产的利用方式可以是继续经营、扩大经营或进行战略调整。利用的原则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增加国有资产的价值为目标。

5. 资产增值和保值:通过清产处理,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增值和保值的方式可以是通过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加国有资本的流动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引进优质资本等。 6. 监督和评估:对国有资产清产处理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清产处理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果。监督和评估的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独立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 总的来说,国有资产清产解析方案是一项复杂而综合性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合作和共同努力。通过有效的清产处理,可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同时,也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企改革资产遗留处置方案

国企改革资产遗留处置方案 国企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和优化,以提高其效益和竞争力。在国企中,遗留资产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遗留资产是指国有企业在过程中产生 的不再属于其核心业务范围的资产。 遗留资产处置的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优化配置,以提高国企 利润和竞争力。同时,处置遗留资产还可以帮助国企降低负债率,减轻金 融风险,并促进经济的优化和转型升级。 为了实现遗留资产的有效处置,可采取以下方案: 1.资产清理和分类: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将不再 属于其核心业务的资产进行清退、出售或转让。对于那些具有潜在增值和 利润空间的资产,可以考虑进行改造和开发,以提高其价值。 2.资产拍卖和竞标:对于可出售的遗留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或竞标的 方式进行处置。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提高资产的售价和处置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3.资产转让和合作: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价值和前景的遗留资产,可以 通过转让或合作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将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给其他 企业,以获得技术费用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4.资产改造和再利用:对于一些可以改造和再利用的遗留资产,可以 考虑进行工业园区、商业中心或住宅项目的开发。这样可以提高遗留资产 的价值和利润,并增加国有企业的收益和盈利能力。 5.资产注入和整合:对于一些具有战略意义和增值潜力的遗留资产, 可以考虑进行国有资本注入和整合。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或与其他企业进

行合作,可以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并实现国企的转型升级和可 持续发展。 在实施遗留资产处置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法律法规的约束:国企和资产处置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 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 等方面的因素,以避免对社会造成过大的不利影响。 2.资产估值和风险评估:在进行资产处置之前,需要进行准确的资产 估值和风险评估,以确定合理的处置方式和价格。这样可以避免因资产定 价不合理导致的资源浪费和损失。 3.信息交流和公开透明: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与潜在买家、投资 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同时,还要确保处置过 程的公开透明,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处置效果和信任度。 4.监督和评估机制:国企和资产处置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处置方案的实施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国企资产遗留处置方案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在法律 法规的框架下,全面考虑资产特点和市场环境,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 优化配置。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并为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1.引言 1.1 概述 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国有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或者经营出现困难等情况下,对其不再使用或不再需要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和转让的过程。固定资产处置的流程是国企在进行资产处置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这个流程的设计和执行对于国企的经营效益、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流程中,首先需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盘点,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估则是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计和评定,确定其市场价值和处置方式。 然后,在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需求和目标后,国企需要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这个方案应包括资产处置的方式、时间安排、处置流程和所需资源等内容。同时,方案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接下来是实施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的阶段。这个阶段包括资产处置的宣传和公告、资产的交易和转让、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环节。国企需要

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资产处置的信息,吸引潜在买方参与竞拍或议价。在资产交易和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资格审查、价格议定、合同签订等程序,确保处置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最后,国企还需要对固定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这个过程包括对处置方案的效果和成效进行评价,以及对处置流程和管理的改进和完善。通过对处置流程的总结和反思,国企可以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和质量,优化资产运营和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综上所述,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流程是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这个流程的设计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国企的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规范和科学地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国企可以更好地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提供坚实基础。 1.2 文章结构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章节的内容概要。 首先,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会对国企固定资产处置流程的背景、重要性和目的进行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第一、建议参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实施办法》中....五、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发文机关: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