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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讲义(详细讲义)

国际商法自考资料

一、单选题2分×20个=40分 1、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有个别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以经验主义(法官的经验)为哲学基础,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条约、惯例、国内法的效力大小 一般来讲,条约效力(“共同的游戏规则”)要高于国内法,但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惯例不能与条约和国内法冲突(后二者由政府决定)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法 2、判断是否是要约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要十分确定;应当表明要约人愿受其要约约束的意思。 判断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合同形式合法(口头,书面,默示推定)。英美法须有合法的对价或约因(我国法无要求) 承诺和要约的关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得同意要约意思的内容表示。承诺在内容上必须和要约一致。 《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新要约;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该项要约对其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 判断是何种担保方式?(抵押、动产或权利质押、留置) 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尤以动产质权为主,而抵押多限于不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之动产。权利质押则包括(七小点),在我国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留置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财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扣留。 英美法认为,只要受担保方占有附属担保品,一份口头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但是质押物要转移占有,质押才有效。 定金法则(中国),英美法系的定金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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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看O(∩_∩)O,考试加油哈。。。 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题,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单选(略) 第二部分:多选 1、仲裁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P190 2、票据的特征:票据是有价、流通、要式、文义、无因、设权证券。P162 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P107 4、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解除合同。P48 5合伙协议的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P11 6、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P194 7、国际货物运输风险中的海上风险里的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p146 8、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成文法p4。 9、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受款人。P180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P63 11、要约可采取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P34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原则并非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

故的近因属于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承担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P143 1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p141 14、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P17 15、大陆法源于罗马法;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P43 2、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P78 3、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P41 4、禁止反言: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P142 5、国际商法:(1)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总和。或(2)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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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 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 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因此,关于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非常值得研究。 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比较单一。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当时该法将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各主要有哪几项?P100-108 卖方:提交货物、转移或物所有权、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买方:支付价款(办理付款手续、约定不明时货物价格的推算、买方付款的地点、支付价款的时间)、接受货物。 2、简述提单的作用。P127-128 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b.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c.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简述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P178 or 163 a.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 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b.引起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 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输三方共同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c.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 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大小按比例分担损失。 4、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并解释。P179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要式性、无因性、流通性、提示性、返还性。) a.票据是货币证券。即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至于该货币是哪一国发 行的则不论。 b.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否则即不被承认为有效。 c.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靠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d.票据为无因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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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P60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P25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履约过程中,有义务先行履行的一方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将不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另一方就其能够履约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视另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继续履约或停止履约。P348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百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书本)P69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地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P343 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P328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顾名思义,这类股票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P95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P444 简答题: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实际履行的态度有何不同? 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实践其诺言。 其中1.2为大陆法系,3为英美法系。 1.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但实际上在德国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是很少的。在多数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一般都是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2.法国法 法国法人为,实际履行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在要求实际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二者之中任择其一。 3.英国法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 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 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 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 5、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 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 12、汇票的追索权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1. Consideration in Common Law (Consider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elements of contract formation in common law, the other two being offer and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 is some benefit received by a party who gives a promise or performs an act, or some detriment suffered by a party who receives a promise. ●Consideration is that which is actually given or accepted in return for a promise.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In plain English, consideration is the price you pay to purchase another person’s promise. 2. General Rules on Consideration 1)Consideration required for all simple contracts. (A promise without consideration is a gift; one made for consideration is a bargain.) 2)Consideration must have a value that is recognized by the law but need not be equal to the promise. 3)Consideration must be present or future and cannot be past. 4)Consideration must be possible to perform. (A promise to do the impossible would not be accepted as consideration) 5)Consideration must be legal. (An illegal consideration makes the whole contract invalid.) 6)Consideration must move from the promise. 7)Consideration must not be too vague. (Moral consideration is not consideration.) 8)Performance of an existing contractual duty is not valuable consideration 3. Exceptions to the Consideration Requirement 1)Contract under seal does not need consideration 2)Promissory Estoppel 3 Mistakes ●Mistakes under common law mean a misunderstanding about a fact, often occurs between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Mistake under civil law means error relating to the nature of contracted object amounts to the cause for a invalid contract. Types of mistakes 1)Common mistake: the parties are in agreement but are both mistaken about a fact that is essential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 2)Mutual mistake: occurs when the parties to an apparent contract misunderstand each other regarding an essential fact. 3)Unilateral mistake: occurs where one party is mistaken and the other party is aware, or should be aware, of the mistake and does nothing to correct it. (eg.古董) Chapter Five: Contract Law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reach of contract: is committed when a party without lawful excuse fails or refuses to perform what is due from him under the contract, or performs defectively or incapacitates himself from it.

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958753903.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难以维持。 合同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于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1981年至1986年,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三项有关合同的法律,即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分别对合营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作出明文规定。然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统一合同法。 二、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一)两大法系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 1.大陆法 (1)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这些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 (2)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的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是“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此外,该卷在其后各编中进一步对各种具体合同作出规定,包括买卖、互易、合伙、借贷、委任、保证、和解等合同。 2.英美法 ⑴英美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也就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英美法系各国除印度外,都没有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⑵英美法中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而不是成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单行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UCC ),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二)我国的合同法 当前,我国的合同法见于《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适用于一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它是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统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概念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 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德国之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 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 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腊等国; 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以 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 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例如 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英国的 苏格兰等 (*中国的澳门地区) 除英美之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 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等 (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大陆法与 普通法的混合) 主要法律 渊源 成文法判例法 主要特征法意识一般、抽象具体、实际 审理案件的 中心 实体法程序法 法律结构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居于主导地 位的机关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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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备用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债务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4、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5、共同海损 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6、格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7、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承兑对于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并且承兑人一旦签字就不得拒绝付款。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二、简答题 1、简要叙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全球性原则 (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3)平等双赢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安全原则 (6)发展原则 2、简述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3)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大陆法系国家的看法,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必须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才算是要约的生效。) 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①交付货物②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③品质担保义务④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①支付价款②收取货物 4、简要回答什么海上保险委付,其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国际商法讲义2章4-6节

第四节买卖法的基本原则性规定 买卖法部分包括: 1、基本原则; 2、卖方义务和违约的补救办法; 3、买方义务; 4、风险转移问题; 5、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一、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用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1、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条件 (1)违约事实(2)造成了损害(3)其结果是严重的 最重要的标准在于“后果”严重,主要看造成的损失,这是客观标准。 英国法不同,如:时间是要件。 比较:中国合同法的规定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94条(四)) 在公约中的作用: “根本违反合同”可以有两种救济:一是宣告合同无效;二是要求赔偿损失。“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按公约规定,认定根本违约有一个例外: 对于发生根本违约,违约本人与一个假设人不能预见(25条) 违约方“本人没有预见” 关于“同等资格的人”也不能预见。 “同等资格的人”--为什么设立这个虚假的人? 二、通知的生效 凡本第三部分“货物销售”所要求发出的各种通知,只要发出就有效。除非另有规定。 三、对实际履行的态度 实际履行是对违反合同的一种补救措施。 “实际履行”:指按照合同标的履行。 对是否实行“实际履行”,在国际上有严重分歧 英美法:普通法——金钱赔偿,衡平法——特定物 大陆法:实际履行 公约28条:最终取决于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 外贸实务中的取向是什么?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是否用书面形式 公约有两项规定(29条): (1)当事人协议变更、终止(2)书面与行动 五、关于合同无效的通知 公约第26条:关于合同无效的通知发出即生效 第五节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Article 30)交付货物(deliver the goods),意: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一、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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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称为《法律重述》。 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14世纪为补充和匡正当时尚不完善的普通法,由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国王授权枢密院大法官,根据“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处理案件,逐步形成了完全不同于普通法的衡平法。 简述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 (l)救济方法不同;(2)法院组织系统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又称为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日本、泰国亦属大陆法系。在北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范围。在非洲,如刚果、卢旺达、布隆迪等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各国的法律。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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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前言:学习国际商法,应该思考:何谓国际商法?国际商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学习国际商法,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帮助? 【案例导入】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何谓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将要解决何种问题的。国际商法到底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何帮助。同学们是商务英语专业,英语是一门语言,只是一个工具,需要附着于具体的实务之上,正好,大家在商务领域的专业学习跟英语相结合,可以拓展大家就业的渠道。大家的专业方向,预示着大家在将来的就业中更愿意选择薪水较高、较有挑战性的外企。在外企工作,用的是外贸商事知识,必不可少的是懂得国内和国外的商事法律,只要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渊源;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不同;理解两大法系的特点,掌握两大法系的不同;了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解决的途径,掌握国际商事合同关系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 2、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3、法律冲突的概念 4、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章难点]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 ?背景知识:形成并确立于20世纪60年代,随国际贸易发展起来。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除了国际贸易活动外,还增加了新型国际商事交易方式,如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租赁、国际技术转让等 国际商事组织法 二、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共同点:都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不同点:1、主体范围不同。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包括商事组织、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讲义4章票据法

第四章国际票据法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⑴了解票据法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⑵掌握票据法律关系及抗辩 ⑶学会三种票据的条件、分类、当事人 ⑷具备票据行为的基本知识 本章教学内容 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律关系与法律体系 汇票本票支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本章教学的重点 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以下列内容为教学重点: 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理论 ⑵三大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⑶票据行为及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⑷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本章教学难点 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理论 ⑵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⑶票据行为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与票据 实例:中方付款$800万,365天D/A 新加坡公司 美国银行 票据(BILL)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 证券: (1)金额证券 (2)证明证券 (3)资格证券 (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票据 票据包括三大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支票(check)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1、四大特点 (1)转让简便迅速(2)票据受让人可以自身名义起诉(3)后手权利优于前手(4)票据形式为“要式”法律文书 目的:(1)便于流通(2)保障安全 2、比较研究 “债权让与”上票据法突破民法传统

(1)民法债权让与(assignment)原则 A、通知债务人 B、受让人权利不优于出让人 (2)票据权利转让(negotiable)原则 A、票据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 B、后手权利优于前手 (3)物权凭证转让(transferable)原则 A、无须通知前手 B、后手不优于前手 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与法律体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1、概念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主要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等 2、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1)票据债务人 凡是在票据上亲笔签名的人都是票据务人 (2)票据债权人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非票据关系 亦称票据基础关系 1、原因关系 2、资金关系 100万元汇票 出票人受款人受让人(第三人) 受票人(付款人) 3、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1)票据一旦产生,就独立于其基础关系 类似“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 目的:保证票据的流通 (2)票据牵连关系 票据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要受基础关系制约 例:甲出10万元本票付货款给已乙,甲与乙为直接当事人,本票到期乙未交货—若本票在乙手中,乙可否凭票要求甲付款? 若本票转让给丙,丙可否凭票要求甲付款? 三、票据的抗辩 1、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 (1)票据上无出票人签名 (2)票据金额被涂改 (3)票据上签名系伪造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章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与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的概念及性质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销售者(seller)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defective product)而对产品的使用者(user)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损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把握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趋向 把握产品责任的社会作用和政策基础 二、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的关系 1、联系 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相同的 2、区别比较 买卖法产品责任法 类属私法公法 条款性质任意性强制性 赔偿范围合同总额内财产、人身 赔偿额小大 涉及责任人较窄更为宽泛 产品责任法对象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三、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一)产品(PRODUCT) 1、美国 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2、欧洲 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的规定:“产品”一词是指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movable items。但是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我国1992年通过,并在2000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缺陷defect 1、美国法院的标准 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其一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期望 其二是效益与危险性对比分析 2、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 “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按照预期的目的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产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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