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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

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

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

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儿同富裕。”对于贫困人群从经济上讲,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需要通过社会救助,从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走出生存的困境。因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发挥着巨大作用。

2、我国城市贫困及最低生活保障现状

当前,我国城市贫困的规模由于不问的研究者和各个城市地方政府在对贫困的测量小所实行的标准很不统一,迄今为止仍没有城市贫困测量的统一标准和全国范围内城市贫困规模的准确数字。

据《财经》杂志了解,2000年民政部曾将全国城市贫困入门汇总,得出全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为1382万;而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分析,2000年中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为1170万;对贫困人口估测数日最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估测全国生活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职工有1828万人。在学者方面,中国社科院朱庆芳估算城市贫困人口有3100万。她的测算方法主要是--1998年,下岗职工887万,登记失业人员571万,被拖久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约60多万,加总共1500万;共赡养人门按两个人计算,总数是3000万;再加上民政供养的城镇孤老残幼有100万人,共有3100多万人,占现在城镇人的的8%。而唐钧是这样估计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的:150万没能领到失业津贴的失业者,约310万没领到下岗职工生活补贴的下岗无业者,加上190万停发、减发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650万。假设上述人员因收入减少或中断对2个被赡养的家庭成员产;生影响的话,再加上民政部门传统的救济对象不到100万人,1997年中国城镇贫困人口大约是2050万人左右。(2)

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学者对城市贫困人口的估测,我认为当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大约在1500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口对家庭收入是有直接影响的。这部分失业下岗人口的子女或父母也因家庭收入减少而成为贫困人口。而一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差,职工处于半待岗状态,企业对职工的基本工资欠发或减发,因此这部分人口也应列入贫困范围。基于这些因素,我较赞同唐钧对城市贫困人口的估算。1997年我国城市贫困人口为1500万,到2002年城市贫困人口至少应该在2000万以上。城市贫困人口以较快的速度递增,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个印象:小国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应该在1500--3000万之间,占全国城镇总人口的比重为4%--8%。

目前的城市贫困人口绝大多数是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其中特困职工981万人,山50.8%,失业人员299.3万人,占15.5%特困职工及失业人员家属554万人,占28.7%“三无”人员96.5万人,占5%.城市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较多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低保人数都在100--150万人左右;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重庆、云南、陕西等省人数都在100万人左右。(3)

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才初见成效,而贫困人口却增加较快,在这杆的条件下建立全民最广泛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我们所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能是1500--3100万贫困人口中的一部分人享有这项权利。我国地域

广,东中西部由于历史、地理、国家政策等因素,导致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要求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建立广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暂时是不可能的。即使是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也拿不出这样多的资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我国根据因地制宜的方针政策,对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划定贫幽线后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制度保障的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4。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障的是城市中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基本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群。也就是说,这项制度保障的是家庭人均收入低的城市绝对贫困人口和一部分相对贫困人口。它限制了城市中不持有非农业户口的贫困群体,这些因素主要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由于城市贫困人口较多,国家也就不得已制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来限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日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是针对小范围人群,对象条件的限制使一部分贫困者被挡在了低保门槛外,使其保障对象不具有广泛性。

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

1、现行城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到中央再到地方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国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和《中华人民儿利国国民经济利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1997年9月,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召开电话会议,提出1999年底前,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28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271号令,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

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5)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在2002年6月召开的政协九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低保资金不足问题表示:“民政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同时会同则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低保资金筹措机制问题,

规定地力各级则政列支低保资金预算的比例。”

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说明了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基本

生存问题是当前国家民政工作中的重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说明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要求城市低保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测定情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足以经济收入作为纳入保障体系的标准。而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是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商品和劳务的最低费用。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就导致各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同。

36个城市低保标准单位:元/人、月

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

北京290 广州300

天津241 南京190

石家庄182 海口22l

太原156 成都178

呼和浩特153 重庆185

沈阳205 昆明190

长春169 贵阳156

哈尔滨200 拉萨170

上海280 西安156

南京220 兰州172

杭州270--300 西宁155

合肥169 银川160

福州200--220 乌鲁木齐156

南昌143 大连221

济南208 青岛200--210

郑州180 宁波260

武汉210 深圳290--344

长沙180--200 厦门265--315

(资料来源:民政部(6)

根据36个城市低保标准的比较,我们得出这样的结沦:低保标准在250--300元以上的有深圳、厦门、北京、广州,上海、宁波,这些地区都是我旧的经济开发区

或对外开放区,由于国家政策倾斜的原因这部分地区就先富。生活水平,物价上涨指数较高也就导致了这些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也较高:而低保标准在200元以下的如成都、重庆、昆明、贵阳、银川等19个城市则大多是四部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晚,财政支出困难也就导致低保标准比东中部地区低。所以,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了因地而异的保障标准,考虑到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制定低保标准由中央“—刀切”的做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所以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明显的地方性。

浅谈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其几点建议(二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统计出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数。由于各地测量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各异,全国统计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人也只是其中—部分。

下表是民政部民政事业截止到2002年2月底全国部分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情况:(7

地区城镇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

线以下人数

(人已保人数已保家庭数

(户

城镇最低生

活保障支出

(万元

人数占总人数%

全国合计16568451 13025100 78.6%4488847 116154.1 北京市80338 79501 98.95%36128 2230.9 天津市284491 182022 63.98%67588 2185.8 上海市364384 364384 100%155563 4315.2 湖北省1080000 850000 78,7%300000 6900

重庆市624476 583705 93.47%289550 9086.6

四川省1169127 101 1435 86.5%405620 561l

广州省451363 322757 71.5%119784 1942.5

贵州省323775 282322 87.2%118089 1656.7

云南省388374 326782 84.1%100387 1301.3

湖南省1546064 887341 57.39%

西藏自治

30270 3883 12.8%678 80.4

根据上表显示,到2002年2月,我国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有1300多万占最低生活保障线总人数的78.6%,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城市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纳入低保体系的人口都占应保人数的90%以上。山西部地区的一些贫困省市享受低保待遇比达到了80%以上。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更多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生活有了基本保障,确实发挥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安全网

三、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严重滞后

解放以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贫困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到1993年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后,党中央才号召全国各地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为有关政策的制定,然而在立法方面却严重滞后。到1999年9月也就是建国50午后才有了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依据。立沾滞后,法律法规少是目前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个缺口因地方财政支出困难而停发、减发低保资金等到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

2、制度的实际覆盖范围仍有限

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保障范围。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应在1500--3000万间,而1999年全国普遍实行这项制度后,受保障的也只有281万,即其覆盖面只有10%--20%上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大多数民政部门长期以“虚拟收入”计算家庭收入:(8也即在18岁至55岁的男子,18岁至50岁的女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申请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管该申请人是否失业下岗;无论有无收入,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他的收入进行核算。此外,各地还制定了“五花八门”的土政策。如凡家里有电视,电冰箱等电器的家庭不考虑;居委会反映常吃荤的家庭不考虑等等。这些规定就使—部分本应该纳入低保的人被无情地“抛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

3、最低生活保障资命来源渠道狭窄,资金筹措困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最低保障资金是由地方政府—方支出,—旦地方财政有困难资金也就不能筹措,从而切断了低保资金发放来源。目前各地大多采用了市、区(县级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但许多贫困地区的财政大多依靠市、区属企业(国有、集体这些企业大多不景气,导致了地力财政的困难。也就直接影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中央财政虽从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部分低保补助的发放,但对于经济发展缓慢的中西部地区仍然是有困难的。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仍有困难

民政部组织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师生于2001年下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时一个月的“百城械万户低保”抽查。调查结果显示:有28.7%的“低保”户认为最大的困难是难找工作:25.9%的“低保”户认为是医疗费用高;17.3%的“低保”户认为是子女教育负担重;3.88%的“低保”户认为住房条件亟待改善:33.7%的“低保”户家中有残疾人;64.9%的“低保”户家中有]个或1个以上的慢性病或大病病人。(9)

据调查,低保救助对象的收入可以说是仍然只糊口。他们的收入中用于购买食品的支出占50%以上,恩格尔系数越趋1说明生活也越贫困。而据统计这些家庭的恩格尔系数都在0.5以上。他们在食品方面是节省第一,很少考虑营养。穿衣的主要来源的亲友赠送,也有的是基层社区募集的衣物。有病不看是相当普遍的,对于许多贫困家庭来说,孩子的学杂费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就当前情况看,许多地方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了调整,适当提高了低保补助金。但是物价上涨幅度比低保调整幅度大。即使增加了十多元的补助金,对于物价上涨幅度大来说也是杯水车薪。所以大部分低保对象的生活仍有困难。

四、关于促进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几点建议

l、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工作。不能单靠《城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来指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而应该加强立法工作的步伐,并出台有关的政策措施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化体系。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权利,不断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建立科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建立科学的城市最低生活救助标准。因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导致各地出台的救助标准各异。就目前来看,在短期内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足不可能的。对此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线根据地区发展水平作出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提高了,物价上涨幅度大。考虑到这些因素,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应作出调整以保障受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3、采取多种形式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在资金筹集方面采取多渠道手段。改变单一由则政拨款的形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坚持多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下,中央则政的负担对中西部地区可适当照顾使政策有所倾斜。对东部地区,地方政府可以增加比重。城市贫困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治理也应该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调动企业、事业、社团及个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心贫困人口的生活。可以建立接受社会无偿捐赠基金,缓解财政压力,提高救济水平。除了货币补贴外,还可以采取分发实物对口扶贫等形式。此外,政府可制定各种扶贫政策如小额信贷等鼓励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力量,

在政府的扶持下走出贫困,达到政府救助与个人自助相结合。

4、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特别是把下岗、失业职工、退休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取消以“虚拟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不科学做法。以及取消一些保障线高门槛限制的土政策。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

5、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采取群众监督、主管部门抽查复核等办法,确实保障低保对象享有这项权利。取消不规范的补助发放政策。如补助发放按季度或半年发放的不规范操作应给予及时纠正。监督低保工作,使之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和人情因素的影响,真正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

6、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和增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从不同层次上分解城市贫困人口,减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逐步建立科学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达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刘伟能:“建立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报告”《社会工作研究》1995年第6期

(2唐钧:“中国的城市贫困问题与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7期30~31

(3“2000万贫困人口,享受城市低保”《嘹望》(京2002.31 22~3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5王治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长春市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第7期51页

(6民政部网站:“36个城市低保标准”

(7民政部网站:“2002年2月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统计”

(8朱晓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谁来填平缺门”《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2年第12期55页

(9民政部网站:“低保”贫困群众逢甘霖

专题二: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分析(2011)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分析 REICO 工作室 2011年1月

提要 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没有触及到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政府垄断土地供给,以竞争性的招拍挂为主要出让方式以及一次性缴纳未来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在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导致了土地价格的高涨。土地价格高涨则是导致住宅价格高涨的主要原因之一。改革的方向,一是适应我国快速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城市土地供给,二是改革招拍挂出让方式,不以土地价格的高低作为竞争标的,三是将批租制转换为年租制,并与房产税合并征收。 目录 一、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城市土地出让制度2 二、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特征5 三、土地出让制度与土地价格7 四、土地价格与住宅价格15 五、国外土地出让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城市土地出让制度 为遏制住宅价格持续快速上涨,中央政府出 自2009年年初以来,我国城市住宅价格持续上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七十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自2009年3月份以来环比一直超过100,这

台房地产调控 政策 个趋势一直持续到2010年3月份。这种快速上涨的住宅销售价格引起来各 方面的关心和担忧。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自去年末开始酝酿新一轮房地产 调控措施。自2010年3月份以来,各种调控措施频繁出台。 图1 07年6月到10年12月全国七十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环比) 2010年3月份以 来住宅价格回 落趋于平稳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表1 2010年政府主要调控措施一览表 2010年政府出台多项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时间内容 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 70%。 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 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 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 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 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综述

REFORMATION &STRATEGY 2010.5 2010年第5期改革与战略 NO.5,2010 第26卷(总第201期) REFORMATION &STRATEGY (Cumulatively,NO.201) 自从199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以政策文件形式明确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开住房保障之先河以来,这二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的住房保障从无到有,从有到逐渐完善的过程,莫不凝聚了各界人士的积极引进和探索。本文作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将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住房保障的研究进行归纳,以清晰的思路总结阐述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 见解。一、现状方面的研究 首先,针对地方区域进行研究。多采用年鉴数据或者网络收集数据来说明,实证方面的研究较少,学位论文文献较多。文志鸿(2004)结合株洲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支付能力、居民住房状况及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阐述了 保障原则、保障对象、保障目标。黄英锋、吕德宏(2009)以陕西省宝鸡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为例,分析宝鸡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等角度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提出土地供应、住宅产业化建设、加强和完善政策体系建设等解决对策。蒋慧(2006)利用住房保障的倒U 型曲线和三阶段发展模型,分析了北京市目前所处的模型发展中的位置,确定北京市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建立垂直层次的动态保障体系。张佩、郭彬奇、胡长明(2009)将西安市的住房保障现状与天津、成都的进行比较研究。其次,针对保障对象进行研究。魏珊、滕晓浩(2006)研究了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现状和原因。其它还有一些文献研究了特殊群体,如农民工、大学生、老年人等的住房保障情况,但很少。 二、问题方面的研究剖析 (一)保障范围难以确定,保障层次之间的衔接不好,“夹心层”问题大量存在 从购买对象看,一个家庭的收入难以精确计算,目前所能计算的是面上的工资,而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则是隐性的。同时人们的收入是动态的,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差,一些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占用了保障住房。冯科(2006)提出政府要甄别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份很难,个人的经济收入目前仍然属于个人隐私,并且消耗了太多政府的资源。将公积金中心变成住宅信贷银行的机构创新,陈立军(2006)提出划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线标准的一个计算公式: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线(年家庭收入标准)=(最低收入家庭的月生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综述 丁燕1,张协奎2 (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2.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要]文章为总结我国住房保障方面的研究动态,通过文献研究法,对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对住房保障的四个大方面进行有见解地归纳总结,使研究动态思路清晰,供后续研究和建设参考。 [关键字]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0)05-0176-03 Overview of the Researches on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of China Ding Yan 1,Zhang Xiekui 2 (1.College of Business,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Guilin,Guangxi 541004; 2.College of Business,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Guangxi 530004) Abstract:This paper sums up the researches on housing security in China,by using reference research method,it reviews the typical references.Based on these,this paper sums up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from four aspects in a creative way,makes the research dynamic situation clearer and supplies for reference on research and building. Key words:China;housing security system;research overview [基金项目]2008年广西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08105951201M444)。 [作者简介]丁燕(1981-),女,湖北黄冈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张协奎(1963-),男,湖南桃江人,广西大学副校长,管理学博士,建筑经济管理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城市经济与管理、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国土资源管理。 176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和对策

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和对策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农村土地产权不完整、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合理、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城镇化进程、消费需求扩大、产业结构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应按照渐进式改革思路分步推进改革:近期应打破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局面、推进农地使用权流转、完善征地制度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远期可推进城乡土地产权多元化。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土地使用权我国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场建设滞后,现行土地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1、农村土地产权不完整。农村土地名义上归集体所有,但实际所有权虚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仅限于耕种权、部

分收益权和极少量的处置权。由于土地权能残缺,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影响土地利用效 2、农村土地流转制不健全,近年来,不少地区开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分地区试点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但都存在行政推动、市场化程度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多处于禁止流转之列。 这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并引发撂荒、“空心村”等现象。 3、征地制度不合理。与国外征地必须用于公共利益、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比,我国征地制度存在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征用土地既可用于公共目的,也可用于经营目的,公益性用地的界定范围过宽。部分地区出现的“圈地运动”与此不无关系。二是征地补偿标准没有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农民利益严重受损。三是征地程序不完善,农民只能被强制接受征地,尚未建立起保障农民利益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4、对城市建设用地供应实行行政审批和指标控制。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中央政府还对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年度指标管理和转用审批。在严格的行政审批和指标控制下,城市土地供应无法适应城镇化进程中人口不断增加的需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综述

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综述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综述 [摘要]住房保障制度是保障民生的重大事宜,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议题。对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从两大方面进行梳理,即宏观上对整个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微观上对住房保障制度具体深层次的研究,并在梳理的基础上总结研究的特点,为相关问题的探索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制度文献综述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1998 知》(国发[1998123号),逐步完善的市场机制进而渗透住房领域并开始发挥重大作用。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问题,加快构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持续关注与研讨。我国住房保障领域的研究文献,大体可分为从宏观层而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论述和从微观层面对住房保障的某具体层次进行论述。不论从哪个层面,研究的视角都是多元的,并不单一。 一、宏观层面 在构建任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方面,刘俊霞(2008)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市场机制在调节住房领域的供求方面失效,因此需要政府介入来构建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和美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模式方面,安华(2000)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提出了整合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以房养老的模式。王盛(2009)则通过对江苏省相关试点的调研,对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产权模式给予了积极评价。 在构建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方面,丛诚(2008)通过研究在既定土地制度下,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对房地产财税政策的要求,提出了要在住房市场中加入贷款利息免税

和物业税两个“自动稳定器”的观点,同时建议政府的财税金融政策应有利引导市场资源流向住房保障领域。 在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方面,陈成文(2008)从国际比较视角总结了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工春华(2007)则对欠发达国家巴西、阿根廷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借鉴。尽管参照比较所选取的标的国家不一样,但文献的对策建议较一致,均主张政府应承担起住房保障的责任,加强住房领域的宏观调控;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为住房保障提供法律保障;发展住房金融事业,拓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渠道;鼓励多方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效果方面,邓中荚(2009)从政策测评视角提出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综合评价模型。虽然该模型的测评指标和权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可以将模糊数学理论应用于住房保障政策测评。 二、微观层面 用房学者对经济适用房的现状、弊端、对策等多方而进行了分析,经济适总结起来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刘琳(2009)反对将现有经济适用房政策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畴,认为经济适用房非但起不到任何保障的作用,反而加剧了资源分配的不公平。魏建、张昕鹏(2008)主张撤销经济适用房制度,理由是通过对地方政府、开发商、购买者博弈的终济学分析发现经济适用房会造成住房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根本无法实现保障目的。而马光远(2009)则坚持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反对撤销,理由是现阶段经济适用房的存在仍然具有价值。 廉租房李晶(2008)对供给廉租房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指出廉租房政策更符合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在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上更有效,应该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汪洁(2009)通过考察海口廉租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包括强化地方政府职责、广辟房源以及健全居民收入统计与监管机制在内的政策建议。李辉婕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摘要: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 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应从以下方面来认识:(1)它改变了我国土地征收和供应的结构,完善了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取得与供应的制度。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供应方式由“毛地出让”(生地出让)转向“净地出让”(熟地出让),从协议出让为主转向以招拍挂出让为主。(2)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成本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分离核算,可以避免协议出让中房地产商与政府在征收拆迁成本、出让金与土地规划参数间不断地讨价还价的现象。土地储备制度割断了用地者与被征地人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可以避免拆迁补偿费用与土地出让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政府全面而有效地控制土地的利用、开发,更好地实施土地规划。(3)土地储备制度不仅具备调控土地供给的作用,也具备调控土地需求的功能,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4)土地储备制度激活了存量土地的利用价值,对一些地段比较偏僻、开发条件不理想以及闲置的城市土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管理,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通过前期开发和整理,作出统一计划和整体安排,加快企业存量土地盘活进度,解决部分企业改制的燃眉之急,实现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5)促进土地保值、增值,加强土地资产管理。(6)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土地储备机构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类似于仓储者,它管理着已经储备的土地。(三)储备土地的取得方式 储备土地的取得,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实务中的操作,大概有土地征收、土地收回、土地购买和土地置换四种方式。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 土地储备制度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是“熟地”。所谓“熟地”,是指已经完成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土地已经达到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土地的一级开发完毕,“生地”变成了“熟地”。 (五)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土地储备中心,即《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虽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但往往并不亲自实施实际的“七通一平”等具体工作,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授权,来委托特定的企业承做土地的一级开发,或者说从事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土地制度概况

第1章土地制度的一般与我国城市 土地制度概况 1.1 土地制度的一般 土地制度是一个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土地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经济规则和经济关系的总和。研究所指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1.1 土地所有制及其发展趋势 所谓土地所有制,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通常,它需要通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并受到保护。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一般而言,土地所有制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而社会生产方式归根到底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历史地看,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当然,在每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还要受到社会制度、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与习俗、要素禀赋状况、技术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其不同而不同。 现阶段,从世界范围内看,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也是有差别的。对此,有的学者经过比较、综合,认为当今世界上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有14种①,并对这些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公私程度进行了比较排列,如图1.1②所示。 ①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10。作者认为,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 全民与国家所有、国家与中央政府所有、国家与各级政府所有、各级政府分别所有、国王与国家所有、土地上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公共事业部门或团体所有、部落(或氏族、村社、宗族)所有、数人合有、数人共有、股份公司式所有、区分所有建筑物持分所有土地、个人所有等。 ②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问题及对策研究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学习中心苍南学习中心 姓名翁直群学号710072062015 指导教师徐镇南 2012 年11 月11 日

摘要 住房保障制度在解决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上见效显著,初步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在住房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政府在管理过程中的职能缺失及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逐渐凸显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最终促成公平合理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本文从研究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出发,提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法律法,加强管理,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等相应的对策,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让其真正发挥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 关键词住房保障,对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目录 一、引言 (1) 二、我国住房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1) 三、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1) (二)具体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2) (三)政府在管理过程中的职能缺失 (3) (四)缺乏健全的金融支持体系 (3) (五)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4) 四、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对策 (4) (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 (4) (二)注重保障性住房选址的合理性 (4)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住房的宏观调控 (5)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支持,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5) (五)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体系,了解保障性住房需求 (6) (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来源 (6) (七)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 (6) 五、结语 (7) 六、参考文献 (7)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

第19卷第6期中国土地科学V ol. 19 .No 6 2005 年12月China Land Science Dec., 2005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基础 卢新海,何 兴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研究目的:探究中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合法性。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因果分析法。研究结果: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它符合法所追求的“秩序”这一基本法律价值;中国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提供了重要保证;公共利益性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土地征用上的法律基础,但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研究结论:中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法律基础;评论 中图分类法:F301.1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05)06-0016-05 Study on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LU Xin-hai, HE Xing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China)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legitimacy of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thoroughly. Methods of documentation and causality were used.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is the innovation of land use system in China and it matches the basic legal value of “order” which law pursues. The State ownership of urban land provides an important guaranty for putting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into practice. The public interests are the legal base of land expropriation, but it is necessary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 better. Conclusion of the study i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land banking system in China have solid law foundation. Key words: land banking system; law foundation; comment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特定机构,通过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征用等方式,将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前期开发并储存,然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土地投入市场的一种管理制度。自1996年上海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以来,全国许多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土地储备制度和机构,开始实施各自的土地储备方案。随着实 收稿日期:2005-06-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土地储备与经营的制度缺陷及其补偿机制研究”(03ZZB037)。 第一作者:卢新海(196 -),男,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管理、城市管理。

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住有所居的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住房保障制度是城镇住房新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通过中外的横向比较,历史的纵向比较,以及词汇、住房模式的比较等,不难看出以中国目前的国情,既不可“摸着石头过河”盲目推进,又不能期望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受到人力、物力、财力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一下子解决大范围居民的住房问题,必须制定分级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具体的就是尽快完善住房法律制度,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扩建,同时采用有效监督力量如大众媒体进行监督等,更好更快的先解决我国目前“住有所居”的难题。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有所居比较研究 1 概述 1.1 住房保障的概念 住房保障就是解决住宅问题,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住宅权。解决住宅问题的过程,其实就是通过市场、社会、互助、家庭等各种方式不断满足人们对住房问题的需求,从而实现人们住房权利的过程。其中住房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社会成员,是住房保障中的重中之重。[1] 1.2 住房保障的理论基础 19世纪末,面对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住宅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住宅问题的理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从不同角度强调市场发展和国家干预以及社会福利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各国住宅保障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1.1.1 马克思的第一需求理论 马克思从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角度深刻地阐述了第一需求理论。住宅是每个人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是人们的生存需要,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宅问题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马克思的第一需要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住宅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1.1.2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一书,对于帮助我们认识住宅问题的本质以及寻找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恩格斯指出:仅仅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改善是无法解决住宅问题的,只有当社会已经改革到使人可能着手消灭城乡对立,这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城乡对立意味着富人和穷人的对立,也就是说住宅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穷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取得住宅。 此外,还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凯斯恩的经济理论、贝佛利奇计划等也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理论基础。[2] 1.3 “住有所居”与“居者有其屋”的比较 从词源上讲,“住有所居”“居者有其屋”有着基本相同的含义。但是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之处: (1)强调的内容不同:“住有所居”强调的是居住,并不一定是所有者;“居者有其屋”强调的是居住的是自己的房屋。 (2)涉及内容的范围不同:“住有所居”强调的是住宅权的问题,一般不涉及住宅财产权问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土地储备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土地储备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土地储备工作 摘要: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为城市政府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并业已成为推进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新的突破点。但在现实土地储备工作中呈现出了许多诸如社会上对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多头管地和经营土地等等不良现象。为此,我们要加强如下工作来做好新时期的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科学制定土地统征储备规划;切实解决征地中的几个实际问题等。 关键词:土地储备;土地统征;土地补偿;城市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26-03 土地储备是指城市政府依法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与储备,以供应或者调控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土地储备制度最早在荷兰、瑞典等欧洲国家实行,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始推行这个制度,并在大部分国家获得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城市土地市场的发育,中国的土地储备制度也应运而生,它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代表了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中国城市用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被誉为中国解放后“第二次土地管理革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为城市政府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土地收益分配,为有效解决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产生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并业已成为推进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的突破点。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尽管在各地城市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由于中国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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