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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美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美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美国中央和地方间关系

地方政府从属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联邦法律若有冲突以联邦法律为准(supremacy clause),但是:

中央政府拥有所有宪法中赋予它们的权力以及制订任何合理而且必须法律的权力(neccesary and proper)

宪法中没明确表示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归人民以及州政府所有(宪法第9、10修正案)

美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在美国,坐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是美国五十个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根据美国《宪法》,宪法没有授予联邦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和人民,所以各州也享有自己的特定权力,并且这种权力国会无权干预。

现行宪法在联邦和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划分,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

1、宪法赋予联邦特定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美联邦宪法第一条第8 款列举了国会享有的立法权,第二条规定了联邦的行政权,第三条规定了司法权的归属)

2、宪法否认存在既属于联邦又属于各州的权力,宪法第十修正案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留给各州或人民。虽然这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加以规定的,但是美国宪法学者们都认为这一条主要是为了打消人们的顾虑,它并没有改变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权力划分。用大法官斯顿的说:“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3、联邦宪法使联邦政府至高无上。联邦宪法,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和条约,在合众国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美国公民,其中绝大多数同时也是各州的公民,必须效忠联邦政府。(宪法第六条第一、二、三款)

今天联邦享有的权力大致包括以下这些:

(一)以宪法为渊源的联邦权力:1、列举权力。这是指宪法明确授予联邦享有的权力。例如组织军队的权力。2、引申权力。这是指从明文规定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例如从组织军队中引申出征兵的权力。3、归结性权力。是指把几项权力归结到一起而产生的权力,例如联邦印发纸币而支付债务的权力,就是把宪法明文规定的制币权、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和借款的权力归结到一起而产生的权力。4、固有权力。主要是外交方面的一些权力。

(二)与州相关的联邦权力。

1、专有权力。是指唯有联邦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宪法否认存在既属于联邦又属于各州的权力。联邦专有的权力有些是宪法明确授予联邦所有的,有些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在宣布州政府的行为违法的判决中确定某项权力为联邦专有。

2、共同享有的权力。当联邦和州的行为发生冲突时,以联邦的行为为有效。

上述权力以外的权力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但各州保留的权力不得用来增加联邦的负担,不得用来妨碍联邦政府的活动,也不得以此作为否定联邦法律的理由。这些权力包括:

1、征税和开支的权力。

2、管理地方性商业贸易和联邦国会或者最高法院认为应该由州管理的州际贸易事务。

3、为增进公共福利而管理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权力,当然实施的方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4、设立州政府,当然必须是共和制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从政府体制来看,美国大体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地位高于州,但同时也规定联邦和州实行分权,各州对联邦拥有一定的独立性。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是在历史中演进,在实践中发展的。美国建国之初,盛行“主权在州”,权力主要集中在州和地方,l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联邦条例》,在规定联邦政府有国际、外交、铸造货币、建立邮政和处理各州之间的纠纷等项权力外,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联邦政府不得干涉。但政治家们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发展一体化的经济,必须使州权上交。l787年,由宪法确定的联邦制度的实行,使相当一部分州权转移到了联邦政府手中,并由此掀开了州权上交的序幕。南北战争后,许多州实施了“地方自治”改革,赋予了市和县更多的自主权、决策权。但是地方的自治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的从属于州的地位,地方政府在享有更多自治权的同时,在财政上愈来愈深地依赖于联邦和州的拨款。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面对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有越来越多的问题是州政府难以单独处理的,而是需要联邦政府进行协调。于是联邦政府承担的权责有所增加,而州的权力相对削弱。尼克松的“新联邦主义”和里根的“新保守主义”以及布什、克林顿也倾向于发挥州政府作用的思路,都使分权协作的原则得到了发展。

美国中央与州的权力范围由宪法加以规定,受宪法保护,双方独立行使,其权力不受侵犯。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是对方,中央可对各州人民直接行使权力,无须经各州同意。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和州非常明确,中央采取列举方式,宪法明确规定联邦中央究竟有多少项权力,各州权力采取概括和保留的形式,即除宪法规定属于中央的权限和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外,其余权力均由各州保留。联邦宪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双方使用的权力:联邦政府未经州同意不得改变州界,不得剥夺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权力等;州不得缔结条约、发行货币。总之,联邦和州在权力划分上可分为中央专有权力、地方专有权力、中央地方共有权力。中央不能干涉地方专有权力,地方也不能干涉中央专有权力。除了分权外。中央和地方之问还相互协作,在一些具体事务上,美国往往是联邦中央和州或联邦中央、州、地方共同采取行动,协作管理;在组织形式和政府管理体制上,为了更好地调节和协调联邦中央和州、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了争取更多的中央拨款援助,各级政府都在首都华盛顿设有院外活动集团,以便在国会、联邦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里表达城市、县和州的利益。在某些事务上,中央和地方之问还相互合作,包括组织关系上的协同,如全国州长会议、市长会议和县联合会。

美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在经济上主要表现在财政体制特别是分税制上。分税制表现为美国的每一层政府都有一个主税种成为它的主要财源,同时拥有若干辅助税种成为其财源的补充部分。联邦政府财源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辅助税种有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关税等;形成州政府财源的主要税种是销售税,辅助税种有州的个人、公司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等,所得税率低于联邦;形成地方政府财源的主税种是财产税,辅助财源有地方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公司所得税。财政支出,各级有不同范围:联邦主要用于国防和联邦政府经费、国债的还本付息、社会福利和救济;州和地方主要用于教育、修建公路和港口、公共福利和债务利息等。

美国的分税制以中央收入为主体,在美国联邦制的权力结构中,中央与州和地方权力分配是“六四开”,与此相适应,分税制也使税收收入划分总格局基本稳定在“六四开”的水平上,即中央收人占六成,地方收入占四成。当地方政府的经费不足时,中央政府通过经费补助、财政转移支付,一方面帮助地方发展地方经济和事业,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和适当控制地方政府,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国家的全局利益。

总体来说,分权协作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中,财权的划分是以事权的划分为前提的,财权划分开来后,又会保证事权的实施。没有事权的合理划分,财权的划分将会十分混乱。

在美国的官方统计中,把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州以下的各类地方政府均作为政府单位统计。根据美国统计局所确定的标准,一个单位被当作“政府”看待,必须具有三个条件:首先,它应是“一个有组织的统一实体”,拥有其组织机构和某些最起码的权力,如参加协定和拥有财产;其次,具有“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特征”,它应该是“向公众负责的”,其官员和职员“不是经普遍选举产生的就是由选举出来的官员任命的”;第三,必须拥有管理其自己事务的充分的自由决定权,尤其是为提供经认可的服务而制定预算和征税的权力。

根据这个标准,首先联邦政府是一个政府单位,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合众国政府”、“全国政府”、“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往往是通用的。然后是50个州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政府文献中,不把州看做地方政府,只有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才被称为地方和地方政府。美国的政治观念里,联邦“就是由全国政府和五十个州政府构成的国家实体”,而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体制,它只涉及中央与州这两级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在美国统计局一年一度发表的《政府统计》中,州政府的定义即“组成合众国的五十个州的政府”。美国的政治发展过程也表明,美国的州不是由联邦政府创设的,不是由联邦设置的的行政区划,而是联邦的“成员”或者“组成单位”。

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是州的分治区,它们由州设立和撤消,或经州的批准和认可而成立。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的规模、结构、职能、权力以及相互关系,各州有很大差异,没有全国统一的建制。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美国的联邦制就是指联邦与州的关系,全国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联邦政府是无权直接干预地方事务和地方政府的活动的。

美国的地方政府与州的关系,同州与联邦的关系是不同的。在美国的联邦制下,监督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保留权力。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是州创造的工具,这就是说,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等都是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造设立或者特许成立的。地方政府不拥有固有的权力,而只能行使州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通过立法所授予的权力。一切权力归州政府,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的性质,这就是联邦制下的“州内单一制”。

日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

日本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是实行地方自治,有一个情况就是地方政府或者叫地方公共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这跟我们一般理解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太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中央政府如何协调、如何处置中央与地方关系?去年我们组织去日本考察,我这里主要从机构设置、人员交流、司法行政干预等方面来进行探讨。 第一个方面,日本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在机构设置上有几个很有意思的机制。 首先它是一个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管机制。中央财政是由财务省也就是财政部管理,地方财政是另外一个中央部委来管理,现在是总务省管理。这个机制的好处是,中央政府在做任何决策的时候,都可以有一个部门能够把地方的财政状况说清楚,而且要替地方政府反映情况,能够事先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且制订地方财政计划,管理地方财政。我们知道中国计划经济下主要是管地方的项目,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主要是管地方的财政。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我们比较感兴趣的差异。 再有一个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设置派出机构。与我们各省市到北京搞驻京办事处不同,现在驻京办事处包括一些地级市甚至一些县,据说已经上千家,有的说是上五千家,搞得北京交通都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是“跑部钱进”的影响。日本与我们不一样,很多部门按照经济区划和职能需要来设置派出机构,就不会出现一些“跑部钱进”的情况,很多的事在当地就解决了,不必跑到首都。 第三个我们比较感兴趣的机构设置,是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一个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在总务省下面设置的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之间的纠纷,如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有了矛盾,可以先到这里来打内部官司,由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来进行独立的、中立的、公平的调查和仲裁。 第二个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人员交流。 大家都知道,和我们不太一样,日本的公务员区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是不同的公务员,,分别考试录用,服务的对象不一样,工资待遇也不一样。公务员的种类也有区别,国家公务员又分特别职和一般职,地方公务员也分特别职和一般职。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怎么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和影响呢?一个是地方的首长是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退职以后可以成为政治家,可以参加各地方公共团体首长的选举,相当一部分都道府县的知事曾经就是中央政府的官员或者国会议员;而在他当选了地方首长以后,也和中央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说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但是身份是定位为国家公务员,比如说日本的警察事权,战后初期是由省町村等基层地方政府负责,后上收到都道府县,是作为国家职的一般公务员,任免权是在国家公安委员会。再有一个,就是定向挂职,地方公共团体里的副职,以及一些特定的重要职位,往往是由特定的部门派遣挂职,比如说由总务省派到地方的某一个总务部,等等。 第三个方面,中央对地方的行政干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个是立法机关干预,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地方自治宗旨范围内可以干预。第二是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地方公共团体为当事人的有关诉讼,都必须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日本的司法机关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垂直体系,是中央集权的一个支柱。第三种干预是行政机关干预,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干预的最一般、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准立法性干预、准司法干预,最主要的还是行政性的干预。行政性的干预包括非权力性的干预(建议、劝告、申报等等)和权力性的干预(审批、指示等)。但是这些都需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是依法制订的政令依据。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干预不服时,可以要求中央与地方纠纷处置委员会进行独立、中立、公正的审查和仲裁。 第四个方面,就是财力配置。从税源的分配来看,国税与地税的比例大概是3:2,然后经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从支出的结果来看,中央与地方支出比例大概是2:3。第五个方面,关于事权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本政府的行政事务及权限主要可以分为外交、安全、治安、国土、土地利用、交通、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活动、劳动、

历史边疆地理

2004——2010历史边疆地理学科发展动态 研究历史边疆地理,首先要了解中国的疆域。我们国家历史悠久,疆域辽阔,那么我国的疆域是如何演变和变迁的,在史学界出现过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疆域仅指中原王朝的统治区域,也有学者认为当时朝代的领土代表当时的中国疆域。这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政治、外交、主权等。现在关于我国的疆域一般认为,历史上的“中国”是从18世纪60年代到1840年以前,就是乾隆中期到鸦片战争以前清朝的领土就是我们历史上的中国。这是中国经过两三千年的发展,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拥有的领土,而以后是帝国主义的侵略,才使我们国家领土的形状从一片秋海棠的叶子变成了一只雄鸡。历史上所有在这个范围里活动的民族都是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在这个范围里建立的政权不管是不是属于中央政权管,都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概念是经过谭其骧教授和很多专家学者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长期研究,到80年代所形成的。谭其骧教授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对历史上边疆的处理就是按照这个原则。葛剑雄先生的《唐代以前我国疆域的演变——中国疆域变迁问题初探(上).》《唐代以后我国疆域的沿革与启示——中国疆域变迁问题初探(下)》对中国疆域变迁问题做了一个基本的梳理和探讨。在这个基础上学者们展开了改革开放以来边疆史地研究和历史边疆地理研究。 历史边疆地理的概念 杨煜达(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在《历史边疆地理:学科发展与现实关怀》中给出了历史边疆地理的定义:历史边疆地理就是研究历史时期边疆地区边界、政区、人口、民族、经济、城市、交通、文化等人文地理要素和气候、植被、河湖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变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支学科。它既是以研究历史时期地理环境的变化及其规律为己任的历史地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目前蓬勃兴起的边疆学的组成部分,还与历史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一个有着古老学术渊源的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历史边疆地理是对边疆史地研究的发展与衍生。它使得最初的边疆史地研究的内容从疆域范围、边疆沿革、边疆变迁衍生出更多内容。开始关注边疆地理的研究、边疆区域地理的综合研究、边疆民族研究等。 疆域理论研究 (一)中国疆域形成问题 于逢春《构筑中国疆域的文明板块类型及其统合模式序说》依据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特征将中国疆域区分为不同板块,认为中国疆域是由游牧、农耕、渔猎、雪域和海上五大板块在历史过程中不断碰撞、攻防并最终融为一体,在近代以来世界民族国家体系形成过程中奠定了中国的疆域范围。作者认为各板块的最终融合既有地理条件基础,也有意识形态基础,即古代的“大一统”观念。 先秦是中国疆域的奠基时期,厉声《先秦国家形态与疆域、四土刍见———以殷商国家叙述为主》阐释了“王畿”与“四土”的含义,认为商、周国家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仍呈现王畿与诸侯国并列的多元格局,建立在一种“国家盟约体制”之上,并没有后来的内地与边疆的观念,但先秦分封诸侯屏藩王室的模式却为秦汉统一帝国所继承和借鉴,在边疆地区建立起藩属体制,奠定了延续2000余年历代王朝治边政策的核心内容。 安京《论中国上古疆界的产生与嬗变》一文认为,国家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组织,国家疆界是这种关系的体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组织以“邑”为基础建立起来,到春秋战国之际,直接统治逐渐成为主要统治方式,地缘关系逐渐成为主体的社会关系。 (二)疆域观与治边思想 方铁《古代“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初探》提出,“守中治边”与“守在四夷”的治边思想以先秦“五服”、“九服”学说为思想根源,并在两汉时期正式形成。这一思想导致了华夏与夷狄、内地与边陲的对立,对古代治边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治

心得体会:美国地方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特点及启示(最新)

心得体会:美国地方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特点及启示(最新) 基础研究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投资职能,但美国仍有一些州政府支持基础研究。在支持基础研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支持的重点和方式与中央政府并不相同,主要是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一个明显差异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对需求导向研究给予更大支持,甚至超过兴趣导向研究。少数地方采取设立专门的基础研究计划的方式,多数地方将基础研究作为项目研发活动的一部分,对研究项目进行整体资助。 我国地方政府资助基础研究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严格来讲,地方资助的“基础研究”更接近应用研究。但在北京和广东等发达省市,一些纯探索性的基础研究仍然获得了支持。总体上,地方基础研究经费规模小,在地方科技经费中的比重也很低。近几年,北京等发达省市对基础研究的需求有所增加,经费投入有所增长。但以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地方基础研究投入效果仍然受到质疑,让基础研究更直接地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呼声更加强烈。

实际上,关于地方支持基础研究的问题始终存在一些疑问。一是地方政府是否应该支持基础研究;二是如果地方政府支持基础研究,与中央政府支持基础研究有何区别;三是地方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重点是什么。 本报告分析了美国地方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情况,结果表明:地方政府支持基础研究与否并无一定之规,主要取决于当地科技资源条件和科技战略。在支持基础研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支持的重点和方式与中央政府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复制国家科学基金的做法。 地方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特点 (一)基础研究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投资职能 基础研究的成果包括论文和数据等,这些成果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得(即所谓“搭便车”),因此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私人投资者从基础研究中享受的收益远低于社会收益,导致私人投资基础研究的意愿低。正因如此,基础研究被视为公共品,资助基础研究、弥补市场失灵被视为政府职能。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理路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破产法律制度演进的基本轨迹,且其破产法典中相应的程序设置和内容构建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上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破产法改革的浪潮,美国破产法改革中的一些新的趋势和动向也将会从不同的侧面映射出破产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相信通过美国破产法历史更迭的考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更迭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破产法的立法权归属联邦。据此授权,美国国会分别在1800年、1841年、1867年、1898年和1978年通过了五部破产法。本部分以美国现行破产法(1978年破产法典)的颁布为界将美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如下两个阶段,并分别作出简略的考察。 (一)1978年之前的破产立法概况 1800年,美国国会完全以当时的英国破产法为蓝本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然而,这部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由于缺乏预防债务人欺诈行为的有效措施,加上存在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在三年半之后被废止。 1803年至1841年间,美国没有制定新的联邦破产法。1841年,美国第二部破产法诞生。该法是1837年经济萧条的产物,此时,自愿破产制度对商人以外的债务主体已经开始适用,但商人仍不能提出自愿的破产申请。因此,一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1841年破产法才开始将破产法的债务救济功能和债权保障功能融为一体。①他们认为,1841年立法的侧重点非常明显,即给债务人以救济成了立法的重心所在。② 1841年破产法是短命的,仅仅实行了18个月就被废止了,原因是由于美国30年代后期的经济恐慌中的受害者,纷纷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自愿申请继而追逐免责的利益,使债权人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所得甚少,并且破产程序的成本和费用居高不下。① 此后直到南北战争之前,由于美国社会出现了一度的繁荣,对新的破产法的需求似乎并不迫切。直到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鉴于战争对经济造成的破坏,国会便于1867年通过了一部新破产法,该法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同时,承认了商人的自愿破产。同时还对债权人表决同意的免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也即债务人若要获得免责需得到简单多数的债权人同意。由于该法在程序繁琐、耗时、费资等方面遭到谴责,虽然于1874年通过了几个修正案,但到了1878年还是被废除。19世纪80年代,那些从事跨州交易并产生大量债权的债权人再一次提出了建立一部统一的破产法的要求,以代替混乱的各州无力偿债法和强制执行法,1898年破产法便应运而生。该部法律共由十四章组成,详细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所有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它对公司重组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并且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该法同时规定了自愿申请与强制申请两种破产程序,自愿申请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而强制申请只适用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 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 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明确举债原

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建设硬平衡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确定用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平衡建设资金,确保偿债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归集制度.坚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将政府性项目收益归集到偿债专户,作为偿债资金的来源保障;三是建立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增强政府对债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平稳运行。 (二)运作

国外地方政府如何举债

国外地方政府如何举债 赵慧予斋文 编者按: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今年,我国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这在我国尚属全新的尝试。在财政部预算司的协助下,本报今日编发了对各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验及发展动态的比较研究资料,从中可以窥寻到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的有益经验。 适度举债具有积极意义 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为地方政府举债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财政分权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尤其是基层政府为本地区居民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支出责任。这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跨期融资的特征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以满足需要。另一方面,财政分权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收入规模,提高了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即期和远期收入的自主性,相应增强了地方政府的承债能力,从而使地方政府举债成为可能。 地方政府通过举债为公共资本性项目融资,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改善居民福利。同时,地方政府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必须充分披露信息,得到投资人的认可才能顺利筹集到所需资金,市场成为政府不断提高透明度和治理水平的监督者和催化剂。 各国地方政府均不同程度地举借债务,如2007财年末,美国市政债券余额2.7万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9%,同期国债余额的28%,当年州及地方财政收入的120%。目前,日本、德国、英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分别约为2万亿美元、1.02万亿美元和909亿美元。 地方政府举债的两大途径 尽管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在财政收入的筹集方式和偏好上也有差异,但总体来说,举债不仅是发达国家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融资手段,而且也越来越受到发展中国家的重视。这些国家中,多数规定地方政府只能举借内债,只有个别国家规定,在中央政府授权的情况下,一定级别的地方政府可以举借外债。 各国地方政府举债通常有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两种方式。两者各有优劣。发行债券的定价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优点是发债成本低,但由于受市场监督约束,信息公开透明要求高,这种举债方式比较适合经济规模大、基础较好的地方政府;银行借款程序相对简单,地方政府仅需要向借款银行提供必要信息,比较适合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但这种举债方式成本较高,同时由于银行对地方政府约束和监督有限,管理上可能会存在一些漏洞。分国别看,美国和印度以发行市政债券为主,英国以银行借款为主,德国和日本二者兼而有之。 美国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融资几乎全部采用发行市政债券方式。其市政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两类。其中,一般责任债券是以发行机构的全部声誉和信用为担保并以政府财政税收为支持的债券。而收益债券则是与特定的项目或是特定的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于特定项目的收入。美国市政债券具有税收减免、风险较低和税后收益率较高等特点。市政债券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主体则主要有个人投资者、货币市场基金、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财政学》作业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班级:财政12-1 学生姓名:狄汶康 学生学号:201201061306 指导老师:段治平 山东科技大学

目录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2从财政收入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2.1财政收入的定义 2.2财政收入的三原则 2.3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2.4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容 2.5从财政收入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3 从财政支出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3.1 财政支出的概念 3.2 财政支出的三原则 3.3 财政支出的分类 3.4 如何从财政支出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4 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4.1政府预算的分类 4.2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4.3如何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5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摘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密不可分。良好的政府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品,有效的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政府收入与支出及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等方面讨论了二者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关系,预算管理,税收 正文: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新世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让地方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更要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活跃经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十四章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 南开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朱光磊 2003年3月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第一节 中央——省政府过程 ?一、省制沿革 ?二、省政治权力结构 ?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四、中国省政府过程的主要特点?五、省际关系

一、省制沿革 ?在自元朝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省”(含“行省”)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是中央之下分治国土的第一级固定的行政区域。 ?元朝设“行中书省”,主要首脑为丞相和平竞;在边疆地区设置有“道”,并在此四化开始对西藏等民族地方行使主权;行省上下,设置有路、州(府)、县。?省也是明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管行政、司法和军务;省之下设置道、府、县。?清朝光绪年间,省的设置已经达到23个,另有5个将军辖区;西藏和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以及蒙古地区盟旗等;省设总督或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掌军事,巡抚掌民政;省之下为府(与直隶州)、县。

?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省建立了“省军政府”,其下是“军政分府”和传统的县,各地军政体制不一,管理混乱。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一般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行省;省设置有省议会,1913年后设置了由总统任免的省“民政长”,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作为司法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另有一部分分别为相当于省、县两级的城市;在地方也实行“党治主义”;省政权先后称为“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委员会”,由各厅厅长所组成,其中省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决定; ?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设置了由选举产生,起咨询作用的省参议会;到1948年,全国共有

美国地方政府

第7讲美国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7 美国地方政府 本节框架 ←一、美国地方政府的制度背景 ?联邦制 ?地方自治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县政府 ?市政府 ?乡镇 ?学校区和特别区 一、美国地方政府的制度背景 ←(一)联邦制的国家结构 ← 1.联邦与州的权力与地位。 ←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州际贸易、国防、造币、移民及入籍、以及与外国签定条约等。←除此之外,“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行使。”←2、当二者权力发生争端,发生相互侵权时,由联邦法院审理,裁定联邦或州是否违法。←3、联邦与州都无法单独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需要国会两院2/3以上议员或2/3以上州以后提议,并经3/4州的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 ← 4.各州地位平等,有限制定各自的宪法,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以及地方制度。 (二)地方自治的传统 ←新英格兰地区市镇自治,是居民通过市镇大会,直接制定本地政策,进行自我管理的直接民主形式。 ←根据法国人托克维尔的观察: ←在美国,“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 ←奥斯特罗姆认为: ←美国具有“天然的地方自治权学说”。 ←南北战争后,州政府开始加强对市镇的控制,对地方管理的许多细节进行了规定,甚至废除某些地区的自治制度。各地居民为争取自治权力开展了“家乡自治”( home rule)运动,该运动限制了州政府的权力,同时许多地区获得了制定自治宪章的权力。至今,美国已有四十多个州授权予地方以制定自治宪章的权力。自治宪章是美国地方自治制度的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地方自治的传统 ←在经历20世纪上半叶的改革运动之后,美国除新英格兰地区以及南部一些州之外, ←大约有4/5的州、2/3人口超过20万的城市,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城市地方自治。地方自治让城市“行使不被法律与城市宪章禁止的所有有法可依的权力。” ←政治学家托马斯·戴伊指出,地方自治已经由禁止城市做没有得到特别授权的任何事情,演变为允许城市做没有明令禁止的任何事情。 二、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的类型

橘郡(orange-county)破产案例分析

橘郡破产分析

目录 序言 (3) 1介绍 (4) 2投资组合 (7) 2.1政府机构债券 (7) 2.2组合债券 (8) 2.3盈利与亏损 (8) 3总结与启示 (13)

序言 在现代金融历史上,由于金融投机导致的重大亏损什么破产事件并不鲜见,比如1995年的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因为一个交易员而导致了整个公司破产震惊了当时的金融界,再比如1993年的德国金属公司因为石油期货合约亏损导致15亿美元损失,而中国民众最熟悉的重大金融亏损案如2004年的中航油事件以及2008年的中信泰富事件都产生了巨大的亏损,下表列举了近二十年亏损数额最大的前12个著名事件。 1 法国兴业银行7 2 交易员逾越权限交易欧洲股债指数 期货 2008 2 Amaranth公司66 交易员交易天然气,做错方向2006 3 长期资本管理公 司(LTCM) 40 俄罗斯倒债造成交易亏损1998 4 佳友商社26 交易员逾越权限交易铜期货亏损1996 5 加州橘郡17 利用债券与衍生性金融商品希望搞 大投资基金,造成亏损 1994 6 德国金属公司15 交易石油期货合约亏损1993 7 霸菱银行14 交易员逾越权限私自交易,出现亏 损造成银行倒闭 1995 8 大和银行11 未经授权的交易造成亏损1995 9 爱尔兰联合银行 6.91 交易员隐瞒外汇交易损失2002 10 蒙特娄银行 6.63 交易天然气,做错方向2007 11 中国航油新加坡 公司5.50 原总裁从事石油期货投机亏损,被 迫债务重组 2004 上表中列举的破产案例中,可以发现就连政府部门也会牵扯在内。上图排列第五的加州橘郡就是这样的一个政府破产案例。近60年来,美国的县级破产案将近500件,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橘郡破产涉及金额较之以前破产的县涉及的金额大得多,亏损额高达16.9亿美元,是美国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县级地方政府破产案。为什么政府组织也会因为金融投资而破产?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亏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亏损?本文将从金融衍生品方面对橘郡破产进行分析和总结。

美国债务

美国债务 还有一个广泛报道的说法是美国负债多少多少。货币战争里说,美国人从刚出生的小孩到老人,平均每人负债15万美元。是不是挺恐怖?但这个说法似是而非,是忽悠人。 中国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再贷出去,这叫间接融资。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从政府债券,到各种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美国银行甚至把房地产贷款也转化成了债券,银行把贷款风险分散出去了,投资人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这就是次级债。如果类似问题出在中国,那贷款人违约的风险全是银行的,但美国已经把大量风险转嫁给了别人,就算有危机也已经化解了很多。 由于有发达债券市场,美国人不存款,而是买债券,平均到每个人头上当然会有很多负债,但每个人平均还放出多少债呢。如果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起来,再来一次银行存款大搬家,每个中国人头上也会有几万元的债,就像现在平均每个人有几万存款一样。《货币战争》的说法是不是有点耸人听闻? 如果是美国人互相欠钱,那么作为美国总体来说并没有问题。债务总量多只能说明人家债券市场发达,金融业的效率高,是优点不是问题。只有美国总体欠别国的钱太多才成问题。而这也不能简单的以外国人持有多少美国债券计算,反过来美国人还持有外国的股票和债券呢。加减之后的美国的净负债是多少?是正是负?如果是负,那平均每个人是多少?几百美元还是几千美元?以美国人的收入来说,如果平均每人有几百到几千元的负债,还算多吗? 惊天内幕:中国央行的资产负债总额竟然比美联储高30%以上 转自铁血社区作者:浏星雨 本次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媒体(网络及平面)批评美联储利用世界货币发行权的地位滥发美元稀释财富,掠夺世界人民“铸币税”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事实上,美联储在危机中“救市”一直克己 自律,极力避免额外增发货币。在中国早就宣布2009年货币增量17%的情况下,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治理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一、新形势下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政治发展意义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是中央与省级辖区政府之间的关系,与政府间关系相比,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侧重于政府体系的垂直结构的层级节制,而不包括水平性的政府间横向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焦点主要是中央集权对地方分权,将政府权力视为封闭体系,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竞争的状态。其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应该是开放体系,是处在不同层级的平等的行为主体。从博弈的角度看,其关系是“非零和”博弈,是能够达到双方“共赢”。 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几乎看不出地方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诉求和体现。中央政府虽然也主动尝试了对地方权力的调整,但以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次放权和60、70年代的“收权——放权——再收权”的失败收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体制转型初期简单的放权让利到分税制改革后的选择性再分权,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权力下放的力度加大,中央向地方和企业双重放权,并扩大了大中城市的管理权限,地方利益诉求随着地方权力和职能的扩大而膨胀,促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区域内独立的具有经济发展目标和自我利益诉求的行为主体。由于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从政府的结构来看,我国中央政府缺少自己的执行机构,中央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地方政府。我国中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部、委、局、署是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这些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以及宏观规划与指导,几乎都没涉及到政策的执行。我国的国务院主要起一个政策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以及总的最高的监督职能的作用,中央的政策是通过中央——省——市——县——乡(镇)这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逐级向下执行的。地方政府毕竟不等同于中央政府的执行部门,代表地方的利益并更容易产生自己独立的利益(分税制加剧了这个情况)。中央立法不执行,委托各地方政府执行,在执行上,中央依赖于地方,这是中央政令不畅的重要原因。中央受制于地方,地方也受制于中央,做事的时候两级政府很难行动,难以发挥“两个积极性”。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影响因素 1、非政治因素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山峦江河的纵横交错,使许多地方被分割成彼此隔离、经济上相对封闭且有独立性的区域。这些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了政府间纵向关系。为了确保国家的领土完整统一,中央政府给予地方,特别是落后偏僻地方更优惠的财政补贴。也因为地理环境的巨大差异导致各地方发展极不平衡,在资源贫乏的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依赖就更多,所以,在这些地方实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更容易,而在资源丰富的经济发达地方,往往对中央政府的权威构成极大挑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有效的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因素,政府间的纵向关系变化与经济发展周期是同步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反复变化,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紧张,发展落后的地方对中央产生怨恨,以为中央政府分配的资源不公平,经济发达地区对中央产生离心,不愿将财富分与他人共享。还有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也影响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拉近了各地的距离,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便利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使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方针能更有效的实行。 2、政治因素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是权力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划分形式,但是却深刻地影响了一个国家政策的形成机制和执行机制。在中央集权制条件下,中央政府集中国家权力是最主要的方式,地方受中央的制约,中央政府负责协调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全国性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地方所制定的政策不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违背。在地方分权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条件独立制定自己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处理政府间纵向关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运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制约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影响因素各有不同,没有两个国家的政府间纵向关系发展模式完全相同。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当于经济体制改革无疑是滞后的,这给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协调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此相关的政府间纵向职能配置、权责分配、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改革也不够彻底,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色彩,所有这些都成为了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协调发展必须克服的症结。 三、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央对地方政府的适度放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慢慢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从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

当代西藏地方政府治理

绪论: 一、当代西藏地方与西藏问题 西藏问题:从英国为首帝国主义企图分裂 二、当代西藏地方政府治理的意义 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 三、治理的基本任务 实现经济社会发现和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确保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环境不断提高,确保生态环境良好。 四、政府治理: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主体 五、中央政府:治理一个国家所有的领土的行政机关。 六、地方政府:治理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 七、西藏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治理西藏地方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范下自主管理西藏社会公共事物的地方政府。《喇嘛王国的覆灭》 第一讲 当代西藏地方政府 (2)政府机关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西藏地方史通过》、?《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 西藏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与内地的区别 西藏地方在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中的重地位 战略地位,资源地位 西藏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架构。 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西藏两大问题

(统治是传统行政管理的权威——强制力) 第二讲 关于治理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治理的概念 民主地方自治地方的注意内容(思考练习) 第二讲当代西藏地方政府 第一节、西藏地方政府的历史治革 一、撒迦地方政权。 确立封建农奴制 加强藏汉经济交往。建立 第三讲 当代西藏地方的行政环境中国特色西藏特点————胡锦涛 行政环境制约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环境。第一节、行政环境的概念 第一节、西藏地方的刑侦环境 第二节、西藏地方的政治环境: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从经济建立起来,但是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西藏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进步,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 (3)、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和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从经形成,但是局部还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4)、各族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不断的扩大。 (5)、法律制度好不够建立,政治民主化还应该进一步提高,宗教对土俗生活还产生着一些极影响,各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还有得提高。 第三节、西藏地方的经济环境 西藏地XXXX是西藏地方政府系统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源条件、自然地理状况、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总和。 一、自然资源丰富,开发利用能力低下 二、土地面积大,总体质量差,可利用的土地少,自然条

美国社会是怎样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的

美国社会是怎样监督地方政府官员的 高新军 如何建立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及政府成员都是由社会人组成的,并非是完全理性的,而是具有经济人的特点,无不带有现实功利主义的色彩和利益具体化的价值取向。因此,“政府是由带有一切人类弱点的人组成的”(休谟语)。它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代表人民意志行使权力以及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就自然会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就自然形成一种特殊的利益群体,以致在其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就会倾向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甚至因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分割和侵犯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利。部门和地方是这样,政府官员个人亦是如此。这正是我们必须进行监督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利用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的机会,实地考察了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几个地方政府运作。其中,美国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制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几乎是复制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理解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是最方便不过的事。现年55岁,在美国地方政府工作了30年,并在北卡罗莱那州的杜姆市和马萨诸塞州的艾莫斯特镇两个地方政府中担任了22年半市镇经理的伯瑞?D?卡斯迪欧先生在我对他进行访谈时,交给了我一张他总结出的美国政府组织结构的表格,实录如下: 看了这张表格,相信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关心美国地方政府组织结构的人们都不难得出结论,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深深地影响了美国政府的组织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是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在地方政府中,选民、市长或市政经理(行政长官)、市政理事会(立法机构)也是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形成合理的政府治理结构。选民们投票选举出市政理事会、市长或镇会议的代表,并由他们去聘用市经理或镇经理,由他们对市政的日常事务行使管理权。有关市镇的重大事项,要由市政理事会或镇会议讨论决定,市经理或镇经理则必须对市政理事会或镇代表会议负责。我感到,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基本的经济社会形态,它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组织形式必须与之相适应。而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我国的地方政府组织形式,则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遗产。这也正是我们在今后体制改革中需要突 破的地方。 其次,地方政府重要部门的领导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于地方政府运作的是公共财政,使用的是公共权力,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照顾的是公共利益,所以,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人事安排,并不完全是照搬以利润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考察中,我感到美国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的不同,在于地方政府中不仅州长、市长和理事会成员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且,政府的重要部门的领导人如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人等也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而 不是由州长、市长和理事会任命。 在美国期间,我考察了2002年美国的中期地方选举。这次地方选举的初选在2002年的9月17日,最终选举是11月5日。参选的政党除了传统的民主党和共和党之外,还有自由党和绿党。此外,也有独立人士参选。原先在我的印象中,中期选举不过是改选马萨诸塞州在国会里的参众议员和州长,看到选票后,我才知道,这不仅仅是改选马萨诸塞州的1名参议员和1名众议员,以及州长,而是要对13个职位的人选进行改选,还要对马萨诸塞州的4个重大问题进行全民公决。这13个职位是:国会参议员1人;州长1人;副州长1人;州级大法官1人;州务卿1人;州财长1人;审计师1人;国会众议员1人;市政议员1人;州法院参议员1人;州法院众议员1人;地区刑事法官1人;地区民事法官1人。 在州一级政府是如此,在地方政府中也是如此。在马萨诸塞州的艾莫斯特镇,我了解到,由于镇政府操持的是公共财产,所以政府一些管理部门的领导人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如住房管理局、再开发委员会、教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案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方案》(x 〔x〕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和xx、x、x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工委、管委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我区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因区公益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园区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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