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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盘点分析

中国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盘点分析
中国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盘点分析

中国医疗服务及药品销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盘点分析

1、医疗服务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体制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局、区卫生计生局及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所)。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也是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

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标准的执行,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计量性医疗设备仪器的校验和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鉴定等。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放射性项目的校验和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放射性治疗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鉴定等。

2、关于鼓励和促进民营医疗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国家及相关部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营医疗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规定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新华网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应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方案明确提出要在2011年逐步推开公立医院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确保民营医院在医保定

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该意见,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肯定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的意义,并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提出6条措施放宽准入范围,包括:(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调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也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3)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4)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5)外资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6)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此外,该意见还针对税收优惠、医保准入、人员流动、科研及职务评定、大型设备配置等多个方面提出了11条优惠政策。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十二五”

期间应加强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格局;完善区域卫生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2011年6月,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应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应充分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支持其与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使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相同的申报和评价机会;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予以同等对待,根据规定及时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准入申请,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适宜医疗技术。

2012年8月,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明确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通过制定实施卫生规划、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以加强规划引导;放宽举办主体要求、放宽服务领域要求、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专科建设、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等多方面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广东省关于鼓励和促进民营医疗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规定2009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将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消除影响社会资源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均达到全省总量的15%左右。意见还在金融税收、人才引进、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医疗保险准入等多方面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扶持,包括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开办专科医院等各种特色医疗机构,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必要的扶持,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扶持等。

2010年4月,广东省卫生厅发布《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落实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在设置、登记、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加大调整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力度,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投入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市场,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尽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形成公立与民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201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在内的七大领域,并着力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改善民间投资管理和服务。

2012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细则共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六大领域。细则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允许民间资本申办各类医院、疗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允许民间资本申办社区卫生机构并给予政府补贴;放宽门诊部、诊所的设置距离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待遇,并可获得政府补偿;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医护职称晋升、临床医疗技术准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3、关于医疗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于2004年、2006年共同下发《关于应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应用<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执行《临床操作技术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该规范及指南系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旨在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行为等临床医疗工作进行规范,使临床诊断、治疗、护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009年3月16日,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将我国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其具体含义和管理方式如下:

2009年6月11日,卫生部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目录中包括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等19类技术。

2011年5月3日,卫生部将基因芯片诊断技术调整为第二类医疗技术。

4、关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政策及法规1993年9月,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医疗服务质量提出了多项具体的要求,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02年2月,国务院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处理,以及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2007年2月,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008年5月,卫生部发布卫医发[2008]27号《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进一步完善了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成为我国医疗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关于医疗服务人员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国家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同时,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可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广东省除深圳外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2个执业地点,深圳市地域范围内可申请3个以上执业地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护士条例》,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护士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除医师和护士外,其他药、技、检人员也需取得本专业学历及相应的技术职称,方可从事本专业工作。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等方面,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6、关于药品销售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规定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GMP、GSP认证制度等一系列的药品管理制度,以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行业素质、规范药品市场。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认证,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GSP通过在药品流通环节采用严格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因素,消除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药商业企业在药品仓储、运输、购销等各环节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国家将对医药商业企业进行进一步的监管和控制,逐步淘汰不规范的商业企业,优化行业结构。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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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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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含义和作用 法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的定义: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体系 ⑴宪法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⑵行政法⑺婚姻法 ⑶刑法⑻诉讼法 ⑷民法 (9)军事法 ⑸经济法 (10)仲裁法 二、法律渊源(即法的形式) (一)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国际条约 广义、狭义的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地方)、地方性法规。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二)法律渊源的效力关系 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一般法服从特别法 3.后法优于前法 三、违法和法律责任 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 违法必须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过失。 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第二章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 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1984~1997) 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1998年以后)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 1953年4月27日卫生部设置药政司,1957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药政司改为药政管理局,1961年1月9日卫生部成立医疗器械工业局。1978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1979年1月1日总局成立了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从1978年至198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建立了医药管理局或总公司(行政性公司),一些地县也相应建立了医药管理机构。虽然自此以后,医药事业从中央到地方实现了统一管理的体制,结束了长期分散多头管理的局面,但行政性公司既担任“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存在很多弊端。其后,又经过了几次改革,如1985年《药品管理法》诞生并规定国家卫生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1988年5月3日国务院决定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等,可一直未解决行政执法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分离的问题。 1998年3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撤消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决定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的职能,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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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9506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品销售的管理规定

药品销售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药品销售工作适用本制度。 四、责任:药品销售人员对本制度负责。 五、内容: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药品质量。 1、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1)、销售人员在销售药品时应所取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A、《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有年检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2)、收集资料后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资质,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或者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向其销售药品; 2、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和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3、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帐、货、款相符; 4、做好药品销售记录。 (1)、药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2)、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

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3)、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4)、对GSP第69条规定的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5、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销售进口药品时,应将加盖本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澳品有关证明文件,随货一并发给购货单位。 7、销售药品时,应当按照库存记录生产销售订单,对于无库存的药品不能生成销售订单。 8、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召回并做好召回记录。 9、销售人员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和药品生产企业。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录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10、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出路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不断改进销售工作质量。

[精编]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 全

特别提示:部分法规已经被废止或者部分内容被取代,为了各方面的使用需要,本法规列表仍然收录,但在目录中予以说明,请谨慎使用。 为了方便使用,特提请您使用网页浏览器所附带的“搜索”、“查找”等功能对本法规列表进行检索。 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https://www.sodocs.net/doc/875819580.html,)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资料 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自2000年11月16日施行。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药品经营企业证照 1、必须获得区级或者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区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2、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市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3、《营业执照》每年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年审一次。 4、药品经营企业成立3个月内向药监理所部门申请GSP认证,通过认证的,由药监部门颁发《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一般药品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特殊管理药品。 四、经营方式 1、药品批发企业只能进行批发业务,不能进行药品零售业务。 2、药品零售企业只能进行药品零售,不能进行批发业务。 五、人员要求 1、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2、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企业应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六、药品采购 1、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购进控制程序”。 2、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管部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3、企业应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的药品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4、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5、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下列资料: ①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当年年审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②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证。 ③首营品种相关资料:生产批文、质量标准、包装审批件、药品市售包装、说明书原件、物价批文、商品条码证书、广告批文等复印件。 ④与供货商签定质量保证协议和购销合同。 6、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质管部审核通过后才能购进。

2017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NO 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 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 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 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常用法律法规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7、集体合同规定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

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2、最低工资规定 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6、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8、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2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3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1、失业保险条例 3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3、工伤保险条例 3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3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3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9、工伤认定办法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4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4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 药品经营企业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 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包装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 (2002.6.29公布)(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0)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7) <1980.8.26 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7)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6)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2)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0) (1985.1.21公布l993.12.29修正l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6) (2000.6.21公布)(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0)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法 (55) (1980.9.10公布l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 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8)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62)(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7) (2007.12.6公布) (2)流转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79) (1993.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0)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82)(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法律法规)法律名目大全。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84)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3)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86)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87) (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87)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2018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1)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人大常委)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 年2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国务院)12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 年8 月3 日国务院令第442 号公布,自200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 年3 月24 日国务院令第434 号发布,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 年12 月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 号发布,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兽药管理条例?? (1987 年5 月21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5.??反兴奋剂条例?? (2004 年1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398 号公布,自2004 年3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 年4 月2 日国务院令第374 号公布,自200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7.??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 年10 月30 日国发〔1987〕第96 号文件发布,自1987 年12 月1 日起施行)8.??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 年12 月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12 月19 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 号发布,自1993 年1 月1 日起施行)9.??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992 年10 月14 日国务院令第106 号发布,自1993 年1 月1 日起施行)10.??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9 年1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25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 年12 月27 日国务院令第2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年8 月4 日国务院令第360 号公布,自2002 年9 月15 日起施行)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4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 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 号) 2.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 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 年)的通知(国发??2009??12 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 年 3 月17 日中发??2009??6 号发布)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 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24 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 号)8.国务院关于批准调整后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的批复(国函??2006??59 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 号)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6 号)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 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 号)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 号)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 号)四、部门规章38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 年第9 号)(自2011 年6 月1 日起施行)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2011 年1 月17 日卫生部令第79 号发布,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 年3 月18 日卫生部令第72 号发布,自2010 年5 月1 日起施行)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2009 年8 月18 日卫生部令第69 号发布,自2009 年9 月21 日起施行)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 年9 月11 日卫生部令第60 号发布,自2008 年12 月1 日起施) 6.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 年7 月1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 号公布,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7.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修改,2007 年3 月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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