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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2013 年8月1日起我省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本文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做了简单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问题处理办法

我省交通运输业自2013 年8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实施之后对我省有很大的影响,本文就遇到的问题做简单论述,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一、“营改增”对交通运输行业税收负担率的影响和原因分析。在“营改增”的试行中,依据相关规定,年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都小于500万元。对于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两者都不一样,税收负担率也不同。

(一)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略有增加。

在交通运输企业中,一般纳税人主要采用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适用税率有很大增长,由3%变为11%,使销项税额变大。第二,交通运输企业中的抵扣可能有时间差,或不够抵扣,所以造成了进项税额变小。主要体现在:⑴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是在改革前购买,按照有关规定不应扣抵进项税额,所以就造成了试点开始时可扣抵的进项税额偏小。⑵“营

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 对企业税负和营业利润的影响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的热点“营改增”的背景和原因的认识,分析了税制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认清了营改增对各行业的税负的不平衡影响。【关键词】营改增重复征税税负分析利润影响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原因 如何减税为企业减负,如何促进企业的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成为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遇到的难题之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1月16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自2012年1月1口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可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是由于营业税的缺点和增值税的优点决定的。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税和累计税负、阻碍服务业发展、切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和征收管理困难等缺点,这也是营改增的主要原因。 二、营改增后税负分析 1.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看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税率

谁高谁低。除了交通运输业为3%,其他6个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均为5%,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因此,即使不考虑价外税因素,其他6个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都会比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营业税负担要低。虽然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和实行增值税后的征收率都为3%,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征收增值税后,运输业的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要从其销售额中剔除增值税后作为计征依据,因此,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也要比课征营业税时低。也就是说,“1+6”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极好消息,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2.对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如果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由于这两档税率均高于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因此,其税收负担明显增加。假设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销售额分别为X 和Y,则改革前,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缴纳的营业税分别为5%X 和3%Y。改革后,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5.66%X[公式:X/(1+6%)×6%]和9.91%Y[公式:Y/(1+11%)×11%],税收负担分别增加13.2%和230.33%。 但是,通常纳税人都有外购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外购的机器设备、水费和电费所含的进项税额等,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篇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 策 一、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 由于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因素,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模式 不统一。部分个体运输户未取得运输许可证,需挂靠至具备运输许 可证的企业方可取得营运资格,主要是考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追 偿问题。而不论是运输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拥有一辆以上营运车 均可取得营运证,因此,目前实现运输的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运 输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二是个人购买挂靠至运输或工业企业车辆;三是个体运输户为不需要或可不要运输发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运输 的车辆。 (一)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情况 1、xx县客运公司有3户,共有车辆161台,其中18台为安顺户头,143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小型面包车32台,中型客车111台,小型车按100元/月交纳税款(含所有税费);中型车按17元/ 座/月,每台车按17座计算(除驾驶员和服务员)交纳税款,营改增后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国、地税税款划分: 2、xx县出租车客运公司2户,共有车辆169台,均为个体运输户 挂靠公司,按1000元/台/年交纳税款,其中30台应急分队车辆900 元/台/年,现两公司在国税均未交纳税款。 3、xx县公交车运输公司1户,现有车辆6台,公司自有车辆,按 收入3%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陆路运输公路货运情况 xx县道路货物运输公司8户,个体户(含代开发票户)150户。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基本情况 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 xx县正式运行。现已试行运行一年的时间,一年来交通运输业征收 增值税327.65万元,比2012年营改前减征610.92万元,下降 65.09%,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营改增前减收1205.75万元,下降78.63%。其中客运征收增值税28.49万元,比2012年减少 26.72万元,下降48.4%,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减征 40.84万元,下降58.91%;货运征收增值税299.16万元,比2012

浅谈“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立的制度致使了不公平的纳税格局,为了避免重复纳税,我国进行了“营改增”的尝试。物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率先成为“营改增”的试点行业。文章根据“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上升、行业各环节划分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127-02 一、“营改增”背景及内容 我国税收现行的制度是对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劳务由国税局征收增值税;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规定的劳务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不公平课税格局,所以我国进行了增值税扩围的探索。 目前,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包括了四个内容:一

是“营改增”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二是新增两档低税率,即用于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与用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6%的税率;三是试点行业原营业税政策优惠能够延续并加以改进,税收收入仍属于试点地区;四是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的目的及原因 从本质上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在现行制度中,一是抵扣链条的中断,人为加重了部分行业的税负。虽然我国现在征收营业税的税率还比较低,最高税率也只设定在5%(除娱乐业),目的就是减少因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形成的损失,但事实上并不能防止税负的转嫁。二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完整,我国在2009年进行了增值税转型,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目前只有机器设备购进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而不动产等购进的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增值税扩围到不动产转让,那么所有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的不动产购进耗费所发生的增值税就可以抵扣掉,也就可以使不动产税负在各行业公平分布。由此看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 三、物流企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浅谈营改增的意义和问题

浅谈“营改增”的意义和问题 2012年1月1日上海首次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离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和缺陷,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因此,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法势在必行。“营该增”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那么,“营该增”到底是什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所谓“营改增”,就是把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现行将营该增试点涉及“1+6”行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作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营改增”看似仅涉及两个税种,即增值税扩大范围和营业税退出,实际上却牵动了整个财税体制。两年来,这项改革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相关企业税负降低,试点行业发展速度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热情高涨,这些都显示出其在各个层面的“增值”效应。【来源:中国税务网】 “营改增”可以通过打通纳税链条从而促进产业升级,,消除重复征税,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辽宁安吉联合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俐俐说,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提供仓储配送服务。这次“营改增”,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仓储业作为物流辅助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是6%,这两块业务,企业都有涉及。“如果企业只是简单地搞运输,可能实际税负就会增加,但如果业务向仓储配送等服务延伸,企业的负担就会有所下降。”刘俐俐说。 从上海迈向全国,这一场“营改增”试点带来的改革红利正逐步放大。在北京,截至2013年12月底,北京市共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32.2万户。其中,现代服务业纳税人31万户,占比96.1%。在辽宁,2013年8月至12月,试点纳税人(不含大连)整体减少税收6.84亿元。因此,自从“营改增”推行后,许多小规模纳税人纷纷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只求在‘营改增’改革中尝到更大甜头。 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科研处处长杨亚琴指出,“营改增”改革的战略意图是要推动服务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营改增’的中性特征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瓶颈问题,对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深远影响。同时,大幅度减税效应促进了中小服务企业的发展,客观上也提高了制造业的竞争力。”杨亚琴说。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具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历程,从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越来越完善的体现。交通运输业是我们生活与其他行业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营改增”避免了重复纳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改增”概述 2012年1月1日,以上海市为试点城市,最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2013年开始逐渐实行全面税改,交通运输企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现在按照增值税进行申报缴纳。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主要向我国第二、三产业进行征税。营业税是对国内企业、个人的营业金额而征收的税种,由于企业业务繁杂,现在分工越来越细并且多环节流转,虽然税制方便征收和管理,但不利之处是多环节的重复征税,这样会使企业的成本负担加大。增值税是对国内的企业、个人通过销售、加工等方式获取的增值部分的金额征收的税种,因为只针对纳税人获得增值部分计算,且增值税税负独有的转嫁的特征,在商品的不断交易中,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逐渐转移到产品的售价中,最终的转移环节就是最后的税负承担者,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公平税负,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意义 向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是从1949年开始的,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几十年来慢慢发展磨合,逐渐走上完善轨道,并不断地打造更有利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环境,直至税改前,以交通运输业全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最大地突破税制财政管理体系,并逐渐规范起来。但营业税自身存在的弊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发人思考,究竟怎样才可以保护企业和政府的利益。通过税改合理设置税率,增值税可抵扣的税收机制最大可能地消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调整现有的经济结构以及提高国家经济综合实力有着重大意义。“营改增”适应了产业发展的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https://www.sodocs.net/doc/fa2325729.html,/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

2012营改增对照表

关于“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2012-08-16 阅读次数:4046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一、政策出台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营改增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

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随着国务院在2013年12月4日宣布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一轮的”营改增”扩围已经来临。而【2013】106号文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进入高潮。因此,企业作为税改的主角必须充分理解税改的政策发展方向,具体如何操作,抓住这次税改机遇,及时调整企业的策略,从容应对增值税扩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其中,国家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前四项服务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的内容 技术开发。所谓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开发合同以前免征营业税,如今免征增值税。 企业要遵从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首先,企业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后要提交所在地区的科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在合同封面加盖印章,向企业发放认证编号,并上传到网上进行系统管理。其次,企业要将加盖科委印章的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将合同退回科委,请其重新审查;如无异议,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钱款到账等细节后,该合同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一经开具即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比如,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及付款、开票的日期为5月1日,按规定,企业需要在6月15日前缴纳营业税,在此日期之前,企业如果没有完成技术研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就必须先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直至企业完成申报流程,在下一次进行纳税时,可申请将该合同之前所交的营业税进行抵扣。 技术转让。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需要当事双方到国家版权局变更技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相对于技术开发免税来说,技术转让的弊端较少,能够实现真正的免税。 技术咨询。所谓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按照北京市海淀地税的规定,技术咨询开具的发票必须开成“技术开发费”,发票上绝对不能出现“咨询”与“服务”,更不能写成“技术开发及咨询费”或“技术开发及服务费”,否则将不免营业税。 财税【1999】273号文件明确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地区以上项目同样免征增值税)。 2005年1月,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只要在60个工作日内走完流程,就可以直接免征营业税。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对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内容做出了限定,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将社会科学领域排除在外。

浅谈“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和分析

浅谈“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和分析 [作者简介]王丽群(1981-),女,汉族,黑龙江肇东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学。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现代服务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营改增”之前,在我国服务业中,广泛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营业税本身存在着很多缺陷,阻碍了现代服务的发展。“营改增”的出现,为现代服务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并从理论上消除了现代服务业重复纳税的弊端,为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无限动力。 一、“营改增”的背景 “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其实质就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原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是对经营者所取得的营业额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经营者取得的营业额分为收入部分和增值税部分,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增值税货物的支出部分和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营业税劳务支出部分都不能进行抵扣,导致了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而增值税能有效地解决以往销

售中重复征税的问题。 我国自 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了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机器设备,但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仍在征收营业税。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期,能够消除重复征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部分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广播影视服务。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试点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 8 个省(直辖市)。2013 年 8 月 1 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4 年 1 月 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4 年 6 月 1 日,电信业也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的意义 “营改增”政策是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手段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对于社会化分工的细化非常不利,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营改增”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实现结构性减税,还能够在税制不断优化的环节中,为现代服务业提供良好的税收环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营改增——国内文献综述

营改增——国内文献综述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研究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同年7月25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开,经历了4年4个月的时间。伴随着试点实践,国内学术界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文献成果,现从三个角度予以分析阐述。 一、“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营改增”对企业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内的一些文献综述也对研究“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具有借鉴意义。李心阳(2016)提出,伴随着企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财务管理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营改增”政策的调整,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挑战,直接必须重新思考原先的财务管理模式,结合“营改增”的新要求,转变企业财务管理思想和具体运作模式,从而很好地适应“营改增”的需求1。卢新莲(2015)认为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企业最主要两大税种,“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种,最终“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取决于这两种效应的叠加净效应2。刘文忠(2016)通过量化分析的方式,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状况3。李晓明(2016)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认为“营改增”意味着企业必须对会计核算的现有模式进行重构,搭建新的会计核算模式,否 1李心阳,“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财会学习,2016年第9期。 2卢新莲,“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影响[J],商,2015年第10期。 3刘文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J],2016年第5期。

则很难适应这项改革试点的要求4。李真(2015)针对酒店行业的具体M酒店进行了“营改增”分析,认为酒店行业应当积极应对“营改增”试点,减轻自身税负5。张玉梅(2016)从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赋税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理论分析、总结分析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就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了消极影响分别进行了阐述,进一步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为营改增环境下,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进而促进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朱彦秋(2016)提出,中小企业因其自身基础薄弱、资金短缺、技术研发力度不足等先天性缺陷,其"开源"的途径较少,而保障其发展的正确路径主要靠"节流",税收筹划作为中小企业节约成本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的持续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阐述了"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现状,提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在新经济形势下的改进策略,以期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成为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的重要力量7。马悦(2016)以中国国航为例,分析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问题,这涉及到了具体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8。张之慧(2015)提出,IT企业是"营改增"试点企业,深受税制改革的影响。她介绍了"营改增"的具体情况,其次阐述了"营改增"对IT企业财务带来的影响,并选取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例,通过结合该公司的财务数据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利润、现金流以及财务比率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税制改革后IT 企业应注意的事项9。 二、“营改增”对行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商业银行涉及金融行业,但是,国内文献对于其他行业 4李晓明,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与对策[J],财会学习,2016年第9期。 5李真,浅谈酒店业“营改增”——以M酒店为例[J],齐鲁珠坛,2015年第6期。 6张玉梅,“营改增”对企业利弊影响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4期。 7朱彦秋,“营改增”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财会学习,216年第7期。 8马悦,“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以中国国航为例[J],财经界,2016年第7期。 9张之慧,“营改增”对我国IT企业财务的影响——以万达信息为例[J],创新科技,2015年第10期。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7-10-30T11:11:19.9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0期作者:史静妮[导读]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此项改革对于工程造价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文主要从工程造价“营改增”的背景着手,浅谈“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以及“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 一、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将增值税改革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存制度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和缺陷,这些问题迫使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实施“营改增”是否确实能够通过减轻相关试点行业的税负来促进其发展和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就有待检验。因此,评估我国当前“营改增”的影响效应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明确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营改增”改革的实施路径与策略选择。 二、工程造价营改增的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下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大幕。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率先启动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在2013年,迈出了局部地区试点到全国试点的关键一步,试点行业继续增加,试点户数大幅增长,试点制度体系日趋完备,改革红利进一步得以释放。2014年是“营改增”的攻坚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电信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的试点方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2016年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此项改革对于建筑业来说,带来了重大影响。有媒体报道,《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那么,对造价行业来说,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 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因素和市场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在计算所有费用时,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组价过程的将变得异常复杂,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四、“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及应对措施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专业分包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会计学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效应分析 ——以保利集团为例 [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行列。在研究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行业概况的基础上进行“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基于“营改增”和“去库存”的双重政策的视角下,对保利集团的税负、成本情况和利润进行理论和数据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同时,根据“营改增”对各线城市的影响,分析出企业应在各线城市中的相应措施。通过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效应分析,更好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VAT on Real Estate - Poly Group as an Example Abstract:Since May 1, 2016, the state has comprehensively pushed forward the reform of VAT, and incorporated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to the pilot reform of VAT. In the study of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arget enterprise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the VAT impact analys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ax reform" and "reducing their unsold hom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ax burden, cost and profit of Poly Group, and obtains the influence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VAT on the impact of the city line, the analysis of enterprises in the line should be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the c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VAT on the real estate business effects analysis, to better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enterprises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Keywords:VAT;Real estate enterprises;Tax burden;Impact Analysis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1)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营改增论文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摘要随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至2013年底,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本身及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的影响,探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影响;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市为首个试点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开始启动。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省市扩大到10个。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情况,2013年通过“营改增”减税规模超过了1400亿元。 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税负上。营业税税率不能简单地和增值税税率相比。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不同的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上一个环

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对收入征税(即不允许抵扣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可抵扣的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假设甲企业是交通运输企业,2014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费收入1110万元(含税),甲企业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运输企业乙,并向乙企业支付运输费用333万元。甲企业购进燃料等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政策下,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1110-333)×3%=23.31(万元)。假设甲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与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一致,但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3%)=754.37(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54.37×3%=22.63(万元)。较之营改增之前的23.31万元略小,因此,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导致税负略有下降。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上看,要比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3%要高出很多,但实际计算结果会是: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11%)=700(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00×11%=77(万元)。77万元大大高于应交营业税23.31万元。但因为在增值税下税基由原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为增值额,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时,在外购入的商品或取得劳务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并结合实际阐明了“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效应问题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地方收入(营业税)和中央收入(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分别针对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征收。因此,“营改增”改革既具有调整地方、中央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优化税制等宏观意义,也对具体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经营产生直接的一系列微观影响。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营业税尽管采用低税率的设计,但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的弊端。随着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服务业的分工也愈来愈细化,重复征税的压力严重阻碍了交通、金融、研发、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为化解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如差额征收营业税等举措,但难以打通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收“屏障”。特别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单纯依靠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措施不仅难以打破产业间的税负叠加问题,而且导致同一产业的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税负分布扭曲,产生了新的不良影响。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由于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税种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广泛采用。如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征了增值税,并且征税范围大多覆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件,明确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且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税改步伐进一步加快。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其原因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最为成熟的地区,在此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引领第二批沿海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最合适推进的8个省、市进行“营改增”,以不断加快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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