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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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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1992年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

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条文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删除了原条文“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容。理由在于该规定已经被《执行规定》所修改。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就一般债权而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虽然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已经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第二,将《执行规定》第93条关于优先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主优先受偿权利规定吸收进来,作为为本条第2款。理由在于,原条文的规定并未区分一般债权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对于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没有单独规定,实践中容易发生误解。《执行规定》第93条的规定符合物权法的精神,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本条规定的“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意味着该等权利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限。允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人参加到参与分配程序中来,其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权资格或者是来源于查封前的担保物权,或者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应予以优先保护。就源于查封前抵押权的债权人而言,对于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其必须提前行使抵押权,这本身就不利于抵押权人,如果再要求其事先必须取得执行依据,则完全破坏了抵押权制度的目的。

还应该注意的是,《执行规定》第93条对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采用“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的表述。是因为当时理论上一般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参加到执行程序主权利,不能称为“参与分配”。上述表述在理论上固然更为严谨,但是考虑到行文简洁、参与分配程序需要同时处理优先债权与平等债权等因素,最终采用了现在的表述。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其他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该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

第二,应该从宽把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要求,保障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规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实践中有的法院严格要求债权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不符合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第三,由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果其他债权人对于债权的真伪、数额等提出异议的,应保障其获得救济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函,在答复高院请示时明确指出:“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三、对《民诉解释》第509条的理解

1.条文容

《民诉解释》第509条规定: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性规定。本条沿用《1992年意见》第298条,并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平等实现债权,而原条文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这导致实践中有

些法院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据不足”为由,不受理参与分配申请。这显然违背了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因此最初条文第1款被设计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

在讨论中,大家认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原则是“先主者先受偿”,参与分配只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补充制度,因此要求申请书写明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与理由是妥当的,而且原条文也是仅仅要求在申请书中写明相关事实与理由,并未规定严格的证明责任。因此,对于条文的正确理解是,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准许。执行实践中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是错误的。但是该错误的主要原因不是原条文规定的问题,而是执行法院理解错误或者背后有地方保护等其他因素。因此本条最终保留了原条文第1款的容。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申请执行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参与分配申请设置过多的障碍,以切实实现参与分配制度平等保护债权的立法目的。

四、对《民诉解释》第510条的理解

1.条文容

《民诉解释》第510条规定: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条文的具体理解

第一,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条是关于分配程序中的清偿顺序的规定,其沿用了《1992年意见》第299条,并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1992年意见》第29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二,本条文简化了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表述。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直接简化为“参与分配执行中”。修改的理由在于:本司法解释前面的条文已经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要件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等容,此处无需再予以重复。

第三,本条文删除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的容。删除的理由在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容是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已经被废除。考虑到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毕竟不同,修改后的条文再指引到新破产法的相关条款也不合适;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参与分配的司法解释,关于分配顺序的问题可不予详细规定。

第四,本条文修改了普通债权受偿原则。将“按照比例分配”修改为“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修改的理由在于:就普通债权的清偿原则问题,目前实践中的多数意见是应对首先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予以适当优待,以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同时缓解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找的困难。关于优待的具体方式,本条文最初设计的方案是对首先申请查封财产的债权优先受偿20%,剩余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在讨论过程中,有意见认为“20%

的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考虑适当优先满足其为查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还有观点认为,优待首先查封的债权并不合适,还是应该坚持平等受偿的原则。理由在于:第一,缺乏法律依据。这样规定实质上是创设了一个法定优先权。在缺乏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创设法定优先权的合法性存疑。第二,违反了参与分配的制度精神。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实现破产制度的功能,而破产制度坚持平等受偿的原则。第三,会带来其他问题。实践中,有些查封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不好确定谁是首先查封的债权人。如果优待首先查封债权,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

考虑到《民诉解释》的基础性地位,其第510条只规定了“原则上按照比例平等受偿”的原则,至于是否优待、如何优待首先查封债权等具体问题,则留给了参与分配的专门司法解释去解决。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参与分配程序不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参与分配后债权未能得到完全满足,则应该根据本司法解释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对《民诉解释》第511条的理解

1.条文容

《民诉解释》第511条规定: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文是关于参与分配应当制作分配方案以及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规定。系在《2008年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25条基础上,作了个别文字的修改而来。

(1)新增本条文的原因

本条文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了贯彻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而通过司法解释设立的制度。该制度设立后,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案件逐渐增多,执行与审判部门都面临着如何正确适用该制度的难题。

本次司法解释修改中,为了进一步引起重视,审判庭的同志建议增加规定该条文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条文。考虑到本司法解释的基础性地位,将执行程序中基础性的制度予以规定有助于审判与执行的衔接,最后该意见被采纳。但移植后的条文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这一条件项,表明仅仅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一定要制作分配方案;只有在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者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才需要制作分配方案。

(2)本条文所适用“异议事项”的围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存在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的区别。前者如是否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的通知瑕疵、数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后者如分配方案所列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应予优先受偿等。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加上后续规定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程序,可以得知本条文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性异议。而对于程序性异议,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予以处理。

有的法院对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具体异议事项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处理进行了总结。认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处理的事项有:就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决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的认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逾期的认定、分配方案的送达

等相对容易确定的程序性事项提出的异议。应当适用本条处理的事项有:就分配方案中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位、是否已经履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等相对难以确定和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所提出的异议。

关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能否提出异议的问题,条文未予规定,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我国地区“强制执行法”对此区分了两种情况予以规定。第一种情况,对于经过具有既判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确定的债权,只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成立后发生的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如清偿),才能提出异议。第二种情况,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既判力,则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成立前的事由,也可以提出异议。我国大陆法律未采纳既判力理论,但是在实践中可以借鉴地区的做法。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成立后发生的导致债权消灭或者不能主的事由,当事人可以据以提出异议;但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提出质疑的,则不能通过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处理,而是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应注意区分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本条文仅适用于实体性异议。第二,当事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六、对《民诉解释》第512条的理解

1.条文容

《民诉解释》第512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文是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处理程序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本条是新增条文,来自于《2008年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26条。

本条文主要包括两项容,一是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二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制度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依照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救济精神、“审执分离”原则,通过司法解释创立的制度。

(1)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

由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就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并不需要行使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只是将当事人的异议告之相关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对异议的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按照异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通知异议人并等待其15天,根据异议人是否起诉而决定或者按照原方案分配,或者将争议份额提存。

如此规定彻底贯彻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也符合一般的法理。但是这种无任何职权干预的运作模式,可能会使并无多少实质影响的异议也进入异议之诉程序。有的法院反映,如果严格按照本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操作,则在逻辑上会反复出现异议之诉的情况,在实践中无法有效推进参与分配程序。

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会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在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至少应当做到避免非实质性的争议进入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由于分配方案的部分变动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的受偿比例发生变化,所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结果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而本法条只规定了异议人为原告,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未涉及其他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因此,诉讼中是否应追加其他人为第三人(或者被告),值得讨论。实践中有案例将除争议双方外的其他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一揽子解决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对此无需统一规定,可由审判庭根据争议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利而予以灵活掌握。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执行程序中应当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理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是否追加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相关权利主体为第

三人,以彻底解决纠纷。

按劳分配及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讲了下按劳分配,以及其他的几种分配制度。以及对按劳 分配的理解和一些错误的观点。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 这一部分主要讲了五层意思: 1、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决定因素。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原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学们应该重点理解: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 2、按劳分配的含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 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 学们重点掌握: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分配尺度(标准)——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分配内容 ——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果——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3、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既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产品也没有极大丰富),也不能实行平均主义(因为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同学们注 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是光荣的,轻视劳动是可耻的。】 4、实行按劳分配的意义。这里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它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5、按劳分配所处的地位。按劳分配在所有分配方式中居于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问题: 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 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1992年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条文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删除了原条文“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内容。理由在于该规定已经被《执行规定》所修改。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就一般债权而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虽然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已经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第二,将《执行规定》第93条关于优先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利规定吸收进来,作为为本条第2款。理由在

部门奖金分配方案

部门奖金分配方案 时间:2014-03-04 分类:方案来源:书通网 10 目录 篇一:部门奖金分配方案 为了进一步发挥奖金杠杆作用,完善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制度,推动公司全面发展,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更好地挖掘人的潜力,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根据前期发放奖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奖金考核和分配方案。 一、各类人员奖金标准比例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责任两个因素确定内部奖金分配比例,即主要职务(工种)高于辅助职务(工种);繁重劳动高于轻便劳动;复杂劳动高于简单劳动。例如,第一层次的奖金是生产者和生产管理者;第二层次的奖金是主要经营者和后勤管理者;第三层次的奖金是一般后勤人员和辅助人员。 公司人员分类 1、管理线:是指从事公司高层决策的管理人员和从事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主管生产、设备、财务等方面的副总以上级别的人员和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生产线:是指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和管理生产的人员。包括炼铁、烧结、球团等厂的所属人员。 3、辅助线:是指直接服务或协调生产厂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总调、质检、安全、法监、车队、技术装备、场管、采购、仓库等部门。 二、奖励总额的确定 奖励总额是指将工资收入以外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收入作为公司全体员工的奖励基金。有以下几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 1、按月工资总额减去应发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余额提取奖金,公式为: 奖金总额={计划工资总额(110万元)-应发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计奖比例(100%) 奖金总额应随公司应发工资水平而波动。 2、按月度产量的超额程度计提奖金。奖金按照目标产量的超额程度等比例提取。公式为:月度奖金总额={月度实现的产量-月度目标产量(25000吨)} ×计奖比例(40元/吨)

我国的分配制度练习题

我国的分配制度 一、单选题 1.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决定了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制度。这表明() A.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B. 按劳分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C. 分配制度取决于财富增加状况 D.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 ①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②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逐步削弱相协调 ③由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 ④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决定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 ②④ 3.小李是某国有大型制造业的技术工程师,2016年所得年薪20万,年终奖金10万。小李业余时间通过发明创造授权单位使用获得技术专利50万。同时小李平时注重投资理财,一年下来购买股票获利3万,银行利息获利5500元。2016年小李按劳分配的收入、劳动收入分别是() A. 200000元 835500元 B. 200000元 300000元 C. 300000元 800000元 D. 300000元 535500元 4.在我国现阶段,下列收入中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 A. 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而获得的收入 B. 公民在股票交易中的收入 C.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薪 D. 国有企业职工的奖金和津贴 5.对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理解正确的是 ( ) ①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②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③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社会地位 ④它不是我国现有分配方式的全部,但在其中居主体地位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6.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 ①是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 ②有利于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③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与活力 ④表明了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一原则的提出() ①是对以往分配制度改革认识的深化 ②承认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 ③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④目的是“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①②④ 8.“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下列各项中属于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刘小勇发布时间: 2005-01-07 16:18:30 【内容摘要】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对此采取混合主义立法模式。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特征以及目前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分配混合主义多数债权人举证责任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参与分配的原则 各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不同的理念,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形成了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优先主义是指在数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就同一财产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这种立法例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法国、日本则采平等主义,认为各债权人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时,不论查封措施之先后或是执行申请之先

后,一律以其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但法国的平等主义只是在动产执行上贯彻得比较彻底。[1] 折衷主义,亦称团体主义。认为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分配者,得依债权额比例,平均受偿,并对该期限以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瑞士和我国台湾均采此原则。 不同原则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立法观和公平观。平等主义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的观念出发,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注重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采何种主义呢?笔者认为,依《执行规定》第88至8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应当是混合主义。原因在于:第一,《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采优先主义。第二,《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如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则以破产程序进行,不进行执行分配。第三,《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当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且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个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声请参与分配,即采平等主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交错混杂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内容,实为混合主义。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这

奖金分配制度

XXX公司奖金分配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稳定企业发展留住优秀人才,积极鼓励员工敬业爱岗、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奖金分配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公司所有员工,非全勤的,按比例扣除。 3.奖金分配制度 3.1各项目点完成净利润后,将净利润的75%留给公司,25%作为奖金基数,用来奖励各级员工。所有员工不得享受职位叠加的奖金,若有职位兼任的,以奖金较高的职位发放。 3.2内外项目点奖金分配如下: 外项目点内项目点 营运总监3% 营运总监3% 行政总厨2% 行政总厨2% 公司后勤7% 公司后勤15% 区域经理4% 内区域经理3% 项目经理23% 夜班经理+项目督导2% 仓管8% 项目主管20% 厨师长18% 央厨师长4% 员工35% 央厨其他人员21% 服务员30% 合计100.00% 合计100.00%

3.2.1 营运总监:营运总监的奖金基数为内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3%=0.75% . 营运总监有义务对各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营运总监在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2行政总厨:行政总厨的奖金基数为内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2%=0.5% . 行政总厨有义务对各项目点厨房间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厨房间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行政总厨在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3 后勤人员:公司拿出外盈利项目点净利润之和25%内的7% ,和内盈利项目点净利润之和25%内的15%对后勤保障人员进行奖励。后勤保障人员包含采购部、计划部、仓库、品控部、物流部、工程部、人事部、财务部等。后勤人员总监级基数为10;经理级基数为9;主管级基数为8;员工级基数为7;所有人员基数相加,每个人从后勤部分奖金中按其基数所占总基数和的比例领取奖金。 3.2.4外区域经理:区域经理的奖金基数为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4%=1 % . 区域经理有义务对所辖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区域经理在其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5内区域经理:区域经理的奖金基数为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3%=0.75 % . 区域经理有义务对所辖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区域经理在其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6夜班经理+项目督导:夜班经理+项目督导的奖金基数为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2%=0.5 % . 夜班经理和项目督导有义务分别对夜班和白班所辖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决定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决定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构成 地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公有制经济包括:①国有经济;②集体经济;③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 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任务。 作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作用。 ②集体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5.非公有制经济 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作用: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其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1制定目得 按照项目组所有成员得贡献度,为“项目阶段奖金”得合理分配提供依据。 2奖金池金额及其运作方法 奖金总额按月度发放,月奖金总额为:;根据项目运作得进度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奖罚并施;细则如下、2.1个人奖金计算方法 研发部人员所得得奖金按其在项目中得贡献度予以兑现,具体计算办法为: ●个人奖金=项目奖金×个人贡献度 ●个人贡献度=个人贡献分/项目组总分 ●个人贡献分=考核指标1*权重1+考核指标2*权重2+…+考核指标n*权重n ●项目组总分=项目组所有成员“个人贡献分”之与 2.2关于”个人贡献分” 3奖金分配金额 3.1基本奖金=奖金池金额*30%÷项目组成员人数 该部分奖金为项目组成员共享奖金 3.2绩效奖金=奖金池金额*70%*绩效系数 绩效系数计算模式为: 项目经理绩效系数为35% 项目主要/核心人员绩效系数为30% 项目成员绩效系数为25% 项目保障成员绩效系数为10% 在同一个绩效系数集中有多人时由多人共享该系数奖金,共享奖金可均分也可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考核评比表结果进行按比例分配、

4项目参与度 “项目参与度”就是指,在整个项目流程中各个成员得参与程度。整个项目流程中包含以下指标: 5项目奖金分配比例得确定 5.1项目奖金总体分配比例 项目总奖金20%交由部门平均分配、 项目总奖金80%交由项目组分配,项目负责人从中直接获得20%,剩余奖金由项目组全体成员按工作难度与工作量大小确定得定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得比例不低于50%)。 5.2工作难度及工作量得确定 5.2.1开发难度等级得确定 1级:非常容易。有现成得方案,不需要重新构思,不需要修改原理。只就是移动或替换、2级:容易。公司内部有类似得方案,做局部得修改就可以完成。可以部分移植。 3级:困难。公司内部无类似得方案,需要找外部类似得方案做全新设计。 4级:比较困难。公司内无类似得方案,公司外有类似方案但我们无法寻找到,需要重新构思形成新得方案、 5级:非常困难。寻找不到类似得方案,在同类产品上属于新功能、新外观,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需要做全新设计、 5.2.2工时系数得确定 1级:占20%以下 2级:占21—40% 3级:占41-60% 4级:占61-80% 5级:占100% 5.2.3责任程度等级得确定 1级:结构工程师 2级:硬件工程师、软件工程师、测试工程师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9817935993.html,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张曦 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36期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关键词】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 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间限定

奖金分配制度

[标签:标题] 篇一:奖金分配管理制度 奖金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管理职责 1.1 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奖金总指标和部门二次分配奖金的发放。 1.2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奖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1.3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金的二次分配。 1.4 奖金分为月奖和进度奖。 第二条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奖金以考勤表为依据,实行期后支付,按月考核。 2.2 奖金的确定 2.2.1 月奖依其所在岗位职薪系数而确定,奖金=系数×基数。 2.2.2 进度奖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公司下达总指标,部门二次分配,造表后交人力资源办。 2.2.3 部门二次分配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按劳分配、按绩效分配原则;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先进,树立模范典型原则; (4)根据劳动能力、强度、环境、责任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原则; (5)坚持奖金一次分完,当月不节余的原则。 (6)单人分配奖金的最高系数不超过最低系数2倍原则。 2.2.3 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奖金系数按0.5。 2.2.4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发奖金。 2.2.5 受处分人员按照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篇二: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1 制定目的 按照项目组所有成员的贡献度,为“项目阶段奖金总额”的合理分配提供依据。“项目阶段奖金总额”定义,以及具体的奖金发放流程和办法参见《项目组考核奖激励制度》。本文档只针对奖金分配制度作出相应规定,并提供计算方法。 2 个人奖金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2.1 个人奖金计算方法 研发部人员所得的奖金按其在项目中的贡献度予以兑现,具体计算办法为:? 个人奖金=项目奖金×个人贡献度? 个人贡献度=个人贡献分/项目组总分 ? 个人贡献分=考核指标1*权重1+考核指标2*权重2+?+考核指标n*权重n ? 项目组总分=项目组所有成员“个人贡献分”之和2.2 关于”个人贡献分” 2.2.1 “个人贡献分”的相关指标 个人绩效考核计算“个人贡献分”时,涉及到的指标,及每个指标在绩效考核中所占权重如下所述:

2019届高考政治专项复习个人收入的分配分配制度生产决定分配1

生产决定分配(1)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 )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市场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 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 )决定的。A.产品结构 B.产业结构 C.所有制结构 D.消费结构 3.为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公平提供重要制度保证的是() A.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B.正确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效率与公平关系 C.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基础性作用 D.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上述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 ) A.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D.这一制度有利于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5.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有很多,但其根本原因是() A.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D.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6.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是( ) ①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②同步富裕的共同目标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一)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一)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申请参与分配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想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他就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同时还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但是,在现有的参与分配制度中,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怎么才能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怎么才能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呢?具体而言,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债权人是很难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的。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在这一方面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能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债权,但由于本来就“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其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其偿债能力会进一步削弱,这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这样,就不利于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保护,这也与设置参与分配的初衷相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统一办案尺度,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2. 为促进执行公正、效率与效果的平衡,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债权平等原则。参与分配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予以分配。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原则上应当按比例予以分配,确保各债权人依法获得公平受偿。 (2)利益平衡原则。参与分配程序中除坚持债权平等原则外,还应注意平衡某些特定或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对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同时,要合理兼顾劳动债权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关切,以体现分配程序的实质公正。 (3)分配效率原则。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效率性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对执行财产予以分配,必须考虑参与分配程序概括性执行的特殊性,不仅涉及制作并向各债权人送达分配方案,而且涉及分配方案异议及其后续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要切实防止分配方案反复变动带来的分配迁延以及低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篇一: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在经济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在分配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资源配置上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在文化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采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前提下保证文化多样 性发展的体制。在社会体制上,大力开展社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管理与运行机制。在实践中,逐步改变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整体发展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从经济制度来看,我国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

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巿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从政治制度来看,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它既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克服了其中的弊病和不足;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适应了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经济、社会、文化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等现实状况。当然,不 仅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在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都得到了充分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五个有利于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篇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优势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3.doc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3) 笔者以为,从执行规定有关的内容上看,是采取了优先原则与同等原则并用的执行分配原则。但是,该规定只对按债权额比例受偿的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于按采取执行措施先后的顺序受偿的优先原则,该规定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争议也很大。 三、我国参与分配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参与分配是各国执行法中普通存在的一项制度。在目的上,国外规定分配的首要目的在于使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用度,其次是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退延或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与其相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利用个别执行程序来解决企业法人以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题目,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及《执行规定》中确立的参与分配制度,不过是为解决执行实践中的困难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比各国晚,在和实践中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必须

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而建立有效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我们应当立足于长远的目标,使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得到解决。 1.分配时间缺陷及完善 关于我国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8条第2款规定的是:“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条件出。”而《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的是,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至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两个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申请提出时间的始期与终期不一致。 关于申请时间的始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虽说他债权人参加到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是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参与分配的目的是就执行所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同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若申请执行人刚一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就答应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一来法院还没有执行到财产,进行分配根本就无从谈起,二来这样会培养他债权人的懒惰心理,使其怠于履行查找、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等义务,这样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而《执行规定》的申请时间始期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是比较公道的。 关于参与分配时间的终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执行规定》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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