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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案例一:陷阱取证】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非法复制、销售其拥有著作权的方正字库等软件,遂让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身份与后者接洽,在会同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取证后,提起了侵权之诉。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肯定了北大方正采取的“陷阱取证”方式,认为法律对此未予禁止,判决支持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认为方正公司的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且该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采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但由于高术天力公司承认盗版行为,二审判决高术天力和高术科技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软件,公开道歉,并按照一套正版软件的价格赔偿方正1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公证费。随后,方正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否定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合法性的同时,又以该方式获取的法律事实经过公证证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不妥当的。北大方正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获取打假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基于上诉理由,最高院2006年8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方正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遂撤销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判决高术天力、高术科技共同赔偿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万元,以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1.3万元。

【案例二:悬赏证人】

北京宣武区法院在本世纪初受理了一起名誉纠纷案件,杨女士与刘女士系邻居关系,某晚双方相遇在大院门口发生吵打,引来了众多的邻居围观。此后,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张贴寻找证人启示,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的一切反映给法庭,并表示自己将对此予以酬谢。不久,杨女士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并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刘女士谩骂她是别人小老婆的有关证据。法庭上,被告刘女士对此表示了极度不满,称邻居杨女士的这种取证方法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系明

目张胆地收买证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方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杨女士指责刘女士侵犯其名誉权应提供相应证据,因杨女士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并未就刘女士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作过陈述,且在其张贴的启事中明确作出了将对为其作证的证人予以酬谢的承诺,故法院对为其作证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

案例一,一审法院在裁判中明确肯定了陷阱取证方式,二审却未予认可,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虽没有提到“陷阱取证”的字样,但却在事实上肯定了这种取证方式,由此可以看出,陷阱取证的方式不仅在学术界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一般认为,陷阱取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导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待行为人实施或者结果发生后获取证据的特殊取证手段。

我们认为,民事陷阱取证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理由如下:1、审判方式改革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法院调查收集,审判方式改革后,诉讼证据原则上要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这客观上使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增大。客观地说,我国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能力是相当弱的,调查取证的外部环境也不好,甚至非常恶劣。所以,在对待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态度上,各国法院是比较宽容的,有的国家虽然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但也仅将排除限于采用严重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从案例一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根据法律上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法院未必能够收集调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将面临败诉的实际风险,从三级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只有采取这种取证方式,原告提出的被告从事盗版侵权行为的事实主张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定与支持。2、民事陷阱取证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案例一中北大方正的取证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符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北大方正取证针对的是特殊的侵权主体进行的,在取证过程中,他们只是客观地记录他们的侵权行为,既没有进行任何的利益引诱、威逼、胁迫或者人身攻击,也没有危害到其他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从取证效果来看,这种方式并不会对正常

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从民事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角度分析,首先,法无禁止即合法,“陷阱取证”在民事诉讼中尚无明文规定,也即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原则,权利人采用陷阱取证的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在权利人没有其他合适的取证方式的情况下,过分苛求取证的形式,会损害实体公正。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民事非法证据若要被排除,则必须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程度,如果若仅仅采取诱惑手段进行的取证,而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证据应当具有可采性。

对于案例二,悬赏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效力问题,我们认为法院判决不采纳该证人证言有失偏颇。从目前审判实践看,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是相当低的,这意味着某些证人出庭在案件中将成为左右裁判结论的关键,另一方面关键证人却往往很难出庭。类似于案例二的悬赏取证的新闻是很多的,这就说明悬赏取证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有存在的必然性。其一,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强调作证是证人的当然义务,对证人的权益保障很不充分,严重导致了证人权利义务的关系失衡,而以悬赏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很好的衡平两者关系,通过经济利益来增加证人的物质收益,鼓励更多的出庭行为。其二,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为一方作证很可能会得罪另一方,这种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这也是大多数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社会因素。

有学者认为,悬赏证人出庭作证会导致当事人与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导致证言效力的降低甚至丧失。但审判实践表明,证人多多少少都会与当事人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这样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寻找、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所花的成本和精力将更为巨大。同样,我们认为,但悬赏取证和收买证人的实质是不同的,悬赏取证的主观目的是收集证据,证人证言的内容是事实情况的客观反映,证言可能对悬赏人有利,也可能对悬赏人不利;而收买证人的主观目的是赢得诉讼,证人证言的内容是事实情况歪曲不实的反映,证言必定是对收买人有利的。更为重要的是,从现实来看,任何取证方式都会产生虚假或者不实证据的问题,而不单单是悬赏取证这一方式,所以不能因为悬赏取证与收买证人外观上的一些类似,而否认由

此生成的证据效力。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悬赏取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小于以非悬赏方式获得的证人证言,但是并未对其明确排除。

【扩展思考】

一、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的排除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理论上一般认为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1)主体不合法;(2)形式不合法;(3)取证方式不合法。针对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般都是专指排除取证方式违法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与演变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违法或不正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违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另一种是偷拍偷录获得的音像证据,这两种收集证据的方式对证据真实性具有不同的影响。案例一、二可能涉及到以违法手段取得证据,但我们认为该证据都不能被排除,理由上述已经分析。而针对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理论界意见分歧是很大的,主要有四种观点: 1.违法排除说。认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属性,采用私录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取证手段不合法,应予排除。

2.真实肯定说。主张把视听资料的内容与取证的手段区别对待,如果视听资料的内容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反映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即便取证手段不当,也应允许其作为诉讼证据。

3.线索转化说。认为私录的视听资料本身虽然因欠缺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但司法人员可以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线索,按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属实后,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4.排除加例外说。认为对这类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否定其证据效力而予以排除,但不宜一概禁止,应当允许有例外,如:收集证据者主观上无恶意就应当作为例外对待。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68条),但这仍需要在实践中细化解释与适用。

三、关于适用新排除规则的几点思考

(一)以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并引入利益考量的方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冲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冲突;2.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的冲突;3.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冲突。4.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秩序的冲突。我们为了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在各种冲突的最佳平衡点上,有必要将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而在确定取证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时,除了需要对行为本身作具体分析外,还应当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比如:行为的方式、性质、情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等等。

(二)适用排除规则时,一定要考虑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能力非常弱的现实国情,如果因此收集不到证据,对诉讼的实质正义势必会有相当不利的影响。

(三)对取证的合法性作相对宽松的解释,以拓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扩大合法证据的范围。

以民事陷阱取证为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原则,如果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取证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那么法院不应该排除通过此种手段取得的证据。取证人如果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酌情被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在适用该方式取证时,必须慎之又慎,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只有在采用常规取证手段不可能取得证据时,才可考虑适用提供机会型的陷阱取证方式获取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采用陷阱取证,不到万不得已时。三是民事陷阱取证的适用对象应当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有较强隐蔽性的侵权案件,且只能对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有侵权倾向并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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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1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4.

证据学过程性评测答案

1.无论是(A),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B.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C.纠问式诉讼还是法定证据制度 D.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 B.注重制定法典 C.注重实用性 D.注重自由心证 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4.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 B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A.肯定 B.否定 C.继承 D.修正 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C )。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美国 6.证据法学是( D )。 A.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B.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C.行政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7.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8.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9.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ABC) B.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10.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ABCD)。 A.采用证据规则 B.排除证据规则 C.举证规则 D质证规则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B.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C.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D.证据力就是可靠性 12.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诉讼制度决定于证据制度 B.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没有联系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D.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 13.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是( ABC )。 A.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14.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有( AB )。 A.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B.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C.证据制度决定诉讼制度 D.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就有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 15.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 )。

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考前试题和答案00229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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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规定确立了【】 A. 意见证据规划 B. 相关证据规则 C. 最佳证据规则 D. 补强证据规则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5题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 A. 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标准 B. 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标准 C. 是双方当事人举证在证明力上的比较标准 D. 是当事人双方举证在数量上的比较标准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6题下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 B.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主要是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C.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 D.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刑事诉讼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7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甄别法是指【】 A.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 C. 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D. 执法人员组织有关的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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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1日交付网站。同月20日甲到乙公司了解到,原先做网站的程序员小廖做别的项目去了,现在由程序员小田接手,8月4日甲收到了项目进度计划表(新),根据该表,网站将于同月31日完成整合,但直到11月9日,程序员小田请假回家,网站仍然没有交付甲验收、使用。在此期间,甲在小田的安排下购买了虚拟主机人民币1980元、支付宝服务人民币600元。由于小田认为虚拟主机放着不用也太浪费了,所以甲让小田把网站代码上传到甲的虚拟主机上调试。目前网站仍然用的是临时域名。可小田请假回家后,乙公司直到2010年1月5日,网站仍然没有交付验收、使用。同月6日甲给乙公司寄出挂号信《解除合同通知书》,乙收到后再三恳求,甲答应延期到该月20日完成网站建设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但直到2月9日也没交付验收、使用。甲在2010年2月11日和26日给被告发电子邮件再次要求解除网站合同。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表示:甲不断改变设计方案,导致交付迟延,且甲也同意项目延期;网站在2009年11月已交付给甲,但甲否认网站合格。 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归纳了争议焦点:网站是否交付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鉴于甲认可乙公司将网站代码上传到甲的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的物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保障物证的真实性是关键所在。在收集、固定、移送和保管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使物证失去真实性。其既可能表现为物证来源失真,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物证保管程序不完善,又可能表现为法庭难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刑事诉讼中,应当树立证据裁判的观念,提高收集物证的水平,加强保管物证的能力,完善物证真实性的证明程序,以此来建立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物证的真实性;物证的同一;物证的来源;物证的收集;物证的保管 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的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物证的真实性对保障物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关联性以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物证虽然具有客观性、特定性,但是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所以物证很容易失去真实性。如果物证本身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保管程序不完善,那么很难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容易造成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错误,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物证真实性的机制,但是相关的立法规定仍然粗疏,司法解释仍然不足;理论界一般重视对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对如何规制与保障物证真实性的关注明显不够。因此,如何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保障所收集、保管的物证与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具有同一性?如何保障物证不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应当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以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为角度,对物证真实性的要求、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物证真实性的路径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物证真实性的概念及要求 物证的收集一般来源于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所谓的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一般包括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通过这些物品或痕迹的形状、大小、颜色、所处的位置、状态、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功能等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所谓的证据真实性,美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3.诉讼证明行为不包括( D ) A.提供证据 B.调查收集证据 C.审查证据 D.提起诉讼 4.下列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范围的是( A ) A.外国法律 B.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自然科学公理和定律 5."公证文书效力推定"是( A ) A.法定证据法则 B.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C.直接推定 D.推测 6.关于程序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正确的说法是( B ) A.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B.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C.广义上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 D.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仅仅涉及实体法上的事实 7.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B ) A.客观性 B.科学性 C.关联性 D.合法性 8.下列有关证据种类的正确说法是( A ) A.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 B.被害人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C.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D.证据种类是法律从内容上对诉讼证据的划分 9.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 ) A.本证和反证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D.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0.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__A__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主要案件事实 B.次要案件事实 C.一般案件事实 D.全部案件事实 11.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 D ) A.视听资料 B.勘验笔录 C.鉴定结论 D.现场笔录 12.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 D ) A.间接证据 B.物证 C.反证 D.书证 13.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B )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刑法诉讼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有关问题的思考 付广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本文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进行论述。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证据的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证据的时效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对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较好的规X指引作用。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其诉讼主X的举证证明行为限定在诉讼中某一时间段的一项司法制度。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故对证据的时效性审查便首当其冲,凡是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经法官询问后不同意质证的,该部分证据即丧失可采性,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持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安排的证据交换日期在举证期限之后,就会导致很多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法官在采信证据时左右为难,采信与否都不好向双方当事人交待,极易造成错案。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人民法院排期交换证据之日不得早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即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当事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2018年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证据学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证据学的体系证据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 1.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 )和( )。 2.证据学大研究方法很多,但( )是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3.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 )活动发展而来的。 三、选择题 1.无论是( ),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B.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C.纠问式诉讼还是法定证据制度 D.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 )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 B.注重制定法典 C.注重实用性 D.注重自由心证 四、问答题 1. 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 2. 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 3. 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 参考答案: 二、填空题 1.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

2.唯物辩证法 3.诉讼 三、选择题 1. A 2. C 四、问答题 1. 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1)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 (3) 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 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一、名词解释 神示证据制度神誓法水审火审决斗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二、填空题 1.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 )、( )和( )。

证据法笔记

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不能成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程序上的申请、诉讼中发表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与分类 1、特点:(1)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是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区别的特点。(2)当事人陈述是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是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所在(3)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就真实性或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一般强于当事人陈述(4)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不能以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为由使之无效(5)当事人陈述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并存2、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内容,可以分为有 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和案件事实以外的 陈述,证据法上所 说当事人陈述是指 当事人有关案件事 实的陈述(2)以 当事人陈述的形式 为标准,可以分为 书面陈述与口头陈 述(3)以当事人 陈述的性质为标 准,可以分为确认 性陈述、否定性陈 述与承认性陈述 三、自认。诉讼中 的自认与认诺具有 以下几方面的区 别:第一,承认的 对象不同,前者是 对诉讼中事实主张 的承认,后者是对 实体意义上诉讼请 求的承认,二者的 意思表示所指向的 客体是不同的。第 二,承认的主体不 同,自认不仅可由 被告作出,也可由 原告作出,但认诺 只能由处于被告地 位的当事人向处于 原告地位的当事人 作出。第三,基于 诉讼的原则不同, 自认受证据法上关 于证据效力规定之 调整,对诉讼请求 的承认,受诉讼法 和实体法的双重调 整。第四,承认的 效果不同,自认对 法院有拘束力,在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讼中法院可以采纳 它作为判决的根 据,认诺同样能够 产生拘束法院的效 力,只是与自认不 同,认诺要求法院 根据此作出于承认 者不利的败诉判 决。自认的构成要 件?:(1)自认必 须在诉讼中向本案 审判人员做出(2) 自认的对象限于对 自认当事人不利的 事实(3)自认必 须是自认人真实的 意思表示(4)自 认的事实必须在当 事人自由处分的范 围内。自认的分 类?:(1)明示自 认与默示自认(2) 全部自认与部分自 认(3)完全的自 认与附条件的自认 (4)当事人的自 认与诉讼代理人的 自认。自认的撤 销?:对于明示的 自认具备两个条件 之一时可撤销:一 是当事人能够证 明,其承认是在受 欺诈或者强暴胁迫 之下而作出的,因 而违反了意思自愿 原则;二是当事人 能够证明,所承认 的事实与案件真相 不符,因而作出这 种承认是错误所 致。如果作出承认 的当事人要求撤回 承认,而又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但是 对方当事人同意撤 回的,则也应允许 撤销,默示承认其 撤销原因除适用明 示承认的撤销原因 外,还可以用当事 人后续的争执加以 撤销。我国规定自 认撤销的情形:一 是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 并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二是当事人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承 认行为是在受胁迫 或者重大误解情况 下作出且与事实不 符的。第二节被害 人陈述一、被害 人陈述的特点: (1)证明的直接 性(2)证明对象 的排他性。证人证 言与被害人陈述的 区别?:(1)主体 不同,被害人陈述 是合法权益受犯罪 直接侵害的人,将 其受犯罪侵害的事 实向公安司法机关 提供,证人证言则 是合法权益没有受 犯罪直接侵害的案 外人,将其所感知 的案件情况,向公 安司法机关提供, 被害人陈述可由自 然人作出,也可以 由法人作出,证人 证言之能由自然人 作出,(2)故意出 假证的法律后果不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内容提要:不再将被录制者的同意作为视听资料合法性的要件标志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对新规则的把握应当以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并引入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适用新规则时,还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能力弱的现实国情,应对规则作相对宽松的解释,以扩大合法证据的范围。 主题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取证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决定着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规范着证明过程中收集证据,提供证据,采信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由于历史原因,这些证据规则都不尽完善,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散见于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并没在民事诉讼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物界都对是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引入该规则存在着巨大分歧。笔者认为,以轻度违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用,而以严重违法形式收集的证据必须有限制的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合法性规则的引申规则,它在英美法系中叫“毒树之果”原则,源自于西而佛索恩案,毒树之果原则中的“毒树”包括非法的言辞证据、物证、书证。排除规则是指法官不使用可以使用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该规则属于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 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它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提取的事实。一般来说,只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并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被采用。但是法律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某些限制条件。如询问证人时不能含有期待对方回答的内容,即不得进行诱导性提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对所需鉴定的问题应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书证可以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无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继承纠纷的证人。总之,民事证据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律,应符合法定的范围,符合法定的程序。 2、违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违法或不正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违法手

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那么我们如何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呢?这就需要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容联系起来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充分发挥证据的有效证明力。对此我们可以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 1、证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 (一)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才有权搜集和调取证据,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具有这个权利。在以上所提到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它们搜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如应该依法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他所收集得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另外,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及一些由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机关等与司法机关联合办理的专案,往往会出现其中的某些非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人员参与共同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收集得到的证据显然存在缺陷,并且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二)取证的方法是否正确。我国的法律对取证的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必然是不合法的,如侦查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侦查人员且须两人以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实践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取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的刑讯逼供方法获取口供;另一种是如前所述对证人采取恐吓或诱惑等办法获取有利于控方的证言。 (三)、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中的取证程序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衡量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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