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比较国际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异同

比较国际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异同

比较国际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异同
比较国际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异同

(一)起源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起源于18世纪美国东海岸,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国内业务:由保理商向货物卖主无追索权预付一定货款金融以取得向货物买主收取货款的权利,在付款到期日向买主收取货款。到本世纪60年代以来,保理业务的服务已发展成为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一种新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目前,全世界保理公司已达500多家,年轻营业务量在5000亿美元以上。②福费廷业务起源于50年代末的瑞士,由于当时冷战设立的贸易壁垒日益减少,西方国家与东欧及亚非拉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恢复了活力,发展中国家进口大型资本货物时往往要求出口中过180天的延期付款便利,福费廷市场就是在当时政府援助及商业银行贷款不足的情况下为向出口商进行中期融资而应运产生的。目前,福费廷业务在美、德、英、瑞士等发达国家应用已相当普遍,业务量不断扩大。同时,随着市场的变化,福费廷业务也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融资期限可缩短至几个月,最长延至七年,融资范围也由资本设备的出口发展至消费品、农产品出口,甚至英国国内售贸易票据也采用这种技术。

(二)业务运作流程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出口商将新客户的有关情况告知事先与之签订了保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出口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并确定出不同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此信用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以赊销方式进行结算的贸易合同,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将附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通过保理商交给进口商,保理公司买断应收账款并垫付部分货款(一般占发票金额的85%-90%)给予出口商,保理商负责管理并催收应收账款,到期时进口商将货款支付给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有关各项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若进口商在货款到期后90天因清偿能力不足而未能付款,则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②福费廷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进出口商在洽谈贸易合同阶段,出口商如欲使用福费廷业务融资,必事先和其所在地一家金融机构约定,做好各项信贷安排,同时为进口商选定进口地一家一流银行,由其对交易中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进口商开立的本票进行付款担保。福费廷机构一般先向出口商报出虚盘,说明贴现率的大致范围以便出口商福费廷机构在了解交易细节、做出提供信用的决策后,即报出实盘,承担融资义务。出口商在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将取得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开出本票,经进口地银行担保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将汇票或本票向福费廷机构进行无追索权贴现,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收回货款。在票据到期日由福费廷机构向进口商提示票据,取得款项。

(三)业务期限和标的的区别。①虽然两种业务都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条件下的交易,但国际保理商一般承揽短期应收账款(90-180天),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于中长期应收账款(180天-7年)。②福费廷公司大多情况下承做一次性交易,但要求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大(达到25万美元以上);保理商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由于信用额度限制,一般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小,但规定出口商的有关符合协议的出口业务都可采用保理方式进行,保理商因此也能占有出口商出口业务的相当大比例。③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适合于出口商以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的消费品,如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金额大、时间长、风险大的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的出口。

(四)主要单据及其流程的区别。①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规定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叙做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从而体现应收账款的债权转移(少数情况下也由出口商另寄转让货款所有权通知书给进口商而实现债权的转让)。出口商在将发票及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的同时,还必须将发票及有关单据的副本交给保理商,以便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催收和管理。②福费廷业务中最主要的单据则是体现应收账款的一系列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本票或汇票。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在由约定的大银行以开具保函或在每张票据上进行背书担保的形式进行保付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据以向福费廷机构办理贴现,每张票据在其到期时由债权买方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本票和汇票因其操作上的简便性、法律上的广泛共识性与可流通性,因而被作为贸易融资工具大量应用于福费廷业务中。(五)风险承担区别。①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对进口商批出信贷额度后,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除非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否则信息额度一般不会被撤消或改变。出口商在额度有效期内一切符合保理协议条件的交易都可适用国际保理方式,要求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100%坏账担保,但保理商只承担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即进口商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引发的货款拒付风险,而与国际贸易中相关的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和资金转移风险则不承担。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在贴现票据后,即把所有的风险都转移给福费廷机构。②在两种业务中,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由其引发的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风险,保理商和福费廷机构都不承担而由出口商负责。③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确定一个信用额度而把有关的风险确定在适合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福费廷机构则主要通过选定进口地一家银行对票据进行担保、邀请其他投资者参与业务融资等方式而把风险控制在适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

(六)经营机构的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除在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由银行直接办理外,多数国家由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财务公司办理。这些公司大多由大银行开设,是银行的附属机构。各国都有几大保理公司,且大多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FCI),它们之间相互交换进口商资信情况,掌握客户的付款能力,并有一套业务处理的制度和惯例,即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②福费廷业务则是银行的“无追索权中长期出口信贷”业务,一般由银行信贷部门直接办理,在有些国家也设立专门的福费廷公司或由一些实力较强的财务公司承做。

(七)业务主要功能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一揽子综合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对信贷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承担100%的信用风险责任,代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管理并定期向卖方报告账务,资金融通等。②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将远期汇票或本票让售给债权买方,后者凭进口方银行保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比较单一、其主要功能是出口融资,是中长期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

(八)费用计收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中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融资利息:即出口保理商预垫货款、给予出口商资金融通而收取的费用。保理商一般在垫款日征收利息(即利息预扣),这种利率一般稍高于通常的贷款利率。(2)附加费用:主要包括三项,服务佣金——主要是保理商核算信贷、承担信用风险、进

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资信调查评估费——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而收取的费用,在有效期结束而使用同一信用额度则收取一定的保留费;银行转账费用——按银行实际收费计收。②福费廷业务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1)选择费:债权买方对出口商发出实盘后至出口商接受报价以前的一段时期称为选择期。选择期较短(如在48小时以内)则不收费用,选择期较长(如1-3个月)则要收取一定的选择费。(2)承诺费:债权买方同意购买票据到出口商实际发货取得有关单据的一段时间称为承诺期。这一时期一般要持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福费廷融资者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承诺费以弥补在承诺期内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及筹集资金的费用。(3)贴现利息:融资者对出口商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而收取的信息。(4)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买方的预期利润、其他手续费等。③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一般按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协议确定的费率收取费用;福费廷业务则由福费廷融资者在分析进出口商交易的具体风险及有关期限后确定各项费用,加总并计算得出一个固定贴现率而报出实盘。国际保理项下的费率一般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福费廷业务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国际保理费率。

(九)业务再出售与再参与的区别。①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信用额度的确定,从而把交易的风险和交易金额控制在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之内,保理商一般都自己承担风险而不会再将交易的风险转嫁出去或邀请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交易。②福费廷业务则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中期投资工具。福费廷债权买方在承做福费廷业务以后,若债权金额过大,可以向其他潜在的投资者发出邀请,寄出有关单据附件及业务说明书,要求共同参与投资以分散风险或甚至只作为福费廷市场中的经纪人,把有关债权及风险全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而自己不承担融资的责任。对福费廷票据的投资,一方面因为投资者必须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所有风险,其收益可能大于类似期限、币种的证券投资的收益;另一方面,风险由于进口地大银行的担保而变得适于投资者承担,从而福费廷票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也易于再贴现和再出售。因此,福费廷业务正发展成为一越来越重要的中期投资业务。同时,福费廷业务在有关货币的使用、银行保证形式、票据等方面,都设计成适于再投资、再贴现的形式而有异于国际保理业务:交易的货币一般使用美元、欧元(以前为德国马克)、瑞士法郎三种可自由兑换货币,银行所作出的保证形式必须是不可撤消、可转让的保证,进出口商开具的本票或汇票必须是可议付的等。

(十)其他区别。①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签订时,如欲使用保理方式,一般就在合同中订明,即进出口商双方都明白该项交易使用了保理方式。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很可能不知道出口商采用了福费廷技术,很可能不知道其票据已被无追索权贴现过。②大多数保理业务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没有多大经营能力,这些地区法制和金融设施不健全,不能通过其他保理商获得必要的资信情报;但是福费廷业务由于一般要求有银行担保,所以大多福费廷机构愿意承揽这些国家的应收账。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文)

附件一: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2004年7月出版) 目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应收账款 第四条通用语言 第五条期限 第六条书面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第八条代码系统 第九条佣金/酬金 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善意及互助的原则 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 第十二条转让 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第三节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 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 第十八条缩减与撤消 第十九条出口保理商转让的义务

第四节应收账款的催收 第二十条进口保理商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催收 第二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 第五节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付款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担保付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让 第二十六条迟付 第六节争议 第二十七条争议 第七节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二十八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八节杂项 第二十九条通讯与电子数据交换第三十条账务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补偿 第三十二条对本规则条款的违犯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将应收账款(本规则中亦称为“账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账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分户账管理 —账款催收 —坏账担保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 (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本规则所涵盖的账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 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的主要运行模式及业务流程 主讲:第五组@易红平 1.双保理模式 1.1定义:指由供应商所在国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所在国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合作而共同完成的保理业务。 1.2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1.3 双保理的业务流程应注意内容:(略) 1.4双保理的优点: 1.供应商方便 2.较低的费用成本和预付垫款折扣 3.出口保理商摆脱了直接与债务人打交道过程中的语言障碍和减轻了业务风险 4.债务人方便 5.减轻汇价风险 1.5双保理的缺点: 1).总成本高 2).货款的转移慢 3).进口保理商的业务较为零散 2.单保理模式 2.1定义:只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国际保理业务称为单保理模式。 2.2注意: 1.早期产物 2.出口地银行往往只是中间媒介 3.有3个当事人(供应商、进口保理商和债务人) 4.现主要适用于国内保理业务 供应商 出口保理人 进口保理人 债务人 1.签订贸易合同(O/A ,D/A 结算) 6.发货后寄发票和单据 3.申请核准债务人信用额度 12.付款 9.寄转让发票和副本运输单据 4.债务人信用额度通知 通知债 务人信用额 度13.付余额扣息扣费用11.发票到期日付款 10.发票到期日前催收 8.根据要求付融资额 5.通知债务人信用额度7.交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 2. 保理和债务人信用额度申请

5.逐渐被取代 6.适用于供应商所在国家没有保理商的背景下 2.3单保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a.供应商与进口保理商处于不同国家它在当地找不到一个能为其承当保理者的机构,出现业务问题时交涉比较困难。 b.供应商所在地银行只能办理传递函电的工作,不承担保理业务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对于开拓业务没有积极性 c.进口保理商直接对出口商负责,缺乏出口国的金融机构的帮助,难以准确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约能力,以进行全面的业务风险评估。 d.对于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一般由出口保理商提供融资,单保理业务没有出口保理商,故出口商不能获得融资便利。 3.区别 3.1单保理模式与双保理模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减少了双保理中的重复工作和资金周转环节; 没有使用出口保理商,而在出口商使用一家银行为供应商解付收到的货款,在某些约定的情况下,亦为销售商转递有关贸易单据、文件和信息; 进口保理商不再对出口保理商承担付款等责任,而是直接对销售商负责; 进口保理商为一个不熟悉的销售商办理收取货款的业务,可能在业务习惯和语言方面比双保理更为困难。 3.2双保理模式有很多单保理模式不具有的优势: a.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b.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 c.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参照执行。 d.对于进口商来讲,它仅需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概要

中国外资 2012年7月下总第269期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杜坚 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几乎占有全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大部分比例,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反应,一个是国际结算产品种类,一个是国际结算总量,另一个是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下表列示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主要产品。从表中可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产品主要集中在信用证、汇付托收等常规性方式,而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仅出现在少数的银行业务中。从四大国有银行的先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类型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种类比较丰富, 客户可选择的余地相对来说比较大,而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时间滞后与其他四大银行,国际结算产品集中于传统的信用证、托收、汇付等等,其中工商银行也涉及了福费廷、国际保理等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表1 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 数据来源:四大国有银行网站 如下分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2009年到2011年国际结算总量的数据图表,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起步较晚,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规模要落后于其他四大国有银行。从2009到2011年的总体趋势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率,主要受益于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逐渐恢复和不断增长。中国银行2011年的国际结算量是招商银行同年的结算量总额的将近4.17倍,在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际结算量差距也相对明显,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量是中国农业银行的2 倍多。 图2 2009-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总量(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图3 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结算总量比重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通过上图中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比例可以看出,中国银行在整个四大国有银行中占了35%之多,其次是工商银行占了28%。从整体来看,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国 际业务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业务较早而且一直定位于国际化的银行的发展战略。 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2.7.010 (下转第28页

托收、信用证、福费廷、国际保理业务比较

托收、信用证、福费廷、国际保理业务比较 (一)风险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存在以下四种风险:商业风险、货币风险、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任何一种支付方式均不能彻底消除这些风险,而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把它们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重组,或把其转移给金融机构。 1、托收方式下,银行没有提供信用,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先,委托银行收款在后,对出口商而言,其商业风险远大于进口方。相反,进口商掌握着付款的主动权,商业风险达到最小的程度。由于货币风险如汇价变动的风险一般以商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所承担的货币风险也较大。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方式下也无法转移。总的来看,托收项下进出口方所承担风险大小悬殊。 2、信用证方式下,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了托收项下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 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无力付款而带来的风险。 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到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货款付出的现象,从而消减了国家风险。 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大银行进行加保以转移政治风险。 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而货物不符合要求等风险。 3、福费廷方式利用票据的贴现,使信用销售变成现金交易,出口商可即得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与此同时,通过转化了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并通过转化、使用固定贴现率,避免了来自利率和汇率两方面的风险,也即货币风险。此外赊销中的一切政治风险、国家风险也转移给福费廷金融机构。 4、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在当今国际市场呈“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它的特点。就已核准应收帐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100%的坏帐担保。在进出口双方因货物质量等发生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根据IFC(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4条D 款,如果出口保理商收到争端通知后365天内该争端得到了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进口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接受发生过争端的应收帐款为已核准帐款。对于未核准应收帐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方仍面临赊销及托收方式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IFC第12条,未核准帐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帐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帐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是不断递减的。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这些款项,未核准应收帐款,会因保理商的有效催帐而增强稳定性。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收货在先,付款在后,既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来检验货物,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二)融资方面的比较 1、托收方式下的融资主要有托收出口和凭信托收据提货两种。不论是哪一种的融资,银行都将承担 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融资控制较严,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融资额占发票金额50%-100%不等。托收下的融资,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如果到期,银行得不到偿付,有权要求出口商或进口商偿付。 2、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信用证抵押贷款等。首尾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以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出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Margin)、进口押汇(Inward Bill)、提货担保(Delivery Guarantee)等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但是信用证下的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联系,融资的范围很大(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 3、福费廷项下,福费廷金融机构买断出口商的债权并融通全部资金,且融资期限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其实质是中长期信贷。对于进口商来说,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信贷往往被要求用于福费廷的再贴现。这样,进口商就能利用出口国中银行的资金,使卖方信贷实际上变成买方信贷。福费廷项下的融资特点是金融机构放弃了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对前手的追索权。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 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

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http://www.fci.nl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FCI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FCI 2010/6/1

第一节总则 (3)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3)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3)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3) 第四条通用语言 (3) 第五条期限 (3) 第六条书面信息 (3) 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3) 第八条代码系统 (4) 第九条佣金/酬金 (4) 第十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纠纷的解决 (4) 第十一条善意与互助的原则 (4) 第二节应收账款的转让 (4) 第十二条转让 (4) 第十三条转让的有效性 (4) 第十四条账款的有效性 (5)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5) 第三节信用风险 (5) 第十六条信用风险的定义 (5) 第十七条核准与申请核准 (5) 第十八条缩减或撤消 (6) 第十九条出口保理商转让的义务 (7) 第四节账款的催收 (7) 第二十条进口保理商的权利 (7) 第二十一条催收 (7) 第二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 (8) 第五节资金的划拨 (8) 第二十三条付款的划拨 (8) 第二十四条担保付款 (8) 第二十五条禁止转让 (9) 第二十六条迟付 (9) 第六节争议 (9) 第二十七条争议 (9) 第七节陈述,保证与承诺 (10) 第二十八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10) 第八节杂项 (11) 第二十九条通讯与电子数据交换 (11) 第三十一条补偿 (11) 第三十二条对规则的违犯 (12)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保理协议与应收账款 保理协议意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供应商将可能或将要的应收账款(本规则中亦称为“账款”,该词视上下文不同,有时亦指应收账款的部分)转让给保理商,其目的可能为获取融资,或为获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务中的至少一种: —分户帐管理 —账款催收 —坏帐担保 第二条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 参与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方为: (i)供应商(通常亦称客户或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ii)债务人(通常亦称买方或顾客):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iii)出口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iv)进口保理商:根据本规则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第三条所涵盖的账款 本规则所涵盖的账款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供应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即付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 第四条通用语言 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间联络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如以其他语言提供信息,则必须附加英语翻译。 第五条期限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表述的期限应理解为公历日。当期限于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的非工作日或任何公布的公共假日到期时,该期限应顺延至有关保理商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书面信息 “书面信息”意味着任何可永久记录一次信息交流的方式,该信息交流在出现后可被复制,并在任何时间被引述。如书面信息需要签字,则只要通过成员们认可的方式,书面信息验证了信息发出者的身份,并表明了签字人对其中内容的认可,就可认定已满足了签字要求。第七条与本规则有所抵触的协议 当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并已由双方签署)在某方面与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合或超出本规则条款的范围时,该协议将在该方面优先于并取代本规则中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其它所有方面,该协议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视

第六章 国际保理

嘉兴学院俞晓星 一、是非判断 1.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有追索权的资金融通业务。 2. 保理业务是一种短期的对外贸易融资方式。 3. 保理业务可以使出口商更专心于组织生产,因为出口保理商为其安排了相关的贸易融资。 4.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资信调查重点是出口商的资信。 5. 采用国际保理方式不能降低收汇风险。 6.在授信额度内,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7. 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0/A、D/A、D/P等结算方式。 8.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 9. 虽然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收费标准较高,但考虑到保理业务大大降低了出口商的多项风险,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并可较多地减少出口商追讨债款和财务人员等因素,保理业务对出口商来说,还是获利大于付出。 10. 国际保理业务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一样,都是对出口商逐笔办理出口商品的货款结算,且不论商品种类的交易,都适用国际保理方式。 二、单项选择 1.保理业务与贴现业务的区别之一是。 A.前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 B.两者对出票人均无追索权 C.前者对出票人没有追索权,而后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D.两者对出票人均有追索权 2. 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可以得到发票金额

的融资。 A.70% B.80% C.90% D.100% 3.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付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 交。 A.债务人 B.供货商 C.进口保理商 D.出口保理商 4.保理业务。 A. 是单一的贸易融资业务 B.可以使出口商在业务做成后立即消除信贷风险 C.所使用的票据须一流的大银行担保 D.融资票据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5.双保理业务中,。 A.进口保理商只与出口商联系 B.出口保理商只与进口商联系 C.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也签订有协议,分别调查本国进出口商的履约情况,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和各自责任的履行 6. 是保理业务中的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A.出口商 B.进口商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7. 下列内容中,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A.代收出口账款 B.核定进口商信用额度 C.出口风险担保 D.开立贸易保函 三、不定项选择 1. 根据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保理可分 成。 A.到期保理 B.融资保理 C.公开型保理 D.隐蔽型保理 2.一般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包括。 A.供货商 B.债务人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3. 不是保理业务的特点。 A.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贸易 B.出口商可免除信贷风险

最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 ,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关键词】国际贸易;保理;进出口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它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这一方面是企业相关需求不大,另一方面也因为银行的专业人员对新业务掌握不够。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 1.2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

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 1.3 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其中多数是FCT会员,按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但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12家具备FC1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保理业务的机构中,都是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或公司。国内商业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只有符合银行授信要求,并在授信额度内,才能办理保理业务。这种发展模式,使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被锁定在银行的优质客户群,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广泛推广。 1.4 信用交易观念在我国尚未普遍。从企业内部分析,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忧患念识,竟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竟争,多数出口企业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只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习惯运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尤其是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这就使出口商帷恐遭到钱货两空的结局而宁愿选择传统的结算方式,从而在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 2 加速开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有效策略 2.1 加大金融避险工具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国际保理是本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 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近20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000多亿美元,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方式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的商业银行如何加快应用和发展国际保理这种在国际上已成熟有效的结算融资方式,拓展国内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新领域,同时进一步增强其自身以及国内进出口的竞争能力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分析 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之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也陆续参与了此项业务。然而经过了10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的很小的比例。据1998年FCI的统计数据,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0XX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出口额的%;1999年又降至1700万美元。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五年时间表开始启动以来,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白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 1.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

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 (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

国际保理例题答案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业务背景】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2)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解决方案】由于A公司申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此类买方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全额赔付,A公司因此减少了60万美元损失。 案例二:银行买断应收账款,美化企业财务报表 【业务背景】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1)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2)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解决方案】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买断了B客户的部分应收账款:(1)B客户可在财务报表中直接减记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下降到20% (3)经营性现金流入大幅增加;(4)资产流动性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三:提前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业务背景】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2)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解决方案】C客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银行买断其部分应收账款:(1)C公司从银行获得了与其结算货币同币种(美元)的融资,可视同收汇;(2)C公司实现了提前结汇,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汇兑损失;(3)提前核销、提前退税。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国内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国内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E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nd Forfaiting business comparison Class: Finance 085 Name: Jin Yi Student ID: 0813508 Abstract: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nd Forfaiting business is non-credit of the current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ain settlement. Since both the business purpose, nature, similar procedures, coupled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shorter time in China, development is not rapid, confusing practice. Only distinguish between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business and income risk of the parties can choose to use correctly. Keywords:International factoring; Forfaiting; Intermediaries Text:In international trade to be settled in the way of credit in the form more and more common, it is the export enterprises an effective means of expanding the market.Operation in the actual case, such exchange earnings security, banking facilities and some problems will plague the export business. How to enhance the recovery of accounts receivable and export enterprises to prevent bad and doubtful debts to help finance the export business has become in many enterprises in the trade problems encountered. Major domestic banks in order to solve business needs on this issue, introduced a variety of trade settlement and products. Factoring and Forfaiting is the rapid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to provide fixed rate financing business.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 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 (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 (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

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

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运用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与信用证业务进行比较,分析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难题,并提出我国开办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信用证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这一适应买方市场要求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通过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管理、销售信用控制、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服务,可使出口商对建立在正当交易基础之上的售后分户账管理、款项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够有效转移;同时由于银行能够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对买方核定信用限额,从而可使出口商转入的已核定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需要时可获得银行融资。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出口商自己销售、自己催款等工作,降低了出口商自己承担买方信用的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传统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何特点,作为为进出口商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如何更好的开展这一项金融服务,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理业务和信用证业务的比较 信用证和国际保理业务作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结算方式,二者各有其特点。 1 潜在风险的比较 信用证方式,借助于银行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或重组了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而无力付款而给出口商带来的收汇风险。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贷款付出的现象,消除了国家风险。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银行进行加保,转移了政治风险。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合要求等商业风险。 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下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也是在当今国际“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其主要特征。就已核准应收账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的坏账担保。对于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2条,未核准应收账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账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账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销售额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不断递减。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款项;未核准应收账款会因保理的有效催收而增强稳定性。与此同时,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既不占资金,而且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从而使进口商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托收、交单方式和方式下的各种风险。保理项下的国家与政治风险基本上由保理商承担,但如将保理与其它业务综合运用,该两项风险同样可有效规避。 2 融资特点的比较 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前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予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贷款中扣除或要求偿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两种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进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贷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

相关主题