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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以单相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为例)

计量标准名称单相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山东省××市(地)××区(县)××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2500××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张××、186××××××××××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刘××、186××××××××××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说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

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

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

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 可以说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

件一套。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通用)(空白模板)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 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JJF《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 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 ●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A.封面 ● 1 “ [ ] 量标证字第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 2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 3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4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 5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 6 “ 年月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B.申请书内容 ● 1 “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 ●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 ● 3 “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 4 “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 6 “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

(-10~10)KPa数字压力计标准装置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技术报告、履历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数字压力计标准装置 申请考核单位:华能滇东第二发电厂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雨汪镇滇东第二发电厂邮政编码:655507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1年8 月25 日

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即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治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讲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要紧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能够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要紧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 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 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假如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假如适用)复印件一份; 11)能够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纳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可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20××]鄂量标鄂企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压力控制器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市××县(区)××镇(路)××村(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0××年××月××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即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CMA计量认证申请书填写范本

受理号: 受理日期:年月日 实验室资质认定 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盖章):XXX实验室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XXX局(委)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实验室概况 1.1 实验室名称:XXX实验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金钟路22881号3楼 邮编:510405传真:E-mail: 负责人:张三职务:所长电话:手机: 联络人:李四职务:检测部部长电话:手机: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XXX局(委) 地址:广州市XX路XX号 邮编:510405传真:E-mail: 负责人:王五职务:局长电话:020— 1.4 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018年7月1日

(一)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自行提供);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 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自行提供);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自行提供); 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计量机构出具); 4.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自行提供);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自行提供);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自行提供); 7.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自行提供); 8.《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自行提供); 9.《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自行提供)。 (三)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化,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地检定或校准证书(计

量机构出具)。 (四)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提供)。 注:申报时以网上材料为准,不再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审查组结合现场审查将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现场签章后,带回留档备查。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申请人将纸质材料寄送省(市)局政务受理窗口。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示例表格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单位:海宁市××检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海宁市×××× 邮政编码: 3144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73-××××

××××年××月××日

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 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

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压力表)考核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弹簧管式压力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新能能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 邮政编码014300 联系人王永芳 联系电话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查JJF 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___________ 计量标准代码查JJF 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___________ 建标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E 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______ 尽量填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打印要求: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2、编号:新建的不填写,复查的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的写;

年月日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步骤和主要内容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步骤和主要内容 【字体:大中小】2011-03-07 16:15:36信息来源:计量处供稿:计量处 计量标准的考核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向有关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2. 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 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4.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5. 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作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6. 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织建立该项计量标准

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属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属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 8.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进行考核。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号 (以单相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为例) 计量标准名称单相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山东省××市(地)××区(县)××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2500××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张××、186××××××××××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刘××、186××××××××××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说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 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 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 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 可以说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 件一套。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范本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0**] 量标企证字第**号 (示范文本) 计量标准名称电导仪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46513700 申请考核单位 *** 院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地址 兰州***号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0931——*** 20** 年 **月 ** 日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三份原件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 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三份原件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 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申请书模板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和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 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 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压力表申请书

压力表申请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级活塞式压力计标准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2017年4月12日 说明 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授权申请书参考

计量授权申请书参考 计量授权申请书参考模板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主管单位: 申请日期: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授权的内容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负责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负责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授权的形式 申请授权的检定项目 申请授权开展检定的区域 申请授权的内容: 二、申请计量授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三、申请授权的计量标准预计达到的水平

四、项目经费概算、经费来源、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五、申请开展检定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六、审批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一、申请计量授权应提供以下文件 1、计量授权申请书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二、填表说明 1、此申请书用于有关机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 2、申请授权的形式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填写,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⑴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⑵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⑶申请对本部门(或本行业)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⑷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⑸申请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⑹申请对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 ⑺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 3、申请授权开展检定的区域,按地域申请授权的,范围可填写全省、××市(州)、××县(市、区)等;按部门或行业申请授权的,应填写受检的具体单位或企业名称;申请对本单位内部开展强制检定授权的,填写××单位名称; 4、申请授权的检定项目按拟承担检定的(或拟承担型式评价的)计量器具名称填写; 5、此申请书由申请的机构填报,一式三份,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受理单位同意受理后,一份由受理单位存档,一份交申请单位留存。由省局负责受理的,应将一份存市(州)质监部门存档;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的,应将一份报省局备案。不同意受理的,此申请书退回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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