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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营改增之后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3% 2.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3% 3.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保险5% 4.邮电通信业包括邮电、电信3% 5.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3% 6.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5%-20% 7.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5% 9.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5% 改革试点的税制安排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篇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 策 一、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 由于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因素,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模式 不统一。部分个体运输户未取得运输许可证,需挂靠至具备运输许 可证的企业方可取得营运资格,主要是考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追 偿问题。而不论是运输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拥有一辆以上营运车 均可取得营运证,因此,目前实现运输的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运 输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二是个人购买挂靠至运输或工业企业车辆;三是个体运输户为不需要或可不要运输发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运输 的车辆。 (一)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情况 1、xx县客运公司有3户,共有车辆161台,其中18台为安顺户头,143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小型面包车32台,中型客车111台,小型车按100元/月交纳税款(含所有税费);中型车按17元/ 座/月,每台车按17座计算(除驾驶员和服务员)交纳税款,营改增后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国、地税税款划分: 2、xx县出租车客运公司2户,共有车辆169台,均为个体运输户 挂靠公司,按1000元/台/年交纳税款,其中30台应急分队车辆900 元/台/年,现两公司在国税均未交纳税款。 3、xx县公交车运输公司1户,现有车辆6台,公司自有车辆,按 收入3%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陆路运输公路货运情况 xx县道路货物运输公司8户,个体户(含代开发票户)150户。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基本情况 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 xx县正式运行。现已试行运行一年的时间,一年来交通运输业征收 增值税327.65万元,比2012年营改前减征610.92万元,下降 65.09%,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营改增前减收1205.75万元,下降78.63%。其中客运征收增值税28.49万元,比2012年减少 26.72万元,下降48.4%,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减征 40.84万元,下降58.91%;货运征收增值税299.16万元,比2012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具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历程,从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越来越完善的体现。交通运输业是我们生活与其他行业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营改增”避免了重复纳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改增”概述 2012年1月1日,以上海市为试点城市,最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2013年开始逐渐实行全面税改,交通运输企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现在按照增值税进行申报缴纳。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主要向我国第二、三产业进行征税。营业税是对国内企业、个人的营业金额而征收的税种,由于企业业务繁杂,现在分工越来越细并且多环节流转,虽然税制方便征收和管理,但不利之处是多环节的重复征税,这样会使企业的成本负担加大。增值税是对国内的企业、个人通过销售、加工等方式获取的增值部分的金额征收的税种,因为只针对纳税人获得增值部分计算,且增值税税负独有的转嫁的特征,在商品的不断交易中,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逐渐转移到产品的售价中,最终的转移环节就是最后的税负承担者,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公平税负,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意义 向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是从1949年开始的,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几十年来慢慢发展磨合,逐渐走上完善轨道,并不断地打造更有利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环境,直至税改前,以交通运输业全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最大地突破税制财政管理体系,并逐渐规范起来。但营业税自身存在的弊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发人思考,究竟怎样才可以保护企业和政府的利益。通过税改合理设置税率,增值税可抵扣的税收机制最大可能地消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调整现有的经济结构以及提高国家经济综合实力有着重大意义。“营改增”适应了产业发展的

2012营改增对照表

关于“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2012-08-16 阅读次数:4046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一、政策出台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营改增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

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

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的影响(背景、现状、影响一一分析透彻)

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小组成员:j09031207王xx j09031209 廖x j09031212 郑x j09031217竺x j09031225 俞xx j09031226 金xx j09031231 余xx

一、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那么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试行的行业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小组通过收集资料和分析,对上海目前正在试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进行了研究。 1.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物流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行政管理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李琼杨帆 (宜昌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湖北·宜昌;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宜昌)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文探讨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政府部门也要密切关注企业在改革过程的动态,听取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的建议,企业应提高自己面对税制改革的应变能力,共同推动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相对于农业和制造业而言的服务业虽未有一致的定义,但却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餐饮、快递、美容美发等等。众所周知,经济生活中每一项交易都会产生纳税义务,首先是流转税,其次再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及是否产生利润而缴纳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在2012年之前,我国服务业主要缴纳的流转税是营业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后,我国开始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停止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我国为何要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具体措施有哪些,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服务业又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优劣势比较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平行的税种,按营改增之前的征税模式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就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是针对其营业额征税,而增值税则是就其增值额来征税的。只要在流转中取得收入就必须对全部收入额征税,这必然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涉税收入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对于那些混合销售的行为还可能出现既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的现象,从而导致多重征税,无疑会加重服务型企业的税负,这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最后,即使企业经营亏损,仍需缴纳营业税,相比较于增值税其实际税负偏高。 综上,营业税税负偏高会抑制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我国发展第三产业的主要障碍。而增值税恰好弥补了营业税的这些缺点,原因在于,增值税只针对增值额征收,对于在市场中流通的商品,之前的环节交纳的税款能得到抵扣,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多重征税的问题,也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及必要性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 (1)现行税制缺陷:征收范围局限,抵扣链条断裂。一是营业税不能抵扣,导致一些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原材料不能抵扣,因此营业税纳税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相应提高。而营业税又是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价格自然而然也会提高。二是制造企业所购买的劳务其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而生产企业一般都是交纳增值税,但由于国内的各行业都是密切联系的,如果在购买时营业税劳务时,制造企业不能够抵扣,不但提高了制造企业的成本,更是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三是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不能够抵扣,这不言而喻就会阻碍服务行业间的发展。四是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总是在各个

2017年各行业营改增最新税率表

二是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如电子商务平台); 三是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是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六是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税率是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依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 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多覆盖在我国第二产业中,营业税则多覆盖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税制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因此我国逐步开始将增值税改营业税,并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商品与服务中。 2 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1)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营改增论文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摘要随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至2013年底,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本身及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的影响,探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影响;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市为首个试点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开始启动。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省市扩大到10个。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情况,2013年通过“营改增”减税规模超过了1400亿元。 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税负上。营业税税率不能简单地和增值税税率相比。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不同的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上一个环

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对收入征税(即不允许抵扣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可抵扣的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假设甲企业是交通运输企业,2014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费收入1110万元(含税),甲企业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运输企业乙,并向乙企业支付运输费用333万元。甲企业购进燃料等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政策下,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1110-333)×3%=23.31(万元)。假设甲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与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一致,但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3%)=754.37(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54.37×3%=22.63(万元)。较之营改增之前的23.31万元略小,因此,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导致税负略有下降。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上看,要比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3%要高出很多,但实际计算结果会是: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11%)=700(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00×11%=77(万元)。77万元大大高于应交营业税23.31万元。但因为在增值税下税基由原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为增值额,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时,在外购入的商品或取得劳务

营改增:13号公告附件6_《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附件6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营改增后各行业税率一览表

5月1日起,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 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 后增值税税率有哪些变化?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详情如下: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增值税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 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 3% 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0% 一般纳税人销售 服务 交通运输 服务 陆路运输 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1% 其它陆路运输 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 服务 函件 11% 包裹 邮政特殊 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 服务 其他邮政服 务,是指邮册 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业 务活动。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11% 增值电信 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11%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 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贷款 6% 融资性售后回 租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 服务 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 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 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 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 术服务 研发服务 6% 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 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软件服务 6% 电脑设计及测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随着国务院在2013年12月4日宣布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一轮的”营改增”扩围已经来临。而【2013】106号文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进入高潮。因此,企业作为税改的主角必须充分理解税改的政策发展方向,具体如何操作,抓住这次税改机遇,及时调整企业的策略,从容应对增值税扩围。

“营改增”后对餐饮业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a9239358.html, “营改增”后对餐饮业的影响 作者:安雪 来源:《环球市场》2017年第01期 摘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正式扩展到全部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对餐饮企业是一次重大变革,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支柱,本文着重论述了“营改增”的背景,“营改增”对餐饮业影响以及“营改增”对餐饮业企业优势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优势分析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其主要税制安排是:餐饮业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的影响 1.当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税率为6%。相对比“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率 增加了1%。我们通过计算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来了解餐饮业“营改增”后纳税额的增减变动。税负平衡点增值率即假定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经推算,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1+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经过计算为88.33%。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5%时,如果增值率等于88.33%,则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小于88.33%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增值税纳税人;当增值率大于88.33%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 2.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而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营业税率为5%。假定纳税人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明显低于“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所以“营改增”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少缴纳税款的。“营改增”对餐饮业发票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没有实行之前,餐饮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而“营改增”推行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需要,可以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按报废处理。总之,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财会研究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继而扩大范围到八省市, 再到2013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正在稳步进行。从交通运输业到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许多企业都正在经历着这一税收体制的重大改革过程。本文将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作初步探讨,并就如何充分利用政策以促进企业发展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 “营改增”,顾名思义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从而改变了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并且无法抵扣的做法,真正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长期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一方面,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不能抵扣,而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这一税制结构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不利于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营改增”有望破解这一问题。 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中的重要部分,“营改增”对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在介绍其背景的基础上,初步探讨“营改增”对试点企业产生的影响及试点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的背景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区域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地区。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试点期间,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 纳 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的,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国际 运输服务和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的,适用零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余提高医院的经营绩效。开展成本核算最关键的就是要树立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和成本观念。成本核算的方法有制定定额成本、实行成本费用包干制,对节约有奖、超支罚款等措施,最终使医院整体增收节支,提高经营绩效。 一是加强人力资源成本的管理,这是由于其作为整个医疗服务活动开展的主体,因而作为医院应在确保医院各项医疗服务正常高效开展的情况下开展成本管理工作,对医院的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致力于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深化建立健全具有激励和约束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为成本管理的有效性奠定基础。 二是在做好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的基础上,还应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这里所说的流动资产主要指医院在医疗服务活动及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各种医疗药品、卫生材料等,因此必须从采购环节控制起,并尽可能的实行招标制度进行采购,以最大化地降低采购成本,并结合医院当地的物流情况和材料的消耗情况, 在确保各种医疗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减少各种材料的浪费和库存,此外,还应在医院内部应全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和单位成本核算,为医院经营构建成本优势和价格竞争优势。二、“营改增”对企业的现实影响 (一)减赋企业 1.金融企业。目前,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交通运输、电信和建筑安装业实行的3%税率。金融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的原因部分是因为营业税按照业务收入全额征税, 另外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业需要大量的硬件和软件投资,金融企业的进项税不能扣除,金融企业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征收对象。如果全面实施“营改增”,金融行业大量外购 技术投资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金融企业必将从中受益。 2.房地产业。在房地产建筑成本构成中,水泥、钢材等材料费用占了很大的比重,在“营改增”下,这部分重复计征的税费也 将得到扣除,从而对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产生积极作用。 3.融资租赁业。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企业通过租赁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 这严重阻碍租赁业的发展。“营改增”后,租赁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设备的租赁费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业会获得很好的发展机遇。 4.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单纯从税负角度来看,对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利好: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原来的营业税税率至少是3%,有的行业是5%,最高有20%,改征增值税则名义税负是3%,至少不会增加,许多企业更会下降不少。从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 降达40%左右,无疑将成为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最大受益者。这和 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持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与完善医院财务管理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者,应在不断强化自身专业技术素质水平的基础上,充分意识到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完善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并从预算管理、内控管理、收费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就如何加强与完善新形势下的医院财务管理,以最大化的确保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医院高效运行和提高收益的同时为企业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多.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与完善医院财务管理[J].内蒙古中医药,2011,23:172-173. [2]申小华.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医院财务管理的措施探讨[J].中国保健营养,2013,01:416-417. [3]黄禧.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之策略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9:96. [4]刘振宇.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完善医院内部控制[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7:104-105.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案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企业)税负变化影响分析 [实例]国内某中型货运企业主要经营陆路运输、装卸和仓储业务。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2011年底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流转税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请以2011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税负及利润变化影响。 一、基础财务资料 (一)收入、成本、税金指标(单位:元) (二)成本费用支出明细表(单位:元) (三)相关固定资产支出明细表(单位:元)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及利润变化情况测算

(一)测算的假定条件 1、该货运企业实行国家和上海市统一的营业税、增值税政策。 2、当期油料支出的75%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修理支出的80%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 3、本测算结果并不是该货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的目的在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货运企业流转税和利润变化影响的一般原理分析。 (二)测算过程 2、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单位:元)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位:元)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480,637-1,992,548=1,488,089 (2)当期应纳增值税附加=1,488,089*(城建税7%+教育费3%)=148,809(3)当期应纳增值税及附加=1,636,898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单位:元)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单位:元)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影响的评价与分析 从测算结果来看,该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亏损加大,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这就说明本次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公司和陆路物流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测算过程来看,该陆路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进的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很少,全年购入汽车支出仅有15.6万元,使用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均为以前年度购进,不能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 (2)油料支出和汽车修理支出较大,但部分支出是在运输途中发生,司机沿途取得的油料和维修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当期发生的折旧费、汽车保险、人员工资及福利以及道桥费约占营业总成本的45%,但这些支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和装卸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主要支出为人工费用,同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3%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上升过快,对陆路物流企业而言不够合理。 (6)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增加,特别是部分在2010年或2011年成立的运输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城市快递公司的税负上升了2至3倍,已经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即征即退或鼓励设备更新等措施积极支持交通运输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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