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地、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第二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凡在本市市?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符合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市?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做为同一家?庭确定;(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市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臵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

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

第十一条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

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证明,确实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者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在集市(包括早市、夜市)、商店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隐性工?作收入的,其收入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臵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

?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

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六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臵住房?或者购臵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七条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市城市

?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臵?补助费/(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家庭,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享受临?时救助或者?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而未就业?的(每户限1人?),按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无行为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监护人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费。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

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

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的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市?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收?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四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市低保评?

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市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市低保?专干提交的?

新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市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市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

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对凡在市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应当以居住?房屋为立户?依据,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地?后方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现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市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六条?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

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和《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和?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

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臵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馆(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

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市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市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地区居?

住生活,回到本市市?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城市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三十条城市低保待?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保对?象在市区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市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在其家庭收?入未发生变?化时,迁入地至少?要保证城市?低保对象在?迁入后6个?月内仍然连?续享受原来?的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按照城市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和优抚?对象,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给予保障。第三十三条?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渐退“补助。街道(乡镇)组织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填报城市低?保“救助渐退“申请表,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城市低保“救助渐退“按下列不同?情况,逐月发放渐?退补贴:

(一)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200元?/月以上的,自办理渐退?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即渐退补贴?,下同)的8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

(二)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200元?/月(含200元?/月)以下、100元以?上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的?70%,发放到第6?个月为止;

(三)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金?在100元?/月(含100元?/月)以下的,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发给其?上月城市低?保补助金的?60%,发放到第3?个月为止。

第三十五条?享受“救助渐退“补助的家庭?,如果再次申?请城市低保?救助,原来发给的?“救助渐退“补贴按实际?家庭人口折?算为基本生?活费,折算期内一?般不予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同时,不能再次重?复享受“救助渐退“补助。

第三十六条?城市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查实并作出?停发城市低?保金建

议,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救助渐退“补助的照顾?。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为符合申请?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不依法?审批的;(二)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低?保金的。

第三十八条?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涉及?其亲属申请?

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调查取证等?项工作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九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地、卫生、残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受?

理申请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

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不得将城市?低保金的发?放与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相挂?钩。

第四十一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

(社区)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对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期?进行复查和?走访: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每2个月复?查一次;(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及优抚?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三)家庭成员中?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与无

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走访?一次。

民政部门在?复查、走访过程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城市?低保家庭,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分别?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四十二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

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每个月提交?

一次续领申?请,并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

变化?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四十三条?城市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

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城市低保?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手段?

威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乡镇)或者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重新?核算申请,街道(乡镇)或者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给予?答复,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第四十七条?城市低保对?象退出城市?低保之后,应当配合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缴回《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和《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

(市)可参照执行?。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沪民救发〔2012〕42号)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4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5月21日市民政局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的核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2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核对委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核对对象、核对内容和核对期间等。 核对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开具收件收据,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 —3—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doc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四条(申请条件)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守住生活的底线 【内容提要】: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督查情况汇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决定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完善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等挂钩联动机制,使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更好落实、水平逐步提高。通过建立临时救助机制,切实解决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减少“碎片化”、一次性补助,守住生活最后一道防线。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体、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全民低保、授人以渔、落地见效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是行动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生活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发生困难时,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一、中国城乡低保的内容及方式 中国的城乡低保制度,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政策,对保护贫弱群体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因为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消费水平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所以就制度框架而言,目前的低保制度还是城乡分开实施的,于是就有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也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应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

上海低保多少钱

上海低保多少钱 核心提示: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提高16.28%。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上海低保多少钱? 从2013年4月1日起,上海提高多个“民生标准”: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之前的的145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为14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640元和500元。 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基本生活成本、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等因素,从2013年4月1日起,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提高16.28%。 此外,按照国家医改要求,上海从2013年4月1日起,将“城保”统筹基金、“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保”、“镇保”医保基金支付80%。 相关内容链接: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必须满一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扶养关系。 申请低保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

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doc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 览表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京沪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上海市申请低保条件

上海市申请低保条件 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低保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个人或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城乡低保居民的收入核定应包括哪些方面? 1)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租金、农副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3)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4、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1)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40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 2)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3200元/人、年),实行补差救助。 5、在哪些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自备车等非生活必需品。 2)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超过本地区平均水平的。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有关规定,住房成新率达70%以上尚可居住,且居住条件较好,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4)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私立学校的。 5)家庭人均水、电、通信等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本区居民月人均消费水平的,或饲养高档宠物的。 6)在申请和接受社会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镇有关部门组织的社区公益性活动每月2次以上的;在获得救助期间参加赌博、吸毒等不正当活动的;或违法犯罪的。 7)凡经公示后,群众对救助对象提出异议,经调查确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

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生活救济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的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俗称“三无”人员);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方式 (一)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孤儿、“三无人员”救助金额是600元/人·月,临界重残对象是150元/人·月) (二)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申请低保救济需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各级审核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直系亲属、监护人、抚(赡养)养人等;孤儿、孤寡、独居等情况必须注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救济原因等;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 4.《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及《收入状况证明》; 5.《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情况公示》 6.《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经济收入核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名并签署意见,各级审核单位盖章);

2017年上海低保补助上海低保补助标准

2017年上海低保补助_上海低保补助标准 2017年上海低保每月多少钱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1.39%。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社保知识:上海市低保申请书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15号)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形式,申请低保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

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因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所)咨询。 2017上海低保标准 上海低保标准(最新)市民政局说,4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8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调整为不低于115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 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相应调整提高。 具体标准详见以下文!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低保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

元;**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调整 1.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二、扩展资料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为切实的保护我国居民的合法权益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办理。向当时的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申请,递交这类人员的证明材料。我国的相关部门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确保这类资金用于支付给相关的居民。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 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 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

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

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 上海市城乡低保4月统一每人每月790元 今年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增加金额历年最高,且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级层面的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 从4月1日起,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为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今年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增加金额历年最高,且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级层面的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至此,上海市社会救助制度在政策体系和救助标准上全面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据介绍,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上海市第19次调整城镇低保标准和第15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相较于去年,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 从4月1日起,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5元。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与此同时,上海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与城市“三无”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实现统一。 此外,从4月1日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8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专项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对重残无业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等部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并调整提高。 相关阅读:上海上调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增幅达24% 上海将从4月1日起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620元,增幅达24%,为历年最高。 从4月1日起,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提高10.9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提高24%,这也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年来增幅最高的一次。此次调整后,上海城乡低保标准的比例由2013年的1.28:1缩小到1.15:1。本次调整是上海第18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