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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5版)【教材精讲】讲义与视频课程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教材精讲】讲义与视频课程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教材精讲】讲义与视频课程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自然人[视频讲解]

4.1本章要点

■了解自然人一般概况

■重点了解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类型

■着重掌握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

4.2重点难点导学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

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3)未出生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认

①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③我国民法采个别保护主义。

(4)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与自然人的年龄无关。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产生,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的判断标准

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也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2)生理死亡时间的证明

①如果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②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③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1)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联系

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1)立法体现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宣告的要件

①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②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

最新部编版小学六年级上册语文微课视频资源-《穷人1》

最新人教版小学语文上册精品资料设计 最新人教版小学语文上册精品资料设计 1 (Ppt 首页内容) 《穷人1》 穷人不 “穷” 一、微课目标 从《穷人》一文中体“穷”与不 “穷” 二、微课内容 导入:列夫﹒托尔斯泰的《穷人》一文讲述了桑娜夫妇在邻居西蒙死后,主动收养她的两个孩子的动人故事,真实地反映了沙皇专治制度统治下的社会现实。课文以“穷人”为题,文中的哪些描写让你感受到穷人的“穷”呢? (Ppt1内容)桑娜沉思∶丈夫不顾惜身体,冒着寒冷和风暴出去打鱼,她自己也从早到晚地干活,还只能勉强填饱肚子。孩子们没有鞋穿,不论冬夏都光着脚跑来跑去;吃的是黑面包,菜只有鱼。 (解说词)这句话是对桑娜的心理描写。从句中的“只能勉强填饱肚子”“不论冬夏都光着脚”“ 吃的是黑面包,菜只有鱼”等描写可以看出桑娜家很穷,因为桑娜夫妇这样辛苦地干活也只能吃黑面包,菜只是鱼,还只能勉强填饱肚子。工作是冒着生命危险的,但即使如此,还吃得不好,穿不好,一年四季都没鞋穿,可真是“穷”呀! (Ppt2内容)渔夫的妻子桑娜坐在火炉旁补一张破帆。屋外寒风呼啸,汹涌澎湃的海浪拍击着海岸,溅起一阵阵浪花。海上正起着风暴,外面又黑又冷。 (解说词)一个“破”字也足显他们的穷。如果不穷,为什么不换一张新帆呢?后面是一段环境描写。这是多么恶劣的天气啊!可是渔夫却要冒着生命危险出海打渔?为什么?就是为了一家人的生活。如果打不到鱼,他们一家可能就会饿肚子。从这段环境描写中也可以体会到他们家的“穷”。 文中还有很多方可以体现出他们的“穷”。他们一家很穷,但面对西蒙丢下的两个孩子时,又是怎么做的呢? (Ppt3内容)桑娜用头巾裹住睡着的孩子,把他们抱回家里。她的心跳得很厉害,自己也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但是觉得非这样做不可。 (解说词)这是桑娜的做法。作为母亲,她可怜两个孩子;作为邻居,她必然要关心西蒙留下的两个孩子;而作为需抚养五个孩子的家庭主妇,她会为今后的生活担忧,所以“心跳得很厉害”。“非这样做不可”就是应该而且必须这样做。因为桑娜看到两个可爱的小孩没有了母亲的抚养,十分可怜,所以没有多考虑,就把他们抱回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桑娜的善良,她没有因为“穷”而丢失了最美好的品质。 (Ppt4内容)他搔搔后脑勺说,“嗯,你看怎么办?得把他们抱来,同死人呆在一起怎么行!哦,我们,我们总能熬过去的!快去!别等他们醒来。” (解说词)这是渔夫的做法。一个“熬”字,非常准确地写出渔夫的苦日子。“总能熬过去的”是说一定能度过艰难的日子。家里虽穷,生活困难,但能熬过去,也很准确地表现了渔夫的坚强性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渔夫关心他人的美好心灵。 (Ppt5内容)物质上的“穷” 精神上的“不穷” (解说词)桑娜一家在物质上确实是“穷”的,但他们都没有因为物质上的“穷”而丧失了人类最美好的本性,他们都拥有一颗金子般的心。他们勤劳、善良,关心他人,他们在精神上是最“富有”的人!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 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2.试述民事义务。 答: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通常需要负担以下类型的民事义务: (1)主合同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可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类型。主合同义务又称主给付义务,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通常需要基于当事人

小学语文微课在课堂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小学语文微课在课堂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中山市聚星学校小学语文组何宝莹) 摘要:老师们根据教学的需要,如知识点、重难点、技能技巧等制作了大量的微课教学视频资料,继而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课堂教学实践,目的是实现微课对课堂教学的有效“翻转”,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获得了一些微课运用时机与效果上的经验性做法,受到了一些启发,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小学语数微课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案例,评述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微课堂是如何有效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益的。 关键词:案例;微课;有效应用 一、研究背景 2014年中山市教育局开展教师微课大赛。关于微课,很多人会感到陌生,继而会联想到微博、微信、微电影,从而认为微课是指非常短的教学过程。其实,这个理解还不够准确,通过百度搜索,微课是这样被定义的:“微课”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重点难点疑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把微课看做是课堂教学的一种有效的补充形式,它不仅适合于移动学习时代知识的传播、也适合学习者个性化、深度学习的需求。 在中山的微课大赛备赛过程中,我校开展了“小学语数英微课在课堂教学上的有效应用研究”,老师们根据教学需要、学情需要制作了一些微课资料,开展了教学中的应用与实践,从而获得了一些经验性做法,受到了一些启发,下面,我们结合具体课例,认识微课是如何实现与课堂教学的有效对接的。 二、微课的有效运用 (一)语文微课《“啊”的变调》,有效突破了朗读指导上的难点 语文教学中,朗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大多数的教学设计都把读正确、读标准、读流利作为阅读理解的前提。要想读正确、读标准,教师不仅要帮助学生扫清生字词的障碍,有时还需要教给学生一些语音变调方面的知识。 四年级下册的第2课《桂林山水》一文中就蕴藏了“啊”字的变调知识。在课文的重点段是第二、三自然段里有两个排比句式,“漓江的水真静啊,静得让你感觉不到它在流动;漓江的水真清啊,清得可以看见江底的沙石;漓江的水真绿啊,绿得仿佛那是一块无瑕的翡翠。……桂林的山真奇啊,一座座拔地而起,各不相连,像老人,像巨象,像骆驼,奇峰罗列,形态万千;桂林的山真秀啊,像翠绿的屏障,像新生的竹笋,色彩明丽,倒映水中;桂林的山真险啊,危峰兀立,怪石嶙峋,好像一不小心就会栽倒下来。”句中一共用了六个“啊”字,强化了作者情感的表达。如何读好句尾的“啊”字,成为了教师在朗读指导时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四年级语文教师设计了一节以“啊”的变调知识为题的微课。在短短的5分钟视频里,教师从课文中的六个“啊”字入手,讲解了“啊”字与前面音节末尾音素的六种关系,使学生理解到“啊”在不同的字的末尾时,读音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这节微课视频制作出来以后,教师把它放在了课前预习环节,让学生在家里反复观看,达到了解和掌握。那么,学生是否看懂了视频,掌握了变调知识呢?课堂上,教师只需通过听学生朗读、做课外阅读练习等形式就能做出检验。

语文微课通用模板 (最新)

语文微课模板 一、导入新课 师:同学们,今天我们来学习第。。课《。。。。》 二、板书课题 三、齐读课题 师:大家一起读一读课题,好,再来一遍,起! 四、质疑课题 师:同学们,题目是文章重要的组成部分,有人说“题目好比是房子的窗户,许多文章根据题目就能推想出课文的主要内容。”这个说法很形象,那么看了本课课题,我们可以怎样推想呢?看到这个课题,你想到了什么? 谁来说一下?。。。。。。。。。 师:同学们,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进课文,看能否从中找到答案。 五、初读课文,扫清障碍 师:1、请同学们打开课本,自由轻声读课文,先读两遍,要求(1)读准生字词,读通句子,难读的地方要多读几遍。并且画出本课的生字,比一比看谁对生字词掌握得最好,最牢固。 好,接下来请一位同学来朗读课文,其他同学注意听看有没有读得不通顺或者发音不准的地方。 (2)大家已经能正确、流利地朗读课文了,现在请你们用自身喜欢的方式继续读课文,边读边画出自己不理解的词语,同桌讨论,联系上下文理解或借助工具书理解这些词语。好,开始吧! 师:同学们学得非常认真,我想,你们一定解决了本课的生字词了,谁来把你找到的生字写在黑板上?写的真不错。接下来哪位同学把你找到的词语来写在黑板上?好,你来吧。 师:接下来请大家给每个生字分别组两个词语,一会儿老师找几个同学来试一试。 师:你能给每个生字组两个词吗? 师:组的词语很正确,你真棒,请坐。下面,哪位同学来说一说这几个词语的意思?。。。。。。 师:好,请你来说一下。 师:说得真好,请坐。 师;哪位同学再来说一下? 师:回答的真不错,你还能给这几个词语各造一个句子吗? 师:同学们,他回答的好不好?好?那就让我们为他鼓鼓 掌。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小学语文微课教学设计案例25

小学语文微课教学设计案例 随着移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我们迎来了微时代:微博、微小说、微信、微电影等微时代产物迅速在社会普及,而微课也顺应时代而产生了。 微课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非常热门的教学形式。那微课的定义是什么?在国内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国内较早提出微课概念的是广东佛山教育局研究员胡铁生,他将微课定义为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与学活动的各种资源有机组合。上海师范大学黎加厚教授认为微课程是与“课”相对应的概念,是从翻转课堂中涌出的新概念。他将微课定义为“时间在10分钟以内,有明确的教学内容,内容短小,集中说明一个问题的小课程”,主要使用“微视频”作为记录教师教授知识技能的媒体。 从不同学者对微课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微课的核心是一个“微”字,微型。即针对一个小的知识点、以较短的时间、微型视频的形式呈现的一种教学手段。有效的微课能够有效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的柯清超教授概括了有效微课的四个特点:微型化、优质化、系列化、特色化。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信息化时代,微课自身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微课成为现代社会尤其是网络社会中普遍欢迎的的教学手段。 微课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某个知识点的讲解,这样的教学形式和传统的教学模式会有许多的不同之处。本文将以一个语文微课的制作案例的设计来分析微课设计思路。 一、巧选题,题小而精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如何选题是制作微课的关键,科学的选题也是微课成功的前提。在微课网观看老师们的获奖微课时,我发现老师们的选题都非常细小,如《标点符号运用-提示语的三种位置》、《作文指导——“介绍自己”的三种方式》、《认识田字格和学习基本笔画“横”》……观看获奖微课的经验告诉我,微课的选题一定要小,要针对在平时教学过程中的细小知识点,学生理解不透彻的,易错的问题进行微课选题。根据选题小而精的特点,结合现在不管是入学之初还是中段或高段的学生,很多学生的握笔姿势都是错误的情况,笔者把微课题目定为《握笔姿势》。与学生的实际结合,把握笔姿势细化,旨在让这个细化的握笔姿势使学生通过微课的形式掌握正确的握笔姿势。 二、智选材,字简而明 微课的成败除了要选好题外,精心的选材也是很重要的,微课教学手段的采用是以提高教学效率为目的,它的表现形式决定了微课教学不能以大篇幅发挥,详尽说明的手段来实现教学。而语文微课的制作,很大程度上都是以幻灯片的形式录制,由于幻灯片的容量有限,如果把大批量的文字已幻灯片的形式呈现的话,就会给人密密麻麻的感觉,那观看者就连看的兴趣都没有。 此外,幻灯片的张数也不宜多,因此,在选材时,要善于提取、取舍相关内容,以关键词的形式呈现在幻灯片上,让人一目了然。在制作《握笔姿势》的微课时,笔者主要围绕“握笔”为中心,抓住学生的握笔姿势选择所需的材料:握笔步骤的图片、正确的握笔姿势图片和在实际书写过程中学生易犯的错误握笔姿势图片。然后用十张幻灯片来讲解,让学生跟着视频操作,以实际操作的形式让学生领会和实践握笔姿势要领。幻灯片点到哪里,学生就操作到哪里。这样可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为有了操作性的实践,学生听课的时候便可集中精神。成功的微课可以使学生领会知识点的要领,进而形成自己的技能。 三、活设计,设计巧妙 好的教学设计是成功的一半。受微课自身短小精悍的的特点限制,一个微课所包含的内容必定是有限的。因而,在设计微课时,切入课题要简洁明了,迅速与主题相关联。重难点的设计也要简单清晰。让学生能够通过5到15分钟的微课学习进而掌握某方面的知识点。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概述:概念、重要性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概述、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解释对象及方法 概述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特别生效条件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撤销权与变更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效力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见表9-1)★ 表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见表9-2)★★★★ 表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见表9-3)★★★ 表9-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考点四: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见表9-4) 表9-4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 2.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第22条以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看,仍将意思实现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只不过意思实现的表示行为与通常的意思表示不同。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第四版) 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 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 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 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 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 3、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关于语文微课

关于语文微课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关于语文“微课”教学 微课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非常热门的教学形式。那微课的定义是什么?在国内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国内较早提出微课概念的是广东佛山教育局研究员胡铁生,他将微课定义为“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与学活动的各种资源有机组合。”上海师范大学黎加厚教授认为微课程是与“课”相对应的概念,是从翻转课堂中涌出的新概念。他将微课定义为“时间在10分钟(我认为要20分钟)以内,有明确的教学内容,内容短小,集中说明一个问题的小课程”,主要使用“微视频”作为记录教师教授知识技能的媒体。 从不同学者对微课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微课的核心是一个“微”字,微型。即针对一个小的知识点、以较短的时间、微型视频的形式呈现的一种教学手段。有效的微课能够有效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的柯清超教授概括了有效微课的四个特点:微型化、优质化、系列化、特色化。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信息化时代,微课自身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微课成为现代社会尤其是网络社会中普遍欢迎的的教学手段。 微课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某个知识点的讲解,这样的教学形式和传统的教学模式会有许多的不同之处。本文将以一个语文微课的制作案例的设计来分析微课设计思路。 一、巧选题,题小而精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如何选题是制作微课的关键,科学的选题也是微课成功的前提。在微课网观看老师们的获奖微课时,我发现老师们的选题都非常细小,如《标点符号运用-提示语的三种位置》、《作文指导——“介绍自己”的三种方式》、《认识田字格和学习基本笔画“横”》……观看获奖微课的经验告诉我,微课的选题一定要小,要针对在平时教学过程中的细小知识点,学生理解不透彻的,易错的问题进行微课选题。 二、智选材,字简而明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动产所有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保护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权的类型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教案 王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第2学期 第一编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微课_让语文阅读教学更高效

第4卷第30期2015年12月教育观察 SurveyofEducation Vol.4No.30Dec.2015 一 微课?让语文阅读教学更高效 以?湖心亭看雪?教学为例 王永著 (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福建长乐?350200) [摘一要]让语文阅读教学更高效?一直是广大语文教师追求的目标?微课以其视频化二碎片化二简洁 化二即时反馈二交互性等特点?成为语文教师构建高效课堂教学的又一有力手段?在引导学生预习?整合课堂教学环节?实现知识巩固与拓展等方面?微课发挥了改善阅读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作用? [关键词]微课?语文教学?阅读教学?高效 [中图分类号]G633.3一一[文献标识码]A一一[文章编号]2095-3712(2015)30-0091-02一一让语文阅读教学更高效?一直是广大语文教师追求的目标?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实现高效教学这一目标?一些新技术二新手段不断被尝试二被应用?微课?在微博二微信等社交软件迅速蹿红互联网之后?在教育领域掀起转变学习方式的热潮?备受关注?许多学校二教师热情参与微课设计制作?优质的微课资源大量出现?成为教师构建高效课堂教学的又一有力手段? 微课?是一种基于学科课程的核心内容(重点或难点)设计而成的?注重即时反馈的微型化在线视频课件?它具有诸多传统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特点?如视频化二碎片化二简洁化二即时反馈二交互性等?促使教学变得更加高效?基于此?笔者尝试着在语文阅读教学环节中引入一些微课?改善阅读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取得一些效果?现在?就以八年级上册文言文?湖心亭看雪?教学为例?谈谈如何利用微课?实现语文阅读教学高效益? 一二利用微课引导学生预习 ?礼记 中庸?中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预习?为学生学习语文新知识奠定了基础?是学习的第一环节?也是降低课堂学习难度?实现课堂教学高效益的重要环节之一?但在实际学习过程中?语文课文预习是最容易被学生轻视的环节??湖心亭看雪?是一篇文言文?文言文预习要求学生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通读课文?包括原文二注释二课文前的提示二课后的思考练习?梳理字句?初步翻译?标出难点?思考文章内容?记录心得体会?记录疑问等?在以往的教学中?笔者发现大部分学生针对文言文的预习只是标注生字词的读音?读一两遍原文?仅此而已?至于翻译二思考二记录疑难皆被忽 略?他们的理由也很充分?反正教师在课堂上会分析?到时注意听就行?这样?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就发生变化?课堂教学又有可能形成教师 满堂灌 ?学生 被动学 的不良局面?效益低下可想而知?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学生注意力差?兴趣容易转移?学习肤浅?满足于一知半解?二是厌倦情绪浓?学生对语文学习不感兴趣?三是没有掌握文言文预习的方法?四是缺少必要的学习压力等?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笔者针对?湖心亭看雪?的预习制作了一个微课?微课的内容包括课文学习的目标二重点和难点二朗读视频二重点字句解释翻译等?关键是展现文言文预习的过程与方法?从学生反馈的情况看?这节预习微课首先解决了他们缺少直观方法指导的窘境?让他们懂得了文言文预习的过程与方法?为日后文言文预习打下了基础?其次?不超过10分钟的教学视频?短小精悍?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更易于注意力的集中?效率很高?再次?微课视频教学方式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了他们学习主动性?最后?学习进度自由掌控?可快可慢?可重复?实现了一对一的学习方式?知识点也容易掌握等?学生愿意预习?也认真预习了? 当然?学生没有掌握预习方法?教师可以设计制作预习微课?如果学生已经掌握预习方法?教师还可以将课文重点和难点部分单独制作成微课?使课堂教学内容前移?让学生在预习时提前学习?思考设疑?然后带着问题回到课堂学习环节?寻找答案? 二二利用微课整合课堂教学环节 文言文的课堂教学?包括 言 与 文 的内容? 1 9[作者简介]王永著(1977 )?男?本科?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教师?中学一级? DOI :10.16070/https://www.sodocs.net/doc/be1121669.html,45-1388/g4zx.2015.30.043 网络出版时间:2016-01-06 14:49:42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be1121669.html,/kcms/detail/45.1388.G4.20160106.1449.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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