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行政处罚的证据模板

行政处罚的证据模板

行政处罚的证据模板
行政处罚的证据模板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人们常常广泛使用证据,即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个或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事实的凭证。

在法律上,完善的证据理论和健全的证据制度产生于诉讼,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证据法学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学科。所谓诉讼证据,就是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这一概念,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然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实践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的影响较大,因而一般参考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解释和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

因此,可以给行政处罚的证据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经常会接触到下列与行政处罚证据相关的概念:

1.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里的证据,与定案的证据同属一个概念。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

2.证据力(或称证据能力)。

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前者,像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行为能力明显不相符的证人证言,就不具有证据力。后者,如办案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所作的调查、取证,也不具有证据力。至于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人证言,只要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当然是有证据力的。

3.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

信性和可采性。

证据、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的,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力是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定的要求和形式。只有具备证据资格和条件的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据力。

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执法机关在面对众多甚至相互矛盾的证据时,不得不作出如何采信的决定。这就必然联系到了证据力和证明力,也就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行政处罚的证据,是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具体体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每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以查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违法情节的轻重为前提,而此前提必须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可见,行政处罚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执法的实际需要,结合证据法学原理及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行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制度性作用。

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

行政处罚的证据,其基本特征与诉讼证据相同,表现在“三性”上,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用以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一定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留下来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发生,就必然会留下痕迹,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认识和掌握证据的客观性,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把个人的主观判断,或个人的想象、假设、推理等作为定案证据来使用;也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识别证据。那些没有正当来源的证据,如匿名信、小道消息等,由于无法进行调查核实,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作为办案线索是可以的)。

总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一定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作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也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一般而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正确认识证据的关联性相对比较简单。例如,在查办销售假冒商品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根据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当场查获的假冒商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定案,并据此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上述证据的关联性自然不存在问题,但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例如,一名消费者举报在某家商店买到假货,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该消费者提供的假货能否作为物证,取决于该物证与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的售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这就需要由消费者举证(出示发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再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加以印证。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法律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上、收集程序上、制作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说,证据的客观性是对证据实体内容的要求,那么,证据的合法性就是对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

通过规范证据的收集程序和制作形式,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间接约束,从而保证当事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做能够有效避免逼供、诱供等行为的发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特别强调证据应具备合法性。

综上所述,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掌握了证据的这三个基本特征,就掌握了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审

查和判断证据的基本标准,使正确办案具备了可靠的基础。

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

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有别于行政处罚证据的类别。

法律上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法律上的划分。一般而言,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证据按两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指导具体的办案工作。

对行政处罚的证据,可作如下分类: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作出的划分。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例如,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发现并获得的各种书证、物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的证言或当事人的陈述等。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例如,有关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有关现场或物品的照片,证人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据此,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应注意: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收集、调取证据原件。只有当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可能给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便时,才能收集、调取原件的副本或复制件,并经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物证,应当收集、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的,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对于证人证言,应尽可能寻找原始的证人证言。对于当事人的陈述,不能未经当面的询问或讯问就以当事人直接提供的书面证词或供词作为定案依据。

2.在难以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查证属实,也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如果只有传来证据,必须慎重定案,

对案件事实不要轻易作出结论。否则,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中很有可能被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很有可能败诉。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和提供方式的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是广义上的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为广义上的物证。实物证据一般是指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其中,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有关场所、状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判断,故被归入实物证据。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应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最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仅靠言词证据定案是不可靠的,仅凭当事人陈述来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更是错误的。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某一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例如,能够单独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反之,为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陈述。由于当事人是行为的实施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例如,违法行为人的合同书、销售发票或相关记载等。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如原始书证;直接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如有关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有关现场或物品的照片等。而物证这一原始证据,则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

与刑事案件不同,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一般比较容易获取直接证据。即便如此,为了保证直接证据真实、可靠,加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证据确实、证明充分的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直接证据的同时,也应尽可能收集间接证据,使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组合、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

(四)违法证据和不违法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应该对当事人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

划分违法证据和不违法证据有两方面的意义:

1.能够促使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避免办案人员只注意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对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予以回避。

2.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可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其目的就在于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申请人有

义务主动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此类证据应归为不违法证据。当然,对当事人提出的不违法证据,行政执法机关须依法予以查证、核实。

(五)本证和反证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中,涉及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和分类。考虑到这一分类在行政复议中亦有其适用性,不妨简单作一介绍。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换言之,本证就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就是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要提出本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行政复议中的情况与此相同。行政诉讼原告或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是反证。经审查,本证成立的,反证就应当推翻;如果反证成立,本证就应推翻。本证与反证之间相互否定、相互对立的特性,有利于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有利于辨明是非。

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中可以使用的证据有7种,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屡见不鲜,以计算机数据作为证据的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充分考虑了这些情况,明确了计算机数据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作用。鉴于计算机数据和视听资料属于同一大类证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在规定行政处罚7种证据的基础上,将计算机数据与视听资料列为一类证据。

以下分别介绍行政处罚的7种证据:

(一)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这里的物品,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通过某种方式为人所控制并认识的物。它可以以固态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以液态或者气态的形式存在,如一本书、一瓶水、一罐液化气。

这里的痕迹,是指固定事物因承受外界作用而产生的印迹,如商品上的划痕、刹车留下的痕迹、人书写的笔迹等。

物证的范围很广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能够控制和认识的物的种类不断增加,物证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

物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物证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起证明作用。

存在形式,是指物品所处的位置、环境等。例如,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物品的储存地点、摆放位置、摆放方式等。

外部特征,是指物品的形状、规格、大小、结构、数量、商标、装潢、新旧程度等。在反向假冒商标案件中,涉嫌违法行为人从他人的商品上取下商标时留下的划痕或刮痕,也可以视为该物品的外部特征。

内在属性,是指物品物理和化学等方面的性质,如质量、成分、内部结构、功能等。

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物品是独立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之物。除非有人故意更换、毁损,否则某一物品的存在和证明作用不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更

换、毁损物品改变物品的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内部属性,必然会留下证据。由此可见,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3.物证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表现为物品和痕迹。物证不能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一样通过所陈述和记载的内容直接证明发生过什么事情,而必须借助办案人员的推理,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通过鉴定手段等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换言之,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尽管物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证明力需要与直接证据紧密结合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4.物证具有依赖性。在实践中,许多物证的发现和获取都需要依靠专门的技术手段,如样品需要通过抽样取证的方式获取。同时,物证通常是以其内在属性或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发现这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如鉴定。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物证是经检查发现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嫌违法商品、当事人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工具或材料。

(二)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文字是人们最常使用的表达形式之一。作为书证使用的文字,既包括本国文字,也包括外国文字。符号有很多种,常见的有地图、路标、阿拉伯数字等公认的符号,不常见的也有很多,这其中包括当事人为了使记录的事实不被外人知晓而自行创造的符号。图案作为书证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注册商标的图案就常常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书证使用。

虽然,书证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出现,但它与物证明显不同。

1.书证中物品的作用和物证中物品的作用完全不同。

书证中的物品是书证的载体,其作用在于使书证的内容能够被人们看到,物品本身对证明案件事实不起任何作用。但在物证中,物品却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书证与物证的证明方式不同。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则是以特定物品的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者内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3.书证与物证的证明作用不同。

书证通常能够直接反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例如,一份合同能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合同行为的存在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与书证不同,物证往往需要借助于鉴定等手段或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才能证明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例如,经鉴定证明某产品质量不合格,借助于其他证据证明该商品的所有人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同一件物品,在有些案件中可能作为书证使用,在另一些案件中可能作为物证使用。区分书证和物证的关键在于该物品究竟是通过什么起证明作用的。例如,当事人擅自涂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如果该营业执照被用来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涂改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行为,该营业执照就是物证。如果被涂改的营业执照被用来证明当事人不具备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该营业执照就是书证。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

(1)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载体。一般而言,书证的内容都很明确,能够直接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可以将书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例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判决书、合同书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票据等。

(2)书证的内容容易被理解。

书证通常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来记载特定的事实。文字、符号和图案能够直接被人们理解,不像物证那样需要通过鉴定等手段进行分析、判断。

(3)书证的客观性较强。

书证的这一特点与物证大致相同。书证一般在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中形成,制作书证的目的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记载。因此,书证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此外,由于书证的内容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当事人在制作书证时通常会比较慎重,遵循较为严谨的程序,尽量使形成的文字真实、准确地反映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的意思。因此,书证往往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有两个基本法律属性:一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是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情和能够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道听途说的情况,不能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个人的猜测、分析和判断,都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是口头的,即证人以陈述的方式将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告诉办案人员,由办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进行记录。证人证言也可以是书面的,由证人以书面的方式递交。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直接证据,它具有主观性强的特点。因此,证人证言在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时往往需要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支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来源于它的形成过程和本质。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的陈述来再现案件的发生、演变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证人至少会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造成其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之间存在差距:

1.证人自身的能力。

再现案件发生、演变的过程,需要证人正确地感知、清楚地记忆、准确地陈述。而不同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不相同。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情况也不相同。通常情况下,青年时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高于老年时,精力充沛时高于疲惫时。因此,证人最终所述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属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属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案件结果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

证人如果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关系,或出于偏见、嫉妒、仇恨,或受到利诱、威胁,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时,均可能作出不真实或者不完全真实的证言。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其他证人的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均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证人证言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清楚地反映了证人证言在证据序列中的重要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对此准确把握和运用。

此外,还需要从形式上强调的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应符合书面要求,这与行政处罚程序中,既可以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证人证言,也可以由办案人员根据询问笔录制作证人证言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有以下书面要求:第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第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第三,注明出具证人证言的日期;第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这些要求,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如商场、银行、道路、住宅小区的监控录像和公安机关制作的电话录音等。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直观、形象。

视听资料能够通过一定的显示设备,如放映机、电脑显示器等,以影音的方式原声、原貌地再现某个案件的事实,使人直观、形象地了解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情景和发展过程。

2.能够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制作的视听资料,既能反映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又能通过录制的其他声音和影像来揭示案件事实发生时的环境、场所。

3.容易被篡改。

通过转录、复制等技术手段,视听资料很容易被篡改。由于改变的是视听资料的记录方式,而不是视听资料的载体,因此,篡改行为一般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针对视听资料的这一特点,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明显不足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无论是在概念和含义上,还是在具体适用上均有别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换言之,如果可以确定属于原始的视听资料,就不需要证据补强。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说明。

当事人陈述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能够完整地说明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当事人是特定涉嫌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或者说是特定事件的经历者。因此,当事人与证人比,不仅知晓案件事实产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而且对案件事实的发生背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2.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行政处罚的结果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重的认定,进而影响到行政处罚的轻重。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么会在陈述中避重就轻;要么会在陈述中掺入虚假成分,有的当事人甚至作内容完全虚假的陈述。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印证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推翻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行政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书证和物证的真伪、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结论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且这种意义和作用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显著。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性强。

鉴定结论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对特定的鉴定对象的专业认知结果。鉴定结论的得出,必须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和认识规律。鉴定人一般指法定

鉴定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鉴定人被证明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被证明严重违法,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

2.要式性强。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应当具有下列内容: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了了解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或者为了发现、收集、核实相关的证据,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查验时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在检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当场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都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行政处罚证据。无论是勘验笔录,还是现场笔录,均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有以下不同:

(1)制作目的不同。

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的目的是发现、收集、核实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制作现场笔录的目的是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和行政执法机关当场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记录。

(2)制作时间不同。

勘验笔录一般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制作,现场笔录则有可能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或被发现时制作。

在实践中,使用现场笔录的情况较多,没有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区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属于同类但使用条件不完全相同的证据。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黄璞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收集以下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不同的证据特点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调查取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具体策略,并公正规范地操作。 一、总体要求 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首先,应亮证执法。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要如实记载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及时间;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 其次,应依法告知。首次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应确认证据。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询问调查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提交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合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主要术语、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主要术语 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4.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5.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6.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7.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

等。 基本标准 一、主体资格 (一)处罚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被处罚主体: 1.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2.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二、事实证据 (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三、适用法律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完整

行政处罚法案例题库 一、甲化工厂因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被当地县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提出听证申请,环保局拒绝。后经复议,上级机关要求县环保局进行听证。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并要求该厂交纳一定的“组织费”。1、根据《行政处罚法》,甲化工厂享有的权利包括() A要求县环保局举行听证的权利 B甲化工厂申请行政复议将停止执行 C如甲认为听证主持人不具备资质,有权申请回避 D甲化工厂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AD 2、县环保局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 A县环保局拒绝甲化工厂听证申请 B县环保局在听证3日前,告知甲化工厂听证时间、地点 C县环保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D要求甲化工厂交纳“组织费” ABD 二、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王某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王某生产饼干涉嫌使用添加剂,执法人员遂当场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一个月。 1、关于市质监局实施调查,下列说确的是() A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B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向王某出示证件 C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 D执法人员与王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BC 2、有关市质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下列说确的是() A采取该行为的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B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事先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C市质监局应在3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D市质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合法 AB 三、某海关在边检时怀疑某有走私钟表的行为,遂扣留了某一部分货物。经海关调查发现,这些钟表确系走私,于是该海关作出没收其全部货物,拘留10天的决定。 1、海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扣留某一部分货物 B没收某全部货物 C拘留某10天 D无 BC 2、关于拘留某10天的行政决定,下列说确的是() A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B行政法规也可设定行政拘留 C国务院可授权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D行政拘留可委托其他组织实施 A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 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行政处罚法复习试题及答案

行政处罚法复习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试题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A、不予 B、减轻 C、应予 2、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没收10000元以上财物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设定。 A、法律 B、司法解释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4、()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收容教育 B、强制戒毒 C、拘役 D、行政拘留 5、()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产停业 C、罚金 D、罚款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承担。 A、委托行政机关 B、受委托的组织 C、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共同 D、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7、下列选项中,效力最高的为() A、法律 B、行政性法规 C、部委规章 D、地方性法规 8、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9()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 B、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不满二十周岁 10、()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C、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D、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1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乡镇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地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上 13、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1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 A、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管辖 D、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1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内提出。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三十日 16、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7、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A、警告 B、罚款 C、拘留 D、责令停产停业 18、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B、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C、警告或者3日以下拘留 D、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1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 析 1、案情概述 2014年,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A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容:某门诊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出让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建议A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门诊部和黄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收藏。经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735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自觉缴纳的罚款,本案得以结案。 2、案情分析 2.1证据调查 A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调取了该门诊部和黄某合同纠纷的卷宗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认定:该门诊部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A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了案件。 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为法规政策所禁止,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且属无效合同,可不予采信,但是《合作合同》上有该门诊部合同专用章、黄某及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且在对

王某的调查中,王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件查处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门诊部为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门诊部,核准科目中有口腔科。当事人——黄某为自然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该门诊部法人王某)提供该门诊部口腔科与乙方(黄某)合作,合作期限5年,风险保障金50000元由乙方(黄某)支付。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牙片机。房租、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供医疗设备及使用耗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而乙方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医疗纠纷、劳动保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合作合同视为终止。如要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双倍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合理经营,合作期满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营利以该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合作期间如乙方经营不当或经营不善而无法经营,甲方退还风险保障金50%,合作终止。”“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正常行医,并向乙方提供甲方门诊部的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法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从业人员的真实执业资历及相关证件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合作期间如乙方意欲转让,必须首先同甲方进行协商。”2013年10月因拖欠流水分成金额产生纠纷,双方终止协议,并因设备搬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 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以xx卫生监督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落款处落xx卫生监督所而不是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2 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 2.2.1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被处罚对象或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为个人,对象要准确,将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

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片、照片等。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方式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

《行政处罚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凡是带有行政处罚内容的,都应向社会公开。() 答案:正确 2、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4、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答案:错误 5、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答案:正确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处理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正确 7、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错误 8、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己强制执行。() 答案:错误 9、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答案:正确 10、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11、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案:正确 1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答案:正确 13、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答案:正确 14、县、乡两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答案:错误 15、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答案:正确 16、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17、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 答案:正确 18、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19、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答案:错误 20、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答案:正确 21、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答案:错误 2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答案:正确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203 实施时间19990203 终止日期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 D)。 A.剥夺权利的处罚 B.限制权利的处罚 C.科以义务的处罚 D.影响声誉的处罚 2.有关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规章( B)。 A.应报经国务院批准 B.应报国务院备案 C.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生效 D.经国务院备案后才能生效 3.许可证一经(D ),即获得法律效力。 A.公证机关公证 B.行政机关批准 C.申请人申请 D.行政机关颁发 4.某市税务局的(A )是外部行政行为。 A.征收税款的行为 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D.分配内部公用车辆的行为 5.行政机关吊销任职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B ) A.人身罚 B.行为罚 C.执行罚 D.行政处罚 6.对执行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 C)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A.开除决定 B.任命令 C.罚款决定 D.免职令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产,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C )。 A.赔偿、罚款 B.补偿、行政处罚 C.赔偿、行政处分 D.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A )。 A.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 B.行政违法行为不严重 C.当事人无财产 D.当事人态度很好9.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 A)。 A.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B.只有警告 C.只有罚款 D.没收非法所得 10.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 C)。 A.拘留 B.劳动教养 C.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D.没收非法所得 11.某市交通部门在整顿机动车辆的管理活动中可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的是( D)。 A.该市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使用的规定 B.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管理定 C.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管定 D.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交通厅制定的动车辆管理的规定 12.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是(A ) 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B.事业组织 C.企业集体 D.律师事务所 1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 D)。 A.拘留 B.罚款 C.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的 D.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4.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行政处罚的的组织是( A)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B.事业组织 C.社会中介机构 D.企业组织 15.行政处罚由下列哪个地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B)。 A.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地 B.违法行为发生地 C.行政行为地 D.规章制定机关所在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84453517.html,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一、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这里讲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该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

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 (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 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