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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 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A市卫生局对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A市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A 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

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三)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适用理由?

A市卫生局在书面答复意见中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这种理由成立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一种免责理由。

本案中,“非典”的发生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人们正常的行为也因为政府采取的控制、防治“非典”措施受到了限制。但是“非典”的发生与张某没有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也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可以看出,张某有两种途径申请医师注册。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张某完全通过信函、电传等形式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申请医师注册。“非典”的发生与张某不申请医师注册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以“非典”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作为不申请医师注册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本案的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

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四、结论

本起行政复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明确,A省卫生厅作出的撤销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正确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省、市政府法制办一行来扶余就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调研,我代表县政府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下面,按照省、市政府法制办的通知要求,把扶余县三年来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十分重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层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复议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特别是随着《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及领域日益多样化,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复议权威逐步确立,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20xx年,我县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0件,受理9件;20xx年收到复议申请13件,受理了11件;20xx年1-5月份,收到复议申请4件,受理了4件;20xx年我县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共参与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0件,20xx 年26件,20xx年1—5月份14件。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9件,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51件;经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为10件,被法院撤销的这10件,都是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年来,我们通过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了乡镇政府、县政府职能部门一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申请人的信赖和称赞,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传,营造复议工作氛围 我们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中感到,很多群众甚至包括不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制度还很不了解,要想尽快打开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就要在宣传上下大功夫,花大气力。为此,我们把宣传工作做为拓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注重发挥领导学法的示范效应。几年来,每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都要发表电视讲话,宣传《行政复议法》。同时县委中心学习组还将《行政复议法》列为领导干部学法内容,通过领导带头学习来带动全社会学好用好这部法律。 二是经常开展社会性常规法律宣传。我们感到,单靠一两次宣传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要靠一定时期内的反复宣传。三年来,我们年年将《行政复议法》列为全县公民的普法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讲行政复议基本知识,做到了让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三是突出宣传的针对性。针对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想申请行政复议,又担心费用问题的心理,我们有针对性地讲解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定,消除申请人的担心。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形,我们认真进行了分析整改,在执法人员培训班上以案说法,增强了宣传工作的现实针对性。 四是硬化宣传措施。为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我县实行行政复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及对策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叠加,新的矛盾问题和挑战摆在行政复议工作者面前。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部分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一:理论创新相对滞后。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推广,并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但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制度内容比较来看,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有所创新,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前后已不是一个严谨的体系,相互有矛盾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行政法规突破上位法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支持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的制度设计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理论以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的工作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有着明显

的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需要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的行政法学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势在必行。总结十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创新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显得十分紧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复议制度自身也还在不断发展完善,指导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需要与时俱进。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显现的制度性缺陷,与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不及时不到位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二:与信访制度衔接不够。 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作用不容忽视。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五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里的其他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说经过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后,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再处理,这是信访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此并不认可,在信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大量的上访人又重新选择行政复议渠寻求再次启动解决问题程序,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因不同情况也把信访终结的当事人引向政府法制部门,仅我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接待答复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山东高法”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日照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上榜。 案例1、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情】 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裁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理论上所称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本案中,杨某某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审查的178号批复即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但由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为同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某某以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对法律的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是涉及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典型案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仅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杨某某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杨某某对规范性文章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规范性

行政复议法题1

二、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 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 导言 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

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减轻申请人诉累和支出,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4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其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建立之初的目的,成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机制,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我国社会各项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一些先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一些先锋的专家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比如,日本具有“行政委员会”部门,此部门就具有“独立性”、“立法性和准司法性”的权力;日本的“行政救济”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争讼过程,所做的裁决、决定也相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效果。5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与中国有相通之处,但其审理更为灵活,

行政复议条例题

1、行政复议和解的内容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准许。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2、A公司受某县工商局处罚1万元,A公司不服,于同一时间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协商不成,协商的期限不计入行 政复议受理的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 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6、除《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外,行政 复议不适用调解。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7、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8、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9、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10、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 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不出庭 应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2015年1月以来其诉朝阳公安分局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拒不出庭应诉违法;2、安排其查阅被申请人朝阳公安分局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向其邮寄或由其当面领取该申请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朝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孙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孙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是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孙某针对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行为向被告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原告孙某提出的要求被告朝阳区政府安排其查阅相关材料、向其邮寄或当面送达决定书的请求,属于原告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朝阳区政府认定孙某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朝阳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孙某的复议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向孙某邮寄送达,朝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最新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交通行政复议案例

中国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国度,执法的都在犯法,但是没人懂太多的法律,就是一帮愚民~~惧怕官老爷习惯了,今天推荐《一名赣州车主处理“碰瓷”过程》,值得认真学习。 第一篇事故过程和处理 第一章事故发生 14日早8点左右,我从厚德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越过厚德路小学路口约10米后,前方一电动车突然左转横过机动车道然后逆行欲进入厚德路小学,由于她车速太快,电动车后座上反向乘坐的小女孩将左腿伸出车外,致小女孩左小腿撞在我车的右前大灯上。 事故发生后,小女孩拼命哭叫,我无法判断伤情(虽然我知道肯定没大事),对方也不提如何处理,对于这种手段老辣的人,为避免被敲诈,我决定报警、出险走正当程序。 警察、保险先后到场,警察也不主动提调解,我也就不提,因为我认为是对方全责,保险的希望我私了,还说不私了对我很不利,拖车、停车费是不赔的,当时有点心动想私了,但很不甘心,对方也不说私了的事,还强说我撞他,小孩又被120拉走,内心深处其实很想完整的走次事故程序(还没出过双方事故),也很不服拖车、停车费问题,想和交警较量下,再考虑到马上放假不太用车,最后还是决定走正常程序。 交警看双方不能现场调解,于是叫车来拖对方的电动车,扣下我的驾照,叫人开我的车去停车场,我也去直属大队事故科领回扣车单据。 回家马上查法规,等看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停车、鉴定、检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心里踏实多了,也明白保险公司的险恶,他当然希望当事人私了,他就可以不费时、不费力、不出钱,还拿一般人很害怕的停车、拖车费来吓人,还好没吃他那套。继续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就可以拿回车子,感觉更没什么了,也就半个月吧(当然各人情况不同,好车或没车不行的人另当别论),咱能等。 策略:事故发生后迅速判断各种因素,做出最有利选择 第二章对扣车的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怎么讲车都是被扣了,心里总还是不舒服也不服气的,其实车主都明白,交警扣车无非就是希望机动车主能赔钱结案,警察省事又不容易发生信访事件。很反感交警动不动就扣车,于是继续查法规,发现法律只规定“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才能扣押事故车辆而且扣押车辆需要履行很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当时想不通这么简单也没有车辆损失的事故还要收集什么证据,而且扣押财物是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的,于是马上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下午就去交警支队。 到了支队进门要登记,一开始说去法制科,门卫说没这个科,于是说去行政复议办公室,门卫居然不知道有行政复议办公室,瞎指挥让我去7楼,整个7楼没有挂牌的办公室还都锁着,还好碰上2个穿制服的警察,问了以后说在4楼,于是去4楼,其实4楼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的地方,那里一个领导模样的人开始也以为是复核,问清是对行政强制行为复议后,打了电话问别人才说要去6楼秩序科,于是明白,很少有人提起行政复议啊,大家业务都不熟啊,中国真是刁民太少,天天在网上费唾沫没用啊,不如实际做点什么,赣州每天多少事故多少车被扣啊,别说多,每天有一个人复议,交警支队门斗挤破了,如果每个人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都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国早就官不聊生,早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 终于到了6楼,马上发现有个办公室挂着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心里骂门卫:文盲加法盲,怎么TMD都这素质啊。可门锁着,正好以前坐电梯上来的几个警察也走过来,一问是行政复议的,马上进了秩序科办公室。和每次行政复议一样,对方总是推脱说些理由,一番唇枪舌剑后,最后表示什么也别说了,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吧,对方终于没办法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目前,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等基层行政机关复议能力普遍较低。大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两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未能达到。除市政府和少数县级政府外,全市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经费没有在预算中落实。复议机构办公场地狭小,相关设施缺乏。

行政复议案例

案例 1、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万元的罚款。 问:(1)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能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对地区行署的决定提请审查?若能,应向谁提起? (4)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⑴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甲公司亦可因A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起行政复议。 ⑵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⑶可以。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规章以外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甲公司应向该地区行署提出审查申请。 ⑷该地区行署应首先在30日内依法处理该决定,此时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该地区行署应宣布该决定无效,并撤销A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2、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集团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保障员工 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部门。 三、复议范围 1、对绩效考核及奖惩有异议的,依据《绩效管理制度》; 2、对岗位、职等职级的调整有异议的; 3、对招聘、培训方面有异议的; 4、对薪酬、福利、考勤方面有异议的; 5、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有异议的; 6、对用餐、用车等行政后勤方面有异议的 7、认为受到上级或同事不公平对待的; 8、申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项。 四、复议渠道及方式 1、公司成立复议处理委员会,由申诉人所在的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相关成员(包括人事专员、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经理等)和总经理组成。 以上申诉受理人均可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解答,如果申诉人接受该答复即可终结申诉。如果申诉受理人无法对申诉作出解答,可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申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申诉提交到了管理部,管理部人事专员将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与研究、反馈答复意见等工作。 2、复议时效为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申诉人应在申诉事件发生10日起内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3、申诉人申诉时需填写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提供的《员工复议书》(附件一),描述相关事项.。 4、申诉受理人应记录好《员工复议书》记录完成后应要求申诉人签字确认。 5、申诉人在等待申诉事件处理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正常上

[其他语言学习]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口头申请除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复议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提出的时间。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 第五条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内容,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第六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向申请人宣读,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可加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后,由复议机关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可加盖复议机关公章。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时,按以下规定确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签收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 (五)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发放许可证、执照等,或者申请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六)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视为其知道的时间。 第十条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应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三人参加复议享有与申请人同样法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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