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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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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提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步完备。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现代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从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通过对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点启示

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监察制度在不同朝代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发展完备。按照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基本脉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1.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1.3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完善阶段

1.4宋辽金元至明清时期的成熟阶段

2.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工具,是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手段。在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深深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概括地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监察权力与封建皇权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一切权力皆来源于皇权,从属于皇权。封建监察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皇权专制,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监控中央和地方官员、抑制相权等官僚权力的工具,只对皇帝负责。监察权是依附于皇权的,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历朝历代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职责功能的变化,都是以加强皇权为原则,以强化中央集权为目的的。中央集权的加强,封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力也随之增强。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的总体趋势就是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监察机构正是适应这一趋势而不断被强化。

2.2监察机构和权力运用的相对独立性。

虽然古代监察权依附于皇权,但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监察权力的运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组织机构方面看,在古代监察制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模式,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和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自两汉以后,监察机构基本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官员,形成了独立的监察体系,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制约。如东汉时期设御史台为专门的监察机构;唐朝时御史台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独立监察机构;元代时御史台成为与行政机关中书省和军事机关枢密院平行的机构;明朝时御史台地位与中书省、大都督府并列,且形成了包括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互不隶属、分工合作的多元监察网络。从监察权力的运行方面看,监察官员在进行监察职能时,

不受其他任何官员的制约影响,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有力地保障了监察机构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2.3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

在我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监察官员的角色十分微妙。自隋朝设立御史职务开始,历朝历代监察御史的地位都比较低下。比如作为高级监察官员的御史大夫,隋朝时为从三品,唐朝时为正三品,宋朝时为从二品,元朝和明朝时为正二品。虽然监察官员品级较低,但其监察权限却非常之大,上至公卿宰相、下至普通官吏的违法失职均可弹劾。

2.4监察活动越来越法制化。

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重视用法律对监察活动进行规范,监察活动在其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法制化。如汉朝时的《刺史六条》、隋朝的《监察六条》、唐朝的《巡察六条》《风俗廉察四十八法》、宋朝时的《监司互监法》、元代的《宪台格例》、明朝的《宪纲条例》和清朝的《钦定台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于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选任考评及其职权范围的设定,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而有利于监察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

2.5行政监察方式动态化。

我国古代监察机制是经常性监察和临时性巡察相结合,除在中央设御史台进行经常性的监察外,还有就是中央不定期、临时性差派监察官员到地方进行巡视。如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有刺史专门负责本部的监察事务。刺史每年八月起巡视所部郡国,巡察时“乘传周行”③,年底回京奏报。这种做法可以割裂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利害关系,防止他们相互串通,从而保证行政监察的有效性。

2.6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

我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在选任方式上,监察官员一般是由皇帝直接任免,或由御史台推荐,不受吏部等其他部门的制约。要求监察官员既要有刚正不阿和公正廉明的人品,又要有丰富的为官经历。比如宋朝曾明确规定,

选任的御史必须担任过两任县令。

2.7监察官员之间相互监督。

我国古代统治者用监察官员监察各级官吏的同时,又使监察官员之间进行相互监督和制约,使监察职权交叉运行。即监察官员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也受其上级、同事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形成多重监督,保证了监察权力的公正运行。如明朝时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可以相互纠举,都察院内部都御史与监察御史也可以相互监督制约。

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实借鉴意义

绵延数千年的中国监察制度 ,是我们祖先为人类创造的文化财富。其历史之悠久 ,体制之完备 ,经验之丰富 ,影响之深远是世界监察制度史上任何国家都无以伦比的。美籍专家吴克教授曾由衷地赞许道: “这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国机构 ,是政治传统上很重要的部分。有如中国认为值得保存的其它许多事物 ,他历代相传 ,绵延不绝。它被认为重要和不容忽视 ,对西方政治可能有所贡献。” 研究这一被世界公认最为宝贵的遗产 ,无疑对完善人民监察制度有着深刻的现实借鉴意义。我们应以“去其糟粕 ,取其精华”的态度 ,总结和研究中国古代建制和运用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 ,并从中寻求有益的借鉴。结合我国当代监察工作实践 ,笔者以为在今后工作中应重视以下几点。

3.1在指导思想上 ,应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3.2在行政监察机关建设上 ,应重视保障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3.3依法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性 ,切实发挥其监察职能。

3.4严格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选任和考核。

4.结束语

纵观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可见,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以强化皇权、维护封建专制为目标,是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但它在惩治腐败、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在漫长的发展演进过程中,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的规定、监察方式的运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行政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我们应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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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而发展到汉成帝时期,原本隶属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就移交给御史中。汉武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御史中更为御史台率,掌察举非法,并赋予相兼理监察的权力。尽管汉朝在秦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变革,监察权力上出现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都是以高度集权制度为主。 中央监察地方行政。在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中央,实行了中央集权行政监察制度,而对于地方主要采用了中央监察地方郡县的方法,实行具体的行政监察。为了确保中央对地方的密切监察,设立了监御史一职,不同于御史大夫的是,监御史掌管地方郡县,且不专职地方行政监察,还兼管治渠、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等。 汉武帝时期,为了监察地方行政,设立刺史一职,每个地方区域的刺史都有着固定的监察范围,具有独立监察权力。发展到东汉末年,刺史一职被更为州牧,在政治权利上,由司监察转变为司行政。纵观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行政监察制度都处于初始时期,影响着秦汉朝代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故而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新,行政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

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

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 1.秦:御史大夫—中央 2.汉武帝时: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地方官和诸侯王 3.以后历朝历代都有监察机构设置, 唐---观察使; 宋---通判制度;明---厂卫特务机构 二.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先秦:世卿世禄制; 秦朝:军功授爵制; 汉朝:察举制(推举制) 察举,是由地方官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荐道德高尚、才学出众的人才, 朝廷经测试后授官职。 征辟,是指皇帝特征或官府辟召某人为官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正式在各州郡设立'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的士人。将士人分别评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九级,称为'九品’ 由地方中正官推荐,朝廷任命。大官多由品级高的人担任,品级低的人多担任小官。 在评定人物品级时,标准:家世﹑道德﹑才能。主要是先考虑祖先做过什么大官,有几代人做过官,此谓之‘品’,然后再看本人的才德,谓之‘状’。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显要之官多被门阀子弟占据,庶族平民屡遭压制排斥的局面。人才选拔被地方门阀所控制 隋唐至清末:科举制 科举取士主要依据考试成绩,选拔官员,普通士人也可参加。人才选拔、官员任用权力完全收归中央。 ①中央政府得以网罗天下俊才,扩大了政治统治的基础; ②使地方门阀势力受到有效抑制,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 加强。客观上普及了教育,传播了知识提高了官员的 素质。 科举考试的内容单一,读书人只注重文学能力的培养,而轻视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必然使我国自然科学领域发展迟缓,并逐渐与注重科技发展的西方国家拉开差距 科举制度使读书与做官联系起来之后,人们就形成了一种“读书受教育就是为了当官”的思想,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价值观,读书就是为了作官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以下一些基本特点。(一)监察机构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监察官统称御史,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东汉光武帝把御史的官署从皇宫里搬出来,并入兰台(收藏和管理宫中典籍的机构),御史的长官叫御史中丞,他办公的地方叫御史台,也叫宪台或兰台。东汉御史台名义上隶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掌管宫中服务性事务的部门)。三国时曹魏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这是体制上的重大改革。从此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显要了。唐模仿隋在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同时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御史台本部,处理台内日常事务)、殿院(在宫廷举行重大仪式时纠察礼仪)和察院(主管弹劾百官),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到了明代,朱元璋废除宰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突出了唐代察院的职能,说明御史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同时设置六科(有点像今天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对中央主要部门实施对口监察。六科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又得到加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特点是不断削弱相权、不断加强皇权,监察机构正是适应了这一趋势而不断地被强化。(二)监察官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清初编纂的《钦定台规》明确说,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官是皇权的耳目工具,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皇权。三国时的曹操为了树立权威,特设了校事一职,执行监察和军事执法官的任务。校事的职位很低,但权力很大,完全秉从曹操的旨意行事,是典型的鹰犬与爪牙。宋代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隶皇帝。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都归皇帝直接领导。清代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监察官的考选、差遣、内升以及外转都由皇帝说了算。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监察官御用的性质,这种御用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监察官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履行职责。(三)一般监察官秩低权重,以小监大古代统治者对监察官职级的配置十分微妙,高级监察官的职级有增高的趋势,而作为工作骨干的中下级监察官的职级一直不高,但却可以监督、弹劾高级干部,即所谓以小监大。高级监察官指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前者隋代为从三品、宋代从二品,到元代为从一品;后者隋代为从五品、宋代从三品,到元代为正二品。明代的左、右都御史均为正二品。做具体工作的监察官的职级却不高。汉武帝派出的刺史,论职级只有六百石(当时没有品),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级别,却能监察职级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很重。隋代的监察官为从七品,宋代为从七品,元代为正七品,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是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县处级干部,而他们弹劾的对象却是从一般官吏到宰相。这种设计可谓用心良苦。清人赵翼的一句话道破了其中的奥秘,他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职位低的人顾忌少,可以大胆工作,同时也听话,便于管理。从当年的实践看,还是行之有效的。(四)对地方官的监察割裂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这种做法始于汉武帝,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每部派一名刺史在自己的监察区内进行巡察。巡察时“乘传(公家驿站马车)周流”,年底回京汇报。唐代在地方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出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巡视。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配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巡地方。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巡视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的成功之处,就是用流动的方式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保证监察官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这个理论的创始者是战国时的商鞅,他说过一段很经典的话,意思是:虽然官员人数很多,但他们担任同一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就好比让马夫监督马夫,行不通。假如马儿能够说话,就可以监督马夫,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按照他的观点,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概括成一个公式,就是“流动的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里马儿说话是关键。让马儿开口,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汉、唐、明统治者践行了商鞅的监察理论,并且在实践中又有新的发展。(五)在府县一级不设监察机构元代以前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aa5266154.html,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作者:陈洁曹志平 来源:《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2017年第08期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萌芽期。最早可考证的监察活动始于夏商周时期,如《周礼·春官》记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见西周所设御史官一职已初具监察职能,但在这期间并未成立专门的监察机关。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被赋予了新的监察使命。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察活动仍相对单一、局限,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2.形成期。直至始皇帝一统六国,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监察制度的延续夯实了政治基础。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借以“三公九卿制”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百官的权限。其中,中央由御史府掌握天下文书,监察百官;地方由御史大夫授命各“监御史”派驻各郡县,设置郡御史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中央统管各地,稳固皇权的至上。而后,汉承秦制,不仅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与行政两项职权,还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并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与《六条察郡之法》,推动了监察活动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发展期。时至政权频繁交替的魏晋南北朝,封建割据分裂状态持续的存在,使得各朝代监察活动各有名目,但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皇权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监察机构。只是魏晋时期的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改由皇帝直接控制;而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至晋朝后期,改由御史中丞下设的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权,各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委派巡御史,不再设置固定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官。隋唐时期则继承了南北朝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推行了经常性监察与临时性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察机制,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监察制度,使得古代监察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顶峰期。明、清是封建君主落实中央集权制的全盛时期。其中,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并设立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以及下设地方十三道巡按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纠举弹劾之权,以此形成三重监督网格,自上而下全面开展监察工作。清朝整体上沿袭明代监察体制,但也有其独特发展——监察权高度集中。即,清廷中央仍以都察院为主监察机构,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后增至二十二道),科道合一,并颁布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攀升至顶峰期。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是封建王朝为保障“国家机器”顺利运转而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其先后跨越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明清等几个阶段,在古代社会每一朝代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 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提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步完备。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现代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从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通过对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点启示 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监察制度在不同朝代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发展完备。按照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基本脉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1.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1.3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完善阶段

1.4宋辽金元至明清时期的成熟阶段 2.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工具,是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手段。在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深深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概括地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监察权力与封建皇权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一切权力皆来源于皇权,从属于皇权。封建监察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皇权专制,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监控中央和地方官员、抑制相权等官僚权力的工具,只对皇帝负责。监察权是依附于皇权的,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历朝历代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职责功能的变化,都是以加强皇权为原则,以强化中央集权为目的的。中央集权的加强,封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力也随之增强。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的总体趋势就是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监察机构正是适应这一趋势而不断被强化。 2.2监察机构和权力运用的相对独立性。 虽然古代监察权依附于皇权,但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监察权力的运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组织机构方面看,在古代监察制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模式,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和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自两汉以后,监察机构基本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和官员,形成了独立的监察体系,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制约。如东汉时期设御史台为专门的监察机构;唐朝时御史台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独立监察机构;元代时御史台成为与行政机关中书省和军事机关枢密院平行的机构;明朝时御史台地位与中书省、大都督府并列,且形成了包括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互不隶属、分工合作的多元监察网络。从监察权力的运行方面看,监察官员在进行监察职能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阶段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阶段特征 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夏商周三代已有监察的因素和活动,但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未确立。 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朝的御史大夫,汉代的刺史,表明从中央到地方出现完整的监察制度。 3.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唐时期,门下省负责谏议和封驳,出现谏议制度,形成较严密的监察网。 4.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独立机构——谏院,元代制定一整套监察法规。 5.明清时期的顶峰阶段。中央设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地方设按察使司。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高度统一和严密。 例二:关于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的叙述,正确的是 ①监察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官僚队伍的廉洁和高效 ②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高度加强,监察制度达到顶峰 ③谏议制度是对皇帝的言行和决策进行监督的制度

④明清时期的谏议机构比较完善 a.①②③b.①②③④ c.②③④d.①②④ 【解析】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专门的谏议机构已不存在,机构较为完善的是监察制度。 【答案】a 图文探究 (改编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公元前221年时秦王成为全中国的主人,他采用了始皇帝的称号。……他废除了所有的分封国家和王国,将广阔的国土划分为若干郡县,每一郡县都配备了一批由中央政府任命并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官员。 材料二 (1)据材料一,指出秦朝创立的具体制度,说明其历史进步性。 (2)材料二中,从图l到图2反映了中央官制的设置有何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3)材料二体现的两种政治制度中都具有监察职能的是哪种官职或机构? 【探究思路】本题考查秦汉到隋唐时期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状况。第(1)问,直接从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组织答案;第(2)问,主要回答三省六部制的影响。第(3)问需要熟练掌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知识点总结)—山西省昔阳县中学校人教版高二历史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和职能 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位高权重。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二)、单线垂直,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来源:学科网Z X X K] (三)、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素质。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 (四)、监察制度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监察官员品级不高,但可“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可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法律制度

专题5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法律制度 【知识梳理】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秦朝的御史大夫 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位居三公之一。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2、两汉的刺史制度 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刺史级别不高,但巡查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长官。东汉时,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3、北宋的通判 北宋在各州设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 4、元朝的御史台 元朝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5、明朝的提刑按察司和厂卫特务机构 明朝在地方设提刑按察司,分管地方监察和司法。授权“锦衣卫”掌管缉捕、刑狱之事,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后来,明朝统治者又先后设立东厂、西厂特务机构,有宦官统领,皇帝直接控制。 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1、战国时期,韩非子主张“以法为本”来治国,法治的对象是广大臣民,除国君以外,不论贵贱,一律要受法的约束,“法不阿贵”。这种思想在战国的大变革时期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是有积极意义的。 2、秦始皇参照六国律令,制订颁布了秦律。秦律集中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对后世封建律令的制订很有影响。 3、汉武帝在尊儒的同时,还崇尚法制。尊儒尚法是他实行统治的根本思想。 4、明太祖统治期间,制定了《大明律》。《大明律》内容集中,条理分明,增加了经济立法;同时,主张量刑“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规定了皇族和贵族大臣的封建特权。但也对贪污贿赂罪也严惩不贷。 讨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律制度是否起到廉政建设的作用?它所起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习题演练】 1、秦朝所设“三公”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①执掌群臣奏章②下达皇帝诏令③兼理国家监察事务④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2、秦始皇制定颁布的秦律 A、确立了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般原则 B、确立了中央和地方官制的基本形式 C、集中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影响了后世律令的制定 D、规定了全国实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 3、《秦律》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壳,毋毒鱼鳖,置阱网,到七月而纵之。”这主要反映了 A、秦朝立法保护生态环境 B、秦朝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C、秦朝残酷剥削农民 D、秦朝法律十分严酷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阶段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阶段特征 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夏商周三代已有监察的因素和活动,但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未确立。 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朝的御史大夫,汉代的刺史,表明从中央到地方出现完整的监察制度。 3.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唐时期,门下省负责谏议和封驳,出现谏议制度,形成较严密的监察网。 4.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独立机构——谏院,元代制定一整套监察法规。 5.明清时期的顶峰阶段。中央设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地方设按察使司。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高度统一和严密。 例二:关于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的叙述,正确的是 ①监察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官僚队伍的廉洁和高效 ②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高度加强,监察制度达到顶峰 ③谏议制度是对皇帝的言行和决策进行监督的制度 ④明清时期的谏议机构比较完善 A.①②③B.①②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解析】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专门的谏议机构已不存在,机构较为完善的是监察制度。 【答案】 A 图文探究 (改编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公元前221年时秦王成为全中国的主人,他采用了始皇帝的称号。……他废除了所有的分封国家和王国,将广阔的国土划分为若干郡县,每一郡县都配备了一批由中央政府任命并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官员。 材料二

(1)据材料一,指出秦朝创立的具体制度,说明其历史进步性。 (2)材料二中,从图l到图2反映了中央官制的设置有何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3)材料二体现的两种政治制度中都具有监察职能的是哪种官职或机构? 【探究思路】本题考查秦汉到隋唐时期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状况。第(1)问,直接从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组织答案;第(2)问,主要回答三省六部制的影响。第(3)问需要熟练掌握不同官职的职能。 【答案】(1)制度:皇帝制、郡县制。 进步性:废除了分封制,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答出其中两项即可) (2)变化:由秦朝三公九卿制演变为隋唐三省六部制。影响: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 (3)图1:御史大夫 图2:门下省 第一单元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第2讲汉代至明清政治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 修晓波 2007年03月09日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十个基本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基本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监察机构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监察官统称御史,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东汉光武帝把御史的官署从皇宫里搬出来,并入兰台(收藏和管理宫中典籍的机构),御史的长官叫御史中丞,他办公的地方叫御史台,也叫宪台或兰台。东汉御史台名义上隶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掌管宫中服务性事务的部门)。三国时曹魏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这是体制上的重大改革。从此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显要了。唐模仿隋在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同时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御史台本部,处理台内日常事务)、殿院(在宫廷举行重大仪式时纠察礼仪)和察院(主管弹劾百官),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到了明代,朱元璋废除宰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突出了唐代察院的职能,说明御史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同时设置六科(有点像今天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对中央主要部门实施对口监察。六科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又得到加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特点是不断削弱相权、不断加强皇权,监察机构正是适应了这一趋势而不断地被强化。 (二)监察官是皇帝的御用工具 清初编纂的《钦定台规》明确说,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官是皇权的耳目工具,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皇权。三国时的曹操为了树立权威,特设了校事一职,执行监察和军事执法官的任务。校事的职位很低,但权力很大,完全秉从曹操的旨意行事,是典型的鹰犬与爪牙。宋代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隶皇帝。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都归皇帝直接领导。清代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监察官的考选、差遣、内升以及外转都由皇帝说了算。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监察官御用的性质,这种御用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监察官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履行职责。

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古代的巡视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开展巡视工作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中国历史源远流长,积累了治国安邦的丰富经验,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巡视监察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深入研究我国古代的巡视监察制度,学习借鉴先哲的吏治经验,对于做好新时期巡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封建帝王或中央监察机构经常性地派遣特定的监察官员 巡察地方的巡视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监察制度 史上极具特色的内容之一。从性质上讲,它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之上,其直接目的是为以皇权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是从这一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和实际运行过程来看,巡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对惩恶除奸、匡扶正义、反腐肃纪和吏治清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从历史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为我党今天的巡视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古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孕育于原始社会,初步形成于秦汉,逐渐完备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历代相沿,经久不衰,自古就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地位,强化提升其统治能力的有效监察手段之一,而且在世界上也是独树一臶,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鲜明特色。 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禹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巡察方式是天子巡狩制,也就是天子亲自对所属地域范围内进行的巡察,以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尧命舜摄政后确立了“五载一巡狩”制度。这一制度成为后世巡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奴隶社会时期,夏、商、周三代基本上都沿袭这一制度。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也十分重视对地方进行视察,先后五次“巡行”,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汉朝时,汉武帝创设了对地方监察的刺史制度,采用巡视的方法监察郡县,开始了中央政府的监察官员巡察地方的先例。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十三名刺史。刺史的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刺史的职责被武帝钦定为《六条问事》。刺史定期巡察所辖的郡国,称为“行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对官员的行为都有约束,中国从西周就开始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建设。据《史记》《战国策》等史书记载,战国时期齐、韩、赵、魏等国皆设立过御史一职;秦汉时期已有大量相关法规,如关于官吏任用与铨选的《置吏律》、关于官吏调任与监察的《效律》和考核官吏为政情况的《上计律》等。秦朝时,秦始皇进行政治制度建设时,在中央设立“三公”,其中就设立了御史大夫,用以监察文武百官,在地方设立“监御史”监督地方官员;汉朝立国时,汉承秦制,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汉武帝时期,为更有效的监督地方,设立刺史制度,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代天巡狩。汉代以后监察制度逐步走向健全。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300年间,中国大部分时间处于分裂、割据和战争的状态,这段时间也是我国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御史台为中心的中央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在整个国家组织中的层次也日益提高,为以后的隋唐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在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琅琊榜》中,我们也看到了御史的影子,在11-12集中,年底祭礼将至,因太子须在祭礼上抚父母衣裙触地,而太子生母越嫔已被黜降,位置不好安排。但礼部尚书陈元诚因受了谢玉好处,故意不指出,其实祭礼上只要有皇后在,有无越妃并不重要。在太子的恳求、谢玉的建议、陈元诚的赞成下,原本就早已不忍越氏受苦的梁帝同意将越嫔复位为妃。越嫔刚刚复位,就有数名御史连参礼部,使得越妃未能参与年底祭礼。 在唐朝时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在设立的三省六部制中,就有门下一省。门下省的职责就是匡扶政治得失,太宗时期,有名的谏官魏征,曾进谏200多次,促使太宗改正错误,在历史上留下佳话。 宋朝不仅大量充实各项监察法规,诸多行政制度也体现了权力监督理念,如在人事任用上通过了“避亲法”、“避嫌法”等回避制度约束官员权力。在地方上,设立通判一职,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府,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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