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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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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含义

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

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

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的体系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二、商法的渊源

(一)国外商法渊源的概况

商法的渊源多元化,不同国家认识不同。主要包括:各国的国内商事制定法、商事习惯法、商事判例、商事自治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和法理。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

主要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适用主体不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2)商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

(4)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商法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

区别: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法律归属上不同;行政法的命令与服从的调整方法亦不得与商法的调整方法相混淆或代替。

第五节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

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第二章商主体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的拟制性。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体现为投资者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而是由法律赋予其一个拟制的资格或身份从事商行为。

2、商主体的营利性。商主体具有营利目的并在客观上实施了经营活动。

3、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

二、商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一)客观主义原则

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商主体的确立根据其所从事的是否属于商事行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二)主观主义原则

又称形式主义原则,确定商事主体主要着眼于商事主体本身的法律要求及其行为形式,以商业登记作为和从事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共同条件。1897年《德国商法典》为代表。

(三)折衷主义原则

确定商主体时,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强调商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强调商人概念的独立存在价值。《日本商法典》为代表。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

根据商主体的组织形态所做的分类

(二)法定商人与注册商人

根据商主体是否注册登记为要件而作的分类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概念,以经营规模为划分标准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根据商主体的法律和事实状态所做的区分

第二节商法人

一、概念与特征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人的特征:(1)法人性;(2)营利性;(3)经营的自主性;(4)承担有限责任。

二、商法人的分类

外国商法中,商法人主要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在我国,根据现行经济组织形态,主要有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营商法人、联营商法人、股份制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等。

第三节商合伙

一、概念和特征

商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的特征:

(1)人数的复合性。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经营性主体。

(2)组织的人合性。商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商主体,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与信赖是维持商合伙存续和发展的基础,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契约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财产的共有性。商合伙是某种财产的集合,在合伙人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

(4)经营的共同性。商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5)责任的连带性。商合伙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

二、商合伙的法律地位

立法上,一种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确认商合伙的主体资格,而且将商合伙的具体形式——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赋予独立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德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只承认其主体资格,不承认法人地位。

三、商合伙的分类

(一)个人合伙

(二)合伙型联营

(三)合伙企业

第四节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的特征:

(1)身份的多重性

(2)资格的适法性

(3)形式的多样性

(4)行为的营利性

(5)责任的无限性

二、商个人的分类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三种:(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私营独资企业。

第五节商中间人

一、商中间人概述

是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但与直接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商主体在经营方式、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政府对其所实施的管制方式、税收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的一类商主体,称其为商中间人。

二、商中间人的类型

(一)代理商—为特定商人或其营业活动提供代理或中介服务的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二)居间商—为了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促成活动的独立营业主体。

(三)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商主体。

第六节商辅助人

一、概念及特征

商辅助人,又称为商使用人,是指受商主体委托或雇佣,辅助商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人。

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

商辅助人的特征:

(1)商辅助人与商主体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委任关系。

(2)商辅助人拥有营业的对外代理权。

(3)商辅助人与商主体间的关系具有复合性,即既是雇佣关系,又是代理关系。

二、经理(经理人)

经理人是指接受商人委托而为商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经理的权限称为经理权,经理权来源于商人的直接授权,是以民法上的代理权为基础,但其又有特殊性。

(1)经理权来源于商人的直接授权,并非法律规定,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商行为。

(2)经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全权代理商人处理各类业务。

(3)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其签名应与商号同时使用,以示与个人区别。

(4)经理人应尽职尽责,谨慎履行职责,维护商人利益,不得谋私利;因失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办人

代办人是受商人委托,在一定处所或一定地区内,以商人名义办理其事务之一部或全部的人。

代办人享有的代办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代理权,但与经理权相比有明显的差异。(参见教材)

第三章商行为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它是大陆法民商法中特有的概念。

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一般认识,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

(二)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三)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第二节一般商行为

一、一般商行为概述

二、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三、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第三节特殊商行为

一、特殊商行为概述

特殊商行为是与一般商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特别规则所调整的商行为。

二、特殊商行为的种类

特殊商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而言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信托、商事期货、商事银行交易、商事证券交易、商事票据、商事保险、商事信用等内容。

第四章商事登记

第一节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予以登记公告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

(1)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

(2)商事登记是公法性质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它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

(3)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一)确认商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商主体的营业信息

(三)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信用状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四)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管

三、商事登记法的体例

商事登记法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

各国商事登记法的体例,可归纳为:(1)商法典模式;(2)单行商事登记法模式;(3)分散模式。

我国极度分散的商事登记立法,表现为:(1)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994年颁布2005年底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3)1997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4)其他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商事登记机关和登记对象

一、商事登记机关

商事登记机关,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商事登记管理职权的,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的类型:(1)法院作为商事登记机关;(2)法院和授权的行政机关均作为商事登记机关;(3)行政机关或附设的行政机构作为商事登记机关;(4)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作为商事登记机关。

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的标准因商主体的类型而异。

二、商事登记对象

商事登记对象就是商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应当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公司制企业法人,二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三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三、商事登记注册事项

登记注册事项是对商主体基本特征的反映,是在办理商事登记时,应当载入商事登记簿的登记注册项目。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商事登记注册事项主要包括:商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方式、从业人数、分支机构、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等。

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的法律行为。

设立登记是所有登记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登记类型。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登记事项予以变更的法律行为。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四、分支机构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均为了在其住所之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而进行的商事登记。

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效力

一、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和受理是商主体或其创办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受理的行为。

(二)审查

审查是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从历史发展看,对于登记的审查,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

(三)核准

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

(四)公告

商事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后,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径让公众周知。

二、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创设效力

是指通过商事登记,对商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作出法律确认,使该事实具有法律意义并受到法律保护。(1)创设商主体的效力;(2)保护商主体之商号专用权的效力;(3)免责效力。

(二)公信效力

是指凡经商事登记并公示的事项,皆被推定为合法、准确、有效。

(1)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时,已登记事项被推定为合法、真实、有效,并应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

(2)登记事项与真实情况不符时,登记申请人不得以所称真实事实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及公告完成后,第三人因正当事由不知情时,亦同。

(三)对抗效力

是指商事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登记公告,将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即推定社会公众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信息,商主体据此获得免责效力。

(1)凡应登记或公告的事项,未经登记或公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并公告之后,即推定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应尽注意义务。

第五章商号

第一节商号概述

一、概念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显示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

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一)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二)商号是商主体营业的识别标志

(三)商号与商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

(四)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独立名称

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一)商号与字号

(二)商号与商业招牌

(三)商号与注册商标

第二节商号的取得

一、商号选定的立法例

商号自由主义—英、美、日等国家。商号真实主义—德、法、瑞士等国家。我国采用商号真实主义。

二、我国商号的选定规则

(一)商号的构成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商号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1、商号单一制原则。

2、“中国”、“中华”、“国际”的使用规则。

3、商号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4、商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法定要求。

三、商号的登记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的行为。

广义上,商号登记分为: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销登记和继承登记。狭义上,商号登记主要指创设登记。

商号登记的效力:

(1)创设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商主体就取得排他性的专用权。

(2)排他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商主体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号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号的权利。

(3)救济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商主体即取得专用权,若他人侵犯其专用权,商主体可以请求司法救济,要求停止侵害,并可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节商号权

一、概念与特征

商号权,是商主体对其登记的商号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的法律特征:

1、商号权是通过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

2、商号权利人对商号享有专有使用权。

3、商号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点。

4、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二、商号权的内容

(一)商号专有使用权

商号一经登记,商号所有人即对其享有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商号所有人具有不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并且只有商号所有人才可以在营业中使用该商号。

(二)商号转让权

商主体有权将其商号全部转让给受让人。该权利最典型地说明了商号的财产权属性。

(三)商号许可使用权

商主体有权依法许可其他商主体使用其商号。

三、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一)民事保护

法律确认商主体享有商号专用权;法律规定商号专用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规定侵犯商号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保护

登记机关依法对商号进行登记;依法监督商号的使用;对商主体违反商号管理规定的行为和侵犯他人商号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制裁。

第六章商事账簿

第一节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了表明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和实质意义的商事账簿。

商事账簿的法律特征:

(1)商事账簿是商主体制作的账簿。

(2)商事账簿反映商主体的营利性。

(3)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4)商事账簿的备置日趋准则化和国际化。

二、商事账簿的功能

(一)对商主体自身的功能

便于商主体及时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据以做出正确的商业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和第三人的功能

是第三人选择交易对象和投资渠道的重要依据。

(三)对监管者的功能

为国家统计经济发展数据的准确性提供依据,也是政府进行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

(四)诉讼中的证据功能

三、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一)强制原则(法德)

法律要求商主体必须设置商事账簿,并对商事账簿的种类、内容和记载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国家主管部门会随时派员监督检查。

(二)自由原则(英美)

法律不直接规定商主体必须设置商事账簿,商主体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完全由其自行选择决定。

(三)折衷原则(日本)

法律仅规定商主体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但不规定商事账簿的内容和记载方法,也不规定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监督。

第二节商事账簿的种类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营业业务活动以及财产变动状况的簿册。

按照性质和用途,会计账簿可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商主体依法以货币单位向政府或者社会披露其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项内容组成。

第三节商事账簿的制作、披露和保管

一、商事账簿的制作

(一)制作的义务主体

商主体是商事账簿制作的义务主体,具体事务则是由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承担。

(二)制作的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事账簿编制的原则包括: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应收应付制、谨慎、实际成本、全面性等。

(三)违反商事账簿制作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商事账簿的披露

(一)向监管部门提交

《商业银行法》第61条、《保险法》第86条、《证券法》第65-66条

(二)备置于商主体所在地以及向投资者送交

《合伙企业法》第28、36、68条、《公司法》第166条

(三)公告

《证券法》第65-66条、《公司法》第146条

三、商事账簿的保管

各国商法多规定,商主体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保管其商事账簿。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在各国立法中不尽相同。

《保险法》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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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概念 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 (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 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 (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 (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二)商法的概念 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 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

典。(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 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3、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现实改变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5、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功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6、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上市关系或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由一定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2)商法所调整的格式社会关系之间是有规律可循的。 2、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重点

商法总论复习 6个名词,6个简答,3个论述 一、名词解释 1商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商法规则并强调商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的体系 2商行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的体系 3折衷立法体系 强调商人的概念与商行为的概念共同做为商法体系的基础并以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人定义的基础;商人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的体系 4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30) 5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具有内在的适应性。(30) 6注册商人:需要商业登记及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7任意商人:不需要商业登记及没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8商事能力: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9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商主体,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进行,都必然认定为商行为。 10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以及仅基于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1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12资产负债表: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主体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报表。 13商业账簿:指的是商人在营业过程中所设置的以及形成文字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 14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累计而成的良好信誉。 15商业名称权:商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 16商事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及其书面申请,对其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17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18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9票据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20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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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 第一章 一、商法 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1)私人财产关系 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 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 (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 狭义:国内-商事私法 实质意义:一切 形式意义商法典 2)商法体系结构 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 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 3)商法渊源:a.制定法、 b. 判例法、 c. 司法解释、 d.自治性规则、 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2、特征 1)、私法性与公法性 2)、国内性与国际性 3)、实体性与程序性 4)、冲突性与协调性 5)、伦理性与技术性 6)、稳定性与进步性 二、商法交易原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 a.合同自由 b.企业自治 c.市场自律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 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 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 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 前 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 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 b.时效短期化 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 b.公式主义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学总论 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商业登记 第四章商业名称 第五章商业账簿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的概念 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 经济学上:W—G—W,G—W—G 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法学意义上:四种商 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 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 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 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与商法 第一节商与商法的界定 一、商的界定 1、语汇学意义上的商 商在古代,最早是一个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商引入经济生活后,最初与贸易联系在一起,所以就有“商量、商度”等词汇。《汉书》:“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韦氏新国际辞典》:“商事系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商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通常指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 3、法学意义上的商 法学意义上的商实质上是在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事实践活动的法律概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随之扩大,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信息业等大量出现。因此,法学意义上的商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经营行为的总称”。具体分为四大类:第一,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行为。第二,辅助商:指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居间、代办等。第三种商:指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加工承揽、资金融通等。第四种商:指与固有商有某种联系,或与固有商没有联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商事活动。如广告、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 4、文化意义上的商

如通常所谈的晋商、徽商、浙商、华商、潮汕商人、阿拉伯商人、以色列商人等。 二、商法的界定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活动,调整由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前者指《商法典》,目前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后者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国内商法又包括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商事公法散见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如关于公司企业资本、财务、税费等的规定。狭义的商法专指国内商事私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还进一步分为商事普通法、商事特别法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普通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一般规则的总称,通常包括商法原则、商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等;商事特别法又称商事部门法,是调整某一范围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事习惯法是指在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业规则性。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规则等。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特征的含义:与邻近的部门法相比,商法的特别征兆、不同之处。 2、商法特征的具体分析:以民法为对比 (1)商法规范对象的营利性。虽然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但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如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名誉、荣誉,婚姻、收养、继承等。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商法复习资料最终

商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10个3分/个(30分) 简答:5个7分/个(35分) 论述:1个15分(尽量多写)(15分) 案例分析:2个10分/个(做出明确的判断)(20分) 第一编商法总论 名词 1.商法渊源: 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我国商法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2.商法体系: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内部各项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的有机整体。商法体系是商事立法成果的体现,是一国商事立法从法律理论到立法实践的过程。我国商法体系:商法总则、公司证券、票据、破产、海商保险等3.商法主体 我国尚未制定商事基本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商主体概念。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主体进行了概括,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1、法定主体说 商主体是由商法确定的依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营业主体。 2、商行为主体说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3、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说 从主观主义角度来分析商人的本质特征。认为“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商行为 商行为亦称商事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5.商号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其特征为: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商号为营业上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主体表彰其营业的名称。 简答题 1.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程序法定 二、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三、效益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区别: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适用主体不同 规范性质不同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 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 经济学上:W—G—W,G—W—G 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法学意义上:四种商 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 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 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 分类 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④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 ⑤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 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法重点词汇

arbitration /.ɑ:bi'trei?n/ n. 仲裁 precedent /pri'si:d?nt/ n. 先例,惯例 publicist /'p?blisist/ n. 国际法学家 jurisdiction /.d?u?ris'dik??n/ n. 司法权, 审判权, 管辖权, 控制权prosecution /.pr?si'kju:??n/ n. 诉讼, 起诉 Inchoate /'ink?ueit/ adj. 不完整的,刚开始的,早期的,不成熟的breach of contract 违约,违背契约 constitutive /'k?nst?.tju:tiv/ adj. 宪法的,章程的;构成的 ipso facto n. <拉>根据事实[行为]本身,因此 jurisprudence /d?u?ris'pru:d?ns/ n. 法律学,法学 sovereign immunity 主权豁免 estrada doctrine [法] 艾斯特拉主义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领土主权 servitude /'s?:vitju:d/ n. 苦役,奴役 estoppel /is't?pl/ n. 禁止翻供 indemnity /in'demniti/ n. 赔偿, 补偿,保证(赔偿,免罚);补偿金, 赔偿物status quo /steit?s'kw?u/ n. 现状 clean slate n. 清白历史 municipal /mju:'nisip?l/ adj. 市的,市政的;地方政府的 ratification /.r?tifi'kei??n/ n. 批准,认可 signatory /'sign?t?:ri/ n. 签署者,签约国 supremacy /sju'prem?si/ n. 至高,主权,最高权力或地位 the 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欧洲初审法院 motion /'m?u??n/ n. 提议,动议 suffrage /'s?frid?/ n. 投票,选举权,参政权 foreign reserve 外汇储备 value-added tax n. (商品)增值税 customs union n. 关税联盟 Common External Tariffs共同对外关税 free trade area 自由贸易区

商法重点

第一章商法总论 1.基本原则 2.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3.包括范围 4.标志民商分立的法典 5.性质——私法,权利法 6.形式主义商法,准则主义商法的概念 7.特征 第二章商主体 1.商主体基本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错)——并要营业 第三章商行为的特征 第四章商事登记 1.主管机关——工商管理局 2.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合法执照,公告) 3.商事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不是商事人) 第六章商业账簿 1.我国商业账簿的立法模式——单独立法 2.分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补充: 1.公司设立必须具有的条件: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 2.试论公司法人,股人制度 3.公司法人的定义含义 4.公司法人特征,适用要件,场合,后果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后果 6.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 7.书面,权限,表决 8.事项 第七章票据法 1.我国票据的类型 2.票据的无因性 3.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 1.法律特征 2.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公司与合伙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案例) 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法:a.法律地位(一人有法人资格,独资无法人资格) b.责任(一人有限,独资无限) c.财产性质(一人是独立财产权) d.公司机关完善程度(一人有章程,独资无章程) 第九章公司法

2.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3.公司法性质 4.公司法渊源 5.一公司信用为基础划分公司——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母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相比有什么特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公司与商人,国有独资公司于一般国企的区别 6.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异同 8.公司设立协议(生效时间)与合同章程比较 9.《公司法》25,82条 10.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 11.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等 1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3.(*)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论述题(资本不确定,资本保持,资本不变) ----定义,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的表现 14.我国主要的资本形成制度(资本法定,授权资本,折中)。资本变更制度中,对于授权人的保护问题 15.股权——自益权,共益权 16.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异同 17.公司治理模式——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各自职权。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其义务。 18.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无效,表决可撤销的不足(法条) 19.公司合并分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的定义,合并分立的程序及其对传权人的保护 20.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报告包括哪些(**)公积金种类,用途,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2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人格,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注销,撤销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未经清算不得转移出中国。 Ps:1.下列哪一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中国工商银行B重庆某公司C重庆市投资公司D 汽车公司重庆研发中心选(D) 2.社会公共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 3.我国股票票据不能折价。 4.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与发行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二者的程序不同 5.公司成立的日期——注册之日起 6.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股东利益诉讼 我国对股份公司,内部股份公司的限制转让(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后也不得转让)**考点:折股份25% 7.股东有权查阅文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下列哪些内容不具有法定效力? a.小股东不得参阅公司账簿 b.董事会会议表决按照份额计算,不实行一人一票 c.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d.本公司监事只能在股东中产生 (b)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与商法 一、商的概念 1、商的含义 一般常识的商 经济学上的商 商法上的商 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 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 (1)固有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 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 (2)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 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 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 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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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 7。商法人 9、商号 10、公示原则 11、1807年法国商法典 12。美国统一商法典 12、商行为 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8、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3.合伙企业 4、商事合伙 5、有限合伙 6、隐名合伙 7。公司法 8。公司 9。一人公司 10.国有独资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 13。两合公司 14。人合公司 15。资合公司 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 18、法定资本制 19、许可资本制 20、授权资本制 21。注册资本 22。发起设立 23。募集设立 24、股份 25。股票 26。股份转让 27。股份回购 28。股份收购 29。股东 30。公司债券 31。公司债 32。公司分立 33。公司合并 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 ·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信用: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货款本息的承诺。 ·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债券:指政府,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 简答: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公法性;国际性 ·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特征:商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登记对象分类两种方式:三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分: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的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公司法的特征: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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