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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上海地方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DB 31/199-1997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94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77项。本标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及标准的监督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调整了标准分级,删去了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执行同一标准;--取消了2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增设了18个污染物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B 31/199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附录A、B、C、D、E、F、G、H、I、J、K、L、M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31/199-1997。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水质恶化、改变水体功能、污染饮用水源、危及人体健康 工业废水的分类 污染物性质: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重金属水、放射性废水、热污染废水污染物种类: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丙烯晴废水、含铬废水产生废水工业部门:冶金工业废水、化学工业废水、纺织工业废水、煤炭工业废水、石油工业废水 产生废水的行业: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工业废水、焦化工业废水、啤酒工业废水、制革工业废水废水来源与受污染程度:生活污水、冷却水、洗涤废水、工艺废水、地表径流(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有机污染物:易降解、可降解、难降解 无机污染物:N/P、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 悬浮物:有机、无机 病原体 油类 热污染 放射性 工业废水的特点: 1种类繁多,治理技术远比城市污水复杂 2.组分复杂——难用单一处理技术解决——费用高 3.污染物浓度高——处理工艺复杂 4.可能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影响处理技术选择 5.废水排放量大 6.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使处理工艺复杂化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则:

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 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策略: 1.积极推广与实施清洁生产,实行污染预防、工业污染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工业持续发展 2.提倡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的合并处理 3.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与产品结构,综合防治乡镇企业水污染 4.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标准的分类: 质量标准、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

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 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设施,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的整 洁与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必须对其接收标准进行严格规范。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是指污水处理厂接收污水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其制定旨在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本文将从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 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其处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质量。而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的制定,可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在接收污水时能够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处理效率,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制定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科学性原则,要根 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数据进行制定,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严格性原则,要对污水处理厂的技术和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再次,灵活性原则,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应的标准,保证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要求方面,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对进水水质的要求,包括污水的浓度、颜色、悬浮物含量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进水水质符合处理要求。其次,对处理工艺的要求,要求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处理工艺,确保处理效果达标。再次,对排放水质的要求,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水质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最后,对设施设备的要求,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居民的生活 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制定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时,应遵循科学性、严格性和灵活性的原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严格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要求应包括进水水质要求、处理工艺要求、排放水质要求和设施设备要求等内容。只有严格规范污水

龙南东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

龙南东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工业废水的接纳管理,龙南东江工业园为保障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南东江工业园区域中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废水的接纳管理。本办法所称工业废水特指企业生产时产生的各种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 第三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区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进水总量的30%,具体按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工况确定。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每月向住建部门提供可接纳的工业废水量计划。 第五条接管工业废水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及城镇生活污水厂设计标准等规定执行,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垃圾填埋场、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类企业废水不得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2、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接纳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行业水质排放标准。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含重金属、油脂或其它难于生化

降解物质的废水以及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接入生活污水管网。 第六条工业废水接管企业的内部必须做到雨污、清污分流,按照环评等相关要求设置的预处理设施必须运行正常,废水排放口必须直接与生活污水主管连通,连接处必须设有检查井。 第七条工业废水接管企业必须根据《龙南东江工业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以及马山、胡埭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厂运行实际情况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在线监控设备按照环评或企业实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由区环保部门确定,主要包括流量计、PH计、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总磷、总氮在线仪等,在线监控设备须与区环保局、住建局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联网,做到数据实时共享。

污水纳管标准

污水纳管标准 污水纳管标准是指对城市污水管道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它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改善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污水纳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的健康。 首先,污水纳管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污水管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求。在设计方面,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地形地貌、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道的布置、管径和坡度,确保污水能够顺利流入污水处理厂。在施工方面,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在维护方面,要建立健全的管道巡检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漏损、堵塞等问题,确保管道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次,污水纳管标准还应当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污水处理设施是保障城市水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其建设和运营管理直接关系到城市水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因此,污水纳管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确保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污水纳管标准还应当规定污水管道系统的监测和应急处置要求。监测是保障管道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管道流量、水质等指标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管道系统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急处置是在污水管道系统发生故障或意外情况时的重要保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污水泄漏等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污水纳管标准是城市污水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制定和执行污水纳管标准,确保城市污水管道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设施,其进水标准直接关系到处理效果和环 境保护水平。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是指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当符合的一系列指标要求,包括污水的化学成分、生物学要素、悬浮物含量等。严格的进水标准可以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首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等化学成分的指标要求。COD是指水样中可被化学氧化剂氧化的有机物和无机物 的总量,BOD是指水体中微生物在规定条件下对有机物氧化的需氧量。这两项指 标是衡量污水中有机物含量和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也是污水处理效果的重要评价指标。因此,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应对COD和BOD含量有明确的限制要求,以 确保处理过程中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其次,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还应包括氨氮、总磷、总氮等重要化学成分的指标 要求。氨氮和总磷是污水中常见的营养盐,其过高的含量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等环境问题。而总氮则是衡量污水中氮的总含量,也是评价污水处理效果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应对这些化学成分的含量进行限制,以保证出水的环境质量和水质安全。 此外,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还应包括悬浮物含量、油脂及挥发酚等物质的指标 要求。悬浮物是指污水中的悬浮颗粒物,其含量过高会影响后续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甚至损坏设备。油脂及挥发酚则是污水中的有机物质,对水体造成污染。因此,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应对这些物质的含量进行限制,以确保处理过程的稳定和有效。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是保证污水处理效果和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依据。严格的进水标准可以有效保护环境,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保障城市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地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进水标准,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污水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护环境、改善水质,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确保污水排放达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首先,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管理办法》,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包括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排放方式、排放位置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对于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上海市加大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对各类企业和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抽查,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同时,加强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罚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甚至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以此来倒逼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保护环境。 再者,上海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通过加大投入,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最后,上海市不断加强对污水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企业和居民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环保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环保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总之,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水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严格的标准、加强的监管和完善的设施,上海市的污水排放问题将得到有效控制,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提供更好的保障。希望在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范要求与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范要求与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是维护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城 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范要求和排放标准显得尤 为重要。本文将从设计、建设、运营和监管等方面,介绍城市污水处 理厂的规范要求,并对排放标准进行阐述。 一、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处理规模: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和预测增长率,确定处理规模,确 保处理能力与城市规模相适应。 2. 处理工艺: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等,确保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 3. 设施布局: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处理工艺要求,合理布置设施, 确保处理过程流畅顺序,减少能耗和排放。 4. 设备选型:选择可靠的处理设备,确保其性能符合规范要求,并 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规范要求 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时,需要遵守以下规范要求: 1. 施工安全: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确保施工过程不影响周边环境与居民生活。

2. 资金投入:确保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合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 和可持续运营。 3. 进度控制:严格按照计划进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能够按时投入 使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4. 环境保护:在建设过程中,设立防护措施,避免对土壤、水域和 大气等环境产生污染。 三、运营规范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需要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1. 水质监测: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系统,定期对进出水的水质进行 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 2. 能耗控制:优化处理工艺和设备运行方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 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3. 污泥处理:合理处理和利用污泥,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可 采用污泥焚烧、堆肥等方法。 4. 废气排放控制:对厂区内产生的废气进行控制和治理,确保废气 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四、监管与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管,并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1. 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确保排放水体对周围水环境没有污染物的危害。

污水纳管标准

污水纳管标准 污水纳管标准是指对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 范和要求。污水纳管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污水纳管标准的必要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污水纳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建设和管理,保障 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健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如果没有规范的污水纳管标准,将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其次,污水纳管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 保护要求等。在制定污水纳管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和城市规划布局,确保污水处理管网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能够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需要。 污水纳管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水管道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运行管 理等方面的规定。在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污水处理管道的布局、管径、坡度等参数,确保污水能够顺利流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材料选用方面,需要选择耐腐蚀、耐压的管道材料,确保管道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在施工工艺和运行管理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管网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最后,污水纳管标准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城市环境 卫生,减少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二是保障公共健康,减少污水对居民健康的影响,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三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投资。 综上所述,污水纳管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和城市规划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内容,确保污水

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污染物操纵内容 4.1污染物分类 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 项,第二类63项。 4.2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专门爱护水域

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爱护水域 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一样水域 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长江口、杭州湾 4.2.5污水总管 4.2.6污水处理厂 4.3标准分级 4.3.1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专门爱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实施专门要求。 4.3.2分级 4.3.2.1专门爱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操纵和排污总量操纵相结合的治理方法。 4.3.2.2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 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以外的爱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排入一样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

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OO八年十月 标准修订负责人:明旭 修订组成员:王向明(市环境监测中心) 锦菊(市环境监测中心) 钱瑾(市环境监测中心) 胡小兰(市环境监测中心) 程曦(市环科院) 目录 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4 2 标准修订过程有关情况概述5 3 标准修订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7 3.1修订原则7 3.2修订方法7 3.3修订思路8 4 标准修订的容9 4.1标准适用围的确定9 4.2定义的修订11 4.3受纳水域分类与标准分级调整11 4.4取消现源、新源之分(污染源时间段)13 4.5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14 4.6标准限值概念的修订15 4.7标准限值的修订16 4.7.1 总氰化物16 4.7.2 悬浮物(SS)17 4.7.3 化学需氧量(COD Cr)18 4.7.4 总有机碳(TOC)19 4.7.5 氨氮(NH3-N)20 4.7.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1 4.7.7 甲醇22

4.7.8 吡啶23 4.7.9 水合肼24 4.7.10 乙腈26 4.7.11 总大肠菌群27 4.7.12 总余氯27 4.7.13 乐果(dimethoate)28 4.7.14 对硫磷(parathion)29 4.7.15 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31 4.7.16 马拉硫磷(malathion)33 4.7.1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34 4.7.18 污染物行业标准限值的制订35 4.8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36 4.8.1 总磷(TP)36 4.8.2 总氮(TN)38 4.8.3 溶解性总固体(TDS)39 4.8.4 11种有机磷农药总量39 4.8.5 三氯苯(trichlorobenzene)41 4.8.6 苯乙烯(phenylethylene)42 4.8.7 异丙苯(isopropylbenzene)44 4.8.8 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45 4.8.9 丁基黄原酸(n-butyl xanthate)47 4.8.10 鱼类急性毒性47 4.8.11 氯化物等9项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48 4.9排污口设置49 4.10污染物检测方法更新49 4.11标准的实施与监督50 5 修订标准达标可行性分析51 6 与国外污水排放标准比较分析53 6.1污染物指标项目比较53 6.2标准限值的比较53 6.2.1 修订标准与原标准的比较53 6.2.2 修订标准与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比较55 6.2.3 修订标准与地区和日本综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比较55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OO八年十月

标准修订负责人:张明旭 修订组成员:王向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李锦菊(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钱瑾(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胡小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程曦(上海市环科院)

目录 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5) 2 标准修订过程有关情况概述 (6) 3 标准修订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8) 3.1修订原则 (8) 3.2修订方法 (8) 3.3修订思路 (9) 4 标准修订的内容 (10) 4.1标准适用范围的确定 (10) 4.2定义的修订 (12) 4.3受纳水域分类与标准分级调整 (12) 4.4取消现源、新源之分(污染源时间段) (14) 4.5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 (15) 4.6标准限值概念的修订 (16) 4.7标准限值的修订 (17) 4.7.1 总氰化物 (17) 4.7.2 悬浮物(SS) (18) 4.7.3 化学需氧量(COD Cr) (19) 4.7.4 总有机碳(TOC) (20) 4.7.5 氨氮(NH3-N) (21) 4.7.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2) 4.7.7 甲醇 (23) 4.7.8 吡啶 (24) 4.7.9 水合肼 (26) 4.7.10 乙腈 (27) 4.7.11 总大肠菌群 (28) 4.7.12 总余氯 (29) 4.7.13 乐果(dimethoate) (29) 4.7.14 对硫磷(parathion) (31) 4.7.15 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 (32) 4.7.16 马拉硫磷(malathion) (34) 4.7.1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36) 4.7.18 污染物行业标准限值的制订 (36) 4.8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 (37) 4.8.1 总磷(TP) (37) 4.8.2 总氮(TN) (39) 4.8.3 溶解性总固体(TDS) (40) 4.8.4 11种有机磷农药总量 (40) 4.8.5 三氯苯(trichlorobenzene) (42) 4.8.6 苯乙烯(phenylethylene) (43) 4.8.7 异丙苯(isopropylbenzene) (45) 4.8.8 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 (46) 4.8.9 丁基黄原酸(n-butyl xanthate) (48) 4.8.10 鱼类急性毒性 (48) 4.8.11 氯化物等9项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 (49) 4.9排污口设置 (50) 4.10污染物检测方法更新 (50) 4.11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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